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通论 (2)(1)
法学通论第三版申凤梅课后题
法学通论第三版申凤梅课后题(最新版)目录1.申凤梅的《法学通论》第三版的课后题概述2.课后题的主要内容和特点3.如何有效地利用课后题来学习和理解法学知识4.课后题在法学教育中的重要性正文一、申凤梅的《法学通论》第三版的课后题概述《法学通论》第三版是由我国著名法学专家申凤梅教授所著的一本法学教材。
本书在系统地阐述了我国的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的基础上,结合大量的实例,深入浅出地解析了法学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和法律适用等方面的知识。
同时,书中的课后题也是本书的一大特色,对于帮助读者理解和掌握法学知识具有重要的作用。
二、课后题的主要内容和特点《法学通论》第三版的课后题主要包括以下几类:概念解析题、案例分析题、法律条文解读题和论述题。
这些题目的内容涵盖了法学的基本概念、法律制度的运作、法律条文的理解和应用等方面,既注重理论知识的考察,也注重实践能力的培养。
课后题的主要特点有:一是题目设计灵活,既有客观题,也有主观题,能够全面地考察读者的法学知识掌握程度;二是题目难度适中,既有基础题,也有进阶题,能够满足不同读者的学习需求;三是题目实用性强,紧密结合实际案例和法律条文,能够提高读者的法律实践能力。
三、如何有效地利用课后题来学习和理解法学知识要想有效地利用课后题来学习和理解法学知识,首先要对课后题进行分类,明确各类题目的解题方法和技巧。
例如,概念解析题要注重对概念的理解和解释,案例分析题要注重对案例的深入剖析和法律适用,法律条文解读题要注重对条文的理解和应用,论述题要注重对观点的阐述和论证。
其次,要注重课后题的实践性,将理论知识与实际案例和法律条文相结合,通过实践来加深对法学知识的理解和掌握。
最后,要注重课后题的反思性,对于做错的题目,要深入反思错误的原因,找出自己的知识盲点和不足,有针对性地进行学习和提高。
四、课后题在法学教育中的重要性课后题在法学教育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一方面,课后题可以帮助读者理解和掌握法学知识,提高法学素养;另一方面,课后题可以培养读者的法律实践能力,提高法律运用能力。
吴汉东《法学通论》重点笔记pdf考研真题解析
吴汉东《法学通论》重点笔记pdf考研真题解析第一部分考研真题精选一、概念题1法律规则[中南财大2012、2008年研]答:法律规则,是指具体规定权利和义务及其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或者说是对一个事实状态赋予一种确定的具体后果的各种指示和规定。
法律规则可分为以下几类:①根据内容的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分为义务性规则、权利性规则和权利义务复合规则。
②依据功能的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分为调整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
③根据强弱程度的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分为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④按照内容的确定性程度,法律规则可以分为确定性规则和非确定性规则。
一般认为,法律要素有法律概念、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技术性规定等方面。
法律规则是法律要素中重要的方面。
2法律移植[中南财大2011、2008年研]答:法律移植是指特定国家(或地区)的某种法律规则或制度移植到其他国家(或地区)。
它所表达的基本意思是:在鉴别、认同、调适、整合的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摄取、同化外国的法律(包括法律概念、技术、规范、原则、制度和法律观念等),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为本国所用。
法律移植的范围有:外国的法律;国际法律和国际惯例。
法律移植具有其必然性和必要性:①社会发展和法律演进的不平衡性决定了法律移植的必然性;②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和根本特征决定了法律移植的必要性;③法律移植也就是法律方面的对外开放,这是整个社会对外开放的应有内容;④法律移植还是法制现代化的必然需要。
3法律事实[中南财大2012、2009年研]答:法律事实是指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亡的情况和条件。
法律事实依其是否以权利主体的意志为转移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法律事件是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事件,如人的出生和死亡、自然灾害、意外事件等。
法律行为是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行为,如遗嘱、公证、结婚等。
4规范作用[中南财大2014年研]答:法律的规范作用是指法律作为行为规范,对人的意志、行为发生的直接影响,对人的行为所起到的保障和约束作用。
法学通论知识要点
法学通论知识要点第一章、法学基本理论1、法理学2、法、法律渊源、法的作用、法的要素(法律规则、原则、概念)、法律关系。
3、法的效力层次。
4、法的效力范围。
5、当代中国主要部门法。
6、当代中国法的适用原则。
第二章、宪法1、宪法、单一制、联邦制。
2、国家机构的权力。
3、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第三章、行政法1、行政主体、行政许可、行政补偿、行政赔偿。
2、行政法的作用。
3、行政许可的设定。
4、行政程序的主要制度。
5、行政处罚的种类。
6、行政处罚的设定。
第四章、刑法1、刑法犯罪、故意犯罪(直接、间接故意)、过失犯罪、正当防卫、防卫过当、紧急避险、犯罪既遂、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共同犯罪、累犯。
2、刑法的基本原则。
3、数罪并罚的原则。
4、假释适用类型。
5、正当防卫构成要件。
6、犯罪构成的条件。
第五章、民法1、民法、法人、诉讼时效、隐私权、身份权、物权、抵押权、质权、要约、承诺、法定继承、遗嘱继承。
2、民法的基本原则。
3、物权的基本原则。
4、善意取得。
5、债的产生依据。
6、合同的订立。
7、可撤销合同。
8、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9、诉讼离婚。
10、法定继承的顺序。
第六章、商法1、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2、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其职能。
第七章、经济法1、垄断2、不正当竞争的表现形式。
3、消费争议的解决途径。
4、劳动合同的内容及期限。
5、劳动合同的解除。
第八章、诉讼法1、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
2、民事诉讼的管辖制度。
3、民事诉讼的举证规则。
4、证据保全。
5、刑事诉讼立案管辖。
6、刑事诉讼强制措施。
第九章、国际法1、国际公法。
2、国际合法。
3、国际经济法。
4、调整对象。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通论》课程教学大纲
四、法的要素与法的体系
(一)法的要素
1、法律规则:是指具体规定权利、义务以及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
2、法律原则:是可以作为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原则。
3、法律概念:是对各种法律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术语)。
(二)法的体系
1、法律体系的概念
法律体系,即法律部门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
2、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
我国法律体系通常包括下列法律部门或部门法:宪法、行政法、军事法、刑法、诉讼法、民法、商法、经济法、环境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第三节法的起
法学是法律科学的简称,是研究法律、法律现象、法律问题的学问或理论知识体系,是一门关于社会共同生活的人文社会科学。
二、法学的研究对象与体系
法学的主要研究对象是法、法律现象.
法学体系是由法学各个分权学科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法学学科可以划分为三部分:理论法学、应用法学和边缘(交叉)法学)。
(一)大陆法系:
1、概念: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日尔曼法系,法典法系,成文法法系等。指法国、德国等欧洲大陆国家在罗马法基础上,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拿破仑称帝期间制定)和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以及在其法律传统影响下依照它们而形成、发展起来的西方各国法律体系的总称。
2、特点:
一、法的起源
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时期的产物。法产生的一般规律:对人们的行为的调整方式逐渐从个别调整到规范性调整,从规范性调整再到法律调整;法律的形式经历了由习惯到习惯法、又从习惯法到成文法的漫长发展过程;由自发调整到自觉调整;从法与宗教、道德不分,到法与宗教、道德分开的过程。
法学通论知识点总结
法学通论知识点总结一、法学概论1.法学的定义法学是指研究法的性质、来源、内容、制定和运用等方面的学科。
2.法学的分类法学可以分为理论性法学和实践性法学两大类。
理论性法学主要研究法的本质、性质、规律和原则等问题,属于法学的基础理论。
实践性法学主要研究具体的法律制度、法规解释和应用等法律实践中的问题,属于法学的应用性理论。
二、法的概念和种类1.法的概念法是一种社会规范,是国家制定和实施的强制力量,并具有普遍性和规范性。
法可以约束和规范公民的行为。
2.法的种类法可以分为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刑法、诉讼法和国际法等。
三、法的形成和效力1.法的形成法是由国家机关制定的,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设机构审议和通过,由国家主席签署发布后生效。
2.法的效力法律有相对效力和绝对效力之分,相对效力是指法律具有对个人和单位具有拘束力,绝对效力是指法律具有对所有人都具有拘束力。
四、法律适用1.法律适用的原则法律适用应当依法实施,注重实际情况和公平正义,不得随意变更。
2.法律适用的方法法律适用可以采取直接适用、类推适用、合理解释等方法。
五、法的解释和适用1.法的解释法的解释可以分为严格解释和广泛解释两种方法,严格解释是按照法律文字解释,广泛解释是按照法律的目的和精神解释。
2.法的适用法的适用应当注重法的平等和实际情况,依法对个案进行适用。
六、司法1.司法的概念司法是指国家机关进行依法裁判的过程。
2.司法的原则司法应当公正、合法、独立和公开,依法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七、法律责任1.法律责任的种类法律责任可以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
2.法律责任的原则法律责任应当依法确定,公正合理,符合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
八、合同法1.合同的定义合同是指自愿订立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是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合同的实质合同是协议的具体表现,是自愿性、平等性和公正性的体现。
九、物权法1.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指人对物的直接支配权利,通常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
法学通论重点
法的基本特征:(1)法以行为规范为主,内容涉及法律权利、权力与义务。
(2)法主要出自国家,由国家制定或认可:造法主要形式是制定、认可、签约、惯常行为。
(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4)法具有更广泛的约束力法的要素:法律概念、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技术性规定。
(1)法律规则:法律规则是指固体规定权利和义务以及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或者说是对一个事实状态賦予一种确定的具体后果的各种指示(2)法律原则:法律原则是指可以作为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原则。
(3)法律概念:法律概念是对各种法律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踌。
法的作用:(1)规范作用: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教育作用、强制作用。
(2)社会作用:改治作用、社会公共事务功能。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的条件:1、改治基础与条件应该是社会主义的民主政体形式;2、经济条件应该是商品经济与市场经济机制;3、文化条件应该是社会主义的科学理性文化基础。
依法治国的主体与客体:主体是人民;客体是国家及国家整治事务、经济和文化事务、社会事务。
中国实行依法治国的重要意义有哪些答:中国实行依法治国的重要意义体现在以下四方面:(1)依法治国是治国理念上的重大突破。
(2)依法治国是执政方式上的历史转变。
(3)依法治国是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4)依法治国是现代市场经济的需要。
大陆法系和普通法法系的异同有哪些答:(1)相同点:属同一历史类型的法律即资本主义类型法。
阶级本质相同,体现资产阶级意志,服务于资本主义私有制的经济基础。
历史任务相同。
(2)不同点:一是法的形式不同,大陆法系是以成文法(制定法)为主,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主(大法官和有名望的法官的判例才确认为法)。
法学通论重点 吴汉东版
法学通论重点吴汉东版第一章:法理学法的基本特征:(1)法以行为规范为主,内容涉及法律权利、权力与义务。
(2)法主要出自国家,由国家制定或认可:造法主要形式是制定、认可、签约、惯常行为。
(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4)法具有更广泛的约束力法的要素:法律概念、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技术性规定。
(1)法律规则:法律规则是指固体规定权利和义务以及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或者说是对一个事实状态赋予一种确定的具体后果的各种指示(2)法律原则:法律原则是指可以作为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原则。
(3)法律概念:法律概念是对各种法律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法的作用:(1)规范作用: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教育作用、强制作用。
(2)社会作用:政治作用、社会公共事务功能。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的条件:1、政治基础与条件应该是社会主义的民主政体形式;2、经济条件应该是商品经济与市场经济机制;3、文化条件应该是社会主义的科学理性文化基础。
依法治国的主体与客体:主体是人民;客体是国家及国家整治事务、经济和文化事务、社会事务。
中国实行依法治国的重要意义有哪些?答:中国实行依法治国的重要意义体现在以下四方面:(1)依法治国是治国理念上的重大突破。
(2)依法治国是执政方式上的历史转变。
(3)依法治国是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4)依法治国是现代市场经济的需要。
大陆法系和普通法法系的异同有哪些?答:(1)相同点:属同一历史类型的法律即资本主义类型法。
阶级本质相同,体现资产阶级意志,服务于资本主义私有制的经济基础。
历史任务相同。
(2)不同点:一是法的形式不同,大陆法系是以成文法(制定法)为主,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主(大法官和有名望的法官的判例才确认为法)。
法学通论第三版申凤梅课后题
法学通论第三版申凤梅课后题摘要:一、法学通论概述1.法学通论的概念2.法学通论的研究对象3.法学通论的作用二、法学体系与法学分支1.法学体系的概念2.法学分支简介2.1 宪法学2.2 民法学2.3 刑法学2.4 行政法学2.5 诉讼法学2.6 国际法学三、法学研究方法1.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2.法学研究的具体方法四、法治与法制1.法治的概念2.法制的概念3.法治与法制的联系与区别五、法律制定与法律实施1.法律制定的概念2.法律实施的概念3.法律制定与法律实施的关系六、法律效力与法律适用1.法律效力的概念2.法律适用的概念3.法律效力与法律适用的关系正文:法学通论是一门研究法律现象的学科,旨在为学习法学专业的学生打下扎实的理论基础。
本篇文章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法学通论进行介绍:法学通论的概念、研究对象、作用,法学体系与法学分支,法学研究方法,法治与法制,法律制定与法律实施,以及法律效力与法律适用。
一、法学通论概述法学通论是对法学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和基本方法进行全面系统阐述的一门学科。
它涉及法学体系的各个方面,旨在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和法学研究能力。
法学通论的研究对象包括法律现象、法律制度、法律观念和法律方法等。
在我国,法学通论主要包括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学方法论、法律史、国际法、比较法等。
二、法学体系与法学分支法学体系是指法学各个分支学科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整体。
法学分支学科主要包括宪法学、民法学、刑法学、行政法学、诉讼法学和国际法学等。
这些学科分别研究不同领域的法律现象,相互补充,共同构成了法学体系。
三、法学研究方法法学研究方法包括逻辑分析法、历史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实证分析法等。
这些方法既可以是法学研究的独立方法,也可以是法学研究的辅助方法。
通过运用这些方法,法学研究者可以更好地认识法律现象的本质和规律。
四、法治与法制法治是指国家依据一定的法律制度来进行治理,保障国家权力、社会秩序和个人权利的一种方式。
法学通论课程法学通论教学大纲2.1 教学大纲
《法学通论》课程教学大纲课程编号:37012制定单位:法学院制定人(执笔人):刘烁玲审核人:喻晓玲制定(或修订)时间:2010年2月25日江西财经大学教务处《法学通论》课程教学大纲一、课程总述本课程大纲是以2006年全校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为依据编制的。
二、教学时数分配第一章法是什么[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对法的定义、法的外在表现形式和法与道德、宗教、政治的关系等知识的讲授,使学生初步了解法是什么。
[教学重点和难点]:法的概念和特征;法的形式。
[教学内容]:第一节法的定义一、法的概念1、法的词义(1)中国。
(2)西方。
2、法的定义。
法是一定社会物质条件下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二、法的基本特征1、法是调控人的行为、社会关系的社会规范2、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性、国家意志性的特点3、法是规定人们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社会规范第二节法的形式与效力一、法的形式1、含义。
2、法的渊源。
当代中国的法的渊源:①宪法②法律③行政法规④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
⑤国际条约。
二、法律体系1、法律体系的概念2、法律体系的构成:法律部门及其划分我国最重要的法律部门包括宪法法律部门、行政法律部门、刑事法律部门、民事法律部门、诉讼法律部门等。
三、法的效力1、含义。
2、法律效力层次。
3、法的效力范围。
①法的对象效力。
②法的空间效力。
③法的时间效力。
第三节宗教、道德、政治与法一、法与宗教二、法与道德三、法与政策第二章法有多广[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对法的要素和法的分类等知识的讲授,使学生懂得法有多广以及法学上法的划分标准。
[教学重点和难点]:法的要素;法的分类。
第一节法的要素一、法的要素的含义二、法的要素学说1、命令模式论。
2、规则模式论。
3、规则、政策、原则模式。
4、律令、技术、理想模式。
三、法律规则1、定义2、结构假定。
法学通论二
1、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适用刑法平等、罪责刑相适应。
2、刑法的溯及力,即溯及既往的效力。
我国规定的是从旧兼从轻原则。
3、犯罪的概念与特征:(1)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相当程度的社会危害性。
(2)犯罪是刑法所禁止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3)犯罪是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刑罚当罚性。
4、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未满14周岁的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其一切行为都不构成犯罪;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事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6周岁的人,对一切犯罪都应负刑事责任。
《刑法修正案(八)》增设的第17条之一规定: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18、19条的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5、双罚制:即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和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均予以刑罚处罚;单罚制即只对单位予以刑罚而对直接责任人员不予处罚,或只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刑罚处罚而不处罚单位。
我国一般采取双罚制,但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不采取双罚制而采取单罚制的则应实行单罚。
6、阻却犯罪的事由: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7、正当防卫是为了使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所实施的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
须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是针对现实存在的人的不法侵害才能实施。
这是前提条件。
应注意:A、当遭受受人驱使的动物侵袭时,可以对驱使人实施正当防卫。
法学通论含答案
期末作业考核《法学通论》满分100分一、名词解释题(每小题5分,共25分)1.法的体系:指由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2.宪法修改:宪法修改是宪法制定者或者是依照宪法的规定享有宪法修改权的国家机关或其他特定的主体对宪法规范中不符合宪法制定者利益的内容加以变更的宪法创制活动。
3.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4.缓刑:缓刑即对原判刑罚附条件的暂缓执行5.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
二、简答题(每小题15分,共60分)1.简述法律规范的概念和特征。
答:法律规范又称为法律规则,是指通过法律条文表现出来的,规定社会关系参加者法律上的某种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具有严密的内在逻辑结构的特殊行为规则。
法律规范作为特殊的社会规范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认可的,由国家强制的行为规范。
(2)、法律规范规定了社会关系参与者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
(3)、法律规范是普遍适用、并能反复适用的。
(4)、法律规范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
(5)、法律规范具有严密的逻辑结构。
2.简述宗教信仰自由的主要内容。
答:第一、中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国家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
宗教信仰的选择是公民个人的私事,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保护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等宗教组织的合法权益,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教务的权利。
第二、我国实行宗教与政权相分离、宗教与教育相分离的原则。
宗教不得干预国家的行政、司法和教育制度。
在中国没有占统治地位的宗教,各种宗教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法学通论第三版申凤梅课后题
法学通论第三版申凤梅课后题摘要:一、法学通论概述1.法学通论的定义2.法学通论的研究对象3.法学通论的作用二、法学通论的体系与内容1.法学体系的基本构成2.法学通论的主要内容3.法学通论与其他法学学科的关系三、法学通论的学习方法1.理解基本概念和原理2.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3.培养法学思维能力四、法学通论在法治建设中的意义1.提高公民法治意识2.促进法律适用的公正与效率3.推动法治国家的建设正文:法学通论是研究法律现象的一般规律、基本原理和基本方法的学科,是法学体系的基础和核心。
它有助于我们了解法律制度的基本构成,培养法治观念,提高法律素养。
法学通论的研究对象包括法律的起源、发展、性质、作用,法律的制定、实施、解释、适用等方面。
通过对法学通论的学习,我们可以更好地认识法律制度,为深入学习其他法学学科奠定基础。
法学通论对于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法学通论有助于提高公民的法治意识,使人们认识到法律是社会生活的基础规范,自觉遵守法律、维护法律尊严。
其次,法学通论可以促进法律适用的公正与效率,确保司法实践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最后,法学通论为法治国家的建设提供了理论支持,有助于构建公平、公正、公开的法律制度。
在学习法学通论时,应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培养法学思维能力。
理论方面,要深入理解法学通论的基本概念和原理,掌握法学研究的方法。
实践方面,要关注法治建设的实际情况,分析法律制度的运行机制,提高法律适用的能力。
此外,还要关注法学领域的最新动态,了解法学理论的发展趋势,提高自己的学术素养。
总之,法学通论是法学学习的基础和核心,掌握法学通论对于法治建设和个人的法律素养具有重要意义。
法学通论2.1 教学大纲
《法学通论》课程教学大纲课程编号:37012制定单位:法学院制定人(执笔人):孙挥审核人:汪志刚制定(或修订)时间:2016年6月30日江西财经大学教务处《法学通论》课程教学大纲一、课程总述二、教学时数分配第一章法的概念[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对法律基础知识的讲授,使学生懂得法学的一般知识和理论,掌握法的概念和特征、法律规范、法律渊源、法的产生及历史发展、社会主义法治、法的制定、法的实施等基本内容。
[教学重点和难点]:法的概念和特征;法的要素与效力;法的起源;法的运行;法治。
[教学内容]:第一节法的定义一、法的概念1、法的词义(1)中国。
(2)西方。
2、法的定义。
法是一定社会物质条件下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二、法的基本特征1、法是调控人的行为、社会关系的社会规范2、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性、国家意志性的特点3、法是规定人们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社会规范第二节法的形式与效力一、法的形式1、含义。
2、法的渊源。
当代中国的法的渊源:①宪法②法律③行政法规④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
⑤国际条约。
二、法律体系1、法律体系的概念2、法律体系的构成:法律部门及其划分我国最重要的法律部门包括宪法法律部门、行政法律部门、刑事法律部门、民事法律部门、诉讼法律部门等。
三、法的效力1、含义。
2、法律效力层次。
3、法的效力范围。
①法的对象效力。
②法的空间效力。
③法的时间效力。
第三节法的要素一、法的要素的含义二、法的要素学说1、命令模式论。
2、规则模式论。
3、规则、政策、原则模式。
4、律令、技术、理想模式。
三、法律规则1、定义2、结构假定。
行为模式(处理)。
法律后果。
3、分类①依据内容的不同,法律规则分为义务性规则、权利性规则和权利义务复合规则。
②依据功能的不同,法律规则分为调整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
③根据法律规则的强弱程度,可分为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法学通论论文
状告张悟本:用“养生保健”打法律擦边球---对张悟本现象的几点思考摘要随着生活质量的提高,人们对健康也愈发重视,养生保健的产品层出不穷,社会上也涌现出一批“养生大师”。
在媒体的渲染下,某些人对养生大师狂热地崇拜,甚至相信大师胜过医院。
但有些养生大师却打着专家的旗号招摇撞骗。
关键词养生保健媒体舆论误导法律擦边球法规健全问题案情简介家住北京市朝阳区花家地、今年75岁的王女士身患类风湿疾病30多年,近年来又患上动脉硬化、胃炎、食管炎等疾病。
看病心切,王女士一直四处留心有关健康养生的消息。
一天,王女士无意通过电视看到了张悟本关于养生知识的宣传。
她被“养生大师”张悟本的“理论”征服,仿佛抓住了摆脱多年疾病缠身痛苦的救命稻草。
随着时间的推移,王女士觉得自己所患多年的疾病并没有好转迹象。
但出于对张大师的崇拜,她依然笃信只要自己坚持下去,疾病就会痊愈。
因此直到耗费了大笔钱财且张悟本的骗局被揭穿之后,王女士才知道自己上当受骗了。
王女士认为,根据媒体的报道,张悟本原只是普通工人,却虚构了中医世家、北京医科大学临床医学系学习、北京师范大学中医药专业学习、卫生部首批高级营养专家等学习经历和专家称号,让人误以为张悟本有中医养生食疗方面的专业知识,这才导致她付出1200元的高额挂号费以及购买了上千元的钙粉。
愤怒之下,王女士将张悟本和本草食医(北京)健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中奥纵横(北京)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告上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王女士在诉状中表示,上述三方的行为已经构成欺诈,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双倍赔偿她支付的挂号费及购买钙粉的费用共计4588元。
一、相关事件回顾《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早在上个世纪90年代初,就曾有类似的行骗之事发生。
一个门诊部的大夫王淑华,用白薯藤制成胶囊,自称为“还阳草”,声称能治癌症,结果很多患者上当受骗,贻误治疗时机。
王淑华因此被判刑。
而在1995年,地处秦岭北麓的陕西省长安县太乙宫镇,突然出现了一个“盖世华佗”胡万林,据说医术如神,包治百病,结果不少患者因其“芒硝脱水疗法”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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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通论法学原理法律特征:1.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
2.法律是由国家特定机关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3.法律是以权力和义务为内容的行为规范。
4.法律是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二.法律概念:指人们在不断地认识和实践过程中,对具有法律意义的现象和实事进行理性概括和抽象表达而形成的一些权威性范畴。
三.马克思关于法的本质的论断: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体现为国家意志。
3.法的内容是由特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四.法律产生发展过程的共同规律:1.法律是生产力发展进程渐变的结果。
2.法律是与国家同步产生的。
3.法律具有与宗教、道德从融合到分化的规律。
4.法律的产生经历了由习惯到习惯法再到成之法的漫长过程。
五.法律的作用:1.法律确立掌握政权的阶级的统治地位,为国家政权的存在,结构和活动提供发的依据。
2.法律确认和维护国家政权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
3.确认和调整统治阶级内部关系及与同盟者之间的关系。
4.通过法律的立、改、废为社会变革提供法制保障。
六.法的规范作用:是指法律对人的行为或社会关系发生影响的手段和方式。
主要包括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惩戒等几个方面。
七. 法律要素:是指彼此互相联系、互相作用从而构成完整的法的系统的各种元素,包括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和法律概念。
八.法律规则:是指具体规定人民的权利和义务并设置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
法律规则特点:1.较高的确定性。
2.较强的可操作性。
九.法对经济基础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保障作用、规范作用和指导作用。
十.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关系:首先,从其表述的内容来看,法律条文可以分为规范性条文和非规范性条文;其次,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表现形式。
再次,在立法实践中,通常采取两种不同的方法来明示人们的行为界限,分别以不同的条文规定表现。
十一.法律原则:是法律中能够作为法律概念和法律规则来源于基础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
十二.法律原则的作用:就立法而言,是立法的基本依据和指导思想;在法律适用过程中的作用:首先,可以指导法律解释,其次,法律原则有弥补法律漏洞的功能。
此外,法律原则对相关的自由裁量权有限制作用。
是确定行使自由裁量权合理范围的重要依据。
十三.法律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的法、我国参加,签订或承认的国际条约。
十四.法律部门:也叫部门法,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调整同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十五.法律体系:也称部门法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法规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
包括: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法。
十六.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民行为的过程中所形成的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十七.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法律关系主体(又称权利主体,是法律体系的参加者或当事人,也就是具体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人。
),法律关系客体(权利客体,是指权利主体之间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法律关系内容(权利和义务)。
十八.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条件:1.法律规范 2.法律实施。
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形成。
、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依据,没有一定的法律规范就不会有相应的法律关系。
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消灭的直接前提条件。
所谓的法律事实,就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亡的客观情况。
十九.法律实施:法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施施行。
方式:法的适用,法的执行与法的遵守。
二十.我国社会主义发适用的基本原则:1.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2.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3.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原则4.走群众路线原则5.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二十一.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特点:1承担法律责任的最终依据是法律2.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分类:1民事责任2行政责任3.刑事责任4违宪责任构成要件:主体,违法行为,主观态度,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二十二.法律责任的免责:是指法律责任由于出现法定条件被部分或全部地免除。
形式:1时效免责,即法律责任经过了一定的期限后而免除。
2不诉及协议免责,是指如果受害人或有关当事人不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就实际上被免除,或者受害人与加害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协商同意的免责。
3.自首、立功免责,是指对那些违法之后有立功表现的人,免除其部分和全部的法律责任。
4因履行不能而免责,即在财产责任中,在责任人确实没有能力履行或没有能力全部履行的情况下,有关的国家机关免除或部分免除其责任。
二十三.法律制裁包括:1刑事制裁2民事制裁3行政制裁4违宪制裁民法总论民法的概念: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法律部门,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民法的性质:民法是市民法、民法是私法、民法是权利法三.民法基本原则的定义:是民事立法、民事司法与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四.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一)平等原则:也称法律地位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平等的法律人格,其中平等以独立为前提,独立以平等为归宿。
是民法最基本、最根本的一项原则。
(二)自愿原则: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能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核心:合同自由原则。
(三)公平原则: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四)诚实信用原则:指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必须意图诚实、善意、行使权力不侵害他人与社会的利益。
(五)守法原则: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
(六)公序良俗原则: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五.民事法律关系概念:是指由民法规范调整的发生于民事主体之间的具体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要素:主体(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自然人,法人是最基本的民事主体,国家是特殊的民事主体。
):必须具备民事权利能力(法律赋予主体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或资格)和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赋予主体以自己的行为参加民事活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客体(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负有的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
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六.自然人:指基于出生而为民事权利和义务主体的人。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在法律上能为完全有效的法律行为的人。
包括:18周岁以上和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2无行为能力人:指不能为有效法律的人。
包括:10周岁以下未成年和不能独立处理自己事务,经法院宣告丧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
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七.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住所下落不明达两年,经厉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八.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住所下落不明满四年(战争和意外事故满两年),经厉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九.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特征:1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
2法人是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
3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组织。
4法人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社会组织。
是十.法人成立的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经营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十一.民事法律行为: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领域内基于其意志所实施的,能够产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包括:合同行为、遗嘱行为、婚姻行为、收养行为等。
十二.意思表示:指行为人把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的内心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
三要素:目的意思、效果意思和表示行为。
前二者为主观条件,后者为客观条件。
十三.代理:指代理人依据被代理人的意思为被代理人的利益独立与第三人为一定的行为,被代理人取得该行为的法律效果。
性质:1代理人须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
2代理人须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代理活动。
3代理行为的效果直接归属被代理人。
分类:委托代理(授权代理,意定代理):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发生的代理;法定代理: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发生的代理,适用于被代理人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指定代理:基于法院或有关机关的指定而发生的代理。
十四.无权代理:指代理人不具有代理权所实施的代理行为。
1根本未经授权的代理2超越代理权限的代理3代理权已经终止后的代理(无权代理行为不一定当然发生法律效力)表见代理: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基于此种信赖与无权代理人交易,由此造成的法律效果由法律强制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
满足条件:1客观上存在使善意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拥有代理权的利用。
2第三人为善意且无过失。
3无权代理人与第三人所作出的行为符合法律行为的一般有效要件和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
十五.时效:指一定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的期间即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
特点:1时效是民事法律事实,它是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依据。
2时效是事件。
3时效具有强行性。
分类:取得时效和诉讼时效。
十六.诉讼时效:又称消灭时效,指权利不行使的事实状况持续一定的期间,发生胜诉权消灭的一种时效制度。
分类: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2特殊诉讼时效:短期诉讼时效(时效期间不足两年的诉讼时效)、长期诉讼时效(2<期间<20)、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为20年)。
十七.诉讼时效的中止:指诉讼时效进行至最后一段期间(最后6个月)内,因一定的法定事由发生,阻碍权利人行使权利或提前诉讼,因而依法发生的,诉讼时效期间展示停止计算的制度。
导致中止的事由:1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2其他障碍十八.诉讼时效中断:指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点的法定事由致使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失效,待中断事由消失后,诉讼时效又从中断完成时重新开始计算。
中断的法定事由:1起诉2请求3承认。
十九.诉讼时效的中断与诉讼中止的不同点:1发生的事由性质不同:中止的事由是当事人不能控制的客观情况;而中断的事由是当事人的主观行为。
2法律后果不同:中止的后果是暂停时效进行的计算,待中止事由消除后,再从已经进行过的时效期间,继续进行到届满;而中断的事由是使已经进行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再从中断完成时重新计算。
二十.诉讼时效的延长:指法院对于已经届满的诉讼时效期间,依法予以延长。
物权法一.物权: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特定的物而享受其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