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基层央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工作的几点思考
纪检监察干部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几点思考
纪检监察干部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几点思考王岐山同志关于“四种形态”的重要论述内涵丰富、寓意深刻,体现了反腐败分类施策、逐级递进的战略考量,宣誓了有腐必反、有贪必肃的“零容忍”态度,彰显了“严管就是厚爱”的谆谆之心,开启了纪检监察工作新篇章。
纪检监察干部要以挺纪在前的责任担当,强化监督职能,提升执纪能力,深入推进“三转”,落实“四种形态”要求,当好党的健康肌体的“守护神”.一、在深化认识中启发自觉.“四种形态”适应了反腐败斗争由治标向治本转变的需要,深化了我们党对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律性认识,对监督执纪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一是从范围上讲,由关注党员领导干部向全体党员拓展。
以前党风廉政建设聚焦的是党员领导干部中的“关键少数”,其他党员大多数情况下只是谈论“老虎”落马案例、数据、地域分布甚至花边新闻的“外围看客".“四种形态"既严厉惩处极少数,又常态严管大多数,削除了大多数党员“与己无关”的侥幸心理,保证了每名党员、每个党组织都在严管之中。
二是从任务上讲,由重执纪查处向重日常监督转变.十八大以来的反腐败斗争是“以治标为主,为治本赢得时间”,纪检监察工作主要聚焦在执纪查处上,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强力打虎拍蝇,赢得民众的广泛赞誉,但“治标”永远是权宜之计,“四种形态”才是推动由“不敢腐”向“不能腐”、“不想腐”跃变的永逸之策。
与注重查处相比,“四种形态”更关注对全体党员的日常监督,推动党内关系正常化,用更加严肃的党内监督避免一种形态向下一种形态发展。
三是从时机上讲,由严重违纪介入向小过小错前移.在高压反腐的态势下,一些地方出现以办大案要案论英雄的现象.受此影响,一些纪检监察干部只盯着严重违纪,重视查办大案,无视小错小节。
如果平时能多“正正歪树”“治治病树”,在小错小节上及时给党员干部提提醒、敲敲钟,我们的党员干部也就不至于出现要么“好同志”要么“阶下囚”的断崖式蜕变。
“除烂树”必然是“极极少数",“四种形态"更加关注对“小错小节”的执纪,注重把好“好同志”和“阶下囚”中间的带电缓冲区,及时敲钟提醒,让“严管就是厚爱”体现在每个党员身上。
基层党建工作落实“四种形态”的实践与思考
企业党建基层克建工作落实“的实践与思考在2018年最新修订以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增加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系统性地总结了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践中的经验,进一步明确了新时期党风廉政建设的基本标准与方式。
本文主要立足“四种形态”在国有企业基层党建工作中的运用,明确基层党建工作中践行“四种形态”的现状,结合国有企业基层党建工作实际情况,提出自身的见解。
一、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科学内涵“四种形态”作用于基层党建监督执纪的根本意义在于:基层党组织或者党员出现违纪或者严重违纪行为时,按照相应地标准与方法实现批评教育、党纪处分和法律规范等方法,进一步落实新时期全面从严治党的根本要求。
明确“四种形态”的内涵与意义,从根本上推动基层党员综合素养的提升,保证基层支部的清廉性。
此举不仅与我国政治发展密切相关,也是增强我党核心领导力、强化执政地位的重要保障。
“四种形态”是新时期基层党建工作的理论基础,基层党建工作必须一以贯之。
“四种形态”是营造风清气正基层支部的重要举措,实施“四种形态”代表着党组织与党员实行更加全面的监督执纪体系与内涵,能够进一步明确基层党员自身定位与价值,将传统的机制体制发展成为党建纪律建设,提升基层党建的执纪管理,增强基层党建的工作效率。
“四种形态”□广东惠州张琴作用于基层党建,就犹如戒尺一般,对党组织、党员的各种行为采取劝阻、警告和处理的方式全方位约束,能够有效地降低腐败群体,防控腐败源头,营造清廉的基层先锋队伍。
二、基层党组织落实"四种形态”的实践近年来,国有企业基层党组织坚持“两个责任”为抓手,积极探索“四种形态”实践机制,运用新方法,逐渐建立起“权责明确、抓管到位、制度保障”的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工作责任制度,有力地推动了基层党组织“四种形态”责任实践。
1.明确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权责界限。
国有企业基层党建工作的成效重点在班子建设与领导队伍建设,强化领导班子建设,明确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权责界限,促进党建工作又好又快发展。
基层人民银行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实践思考
一线调研檸檸檸檸檸檸檸檸檸檸檸檸檸檸檸檸檸檸檸檸檸檸檸檸檸檸檸檸檸檸檸檸檸檸檸檸檸檸檸檸檸檸檸檸檸檸出口数量为目标的现金奖励政策,取消对出口不收汇的奖励,打消企业出口不收汇的冲动,促进全市外贸出口良性竞争与发展。
(二)依托岳阳自身优势,大力发展加工贸易目前,岳阳具有“一区一港四口岸”区位优势和石化、现代物流等产业优势,可以引进辐射带动作用强的大公司、大项目,大力发展粮食、肉类、固废等仓储、物流、加工产业;同时,在现有“两厂”等巨头企业的基础上,发展壮大产业链上的中小型外向型企业,为本地外向型经济发展注入新动力,真正把岳阳进出口做大做强。
(三)协同完善部门之间贸易外汇收支管理政策取向商务粮食、海关、税务等部门应当及时完善外贸管理方面的相应政策,对于以恶意套取政府奖励甚至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监管部门则应当加强跨部门协调配合,对相关企业实施联合监管。
如,凡是被外汇管理部门确认为出口不收汇的企业,海关及时限制其进出口报关业务,税务部门限制其出口退税,商务粮食部门取消其出口扶持政策。
(四)及时修订完善现行外汇管理政策法规对于违反“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的政策原则的行为,设定明确的认定标准和处罚依据,以有效制止出口不收汇行为的发生,防止跨境资金流出风险。
(五)强化银行窗口指导银行在办理异地企业出口贸易融资时应加强对客户的尽职调查,如调查企业近期的财务状况、进出口业务发展情况、上下游企业的基本情况等情况。
将“展业三原则”的工作要求逐渐融入日常业务、制度和操作规程上,并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断优化内部控制,确保异地企业出口贸易融资业务在正常轨道上的有序、健康发展。
(中国人民银行岳阳市中心支行,湖南 岳阳 414000)(责任编辑:魏书传)基层人民银行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实践思考张 帆 摘要:党的十九大召开之后,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已经写入新修订的党章,基层人民银行各级党组织、各级纪检监察部门都要把“四种形态”作为开展监督执纪工作的重要指针,认真学习领会、活学活用、经常使用,提高监督执纪工作质量。
关于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几点思考
本文为河南省高校纪工委2049年度廉政专题研究项目《高校精准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问题研究》(2019-LZYB07);信阳师范学院2019年度廉政专题研究项目《中国传统廉洁文化研究》(2019-XLZ-025)关于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几点思考王治伟(信阳师范学院大别山廉政文化研究与教育中心河南信阳464000)【摘要】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内在要求.“四种形态”立足于人现实的人,从党员干部的成长过程入手,用党内政治生活和纪律规范来实现对党员干部的监督,既有关爱也有惩戒.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共产党人把握规律、总结经验,形成的理性认识,以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体制机制为目的.【关键词】监督;四种形态;实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最早由王岐山同志提出,后来写入《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内容为:“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四种形态”为党内政治生活和执纪工作提供了基本的政策依循,体现了多措并举挺直党的纪律的治理思路。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提出是共产党人探索执政规律、构建廉政制度的重要成果。
一、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立足于现实的人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就意味着在全面从严治党的过程中,要认识到党员干部不是完美的存在,而是现实的人。
党员干部的先进性不是固有的,而是生成的。
从个人的成长历程来看,每个人都会经历从无知到有知的过程,从幼稚、单纯到理智、成熟的过程。
从人的知识结构来看,术业有专攻,每个人只会对某些领域拥有更加专业的知识,谁也不可能全知全能。
共产党员是先进分子,党员干部更是先锋模范。
可是,党的先进性不是生来固有的,也不是一成不变的。
而是在实践中生成的。
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几点思考
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几点思考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提出:要全面加强纪律建设,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在加强日常管理监督上下功夫。
由此可见,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当前纪律检查机关开展监督执纪问责的基本遵循,是做好纪检监察工作的目标和原则,是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举措。
准确把握“四种形态”基本内涵把握“四种形态”的实践根基。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大理论和实践创新,是对长期以来管党治党实践的经验总结,是新形势下对全面从严治党认识的进一步深化。
“四种形态”抓住了党员干部违纪违规行为的共性规律,刻画出从破纪到破法、从小病到重病、从量变到质变的发展轨迹,阐明了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基本路径,明确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着力点,为推动执纪审查工作转型提供了方向指引。
把握“四种形态”的政治要求。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既是党内监督的手段和方法,更是政治性的安排和考量。
政治目标上,根本是为了维护党的肌体健康,营造良好政治生态;政治方针上,既不纵容小节,也不放过大错,体现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政治要求上,重点是落实好第一种形态,关键在各级党委要真正担负起主体责任,推动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实硬。
把握“四种形态”的工作原则。
“四种形态”就是四道防线,各形态之间环环相扣、层层递进,形成严密的监督执纪体系。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既是工作原则,也是应当掌握的政策和具体操作的方法,它对党员干部的违纪违规行为,无论是苗头性问题还是轻微违纪乃至重大违纪违法,都提出相应处理纪律要求。
“四种形态”是把纪律挺在前面的具体化,纪律审查要从以往的法律思维转到纪律思维上,避免出现以纪代法的情况,更不能做选择、搞变通,存私心、谋私利。
注重提升“四种形态”运用实效围绕落实主体责任实践第一种形态。
正确运用第一种形态,以民主生活会、谈话函询了结、提醒谈话、诫勉谈话、警示教育、批评教育等为载体,推进党内政治生活正常化,让红脸出汗、咬耳扯袖成为常态。
关于国有企业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思考
关于国有企业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思考【摘要】国有企业是国家重要的经济支柱,监督执纪在其管理中起着关键作用。
本文从国有企业监督执纪的问题、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难点、加强措施、对企业影响以及实际意义等方面进行了探讨。
提出国有企业应进一步加强监督执纪工作,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管理保障,对促进企业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通过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国有企业能够规范经营行为,保障公平竞争环境,提高经济效益,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加强监督执纪工作,重视“四种形态”的落实,对于国有企业的良性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国有企业、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落实、难点、措施、影响、实际意义、管理、保障、发展、积极作用、重要性、意义、加强、促进1. 引言1.1 国有企业的监督执纪意义国有企业是国家经济的重要支柱,承担着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的重要责任。
监督执纪在国有企业中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监督执纪可以有效维护国有企业的正常运作秩序,防范和纠正各种违纪违法行为,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稳健增值。
监督执纪可以促进企业内部管理的规范化和透明化,提高企业的运行效率和管理水平。
监督执纪也有助于净化企业经营环境,建立廉洁、透明、公正的企业文化,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和公信力。
最重要的是,监督执纪可以有效防止腐败和权力寻租现象的发生,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推动国有企业健康发展。
国有企业的监督执纪工作必须始终抓紧、抓好,确保企业始终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
1.2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重要性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重要性在国有企业的管理和发展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这四种形态分别是警示教育、组织处理、约谈函询和约谈函问。
通过对这四种形态的有效运用,可以有效预防和纠正国有企业中的违纪问题,提高企业的管理效率和运营质量。
警示教育能够通过惩前警示、惩后教育的方式,对违纪行为进行有效预防和约束。
通过向全体员工宣传法规和纪律,提高员工的自律意识和守法意识,防止违纪问题的发生。
浅析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浅析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监督执纪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对党员干部在党内进行监督和处理的一种方式。
现行的党内监督制度包括四种形态,即监督、执纪谈话、诫勉谈话以及组织调查。
然而,在实践中,这些形态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将对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浅析,并提出一些改进措施。
一、监督形态中的问题在监督形态中,存在以下几个问题:首先,监督的力度不够。
在一些地方,监督执纪工作过于追求稳定,对一些问题没有及时发现和处理。
这导致一些党员干部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遏制,有的腐败问题甚至屡禁不止。
其次,监督的方式过于单一。
目前的党内监督主要集中在组织调查和谈话这两个环节,缺乏灵活多样的监督方式。
这使得监督工作显得呆板化、创新性不足,难以适应形势的快速变化。
再次,监督的执行不力。
尽管有监督执纪机关的存在,但一些党员干部在执行纪律处分时存在问题。
有的处分决定执行不力,甚至被一些地方保护起来,违反了公平公正原则。
最后,监督的公开度不足。
监督执纪工作缺乏公开透明,很多案件被封锁,不利于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发挥。
这也导致了一些党员干部的违法违纪问题长期得不到曝光和问责。
二、执纪谈话形态中的问题在执纪谈话形态中,也存在一些问题:首先,执纪谈话效果不明显。
一些党员干部接受执纪谈话后,对自身的错误认识不够深刻,对党纪党规的约束意识不强,导致问题反复出现。
其次,执纪谈话缺乏规范性。
一些执纪谈话过于随意,缺乏明确的程序和标准,容易产生主观思想和个人偏向,影响执纪谈话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再次,执纪谈话过于形式化。
一些执纪谈话仅仅停留在形式上,对问题的深入调查和追究不够,导致一些党员干部重返岗位后仍然继续违纪违法行为。
最后,执纪谈话范围有限。
目前的执纪谈话主要集中在中央和省级党员干部,对市县级党员干部的执纪谈话比较少见。
这导致监督执纪的覆盖面不全,一些基层干部的违纪问题得不到及时处理。
三、诫勉谈话形态中的问题诫勉谈话作为一种轻度的纪律处分形态,也存在一些问题:首先,诫勉谈话内容不明确。
心得体会: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对策建议
心得体会: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对策建议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对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实践的科学总结,是对管党治党规律的深刻把握。
近期,笔者对我省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进行调研,以下是对该问题的思考及对策建议。
一、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存在的主要问题1、思想认识上存有误区。
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首先是要思想转到位,才能落实到位。
当前,在对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认识上,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理解上有偏差,有的人认为,把纪律挺在前面,以后就要“抓小放大”了,要马放南山、刀枪入库了。
而事实上,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好“四种形态”,是对党纪严于国法的重申和强调,体现了抓早抓小、更加严厉的高压态势。
对纪检监察机关来说,工作量不是少了,而是多了;而对广大党员领导干部来说,要求不是低了,而是更严了。
把握上偏窄,在实践中走极端,对“四种形态”有选择性取舍,有的注重管住“大多数”,把纪律轻处分放在第一位,认为严重违纪问题是“极少数”,不用投入太多精力;有的认为,从严治党就是严惩“极少数”,形成震慑,而对于党员领导干部的小毛病小问题,不闻不问,不抓不管。
2、严格执纪上存在欠缺。
主要表现为:纪法不分,一些纪检监察机关在职能定位上还不够清晰,在执纪中,分不清纪律与法律边界,部分纪检监察干部习惯于什么工作都从法律角度思考,把纪委当成党内的“公检法”;执纪不严,执行纪律的尺度和标准不严,失之于宽、失之于软。
虽然查办案件很多,但在处理时多采用批评教育、诫勉谈话、党政纪轻处分等,党政纪重处分较少。
3、监督约束上留有死角。
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要把监督挺在前面,发现违纪苗头要马上去管。
在“四种形态”落实上,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对下监督不力,派驻纪检组对驻在单位的监督力度不够。
日常监督不严,纪检监察机关在运用明察暗访、监督检查等形式对党员干部的日常监督不够,发现问题能力不强,早发现、早处置机制不完善,没有让党员干部时刻感受到监督就在身边,约束就在脚下。
2024年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心得体会(2篇)
2024年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心得体会在2024年,我有幸参与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工作,获得了丰富的经验和体会。
监督执纪是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四种形态既是监督执纪的基本方式,也是推动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举措。
在这个过程中,我深刻认识到了四种形态的重要性和作用,也积累了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四种形态的有效运用能够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取得实质性进展。
在2024年,我们着力推行以纪律教育为基础、违纪惩处为核心的“四种形态”工作。
通过组织开展纪律教育,加强廉政建设的意识形态教育,使党员干部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世界观,提高党风廉政的自觉性。
同时,通过严肃追究不守纪律的党员干部的责任,实行严肃问责,营造风清气正的党风廉政建设环境。
这些做法有效地推动了党风廉政建设。
其次,在运用四种形态时,要注重区分不同情况和不同性质,把握好尺度和力度。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发现有些党员干部的违纪行为虽然轻微,但却暴露了思想不端、作风不正的问题,如果不及时予以纠正,可能会引发更大的负面影响。
因此,对于这类情况,我们要坚决采取重教育、轻惩处的原则,既要给予教育批评,引导其改正错误,又不应过于苛求。
而对于其他情况,则必须依法严肃追究责任,给予惩处。
在实践中,我们严格按照执纪四种形态的相应程序和要求,同时灵活运用,尽量实现错处必究、查处必严,既以严厉的方式警示一些潜在的违纪行为,又注重教育引导、使其重新认识到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性。
再次,四种形态的运用要坚持稳中求进的原则。
稳中求进是指在推进监督执纪工作的过程中,既要做到“抓铁有痕,踏石留印”,又要防止“抓死抓翻”。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注重对党员干部的情况进行全面梳理、全面分析,并抓住关键问题,切忌宽泛敷衍、简单纠错。
同时,在运用四种形态时,要抓住关键环节,着力在监督执纪的每一个环节上取得实质性进展。
只有稳中求进,才能更好地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取得持续的、实质性的进步。
最后,四种形态的运用必须依法、公正、公平。
基层人民银行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思考
1082019.8MEC 管理方略MODERNENTERPRISECULTURE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党在纪律建设方面的重大理论创新,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具体举措,体现了依规治党,关口前移的新要求。
基层央行如何正确把握好、运用好“四种形态”,将监督执纪问责做深做细做实,对做好基层人民银行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纪检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值得我们深入思考。
一、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存在的问题从当前的形势和实际情况来看,基层人民银行在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方面虽做了一些工作,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思想认识上存在偏差基层人民银行部分党组织对落实“四种形态”认识不深刻、不全面,存在着责任感不强、担当意识不够,不愿监管、不敢监管现象,甚至认为落实“四种形态”不是党组织的主要责任,而是纪委的监督责任,造成实际工作中纪委强调的多,党委(党组)要求的少,致使纪委在监督执纪时工作不大胆,畏难思想严重,形不成监督执纪合力,发挥不了监督执纪威力。
(二)抓早抓小的有效手段欠缺违规违纪行为具有一定的隐蔽性,问题的发展也有一个由小到大、由轻到重的渐进过程。
面对违纪违法行为隐蔽化、智能化的趋势,一方面,基层央行纪检监察队伍人员不足,达到监督大多数党员还任重道远。
没有形成严密、全覆盖的监督网络,监督措施和规定还不完善,工作实践中偏重于事后惩戒,往往忽视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监督,致使监督缺位,监督效率不高。
另一方面,在“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方面做得不够。
一些同志存在好人主义思想,存在“不敢”、“不愿”监督的倾向,对干部身上存在的小事小节问题关注不够,对轻微问题视而不见或轻描淡写,习以为常,忽略不问。
(三)工作推进上存在滞后一是第一种形态发展滞后,对第一种形态认识不够,对咬耳扯袖、抓早抓小提不起神来。
二是执纪手段滞后。
表现在线索来源渠道单一,被动接收多,主动出击少,对事前、事中的监督有所忽视,与挺纪在前,抓早抓小要求不符。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心得体会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心得体会监督执纪是党内监督的重要形式之一,通过强化纪律约束,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既能维护党的纪律严肃性,又可以有效规范党内政治生活。
而监督执纪工作中的“四种形态”更是对违纪行为的不同处理方式,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在我的理解和实践中,对这“四种形态”有了一些心得体会,现总结如下。
一、“谈话函询”是对轻微违纪行为的一种处理方式。
在实践中,我发现对于轻微违纪行为,及时进行谈话函询是非常有效的。
首先,谈话函询能够及时纠正党员干部的错误行为。
通过与被谈话函询的干部进行面对面的交流,可以使干部对自己的错误有所认识,形成改正错误、遵守纪律的自觉性。
其次,谈话函询能够起到示范作用。
对于有些轻微违纪行为是由于不了解纪律规定或者轻视纪律,通过对他们的谈话函询,可以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纪律观念,起到警示作用。
同时,向其他党员干部公开对被谈话函询的情况进行宣传,也可以起到警示作用,促使其他党员干部严守纪律。
最后,谈话函询是一种教育方式,通过与干部面对面的交流,可以帮助干部深入思考自己的错误行为产生的原因,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
二、“批评教育”是对一般违纪行为的一种处理方式。
在实践中,我发现批评教育是一种有效的纪律约束方式。
首先,批评教育能够给予党员干部必要的惩戒,引起干部对自己违纪行为的警觉,使其认识到违反纪律的严重性。
其次,批评教育能够借鉴教育的力量,帮助党员干部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在批评中找到自己的不足之处,进一步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
同时,批评教育还可以通过对典型违纪案例的深入剖析,引导广大党员干部从案例中吸取教训,真正做到以案为鉴,警钟长鸣。
三、“组织处理”是对严重违纪行为的一种处理方式。
在实践中,我发现组织处理的方式能够更加有效地约束党员干部的行为。
首先,组织处理能够通过党的组织力量对违纪行为进行深入调查,查清事实真相,做到有据可依。
其次,组织处理能够通过行政、纪律处分等方式,对违纪行为进行严厉的惩处,起到震慑作用。
四种形态运用-思考与启示
四种形态运用思考与启示有的党委(党组)管党治党主体责任意识不强,认为运用“四种形态”特别是“第一种形态”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事,没有经常进行谈话提醒、红脸出汗。
有的纪检监察干部在工作中仍然围着线索和案件团团转,重办案轻监督的惯性思维根深蒂固,在运用监督方式尤其是运用第一种形态上,把握政策策略不到位,工作方法笼统简单。
如,个别基层纪检监察干部对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的意义认识不深、站位不高,认为谈话函询就是开展简单的约谈、函询,对提醒谈话、诫勉谈话不加区分,对什么问题运用谈话什么问题应该函询把握不准,选择方式随意性较大,缺乏针对性,效果不明显。
再如,有的纪检监察机关在谈话函询后,没有及时进行后续跟踪了解,没有对结果进行核实印证,存在一谈了之、一函了之现象。
有的党委(党组)在运用“四种形态”时,尤其是运用“第一种形态”时,缺乏对党员干部的日常教育和监督,没有及时发现和纠正党员干部存在的问题,导致一些小问题演变为大问题,增加了解决问题的难度和成本。
有的纪检监察干部在运用“四种形态”时,缺乏对问题的全面分析和深入研究,没有准确把握问题的本质和规律,导致解决问题的效果不佳。
例如,有的纪检监察干部在谈话函询时,没有深入了解被谈话函询对象的具体情况,没有针对性地制定谈话方案和策略,导致谈话效果不理想。
另外,有的党委(党组)在运用“四种形态”时,存在重惩罚轻教育的现象,没有充分发挥“第一种形态”的作用,对党员干部的轻微违纪问题处理不够及时、严格,导致一些党员干部存在侥幸心理,不断触碰纪律红线。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需要加强党委(党组)的主体责任意识,强化对党员干部的日常教育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同时,纪检监察干部也需要加强对问题的全面分析和深入研究,准确把握问题的本质和规律,提高解决问题的效果。
此外,我们还需要充分发挥“第一种形态”的作用,对党员干部的轻微违纪问题及时处理、严格追究责任,引导党员干部自觉遵守纪律规定。
对基层党组织实践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分析思考
问题与对策基本成效对基层党组织实践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分析思考 周胜庭2018年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第五条增加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内容,这是对党的十八大以来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践经验的总结,也进一步明确“四种形态”是做好纪律审查、纪律处分工作的基本方式。
本文以第一种形态为重点,对基层党组织运用“四种形态”的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分析当前的运用成效,梳理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
目前,基层党组织综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尤其是第一、二种形态取得了实效,主要表现为以下3个方面。
(一)谈话的责任主体进一步明确。
一方面,党的基层组织负有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等职责,党支部书记作为履行主体责任第一责任人,通过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综合运用,进一步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日常监督、管理和教育,及时掌握了解党员干部的思想状态及综合表现,对于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能主动通过谈话提醒、约谈等方式提醒教育党员,做到早发现早提醒。
另一方面,纪律检查机关是党内监督的专责部门,为履行好专门职责,以警示教育和纪律教育为主线,综合运用各种活动载体,丰富教育形式,以身边事教育身边人,对工作落实不力、上班纪律松弛等状况,及时进行谈话提醒,有力督促了问题的整改,责任担当进一步压实。
(二)常态化约谈的体制机制进一步形成。
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约谈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不力、党风廉政检查评分排名靠后的党组织负责人已经形成制度体系,对新入职或提拔的干部开展集体廉政谈话已经成为常态。
针对意识形态责任制落实不力的单位,党组织负责人被上级党组负责人约谈,已经成为落实问题整改、查漏补缺、举一反三、扎紧制度笼子的有效手段。
在各级基层党组织中,综合实践运用“四种形态”,约谈、谈话函询了结、诫勉谈话等14种“红脸出汗”的第一种形态体制机制进一步形成并不断完善,制度影响进一步凸显。
(三)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人才队伍不断壮大。
调研报告:深刻把握“四种形态”,推进基层监督执纪工作
调研报告:深刻把握“四种形态”,推进基层监督执纪工作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纪在发前、纪严于法”思想的延伸、深化和具体化,是监督执纪工作的行动指南。
广大基层纪检监察干部如何理解“四种形态”的意义和内涵,更好的把“四种形态”落实到位,是我们必须深入思考和积极实践的。
一、“四种形态”的科学内涵和重要意义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严格依据纪律的尺子进行划分的,首先,要紧紧扭住“常态”不放。
对出现违纪苗头或轻微违纪的,及时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绝大多数党员干部就会远离纪律底线,不至于因违纪受到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
、其次,要正确把握“大多数”。
对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只要一发现就要根据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及造成的后果,依据《党章》、《条例》等党内法规及时作出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这体现了对党员干部从严管理、从严要求,有利于防止小错变成大错。
第三,要坚决惩处“少数”和“极极少数”。
个别党员干部也可能因各种各样的原因走上严重违纪甚至违法犯罪道路。
对这些党员干部,构成严重违纪的,必须及时给予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如果构成严重违纪且涉嫌违法,必须果断进行立案审查。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既是纪律审查的工作要求,更是纪律审查的工作目标。
“四种形态”的每一种形态都是从严治党的利器,都很好地诠释了“严是爱、松是害”的道理,“四种形态”环环相扣、科学有效,是完整的监督执纪科学体系。
1.“四种形态”体现了纪法分开、纪比法严的要求。
“四种形态”通过批评和自我批评、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党纪重处分和作出重大职务调整,用纪律对绝大多数党员进行管理和监督,只把极极少数的涉嫌违法的交由约束普通公民的法律来制裁,体现了纪法分开、纪严于法的思想。
2.“四种形态”彰显了我们党管党治党的高度智慧。
“四种形态”从批评和自我批评、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做起,用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党纪重处分和作出重大职务调整两道堤坝拦截阻断党员滑向犯罪深渊的过程,体现了对抓早抓小时机的精准把握。
对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思考
对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思考作者:金媚来源:《求知》 2018年第12期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当前纪律检查机关开展监督执纪问责的基本遵循。
要积极实践“四种形态”,突出抓早抓小,切实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全面强化监督执纪问责。
一、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主要做法1.认真学思践悟,准确把握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基本内涵。
一是深入宣讲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通过组织宣讲、集中学习等方式,及时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深刻内涵传递给各基层纪检部门和党员干部,切实做到“传上情、解疑惑,聚共识、促工作”。
二是强化党委(党组)管党治党主体责任。
督促各级党委(党组)强化责任担当,把主体责任紧紧抓在手上、记在心里、落实到实际工作中,当好管党治党“领头羊”。
2.立足抓早抓小,把功夫用在平时。
一是立足“早教育”,持续提升党员干部的纪律观念和规矩意识。
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将教育体现在平时,从小处抓起、从日常抓起,结合工作实际,抓住重要时间节点,开展有特色的廉政教育和警示教育活动,强化党员干部的党规党纪意识。
二是立足“早发现”,真正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要用党的纪律衡量党员干部的行为,把管和治更多体现在日常,督促各单位认真查找廉政风险点,用“制度+科技”的手段,构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同时还要充分发挥巡察监督作用,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3.转变监督执纪理念,综合运用多种手段。
一是把工作重点从注重“惩处极少数”向注重“管住大多数”转变,把工作着力点放到抓纪律、管纪律、维护纪律、执行纪律上来,围绕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六大纪律加强和改进纪律审查工作。
二是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的党员干部,特别是突出“关键少数”,突出政治性,把是否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作为纪律审查的重点,坚持快查快结,及时将违纪案件通报驻在部门。
三是改变过去依靠信访举报作为问题线索主渠道,而是善于发掘各职能部门监督检查中的发现、巡察巡视中的发现等多条枢纽,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属实、责任人清楚的问题线索,及早及时启动非纪律处分方式的责任追究。
基层反映:基层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基层反映:基层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在福建调研时,提出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把纪律挺在前面的具体化,充分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要靠全党、管全党、治全党的要求,体现了我们党一贯的“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
今年来,攸县纪委围绕“四种形态”,突出抓早抓小,敢于动真碰硬,提高监督执纪问责实效,在践行“四种形态”上取得了一定成效。
同时,在工作中也遇到一些困惑和问题,亟待研究和解决。
一、攸县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具体举措坚持教育先行常提醒。
通过主要领导讲党课、邀请省市专家宣讲、组织观看廉政片等形式,积极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不断增强谈话对象的法制观念和廉洁自律意识。
组织党员干部定期到网岭监狱、桥头堡等地接受警示教育,听取职务犯罪人员现身说法,利用身边的事教育身边的人,使广大干部深刻认识违纪违法行为的严重后果,发挥警示教育的作用。
对受处分人员进行回访谈心,全面了解其思想、生活和工作情况,使他们放下思想包袱,全身心投入到工作中,以实际行动整改自己所犯的错误。
今年以来,共开展关爱谈心 7次,训勉谈话 28 人,在全县三级干部会上、县纪委全会通报各类典型案例 20 起,引导和督促党员干部不断克服不足,转变作风,提振精神,增强谋事干事的“内动力”。
突出日常督查不间断。
建立健全作风建设联动督查机制,突出法定节日重要时间节点,围绕节俭过节、狠刹“四风”,经常性开展明查暗访、专项检查、专项整治活动,实现监督检查常态化。
组织全县各级纪检组织采取查阅资料、个别访谈、明查暗访等方式,对本部门本单位及下属单位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县关于作风建设的新规定新要求情况进行督查。
紧盯“四风”新形势、新动向,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组成专项检查小组,对部分酒店、商场、景区进行检查,并对检查中发现的疑似问题及时跟进追踪,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提醒,早纠正,涉嫌违纪违规的及时处理,点名道姓通报批评。
如何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几点思考
如何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几点思考发表时间:2020-12-23T14:20:50.983Z 来源:《基层建设》2020年第24期作者:王婷[导读] 摘要: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管党治党的实践原则,也是必须坚持的标准。
太原煤气化运输分公司摘要: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管党治党的实践原则,也是必须坚持的标准。
“四种形态”具有较大的实践价值和战略意义,是表述“用什么执纪、为什么监督”等重要问题。
本文对如何提升“四种形态”运用实效、运用“四种形态”需破解的问题进行分析,得出三点有效运用“四种形态”的意见。
关键词:纪委;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监督执纪之所以要运用“四种形态”,目的是为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形成良好的风气。
在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形势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既要把纪律和规矩停在前面,又要学会运用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
为此,我就如何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一、正确理解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基本内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各级党委履行党章职责的遵守依据,是纪律划分的尺子,也是全体党员需要坚守的重要原则。
一是要紧紧扭住“常态”不放。
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让其本人红红脸、出出汗,深刻剖析问题,及时改正错误,从而坚守底线,远离违纪。
二是抓小错,防大错。
一旦发现违纪行为,要硬起手腕,依据党内法规及时作出处分和组织处理,绝不包庇姑息。
同时要把握好“大多数”,将惩与治结合,给予挽救帮助,避免走上严重违纪和犯罪道路。
三是惩贪腐,零容忍。
对于问题线索集中、群众反映强烈,走上严重违纪甚至违法犯罪道路的“少数”、“极极少数”,要无禁区、零容忍严厉打击。
《条例》的规定充分体现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宗旨,充分体现了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的原则,要求党组织履行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纪检组履行监督执纪主体责任,把功夫下在平时,抓早抓小,使党员干部时时处处受到纪律严格约束。
二、注重提升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运用实效一是落实主体责任规定第一种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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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基层央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工作的几点思考
作者:左明
来源:《时代金融》2016年第30期
2015年9月,中央提出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即: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对党的十八大以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丰富实践的深刻总结和理论实践的重大创新,既是中央着眼全面从严治党、把纪律挺在前面的具体体现和反腐倡廉建设的标本兼治之举,又是加强源头治理、做好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的行动指南,为做好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纪检监察工作指明了方向。
现结合基层央行工作实际,如何实践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履行好“两个责任”,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谈几点思考。
一、把握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四个方面关系
(一)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之间的内在关系
“四种形态”针对性质不同、程度不一的问题,分别提出了不同的处理方式,构成了完整的监督执纪链条。
只有把前面两个形态落实到位,才能使后边的形态成为“少数”和“极极少数”,最终形成下多上少的金字塔结构,实现源头防控。
(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与当前工作之间的关系
“四种形态”不是凭空而来,它是对现实工作的更高要求,也是对某些空白地带的补充和全覆盖。
实践中,我们既要善于综合利用,使每一种形态都发力生威,更要主动将其蕴涵的新理念、新要求与当前各项工作有机结合,贯穿于党委、纪委履职管理的全过程。
(三)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与“两个责任”的关系
“两个责任”是重要基础和根本保障。
如果党委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四种形态”只能是“空中楼阁”,难以落地;如果纪委监督执纪不落实,“四种形态”将是徒有虚名,难有实效。
实际工作中,党委、纪委不仅要切实履行“两个责任”,还要加强统筹协调,形成整体合力,避免各自为阵,特别是对于“四种形态”中的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和立案审查等,既是纪委监督执纪问责的工作内容,也是党章规定的党委主体责任内容,特别需要在党委、纪委之间,“两个责任”之间做到密切配合和有机融合。
为此,要结合自身实际,进一步建全机制、完善制度,增添措施、规范流程,推动形成“两个责任”既分工明确、各负其责,又相互促进、形成合力的工作格局,为实践“四种形态”奠定坚实基础。
(四)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与实际工作方式方法的关系
在认识上,避免出现“第一种形态做得再好也不是成绩”的错误认识,避免出现抓大放小、重惩治轻教育、重查处轻预防的错误倾向。
在心理上,监督者要敢于红脸,克服怕得罪人、不敢逗硬的顾虑;被监督者尤其是领导干部,要正确对待谈话提醒,积极配合函询调查,避免抵触情绪。
方式方法上既要讲原则也要有艺术,要善于把握时机,找准切入点,充分体现治病救人,帮助同志的真诚,对干部职工的关心爱护。
二、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注重“六个强化”
(一)注重强化责任担当
一是要落实主体责任,强化使命担当。
基层行党委(党组)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牢固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失职、抓不好党风廉政建设就是渎职”的意识,切实解决责任和压力传导不力、以监督责任代替主体责任等问题,以对党、对组织、对同志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担负起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和领导责任。
二是要明确职责任务,层层传导落实。
中支党委作为管党治党的责任主体,要统一领导、组织具体实践;纪委作为监督责任主体,要持续深化纪委“三转”工作,找准职责定位,进一步解决好思想认识、责任担当、方法措施等问题,在履行自身职责任务的同时,还要做好传导和责任传递工作,通过教育引导、追责问责等多种方式,督促、帮助所辖县支行党组和纪检组切实提升纪律意识、规矩意识、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有效履行“两个责任”。
三是要全面齐抓共管,创造良好环境。
发挥好职能部门和党支部的作用,以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为“四种形态”创造良好环境。
要督促各职能部门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与本部门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加强风险动态防控,加强职工监管,积极开展谈心谈话,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置问题苗头。
充分发挥各党支部监督执纪“神经末梢”的作用,通过支部“三会一课”和党员民主评议等多种方式,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党内生活的常态。
(二)注重强化监督管理
一是注重宣传教育,把纪律意识立起来。
深化廉政文化建设,把纪律教育作为党员干部经常性教育的重要内容,结合“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党纪党规教育的新载体、新方式,充分利用远程教育培训系统,有针对性地组织学习。
通过召开党风廉政建设风险提示会、发送廉政风险提示函、通报案件和违纪问题等多种方式,促使党员干部把握纪律要求,提升纪律意识。
二是注重日常监督,把问题及时找出来。
继续发挥信访举报、各类监督检查等问题线索主渠道作用,同时,积极延伸监督触角、拓宽线索来源,在网络舆情、异常行为排查、内部监督部门联席会、与地方纪委和司法机关信息交流等工作中,查找问题线索并及时处置。
深入推进行政监察方式创新,加大对实时监督、实时纠错和非现场检查的探索力度,提高监督时效性和有效性。
三是注重谈话提醒,把防线尽早建起来。
认真落实上级行“三谈两述”相关规定,对新任职或在同一岗位任职时间较长的干部,对于风险点集中或风险等级高的关键岗位人员,对于群众反映比较集中或民主测评满意度较低的党员干部,要重点安排谈话提醒。
对信访
核查、案件检查以及巡视监督等工作中发现的轻微问题,要分类梳理、区别对待,采取约谈、函询、提醒谈话等方式加以告诫和纠正,最大限度地预防其演变为违纪违法行为。
(三)注重强化执纪约束
一是违纪必究,彰显纪律严肃性。
按照“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要求,既要将违反六大纪律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四风”问题、“三类”领导干部的违纪问题,以及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的严重违规违纪行为作为纪律审查的重点,严肃处理,也要重视对轻微违纪违规问题的查处,切实发挥惩治的震慑作用,强化纪律与规矩的严肃性、约束力。
二是执纪必严,严格处理违纪违法问题。
以“四种形态”为标尺,对各类违纪行为作出准确衡量和适当处理。
探索建立党纪政纪处分内部公开检讨制度,让违纪人员深感切肤之痛,让身边同志深受警示教育。
(四)注重强化责任追究
一是以问责倒逼主体责任落实。
抓住“关键少数”,以问题为导向,突出对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管党治党不严不实、“四风”和违纪违规问题多发频发、监督检查和巡视整改不落实等问题的问责。
通过问责,促使某些对当前形势认识不到位、政治敏感性不强,或是心存顾虑、畏首畏尾,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想抓、不会抓、不敢抓的党委(党组)负责人产生危机意识,从而自我加压,主动履责。
二是以问责倒逼监督责任落实。
纪检干部要牢固树立“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是失职,发现了问题不报告、不处置就是渎职,都要被问责”的意识,聚焦中心任务,创新工作方式,从加强组织协调、严格纪律监督、深化作风督查、严肃查办案件、强化警示教育等多方面入手,切实履行好监督责任。
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的监督,探索建立健全符合本单位实际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
三是以问责促进源头治理。
全面落实“一案双查”制度,对发生严重违纪行为的单位,既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又要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既要追究党委的主体责任,又要追究纪委的监督责任。
对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是监督部门未能在相关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并及时纠正,从而愈演愈烈造成恶劣影响的,还要追究上级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监督部门的责任。
中支党委、纪委要定期检查指导问责工作,让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防止出现不追究、错追究、追究不到位、以其它方式代替责任追究等问题。
责任追究的典型案例,要在适当范围内通报,达到问责一个、教育一线、警醒一片的效果。
(五)注重强化纪检监察队伍建设
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自身干部队伍建设,牢固树立“执纪者必先守纪、监督者必先接受监督”的理念,把对党忠诚作为第一位的政治要求,把干净干事作为必须守住的底线,把敢于担当作为对党忠诚的具体表现,要把政治强、作风硬、德才兼备、敢于担当的干部选拔充实到纪检监察部门,加大纪检监察干部的交流培训力度,从提升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入手,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提高纪律审查、预警分析隐患问题等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切实担当起监督执纪问责的光荣使命,推动“四种形态”的深入落实。
(六)注重转变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执纪方式
一是抓好信访举报工作,依纪依法、及时处置来信来访,严格执行重要信访件核查“一把手”背书制度,对信访核查不重视、出现责任问题的要严肃问责。
二是改进纪律审查方式,“四种形态”为纪律审查工作提供了基本规范,纪检部门要重点查处不收敛、不收手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也要重视审查一般性违纪行为,加大轻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比重。
既要严肃查处贪污、受贿等严重违纪问题,也要重视查处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等违纪问题。
三是进一步深化谈话提醒制度,纪检监察部门要做好问题线索的收集研判处置,做好教育提醒、诫勉谈话等工作,通过问题线索的谈话函询,在一些干部“破法”之前,设置起一道“隔离门”、“防火墙”。
四是继续加强干部职工“八小时以外”和离退休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并完善“八小时外”风险防控机制,防止重大责任事故和案件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