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论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
论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近年来,我国民众精神损害案件数量不断增加,如何公正、合理地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成为广大人民群众的普遍关切。
本文将就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进行探讨,并结合最新的司法案例,提供几个具体的案例,以期对大家有所启示。
我国民法典第二部分第六章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如下:因非当事人故意侵犯人身权、健康权、姓名权、荣誉权、自由权、婚姻自主权、人格尊严等合法权益,严重损害被侵权人的精神健康或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应当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
因设置欺诈陷阱、发布虚假信息、不当竞争等引起的知识产权、商标权等合法权益侵权,应当按照前款规定赔偿损失,并可以适当增加精神损害赔偿金。
据此规定,凡是因他人侵犯自己合法权益而造成的精神伤害,均可申请精神损害赔偿。
其次,要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必须具备以下两大前提条件:第一,侵犯行为必须具有客观的侵权事实,即确有事实依据;第二,侵权行为应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即行为应是导致精神损害的直接原因。
以下是三个典型的案例,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
案例一:张某的房子在装修时被邻居在隔离墙上钻孔施工,产生噪音严重影响了张的日常生活。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定,邻居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张的合法权益的侵犯,因此判决邻居要赔偿张2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这里,张某获得的精神损害赔偿是在侵权事实准确的认定下,因邻居的不正当行为造成了对张某生活的严重影响。
案例二:李某曾在某家电网购平台上购买了一台电视,但平台方将其确认为一件小清新床上四件套,应用错误造成李某极大的人身和财产损失,也因此导致其精神遭受了相应的打击。
最终,法院认定平台方应赔偿李某20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因为平台方作为交易平台,其错误行为导致李某遭受了人身和财产损失,并且因此产生了心理上的打击。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精神损害赔偿范围也可以包括对经济利益的损害。
案例三:李某在医院做了一次手术后,结果术后的效果出现了大量的负面影响,包括严重的身体痛苦和高昂的医疗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案例分析与讨论
案例二
医疗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 本案涉及一起医疗事故,患者因 医生过失导致身体损害,要求医 院和医生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三
故意伤害行为造成的人身损害赔 偿。本案涉及一起故意伤害事件 ,受害人因被他人故意伤害导致 身体和精神损害,要求加害人进
行赔偿。
CHAPTER 02
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
国内外相关法律制度比较
法律体系差异
国内法律以《侵权责任法》为基 础,而国外则多以民法典为依据
。
赔偿原则不同
国内强调实际损失赔偿,国外则更 注重惩罚性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赔偿范围及标准
国内赔偿范围相对较窄,标准较低 ,而国外则更广泛且标准较高。
赔偿原则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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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原则
以填补损害为原则,包括 全面赔偿、过失相抵、损 益相抵等。
案例二:医疗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
事故经过
患者张某因阑尾炎住院手术,术后出现严重感染,经抢救无效死 亡。
责任认定
经过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认定为医疗事故,医院负主要责任 。
赔偿内容
张某家属获得了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赔偿,医 院还承担了张某治疗期间的所有医疗费用。
案例三:产品缺陷造成的人身损害
未来发展趋势预测
法律法规完善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人身损害赔偿相关法律法规 将不断完善,为受害者提供更加全面、公正的保障。
赔偿标准提高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物价上涨,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将不断提高,以更好地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未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解决机制将更加多元化,包括调 解、仲裁、诉讼等多种方式,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便捷、高 效的解决途径。
精神损害赔偿案例分析
精神损害赔偿案例分析精神损害赔偿案件在法律实践中逐渐得到关注和重视。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起精神损害赔偿案例,讨论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和判决原则。
案例背景:甲是某公司的员工,被认定为优秀员工并多次获得表彰。
然而,在工作中,乙经常对甲进行无端指责、贬低和恶意刁难,给甲带来了极大的心理压力和精神痛苦。
由于长期的折磨,甲患上了严重的抑郁症,导致无法正常工作和生活。
甲因精神损害向法院提起了赔偿诉讼。
法律依据:1.《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侵权行为受到人身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损失,包括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
”这一条款为受害人根据法律要求侵权人赔偿精神损害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2.最高法院关于民事精神损害赔偿案件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的认定和赔偿标准。
指导意见认为,要求赔偿精神损害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实施侵权行为、造成精神损害、赔偿符合合理、适当和平衡的原则。
判决原则:1.精神损害的认定必须有医学鉴定或者司法鉴定的证明。
在本案中,甲应提供相关医学证明,证明自己患有抑郁症是由乙无端指责、贬低和恶意刁难所致的。
2.精神损害赔偿应该是合理的、适当的和平衡的。
法院在判决时,应考虑被害人的实际情况、侵权行为的具体性质和情境、侵权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量化确定合理、适当的赔偿金额。
3.精神损害赔偿金额的确定应该符合比例原则。
法院在判决时,可以参考相似案件的赔偿金额,但需要注意合理区分个案的特殊性,避免赔偿金额过高或过低。
根据以上的法律规定和判决原则,在本案中,法院应该依法判决乙对甲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首先,甲可以提供相关的医学证明,证明自己的抑郁症是由乙的指责、贬低和恶意刁难所致的。
其次,法院应该综合考虑甲的实际情况、乙的过错程度,以及其他相关因素,量化确定合理、适当的赔偿金额。
最后,法院在判决时,应该参考相似案件的判决结果,但也要根据本案的特殊性进行合理区分。
总之,精神损害赔偿案件的处理需要根据相关的法律依据和判决原则进行。
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原则具体包含哪些
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原则具体包含哪些在人身损害赔偿当中,人身伤害的情况是很常见的,通常需要确定一个具体的赔偿数额,但是很多人并不是很了解。
那么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原则具体包含哪些?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我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原则具体包含哪些(一)抚慰为主、惩罚为辅原则1、侵权人对受害者的侵害,给受害人造成心灵的创伤,造成精神痛苦,必须通过物质制裁加害人,还受害人以公平和正义,抚慰其受到的创伤的身心。
在加害人的侵权行为发生后,法庭判罚其相当数额的赔偿,可使侵权人意识到其行为非但不能给自身带来利益,还会直接导致自身利益的损失,是要付出相当代价的。
这种直接的、缘于其行为的物质损失,是将损害变通转移造成这一损害的负责人自身以应对损害的不良后果,这是社会对公平、公正的内在要求,是对受害人最深刻的抚慰,起抚慰作用的制裁必须要以足够的赔偿金为基础方能见效。
2、精神损害虽不能以金钱衡量,但抚慰受害人精神痛苦的物质条件是可以用金钱衡量和支付的,这种赔偿不是以相当的价值替换特定的损害,而是具有抚慰性,用以填补因损害所造成的精神痛苦的损害,赔偿具体化就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金。
(二)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有所限制原则精神损害赔偿中的经济赔偿的本身并不是其真正目的,其真正目的是为了以财产的方式填补受害人的损害,补偿受害人遭受的精神损害,抚慰受害人,从而有效遏制致害人再次加害他人的侵权行为。
这也是精神损害赔偿所具有的人文关怀的内涵。
适当限制原则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于精神损害具有一般情节的,可以责令受害人承担非财产性质的民事责任,造成财产利益损失或者精神损害情节较重的,可以责令承担赔偿责任。
二是对损害赔偿金的数额应当适当限制。
至于限制到何种程度,应当考虑当地居民实际负担能力,公民、企业、单位负担能力的不同,以及其他情况,以地区为单位,确定一个最高限额,积累经验,为将来修改立法参考数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4.07.29•【文号】法发〔2014〕14号•【施行日期】2014.07.29•【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赔偿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14号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扩大了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适用范围,增加了有关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规定,实现了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重大发展。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为依法充分保障公民权益,妥善处理国家赔偿纠纷,现就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精神损害赔偿的重要意义现行国家赔偿法与1994 年国家赔偿法相比,吸收了多年来理论及实践探索与发展的成果,在责任范围和责任方式等方面对精神损害赔偿进行了完善和发展,有效提升了对公民人身权益的保护水平。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要充分认识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意义,将贯彻落实该项制度作为“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正确适用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等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处理赔偿请求人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申请,妥善化解国家赔偿纠纷,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
二、严格遵循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原则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精神损害赔偿条款,应当严格遵循以下原则:一是依法赔偿原则。
严格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不得扩大或者缩小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不得增加或者减少其适用条件。
浅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浅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在世界范围内已经越来越受到关注。
但是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民事实体法与刑事程序法的矛盾,适用出现不平等,不利于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得到公平的待遇,损害了司法公正,也有违立法的初衷。
既不利于保护被害人的权利,也不利于惩罚犯罪分子。
一、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现状从课堂上讲解的“全国首例贞操损害赔偿案”来看,被告人犯强奸罪、,所实施的犯罪行为侵犯了被害人的贞操权、隐私权,给被害人及其近亲属造成严重的心理痛苦及精神伤害。
但是当事人诉讼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却均被人民法院驳回。
这显然有违公平正义之理念。
我国《刑法》第36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在此并没有提到精神损害赔偿。
《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一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此条也没有对精神损害赔偿做出规定。
因而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中都认为对刑事案件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2000年12月19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其第一条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规定:“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2002年7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试论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试论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对于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精神损害,目前世界各国普遍承认当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刑事法律又具有民事侵权行为时,行为人应当同时承担刑事和民事两种不同性质的责任。
对于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不同国家在以公法诉讼为主的刑事诉讼和以私法为主的民事诉讼的协调上主要采取平行式和附带式两种不同的模式。
而我国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对于被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目前采取不予受理的态度。
然而,建立刑事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有助于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在被害人的人身、财产遭受损害的同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获得精神上的慰藉。
刑事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涉及精神损害赔偿主体范围的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额的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等众多问题,由于篇幅有限,本文仅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主体问题,精神损害赔偿范围问题及精神损害赔偿数额问题进行探讨。
一、刑事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概述(一)刑事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相关概念的界定1、刑事被害人之概念界定刑事被害人又叫犯罪被害人,是指在犯罪过程中作为犯罪人对立面因而遭受犯罪行为侵害而使其自身或财产遭受损害的人。
有学者认为广义的被害人是指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包括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自诉案件的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以及反诉成立的部分反诉人。
狭义的被害人专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
在此本文采用狭义被害人的定义。
2、精神损害及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日本学界通说认为精神损害指因侵权行为受害人所感受到的精神的、肉体的痛苦,或者指因精神上、情绪上安定的丧失(苦痛、愤怒)而产生的损害。
而在权威性的《牛津法律大辞典》中将精神损害定义为目前被认为是同身体损害一样可以起诉的一种损害。
学术界给精神损害所下的定义非常多,归纳起来可以分为狭义说和广义说。
狭义说认为非财产上之损害与财产之减少无关或应增加而未增加无关;非财产上之损害,即为生理上或心理上之痛苦。
例如精神上、肉体上的痛苦,因丧失肢体而搅乱生活的痛苦等。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09年7月2日院审判委员会第16次会议讨论通过)为了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裁判尺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参照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市民事审判工作实际,制定以下指导意见。
一、关于保险理赔的医药费范围问题依据法律规定或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在合同中的约定,保险人只承担医保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的,按照法律规定或约定确定保险人赔偿的数额。
保险人主张应剔除非医保报销部分医药费的,由保险人负举证责任。
二、关于误工费问题。
(一)受害人是农村居民的,参照上一年度农林牧副渔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二)受害人在遭受人身损害时已年满60周岁,赔偿权利人请求赔偿误工费的,一般不予支持。
但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劳动收入且该劳动收入是其主要生活来源的,应予支持。
(三)误工时间,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的证明确定,但有相反证据证明医疗机构的证明不符合实际情况的除外。
三、关于护理费计算标准问题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雇佣护工的,参照上一年度护工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政府统计部门没有公布该项统计指标的,参照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四、关于营养费问题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生活补助费标准计算。
如医疗机构没有关于加强营养的意见,则一般不支持赔偿权利人关于营养费的请求。
五、被扶养人为多人时,被扶养人生活费如何计算的问题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一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一人),即:累计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一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一人)的部分,不予支持。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例分析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例分析案例概述:此次案例涉及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原告高先生(化名)因安全问题在2010年2月13日在某超市发生意外事故,导致严重受伤,并要求超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及精神损失费等。
本案涉及涉案超市、原告和证人的权益,下文将详细分析案件过程及法律问题,并进行律师点评。
案件经过:2010年2月13日,高先生到某超市购物。
当他走进超市时,不慎滑倒在超市地面上的残留物上,导致头部严重受伤,随后被送往医院进行紧急治疗。
医生诊断高先生患有重度脑震荡,需要住院治疗,并休养半年左右,期间无法正常工作。
高先生随后雇佣了律师,于2011年3月1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超市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011年4月10日,法院正式立案,并决定进行庭前调解。
调解过程中,超市承认地面有清洗不彻底的残留物,并且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
经过长时间的争议,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法院决定进行庭审。
2012年1月20日,庭审正式开始。
高先生出示了在事故发生后进行的检查报告、医疗费用清单以及证人证言,证实了超市的疏忽和过失。
超市则辩称高先生应对自己的安全负责,因此不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庭审进行了多次开庭,并于2012年7月15日宣判。
法院判决超市赔偿高先生医疗费、误工费共计60,000元,并判决超市支付高先生100,000元精神损失赔偿金。
超市不服判决结果,于2012年8月10日提出上诉。
2013年3月5日,高级法院受理了超市的上诉请求。
高级法院审理后,维持一审判决,并认定超市作为经营场所对消费者安全负有特殊责任,因此超市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律师点评:本案中,超市未能履行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了原告的人身损害。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条的规定,超市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事故发生后,高先生及时采取了合理的救治和维权行动,并通过法律途径寻求赔偿。
法院审理中,高先生提供了医疗证明、费用清单和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了超市的过失和高先生的损失。
最新精神损害赔偿标准
最新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精神损害也是保险理赔中的⼀个项⽬,如⼯伤或交通事故等赔偿中,很多受害⼈都会将精神损害列为主要赔偿的项⽬。
精神损害赔偿是获得法律认可的,但每个地⽅的赔偿标准都会不⼀样。
店铺⼩编为你介绍最新精神损害赔偿标准。
最新精神损害抚慰⾦赔偿标准⼀、安徽省《安徽省⾼级⼈民法院审理⼈⾝损害案件若⼲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五条(⼀)公民⾝体权、健康权遭受轻微伤害,不⽀持赔偿权利⼈的精神抚慰⾦请求;(⼆)公民⾝体权、健康权遭受⼀般伤害没有构成伤残等级的,精神抚慰⾦的数额⼀般为1000元⾄5000元;(三)公民⾝体权、健康权遭受的伤害已经构成伤残等级,精神抚慰⾦的数额可以结合受害⼈的伤残等级确定,⼀般不低于5000元,但不⾼于80000元。
(四)造成公民死亡的,精神抚慰⾦的数额⼀般不低于50000元,但不⾼于80000元;案件有其他特殊侵权情节的,精神抚慰⾦的数额可以不按上述标准确定。
受害⼈⾃⾝有过错的,应按其过错程度减少精神抚慰⾦数额。
⼆、⼭东省《⼭东⾼级⼈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若⼲问题的意见》85.⾃然⼈的⽣命权、健康权、⾝体权等物质性⼈格权和⾃然⼈的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格尊严权、⼈⾝⾃由权、隐私权等精神性⼈格权因受到不法侵害,造成受害⼈精神利益损害⽽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或精神损害抚慰⾦赔偿(残疾赔偿⾦、死亡赔偿⾦及其他情形的赔偿⾦)的,具体赔偿标准规定如下:(1)侵害⼈是⾃然⼈的⼀般性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千元——三千元;严重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三千元——五千元;(2)侵害⼈是法⼈或其他社会组织的,⼀般按照公民赔偿标准的五——⼗倍予以赔偿。
侵害⼈侵害⾏为特别恶劣、受害⼈的伤害程度特别严重或社会影响特别⼤的,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上述赔偿标准,但判决前必须呈报省法院复核。
三、福建省《福建省⾼级⼈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若⼲问题的意见》25、根据侵权⼈的主观过错程度、侵害⼿段、侵权⾏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为分为⼀般侵权⾏为、严重侵权⾏为、特别严重侵权⾏为。
人身伤害索赔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与定量评估
人身伤害索赔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与定量评估人身伤害索赔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在意外事件导致身体和心理受到损害后,受害人为了获得相应的赔偿而提出的要求。
精神损害常常是由于事故导致的身体伤害所产生的心理创伤,因此,在人身损害赔偿中是一个重要的方面。
本文将就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原则、赔偿制度以及定量评估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原则精神损害赔偿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法律原则:1. 宪法保障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每个公民都享有生命、身体健康以及人格尊严的权利。
当这些权利受到损害时,受害人有权要求合理的赔偿,其中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2. 民法责任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侵权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包括身体伤害和精神损害。
法律明确规定了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标准。
3. 合理抚慰原则在精神损害赔偿中,法律要求侵权人承担经济赔偿,并提供一定的抚慰金。
抚慰金的目的是为了弥补受害人的精神损失,减轻其痛苦。
二、精神损害赔偿的赔偿制度针对精神损害赔偿,中国法律制定了以下赔偿制度:1. 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判决给予受害人的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抚慰金通常在10,000元至50,000元之间。
2. 增加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裁量权法院在精神损害赔偿的判决中具有一定的裁量权。
法官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包括事故严重程度、受害人所遭受的痛苦程度等因素来决定赔偿数额。
三、精神损害赔偿的定量评估精神损害赔偿的定量评估是为了确定赔偿数额而进行的评估。
虽然精神损害无法像身体损害那样直接量化,但法院可以依据一定的标准进行评估,以确保赔偿的公正与合理。
1. 临床医学评估精神损害评估的第一步是由专业医师进行临床评估。
医师将观察受害人的症状、行为、情感状态等,并发表对其精神损害程度的意见。
2. 日常生活影响评估法院还会考虑受害人在日常生活中所遭受的各种困扰和影响,例如夜间噩梦、焦虑、抑郁等。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项目及标准(2017年最新版)
遇到医疗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项目及标准(2017年最新版)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项目及标准一、医疗费的赔偿标准医疗费是指受害人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和康复所必需的费用主要包括:挂号费、检验费、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及其他必要的医疗费用。
因侵权行为诱发受害人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用,应当根据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和原因力比例等实际情况,予以适当赔偿对因果关系和原因力大小难以确定的,参照专业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由人民法院自行确定。
(一)挂号费。
一般以就诊治疗单位的挂号凭据为凭证进行赔偿。
(二)检验费。
基于诊断和治疗伤情的需要,应经治单位的要求进行检验所支出的费用,均应进行赔偿。
赔偿数额根据经治单位的检查单据、诊断证明和相应的收费凭证进行确认,但有证据证明受害人进行不必要检验所支出的费用,致害人不予赔偿。
未经治疗单位允许擅自进行检验所支付的费用不予赔偿,但受害人有正当理由的除外(三)医药费。
基于伤情治疗和康复的需要,按经治单位的处方购买药品所花的费用,均应予以赔偿。
赔偿数额根据经治单位的处方单据、诊断证明和相应的收费凭据加以确认,但有证据证明受害人购买与伤情治疗和身体康复无关的药品或其他物品所支出的费用,致害人不予赔偿。
(四)治疗费。
一般以就诊治疗单位的诊断证明和治疗单据为凭进行赔偿(五)住院费。
一般以就诊治疗单位的诊断证明和住院单据为凭进行赔偿,但有证据证明受害人伤情显著轻微不需住院或伤情已经痊愈应当出院而仍然住院所支付的住院费,致害人不予赔偿。
未经初诊治疗单位允许,擅自转院接受治疗和购买药品所支付的费用不予赔偿,但受害人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二、误工费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因身体受到伤害不能正常工作所减少的正当收入。
计算误工费应考虑误工时间和受害人的正当收入标准:(一)误工时间。
指受害人因受伤害而耽误工作的时间量。
误工时间一般应当参照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予以认定,也可以按照受害人的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等情况来确定受害人伤情显著轻微不影响正常工作的,仅计算就诊、换药当日的误工费;受害人伤情轻微无须住院治疗的,误工时间自因伤情停止工作之日起至实际痊愈之日计算;受害人出院时伤情仍末痊愈的。
人身、财产和精神损害赔偿
人身、财产和精神损害赔偿一、人身损害赔偿1、医疗费。
在实务中包括实际支出的费用和后期治疗费。
在诉讼中,实际发生的费用以一审辩论终结为截止时间,此前发生的数额为责任人赔偿的数额。
此后发生的费用可以协商解决,大多是另案处理,等实际发生后,再行赔付。
还有后续治疗费康复费2、误工费。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50元/天。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还有营养费12—20元/天4、护理费。
要准确确定受害者的护理费应当明确护理的期限、护理人数、每天的护理费。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受害者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
护理分为特别护理、一级护理、二级护理、三级护理。
护理人数原则上为一人,如果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意见需要多人护理的,可能要求支付多人的护理费。
护理费=每天的护理费*护理天数*护理人数102.77元/天5、交通费,是指因交通事故受伤的人员到医院治疗、住院治疗、转院治疗以及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及亲朋处理交通事故相关事实而发生的交通费用。
确定交通费应考虑其必要性和合理性。
住宿费按实际6、农村居民的残疾赔偿金。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赔偿系数*赔偿年限7、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年限*赔偿系数8、伤残人员的残疾用具费。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介绍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是指因他人的过错或不当行为导致他人身体受到伤害或损害,受害人要求赔偿损失的一种民事纠纷案件。
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法律的适用是非常重要的,本文将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的法律问题进行解释。
一、适用法律的原则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适用法律的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适用法律的国家原则:根据国际私法的原则,适用法律的国家应当是与人身损害发生地最密切联系的国家。
2.追究法律责任的原则: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需要追究施害者的法律责任,对施害者追究的法律标准应当遵循刑法的有关规定。
3.损害赔偿的原则:受害人要求损害赔偿的,应当根据损害的实际情况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二、适用法律的具体问题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适用法律还涉及以下几个具体问题:1. 损害赔偿的范围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损害赔偿的范围主要包括经济损失和非经济损失。
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直接产生的费用,以及因伤势导致的财产损失;非经济损失则包括精神痛苦、心理创伤等无形的损失。
2. 判定事实及证据的认定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判定事实的证明具有重要意义。
一般情况下,受害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施害者的过错行为和损害程度。
这些证据可以包括医疗记录、证人证言、物证等。
3. 相对人的法律责任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施害人的法律责任是非常关键的。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施害人应当根据其过错的严重程度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并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同时,对于特殊情况下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需要综合考虑社会责任和法律规定,进行判定。
4. 赔偿方式及执行问题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赔偿方式通常包括一次性支付和分期支付。
一次性支付是指一次性给付一定金额的赔偿金;分期支付则是将赔偿金分为多个期次支付。
赔偿金的执行通常由法院进行监督,并通过强制执行程序来实现。
三、具体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以下是一个具体案例的分析:受害人小明在公交车上受到他人的侵犯,导致身体受伤,需要治疗和康复。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几个问题探讨”答辩稿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几个问题探讨”答辩稿“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几个问题探讨”答辩稿尊敬的各位教授,上午好!我叫xx,我的论文题目是《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几个问题探讨》,今天很荣幸能向在座的各位教授学习,也很兴奋能和大家一起关注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方面的问题。
下面我就该文选题的背景、主要内容、理论和现实意义等问题,作一个简要的说明。
论文选题的背景精神损害赔偿案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实施以来出现的新类型案件。
多年以来,经过学术界不懈的探讨以及司法实践,虽然在理论研究方面有了进展,审判实践中也积存了必定的经验,但是由于立法上的缺陷及传统观念的影响,有诸多理论和实践问题值得深入探讨和研究。
在导师的指导下,我确立了本文的题目,以期对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陈述一下本身的意见。
论文的结构和主要内容本文的第一部分解释了精神损害的概念。
从理论角度出发列出民法通则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不法侵害,致使受害人的人格受到不法的侵害,给受害人造成了精神上的痛苦,不法侵害人对这种损害所造成的后果,要依法负责必定的民事赔偿负责。
并对“精神损害”补充了一些本身的观点:精神损害侵仅行为所认可的,与财产损失、死亡、损害和社会评价降低等相并列的,侵权行为作用于受害人的自然人的人身权所导致的精神方面的不利的反常状况。
从四种理由说明下此定义的依据:1、精神损害是民事侵权行为所导致的损害后果之一种;2、是受害人反常的自身感觉和外在表示;3、精神损害在民法上特定含义;4、精神损害的主体限于自然人。
第二部分从精神损害赔偿的原则、精神损害的范围、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性、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因素和方法、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缺陷和改进等几个方面的问题进行探讨。
一、精神损害赔偿的原则按照《民法通则》的立法精神,结合我国的国情及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以下原则:(一)安抚为主,补偿为辅的原则。
这一原则是由精神损害赔偿的性质所决定的。
2023修正版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1. 引言人身损害赔偿是指当一个人遭受到他人侵害导致身体或精神方面的损害时,依法可以向侵害人要求赔偿的一种权利。
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在法律界被广泛研究和探讨,以保障被侵害人正确获得赔偿。
本文将探讨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和计算标准,以便更好地理解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处理方式。
2. 人身损害赔偿项目2.1 医疗费用医疗费用是由被侵害人在接受治疗过程中产生的实际费用,包括救治费、药费、手术费、康复费等。
被侵害人有权要求赔偿因行为人的侵害所造成的医疗费用。
2.2 残疾赔偿金当被侵害人因他人侵害导致永久性或长期的身体或精神残疾时,可以要求获得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是基于被侵害人的残疾程度、年龄、职业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2.3 护理费如果被侵害人需要雇佣专业人士提供护理服务,可以要求由侵害人支付护理费用。
2.4 误工费被侵害人因受伤无法履行正常工作职责而导致的经济损失可以要求赔偿。
误工费的计算通常基于被侵害人的工作收入、工作年限等因素。
2.5 原始生活方式损害补偿当被侵害人因损伤导致无法享受原始的生活方式时,可以要求赔偿。
例如,无法继续从事原本的爱好、运动、旅游等活动。
2.6 精神损害抚慰金当被侵害人的精神方面遭受到严重伤害时,可以要求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计算往往依赖于被侵害人的痛苦程度以及精神状况的影响程度。
3. 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3.1 经济损失计算对于医疗费用、残疾赔偿金、护理费和误工费等经济损失的计算,往往需要综合考虑被侵害人的实际损失情况以及相应的社会标准。
相关计算标准常常由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
3.2 非经济损失计算对于原始生活方式损害补偿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非经济损失的计算,比较难以定量计算。
通常这些赔偿金的数额由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合理评估,并参考类似案例的判决结果。
4. 结论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的确立旨在保护受害人的权益,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侵害行为。
精神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精神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如果⾃⼰的精神遭遇损害的,是可以要求⾏为⼈赔偿⾃⼰的精神损失的,可以要求⾏为⼈给予相应的精神损失费。
但是不是所有侵权⾏为都需要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需要满⾜法定的条件。
那么,精神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呢?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精神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违法⾏为作为⼈⾝伤害中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侵权⾏为具有违法性。
《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命健康权”《解释》第1条规定“⾃然⼈因下列⼈格权利遭受⾮法侵害,向⼈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的,⼈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命权、健康权、⾝体权;……”任何⼈违反《民法通则》第98条、《解释》第1条的规定,侵害⾃然⼈的⽣命、健康、⾝体,使⾃然⼈的⽣命、健康、⾝体受到损害,这种⾏为就具有违法性,⼈⾝伤害中精神损害赔偿的侵权⾏为是指侵害⾃然⼈⽣命权、健康权、⾝体权的⾏为。
所谓侵害⽣命权的⾏为,是指⾮法剥夺他⼈⽣命权的⾏为,其结果是受害⼈死亡。
在实践中,凡是致⼈死亡的⾮法⾏为,都是侵害⽣命权的⾏为。
所谓侵害健康权的⾏为,是指⾮法损害他⼈的⾝体外部组织的完整、内部⽣理机能的健全、影响他⼈⽣理机能的正常运作、功能正常发挥、⽣命活动的正常维持等⾏为。
所谓侵害⾝体权的⾏为,是指⾮法侵害他⼈⾝体,影响他⼈的⾝体完整性以及⽀配⾃⼰⾝体组成部分的⾏为。
(⼆)主观过错。
过错作为民事侵权责任构成的基⽯,在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中也具有同样的地位,所谓“⽆过错⽆责任”,即⼀般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主观条件要求侵权⾏为⼈具有主观上的过错。
当然,过错责任原则也有例外,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了推定过错原则和⽆过错原则,在具备法律规定的情形时,⽆论侵权⾏为⼈是否具有过错,或者不能够证明⾃⼰没有过错,在此情形下,侵权⾏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当然包括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三)精神损害事实⼀个⼈的⾝体受到伤害,导致肢体残废、容貌被毁,会同时造成巨⼤的⾁体疼痛和精神痛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3.24•【文号】法释〔2021〕3号•【施行日期】2021.04.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赔偿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1年2月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3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3号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合理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结合国家赔偿审判实际,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公民以人身权受到侵犯为由提出国家赔偿申请,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本解释。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公民以人身权受到侵犯为由提出国家赔偿申请,未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或者未同时请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其释明。
经释明后不变更请求,案件审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条赔偿义务机关有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依法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可以同时认定该侵权行为致人精神损害。
但是赔偿义务机关有证据证明该公民不存在精神损害,或者认定精神损害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第四条侵权行为致人精神损害,应当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或者赔礼道歉;侵权行为致人精神损害并造成严重后果,应当在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同时,视案件具体情形,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或者赔礼道歉。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与赔礼道歉,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并应当与侵权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问题
遇到侵权赔偿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问题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问题精神损害赔偿越来越受到关注,很多人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也往往要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目前除了赔偿数额确认的原则外,尚无完全统一的量化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判决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也大小不一,甚至相差甚远。
精神是无形的,也具有主观性,同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问题精神损害赔偿越来越受到关注,很多人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也往往要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目前除了赔偿数额确认的原则外,尚无完全统一的量化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判决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也大小不一,甚至相差甚远。
精神是无形的,也具有主观性,同样的一个侵权行为,对不同的人而言,所受到的精神伤害也是有区别的,,进行完全的量化标准也显得不太现实。
目前审理精神损害赔偿案件主要适用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7号)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下面主要结合这两个司法解释谈谈节省损害赔偿的适用问题。
一、哪些情况下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主要适用于自然人为受害主体的案件,在理论上虽有主张法人精神损害赔偿的观点,但我国尚未建立法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那么是不是只要自然人的任何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都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呢。
从目前的司法解释看,自然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是有条件限制的,按照法释〔2001〕7号文的规定如果是如下权利受到侵害,则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1.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2. 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3. 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在法释〔2003〕20号文中,也有类似的规定,即“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一条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
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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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目录一、人身损害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和特征二、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过程三、对现行司法解释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精神损害赔偿一些问题的探讨1、建议明确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性质。
2、建议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精神损害赔偿金明确和细化论文摘要本文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概念出发,分析精神损害赔偿特征,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时,应将对受害人的补偿性、抚慰性与对侵权人的制裁性三种特征有机结合起来。
笔者从司法实践出发并借鉴国外和我国历史上的先进经验,对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应设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作出阐述,高度评价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为此作出的有益尝试,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必将对我国将来民法典的立法工作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仍有一些问题值得探讨。
如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丁•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都规定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但两个司法解释规定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性质不同,前者是精神损害赔偿范畴,后者属财产损害赔偿范畴。
最高人民法院在两个司法解释中对不同的赔偿项目,使用同一名称表示显属不妥,应予修改。
另外笔者认为对精神损害赔偿金的确定应制定更明确和细化的标准,笔者从司法实践和精神损害赔偿的特征出发,草拟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计算方法,供大家参考。
关键词:精神损害精神损害赔偿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我国《民法通则》作为民事法律的基本法,第一次在法典中试探性地将精神损害赔偿合法化,但仅限丁•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
对侵犯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是否存在精神损害赔偿没有规定。
司法实践屮各级法院作出有益的尝试,对侵犯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判决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害赔偿,但存在各级法院适用法律不一,判决数额差异太大,严重影响了司法的严肃性、权威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公布施行,形成了我国比较健全的精神损害赔偿法律制度,基本适应了当前司法实践的要求。
但由于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设立时间较短,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争议,笔者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就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的一些问题谈自己的观点,供大家参考。
一、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和特征精神损害是指因侵权行为侵害自然人的人格法益,致使其精神活动出现障碍而产生的身体上和精神上的痛苦,具有非财产性、存在的独立性和单一性等特征。
精神损害是受害人生理、心理上的痛苦,精神损害与财产的增减无关,也不能等同于外部名誉之损害[1]。
精神损害不是人格法益自身的损害,而是侵权行为侵害人格利益所生的精神痛苦。
精神损害是相对丁•财产损害而言。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民事主体因其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权益和身份权益受到损害或遭受精神痛苦,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赔偿等方式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是特指人身权利中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受到不法侵害,受害人遭受精神痛苦,而要求侵权人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作为民事责任制度的一种形式,其实质是法律强制侵权人向受害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目的在于补偿受害人因民事违法行为侵害人身权所受到的精神损害和抚慰受害人的精神痛苦。
因此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突出地表现了民事责任的补偿性和抚慰性。
同时,由于精神损害赔偿金是由侵权人支付,因此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也是法律对侵权人的财产制裁,体现了法律责任的惩罚性质。
精神损害赔偿同时具有补偿性、抚慰性和惩罚性。
把对受害人的补偿、抚慰与对侵权人的制裁三种功能有机结合起来。
因此,精神损害赔偿是保护民事主体人格权益,制栽侵权人违法行为最常用和最有效的法律手段。
二、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过程对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精神损害赔偿,立法上经历了从否定到肯定的发展过程。
立法上,该项权利的设立首推《德国民法典》。
1900年《德国民法典》,首次以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了对人格权的法律保护,实现了人身权与人格权的分离,提出了非财产损害的概念,确立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德国民法典》第847条第1款:“不法侵害他人身体或健康……被害人所受侵害虽非财产上的损失,亦得因受损害,请求赔偿相当之金额。
法国民法广泛承认精神损害赔偿。
《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之“损害”兼指财产上之损害和精神上的损害。
正如《法国民法典》的起草人所言:“这一条款包括了所有类型的损害,并要求对损害做出赔偿。
” [2]《日本民法典》的规定较《德国民法典》有了较大进步,确认了受伤者与死者的近亲属可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日本民法典》第710 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享有非财产损害的赔偿请求权,,。
国历史上,人身损害案件精神损害赔偿制度首先出现于《大清民律草案》和《民国民律草案》之中,在正式通过的《中华民国民法》中,建立了相对完备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该法借鉴了《德国民法典》和《日本民法典》的先进经验,对侵害身体健康权、生命权,除可要求财产上的损害外,对被害人非财产上的损害也可请求给付一定的赔偿金额。
如《中华民国民法》第194条规定: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虽非财产上之损害, 亦得请求赔偿相当之金额。
’,195条规定:“不法侵害他人身体、健康、名誉或自由者,被害人虽非财产上之损害,亦得请求赔偿相当之金额。
”新中国成立之后,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司法界对国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持否定观点。
他们认为对于生命健康权受到不法侵害而给受害人及其亲属造成的肉体痛苦和精神痛苦,如给予金钱赔偿,则是将人类感情的商品化,是将人视同为商品,降低了人的价值。
他们认为,人是社会最宝贵的财富,人的生命健康不能用金钱估价。
所以,对受伤害者精神上的损害不能用金钱衡量。
在198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实施的《民法通则》中,也仅明确了侵害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可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对侵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方而,《民法通则》没有涉及,这也导致了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的保护不力。
但是立法规定的不完善,并未能阻止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精神损害赔偿的出现。
为此,民法学界对此进行大量的研究,各级地方法院也做出了一些有益尝试,制定了一些内部规定,将《民法通则》第119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中的“等”扩充理解,陆续出现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判决精神抚慰金的案例。
200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经过长期的研究和总结实践经验,制订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该司法解释确认了自然人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遭受非法侵害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这是对国内人身伤亡案件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第一个具有立法意义的司法解释。
在2003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又一次规定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受害人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三、对现行司法解释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精神损害赔偿一些问题的探讨1、建议明确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性质。
司法解释生效后,在实践过程中,由于对两个司法解释规定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理解不同,导致对同一类案件适用法律和处理结果不同。
如某法院在审理李某因交通事故致残的赔偿案件中,李某既要求了残疾赔偿金,又要求了残疾精神赔偿金。
对李某要求残疾精神赔偿金应否支持,审判人员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不应当支持李某残疾精神赔偿金的主张,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8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丁•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25 条、第29条规定了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方式。
李某要求了残疾赔偿金,就不能再要求残疾精神赔偿金,所以李某要求残疾精神赔偿金的要求不应支持。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支持李某对残疾精神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的请求。
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这是两个不同的赔偿项目,都应予以支持。
但最终法院判决不支持李某要求残疾精神赔偿金的请求。
笔者对该法院判决持不同看法。
笔者认为:在处理本案前,首先要对《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加以确定。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25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
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做相应调整。
”依据该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是以劳动能力丧失程度和收入减少程度作为标准和参数,并以此评价受害人可得利益损失。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29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
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对死亡赔偿金我国采取了继承丧失说,受害人死亡导致的财产损失,应当以家庭整体收入的减少为标准进行计算。
其理由在于,受害人的个人收入并非全部用于个人消费,除个人消费部分(通常占全部收入的25%—30%)以外,其余的收入应当用于家庭共同消费或者家庭积累。
受害人因人身损害死亡,家庭可以预期的其未来生存年限中的收入因此丧失,实际是家庭成员在财产上蒙受间接损失。
依据损害赔偿法原理,可得利益损失同样应当予以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中明确指出:“《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将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确定为收入损失的赔偿,而非精神损害赔偿金。
”其次,《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将残疾赔偿金与死亡赔偿金规定在第17条,而将精神损害赔偿金规定在第18条,在逻辑上给人一种死亡赔偿金与残疾赔偿金不属于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感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