张家口市中心城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合集下载

张家口简介

张家口简介

张家口简介张家口市位于河北省西北部,辖4区、13县、2个管理区、1个高新区和1个产业集聚区,总面积3.7万平方公里,总人口462万人。

近年来,经过全市上下的不懈努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城乡面貌发生显著变化,人民生活水平得到大幅提升。

“十一五”期间,全市生产总值增长77.8%,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完成2485.4亿元,是“十五”期间的4.4倍;全部财政收入实现翻番,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增长两倍,“十一五”时期成为我市综合经济实力增长最快时期。

2010年,全市完成生产总值966.1亿元,增长14%;全部财政收入完成144.8亿元,增长18.7%,其中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完成62.5亿元,增长32.9%。

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完成903.7亿元,增长37.4%;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分别达到14649元和4102元,分别增长10.6%和15.2%。

一、张家口拥有独特、优越的发展优势张家口历史悠久,幅员辽阔,物产丰富,尤其在区位、交通、气候、资源、产业基础等方面的优势十分明显,具有发展现代产业特有的优越条件和基础。

一是毗邻京津、交融“两圈”的区位优势。

张家口地处京冀晋蒙四省交界,是京津冀经济圈和晋冀蒙经济圈的重要节点。

张家口东临京津两大都市,市区距首都北京180公里,距天津317公里,非常有利于承接京津的资金、技术、人才、项目、信息等要素的辐射和转移;西连晋蒙等“三北”市场,可以充分利用中西部地区丰富的资源和能源,承东启西、沟通南北的区位优势非常明显。

二是网络完善、四通八达的交通优势。

张家口交通顺畅便捷,境内有4条铁路(京包、丰沙、大秦、沙蔚)、6条高速(京张、宣大、丹拉、张石、京新、张承)、4条国道(109、110、112、207)纵横交错,公路、高速公路通车里程分别达到1.93万公里和671.8公里,均居河北省第一、全国地级市前列;目前在建的有2条高速(张涿、张石三期)和2条铁路(张集、张唐),年内即将开工建设的有2条铁路(京张城际、蓝张),正在积极推进的有5条高速(京新三期、张承二期、京蔚、二秦、京尚)和3条铁路(张呼城际、张大城际、张石)。

张家口市城市总体规划

张家口市城市总体规划

总则
我国商贸物流园区的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但从其滚滚的“热潮”中可以看出,人 们正在利用它创造城市经济发展的推进产业。毫无疑问,商贸物流聚集园区发展过程中, 极易产生极化效应,使区域内经济差距拉大。也正是商贸物流园区还处于起步阶段,给 我们提供了未雨绸缪的有利条件,在发展商贸物流聚集园区的同时,就应该研究极化效 应的措施。遵循经济发展规律,市场机制同时也放大和控制物化效应的有效途径。但 “成长极”还没有达到高度发达的程度之前,抑制极化效应的市场机制很难有效发挥作 用,甚至极化所产生的对周边地区的“滞阻”作用会大于经济发展的辐射作用。因此, 在我国商贸物流聚集园区发展过程中,必经借助各国政府的调控杠杆。 商贸物流聚集园区建设需要较大的投资,除了引资、融资之外,绝大部分需要政府 的支持。政府要扶持园区的优先发展,将公共投资适度集中于此,并通过相关政策来保 护该产业的稳定成长。当园区开始运作,政府应发展阶段的不同,提供与其相配合的发 展策略。当园区发展逐渐成熟,政府应积极鼓励区域内的经济资源互动,并将公共投资 转向区域内落后的地方,以促使区域内的差距缩小,实现区域经济的全面发展。 在商贸物流聚集角度来考虑园区的网络规划问题,市场有其供需规律,从当前利益 和长远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我国的基本国情和国际接轨等全方位考虑来规划园区 网络,这才是符合经济规律的正确选择。对此,政府有主导政策,而不是任其“忽如一 夜春风光,千树万树梨花开”的发展,把业界和理论界所担心园区的“泡沫”杜绝在发 展初期的;另一方面,各省市的园区的规划,应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充分考虑交通运输 设施的分布,市场的供需发展等多种因素,合理其布局和规模,并研究制定园区对整个 辐射范围的经济带动策略。 商贸物流聚集园区作为区域经济“成长极”的推进型产业,无疑对未来的经济发展 将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它更需要政府的机制来协调各个部门的利益,整合政府、社 会和企业的资源,才能发挥商贸物流聚集园区的真正优势。

关于修改《张家口市城市总体规划)

关于修改《张家口市城市总体规划)

关于修改《张家口市城市总体规划)张家口市都市总体规划(修改内容)2、拟修改都市规划区界定按照张家口都市进展的需求,都市总体规划修改的规划区范畴包括张家口市区(桥东区、桥西区、宣化区、下花园区)、万全县部分乡镇、宣化县部分乡镇、崇礼县高家营镇部分用地、怀安县左卫镇总面积约为2146平方公里。

二、都市规模1、原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规模近期2005年都市规划建设总用地80.0平方公里,人均95.0平方米/人。

中期2010年都市规划建设总用地82.8平方公里,人均93.0平方米/人。

远期2020年都市规划建设总用地105.0平方公里,人均95.0平方米/人。

2、拟修改都市建设用地规模《河北省城镇体系规划(2006-2020年)》对都市用地布局及土地使用规模进行了合理确定,规划到2020年城镇建设用地总量按315平方公里操纵,其中张家口市主城区规划都市建设用地规模为124平方公里。

都市总体规划修改确定2020年张家口市主城区都市建设用地123.98平方公里,人均95.5平方米。

(其中包括北城区、中心城区、宣化城区、下花园城区。

)三、都市空间布局结构1、原总体规划都市空间布局2000年版都市总体规划的文本第46条确定都市总体布局结构:都市总体布局采取“组团式”布局结构:规划利用现主城区内形成的“一市三城”格局并将其做为都市组团实施统一规划。

主城区都市用地总体结构形状为“一中心二组团”的用地格局。

2、规划都市空间布局都市总体规划修改将张家口市主城区空间布局结构由原先的“三组团”(中心城区组团、宣化组团和下花园组团)修改为“四组团”(北城区组团、中心城区组团、宣化区组团和下花园区组团),四组团中中心城区组团与北城区、宣化城区、下花园城区的距离较适中,区域位置、生态宜居性较好,建议作为都市以后进展的中心区。

2000版市区规划区界定图都市总体规划区界定图(拟修改)2000版市区总体规划图主城区用地规划图(拟修改)2000版市中心区规划图市区用地规划图(拟修改)。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口市城市绿地认建认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口市城市绿地认建认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口市城市绿地认建认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27•【字号】政字[2009]74号•【施行日期】2009.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口市城市绿地认建认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政字〔2009〕7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察北、塞北管理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属单位,市政府各部门: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张家口市城市绿地认建认养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三月二十七日张家口市城市绿地认建认养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与管理的积极性,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根据张家口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绿地认建认养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人通过一定程序,按照相关规定或自愿负责一定面积绿地的建设或者养护管理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

第四条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绿地认建认养工作;县、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认建认养工作。

第二章内容与形式第五条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成为认建认养方。

第六条城市规划区内,计划建设、正在建设和已经建成的园林绿地均为认建认养内容。

认建认养的园林绿地要相对完整,四周边界明显;面积较大的园林绿地可分段认建认养。

第七条认建绿地选址,本着就近原则,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第八条开发建设面积超过1万平米以上,除要求有配套建设绿地外,再建设开发面积10%的园林绿地。

第九条认建认养城市园林绿地的形式有:(一)认建认养方自己建设或养护绿地;(二)以资代建代养。

自行出资委托专业单位代建代养或出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专业单位建设或养护。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张家口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张家口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张家口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1.22•【字号】冀政字〔2024〕8号•【施行日期】2024.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张家口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张家口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报请审批〈张家口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请示》(张政呈〔2023〕34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张家口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是张家口市空间发展的指南、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蓝图,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请认真组织实施。

《规划》实施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河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各项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深入实施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着力建设首都水源涵养功能区和生态环境支撑区,打造国家可再生能源示范区、世界冰雪运动休闲胜地,发展成为京冀晋蒙交界区域中心城市。

二、筑牢安全发展空间基础。

到2035年,张家口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1441.08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1268.90万亩;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8729.90平方千米;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控制在基于2020年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的1.3倍以内;用水总量不超过省下达指标,其中2025年不超过9.24亿立方米。

明确自然灾害风险重点防控区域,划定洪涝、地震等风险控制线,落实战略性矿产资源、历史文化保护等安全保障空间,全面锚固高质量发展的空间底线。

三、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

发挥区域比较优势,优化主体功能定位,细化主体功能区划分,统筹农业、生态、城镇空间。

张家口市中心城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新7.4doc

张家口市中心城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新7.4doc

张家口市中心城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二00九年七月二十日)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张家口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

第三条在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各类详细规划和重要建筑方案设计引进市场竞争机制,面向国内外市场,鼓励设计方案竞标。

第四条在本市规划区内承担各类规划设计任务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规划设计资质。

在规划成果报批的同时应附相应的规划资质证明材料。

外埠规划设计单位在本市从事规划设计应向市规划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承担居住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含15万平方米)、公建5万平方米以上(含5万平方米)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应具备甲级规划设计资质。

承担居住建筑面积8~15万平方米、公建3~5万平方米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应具备乙级以上规划设计资质。

第五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用地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用地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下(含2万平方米)的项目,需编制《建设项目总平面规划》、《综合管线工程规划》和《竖向规划》。

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规划执行。

各类建设工程在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项目总平面规划、城市设计、日照分析和建筑方案时,范围应符合城市坐标的且包括周边相邻地段50米以上范围内的现状地形图,并研究与相邻空间环境协调以及与城市基础设施的衔接。

建筑立面、建筑夜景及色彩方案,应进行多方案比较,符合方案竞选要求的应进行方案竞选。

各类专业性用地建设项目应符合已颁布的其专业技术规范及本规定的要求。

第六条规划设计单位在本市承担各类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时,应按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设计条件”执行,修建性详细规划成果报批时,“规划设计条件”应作为附件。

第七条编制各类规划应按有关规定明确规划强制性内容。

审查和审批各类建设项目,不得违背规划强制性内容。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绿线管理规定》的通知(2012)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绿线管理规定》的通知(2012)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绿线管理规定》的通知(201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10.30•【字号】冀建法[2012]727号•【施行日期】2012.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绿线管理规定》的通知(冀建法〔2012〕727号)各设区市城乡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管局(城管委、综合执法局、公用局),石家庄市、张家口市园林局:《河北省城市绿线管理规定》已经2012年8月28日第四次厅常务会审议通过,并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意,现予印发,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河北省城市绿线管理规定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2年10月30日附件河北省城市绿线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并严格实施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的控制界线。

第三条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绿线的规划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线的管理工作。

纳入设区的市城市规划区的区域,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线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二章城市绿线划定第六条城市绿线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中划定,并按照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口市城市容貌整治与景观建设决战180天实施方案》的通知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口市城市容貌整治与景观建设决战180天实施方案》的通知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口市城市容貌整治与景观建设决战180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01•【字号】政字[2010]59号•【施行日期】2010.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口市城市容貌整治与景观建设决战180天实施方案》的通知(政字〔2010〕5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察北、塞北管理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张家口市城市容貌整治与景观建设决战180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〇一〇年四月一日张家口市城市容貌整治与景观建设决战180天实施方案根据2010年省市三年大变样工作的总体部署和全省城市容貌整治与景观建设攻坚行动动员会议精神,按照市委的“三提升”活动要求,决定从今年4月1日到9月30日期间再掀大变样工作新高潮,要深入发动、凝聚实干、再鼓干劲,攻坚克难,以必胜的信心、决战的姿态,大干180天,坚决打赢城市容貌整治与景观建设攻坚战。

为此,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全省城市容貌整治与景观建设攻坚行动动员会议精神,以“提升能力、提升标准、提升效率”为主导,在全面完成市委、市政府下达的“双六”整治和建设任务的基础上,按照科学规划、标本兼治,突出重点、形成亮点,细化指标、落实责任的要求,集中时间、集中力量抓好市容专项整治行动和城市主要街道、重要节点、城市出入口的综合整治和绿地景观建设,确保今年的市容整治与景观建设高起点启动、高水平推进、高质量完成,以过硬的作风打好三年大变样最后一年的攻坚战。

二、重点目标任务(一)市容整治突出抓好“拆违拆临”、“环境卫生”、“交通秩序”、“户外广告”四大专项整治行动,确保市容环境卫生“脏、乱、差”现象得到根治,形成“清洁、卫生、美观、有序”的城市容貌环境。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1.05•【字号】张政字〔2017〕53号•【施行日期】2017.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张政字〔2017〕5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属各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字〔2017〕70号)和《中共张家口市委、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口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张发〔2017〕2号)的精神,市政府组织对2016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过清理,市政府决定,废止市政府规范性文件44件(目录见附件1),宣布失效市政府规范性文件19件(目录见附件2),修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18件(目录见附件3),保留市政府规范性文件125件(目录见附件4),现予以公布。

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或组织实施机关负责,2018年6月30日之前按规定程序完成修改,重新向社会公布。

列入延续有效期 (从到期之日算最多可延长5年) 的文件继续执行;未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1.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4.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决定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张家口市人民政府2017年11月5日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
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张家口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4.09.26
•【字号】政字〔2014〕51号
•【施行日期】2014.09.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政字〔2014〕5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察北、塞北管理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属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市直管(特管)镇人民政府:
为规范行政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张家口市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2011〕第3号)要求,市政府对2014年3月31日以前制定的现行有效的327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研究决定:需保留规范性文件161件;需修改规范性文件56件;需废止规范性文件110件。

具体目录附后。

附件:1. 张家口市保留规范性文件目录
2. 张家口市修改规范性文件目录
3. 张家口市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
2014年9月26日附件1
附件2
张家口市修改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3
张家口市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

张家口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张家口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张家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顺利实施,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市各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组织编制、评审和实施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县域规划等;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对全市建设规划实行宏观控制,并具体负责桥东区、桥西区的规划管理工作,授权宣化区、下花园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的规划管理工作;对各县和宣化区、下花园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实行业务指导。

县和宣化区、下花园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组织编制、调整所辖镇的建设规划,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核发城市规划区内村民住宅、城市私有房屋、公产住房(平房)翻修的施工许可证;监督查处本辖区内违法违章建设;协助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全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三条任何单位、城市居民以及农村集体和个人,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和土地利用的,都必须遵守本办法,并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和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第二章建设规划管理第四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建设规划管理以《张家口市总体规划》为依据,按照城市分区规划、专业规划和详细规划进行管理。

对因规划实施需要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执行。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几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时,均应出示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权属证件。

第六条建设单位申报建设项目均应先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发给选址意见书,到计划部门列项。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计划部门下达的计划办理划定占地或建筑红线位置手续,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申请用地手续,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张家口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张家口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张家口市中心城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二00九年七月二十日)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张家口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

第三条在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各类详细规划和重要建筑方案设计引进市场竞争机制,面向国内外市场,鼓励设计方案竞标。

第四条在本市规划区内承担各类规划设计任务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规划设计资质。

在规划成果报批的同时应附相应的规划资质证明材料。

外埠规划设计单位在本市从事规划设计应向市规划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承担居住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含15万平方米)、公建5万平方米以上(含5万平方米)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应具备甲级规划设计资质。

承担居住建筑面积8~15万平方米、公建3~5万平方米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应具备乙级以上规划设计资质。

第五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用地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用地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下(含2万平方米)的项目,需编制《建设项目总平面规划》、《综合管线工程规划》和《竖向规划》。

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规划执行。

各类建设工程在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项目总平面规划、城市设计、日照分析和建筑方案时,范围应符合城市坐标的且包括周边相邻地段50米以上范围内的现状地形图,并研究与相邻空间环境协调以及与城市基础设施的衔接。

建筑立面、建筑夜景及色彩方案,应进行多方案比较,符合方案竞选要求的应进行方案竞选。

各类专业性用地建设项目应符合已颁布的其专业技术规范及本规定的要求。

第六条规划设计单位在本市承担各类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时,应按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设计条件”执行,修建性详细规划成果报批时,“规划设计条件”应作为附件。

第七条编制各类规划应按有关规定明确规划强制性内容。

审查和审批各类建设项目,不得违背规划强制性内容。

张家口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张家口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张家口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科学制定和严格实施城乡规划,加大城乡统筹力度,推进城乡建设一体化,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注重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均衡交通流量的需要。

第四条市、镇规划区内的城乡土地开发利用和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城乡规划的要求,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各类专项规划必须服从城乡规划的统一要求,体现城乡规划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管理及规划信息系统建设、新技术应用等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确实需要修改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进行。

第八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和监督检查提出意见和建议,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可以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中心城区规划管控技术规定(最新)

中心城区规划管控技术规定(最新)

中心城区规划管控技术规定为提升示范区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管理水平,强化规划与建设管理要求,提高建设项目品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X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X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居住用地(一)用地规划要求1.容积率新建居住类项目容积率应控制在2.5以下;保障安置类住宅容积率应控制在3.0以下。

2.建筑密度新建全低层居住项目建筑密度须小于等于35%,全高层居住项目建筑密度须小于等于20%,其他混合高度居住项目建筑密度须小于等于25%。

3.建筑高度(1)为保证沿河观景效果和亲水要求,生态红线外30米内建筑高度不得高于12米,30到50米内建筑高度不得高于24米。

(2)占地面积10公顷以上(含10公顷)或建筑规模10万平方米以上(含10万平方米)的居住区需进行建筑高度及建筑空间的设计。

进行建筑高度及建筑空间设计时应明确标志性建筑的位置和高度。

进行建筑高度及建筑空间设计的居住区,其高度的变化宜沿城市主要通道的方向安排。

(3)同一居住地块内应有不少于地上住宅建筑面积10%的住宅建筑,其建筑高度比规划建筑控制高度至少下降一档(二类居住用地的建筑控制高度分为18m、24m、30m、45m、60m、80m等6个档次)。

(4)公园、绿地及文物遗址周边建筑高度应依据相关控制要求进行特殊控制。

4.绿化指标(1)新建居住区绿地率需大于等于35%,绿化覆盖率须大于等于50%,配套幼儿园绿地率须大于等于30%。

(2)居住区规划中,在满足绿地率要求的同时应根据居住区规模设置相应的集中绿地,集中绿地应满足以下三个要求:①面积应当占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的10%以上;②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③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于成人游憩活动。

(3)绿化种植要求本地乔木树种应占绿地乔木树种总量的80%以上,乔灌木覆盖率应当占绿地总面积的60%以上,其中乔木覆盖率应不低于50%。

张家口市建设项目附属绿地绿地设计标准、面积计算办法

张家口市建设项目附属绿地绿地设计标准、面积计算办法

张家口市建设项目附属绿地绿地设计标准、面积计算办法张家口市建设项目附属绿地绿地设计标准、面积计算办法为提高城市建设项目附属绿地园林绿化设计与建设档次,根据建设部及省、市相关条例、法规、规范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制订张家口市建设项目附属绿地设计标准、绿地面积计算办法如下:第一条设计标准,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城市居住区景观设计规范》等有关规定。

1、建筑外墙散水占地面积不纳入绿地设计范围。

2、附属绿地周边道路设计要符合相关规范,满足功能要求。

3、道路绿地面积以道路红线内规划的绿地面积为准。

4、绿地设计要考虑水源位置及浇水方式,便于后期养护管理。

5、绿化设计中,应根据功能需求考虑不同形式的照明系统。

6、绿地内园林小品的设计,应尽量采取景观与功能相结合的方式,正确处理好实用、美观和经济的关系。

7、居住区与单位附属绿地应以植物造景为主,乔、灌木的比例要占到绿地面积的60%。

必须根据环境特征、立地条件,结合景观规划、防护功能等,按照适地适树的原则进行植物规划,强调植物分布的地域性和地方特色。

植物选择应符合以下原则:(1)适应张家口地区气候和该居住区的区域环境条件,应以乡土树种为主并具有一定的观赏价值和防护作用的植物。

(2)树种选择要基本符合以下比例:常绿树与落叶树比例为3:7;慢生树与速生树比例为4:6;乔木、灌木搭配比例为3:7,地被植物和草坪合理搭配,品种选择尽量采用适应性强的当地品种。

(3)居住区绿化苗木的规格和质量均应符合国家或本市苗木质量标准的规定,同时应符合下列要求:落叶乔木胸径应不小于5—6cm;常绿乔木高度应不小于1.5m;灌木类不小于三年生;宿根花卉不小于二年生。

(4)绿地内不得有裸露地面,必须采用地被植物或者草皮覆盖。

8、地形设计可结合自然地形做微地形处理,微地形面积大小和相对高程,必须根据绿地的周边环境、规模和土方基本平衡的原则加以控制。

张家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12.10修订)word版本

张家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12.10修订)word版本

张家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城乡规划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和空间资源,保证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张家口市主城区(桥东、桥西、高新、新区、宣化、下花园区)范围内的规划设计、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

第三条实施城乡规划管理应以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为直接依据,尚无经批准的城乡规划或者城乡规划未明确有关内容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本规定对有关城乡规划管理事项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行政管理权限合理确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五条城市用地分类执行建设部公布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对用地性质按照以中类为主、大类与小类为辅的分类方式进行规划管理。

第六条根据主城区实际建设情况,将主城区划为两类建设区域,以不同指标控制规划及建设管理,具体划分如下:一类建设区:主城区城市外环线内纬一路以北的区域。

宣化区西至柳川河、南至洋河北岸500米外、东至胜利路、北至京藏高速区域(即旧城区)。

下花园全区。

二类建设区:第一类建设区未涵盖的其它区域。

第七条建设用地的规划性质应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地块的用地性质、容积率等指标为强制性规划指标,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更改。

确需变更的,按相关程序报政府批准。

第八条建设用地的使用应遵循成片开发建设的原则,应尽量与周边用地进行整合,统一规划实施,不宜零星插建。

零星用地是指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的居住用地(含居住用地与其他用地兼容);小于2000平方米的非居住用地;用地形状不规则、与城市道路不相连等原因不具备单独建设条件的用地。

零星用地应按照有利于城市规划整体实施的原则,与周边用地整合使用。

对于无法整合的零星用地,优先实施城市绿地、道路广场等公益性建设项目;允许实施市政基础设施、危房改造等建设项目。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口市关于加快推进产业集聚区规划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口市关于加快推进产业集聚区规划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口市关于加快推进产业集聚区规划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9.16•【字号】张政[2007]21号•【施行日期】2007.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口市关于加快推进产业集聚区规划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张政[2007]2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察北、塞北管理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属有关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张家口市关于加快推进产业集聚区规划建设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七年九月十六日张家口市关于加快推进产业集聚区规划建设的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九届二次全会确定的“全党抓经济,重点抓项目”主基调,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我市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推动全市经济又好又快跨越式发展,经市政府研究,现就张家口市加快推进产业集聚区规划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方案:一、加快推进产业集聚区规划建设的重要意义搞好产业集聚区规划建设,事关张家口城市的长远发展,事关全市经济的长远发展,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加快推进产业集聚区规划建设是推进我市经济跨越式发展的重要基础。

我市是欠发达市,发展后劲不足,实现跨越式发展面临很大困难和很多问题。

通过产业集聚区的规划建设,相关企业和项目入区,优化产业布局,积聚生产要素,培育形成产业集群,做大做强冶金机械、矿产开发、化工、物流、食品加工等主导产业,从而打造新的竞争优势、推进全市经济的跨越式发展。

加快推进产业集聚区规划建设是落实“全党抓经济,重点抓项目”的具体体现。

通过产业集聚区的规划建设,可以充分利用区内未利用地多的优势,进行技改扩模或建设新的项目,有效突破土地“瓶颈”制约。

同时,可以利用财政、税收上的支持政策,搭建平台,吸引一批效益好、带动能力强的项目。

从而落实市委九届二次全会确定的“全党抓经济,重点抓项目”主基调。

张家口市城市总体规划

张家口市城市总体规划

第一章总则第1条规划背景张家口市上版总体规划编制于1982年,规划期限至2000年,为张家口市的城市建设起到了指导作用。

1993年张家口市的行政区划进行了调整,1995年5月,国务院批准张家口市对外开放,城市发展的机遇、前景等有了新的变化;京张、宣大高速公路的建设,使得张家口市对外交通条件得到较大改善,交通枢纽作用更加明显;本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城市建设速度的加快,城市规模的扩大,使原有规划与城市发展的矛盾日益突出。

因此,2000年编制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2008年张家口市人民政府适时启动了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工作,并通过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牵头会同其他六部委对实施评估报告和专题报告进行的审查,同意对总体规划进行修改,同时指出:张家口严格按照总体规划确定的方向和目标发展,总体规划对城市的建设和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指导作用。

同时,在城市的发展过程中,由于区域背景及经济环境的变化,总体规划确定的部分目标已提前实现,部分重大基础设施的建设及用地控制考虑不足,需适时对总体规划进行修改,使其更科学、合理的指导城市建设。

因此,2011年对城市总体规划部分内容进行修订。

第2条规划依据本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1月1日)、《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城市用地分类与建设用地标准》(1991年3月1日)、《京津冀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2008—2020年)》、《河北省城镇体系规划》(2004—2020年)、《张家口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河北省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与规模核定技术原则》、《张家口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张家口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等进行编制。

第3条规划指导思想与原则(1)坚持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思想,注重人口、资源、环境的关系,建设城乡生态环境保护体系,为本地社会经济持续发展创造机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张家口市中心城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二00九年七月二十日)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张家口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

第三条在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各类详细规划和重要建筑方案设计引进市场竞争机制,面向国内外市场,鼓励设计方案竞标。

第四条在本市规划区内承担各类规划设计任务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规划设计资质。

在规划成果报批的同时应附相应的规划资质证明材料。

外埠规划设计单位在本市从事规划设计应向市规划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承担居住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含15万平方米)、公建5万平方米以上(含5万平方米)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应具备甲级规划设计资质。

承担居住建筑面积8~15万平方米、公建3~5万平方米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应具备乙级以上规划设计资质。

第五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用地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用地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下(含2万平方米)的项目,需编制《建设项目总平面规划》、《综合管线工程规划》和《竖向规划》。

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规划执行。

各类建设工程在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项目总平面规划、城市设计、日照分析和建筑方案时,范围应符合城市坐标的且包括周边相邻地段50米以上范围内的现状地形图,并研究与相邻空间环境协调以及与城市基础设施的衔接。

建筑立面、建筑夜景及色彩方案,应进行多方案比较,符合方案竞选要求的应进行方案竞选。

各类专业性用地建设项目应符合已颁布的其专业技术规范及本规定的要求。

第六条规划设计单位在本市承担各类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时,应按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设计条件”执行,修建性详细规划成果报批时,“规划设计条件”应作为附件。

第七条编制各类规划应按有关规定明确规划强制性内容。

审查和审批各类建设项目,不得违背规划强制性内容。

第八条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重要街区、主要干道、重要景观节点、重要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方案,由市规委会审批。

城市一般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方案由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各类城市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第十条根据中心城区实际建设情况,将中心城区划分为两类建设区域,以不同的控制指标进行规划、建设管理。

具体划分如下:(一)第一类建设区:范围为外环线内纬一路以北的区域(即旧城区)。

(二)第二类建设区:第一类建设区未涵盖的其他区域(即新城区)。

第十一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应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

表一中建筑密度、容积率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用地。

对混合类型的建筑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用地按使用性质分类规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用地和综合建筑物用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表一)第十二条对未列入表一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技术规定、规范执行。

第十三条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或达到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要求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扩建、加层、插建。

第十四条住宅开发项目建设用地在旧城区未达到10000平方米,新城区未达到200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建设。

建设用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实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规划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它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第十五条各类建设用地内为社会公众提供城市公共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表二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批准总建筑面积的20%。

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建筑面积补偿换算表(表二)为城市提供的公共开放空间是指建筑基地内为社会提供的广场、绿地、停车场(库)、公厕等公共使用空间,开放空间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沿城市道路、广场设置;(二)在规划要求的后退范围外,宽度不小于5米,实际使用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三)全天候开放,且不改变使用性质。

第十六条低层、多层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平行布置:建筑物平行布置时,其间距在一类建设区不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1.5倍,二类建设区不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1.7倍。

(二)垂直布置:1、山墙位于被遮挡建筑主采光面一侧时,其间距不小于遮挡建筑物高度的1.0倍。

2、山墙位于被遮挡建筑非主采光面一侧时,其间距不得小于10米。

3、山墙宽度大于16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间距控制。

(三)即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间距。

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3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30°,小于或等于60°时,其最窄处间距一类建设区不小于遮挡建筑物高度的1.4倍,二类建设区不小于遮挡建筑物高度的1.6倍。

3、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6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四)视觉卫生间距。

多层居住建筑不小于20米,低层居住建筑不小于15米。

(五)侧墙间距。

居住建筑的侧墙之间的间距不小于6米。

当此间距不能满足消防或管线埋设时,由规划主管部门依实际情况确定。

居住建筑的东(西)侧面有居室窗户的,其与相临居住建筑东西向的间距不适用本款规定的侧墙间距,应按本条(一)、(二)、(三)、(四)款执行。

(六)建筑间距计算时采用的建筑物高度:1、多层居住建筑:方案阶段四层按13米计算;五层按16米计算;六层按19米计算。

规划许可阶段建筑间距按实际高度计算。

2、楼顶跃层建筑:1当跃层阴影未出建筑物屋面,按相应多层建筑高度计算,不计跃层高度。

2当跃层阴影已出建筑物屋面,按相应多层建筑高度加跃层高度计算。

3、建筑物顶部附属设施长度累计超过屋顶总长度的1/3时,建筑物高度算至附属设施顶端。

4、居住建筑处于被遮挡位置,且底层有非居住用房时,其间距计算可扣除底层相应高度后再按本条(一)、(二)、(三)、(四)款规定计算。

相邻居住建筑之间地面有高差的,高差等于或小于0.5米时不计高差影响。

大于0.5米时,计入高差后按本条(一)、(二)、(三)、(四)款规定计算间距。

(七)当居住建筑阳台的累计长度和非居住建筑突出部分累计长度大于建筑物长度的1/2时及建筑错接距离大于3米时,建筑间距应自突出部分边缘算起。

第十七条高层建筑与各种层数居住建筑的正面最小间距在符合大寒日2小时日照标准的前提下应符合下表规定:中高层、高层建筑在做日照分析时应考虑周边相邻地块不少于50米以上范围内既有建筑的影响;若相邻地块为待开发或未开发区域,应按本地块规划方案对相邻地块布置模拟多层居住建筑进行日照分析,其间距及退线距离按照所处区域位置要求执行,且建筑面宽不小于60米。

第十八条对托儿所、幼儿园、大中小学教学楼和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等国家规范有特殊规定的其他建筑,其间距应满国家规范要求。

第十九条新建建筑与原有居住建筑的间距在符合大寒日2小时日照标准的前提下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平行布置时,当新建建筑处于遮挡位置,新建建筑与原有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应符合下表规定:当新建建筑处于被遮挡位置,新建建筑与原有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得小于20米;新建建筑为居住建筑的其间距按照居住建筑间距的规定执行。

(二)非平行布置时,新建建筑处于原有居住建筑主采光面一侧时,其间距控制参照第十六条第二款及本条第一款点式建筑最小间距控制标准执行。

新建建筑处于原有居住建筑非主采光面一侧时,其间距不小于20米第二十条非居住建筑(第十八条所列的非住宅建筑除外)的间距及其作为被遮挡建筑与其他建筑的间距,由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消防、交通、卫生、环保等规定和工程管线布设、建筑保护等特殊要求确定。

第二十一条有消防、防爆、环境保护、抗震以及其它特殊要求的建筑物的间距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挡墙、护坡与建筑的最小间距要求。

(一)在无地质灾害影响下,应满足住宅日照、通风、防护、消防的需要。

(二)高度大于2米小于6米的挡墙和护坡的上缘与建筑的净距离不得小于5米,下缘与建筑的净距离不得小于3米。

(三)高度大于6米的挡墙应作退台处理,退台宽度不得小于1.5米。

第二十三条沿建设用地边界线(或称用地红线)和沿城市道路、公共绿地、河道、山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的建筑物,其建筑控制线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日照、消防、防汛、交通安全、景观、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规定。

第二十四条各类建筑退让用地红线距离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建筑物长边退界距离:迎光面16.5米。

背光面按遮挡相邻建筑所需间距减去16.5米,且低层、多层不小于6米,中高层、高层不小于10米。

(二)建筑物短边退界距离:多层建筑短边退地界不得小于4米;35米以下高层建筑短边退地界不小于6.5米;35米及以上高层建筑短边退地界不小于10米。

(三)建设用地界线外原有建筑未退足其用地界线的,新建建筑应退足全部间距。

(四)建筑背光面相邻城市道路的,当城市道路红线宽度大于40米时,建筑日照标准遮挡线范围不得越过另一侧道路红线;当城市道路红线宽度小于或等于40米时,建筑日照标准遮挡线范围不得越过另一侧建筑控制线。

(五)相邻地界为公共绿地的,各类建筑的退距不小于10米,并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建筑日照标准遮挡线范围之外的要求。

(六)有消防、防爆、环境保护、抗震、安全以及其它特殊要求的建筑物除满足本条前六款的规定外,还须退足由其自身要求所产生的间距。

(七)在不违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前提下,相邻地界的建筑退让用地红线也允许相邻双方协议解决。

(八)地下建(构)筑物退界距离原则上不得超出地上建筑控制线;当地上建筑退界距离超过10米时,地下建(构)筑物退界距离不小于10米。

第二十五条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无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物,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表(表四)注:城市道路红线外侧有绿化带的后退距离按绿线退让。

有道路绿线的后退最小距离可在表五的基础上减少5米。

第二十六条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公共建筑,第一类建设区不得小于20米,第二类建设区不得小于25米,并应当留出与城市道路相连的临时停车或者回车的场地。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