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税收分析表
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表单说明】一、适用范围本表适用于“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个人所得税申报。
纳税人在办理申报时,须同时附报附件2—《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 B 表)》。
二、申报期限次月十五日内。
自行申报纳税人应在此期限内将每月应纳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本表。
纳税人不能按规定期限报送本表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办理延期申报。
三、本表各栏填写如下:(一)表头项目1. 税款所属期:是指纳税人取得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款的所属期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2. 姓名:填写纳税人姓名。
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其姓名应当用中、外文同时填写。
3. 国籍(地区):填写纳税人的国籍或者地区。
4. 身份证件类型:填写能识别纳税人唯一身份的有效证照名称。
(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填写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等证件名称。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如果税务机关已赋予18 位纳税人识别号的,填写“税务机关赋予”;如果税务机关未赋予的,填写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证照名称。
5. 身份证件号码:填写能识别纳税人唯一身份的号码。
(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纳税人,填写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等证件上的号码。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如果税务机关赋予18 位纳税人识别号的,填写该号码;没有,则填写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证照上的号码。
税务机关赋予境内无住所个人的18 位纳税人识别号,作为其唯一身份识别码,由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初次涉税事项,或扣缴义务人办理该纳税人初次扣缴申报时,由主管税务机关赋予。
6•自行申报情形:纳税人根据自身情况在对应框内打"V”。
(二)表内各栏纳税人在填报“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时,第1〜4列需分行列示各任职受雇单位发放的工薪,同时,另起一行在第4列“收入额”栏填写上述工薪的合计数,并在此行填写第5〜22列。
某集团公司股权转让涉税问题案例分析
一、初露端倪2010年6月,N市国家税务局通过跟踪外经贸部门对外发布的股权转让信息,敏感地“嗅出"了里面的税务风险。
顺着外经贸部门这条线,该局成立了核查小组,专门评估辖区内所有涉及股权转让的企业.由于股权转让业务性很强,核查小组根据掌握的资料,在评估的第一家涉及股权转让的企业就发现了问题。
R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注册地在英属维尔京群岛。
A公司是R集团旗下企业,于2004年4月在N市成立,是R集团的重要垂赢一体化生产基地之一。
B公司也是R集团旗下企业,于2007年2月成立,是R集团新的重要生产基地之一,其在R集团今后的集团战略中具有重要地位。
R集团投资3230.8万美元,占B公司78。
8%的股权;投资1110万美元,占A公司74%的股权。
2009年11月2日,R集团将在A公司的股权以1109。
9985万美元的价格转让给B公司,另实收资本不足部分0.0015万美元由B公司补足.受让方于2010年3月31日前向转让人支付转让股权的价款。
至核查时止,A公司外方股权转让已经交易完毕。
2010年6月28日,核查人员与股权受让人B公司进行接触,到企业了解该笔股权转让的情况,核实相关材料,并与企业就该笔转让行为进行初步的沟通与交流。
同时,就调查情况及时向N市国家税务局进行了汇报,并请求成立业务专家小组共同会诊.2010年7月,在N市国家税务局大企业和国际税收管理分局的大力协助下,核查人员一行5人专程赴被转让方A公司调查核实情况,并与R集团税务负责人进行首次谈判.二、双方博弈R集团表示,该股权转让是属于集团内部的股权转让,实质是集团内部的重组,在中国不应负有纳税义务.税务机关联合专家小组就此指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规定处理。
股权转让的资产负债和盈亏表
股权转让的资产负债和盈亏表合同书本合同由以下方达成,即:甲方:(股权转让方名称),注册地址(股权转让方注册地址)乙方:(股权受让方名称),注册地址(股权受让方注册地址)在本合同中,甲方和乙方被统称为“双方”,各自被称为“一方”。
鉴于:1. 甲方拥有(具体股权转让事项),其全部或部分股权的权益。
2. 乙方希望购买甲方拥有的(具体股权转让事项)的全部或部分股权权益。
基于上述情况,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股权转让合同:第一条股权转让事项1.1 甲方同意将其拥有的(具体股权转让事项)的全部/部分股权权益转让给乙方。
1.2 甲方拥有的股权转让事项的具体股权比例为(具体数值),合计(具体金额)。
1.3 双方确认,本次股权转让仅限于上述股权转让事项,不包括其他股权转让事项。
第二条股权转让价格2.1 乙方同意以(具体金额)的价格购买甲方所拥有的(具体股权转让事项)的全部/部分股权权益。
2.2 该金额应以现金形式支付给甲方,并通过(具体支付方式)进行支付。
2.3 甲方确认已收到乙方支付的全部股权转让价格,并对该支付表示满意。
第三条资产负债和盈亏表3.1 双方确认,在股权转让完成后,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具体日期)为截至日期的资产负债和盈亏表。
3.2 乙方同意根据上述资产负债和盈亏表进行交易,且不对该表所呈现的事项提出异议。
3.3 若上述资产负债和盈亏表后续发生重大变动,双方同意进行及时沟通和协商,以解决相关问题。
第四条过户手续4.1 甲方应配合乙方完成所有与股权转让相关的手续和文件,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4.2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所有与股权转让事项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并保证其真实、完整和合法。
第五条不可抗力5.1 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预见的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并采取合理措施解决问题。
第六条违约责任6.1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何规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损失赔偿和其他法律责任。
6.2 双方同意,一方违约不影响本合同其他规定的有效性。
个人所得税湖南省个人股东股权转让信息表
所属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申报类型: □纳税人申报 □扣缴义务人申报
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被投资企业 纳税人识别 被投资企业 号(统一社 名称
会信用代 码)
被投资企业注册资本 (投资额)
股权转让时间
个人股东股权转让信息表
被投资企业信息
转让时企业账面净资产 金额
实收资本
资本公积
其中 盈余公积
纳税人姓名/扣缴义务人名称/被投资企业名称:
未分配利润
其他
拥有规定资产的企业转让时净资产公 允价值
转让股权占
出让方纳税 出让方身份 出让方身份 出让方国籍 转让合同编 股权转让份
企业总股权
人姓名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地区)
号
额
比例(%)
股权出让方/受让方信息
股权转让合 同(协议)
价格
股权原值
相关合理税费
取得股权时 是否办理过 分期、递延
纳税备案
备案编号
受让方纳税 受让方纳税
人识别号 与股权出让 受让方类型 人姓名/名
(统一社会 方关系 称
信用代码)
备注
谨声明:此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填写的,是真实的、完整的、可靠的。
代理机构(人)签章: 代理机构(人)经办人: 代理机构(人)经办人执业证件号码: 代理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受理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 受理人: 受理日
股权转让的财务报表与税务申报
股权转让的财务报表与税务申报股权转让是指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股份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在股权转让过程中,财务报表和税务申报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本文将介绍股权转让中的财务报表和税务申报事项,并提供合适的格式来书写这些报表。
一、财务报表财务报表是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重要工具,对于股权转让行为同样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股权转让过程中需要编制的财务报表:1. 资产负债表资产负债表是对企业在特定日期的资产和负债的清晰展示。
股权转让前后,需要将转让股权相关的资产和负债进行调整和披露。
2. 利润表利润表反映了企业在一定期间内的收入、成本和利润情况。
在股权转让过程中,需要在利润表中对转让股权所涉及的成本和利润进行明确记录。
3. 现金流量表现金流量表显示了企业在一定期间内的现金流入和流出情况。
在股权转让过程中,需要将与转让相关的现金流入和流出进行准确分类和披露。
以上是股权转让中需要编制的几个重要财务报表,每个报表都应按照相应格式进行准确填写,并严格按照财务会计准则进行编制。
二、税务申报税务申报是股权转让过程中需要重点考虑的另一个方面。
根据当地税务法规,股权转让可能涉及以下税种:1. 增值税股权转让行为可能产生增值税的纳税义务。
股权转让方需要根据增值税法规,编制并提交相应的增值税申报表。
2. 企业所得税股权转让可能对企业所得税产生影响。
在股权转让完成后,企业需要及时计算并缴纳与股权转让相关的企业所得税。
3. 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涉及到个人或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也需要被考虑。
参与股权转让的个人需要按照相关法规,及时申报和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税务申报过程中,需要准确填写所需表格,并按照税务法规的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结论股权转让的财务报表和税务申报是保证交易准确完整的重要环节。
在编制财务报表和税务申报时,应严格按照相应格式进行填写,确保无误并遵守相关法规。
正确编制财务报表和税务申报有助于确保双方交易的合法性和透明度,同时也保护了各方的权益。
股权转让应纳所得税清算表
(是\否)
税务机关确认的转让价格
转让所得
应纳个人所得税
已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企业所得税
应纳印花税
已纳印花税
税务征收部门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单位公章)
年月日
主管税务机关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单位公章)
年月日
注:本表一式三份:纳税人、税务征收部门、主管税务机关各一份。
本表由转让股权单位在办理股权变更时填写,按政策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上报税务部门备案。
股权变更税款清算表
单位:元
转让方名称(姓名)
税务登记证(身份证)号码
地址
联系电话
受让方名称(姓名)
税务登记证(身份证)号码
地址
联系电话
被转让股权单位名称
税务登记证(身份证)号码
地址
联系电话
股权转让时间
转让金额(万元)
转让股份数(或股权比例)
被转让股权企业每股净资
股权转让的财务报表和税务申报
股权转让的财务报表和税务申报合同书甲方:(股权转让方名称)地址:电话: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乙方:(股权受让方名称)地址:电话: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鉴于甲方拥有公司(以下简称“被转让公司”)的全部股权,并愿意将其(以下简称“转让股权”)转让给乙方,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股权转让的财务报表和税务申报事宜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转让股权的情况1.1 甲方确认拥有被转让公司100%的股权,并有权将其转让给乙方。
1.2 转让股权的价格为人民币(具体金额)。
第二条财务报表2.1 被转让公司的财务报表是指其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其他相关财务信息。
2.2 甲方应在股权转让完成后的(具体日期)前,向乙方提供被转让公司的最新财务报表。
2.3 如因甲方故意或重大疏忽未能提供准确及及时的财务报表,甲方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和责任。
第三条税务申报3.1 甲方应对股权转让所产生的税务事项进行申报,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支付税款。
3.2 甲方应在股权转让完成后的(具体日期)前,向乙方提供相关的税务申报纸质文件或电子文件。
3.3 如因甲方故意或重大疏忽未能履行税务申报义务,甲方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和责任。
第四条保密义务4.1 双方同意对于股权转让涉及到的财务报表和税务申报信息,互相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4.2 双方应采取合理的安全措施,确保财务报表和税务申报信息的保密性。
第五条违约责任5.1 如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条件或保证,未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责任,应对守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5.2 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为(具体金额)。
第六条争议解决6.1 本协议的解释和效力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6.2 本协议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其他7.1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企业法人股东股权转让税收政策
企业法人股东股权转让税收政策
企业法人股东股权转让涉及的税收政策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具体政策如下:
1. 企业所得税:股权转让所得视为企业的其他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率一般为25%。
对于持有被转让股权超过12个月的股东,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例如减免部分税款或免征税款。
2. 个人所得税:股东出售股权获得的所得视为个人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个人所得税税率分为7个等级,逐级递增,最高税率为45%。
对于股东持有股权超过5年的,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此外,不同地区可能会有不同的税收政策和优惠措施,具体情况需要根据当地税务部门的规定进行核实。
股权转让涉及的税收政策
股权转让涉及的税收政策
股权转让是指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在中国,
股权转让涉及的税收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股权转让合同
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围,转让双方需要按照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缴纳
印花税。
2. 个人所得税: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
施细则,转让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需按照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计算方式为转让收入减去股权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
3. 企业所得税:企业股东转让股权,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
细则,转让所得属于企业所得,需并入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4. 增值税:在某些情况下,股权转让可能涉及增值税。
例如,如果股
权转让涉及的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且转让的股权属于金融商品,那么可能需要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的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
5. 地方税费:除了上述税收外,股权转让还可能涉及地方税费,如城
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具体税率和征收方式
依据当地税务机关的规定。
6. 特殊政策: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高新技术企业、创业投资企业等,可能会有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
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建议咨询专业的税务顾问或税务机关,以确保符合当前的税收政策和法规要求,合理规划税务负担。
股权转让税收待遇分析表(2011年)
等问题,如果投资者有变动,则应审查是否按照规定缴纳预提所得税。
在审查外资企业股权变动时,还应该根据国税发【1997】71号文件,审查外资是否撤资的问题,如果外资企业实际经营期间没有达到10年,那么其已经享受过的税收优惠要如数追回,入股是被动稀释股份,则从当年开始不允许继续享受税收优惠待遇。
沃达丰转让香港中国移动案例缴纳预提所得税21.96亿元。
2010年9月8日,酝酿已久的沃达丰出售中国移动(00941,HK)股权一事终于落定,沃达丰是英国的电信业巨头,也是中移动主要的外资股东之一,持股数量为6.42亿股,占中移动总股份的3.2%。
8日,沃达丰向国际投行沃达丰以每股79.2港元至80港元的价格(较前一天收市价折让2.4%至3.4%)配售所持股份,据悉,参与配售的包括高盛、瑞银、摩根士丹利、汇丰等八家投行。
出售所持的中国移动3.2%的股权,交易涉资超过509亿港元(66亿美元),净赚超过33亿美元。
沃达丰对中移动的投资,已经有10年的历史2000年,沃达丰斥资25亿美元,购入中移动2.5%的股份,每股平均作价为48港元,成为当时中资电信运营商迎来的第一个海外投资者。
2002年,中移动收购8省资产注入上市公司,沃达丰又斥资7.5亿美元增持,每股平均价为24.7港元。
香港中国移动虽然是注册在香港的上市公司,但是作为中国政府主导的红筹股上市公司,已经根据国税函【2009】82号文件,被认定为“境外注册中资控股”的居民企业,因此沃达丰转让香港中国移动股票,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7条规定,属于非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因此对于该项所得应该缴纳预提所得税。
北京市国税局在国家税务总局的指导下,2010年10月27日将该笔21.96亿元之巨的税款顺利入库。
同时也为将来外资减持“境外注册中资控股”的红筹股上市公司开了个好头。
(十八)间接转让股权与刺穿公司面纱。
刺穿公司面纱是《公司法》的一项制度安排:当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有限责任规避法律责任,损害其他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时,法官可以针对具体的情形适用刺穿公司面纱,否定公司的法人人格,要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是董事经理承担赔偿责任,这就是新公司法所规定的刺穿公司面纱制度。
股权转让税务评估报告模板
股权转让税务评估报告模板1. 引言本报告旨在对股权转让涉及的税务风险和合规性进行评估,为相关各方提供参考和指导。
本评估报告基于可获得的信息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给出针对风险的建议和解决方案。
2. 目的和背景股权转让是一项涉及多个税收法规和政策的重要交易。
对于股权转让交易各方来说,及时进行税务评估和风险评估是十分必要的。
本报告的目的是评估股权转让交易中涉及的税务问题,帮助各方了解和应对相关风险。
3. 方法和范围本次税务评估主要通过以下方法进行:- 收集所需的相关文件和信息- 对转让方和受让方的财务数据进行分析- 研究适用的税务法规和政策- 与相关专业人士进行讨论和咨询本次评估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股权交易的税务处理- 资本利得税的计算和处理- 合规性和风险评估4. 结果和建议基于对相关信息和数据的综合分析,我们得出以下结论和建议:- 需要进行详细的税务尽调,以确定交易的税务处理方式和合规性要求。
- 对于资本利得的计算和处理,需要参考相关税务法规和政策,并确保依法申报和缴纳相关税费。
- 对于股权转让交易涉及的各种费用和风险,应进行综合评估和管理,以降低相关风险。
5. 风险和挑战在股权转让交易中,存在以下风险和挑战:- 股权价值的确定:要准确评估股权的价值,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包括公司财务状况、未来增长潜力等。
- 遵守税务法规:在股权转让中,需要遵守相关税务法规,包括资本利得税的申报和缴纳要求。
- 合规性要求:股权转让交易可能涉及其他法规要求,如反洗钱、反垄断等,需要确保符合相关要求。
6. 结论股权转让交易涉及复杂的税务问题和风险,需要进行详细的评估和管理。
本报告提供了基本的评估模板和建议,但具体情况还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深入研究和定制化处理。
各方应在股权转让交易前咨询相关专业人士,以确保项目的合规性和稳定性。
> 注意:本文档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和税务建议。
在进行股权转让交易前,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和税务专家。
股权转让纳税评估报告(作者税爷)
股权转让纳税评估报告(作者税爷)
本报告旨在对我司委托的股权转让纳税进行评估,明确有关的税收影响和风险,为客户提供有效的税务尽调建议。
首先,基于我们审核的文件分析,该股权交易中买卖双方均有纳税义务。
购买方应纳税即时实现利润,应缴纳营改增增值税15%、所得税20%;卖出方则可能会根据时间间隔和认定计算的利润额决定是否需要缴纳营改增增值税。
其次,任何一项股权转让都应充分考虑包括抵扣政策、税率适用范围以及无形资产置换、增值税减免和免税政策等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以减轻其税收负担。
同时,在税收政策不变的情况下,买卖双方有权按照国家现行政策计算股权交易所得税,并应缴纳分别应纳税额。
最后,在考虑纳税情况的同时,买卖双方还需注意此次股权转让所需缴纳的户口税、贷款税、捐赠税及交易服务等收费等。
总之,本报告对该股权转让税收的风险及影响进行了全面的分析,并对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提出了合理的建议。
建议购买者和卖出者应仔细考虑每一种税收交易计划的影响,以减轻其税收负担并避免不必要的纳税风险。
股权转让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税款所属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国家税务总局监制【表单说明】一、适用范围本表适用于“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个人所得税申报。
纳税人在办理申报时,须同时附报附件2—《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二、申报期限次月十五日内。
自行申报纳税人应在此期限内将每月应纳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本表。
纳税人不能按规定期限报送本表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办理延期申报。
三、本表各栏填写如下:(一)表头项目1.税款所属期:是指纳税人取得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款的所属期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2.姓名:填写纳税人姓名。
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其姓名应当用中、外文同时填写。
3.国籍(地区):填写纳税人的国籍或者地区。
4.身份证件类型:填写能识别纳税人唯一身份的有效证照名称。
(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填写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等证件名称。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如果税务机关已赋予18位纳税人识别号的,填写“税务机关赋予”;如果税务机关未赋予的,填写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证照名称。
5.身份证件号码:填写能识别纳税人唯一身份的号码。
(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纳税人,填写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等证件上的号码。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如果税务机关赋予18位纳税人识别号的,填写该号码;没有,则填写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证照上的号码。
税务机关赋予境内无住所个人的18位纳税人识别号,作为其唯一身份识别码,由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初次涉税事项,或扣缴义务人办理该纳税人初次扣缴申报时,由主管税务机关赋予。
6.自行申报情形:纳税人根据自身情况在对应框内打“√”。
股权转让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格模板(A表格模板)
精心整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税款所属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金额单位:人民列至角分)【表单说明】一、适用范围本表适用于“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个人所得税申报。
纳税人在办理申报时,须同时附报附件2—《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二、申报期限次月十五日内。
自行申报纳税人应在此期限内将每月应纳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本表。
纳税人不能按规定期限报送本表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办理6.自行申报情形:纳税人根据自身情况在对应框内打“√”。
(二)表内各栏纳税人在填报“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时,第1~4列需分行列示各任职受雇单位发放的工薪,同时,另起一行在第4列“收入额”栏填写上述工薪的合计数,并在此行填写第5~22列。
纳税人在填报“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时,需分行列示。
1.第1列“任职受雇单位名称”:填写纳税人任职受雇单位的名称全称。
在多家单位任职受雇的,须分行列示。
如果没有,则不填。
2.第2列“所得期间”:填写纳税人取得所得的起止时间。
3.第3列“所得项目”:按照税法第二条规定的项目填写。
纳税人取得多项所得时,须分行填写。
4.第4列“收入额”:填写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全部收入额。
5.第5列“免税所得”:是指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所得。
6.第6~13列“税前扣除项目”:是指按照税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可在税前扣除的项目。
(1)第6~9列“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四项,是指按照国家规定,可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部分。
(2)第10列“财产原值”:该栏适用于“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的填写。
(3)第11列“允许扣除的税费”:该栏适用于“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的填写。
股权转让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格模板(A表格模板)
精心整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税款所属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金额单位:人民列至角分)【表单说明】一、适用范围本表适用于“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个人所得税申报。
纳税人在办理申报时,须同时附报附件2—《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二、申报期限次月十五日内。
自行申报纳税人应在此期限内将每月应纳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本表。
纳税人不能按规定期限报送本表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办理6.自行申报情形:纳税人根据自身情况在对应框内打“√”。
(二)表内各栏纳税人在填报“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时,第1~4列需分行列示各任职受雇单位发放的工薪,同时,另起一行在第4列“收入额”栏填写上述工薪的合计数,并在此行填写第5~22列。
纳税人在填报“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时,需分行列示。
1.第1列“任职受雇单位名称”:填写纳税人任职受雇单位的名称全称。
在多家单位任职受雇的,须分行列示。
如果没有,则不填。
2.第2列“所得期间”:填写纳税人取得所得的起止时间。
3.第3列“所得项目”:按照税法第二条规定的项目填写。
纳税人取得多项所得时,须分行填写。
4.第4列“收入额”:填写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全部收入额。
5.第5列“免税所得”:是指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所得。
6.第6~13列“税前扣除项目”:是指按照税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可在税前扣除的项目。
(1)第6~9列“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四项,是指按照国家规定,可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部分。
(2)第10列“财产原值”:该栏适用于“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的填写。
(3)第11列“允许扣除的税费”:该栏适用于“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的填写。
财务表格-股权转让表(范本)_2
备注:1、转让类型分为自然人转自然人、 自然人转法人、法人转法人、法人转自然人、非居民企业和其他等;2、有对公司资产通过中介进行评估的需填报净资产公允价值;(单位:万元)
股权转让情况明细表
填报单位:
公司名称
行业类型
转让类型股权转
让价格
初始投资成
本(计税成
本)股权转让所得
转让股权上月末的帐面净资产额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
得税
企业所
得税
个人所
得税
非居(单位:万参照每
股净资
产及转
让股权
比例所
对应的
净资产
是否
实行
核定
已征税款 查补税款
平价或低价原
因说明。
居民企业转让股权税务处理解析
居民企业转让股权税务处理解析居民企业转让股权税务处理解析一、引言股权转让是企业间常见的交易形式,其中居民企业转让股权更是具有广泛的实践意义。
然而,转让股权所涉及的税务处理问题却常常让企业以及从事企业转让的相关各方头疼。
本文将围绕居民企业转让股权的税务处理进行深入解析,并提供相关解决方案,以期为企业转让交易提供有价值的指导。
二、居民企业转让股权应纳税种类分析1. 增值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规定,居民企业进行股权转让属于一般商品的交易行为,应作为增值税纳税人计算和缴纳增值税。
2. 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居民企业在转让股权过程中所取得的利得应作为一种来源于居民企业的所得,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并缴纳相应的税款。
3. 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的规定,股权转让属于印花税纳税行为。
居民企业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应办理相关印花税的纳税手续,并缴纳相应的印花税款。
三、居民企业转让股权税务处理实务解析1. 税前所得调整居民企业在转让股权前,需要对股权的成本进行调整。
企业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结合相关会计制度和法律法规,按照公允价值或者成本法原则对股权进行评估,并将实际成本或者公允价值确定为转让股权的税前所得,从而确保企业在转让过程中能够合理核算利得并避免过高的税负。
2. 税法调整在居民企业转让股权过程中,税务处理常常需要依据相关税法进行调整。
例如,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可以选择利得-成本法和总并购费用法进行核算。
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利益情况,选择合适的方法进行核算,从而降低企业所得税负。
3. 营改增政策的应用随着我国营改增政策的推进,居民企业转让股权也需要根据相关政策进行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股权转让可以适用增值税的应税消费品和应税劳务免征税率,从而减少居民企业的增值税负担。
税务鉴证报告-股权转让案例
税务鉴证报告-股权转让案例一、背景信息1.1 案例概述本次税务鉴证报告针对一起股权转让案例进行分析。
股权转让是指股权所有人将自己持有的股权部分或全部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本次案例中,转让方为A公司,受让方为B公司。
双方于20XX年1月1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A公司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C的30%股权转让给B公司,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亿元。
1.2 目标公司C的基本情况目标公司C成立于20XX年,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公司注册地为我国某直辖市,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亿元。
至20XX年底,公司资产总额为人民币3亿元,负债总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净资产为人民币2.5亿元。
1.3 转让方与受让方基本情况转让方A公司成立于20XX年,主要从事投资管理、商务咨询等业务。
公司注册地为我国某省会城市,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0万元。
至20XX年底,公司资产总额为人民币1亿元,负债总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净资产为人民币8000万元。
受让方B公司成立于20XX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制造、销售等业务。
公司注册地为我国某沿海城市,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亿元。
至20XX年底,公司资产总额为人民币10亿元,负债总额为人民币3亿元,净资产为人民币7亿元。
二、鉴证目的本次税务鉴证报告的目的是对股权转让过程中涉及的税收问题进行审查,确保双方依法合规履行税收义务,为税务机关提供税务鉴证依据。
三、鉴证依据本报告依据以下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鉴证: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法律法规;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法律法规;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XX〕XX号);5.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四、鉴证内容4.1 股权转让收入的确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规定,股权转让收入应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转让价格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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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中国移动虽然是注册在香港的上市公司,但是作为中国政府主导的红筹股上市公司,已经根据国税函【2009】82号文件,被认定为“境外注册中资控股”的居民企业,因此沃达丰转让香港中国移动股票,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7条规定,属于非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因此对于该项所得应该缴纳预提所得税。
北京市国税局在国家税务总局的指导下,2010年10月27日将该笔21.96亿元之巨的税款顺利入库。
同时也为将来外资减持“境外注册中资控股”的红筹股上市公司开了个好头。
(十八)间接转让股权与刺穿公司面纱。
刺穿公司面纱是《公司法》的一项制度安排:当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有限责任规避法律责任,损害其他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时,法官可以针对具体的情形适用刺穿公司面纱,否定公司的法人人格,要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是董事经理承担赔偿责任,这就是新公司法所规定的刺穿公司面纱制度。
而同税收有关的则是通过间接转让股权来避税的税收策划。
例如,境外A公司持有居民企业M公司100%股份,持股计税基础为1000万元,2009年将其作价2000万元转让给某居民企业B公司,那么应该缴纳预提所得税1000万元×10%=100(万元),如果A公司在香港设立一个中间层公司,即:股权架构设计为A公司——中间层公司——M公司。
那么A公司只需要将中间层公司100%股权全部转让给B公司即可达到目的,而A公司转让中间层公司,属于非居民企业转让非居民企业的股权,中国没有征税权,因此达到了避税的目的。
在2008年以前,通过中间公司间接转让股权避税,被普遍认为是可以通过税务监管的良好策划,但是2008年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引入了一般反避税条款,对这种滥用公司组织形式的策划,开始刺穿公司面纱: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文件)第94条规定:税务机关应按照经济实质对企业的避税安排重新定性,取消企业从避税安排获得的税收利益。
对于没有经济实质的企业,特别是设在避税港并导致其关联方或非关联
国税函【2009】698号文件进一步明确了要求:
第五条: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如果被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所在国(地区)实际税负低于12.5%或者对其居民境外所得不征所得税的,应自股权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
(二)境外投资方与其所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
(三)境外投资方所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
(四)境外投资方所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与中国居民企业在资金、经营、
(五)境外投资方设立被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说明;
第六条: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通过滥用组织形式等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且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主管税务机关层报税务总局审核后可以按照经济实质对该股权转让交易重新定性,否定被用作
万股,交易金额2.21亿元。
当福州市国税局上市公司调研组通过上证所公开渠道获知此信息时,企业却向主管的福清市国税局提出要求享受免税的税收协定待遇。
理由是:根据2008年1月内地和香港签订的《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二议定书》第五条规定:“一方居民转让其在另一方居民公司资本中的股份或其他权利取得的收益,如果该收益人在转让行为前的12个月内,曾经直接或间接参与该公司至少25%的资本,可以在另一方征税。
”由于香港公司占该上市公司的股份未达到25%,因此企业认为内地没有征税权。
福州市和福清市两级国税局人员通过查阅2008年上市公司年报信息、历年股东持股情况,认真分析税收协定政策和香港的相关税收法规后,判定香港公司并不符合税收协定免税待遇。
虽然香港公司转让股票前的12个月内只占上市公司股份的15.60%,但从年报上看,该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公司与第二大股东香港公司是“行动一致人”,这两家股东公司均由某香港居民个人100%投资,因此香港公司实际控股人、转让股票的最终收益人是该香港居民,间接拥有该上市公司38.09%的股份。
同时,上市公司2008年年报披露,香港的两家股东公司都是非业务经营性投资控股公司。
按照内地与香港签订的税收协定安排和《第二议定书》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内地有权征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应对非居民企业香港公司取得的转让股权收益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但由于上市公司的股票是通过证券市场减持,本案中的纳税人香港公司在获得巨额收益的同时,并没有真正意义的扣缴义务人,税务机关也因此无法确定支付人。
为此,福清市国税局让香港公司在所得来源地,即该上市公司所在地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并指定其作为代理人协助税务机关履行纳税义务。
经过税企双方多次磋商,最终香港公司同意就其股票出售收益在内地缴纳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2009年10月,该上市公司作为香港股东的代理人,到福清市国税局申报扣缴了2210万元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福州市国税局上市公司调研组随后密切跟踪其关于股东减持的公告。
2009年11月和2010年4月,香港公司先后6次减持该上市公司的股票2.6亿股,取得股权转让金额33亿多元。
该上市公司在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下,比照前例及时缴纳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3.57亿元。
3.利用股权转让不征税条款,利息变股权转让所得。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正确处理滥用税收协定案例的通知
国税函[2008]10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2008年,各地继续就正确执行税收协定开展工作,其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处理的一起涉及股权转让收益适用税收协定的案例有一定的代表性。
为了促进各地进一步做好税收协定的执行工作,防止税收协定滥用,现将该案例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学习,并高度重视税收协定执行工作,提高本地区税收协定执行工作水平。
附件:新疆国税局成功阻止税收协定滥用案例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新疆国税局成功阻止税收协定滥用案例
一、案件背景
2003年3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与乌鲁木齐市某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共同出资成立液化天然气生产和销售的公司(以下简称A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