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合同法合同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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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司法考试合同法总则.

(整理)司法考试合同法总则.

司法考试合同法总则听课笔记一、合同的分类(一)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1.有名合同,即法律民已命名的合同。

2.无名合同,即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名称的合同。

(1)借用合同:指以非消费耗物的使用权为标的合同。

借用与租赁的区别:租赁有租金、有对价;而借用无对价。

借用无对价决定了借用合同是单务的、无偿的、实践性的合同。

(2)消费借贷合同:借贷与借用的区别:借用不转移所有权,借贷要转移所有权。

消费借贷:以可消耗物的占有使用为目的的合同。

例:甲乙为邻居,甲借乙10斤米,该借米合同即消费借贷合同。

消费借贷与借用的区别:借用是无偿的;消费借贷可能是有们的,可能是无偿的。

一般认为,消费借贷合同是诺成合同。

区分有名、无名的意义:无名合同的适用规则,这规定在《合同法》第124条,有两个规则:第一,无保合同当然适用合同法总则;第二,比照分则中最相类似的规定适用。

例:借用合同比照,租赁合同的规则适用。

(二)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1.如果双方都负有义务,为双务;如果仅有一方负有义务,为单务。

2.常见的单务合同有:保证合同、借用合同、赠与合同、民间借贷。

3.区分单务、双务的意义:履行抗辩权只能发生以双务合同中。

(三)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1.划分标准:是否支付对价。

2.无偿合同包括:保证合同、借用、赠与3.可为有偿也可为无偿的合同:民间借贷、保管合同、委托合同。

对于这类合同,如果当事人没有特另约定的话,法律推定为无偿。

4.区分有偿、无偿的意义。

有偿与无偿的当事人承担的责任不同:对于有偿合同,其违约责任原则上采无过错原则;对于无偿合同,无偿的一方实行过错原则,并且无偿的一方只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导致对方损失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

例证:合同法第189条、第374条、第406条。

(四)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1.诺成合同:指经过要约、承诺阶段,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就可成立的合同,又称不要物合同。

2.实践合同:指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需要有标的物的交付才能成立的合同,又称要物合同。

合同法讲座(分论)

合同法讲座(分论)

1.甲、乙、丙之间的合同属于合同法上的哪种合 同? 2.现设乙公司以未加盖合同专用章为由,主张合 同无效,其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 3.丙与丁银行的借款合同中的借款数额应为多少? 为什么? 4.丙、丁、戊所签的合同中约定支付 30万元的担 保费是否有效?为什么? 5.现设丙公司到期不能偿还丁银行的借款,戊公 司应承担何种性质的保证责任?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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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有四匹马要卖掉,便对乙说:“你先牵回去试用一个月,满意的 话你就买下,价款5000元。”乙牵回了四匹马,未付款。 1、设马1在试用期间于某日放养时被洪水冲走,该损失应由谁承担? A 甲 B 乙 C 甲和乙 D 甲或乙 2、设马2在试用期间生下了一匹小马,该小马应归谁所有? A甲 B乙 C甲和乙 D甲或乙 3、 设马3在试用期间逃出马圈,偷吃了邻人丙家的谷子,价值50元, 对该损失应由谁承担? A甲 B乙 C甲或乙 D甲和乙 4、设试用期间乙将马4卖与丁,乙与丁之间买卖行为的性质如何? A有效行为 B无效行为 C效力未定的行为 D可撤销的行为 5、设在试用买卖期间,甲又将该四匹马卖给戊,作价5000元,甲 向戊说明了与乙之间试用买卖的情况。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甲与戊之间的合同已成立,但未生效 B甲与戊之间的合同已成立,且生效 C甲与戊之间的合同是附条件的合同 D甲与戊之间的合同是附期限的合同
19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第二节
融资租赁合同概述
一、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 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 金的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租赁标物由出租人依照承租人要求购买 2、出租人须将为承租人购买的物件交付承租人使用, 但不丧失对该物的所有权 3、出租人对租赁标的物无瑕疵担保责任 4、承租人须向出租人支付约定的租金 5、出租人为专营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公司 6、融资租赁合同为诺成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

教学辅导5合同法分论

教学辅导5合同法分论

合同法分论辅导第九章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是合同法分则部分的重点章。

通过本章的学习,学习者应当全面、重点掌握买卖合同的种类和内容;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及风险负担;买卖合同解除的特别规定;特种买卖的含义。

特种买卖的法律规定。

教师注意帮助学习者区别买卖合同和赠与合同、租赁合同的不同,可以从各自的特征上进行分析和比较。

一、熟悉买卖合同的种类;特种买卖的法律规定。

二、掌握买卖合同、样品买卖、试用买卖、易货交易的概念;买卖合同的特征;买卖合同的效力;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法律规定。

三、学会运用本章的知识分析处理实际问题。

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一、理解供用水、气、热力合同的内容。

二、掌握供用电合同、供用水合同的概念;供用电合同的法律特征。

三、学会运用本章的知识分析处理实际问题。

第十一章赠与合同赠与合同的重点内容为赠与合同的效力、赠与合同的撤销及特殊赠与的种类和基本内容,及赠与合同的订立形式。

辅导教师帮助学生从赠与合同的法律特征入手,理解赠与合同为何是效力极弱的诺成合同。

一、熟悉赠与合同的种类;特种赠与的内容。

二、掌握赠与合同、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捐赠的概念;赠与合同的法律特征;赠与合同的效力;对赠与合同任意撤销的限制;受赠人有哪些情形时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三、学会运用本章的知识分析处理实际问题。

主要是赠与合同的效力和赠与合同撤销的内容的应用。

第十二章借款合同借款合同这章的重点内容包括借款合同的内容和法律效力;借款合同的担保种类及基本法律规定。

通过本章的学习,学习者应当掌握借款合同的概念、法律特征;借款合同的基本内容;借款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借款合同的担保方式。

教师注意帮助学习者分析本章内容和《商业银行法》、《担保法》的关系。

一、熟悉借款合同的种类和基本内容。

二、理解借款合同的效力。

三、掌握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的保证担保的概念;借款合同的法律特征;借款合同保证担保的保证人资格;借款合同抵押担保中可以作为抵押的财产和不可以抵押的财产的内容;借款合同质押担保中权利质押的范围,即哪些权利可以质押。

2023政法干警《民法学》合同法分论

2023政法干警《民法学》合同法分论

2023政法干警《民法学》合同法分论引言合同法是民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民事法律中关于合同订立、效力、履行、修改和终止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合同法不仅是民商法学科中的经典法律分论,也是政法干警必备的基础知识之一。

本文将围绕2023年政法干警学习的《民法学》课程中合同法的学习内容展开讨论。

一、合同法的基本概念合同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核心,是协商一致的法律行为,其法律效力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合同法的基本概念包括合同的定义、要素、种类和性质等。

1. 合同的定义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通过协商一致而订立的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其内容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 合同的要素合同包括要约、承诺、接受和订立等要素。

要约是合同发起人向对方表示意愿的行为,承诺是对方表示同意的行为,接受是对方明确表示接受要约的行为,订立是指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签署合同文本。

3. 合同的种类合同的种类多种多样,包括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劳动合同等。

每种合同都有其特定的法律规范和属性。

4. 合同的性质合同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具有约束力和终止等性质。

当一方违约时,受害方可以要求守约方履行或请求赔偿。

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法的适用和解决实际问题的依据在于基本原则,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包括自愿原则、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平等交换和公平竞争原则。

1. 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指合同的订立应当基于自愿和意思表示的原则,任何一方不得强迫或胁迫对方订立合同。

2. 平等原则平等原则强调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应处于平等地位,不能因势力强大而压制或侵犯对方的权益。

3. 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各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诚实、守信,不得以欺诈、虚假陈述等手段损害对方的权益。

4. 平等交换和公平竞争原则平等交换和公平竞争原则强调合同当事人应在平等条件下进行交易和竞争,不得采取垄断、不正当竞争等行为。

三、合同的效力与履行合同的效力和履行是合同法中非常重要的内容,主要包括合同的成立、效力以及各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规范。

合 同 法 分 论

合 同 法 分 论

三、供电人的义务
(一)及时、安全、合格供电的义务
(二)供电人因限电、检修等信电的通知义务
(三)对事故断电的抢修义务
四、用电人的义务
(一)支付电费的义务
(二)对用电设施的安全保持义务
(三)对供电人正当检修、停电、限电的忍受义务
(四)依照约定用电的义务
九华公司在未接到任何事先通知的情况下突然 被断电,遭受重大经济损失。下列哪些情况下供 电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180条) A.因供电设施检修中断供电 B.为保证居民生活用电而拉闸限电 C.因九华公司违法用电而中断供电 D.因电线被超高车辆挂断而断电
• 甲决定将自己位于×区×花园的一套房子赠送 给她的侄女乙,双方签订了一份《赠与合同》 ,合同约定:甲将×区×号楼×号房屋无偿赠 与乙。合同签订后,乙一直与甲居住在此房, 但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一段时间后,甲与乙 因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甲一气之下要求返还 房屋,乙以签订了《赠与合同》为由,拒绝返 还。甲在索要不成后,把乙告上了法庭,要求 撤销与乙签订的《赠与合同》。
二、赠与合同赠与人的义务 1、移转赠与标的物的义务 • (1)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 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 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 付(188)。 • (2)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 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 责任(189)。
2、在合同法上,下列选项中可以作为买卖合同标的物的 是( ) A.暖水瓶 B.纺织技术 C.作品 D.人格权
3、甲购买一批货物,约定于6月15日提货,但其因没有安 排好汽车二未能提货。6月16日,出卖人的仓库遭雷击 期货,货物被烧。应如何确定货物损失的承担? A.出卖人,因为货物时在其控制之下

合同法学分论期末考试重点

合同法学分论期末考试重点

合同法分论第一章买卖合同一、买卖合同的概念和特征1、含义:买卖合同是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卖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依约定应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一方称为出卖人,应支付价款的一方称为买受人。

出卖人应当是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人或其他有处分权的人。

2、法律特征:(1)买卖合同是一方当事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另一方当事人支付价款的合同;(2)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3)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4)买卖合同的是诺成合同;(5)买卖合同为不要式合同;二、买卖合同的内容买卖合同的内容主要由当事人的约定,除了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条款以外,买卖合同的当事人还可就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以及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内容进行约定。

三、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出卖人的义务(一) 交付标的物,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1.交付方式:交付方式一般有现实交付和拟制交付两种。

现实交付,是指出卖人将标的物的占有实际转移给买受人。

拟制交付,是指出卖人对标的物的占有权的交付。

2.交付时间: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期限交付标的物。

3.交付地点: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4.出卖人应按约定内容实际、全面地交付。

(1)当事人应按按约定的数量交付(2)按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3)交付的其他约定内容5.标的物交付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二)瑕疵担保义务标的物瑕疵,是指标的物具有质量的欠缺或者是权利上的欠缺,可分为物的瑕疵和权利瑕疵.1.标的物权利保证义务: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标的物质量担保义务:出卖人当按照规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三)支付有关单证和资料买受人的义务(一)接受标的物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接受标的物,不得无故拒绝接受.(二)对标的物进行检验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及时对标的物的数量和质量进行检验,并及时将检验结果通知出卖人。

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民法总则及合同法分则

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民法总则及合同法分则

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民法总则及合同法分则第一篇民法总则第一部分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二条的规定,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依据该定义民法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一)民法是部门法之一。

依据调整的对象和调整的方法将现行法律分化为各个部门法,民法是其中的一个部门法,因此有其特定的调整对象和特殊的调整方法。

(二)民法是实体法。

法律部门依据其是规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还是规范当事人实现权利和义务的程序而划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

民法规定的是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是实体部门法。

(三)民法是实体部门法中的私法。

将众多法律按照一定的观点,加以归类组织而形成的秩序构成所谓的法律体系。

自罗马法以来,大陆法系在传统上分为两类,一为公法;一为私法。

私法与公法有着不同的规范原则:私法以主体地位平等、平等的个人自由决定为特征,公法则以强制或拘束为内容;前者强调自主决定,后者须由法律及一定的权限。

基于对个人自由权利的保障,应遵循“有疑义时为自由”的理念,以私法为优先,其主要理由是个人乃是自己事务的最佳判断者及照顾者,选择的自由有助于促进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

民法旨在规范个人间的利益,以平等为基础,其主体均为私人或非基于公权力的地位,对于任何人皆可适用。

所以民法属于私法则毫无争议,且其作为私法的性质可以导出民法的基本性格:权利本位、意思自治、主体地位平等、民事权利(私权)神圣、过错责任等。

(四)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法律关系有两大类,即: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民法首先要确认人的主体地位,保护主体本身的生命、身体、健康等物质性存在以及名誉、肖像等精神存在不受侵害,这就形成了人格权关系,对于人格权民法主要是从消极的方面加以保护的,即规定他人不得侵害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否则即构成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接下来民法要规范民事主体在家庭生活中的权利义务形成了配偶、亲权(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亲属(法定近亲属相互之间的关系)等身份权关系。

合同法(分论)

合同法(分论)

合同法(分论)知识点1.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特征:1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2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3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4买卖合同一般是不要式合同。

出卖人义务:1支付标的物,2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3瑕疵担保义务买受人的义务:1支付价款,2受领标的物,3对标的物检查通知的义务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规则:标的物是动产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标的物为不动产的,所有权自标的物登记时起转移标的物风险负担的规则:1买受人亲自提取标的物的,出卖人将标的物置于约定或法定地点时起,风险有买受人承担,2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起,在途风险有买受人承担,3对于需要运输的标的物,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约定不明确的,自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起,风险有买受人承担,4买受人受领迟延的,自迟延成立时起负担标的物风险。

2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地送给受赠人,受赠人同意接受的合同特征:1是双方行为,2是诺成行为,3是无偿行为主要义务:1转移赠与标的物的权利,2瑕疵担保义务撤销赠与: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亲属的,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的,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但赠与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的赠与合同或者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合同。

3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特征:1租赁合同是转移租赁物使用收益权的合同,2租赁合同是双务有偿的合同,3租赁合同是诺成合同出租人义务:1交付出租物,2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3瑕疵担保义务承租人义务:1支付租金,2按照约定的方法适用租赁物,3妥善保管租赁物,4不得擅自改善和增设他物,5通知义务,6返还租赁物当事人可以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间,没有约定租赁期间的则为不定期租赁。

年政法干警考试内容民法学知识点教材复习资料—合同法分论--资料

年政法干警考试内容民法学知识点教材复习资料—合同法分论--资料

2011年基层政法干警定向招录考试《民法学》—合同法分论第一节买卖合同一、买卖合同的概念与特征(一)买卖合同的概念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买卖合同的主体是出卖人和买受人。

交付买卖标的物并转移其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也就是卖方,受领买卖标的物并支付价金的一方是买受人,也就是买方。

(二)买卖合同的特征1.买卖合同是有名合同。

买卖合同是合同法分则中明确规定的合同,因而属于有名合同。

而且,在各国合同法中,买卖合同都是最基本的有名合同。

2.买卖合同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

买卖合同的卖方要转移财产所有权于买方。

卖方不仅要将标的物交付给买方,而且要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方。

转移所有权,这使买卖合同与一方也要“交付”标的物但不移转所有权的其他合同(如租赁合同、借用合同、保管合同等)区分开来。

同时,买卖合同是买方应支付价款的合同,卖方将取得价金的所有权。

这又使买卖合同与其他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如互易合同、赠与合同等区别开来。

3.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

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享有合同权利的同时,都负担相应的合同义务。

其中,出卖人负有交付标的物并转移其所有权于买受人的义务,买受人负有向出卖人支付价款的义务。

因此,买卖合同是典型的双务合同。

4.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

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给付(即交付标的物并转移其所有权于买受人)与买受人的给付(支付价款)互为对价,因此买卖合同是典型的有偿合同。

所以,任何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从对方获得利益,须支付相应的代价。

5.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买卖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之时起成立,而不以标的物的交付或合同义务的履行作为合同的成立要件。

因此,买卖合同为诺成合同。

6.买卖合同为不要式合同。

除非法律或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买卖合同并不需要采用特定的形式。

因此,买卖合同为不要式合同。

二、出卖人与买受人的主要义务(一)出卖人的主要义务1.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并移转其所有权,这是出卖人和主合同义务、基本义务,这在各国或者地区的民法中都是一致的。

2014河南政法干警民法重点:合同法分论

2014河南政法干警民法重点:合同法分论

2014河南政法干警民法重点:合同法分论很多打算参加政法干警考试的同学不喜欢复习债权,尤其是合同法部分,难度非常大,内容很细碎,不容易成体系的记忆,但是在考试当中,合同法的内容考查的还比较多,这就要求考生复习的时候注意自己进行总结,以下中公政法干警考试网为大家总结了合同法中需要格外注意的地方:一、买卖合同的概念与特征(一)买卖合同的概念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买卖合同的主体是出卖人和买受人。

交付买卖标的物并转移其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也就是卖方,受领买卖标的物并支付价金的一方是买受人,也就是买方。

(二)买卖合同的特征1.买卖合同是有名合同。

买卖合同是合同法分则中明确规定的合同,因而属于有名合同。

而且,在各国合同法中,买卖合同都是最基本的有名合同。

2.买卖合同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

买卖合同的卖方要转移财产所有权于买方。

卖方不仅要将标的物交付给买方,而且要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方。

转移所有权,这使买卖合同与一方也要“交付”标的物但不移转所有权的其他合同(如租赁合同、借用合同、保管合同等)区分开来。

同时,买卖合同是买方应支付价款的合同,卖方将取得价金的所有权。

这又使买卖合同与其他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如互易合同、赠与合同等区别开来。

3.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

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享有合同权利的同时,都负担相应的合同义务。

其中,出卖人负有交付标的物并转移其所有权于买受人的义务,买受人负有向出卖人支付价款的义务。

因此,买卖合同是典型的双务合同。

4.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

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给付(即交付标的物并转移其所有权于买受人)与买受人的给付(支付价款)互为对价,因此买卖合同是典型的有偿合同。

所以,任何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从对方获得利益,须支付相应的代价。

5.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买卖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之时起成立,而不以标的物的交付或合同义务的履行作为合同的成立要件。

合同法司法考试题(合同的订立要约与承诺)

合同法司法考试题(合同的订立要约与承诺)
案例一
甲向乙发出要约,乙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未作任何表示。甲问乙是否同意购买该商品,乙说“我看看吧”。甲认 为乙已承诺合同成立,后乙拒绝履行。甲能否追究乙的违约责任?
案例二
甲向乙发出要约,乙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未作任何表示。甲认为乙已承诺合同成立,后乙拒绝履行。甲能否追究 乙的违约责任?
承诺案例分析
案例一
合同成立的地点
要约发出地
如果合同是通过书面形式订立的,且要约中未约定合同成立的地点, 则合同成立的地点为要约发出的地点。
承诺接收地
如果合同是通过书面形式订立的,且承诺中未约定合同成立的地点, 则合同成立的地点为承诺接收的地点。
交易习惯地
如果合同订立过程中没有书面形式,且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合同成 立的地点,则可以根据交易习惯确定合同成立的地点。
02
承诺
承诺的概念
承诺的概念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 思表示,即受要约人同意接受和 履行要约所提出的条件和所规定 的权利和义务。
承诺的构成要件
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承诺 必须向要约人作出;承诺的内容 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承诺必 须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作出。
承诺的生效时间
承诺自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生效后,合同即成立,双方 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所规定的权 利和义务。
甲向乙发出要约,乙在要约规定的期 限内表示接受。甲认为乙已承诺合同 成立,后乙拒绝履行。甲能否追究乙 的违约责任?
案例二
甲向乙发出要约,乙在要约规定的期 限内表示接受。甲认为乙未承诺合同 不成立,后乙要求履行合同。乙能否 要求甲履行合同?
要约与承诺的综合案例分析
案例一
甲向乙发出要约,乙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未作任何表示。后甲撤销要约,乙要求履行合同。如何处理 ?

第三编 合同法分论

第三编      合同法分论


例:张三卖给李四一头母牛,价款为1 万元,约定交付后1个月内付清价款, 否则所有权仍归张三。李四收到牛后, 该牛生下小牛。请问:此时小牛的所有 权是谁? 三、买卖合同的孳息归属原则,同样适 用于赠与、借款等转让标的物所有权的 合同
第四节

特种买卖合同

特种买卖合同包括分期付款买卖、凭样 品买卖、试用买卖、招标投标买卖和拍 卖。 一、分期付款的买卖 (一)分期付款买卖,是指按照约定买 受人应按照一定期限分批向出卖人支付 价款的买卖。



(三)在途买卖 出卖人已将标的物交付承运人运输后, 再寻找买受人订立的合同。 风险自合同成立时由买受人承担 例:甲乙订立一运输合同,委托乙将货 物从大连港运往广州。8月3日,甲、丙 订立该批货物的买卖合同。8月4日,乙 船行驶至广东海域遭风暴袭击而沉,货 物全损。问:谁承担风险?
(四)一方违约在先的




A、简易交付 指买卖合同在订立前买受人已实际占 有标的物时,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即为 交付。 例:甲方将机器租给乙方,在租赁期 间即乙方占有期间,双方协商买卖这 台机器,那么买卖合同生效时交付就 视为完成。 注意:订立买卖合同前双方已经有保 管、租赁、借用,仓储等关系



B、指示交付 指在标的物由买卖双方以外的第三 人实际占有时,出卖人将对第三人 的返还请求替货物的实际交付。





二、风险负担的分配原则。 (一)动产分险负担的基本原则:交付 主义 1、送货上门的,在途风险由出卖人承 担 2、简易交付的,自合同生效时风险归 买受人承担 3、代办托运、邮寄,办完托运、邮寄 手续后由买受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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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合同法合同分论
司法考试合同法:合同分论
重点一:买卖合同问题
应掌握买卖合同的性质,出卖人的权利和义务,买受人的权利和义务,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和风险承担,买卖合同中的孳息归属以及附所有权保留的买卖,样品买卖,分期付款买卖和试用买卖等问题。

如题目:甲方购买一批货物,约定于6月15日提货,但因其未能安排好汽车而未能提货,当天傍晚,出卖人的仓库遭雷击起火,货物被烧。

应如何确定损失的承担?
A.出卖人,因为货物是在其控制之下
B.出卖人,因为货物所有权没有转移
C.买受人,因为她未能按时提货
D.双方分担,因为谁都没有过错
本题涉及买卖合同中的风险承担问题。

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依中国《合同法》第142条规定,在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在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

但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本题中,出卖人没有按时交付货物,是因为买受人未能安排好汽车,因此,应由买受人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故应选C.
再如考题:甲与乙订立了一份卖牛合同,合同约定甲向乙交付5头牛,分别为牛1、牛2、牛3、牛4、牛5,总价款为1万元;乙向甲交付定金3000元,余下款项由乙在半年内付清。

双方还约定,在乙向甲付清牛款之前,甲保留该5头牛的所有权。

甲向乙交付了该5头牛。

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回答下列问题:
1.设在牛款付清之前,牛1被雷电击死,该损失由谁承担?为什么?
2.设在牛款付清之前,牛2生下一头小牛,该小牛由谁享有所有权?为什么?
3.设在牛款付清之前,牛3踢伤丙,丙花去医药费和误工损失共计1000元,该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4.设在牛款付清之前,乙与丁达成一项转让牛4的合同,在向丁交付牛4之前,该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5.设在牛款付清之前,丁不知甲保留了此牛的所有权,乙与丁达成一项转让牛4的合同,作价XX元且将牛4交付丁。

丁能否据此取得该牛的所有权?为什么?
6.设在牛款付清之前,乙将牛5租与戊,租期3个月,租金200元。

该租赁协议是否有效?租金应如何处理?
7.合同中的定金条款效力如何?为什么?
本题涉及所有权保留买卖问题。

本题问涉及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承担问
题。

依中国《合同法》第142条规定,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本题中,乙虽然未取得牛1的所有权,但牛1已交付乙占有,故应由乙承担牛1死亡的风险。

本题第二问涉及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产生天然孳息的归属问题。

依《合同法》第163条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本题中,牛2已经交付买受人乙占有,故所生天然孳息小牛自应归其所有。

本题第三问涉及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时的责任承担问题。

依《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由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责任。

本题中,踢伤丙的牛3已转由乙占有和管理,乙应负牛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本题第四问涉及因无权处分而订立的合同的效力问题。

在牛款付清之前,牛4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甲,因此,买受人乙对牛4并无处分权。

其与丁订立的转让牛4的合同为无权处分而订立的合同。

依《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她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因此,在乙向丁交付牛4之前,其所订立的合同为效力未定的合同。

本题第五问涉及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问题。

若乙已经将
牛4交付给丁,而丁对甲保留牛的所有权并不知情,并已经支付了牛的对价,则丁可依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牛4的所有权。

本题第六问涉及出租她人之物所订立合同的效力及法定孳息的归属问题。

在牛款付清之前,牛5的所有权归出卖人所有,但买受人乙依买卖合同占有牛,依法享有对牛的使用收益的权利,故其与戊订立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

因租赁合同所取得的租金为牛5的法定孳息,依《合同法》第163条规定,应归属买受人乙所有。

本题第七问涉及定金问题。

依中国《担保法》第91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本题中,主合同标的额为1万元,而约定的定金为3000元,超过了百分之二十的限制,故超过部分不具有定金的效力。

超过部分可视为预付
付款。

重点二:赠与合同问题
应掌握赠与合同的性质,赠与合同的成立和效力,赠与合同的撤销。

如题目:甲曾将自己的房屋赠与给乙,乙得房以后,因与甲的用水纠纷,将甲殴打致伤。

甲子丙为此主张撤销对乙的赠与。

以下表述正确的是
A.甲享有对乙的赠与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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