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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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招牌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招牌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招牌设置管

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02.12

•【字号】成城发〔2020〕12号

•【施行日期】2020.03.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管理

正文

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招牌设置管理实施

办法》的通知

成城发〔2020〕12号市政府火车站管委办,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生态环境和城市管理局,各区(市)县综合执法(城市管理)部门,市城管执法总队、数字监管中心,委属相关单位、机关相关处室:

根据《成都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等规定,我委制定了《成都市招牌设置管理实施办法》,并经2020年第5次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20年2月12日

成都市招牌设置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本市招牌设置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城市容貌标准》、《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成都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

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范围内临街(路)户外招牌设置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术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招牌,是指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在自有或租赁的经营(办公)地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或建筑用地范围内设置的,用于表示名称、字号、商号等内容的标牌、标志、灯箱、字体符号。

招牌按照设置类型,可分为建筑物(除党政机关)名称招牌、商家(单位)名称招牌、其他特殊标示(牌);按照设置位置,可分为附着式招牌、落地式招牌;按照设置形式,可分为独立式招牌、组合式招牌。

成都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成都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成都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随着城市的发展和现代化建设的推进,户外广告作为一种重要的市

场推广手段,越来越受到企业和商家的青睐。然而,由于过度的户外

广告数量和乱贴乱放等问题,对城市形象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影响。为

了规范成都市内的户外广告管理,维护良好的城市环境和广告市场的

有序发展,成都市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户外广告管理规定。本文将详

细介绍这些规定,以便全面了解和遵守。

一、广告申请及审核程序

1. 广告类别划分

成都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将广告划分为商业广告、公益广告和政府

宣传广告三大类。商业广告主要是以商品、服务等商业性质为目的的

广告;公益广告是为了公益事业等非商业性质目的而发布的广告;政

府宣传广告则是由政府部门发布的与政府工作相关的广告。

2. 广告申请流程

广告发布者必须依法办理广告申请手续。申请人需要向成都市广告

管理部门递交申请材料,包括广告设计稿、发布地点及时间等相关信息。广告管理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方可发布广告。

二、广告发布场所和限制

1. 广告发布场所

成都市规定了合法的广告发布场所,主要包括街道、广场、公园、交通工具、建筑物等公共区域,以及商场、超市、餐厅等商业场所。广告发布者必须选择在规定的场所发布广告,不得私自在禁止发布广告的区域张贴、悬挂广告。

2. 广告发布限制

为了保护城市形象和市民的生活权益,成都市对广告发布做出了以下限制:

(1)不得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社会道德及公序良俗的广告内容;

(2)不得在文物保护单位、旅游景区等特定区域发布影响美观和环境的广告;

(3)不得在交通要道、桥梁、高架桥等危险地段发布影响交通安全的广告;

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暂行规定

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暂行规定

四川省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经管

暂行规定(2003年3月29日成都市人民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3年4月28日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96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户外广告及招牌的设置规划和经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经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外环路(含外环路以外500M)以内区域和机场高速路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及其相关活动的经管。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在道路、广场、绿地、机场、车站、码头、水域等公共场所和建(构)筑物上,利用文字、图像、实物造型、气体填充物等表达方式,设置、张贴、悬挂户外广告的行为。本规定所称招牌设置,是指在经营(办公)地建(构)筑物或其设施上设置用于表示名称的标牌、标志、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的行为。

第四条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服从城市规划,符合美化城市

的要求,不得影响城市景观。

第五条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经管工作。规划、工商、建设、交通、旅游、园林、市政公用、城管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二章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第六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容、工商、交通等有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划分设置区和禁止设置区。在禁止设置区内,不得设置任何形式的户外广告。

第七条在户外广告设置区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和文物保护单位、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2005年12月6日成都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6年3月31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根据2007年10月25日成都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2008年1月16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修正2008年1月16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户外广告及招牌的规划、设置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范围包括:本市中心城规划区;区(市)县城镇规划区;独立工业区、经济开发区、居民小区、旅游景区、景点等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管高速公路和国省干线公路及其两侧80米范围。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在道路、广场、绿地、机场、车站、码头、水域等公共场所和建(构)筑物(以下统称载体)上,利用文字、图像、电子显示牌(屏)、实物实体造型等表达方式设置、张贴、书写、嵌入、悬挂广告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招牌设置,是指在经营(办公)地建(构)筑物或其设施上设置用于表示名称的标牌、标志、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的行为。

第四条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符合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划,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五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工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规定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

成都市招牌管理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74号]

成都市招牌管理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74号]

成都市招牌管理办法

正文:

----------------------------------------------------------------------------------------------------------------------------------------------------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

(第74号)

《成都市招牌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王荣轩

一九九九年九月七日

成都市招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招牌的设置,加强招牌管理,发挥其美化市容、方便群众消费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成都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招牌,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或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下同),在其核准登记的经营地(办公地)设置的,含有国家有权机关依法核准登记名称的横匾、挂牌、灯箱、霓虹灯等。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招牌的设置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全市招牌的监督管理。

公安、建设、规划、市容环卫、市政、教育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招牌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设置招牌,必须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并经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设在区(市)县的分局核准,取得招牌登记证。

第六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申请办理招牌核准手续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设置招牌申请书;

(二)原登记注册机关加盖鲜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有权机关批准的名称证明;

28.6四川省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暂行规定

28.6四川省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暂行规定

四川省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

暂行规定

(2003年3月29日成都市人民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审议

通过2003年4月28日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96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户外广告及招牌的设置规划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外环路(含外环路以外500米)以内区域和机场高速路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及其相关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在道路、广场、绿地、机场、车站、码头、水域等公共场所和建(构)筑物上,利用文字、图像、实物造型、气体填充物等表达方式,设置、张贴、悬挂户外广告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招牌设置,是指在经营(办公)地建(构)筑物或其设施上设置用于表示名称的标牌、标志、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的行为。

第四条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服从城市规划,符合美化城市的要求,不得影响城市景观。

第五条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

置的监督管理工作。规划、工商、建设、交通、旅游、园林、市政公用、城管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二章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第六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容、工商、交通等有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划分设置区和禁止设置区。

在禁止设置区内,不得设置任何形式的户外广告。

第七条在户外广告设置区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和文物保护单位、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成都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成都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成都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户外广告是指在建筑物、道路、公共场所等户外空间中展示的广告形式。为了规范成都市的户外广告及其管理,保护城市形象和市民的生活环境,成都市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一、广告主体资质要求

在成都市投放户外广告需具备相应资质和许可证明文件。广告主体应具备合法经营资格,并向相关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没有经过备案的广告将被视为非法广告,违规者将受到相应处罚。

二、广告内容及宣传方式的限制

1.政治敏感、违法违规内容不得出现在户外广告中,包括但不限于涉及国家安全、煽动民族仇恨、传播淫秽色情等内容。

2.广告主体不得虚假宣传,不得做出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3.广告宣传方式应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使用不雅、低俗的形象、言语。

三、广告投放区域与规范

1.禁止在道路交通要道、机场、车站等特定区域设置影响交通安全的广告牌。

2.广告布设应遵守城市规划和保护历史文化建筑的要求,不得损害建筑物外观和城市形象。

3.禁止在公共场所、住宅小区等非商业区域设置与环境不协调的大

型户外广告设施。

四、广告投放时长与频次

1.广告投放时间应符合城市管理规定,不得影响市民正常生活。

2.广告更替应遵循一定周期,避免过度频繁地更换广告内容。

五、广告设施维护与日常管理

1.广告设施应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确保其安全可靠。

2.广告主体应对设施周边环境进行清洁和维护,保持整洁美观。

3.广告设施的设计、布局应符合安全标准,确保不对公共安全造成

威胁。

六、违规行为的处理与处罚

对于违反成都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的行为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

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等。

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市人民政府、施行时间:)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户外广告及招牌的规划、设置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范围包括:本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五城区行政区划范围;外环路外侧500米以内区域的相关区县行政区划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管高速公路和国省干线公路及其两侧80米范围。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在道路、广场、绿地、机场、车站、码头、水域等公共场所和建〈构〉筑物(以下统称载体)上,利用文字、图象、电子显示牌(屏〉、实物实体造型等表达方式设置、张贴、书写、嵌入、悬挂广告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招牌设置,是指在经营(办公)地建〈构) 筑物或其设施上设置用于表示名称的标牌、标志、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的行为。

第四条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符合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划,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五条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工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规定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园林、工商、气象、城管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二章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第六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容环境、交通等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公布实施。

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公共载体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相关区县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辖区范围内非公共载体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报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施行。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管高速公路和国省干线公路及其两侧规定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星随平野阔,月涌大江流。临渊羡鱼,不如退而结网。桐花万里丹山路,雏凤清于老凤声。古人学问无遗力,少壮功夫老始成。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字号: 颁布日期:2006/04/04实施日期:2006/06/01时 效 性:现行有效发文文号:颁布单位:地方人大常务委员会 (2005年12月6日成都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6年3月31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2006年4月4日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户外广告及招牌的规划、设置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范围包括:本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五城区行政区划范围;外环路外侧500米以内区域的相关区县行政区划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管高速公路和国省干线公路及其两侧80米范围。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在道路、广场、绿地、机场、车站、码头、水域等公共场所和建(构)筑物(以下统称载体)上,利用文字、图象、电子显示牌(屏)、实物实体造型等表达方式设置、张贴、书写、嵌入、悬挂广告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招牌设置,是指在经营(办公)地建(构)筑物或其设施上设置用于表示名称的标牌、标志、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的行为。 第四条 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符合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划,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五条 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工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规定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园林、工商、气象、城管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二章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第六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容环境、交通等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公布实施。 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公共载体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相关区县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辖区范围内非公共载体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报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施行。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管高速公路和国省干线公路及其两侧规定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

牌设置管理条例

The pony was revised in January 2021

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2005年12月6日成都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6年3月31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户外广告及招牌的规划、设置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范围包括:本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五城区行政区划范围;外环路外侧500米以内区域的相关区县行政区划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管高速公路和国省干线公路及其两侧80米范围。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在道路、广场、绿地、机场、车站、码头、水域等公共场所和建〈构〉筑物(以下统称载体)上,利用文字、图象、电子显示牌(屏〉、实物实体造型等表达方式设置、张贴、书写、嵌入、悬挂广告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招牌设置,是指在经营(办公)地建〈构)筑物或其设施上设置用于表示名称的标牌、标志、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的行为。

第四条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符合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划,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五条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工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规定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园林、工商、气象、城管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第二章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2008年修正)

2005年12月6日成都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6年3月31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7年10月25日成都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2008年1月16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的《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户外广告及招牌的规划、设置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范围包括:本市中心城规划区;区(市)县城镇规划区;独立工业区、经济开发区、居民小区、旅游景区、景点等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管高速公路和国省干线公路及其两侧80米范围。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在道路、广场、绿地、机场、车站、码头、水域等公共场所和建(构)筑物(以下统称载体)上,利用文字、图像、电子显示牌(屏)、实物实体造型等表达方式设置、张贴、书写、嵌入、悬挂广告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招牌设置,是指在经营(办公)地建(构)筑物或其设施上设置用于表示名称的标牌、标志、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的行为。

第四条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符合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划,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

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字号: 颁布日期:2006/04/04实施日期:2006/06/01时 效 性:现行有效发文文号:颁布单位:地方人大常务委员会 (2005年12月6日成都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6年3月31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2006年4月4日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户外广告及招牌的规划、设置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范围包括:本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五城区行政区划范围;外环路外侧500米以内区域的相关区县行政区划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管高速公路和国省干线公路及其两侧80米范围。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在道路、广场、绿地、机场、车站、码头、水域等公共场所和建(构)筑物(以下统称载体)上,利用文字、图象、电子显示牌(屏)、实物实体造型等表达方式设置、张贴、书写、嵌入、悬挂广告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招牌设置,是指在经营(办公)地建(构)筑物或其设施上设置用于表示名称的标牌、标志、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的行为。 第四条 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符合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划,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五条 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工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规定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园林、工商、气象、城管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二章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第六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容环境、交通等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公布实施。 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公共载体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相关区县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辖区范围内非公共载体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报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施行。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管高速公路和国省干线公路及其两侧规定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七条 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是行政机关审批户外广告设置的主要依据。 第八条

成都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成都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成都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一、总则

为规范和管理成都市户外广告市场,提升城市形象,保护市民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成都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户外广告,包括但不限于墙体广告、立柱广告、路灯杆广告、招牌广告等。

三、广告主体

1. 广告主体必须具备合法的广告经营资质,并按照市场竞争原则参与广告投放。

2. 广告主体在投放广告前,应向成都市广告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提供相应的广告内容及设计效果图等材料。

四、广告内容

1. 广告内容应健康、积极,不得含有虚假、违法等信息,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2. 广告内容应符合道德规范,不得宣扬淫秽、恶俗、暴力等内容。

五、广告地点

1. 广告需根据规划要求进行选址,不得影响城市道路交通秩序、绿

化环境和市容市貌。

2. 广告地点应与周边建筑物风格相协调,并符合建筑安全规范。

六、广告形式

1. 广告形式可以是文字、图片、图形等多种形式,但不得违反法律

法规的限制。

2. 广告形式应根据广告主体的实际需求,与所投放地区环境相适应,不得影响市民的正常出行和居住。

七、广告时长和频次

1. 广告时长和频次应根据广告内容和形式进行科学设置,不得超出

市场竞争的合理范围。

2. 广告时长和频次不得干扰市民的正常生活秩序,尤其是晚间和宵

禁时段。

八、广告收费

1. 广告收费应按照市场原则进行,广告主体与广告发布媒体可自行

协商确定广告费用标准。

2. 广告发布媒体应及时向广告主体提供广告投放效果报告,并与广

告主体共同探索合作方式,提升广告投放的效果和回报。

成都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2012)

成都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2012)

成都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2012)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成都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12.11.30

•【字号】

•【施行日期】2013.02.01

•【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广告管理

正文

成都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2012年8月31日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12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规划、设置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下列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一)中心城区;

(二)区(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

(三)镇(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

(四)工业集中发展区、农村新型社区等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五)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管高速公路和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及其两侧建筑

控制区范围。

前款第四项所列区域范围,由区(市)县人民政府划定、公布,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下列载体,以文字、图像、电子显示装置、实物实体造型等表达方式向户外公共空间发布广告的行为:(一)建筑物及其附着地块、附属设施;

(二)桥梁、广场、隧道等构筑物及其附着地块、配套设施;

(三)道路、公共绿地、水域等公共开敞空间;

(四)报刊亭、地名标志物、信息亭、电话亭、客运出租汽车停靠站点牌、公共汽车候车亭和停靠站点牌(桩)等市政设施;

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txt心若无尘,一花一世界,一鸟一天堂。我曾经喜欢过你,现在我依然爱你希望月亮照得到的地方都可以留下你的笑容那些飘满雪的冬天,那个不带伞的少年,那句被门挡住的誓言,那串被雪覆盖的再见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字号: 颁布日期:2006/04/04实施日期:2006/06/01时 效 性:现行有效发文文号:颁布单位:地方人大常务委员会 (2005年12月6日成都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6年3月31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2006年4月4日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户外广告及招牌的规划、设置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范围包括:本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五城区行政区划范围;外环路外侧500米以内区域的相关区县行政区划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管高速公路和国省干线公路及其两侧80米范围。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在道路、广场、绿地、机场、车站、码头、水域等公共场所和建(构)筑物(以下统称载体)上,利用文字、图象、电子显示牌(屏)、实物实体造型等表达方式设置、张贴、书写、嵌入、悬挂广告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招牌设置,是指在经营(办公)地建(构)筑物或其设施上设置用于表示名称的标牌、标志、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的行为。 第四条 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符合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划,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五条 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工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规定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园林、工商、气象、城管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二章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第六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容环境、交通等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公布实施。 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公共载体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相关区县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辖区范围内非公共载体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报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施行。

成都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成都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成都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户外广告是城市发展的重要一环,它起到了宣传推广、商业交流和

城市形象塑造的作用。然而,随着城市化的发展,许多城市面临着户

外广告管理的挑战。为了保持城市的整洁和美观,许多城市都制定了

相应的户外广告管理规定。本文将以成都市为例,探讨其户外广告管

理规定并分析其对城市发展的影响。

一、广告审批机构

成都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指定了成都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为广

告审批机构。该机构负责审批、管理和监督成都市内的户外广告。此

举可以确保广告的合法性和规范性,有助于维护城市形象和居民权益。

二、广告准入条件

根据成都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内投放户外

广告前都需要遵守一系列准入条件。首先,广告主必须具备合法有效

的经营执照和营业场所。其次,广告内容必须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

观和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含有违反公序良俗、误导消费者的内容。最后,广告的形式和布置必须符合城市美观和安全的要求,不得

阻碍交通和城市基础设施的正常运行。

三、广告区位规定

成都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对广告投放的区位进行了明确规定。根据

规定,某些特定区域,例如历史文化街区、风景名胜区和保护区等,

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这是为了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生态环境的完整性,

避免广告对这些区域的视觉污染。此外,规定还明确了广告在街道、

公园和广场等公共场所的设置条件,以保证广告与周围环境的协调。

四、广告数量和尺寸限制

为了避免过度投放和视觉干扰,成都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规定了广

告数量和尺寸的限制。根据规定,每平方公里的广告密度不得超过一

定数量。同时,广告牌尺寸也受到限制,不得超过一定面积和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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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2008年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户外广告及招牌的规划、设置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范围包括:本市中心城规划区;区(市)县城镇规划区;独立工业区、经济开发区、居民小区、旅游景区、景点等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管高速公路和国省干线公路及其两侧80米范围。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在道路、广场、绿地、机场、车站、码头、水域等公共场所和建(构)筑物(以下统称载体)上,利用文字、图像、电子显示牌(屏)、实物实体造型等表达方式设置、张贴、书写、嵌入、悬挂广告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招牌设置,是指在经营(办公)地建(构)筑物或其设施上设置用于表示名称的标牌、标志、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的行为。

第四条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符合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划,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五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工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规定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园林、工商、气象、城管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

第二章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第六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管理、交通等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公布实施。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公共载体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区(市)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辖区范围内非公共载体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报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施行。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管高速公路和国省干线公路及其两侧规定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七条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是行政机关审批户外广告设置的主要依据。

第八条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应当规划适量的公益广告点位。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危及建(构)筑物安全的;

(二)利用建筑物屋顶的;

(三)利用树木或者损毁绿地的;

(四)利用临街建筑物玻璃的;

(五)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确定的不得设置广告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按相应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设置、制作、安装户外广告设施;

(二)配置的夜景光源,不得与道路交通标志、信号相近似;

(三)不得影响相邻单位或住户的通风、采光;

(四)不得影响道路通行或阻塞消防通道;

(五)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户外广告设置管理

第十一条利用公共载体设置户外广告的,载体使用权应通过拍卖、招标的方式取得;利用非公共载体设置户外广告的,载体使用权可通过协议、拍卖等方式取得。载体使用权拍卖、招标的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户外广告载体使用权可依法转让,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转让的除外。

第十三条五城区利用公共载体设置户外广告的,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在其他区(市)县范围内利用公共载体设置户外广告的,向所在区(市)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利用非公共载体设置户外广告的,向所在区(市)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在市管高速公路和国省干线公路及其两侧规定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的,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文件材料:(一)载体使用权证明;

(二)载体位置关系图;

(三)户外广告设施设计图及效果图;

(四)户外广告设施制作说明及安全维护措施;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户外广告设置申请7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设置条件的,颁发《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对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资料。在规定时间内申请人未补充材料的,视同撤回申请。申请人仍需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重新申请。

第十五条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期限不超过3年。期满需继续设置的,设置者应于期满前30日内向原审批部门申请延期设置。期满后不再设置或者未取得延期设置许可的,设置者应于户外广告设置期满后20日内自行拆除户外广告及其设施。

电子显示牌(屏)可以适当延长设置许可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6年。

第十六条户外广告应当按批准的位置、形式、规格、效果图进行设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按设置审批程序办理。

户外广告内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户外广告设施每年连续发布公益广告的时间不得少于15天。

户外广告设施在招商期间必须以公益广告进行覆盖。户外广告设施招商内容可以与公益广告同时发布,但招商内容只能位于公益广告下方,所占面积不得超过该户外广告面积的五分之一。

第十八条因举办大型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需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申请人应当提前向所在区(市)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企业、事业单位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

(三)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的形式和范围;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五城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申请3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转报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初审意见7日内征求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并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其他区(市)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申请5日内征求公安等有关部门意见并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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