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常识判断法律常识知识点2
关于公务员常识判断的法律知识点总结
关于公务员常识判断的法律知识点总结在公务员考试中,常识判断部分常常涉及法律知识点,这对于考生的综合素质和法律素养是一个重要的考察方面。
以下是对一些常见的法律知识点的总结,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1、我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2、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住宅不受侵犯权、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社会经济权利(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物质帮助权)、文化教育权利(受教育权、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等职权。
4、国务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二、行政法行政法主要调整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
1、行政行为包括抽象行政行为(行政立法、制定规范性文件)和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
2、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
3、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
4、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活动。
三、民法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1、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2、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3、物权包括所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和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公务员笔试常识判断
公务员笔试常识判断一、概述公务员笔试常识判断是国家公务员考试中的重要一环。
此类题型主要考察考生对社会、政治、经济等方面的基本知识和判断能力,以及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
在考试中,正确判断问题的能力对于考生取得好成绩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常见的考点出发,为大家介绍公务员笔试常识判断的相关知识。
二、法律法规知识1. 宪法知识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
在公务员笔试常识判断中,常会涉及到宪法相关的问题。
考生需要掌握宪法的基本原则、国家机构和公民的基本权利等内容。
2. 行政法律知识行政法律是指以规范行政行为为目标的法律规范。
公务员笔试常识判断中,经常会涉及到行政法律的知识。
考生需要了解国家行政机构的组织和职能,以及公务员的权利和义务等方面的内容。
3. 经济法律知识经济法律是指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
在公务员笔试常识判断中,经济法律知识也是常见的考点。
考生需要了解市场经济的基本原理,了解国家对市场行为的调控和监管等方面的内容。
三、社会知识1. 社会发展知识社会发展知识是公务员笔试常识判断中的重要考点之一。
考生需要了解社会的发展趋势,了解社会变革对人们生活的影响等方面的内容。
2. 时事热点知识时事热点知识是公务员笔试常识判断中的常见考点。
考生需要关注国内外的重要新闻事件,了解各个领域的最新动态,对于社会热点问题能够做出正确的判断。
四、政治知识1. 政治理论知识政治理论知识是公务员笔试常识判断中的重点考点。
考生需要了解国家的政治制度和政权的性质,了解各个政治理论的基本原理等方面的内容。
2. 国际关系知识国际关系知识是公务员笔试常识判断中的常见考点。
考生需要了解国与国之间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关系,了解国际组织的作用和作用范围等内容。
五、其他知识除了上述几个方面的知识外,公务员笔试常识判断还会涉及到其他方面的知识。
比如,地理知识、历史知识、科学技术知识等。
考生需要广泛阅读,增加自己的知识储备,以便在考试中能够做出正确的判断。
公务员考试常识知识之法律常识
公务员考试常识知识之法律常识一、掌握传统法律基本理论和重点法条虽然近几年国家公务员考试中新法备受青睐,但熟悉并掌握传统法律重要知识点还是很有必要,这对考生完善其法律知识体系极其关键。
(一)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了利益。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四个:一方获得利益;他方受到损失;获得利益和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没有合法根据。
(二)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有三,即为他人管理事务,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没有法定的约定义务。
(三)要约和承诺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
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则称为受要约人或相对人。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
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一经承诺并送达于要约人,合同便告成立(四)善意取得善意取得,指受让人以财产所有权转移为目的,善意、对价受让且占有该财产,即使出让人无转移所有权的权利,受让人仍取得其所有权。
善意取得既适用于动产,又可适用于不动产。
善意取得中的受让人需是善意的,不知出让人是无处分权人,否则不构成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基于占有的公信力,旨在维护交易安全。
(五)行政处罚的种类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六)行政复议机关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行测常识判断法律知识与社会常识的考点解析
行测常识判断法律知识与社会常识的考点解析在公务员行测考试中,常识判断是一个重要的部分,其中法律知识和社会常识更是考点中的重点。
掌握这两方面的考点,对于提高行测成绩具有重要意义。
一、法律知识考点1、宪法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在行测常识判断中,常考查宪法的基本原则、国家机构的组成和职权、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例如,我国的国家机构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等,需要了解它们各自的职权范围和运行机制。
2、行政法行政法规范了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
常见考点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
比如,了解行政处罚的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行政拘留等)以及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
3、民法民法与我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涉及到合同、物权、侵权责任等方面。
比如,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变更和解除等环节都可能成为考点。
再如,物权的种类(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以及物权的取得和保护方式。
4、刑法刑法规定了犯罪和刑罚。
重点考点包括犯罪的构成要件(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常见的犯罪类型(如盗窃罪、抢劫罪、贪污罪等)以及刑罚的种类(主刑和附加刑)。
5、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这部分主要考查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和终止等内容。
了解劳动争议的解决途径也是很重要的。
二、社会常识考点1、科技常识涵盖了现代科技的各个领域,如信息技术(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生物技术(基因工程、克隆技术等)、新能源技术(太阳能、风能、核能等)。
例如,了解互联网的发展历程、大数据的应用领域以及新能源的特点和优势。
2、人文常识包括历史、文化、文学、艺术等方面。
可能会考查重要的历史事件、文化传统、著名文学作品和艺术流派等。
比如,中国古代的四大发明、西方文艺复兴时期的代表人物和作品。
3、地理常识地球的自然地理和人文地理都是考点。
像气候类型、地形地貌、自然资源分布,以及世界和中国的主要城市、河流、山脉等。
国家公务员考试法律基础常识
国家公务员考试法律基础常识一、概述国家公务员考试是每年举行的一项选拔优秀人才进入公务员岗位的考试。
考试科目包括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和面试等。
其中,法律基础常识是公务员考试的重要科目之一。
掌握法律基础常识对于成功通过公务员考试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法律基础常识的内容、考试的重点和备考方法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二、法律基础常识的内容法律基础常识是国家公务员考试中的一门科目,主要包括宪法法律知识、行政法律知识、刑法知识、民法知识和劳动法知识等。
考试的重点是对法律的基本原理、制度规定和具体条文的理解和掌握。
以下将对各个方面的内容进行概括说明。
1. 宪法法律知识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
它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权力行使等内容。
通过学习宪法法律知识,考生可以了解国家的政治制度、国家机构的职责和权力分工,进而掌握宪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定。
常考的宪法知识有:国家机构的组成和职责、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的根本任务和目标等。
考生需要熟悉这些知识点,并能灵活运用到具体的考试题目中。
2. 行政法律知识行政法是探讨行政组织、行政行为、行政程序以及行政法律关系等法律规范的学科。
它规定了政府的组织和行政行为的规则,保障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掌握行政法律知识,考生可以了解政府的权力和职责,掌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判断标准等。
常考的行政法律知识有:行政行为的种类和性质、行政程序的基本要素和程序规定、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
考生应该熟悉这些知识点,并能够灵活运用到具体的考试题目中。
3. 刑法知识刑法是规定国家的刑罚制度和刑事责任的法律。
它规定了各种犯罪行为的类型和刑罚,保护社会秩序和公民的人身、财产权益。
通过学习刑法知识,考生可以了解刑事犯罪的认定标准、刑罚的种类和适用等。
常考的刑法知识有:犯罪的概念和构成要素、各类犯罪罪名和刑种、刑法常用的法律条文等。
考生需要掌握这些知识点,并能够准确判断犯罪类型和适用刑罚。
公务员常识判断法律知识点与总结
公务员常识判断法律知识点与总结在公务员考试中,常识判断部分的法律知识是一个重要的考点。
了解和掌握这些法律知识点,对于提高答题的准确性和效率至关重要。
下面将为大家详细梳理一些常见且重要的法律知识点。
首先,我们来谈谈宪法。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其中,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常考的内容。
比如,公民的平等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权利,以及依法纳税、服兵役等义务。
另外,国家机构的设置和职权也是重点,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国务院的组成和职能等。
接下来是行政法。
行政法主要调整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
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行政强制是常见的考点。
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等,需要注意不同种类处罚的适用条件和程序。
行政许可的设定、实施程序以及监督检查也需要了解。
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例如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等。
民法也是公务员考试中经常涉及的部分。
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有不同的划分标准。
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解除是重点,比如合同的成立要件、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情形。
此外,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和婚姻家庭继承等方面的法律规定也需要掌握。
刑法在常识判断中同样占有一定比例。
犯罪的构成要件包括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
常见的犯罪类型如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盗窃罪、贪污受贿罪等,要清楚其构成要件和量刑标准。
同时,刑法中的刑罚种类,如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和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也要了解。
诉讼法方面,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都有可能考查。
民事诉讼中的管辖、当事人、证据、审判程序等是重点。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侦查程序、起诉和审判程序也需要熟悉。
经济法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也是常考的内容。
公务员公共基础复习大全常识判断必背的350个高频知识点
公务员公共基础复习大全常识判断必背的350个高频知
识点
一、宪法知识
1、宪法是国家最高法律,一切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必须符合宪法
规定,宪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是不可分割的。
2、宪法可以分为八大科目:总体规定、国家机构、国家权力、国家
政策、国家社会关系、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基本权利和义务、其他要求。
4、1992年,中国共产党颁布了《中国共产党宪法》,这是中国共产
党独立起来、实行积极的党内政治生活和严格的组织纪律的最重要文件,
对党内机构的权利和义务作出详细规定。
二、行政管理知识
1、行政管理是政府机关在国家法律规范下根据国家政策和计划,从
事社会主义社会经济管理的综合性活动。
2、行政管理涉及的范围包括政府机关的行政决策和管理、行政复议
和诉讼、行政调查与调查、行政执法与处罚等。
3、行政管理的基本原则包括法治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民主决策原则、公平正义原则、效率经济原则、公正协商原则、开放协作原则、科学
发展原则和社会责任原则。
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知识大全
法律知识大全第一节法理学一、法的渊源1.宪法作为法的形式,宪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经由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的,综合性地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根本问题,具有最高法的效力的一种法。
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2.法律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修改、补充、废止的。
根据《立法法》第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国家行政机关体系中最高的规范性文件。
4.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指法定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和颁布的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5.自治法规自治法规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大制定的与民族区域自治有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6.规章规章通常称行政规章,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职权所制定、发布的针对某一类事件或某一类人的一般性规定,是抽象行政行为的一种。
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等级上述各种法的渊源都具有法的效力,但它们的效力等级又是有差别的。
公务员考试行测法律常识(精选3篇)
公务员考试行测法律常识(精选3篇)公务员考试行测法律常识精选篇11、侵害现实存在。
意思是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不是主观想象而实际却不存在的。
比如说,夜晚,一对夫妻走在路上,突然,妻子的钱包被从后面突袭的两名劫匪抢劫,丈夫立马和两名劫匪展开搏斗,此时一位走过的便衣警察见状,立马跑过去朝争斗的丈夫打过去,试图制服。
丈夫以为便衣警察是劫匪同伙,而将警察打伤。
此时,可以说,丈夫误以为警察是不法侵害者而对警察实施防卫,而客观上,警察并不是不法侵害者,那么,丈夫打警察的行为就不够成正当防卫。
2、侵害正在进行。
意思是要求面临的是已经开始尚未结束的不法侵害,不能是侵害还没发生,也不能是侵害已经结束。
比如说,夜晚,我走过一个胡同,定眼一看,竟然有一个男子刚刚结束对一个女子的强奸,义愤填膺之下,我将男子打伤了。
此时侵害已经结束,打伤就不是正当防卫,而是故意伤害行为了。
3、具有防卫意识。
意思是防卫人需要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并且是出于保护合法权益的动机,而不能是不法侵害。
典型的如相互斗殴行为。
两人及多人打架斗殴,一方先动手,后动手的一方实施的所谓反击他人侵害行为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4、针对侵害人实施。
由于侵害是由侵害人本人造成的,因此只有针对其本身进行防卫,才能保护合法权益。
比如,甲追杀乙,并带着他的儿子前来,乙心想我打不过你我还打不过你的儿子么,结果把甲的儿子打成重伤,这就是犯罪行为。
5、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防卫行为必须在必要合理的限度内进行,否则就构成防卫过当,防卫过当就是超过了适当的限度。
比如说,一对夫妻吵架,男的伸手打了妻子一巴掌。
我一个箭步冲上去,将那个丈夫打倒在地,由于女权主义思想的影响,越想越气,用力过猛,给打死了。
此时,我的行为就属于防卫过当,是过时致人死亡罪之类的犯罪行为了。
但是,若面临的不法侵害是一些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时,防卫人就具有了无限防卫权。
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公务员考试试题行政职业能力测试常识判断
张某及范某有仇,遂寻机报复。一天,张某得知范某 一人在家,便身带匕首向范家走去,途中突然腹痛, 便返回家中。张某的行为属于( )。 A.犯罪中止 B.犯罪预备 C.犯罪表示 D.不构成犯罪
B
34
犯罪形态
三、犯罪中止 1. 时间性:既遂不可能转化为中止 2. 自动性:能达目的而不欲,为犯罪中止;欲达目 的而不能,为犯罪未遂 3.有效性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 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16
17
国家赔偿
三、赔偿方式 1.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原则) 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 复原状。(例外) 2.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即侵犯 人身权),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 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公务员考试试题行政职业能力测试 常识判断
法律常识之行政法
2
行政处罚
一、处罚什么? 1.精神罚:警告 2.财产罚 (1)罚款:罚款不同于罚金。 (2)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 3.能力罚(行为罚) (1)责令停产停业 (2)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 4.人身自由罚:行政拘留
3
二、谁可以设定处罚? 1.法律:各种行政处罚。 2.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 处罚。 3.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 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4.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
1.公民离开其住所下落不明
2.公民下落不明的状况超过法定期限
宣告失踪:两年
宣告死亡:四年、意外事故满2 年;
(二)后果:
宣告失踪:确定财产代管人
公务员行测备考之常识判断法律常识.doc
公务员行测备考之常识判断-法律常识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行为关系的社会规范。
(二)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不属于物质关系,而是一种思想关系。
(1)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主体、客体(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和内容(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
(2)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各种事实的总和,包括事件和行为。
(三)法律效力法律效力是指法的约束力,包括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是指法律对人的行为具有的一种普遍性约束力。
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是指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逮捕证等所具有的对具体的人和事的特定约束力。
(1)效力层次: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
根据制定主体不同,效力等级为:全国人大制定的宪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法规、政府规章。
(2)效力范围:①属人主义:即凡是本国公民,不论是在国内还是国外,均受本国法的约束,而对外国人一律不适用。
②属地主义:即凡在本国管辖区域内的任何人,不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均受本国法约束。
在本国辖区以外的任何人,均不适用。
(四)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法律上的义务所产生的应由相关主体承担的具有法定强制性的不利后果。
(1)法律责任构成要件:①责任主体;②过错;③违法行为;④损害事实;⑤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2)法律责任的分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国家赔偿责任和违宪责任。
(3)法律责任的免除:是指由于出现法定的条件,法律责任被部分或全部免除。
我国法律规定的免责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①时效免责;②自首或立功;③不起诉和协议免责;④因履行不能而免责。
(4)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制裁、补救和强制。
二、宪法宪法是确立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与政策,调整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基本关系的国家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公考常识法律知识点总结
公考常识法律知识点总结一、宪法1.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是国家的最高法律地位。
2. 宪法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
3. 宪法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规定了国家的基本政治体制和各级国家机关的职责和权力。
二、民法1. 民法是规定公民个人和财产关系以及非公司组织之间的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律。
2. 民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包括人格权、财产权、合同权等。
3. 民法规定了婚姻、家庭、继承等民事关系的法律规则。
4. 民法规定了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和赔偿规则。
5. 民法对公民的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提供了法律保护。
三、行政法1. 行政法是规定行政机关及其行为的法律体系。
2. 行政法规定了行政机关的组织、职权、程序、行政行为等基本规则。
3. 行政法规定了公民对行政机关的申诉、上诉等救济程序。
4. 行政法规定了行政拆迁、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行政行为的法律规则。
四、刑法1. 刑法是规定国家对犯罪行为进行惩罚和处罚的法律体系。
2. 刑法规定了各类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处罚幅度和证明责任等法律规则。
3. 刑法规定了犯罪分子的法律责任和刑罚种类。
4. 刑法规定了对未成年犯罪分子和精神病犯罪分子的处理办法。
五、民事诉讼法1. 民事诉讼法是规定民事诉讼程序、原告、被告、证据、判决等官司程序的法律体系。
2.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民事诉讼程序中的基本程序要求和法律程序。
3.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4.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判决、裁定的法律效力和执行程序。
六、行政诉讼法1. 行政诉讼法是规定公民对行政机关不服其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程序和法律程序的法律体系。
2. 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公民对行政机关提起行政诉讼的基本程序和要求。
3. 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对行政机关的诉讼程序和法律程序。
七、国际法1. 国际法是规定各国之间国际关系、国际条约、国际组织、国际民事关系、国际刑法关系等的法律体系。
2. 国际法规定了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国际法律地位和国际关系规则。
公务员常见法律知识点梳理
公务员常见法律知识点梳理公务员招录除了需要通过笔试和面试等环节外,还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
对于考生而言,了解和熟悉一些常见的法律知识点不仅有助于提高考试成绩,更能增加在实际工作中的法律素养。
本文将对公务员常见法律知识点进行梳理和总结,供考生参考。
一、宪法法律知识1. 宪法的作用和地位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和权威性。
宪法对国家机构的设置、权力的运行和公民的权利义务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2. 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宪法对公民的基本权益进行了明确保护,包括人权、公民权利、社会权利等。
同时,公民也需要履行法定的基本义务,如遵守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国家利益等。
3. 国家机构和国家权力分工宪法对国家机构的设置和国家权力的分工进行了规定,包括国家主席、国务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等。
不同机构之间有明确的职责和权限,形成了权力的相互制约和平衡。
二、行政法律知识1.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其基本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公正原则、公开透明原则、责任追究原则等。
2. 行政机关的职权和职责行政机关是执行行政职能的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其具有特定的职权和职责。
例如,国务院负责总体行政管理,各级地方政府负责地区行政管理等。
3.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权限,否则将属于违法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包括合法性审查、合法性追溯、合法性保护等。
三、刑法法律知识1. 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是保护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法律规范体系,其基本原则包括罪刑法定原则、犯罪与刑罚相适应原则、法无授权不可犯罪原则等。
2. 犯罪与刑罚刑法规定了各类犯罪行为和相应的刑罚,包括故意犯罪、过失犯罪、共同犯罪等。
同时,刑法还规定了刑罚的执行和变更等相关问题。
3. 刑事责任和辩护权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刑事责任的形成条件和免责情况也在刑法中有明确规定。
无罪推定、自首情节、正当防卫等都是常见的刑事辩护理由。
公务员常识判断知识点
公务员常识判断知识点一、政治常识1. 国家机构的组织和职能- 了解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和国家机构的设置。
- 掌握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的职能和相互关系。
2. 宪法和法律基础- 理解宪法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
- 熟悉国家的基本法律和行政法规。
3. 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掌握党和国家在不同时期的主要方针政策。
- 了解政策的实施和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
二、经济常识1. 基本经济制度和经济体制- 理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原则和特征。
- 了解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方向。
2. 宏观经济和微观经济- 掌握宏观经济的基本指标和调控政策。
- 了解微观经济的运作机制和市场规律。
3. 财政和税收- 理解财政的职能和作用。
- 熟悉税收制度和税收政策。
三、历史常识1. 中国历史- 掌握中国历史的主要时期和重要事件。
- 了解中国传统文化和历史人物。
2. 世界历史- 了解世界历史的重要事件和发展趋势。
- 掌握不同历史时期的重要文明和文化交流。
四、地理常识1. 中国地理- 掌握中国的地形、气候、资源分布等基本情况。
- 了解中国的主要河流、山脉和地理特征。
2. 世界地理- 了解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的地理位置、特点和资源。
- 掌握国际地理事务和全球环境问题。
五、科技常识1. 科学技术发展- 掌握科学技术的发展历程和主要成就。
- 了解当前科技前沿和未来发展趋势。
2. 信息与网络- 理解信息技术的基本原理和应用。
- 熟悉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对社会的影响。
六、社会常识1. 社会结构和社会组织- 了解社会的基本结构和社会关系的类型。
- 掌握社会组织的功能和作用。
2. 社会问题和公共政策- 掌握当前社会面临的主要问题和挑战。
- 了解公共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过程。
七、文化常识1. 文学艺术- 了解中外文学艺术的发展历程和主要流派。
- 掌握重要的文学艺术作品和代表人物。
2. 语言文字- 掌握汉语言文字的基本知识和规范用法。
- 了解其他主要语言的特点和使用情况。
最新公务员常识判断必背法律知识点
公务员常识判断必背法律知识点
一、法律的溯及力
新颁布的法律对其生效以前发生的事件和行为能否适用。
各国通行的原则是“法不溯及既往”。
但有例外,如我国刑法规定了“从旧兼从轻”原则—新法原则上不适用于颁布以前发生的行为,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认为罪轻的,应适用新法。
二、实体法与程序法
实体法与程序法按照法律规定内容的不同为标准对法律的分类。
实体法(接名词)确定权利义务的法律如民法、刑法、行政法等。
程序法(带动词)是指保证法律实施有关程序为主的法律,如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
三、中国的法律渊源
四、国家制度
五、民事行为能力
六、法定继承。
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
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一)公务员考试中,法律常识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考试科目。
掌握了法律常识,不仅可以在考试中获得好成绩,还能在实际工作中运用法律知识,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
本文将从行政法、刑法和民法三个方面,对公务员考试中常见的法律知识进行梳理和总结。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行政法的相关内容。
行政法是研究行政机关组织、行政行为、行政管理活动以及公民与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的学科。
在公务员考试中,行政法的知识点主要包括行政机关的性质和职能、行政行为的种类和效力、行政许可的条件和程序、行政责任等。
其中,行政机关的性质和职能是行政法的基础知识点,考生要熟悉政府机关的定义、特点和职能分工等内容。
行政行为的种类和效力是行政法的重点考察内容,考生需要了解行政行为的产生条件、特征,以及行政行为的效力和撤销程序等。
行政许可的条件和程序也是考生需要掌握的知识点之一,包括行政许可的法定原则、行政许可的办理程序,以及行政许可的变更、延续和撤销等。
最后,考生还需要了解行政责任的种类和追究程序,包括行政机关的行政赔偿责任、行政违法责任和行政监察责任等。
其次,我们来看一下刑法的相关内容。
刑法是规范国家对违反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进行惩罚和预防的法律体系。
公务员考试中,刑法的知识点主要包括刑法的基本原则、刑事责任的构成、刑罚的种类和刑法适用等。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刑法的基础知识点,考生需要了解刑法的法律效力、刑法的适用范围,以及刑事责任的基本原则等内容。
刑事责任的构成是刑法的重点考察内容,考生需要掌握构成犯罪的主要要件和辅助要件,了解刑事责任的主体和客体等。
刑罚的种类和刑法适用也是考生需要掌握的知识点之一,包括刑罚的种类和量刑原则,以及刑法适用中的特殊情况和特殊规定等。
最后,我们来看一下民法的相关内容。
民法是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的法律体系。
公务员考试中,民法的知识点主要包括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主体、法律行为和合同等。
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
引言概述:公务员考试是我国选拔优秀人才进入公务员岗位的重要途径,其中法律常识是公务员考试的重要考点之一。
了解法律常识不仅可以提高考试成绩,还可以帮助公务员更好地履行职责,维护社会稳定和法治环境。
本文将从法律常识的基本概念、法律体系、宪法与法律的关系、刑法与民法常识以及行政法常识等五个大点展开详细阐述。
正文内容:一、法律常识的基本概念1.法律的定义和基本特征2.法律在社会中的作用和意义3.法律的来源和形成过程4.法律的效力和适用范围二、法律体系1.法律体系的层级和组成2.国家法与地方法的关系3.总法与特法的关系4.各类法律文书的分类与特点三、宪法与法律的关系1.宪法的地位和作用2.宪法的修正与解释3.宪法与行政法、刑法、民法的关系4.宪法保障公民权利和义务的重要性四、刑法与民法常识1.刑法的基本原则和构成要素2.刑事责任的形式和刑罚类型3.刑事案件的审理程序和证据规则4.民法的基本概念和法律关系类型5.民事责任的形式和民事诉讼程序五、行政法常识1.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构成要素2.行政行为的特点和种类3.行政许可的条件和程序4.行政诉讼的条件和程序5.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和权限总结:法律常识在公务员考试中具有重要地位,通过对法律常识的深入了解,不仅可以提高考试成绩,还可以帮助公务员更好地履行职责,维护社会稳定和法治环境。
本文从法律常识的基本概念、法律体系、宪法与法律的关系、刑法与民法常识以及行政法常识等五个大点进行详细阐述。
希望读者通过本文能够对公务员考试中的法律常识有更深刻的理解和把握,为未来的考试和工作提供帮助。
公务员常识判断法律条文与时政热点基础总结
公务员常识判断法律条文与时政热点基础总结公务员考试中,常识判断部分涉及的内容广泛,其中法律条文和时政热点是重要的组成部分。
对于考生来说,扎实掌握这两方面的基础知识至关重要。
一、法律条文(一)宪法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在公务员考试中,需要重点掌握宪法的基本原则、国家机构的设置和职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例如,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包括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权力制约原则和法治原则。
人民主权原则体现在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选举等方式行使国家权力;基本人权原则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平等权、政治权利等基本权利;权力制约原则要求国家机关之间相互监督、相互制约,以防止权力滥用;法治原则强调依法治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二)行政法行政法主要调整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
考生要了解行政行为的分类,如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
同时,对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相关规定也要熟悉,比如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受理机关,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管辖法院等。
(三)民法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常见的考点有民事主体的分类、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物权的种类、合同的订立与履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等。
例如,在物权方面,要清楚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别与联系;在合同方面,要掌握合同的成立、生效条件以及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四)刑法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
考生需要掌握犯罪的构成要件、刑罚的种类、常见犯罪的认定等内容。
比如,犯罪构成要件包括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
对于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区分、共同犯罪的构成以及贪污贿赂、交通肇事等常见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都要有清晰的认识。
二、时政热点(一)国内时政1、经济发展我国经济的发展态势、宏观经济政策的调整、重要经济指标的变化等都是常考的内容。
公务员法律常识知识点总结
公务员法律常识知识点总结在公务员的工作中,具备扎实的法律常识是至关重要的。
它不仅有助于正确履行职责、保障公民权益,还能提升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以下为大家总结一些常见且重要的公务员法律常识知识点。
一、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公务员应当深入理解宪法中关于国家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1、国家制度了解我国的国体(人民民主专政)、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国家结构形式(单一制)等基本制度。
2、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权(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等)、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等。
3、公民的基本义务如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等。
二、行政法行政法规范着行政机关的组织、职权、行为以及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和救济。
1、行政主体清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职权范围和行政行为的效力。
2、行政行为掌握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常见行政行为的法定程序和要求。
3、行政救济了解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程序和期限,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公务员法这是规范公务员管理的专门法律。
1、公务员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公务员享有的权利(如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等)和应履行的义务(如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等)。
2、公务员的录用、考核与晋升熟悉公务员录用的条件和程序,考核的方式和标准,以及晋升的原则和途径。
3、公务员的纪律与监督清楚公务员应当遵守的纪律规定,以及对公务员进行监督的方式和后果。
四、民法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1、民事主体了解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民事法律行为掌握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无效情形和可撤销情形。
3、合同熟悉各类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等规定。
4、侵权责任明确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归责原则和承担方式。
国考行测暑期每日一练第二周常识判断:法律常识考点储备
国考行测暑期每日一练第二周常识判断:法律常识考点储备————————————————————————————————作者:————————————————————————————————日期:无忧考网携手中公教育独家解析:2015国考行测暑期每日一练第二周常识判断:法律常识考点储备一、宪法1.宪法的地位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的地位,是依法治国的基础,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2.国体国体即国家性质,是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
国家性质是国家制度的核心。
《宪法》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这就确认了我国的国家性质是人民民主专政。
3.政体政体,亦即政权组织形式,是指国家政权的构成形式,即特定社会的统治阶级按照一定的原则具体组成,并代表国家系统地行使权力的国家政权机关体系。
《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第3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这些规定表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
4.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是一个法律概念,它通常是指具有某个国家国籍的个人。
《宪法》第33条第1款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具有我国国籍是成为我国公民的唯一资格条件。
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1)平等权;(2)政治权利和自由;(3)宗教信仰自由;(4)人身自由;(5)监督权;(6)社会经济文化权利;(7)特定主体的权利保护。
5.国家权力机关(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又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
每届任期五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召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公务员考试常识判断法律常识知识点2
1.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在自治权范围内,依法根据当地民族的特点,针对某一方面问题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属于(单行条例)。
2.宪法的本质在于,它是各种( 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
3.我国《宪法》规定,(社会主义制度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
4.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
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以法律规定。
5.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8.我国国务院的领导体制是(整体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
9.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10.(国务院)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11.全国人大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均可向(选举他的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
12.根据我国《宪法》,(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13.公民甲住在A区,在B区建有生产加工企业,且A、B区同属于C市。
某日,C市人民政府所属有权行政机关对甲所拥有的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该企业停产,并予以查封。
甲对此决定不服,那么,他应向哪个法院起诉?(向B区法院起诉)
14.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下列哪些属于国家不予赔偿的情形?(工商局张某骑自行车上班途中与人相撞,发生争执后将人打伤)
15.某县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7年,陈某不服提出上诉。
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法院经审理退回县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
县人民检察院经补充侦查认定陈某构成犯罪证据不足,遂作出不起诉决定。
陈某提起国家赔偿请求,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应为下列哪一机关?(县人民检察院和县人
民法院)
16.某县公安局以曲某涉嫌诈骗为由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县检察院批准对曲某逮捕后对其提起公诉,某县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曲某5年徒刑,曲某不服提出上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某县法院重审后判决曲某无罪。
县检察院抗诉,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曲某提出国家赔偿请求,下列选项中的哪一个组合是正确的赔偿义务机关?(①县公安局;②县人民检察院)
17.委任状、逮捕证、营业执照都属于(非规范性法律文件)。
18.法系的分类标准是(法的历史传统)。
19.以判例作为正式意义上的法律渊源的有(普通法系)。
20.根据《宪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制定(除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21.原始社会的社会规范是(习惯)。
22.大陆法系在法的形式主要采用(法典)。
23.在我国,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是指(人民检察院)。
24.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中心环节是(有法必依)。
25.司法解释是指(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
26.划分国内法与国际法的标准为(法律关系的主体的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