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并重新印发《安徽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收缴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重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重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1.16•【字号】皖自然资规〔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重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皖自然资规〔2024〕1号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为加强我省重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及资金管理,提高项目管理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生态系统保护修复,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安徽省重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2024年1月1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申报和入库审查第三章项目设计审查第四章资金分配下达第五章项目实施管理第六章项目验收与后期管护第七章资金使用和绩效管理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九章附则安徽省重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重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及资金管理,提高项目管理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生态系统保护修复,依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项目规范实施和监督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1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重点生态保护修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1〕100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南(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38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是指省自然资源厅和省财政厅牵头监管的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等省级资金支持的工程项目。
水土保持收费标准
水土保持收费标准
(一)计费标准
根据安徽省水利厅《关于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咨询服务费用计列的指导意见》中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费: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的规定,初步设计和施工图阶段的水土保持勘测设计费按该文件执行。
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费可参考表1标准计列。
表1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费计列标准
(二)本次计价
本项目按最低收费标准计算,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费为52万元。
根据项目的范围、内容和要求,按照有关收费标准,本着“相互支持,合
理取费”的原则,对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计价N元,含专家评审、差旅、税费综合费用。
水土保持补偿费防治费收缴中遇到的主要问题及其对策
水土保持补偿费防治费收缴中遇到的主要问题及其对策
梁国荣
【期刊名称】《水土保持研究》
【年(卷),期】1998(5)2
【摘要】水土保持补偿费、防治费的收缴,直接关系到防治水土流失和山区经济建设的速度。
在收缴中遇到很多问题,直接影响收费进度。
究其原因:宣传力度不够,干群有抵触情绪;自身有畏难情绪和县乡两级理不顺。
解决问题办法:一是深入开展宣传教育,对收费问题形成法制观念;二是完善统一收费体制,把多方面积极性聚拢起来;三是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执法收费队伍人员的办事能力;四是抓好正反两方面典型充分显示法律的威慑力;五是有关部门密切协作,形成收缴行动的立体攻势。
【总页数】3页(P29-31)
【关键词】水土保持;收费;对策
【作者】梁国荣
【作者单位】河北省平泉县水利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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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收缴水土保持补偿费问题 [J], 王兰;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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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安徽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土保持补偿费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征收并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治理的资金。
第三条水土保持补偿费全额上缴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第四条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缴库、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价格、人民银行、审计部门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第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1-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前款所称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包括:(一)取土、挖砂、采石(不含河道采砂);(二)烧制砖、瓦、瓷、石灰;(三)排放废弃土、石、渣。
第六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
开办生产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限负责征收。
其中,由水利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生产建设活动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第七条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下列方式计征:(一)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在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在开采期间,对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计征,对石油、天然气按照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每年计征。
安徽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安徽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土保持补偿费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征收并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治理的资金。
第三条水土保持补偿费全额上缴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第四条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缴库、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价格、人民银行、审计部门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第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1-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前款所称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包括:(一)取土、挖砂、采石(不含河道采砂);(二)烧制砖、瓦、瓷、石灰;(三)排放废弃土、石、渣。
第六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
开办生产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限负责征收。
其中,由水利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生产建设活动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第七条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下列方式计征:(一)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在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在开采期间,对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计征,对石油、天然气按照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每年计征。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用土地及安置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用土地及安置移民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移民与其他人员安置【发文字号】皖政[1993]4号【发布部门】安徽省政府【发布日期】1993.01.13【实施日期】1993.01.13【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有关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4月24日实施日期:2002年4月24日)废止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用土地及安置移民办法》的通知(1993年1月13日皖政〔1993〕4号)省人民政府1985年发布的《安徽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用土地及安置移民办法》,施行8年来,有力地促进了全省水利水电建设。
但因近年物价变动影响,原规定的部分标准明显偏低,已不适应当前我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
1992年12月3日,省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决定,对《安徽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用土地及安置移民办法》第八、九、十条等作适当修改。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改后的《安徽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用土地及安置移民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用地,妥善安置移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和《安徽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水电工程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为农业生产服务的设施。
一切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包括行蓄洪区庄台建设,都应按照节约用地、合理用地的原则,进行规划、设计和施工,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办理征地手续。
严禁乱占滥用土地。
第三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凡涉及淹占土地、迁移居民的,都必须认真编制移民安装规划,提出占用土地、拆迁房屋和移民人口的数量,移民安置设想,移民费用框算等,作为工程设计任务书的组成部分,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批。
设计任务书经批准后,有关地方的人民政府应组织工程设计等单位,核实征地、移民的实物数量,根据当地资源和经济状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移民安置方案。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7.12.24•【分类】其他正文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下简称《水土保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和水土保持设施、防治水土流失的义务,必须遵守《水土保持法》、《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水土保持是一项长期坚持的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领导,将水土保持工作列为重要职责。
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水土保持工作的制度。
第四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级负责本辖区的水土保持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和贯彻执行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查处造成水土流失的违法行为;(二)负责水土保持查勘,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三)分级负责审批并监督执行水土保持方案;(四)对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五)组织开展水土保持科学研究、人才培训、技术推广工作;(六)负责水土保持经费、物资的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计划、财政、物价、城建、交通、能源、地矿、建材、乡镇企业、农业、林业、土地、环保等有关部门要协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水土保持工作,并负责本行业应当承担的水土流失防治任务。
乡、镇(含街道,下同)水土保持工作,有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日常工作由乡、镇水利水土保持站承担。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专项资金,组织实施,并随财政收入的增加逐年增加。
有水土流失防治任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从小型农田水利水土保持补助费中安排百分之二十以上用于水土保持工作,并采取多种形式、多渠道筹集资金。
第七条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已开垦种植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结合基本农田建设制定退耕计划,在本办法颁布实施后二年内逐步退耕,植树种草或者修建梯田。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村水利工程水费征收管理政策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村水利工程水费征收管理政策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9.17•【字号】皖政办[2002]63号•【施行日期】2002.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村水利工程水费征收管理政策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2]6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物价局、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村水利工程水费征收管理政策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九月十七日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村水利工程水费征收管理政策的意见(省物价局、省水利厅二00二年九月)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规范农村水利工程水费和农机监理收费管理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2]38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对于规范农村水利工程水费征收管理、制止乱收费起到了积极作用。
为全面贯彻《通知》精神,现就有关政策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通知》与68号令衔接问题。
《通知》是在《安徽省水利工程水费收交、使用和管理办法》(省政府68号令)基础上,根据我省农村税费改革的需要和农村水利工程水费管理现状出台的,是对省政府68号令的调整、补充和完善,目的是进一步规范农村水利工程征收管理,制止乱收费,减少农民不合理生产性开支,各地、各有关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凡《通知》中未涉及的有关政策,仍按省政府68号令执行。
二、关于渠首引进水量问题。
由于各灌区水利工程配套情况不同,渠首难以统一,因此,各地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结合灌区的工程状况,由水利部门和用水户共同确定渠首计量点。
渠首计量点要尊重农民权益,应尽量接近直接用水农户。
输水损耗,原则上由水利部门与用水户共同承担,但用水户承担的损耗不得超过其实际用水量的10%—30%,并计入用水定额。
(完整版)河道治理水土保持方案
目录前言 (8)1 编制总则 (11)1.1编制目的和意义 (11)1.2编制依据 (11)1.2.1法律、法规 (11)1。
2.2部委规章 (12)1.2.3规范性文件及地方规章 (12)1.2.4标准、规范 (13)1.2。
5技术文件及资料 (13)1。
3方案编制深度和设计水平年 (13)2 项目及项目区概况 (15)2.1项目概况 (15)2.1。
1工程地理位置 (15)2。
1。
2项目组成及规模 (15)2。
1。
3工程任务 (17)2.1.4工程布置 (18)2。
1.5工程占地 (18)2.1。
6拆迁安置 (20)2。
2工程施工 (20)2.2。
1施工条件 (20)2。
2.2施工交通运输 (21)2.2.3施工总布置 (21)2.2。
4主体工程施工 (22)2.2。
5施工导流 (24)2.2.6施工过程中水土流失影响分析 (25)2。
3土石方平衡 (25)2.3.1土石方平衡 (25)2。
3。
2弃渣流向 (27)2.4施工进度计划 (27)2.5项目区概况 (27)2。
5.1地形地貌 (27)2。
5。
2土壤、植被 (28)2.5.3气象与水文 (28)2.5。
4工程地质 (29)2。
5。
5河流水系 (29)2.6水土流失现状 (29)2.6.1水土流失现状 (29)2.6。
2水土保持现状 (30)2.6。
3水土流失成因分析 (31)2.7社会经济情况 (32)3 工程建设过程中新增水土流失预测 (34)3.1预测基础 (34)3.2项目区水土流失特点 (34)3。
3预测时段 (35)3.4预测内容和方法 (35)3。
4.1 扰动原地貌、损坏土地和植被面积预测 (35)3。
4。
2弃土、弃石、弃渣量预测 (36)3。
4。
3损坏水土保持设施预测 (37)3。
4。
4 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面积及流失总量的预测 (38)3。
5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危害预测 (41)3.6指导性意见 (42)4 水土流失防治方案 (43)4.1防治原则和目标 (43)4。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水利工程运行维护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水利工程运行维护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1.09.26•【字号】皖财农〔2021〕895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水利工程运行维护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省水利厅有关直属单位:为加强和规范省级水利工程运行维护经费使用管理,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制定了《安徽省省级水利工程运行维护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水利厅2021年9月2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使用范围第三章预算管理第四章项目管理第五章资金管理第六章附则安徽省省级水利工程运行维护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级水利工程运行维护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促进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发挥水利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皖发〔2019〕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水利工程运行维护经费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省级水利工程运行、维修、养护等项目支出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省级水利工程运行维护经费政策实施期限为2022年-2026年,到期前由省水利厅会同省财政厅适时开展相关评估工作,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继续实施或调整完善。
第二章使用范围第四条水利工程运行维护经费主要用于河道堤防工程、水闸工程、水库工程、泵站工程、灌区工程、水文设施设备等的正常运行、维修、养护等。
水利工程运行维护经费主要包括:日常运行维护管理经费、工程除险加固经费、管理设施维修改造经费、管理区保护利用经费等。
(一)日常运行维护管理经费主要用于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维修养护、保养保洁、物料动力消耗、检查监测、河道监测、安全鉴定与评价、白蚁等生物病害防治、管理资料整编、安全生产,必要的项目审计和水利工程运行管理行业监管等。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79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79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2.01•【字号】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79号•【施行日期】2017.1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79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17年11月22日省人民政府第1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省长李国英2017年12月1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为维护省政府规章的权威性、严肃性,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向纵深发展,营造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良好政策环境,现决定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等11部省政府规章作如下修改:一、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作出修改将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有管辖权的河道主管机关或者省河道主管机关设置的水工程管理单位审查同意;未经河道主管机关或者省河道主管机关设置的水工程管理单位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删去第二款。
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堤防两侧营造防护林木,必须符合防洪安全要求。
“河道堤防的防护林木,由河道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营造和管理。
护堤护岸林木,不得任意砍伐。
采伐护堤护岸林木的,应当依法办理采伐许可手续,并完成规定的更新补种任务。
进行抚育、更新性采伐和用于防汛抢险的采伐,按照国家规定免交育林基金。
”删去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将第四十一条修改为:“河道堤防的工程维修养护经费,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由省、市、县人民政府分别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二、对《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作出修改将第十条修改为:“土葬改革区应当进行土葬改革。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2004年修正)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200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4.06.26•【字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5号•【施行日期】1995.1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1995年11月18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1月2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订《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等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下简称《水土保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和水土保持设施、防治水土流失的义务,必须遵守《水土保持法》、《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水土保持是一项长期坚持的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领导,将水土保持工作列为重要职责。
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水土保持工作的制度。
第四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级负责本辖区的水土保持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和贯彻执行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查处造成水土流失的违法行为;(二)负责水土保持查勘,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三)分级负责审批并监督执行水土保持方案;(四)对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五)组织开展水土保持科学研究、人才培训、技术推广工作;(六)负责水土保持经费、物资的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计划、财政、物价、城建、交通、能源、地矿、建材、乡镇企业、农业、林业、土地、环保等有关部门要协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水土保持工作,并负责本行业应当承担的水土流失防治任务。
(完整版)河道治理水土保持方案
某县某某河防洪治理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书目录前言 (5)1 编制总则 (8)1.1编制目的和意义 (8)1.2编制依据 (8)1.2.1法律、法规 (8)1.2.2部委规章 (9)1.2.3规范性文件及地方规章 (10)1.2.4标准、规范 (10)1.2.5技术文件及资料 (11)1.3方案编制深度和设计水平年 (12)2 项目及项目区概况 (13)2.1项目概况 (13)2.1.1工程地理位置 (13)2.1.2项目组成及规模 (13)2.1.3工程任务 (15)2.1.4工程布置 (16)2.1.5工程占地 (16)2.1.6拆迁安置 (18)2.2工程施工 (19)2.2.1施工条件 (19)2.2.2施工交通运输 (19)2.2.3施工总布置 (20)2.2.4主体工程施工 (20)2.2.5施工导流 (22)2.2.6施工过程中水土流失影响分析 (23)2.3土石方平衡 (24)2.3.1土石方平衡 (24)2.3.2弃渣流向 (25)2.4施工进度计划 (26)2.5项目区概况 (26)2.5.1地形地貌 (26)2.5.2土壤、植被 (27)2.5.3气象与水文 (27)2.5.4工程地质 (28)2.5.5河流水系 (28)2.6水土流失现状 (29)2.6.1水土流失现状 (29)2.6.2水土保持现状 (30)2.6.3水土流失成因分析 (31)1目录2.7社会经济情况 (31)3 工程建设过程中新增水土流失预测 (34)3.1预测基础 (34)3.2项目区水土流失特点 (34)3.3预测时段 (34)3.4预测内容和方法 (35)3.4.1 扰动原地貌、损坏土地和植被面积预测 (35)3.4.2弃土、弃石、弃渣量预测 (36)3.4.3损坏水土保持设施预测 (37)3.4.4 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面积及流失总量的预测 (37)3.5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危害预测 (41)3.6指导性意见 (41)4 水土流失防治方案 (43)4.1防治原则和目标 (43)4.1.1防治原则 (43)4.1.2 防治目标 (44)4.2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 (44)4.2.1项目建设区 (45)4.2.2 直接影响区 (45)4.3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 (46)4.3.1主体工程布局评价 (46)4.3.2工程比选方案水土保持评价 (46)4.3.3主体工程中具有水土保持功能工程评价 (46)4.3.4弃渣评价 (48)4.3.5施工工艺评价 (48)4.3.6综合评价 (48)4.4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水土保持措施布局 (49)4.4.1水土流失防治分区 (49)4.4.2水土保持措施布局原则及总体布局 (49)4.4.3分区防治措施布置 (51)4.5分区防治措施设计 (54)4.5.1设计原则 (54)4.5.2堤防工程防治区 (56)4.5.3河道工程防治区 (57)4.5.4建筑物工程防治区 (57)4.5.6弃土(渣)场防治区 (58)4.5.7工程管理区 (62)4.5.8施工营地及生产区 (63)4.5.9施工道路区 (63)4.5.10移民安置区 (64)4.6种草和造林技术要求 (64)4.6.1种草技术要求 (64)4.6.2造林技术要求 (65)2某县某某河防洪治理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书5 施工组织设计 (67)5.1水土流失防治项目与工程量 (67)5.2施工组织设计 (68)5.2.1设计原则 (68)5.2.2施工条件 (68)5.2.3施工组织形式 (69)5.2.4水土保持的施工质量要求 (69)5.4实施计划进度 (70)6 水土保持监测 (71)6.1监测目的 (71)6.2监测原则 (71)6.3监测内容 (72)6.4监测方法 (73)6.5监测点布设 (74)6.6监测时段及频次 (75)6.7监测设备、机构与人员 (75)6.8监测经费 (76)6.9监测实施保证措施 (76)7 投资估算和效益分析 (77)7.1投资估算 (77)7.1.1基本依据 (77)7.1.2投资价格水平年 (78)7.1.3编制办法及费用构成 (78)7.1.4基础单价 (78)7.1.5费用构成及计算标准 (79)7.1.6临时工程及独立费用 (79)7.1.7其他说明 (80)7.2投资估算表 (80)7.3效益分析 (85)7.3.1基础效益 (85)7.3.2社会效益 (85)7.3.3生态效益 (86)8 方案实施保证措施 (87)8.1组织领导措施 (87)8.2技术保障措施 (88)8.2.1法律、法规和技术培训 (88)8.2.2新工艺、新技术的应用 (88)8.2.3加强技术监督 (88)8.3资金来源与管理 (88)8.4质量保证措施 (89)8.4.1 落实施工组织设计 (89)3目录8.4.2 明确施工责任 (89)8.4.3 实行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监理制 (90)8.4.4 落实水土保持监测工作 (90)8.4.5 加强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 (90)8.4.6 落实方案组织实施方式 (91)8.4.7 切实做好竣工验收工作 (91)8.4.8 搞好档案管理工作 (92)9 结论与建议 (93)9.1结论 (93)9.2建议 (94)附件附件1: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设计委托书附件2:某县城市防洪工程水土保持有关问题的请示函附件3:某省人民政府皖政[1999]53号“关于划分全省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附件4:水土保持投资估算表附图附图1:工程位置图附图2:水系图附图3 项目区水土流失现状图附图4:项目区地形地貌图附图5:主体工程总体布置图附图6: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示意图附图7:水土保持措施总体布局图附图8:水土保持监测点位置示意图附图9:水土保持工程措施典型设计图附图10:水土保持植物措施典型设计图附图11:水土保持临时工程设计图4某县某某河防洪治理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书前言某县位于某省南部,皖南山区中部,长江支流青弋江的上游,地理位置为东经117°50′~118°21′,北纬30°00′~30°32′,全区土地总面积1669km2,辖7个镇7个乡,116个村委会,4.93万户,总人口16.16万人。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2.30•【字号】皖政办秘〔2017〕343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办秘〔2017〕343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安徽省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2月30日安徽省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各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水环境质量的管理职责,强化水环境目标管理,改善我省水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37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谁超标、谁赔付,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在全省建立以市级横向补偿为主、省级纵向补偿为辅的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机制。
将跨市界断面、出省境断面和国家考核断面列入补偿范围,实行“双向补偿”,即断面水质超标时,责任市支付污染赔付金;断面水质优于目标水质一个类别以上时,责任市获得生态补偿金。
新安江流域生态补偿的新安江街口断面和大别山区水环境生态补偿的淠河总干渠罗管闸断面按照各自签订的协议执行,暂不列入本办法补偿范围。
第三条省环保厅负责补偿断面的设置,按照国家要求组织开展断面水质监测工作,并根据环境管理需要调整断面设置和水质目标。
补偿断面水质年度目标根据省政府与各市政府签订的《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确定;未列入目标责任书的断面,水质年度目标根据《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2011—2030年)》确定。
省财政厅负责污染赔付金和生态补偿金的转移支付工作。
资金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环保厅另行制定。
安徽省水利厅、安徽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开展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奖代补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水利厅、安徽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开展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奖代补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水利厅,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6.27•【字号】皖水保〔2022〕59号•【施行日期】2022.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安徽省水利厅安徽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开展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奖代补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六安市、宣城市、池州市、六安市金安区、宣城市宣州区、池州市贵池区水利(水务)局、财政局:根据《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推动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奖代补的指导意见》(水保〔2021〕38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在六安市金安区、宣城市宣州区、池州市贵池区开展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奖代补试点工作。
现将《关于开展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奖代补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关于开展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奖代补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安徽省水利厅安徽省财政厅2022年6月27日关于开展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奖代补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根据《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推动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奖代补的指导意见》(水保〔2021〕38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在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中开展以奖代补试点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将推动以奖代补、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水土流失治理作为落实“两手发力”的具体举措。
推动以奖代补的核心是“变立项审批实施为建设主体自愿申报、自主建设;变先拨后建为先建后补”。
通过实施试点项目,撬动社会资本投入,拓宽资金渠道,加快水土流失治理步伐,基本建立多元化水土流失治理投入机制,显著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全面提升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水平和治理成效,形成一批可复制、易推广的成功经验。
二、试点期和试点县试点期为2022-2024年。
自2022年起,在六安市金安区、宣城市宣州区、池州市贵池区开展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奖代补试点工作。
安徽省水利工程水费收交使用和管理办法(试行)
安徽省水利工程水费收交使用和管理办法(试行)【法规类别】水利工程【发文字号】皖政[1984]58号【发布部门】安徽省政府【发布日期】1984.05.20【实施日期】1984.05.2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安徽省水利工程水费收交、使用和管理办法安徽省水利工程水费收交使用和管理办法(试行)(皖政[1984]58号1984年5月20日安徽省人民政府)第一条水利工程是综合利用水资源发展工农业生产、交通运输和改善城乡人民生活条件的重要生产设施。
为了有效地节约和充分利用水资源,维护好现有水利工程的完整和正常运行,充分发挥其效益,根据中共中央[1982]1号文件关于“城乡工农业用水应重新核定收费制度”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利用水利工程控制的水源进行灌溉、发电、航运、供水、养殖和得到排涝、防洪等效益以及其他消耗或引走水量的单位或个人,都必须按本办法向水利管理单位交纳水费。
水费纳入受益者的生产成本。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要支持水利管理单位做好水费收交工作,督促受益单位交纳水费。
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决定减免水费,更不得截留、挪用、扣压水利管理单位的水费。
第四条水利管理单位属于事业性质的生产服务单位,对水利设施和水资源应当搞好维护,改善经营管理,加强经济核算,讲求经济效益。
除切实做好水费的收交使用和管理工作外,并应积极开展多种经营,努力增加经济收入,逐步实现以水养水、自负盈亏。
第五条近期制订水费标准的基本原则是:保本自给,适当积累,以丰补欠。
水费标准以供(排)水成本为基础,水费成本包括:人员工资及附加,燃料、动力、折旧、大修,维修养护,管理费等。
农业水费计收折旧费,只暂提取设备和厂房部分。
第六条水费标准由水利管理单位通过成本核算,提出初步意见,经水利主管部门拟定方案,报所属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批准执行。
公开征求《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修订草案)》的修改意见
公开征求《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修订草案)》的修改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4.08.26•【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公开征求《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修订草案)》的修改意见《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修订草案)已经省十二届人大第十三次会议第一次审议,欢迎于9月8日前提出修改意见。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修订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统一领导,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水土保持工作协调机制,对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安排专项资金,并组织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
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实行各级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内容。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国土资源、环保、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土保持相关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义务,并有权对下列行为进行举报:(一)毁林或者毁草开荒,破坏植被的;(二)开垦荒坡地或者炼山的;(三)向江河、湖泊、水库、沟渠倾倒废弃砂、石、土或者尾矿废渣的;(四)破坏水土保持设施的;(五)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其他行为。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依法查处,并将查处情况告知举报单位或者个人。
经查证属实的,应当对举报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规划第六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5年组织开展1次全省水土流失调查,并公告调查结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水土流失调查结果、上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划定结果,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划定本行政区域的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并予以公告。
安徽省水利工程水费收交使用和管理办法(试行)
安徽省水利工程水费收交使用和管理办法(试行)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84.05.20•【字号】皖政[1984]58号•【施行日期】1984.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安徽省水利工程水费收交使用和管理办法(试行)(皖政(1984)58号1984年5月20日)一、总则第一条水利工程是综合利用水资源发展工农业生产、交通运输和改善城乡人民生活条件的重要生产设施。
为了有效地节约和充分利用水资源,维护好现有水利工程的完整和正常运行,充分发挥其效益,根据中共中央[1982]1号文件关于“城乡工农业用水应重新核定收费制度”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利用水利工程控制的水源进行灌溉、发电、航运、供水、养殖和得到排涝、防洪等效益以及其他消耗或引走水量的单位或个人,都必须按本办法向水利管理单位交纳水费。
水费纳入受益者的生产成本。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要支持水利管理单位做好水费收交工作,督促受益单位交纳水费。
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决定减免水费,更不得截留、挪用、扣压水利管理单位的水费。
第四条水利管理单位属于事业性质的生产服务单位,对水利设施和水资源应当搞好维护,改善经营管理,加强经济核算,讲求经济效益。
除切实做好水费的收交使用和管理工作外,并应积极开展多种经营,努力增加经济收入,逐步实现以水养水、自负盈亏。
二、水费标准第五条近期制订水费标准的基本原则是:保本自给,适当积累,以丰补欠。
水费标准以供(排)水成本为基础,水费成本包括:人员工资及附加,燃料、动力、折旧、大修,维修养护,管理费等。
农业水费计收折旧费,只暂提取设备和厂房部分。
第六条水费标准由水利管理单位通过成本核算,提出初步意见,经水利主管部门拟定方案,报所属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批准执行。
第七条农业灌(排)水费,可以实行基本水费加计量水费的方法收取。
基本水费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及附加、工程设施所必须的管理、养护等费用;计量水费包括:燃料、动力、折旧、维修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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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方 案 中 的新 增水 土保 持 措 施投 资预 算 ( 据 国 根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应 由 市 、 ( 、 ) 行 政 主 管 县 市 区 水 部 门审 批 的 生 产 建 设 和 资 源 开 发 项 目 . 水 土 其 保 持 设 施 补 偿 费 按 项 目审 批 权 限 由 同 级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征 收 上 级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可 以委 托 下 级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代 为 征 收 。 四 、 水 土 保 持 设 施 补 偿 费 按 下 列 标 准 计 收: 家 及 本 省 有 关 预 算 定 额 计 算 ) 1 %管 理 费 一 加 0 次 性 向所在地 水 行政 主 管部 门缴纳 . 由其 组 织 代 为治 理 ; ( ) 未 编 制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的 生 产 建 设 和 三 资 源 开 发 项 目 ,除 水 土 保 持 设 施 补 偿 费 外 , 由
及 时反 馈 。
附件 : 安徽 省水 土 保 持 设施 补偿 费 、 土 流 失 防 治费 收 缴 标准 和 使 用 管理 办 法 》 《 水
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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瘩微水利 幼金 2 0 0 6年 第 3期
安徽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 水土流失防治费 收缴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
发 等 活 动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 须 按 照 “ 开 发 谁 必 谁 保护 , 造 成水 土流 失谁 负 责治理 ” 原 则 , 谁 的 依 法 交 纳 水 土 保 持 设 施 补 偿 费 和 水 土 流 失 防 治 费。 二 、 土 保 持 设 施 补 偿 费 是 指 生 产 建 设 单 水 位 和 个 人 在 从 事 生 产 建 设 和 资 源 开 发 等 活 动 中 , 用或损 坏水 土保 持 设施 、 坏 地貌 植被 、 占 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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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微 水 利 纠金
2 0 年 第 3 期 06
安 徽 省 物 价 局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I
安 喜 利 文- 徽 水 一● 蓑 厅 ▲ 省
关 于修 订并 重 新 印发 《 安徽 省 水 土保 持 设施 补 偿 费 、
水 土 流 失 防治 费 收 缴 标 准 和 使 用 管理 办 法 》的通 知
合理 开发 、 利用 和保 护水 土 资源 , 根据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水 土保 持 法 》 其 实施 条 例 和 《 及 安徽 省实 施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水 土保持 法 ) 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 , 制 定本 办法 。 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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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 在 本 省 境 内 从 事 生 产 建 设 、 源 开 资
水 土流 失 防治 费按 下列 标准 计 收 : ( ) 照 经 审 批 的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自 行 治 一 按 理 。 水 土 保 持 设 施 经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验 收 合 其 格 的 生 产 建 设 和 资 源 开 发 项 目, 予 征 收 ; 不 ( ) 技 术 等 原 因 不 能 自行 治 理 的 生 产 二 因 建 设 和 资 源 开 发 项 目 , 照 经 审 批 的 水 土 保 持 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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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 性征 收 : ( ) 销 售 矿 石 、 料 等 为 目的 的 开 矿 、 三 以 土
采 石 、 土 等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 按 占 用 表 面 积 取 除 每 平 方 米 05元 一 次 性 征 收 外 , 按 年 销 售 总 . 并 额的 4 。 收。 %征 五 、 位 和 个 人 在 生 产 和 建 设 过 程 中 必 须 单 采 取 水 土 保 持 措 施 , 造 成 的 水 土 流 失 负 责 治 对
各市、 县物 价 、 政 、 利 ( 电 ) : 财 水 水 局
根据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水 土 保 持 法 》及 其 实 施 条 例 和 《 安徽 省 实 施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水 土 保 持 法 )办法 》的有 关 规 定 , 合 国家对 生 产 建 设 开 发项 目管 理 办 法 的 改 革 结 和水土保持工作新形势 , 对 《 现 安徽 省 水土 保 持 设 施 补 偿 费 、 土 流 失 防 治 费 收 缴 标 水 准 和 使 用 管 理 办法 》 行 了修 订 。 进 现 将 修 订 后 的 《 徽 省 水 土 保 持 设 施 补 偿 费 、 土 流 失 防治 费 收 缴 标 准 和 使 用 安 水 管 理 办 法 》印发 给 你 们 , 遵 照 执 行 。在 执 行 中要 加 强 对 收 费工 作 的 管 理 , 现 问题 . 请 发
理。
降低 水土保 持 功能等 所 必须给 予补 偿 的费用 。
水 土 流 失 防 治 费 是 指 生 产 建 设 单 位 和 个 人 在 从 事 生 产 建 设 和 资 源 开 发 等 活 动 中 对 造 成 的 水 土 流 失 , 因 技 术 等 原 因 不 能 自行 治 理 . 由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代 为 组 织 治 理 而 必 须 交 纳 的费用 。 三 、 土 保 持 方 案 应 由 国家 及 省 水 行 政 主 水 管 部 门 审 批 的 生 产 建 设 和 资 源 开 发 项 目 . 水 。 其
水 土 保 持 是 一 项 必 须 长 期 坚 持 的 基 本 国 策 , 防治新 的人 为水 土流 失 , 善 生态环 境 , 为 改 场 、 土 保 持 林 、 测 、 研 等 专 项 水 土 保 持 设 水 监 科 施 的 , 恢 复 其 等 效 标 准 的 现 行 造 价 一 次 性 征 按 收: 损坏 水 土保持 科研 、 测 设 施 的 , 研 、 监 科 监 测 中 断 损 失 费 用 应 按 现 行 价 格 折 算 后 计 入 其 中: ( ) 用 、 坏 植 被 , 低 原 有 水 土 保 持 二 占 破 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