味精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定稿)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实施细则(2014年版)
食药监办食监三〔2014〕71号附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实施细则(2014年版)目录一、粮食及粮食制品 (1)1 小麦粉 (1)2 大米 (4)3 挂面 (7)4 其他粮食加工品 (10)5 淀粉及淀粉制品 (17)6 方便食品 (22)7 速冻面米食品 (27)二、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 (32)1 食用植物油 (32)2 食用油脂制品 (39)3 食用动物油脂 (43)三、肉及肉制品 (47)1 生鲜肉 (47)2 预制肉制品 (53)3 熟肉制品 (61)四、蛋及蛋制品 (72)1 鲜蛋 (72)2 蛋制品 (74)五、蔬菜及蔬菜制品 (80)1 蔬菜 (80)2 蔬菜制品 (85)六、水果及其制品 (93)1 新鲜水果类 (93)2 水果制品 (96)七、水产及水产制品 (104)1 水产品 (104)2 水产制品 (110)八、饮料 (124)1 瓶(桶)装饮用水 (124)2 果、蔬汁饮料 (128)3 蛋白饮料 (131)4 碳酸饮料(汽水) (136)6 固体饮料 (142)7 其他饮料 (146)九、调味品 (150)1 酱油 (150)2 食醋 (154)3 酱类 (157)4 固态调味料 (161)5 半固态调味料 (167)6 液体调味料 (172)7 食用调味油 (176)8 味精 (178)9 鸡精调味料 (181)十、食糖 (185)十一、酒类 (190)1 白酒 (190)2 啤酒 (193)3 黄酒 (196)4 其他蒸馏酒 (199)5 葡萄酒 (202)6 果酒(发酵型)及其他发酵酒 (206)7 配制酒 (210)十二、焙烤食品 (215)1 糕点 (215)2 月饼 (219)3 饼干 (223)4 粽子 (226)十三、茶叶及相关制品、咖啡 (231)1 茶叶 (231)2 含茶制品和代用茶 (236)3 焙炒咖啡 (240)十四、薯类及膨化食品 (244)1 膨化食品 (244)2 薯类食品 (248)十五、糖果及可可制品 (254)1 糖果 (254)2 巧克力及制品 (258)4 可可制品 (265)十六、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 (269)十七、豆及豆制品 (274)1 豆类 (274)2 豆制品 (275)十八、蜂产品 (282)1 蜂蜜 (282)2 蜂王浆 (285)3 蜂花粉 (288)4 蜂产品制品 (290)十九、冷冻饮品 (295)二十、罐头 (300)二十一、乳制品 (310)1 液体乳 (310)2 乳粉 (321)3 乳清粉和乳清蛋白粉 (325)4 其他乳制品(炼乳、奶油、干酪、固态成型产品) (328)二十二、特殊膳食食品 (340)1 婴幼儿配方食品 (340)2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 (349)3 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 (354)4 其他配方谷粉 (358)二十三、食品添加剂 (362)1 食品添加剂明胶 (362)2 食品添加剂焦糖色 (366)3 复配食品添加剂 (369)4 食用香料香精 (372)二十四、餐饮食品 (376)一、粮食及粮食制品1 小麦粉1.1 适用范围适用于小麦粉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产品范围包括通用小麦粉和专用小麦粉。
2024年味精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2024年味精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味精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24年版)》是为了规范味精生产领域的管理和监督,保障公共安全和消费者权益而制定的。
以下为其大致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味精生产企业的管理和监督,依法确保味精生产安全和质量稳定,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味精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按照本细则的规定进行审查,并接受相关监督检查。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申请、变更、续展味精生产许可证的审查工作。
第四条味精生产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保证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
第二章审查程序第五条味精生产企业首次申请生产许可证时,应当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包括企业基本信息、工艺流程、设备设施、产品质量安全控制措施等内容。
第六条审查机关应当在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后,以法定时间为限,进行初步审查。
初步审查时,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核实,并进行现场检查。
第七条初步审查合格的,应当组织专家对申请企业的生产工艺、质量控制措施进行技术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出具评估报告。
第八条审查机关应当根据评估报告和初步审查的结果,进行综合评估,并择期组织专家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复核。
第九条审查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审查决定,并在法定时间内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企业。
第十条审查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当要求申请企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并进行复核。
第三章审查依据第十一条味精生产许可证的审查依据主要包括:(一)相关法律法规:味精生产企业应当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细则》等。
(二)行业标准和规范:味精生产企业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制定的相关标准和规范,包括生产工艺、原料要求、质量控制等方面的标准。
(三)技术评估和现场复核:审查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对申请企业的生产工艺、设备设施、质量管理措施等进行评估和复核,评估和复核结果作为审查的参考。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二条味精生产企业应当接受相关监督检查,包括定期的抽检、现场检查、监督抽检等。
2024年最新版抽检实施细则
2024年最新版抽检实施细则
抽检是质量监督部门对市场上流通商品质量进行抽样检验的一种监管措施。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市场环境的变化,2024年最新版抽检实施细则可能会对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
1. 抽样方法的优化:以往的抽检往往采用随机抽样的方式,但是在2024年版实施细则中可能会引入更多的因素,如商品销售量、生产企业的信誉等,以提高抽样的准确性和代表性。
2. 抽检对象的扩大: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传统的实体店铺已经不能完全覆盖市场,因此,在2024年的实施细则中可能会将电子商务平台上的商品纳入抽检范围,以确保消费者在网络购物中的权益。
3. 抽检标准的更新:2024年版的实施细则可能会针对新兴行业的特点,对抽检标准进行更新和调整。
例如,对于食品行业可能会根据新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对于科技产品可能会针对新的技术标准进行更新。
4. 抽检结果的公示:2024年的实施细则中可能会规定抽检结果的公示机制,包括将抽检结果及时向消费者公布,以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消费者的知情权。
5. 抽检力度的加大:在2024年的实施细则中,可能会加大抽检力度,增加抽检频次和抽检样本数量,以提高监管效果。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观点仅为猜测,并非实际情况,请以实际发布的2024年最新版抽检实施细则为准。
国家质检总局:味精的抽样合格率为89.7%
天 厨味 精 厂 的 “ 手 ” 9 佛 9 %味 精 : 州 味 精 厂 的 “ 湖 ” 杭 两 味 精 : 州 奥 桑 味 精食 品 有 限公 司 ( 州 味精 食 品 厂 ) “ 广 广 的 双 桥 ” 精 : 汀 蜜 蜂 集 团 有 限公 司 的 “ 蜂 ” 味 精 : 北 味 浙 蜜 纯 河 梅 花 味精 集 团有 限 公 司 的 “ 花 ” 梅 味精 。 入 “ 榜 ” 企业 及 其 产 品 名 称 是 : 阳添 一 味 食 品 黑 的 贵 有 限 公 司 的 “ 一 味 ” 盐 味精 : 都 市 富 生 味 业 有 限 公 添 无 成 司 的“ 信 ” 味精 ( 盐 味 精 ) 温 州 市 餐 乐 调 味 品 有 限 美 纯 无 : 公 司 的 “ 餐 乐 ” 0 味 精 : 都 孑 师 傅 食 品 有 限公 司 的 家 8% 成 L “ 师 傅 ” 味精 。 孔 纯
抽 查 结 果 表 明 .『 场 上 占 主 导 地 位 的 大 型 企业 和 获 f
得 食 品生 产 许 可 证 的 企业 产 品 质 量 较 好 ,部 分 小 型 企业
和分 包 装 企 业 产 品 质 量 问 题较 多 。 主要 质量 问题 有 : 酸 盐 超 标 , 6种 产 品 冈 硫 酸 盐 硫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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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 业 内专 家 介 绍 . 有 瘦 肉精 的 猪 皮 肤 很 红 , 部 较 含 臀
大 . 肉 的脂 肪 层 很 薄 . 常 不 足 1 米 。对 有 这 类 表 象 猪 通 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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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 。抽 查 结 果 显 示 , 查 产 品 的瘦 肉精 含 量 全 部 在 周家 限 抽
味精生产许可证查细则
味精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关于印发小麦粉等15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修订)的通知(2005年1月17日国质检监〔2005〕15号)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味精产品是指以粮食及其制品为原料,经发酵提纯的含谷氨酸钠的产品。
包括谷氨酸钠(99%味精)、味精(强力味精和特鲜味精)。
味精的申证单元为1个。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及产品品种,即味精[谷氨酸钠(99%味精)、味精]。
分装企业应单独注明。
味精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304。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一)基本生产流程。
原料→淀粉糖化→发酵→谷氨酸提取→味精制造→包装(二)关键控制环节。
发酵控制、谷氨酸提取(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1.谷氨酸含量未达到产品要求。
2.成品中铅、锌、硫酸盐等超标。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一)生产场所。
企业应当有原辅材料库、成品库,生产用厂房能满足菌种选育、菌种扩大培养、发酵、谷氨酸分离、味精制造、排放物处理的工艺要求。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原料处理(糖化)设备;2.培养基制备设备;3.菌种选育及培养扩大设备;4.发酵设备;5.空气净化系统;6.谷氨酸分离设备;7.味精制造设备(中和、脱色、除铁、结晶设备等);8.自动或半自动包装设备。
半成品(麸酸)再加工和味精再加工的企业可根据原料工艺和最后成品需求配备生产设备和设施。
分装企业应当具有原辅材料库、包装车间、成品库、化验室,并且生产场所必须符合卫生条件和工艺要求。
四、产品相关标准GB2720-2003《味精卫生标准》;GB/T8967-2000《谷氨酸钠(99%味精)》;QB/T1500-1992《味精》;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生产味精所用的淀粉与糖类原料、化工原辅材料应当符合相关的标准要求。
使用的食盐应符合GB5461—2000《食用盐》的规定,如使用的原辅材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选用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合格产品。
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20年版)(1)
附件3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20年版)目录一、粮食加工品 (1)1 小麦粉 (1)2 大米 (3)3 挂面 (5)4 其他粮食加工品 (7)二、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 (12)1 食用植物油 (12)2 食用动物油脂 (15)3 食用油脂制品 (17)三、调味品 (20)1 酱油 (20)2 食醋 (22)3 酱类 (25)4 调味料酒 (27)5 香辛料类 (29)6 固体复合调味料 (31)7 半固体复合调味料 (34)8 液体复合调味料 (38)9 味精 (41)四、肉制品 (43)1 预制肉制品 (43)2 熟肉制品 (45)五、乳制品 (51)1 液体乳 (51)2 乳粉 (55)3 乳清粉和乳清蛋白粉 (57)4 其他乳制品(炼乳、奶油、干酪、固态成型产品) (59)六、饮料 (64)1 包装饮用水 (64)2 果、蔬汁饮料 (67)3 蛋白饮料 (70)4 碳酸饮料(汽水) (72)5 茶饮料 (74)6 固体饮料 (76)7 其他饮料 (79)七、方便食品 (83)八、饼干 (87)九、罐头 (90)十、冷冻饮品 (96)十一、速冻食品 (99)1 速冻面米食品 (99)2 速冻谷物食品 (101)3 速冻调理肉制品 (103)4 速冻水产制品 (104)5 速冻蔬菜制品 (106)6 速冻水果制品 (108)十二、薯类和膨化食品 (111)1 膨化食品 (111)2 薯类食品 (113)十三、糖果制品 (118)1 糖果 (118)2 巧克力及巧克力制品 (120)3 果冻 (122)十四、茶叶及相关制品 (125)1 茶叶 (125)2 含茶制品和代用茶 (130)十五、酒类 (133)1 白酒 (133)2 黄酒 (135)3 啤酒 (137)4 葡萄酒 (138)5 果酒(发酵型)及其他发酵酒 (140)6 配制酒 (142)7 其他蒸馏酒 (145)十六、蔬菜制品 (147)十七、水果制品 (152)十八、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 (157)十九、蛋制品 (160)二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 (164)1 焙炒咖啡 (164)2 可可制品 (165)二十一、食糖 (168)二十二、水产制品 (175)二十三、淀粉及淀粉制品 (181)二十四、糕点 (184)1 糕点 (184)2 月饼 (187)3 粽子 (190)二十五、豆制品 (193)二十六、蜂产品 (197)1 蜂蜜 (197)2 蜂王浆 (199)3 蜂花粉 (201)4 蜂产品制品 (203)二十七、保健食品 (205)二十八、特殊膳食食品 (209)1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 (209)2 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 (213)3 营养补充品 (216)二十九、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222)三十、婴幼儿配方食品 (231)三十一、餐饮食品 (240)三十二、食用农产品 (245)1 畜禽肉及副产品 (245)2 蔬菜 (261)3 水产品 (281)4 水果类 (291)5 鲜蛋 (309)6 豆类 (313)7 生干坚果与籽类食品 (314)三十三、食品添加剂 (319)1 食品添加剂明胶 (319)2 复配食品添加剂 (321)3 食品用香精 (323)三十四、食盐 (326)附注 (329)1.有关实施细则的说明 (329)2.微生物检验的特别要求 (330)一、粮食加工品1 小麦粉1.1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小麦粉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79号令[1]
第二章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备条件
(详见《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 详见《 通则》宣贯材料) 通则》宣贯材料)
第三章 食品生产许可
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生产许可时限: 一. 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生产许可时限:
1. 第二十五条 “省级、市(地)级质量技术监 省级、 督部门在接到企业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完成 督部门在接到企业申请后,应当在 日内完成 对申请材料的审查。 对申请材料的审查。企业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 的,发给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企业的申 发给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受理部门应当发给行政 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通知企业在20日内补正 日内补正; 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通知企业在 日内补正; 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四.省级局发证程序 省级局发证程序
申请受理
企业20日内 企业20日内 20 补证
不 符 合
(5日内) 日内)
企业现场核查 20日内 日内) (20日内) 市局上报省级局 30日内 日内) (30日内) 省级局许可决定 30日内 日内) (30日内) 给企业发证 10日内 日内) (10日内)
企业送样 日内) (7日内) 发证检验 15日内 日内) (15日内)
号令》 三. 《79号令》的实施主体 号令 1. 国家质检总局 第六条 “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统一组织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 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 省级局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国家质检总局 第二十一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国家质检总局 统一部署,依法组织本辖区部分食品生产许可, 统一部署,依法组织本辖区部分食品生产许可,并对审查发 证工作负责。 证工作负责。” 3. 市(地)级局 第二十一条 “……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国家质检 市 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委托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食 品生产许可证的受理、企业必备条件核查、 品生产许可证的受理、企业必备条件核查、产品质量检验和 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送达工作。 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送达工作。”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一、抽查范围1.抽查的产品范围应涵盖市场上销售的各类产品,包括日用品、食品、药品、电子产品等各个领域。
2.抽查的对象应代表性,既包括知名品牌和大企业的产品,也包括小微企业的产品。
二、抽查依据1.抽查依据应包括国家相关标准、技术规范、质量检测方法等,确保抽查的公正、科学、严谨。
2.针对不同类别的产品,应有相应的抽查依据,确保抽查的全面性。
三、抽查标准1.抽查标准应参照国家相关标准、技术规范进行制定。
2.抽查标准中应包括必要的安全性、功能性、可靠性、耐久性等指标,以确保产品符合基本质量要求。
四、抽查频率1.抽查频率应根据产品的重要程度和风险评估进行确定。
对于高风险产品和重要消费品,应进行更频繁的抽查。
2.建议建立长期监测机制,定期对市场上产品进行抽查,及时掌握产品质量状况,确保消费者的权益不受损害。
五、抽查方法2.抽查过程中应注意保密性,确保被抽查企业及其产品的商业信息不被泄露。
六、抽查机构1.抽查机构应是经国家认可的、独立的第三方监测机构,具备专业的技术和仪器设备。
2.抽查机构应定期接受政府部门的评估和监督,以确保其抽查结果的可信度和可靠性。
七、抽查结果的公布和处理1.抽查结果应及时公布,向社会公众公开,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2.对于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相关企业通报,要求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并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惩处。
八、抽查结果的利用1.抽查结果应作为监管部门进行风险评估和监管工作的参考依据。
2.抽查结果可以作为消费者选择产品的重要参考,提高消费者对产品质量的关注度。
通过以上实施细则,可以更加规范和有效地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同时,还可以借鉴国际上关于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经验和做法,不断完善相关制度和机制,提升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水平和效果。
调味料审查细则
调味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调味料产品是指除酱油、食醋、味精、鸡精调味料、酱类外的其他调味品。
按其形态可分成固态调味料、半固态(酱)调味料、液体调味料和食用调味油。
固态调味料包括鸡粉调味料、畜、禽粉调味料、海鲜粉调味料、各种风味汤料、酱油粉以及各种香辛料粉等。
半固态调味料包括各种非发酵酱(花生酱、芝麻酱、辣椒酱、番茄酱等)、复合调味酱(风味酱、蛋黄酱、色拉酱、芥末酱、虾酱)、油辣椒、火锅调料(底料和蘸料)等;液体调味料包括鸡汁调味料、烧烤汁、蚝油、鱼露、香辛料调味汁、糟卤、调料酒、液态复合调味料等;食用调味油包括花椒油、芥末油、辣椒油、香辛料调味油等。
调味料产品申证单元为4个。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和产品的品种即调味料(液体、半固态、固态、调味油)。
调味料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307。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一)基本生产流程。
1. 固态调味料:原料→前处理(分选、干燥或杀菌)→粉碎(制粉)→调配(筛分)→包装→成品2. 半固态(酱)调味料:原料→前处理→加工(盐渍、水解、烘炒、均质或乳化等)→调配→(杀菌)→包装→成品3. 液体调味料:原料→前处理(除杂、清洗)→煮沸(抽提)→调配→杀菌→包装→成品4. 食用调味油:原料→前处理(选料、洗料)→烘炒→压榨→淋油→调配→包装→成品(二)关键控制环节: 原料控制、调配、杀菌。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 食品添加剂超范围和超量使用;2. 微生物指标超标;3. 原料不符合生产要求。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一)生产场所。
企业应具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厂房、原辅材料仓库、成品仓库。
生产用厂房能满足原料处理、加工、调配、杀菌、后处理和包装的工艺要求。
厂房与设施必须根据工艺流程合理布局,并便于卫生管理和清洗、消毒。
成品包装与生产区域要相对独立。
并具备防蝇、防虫、防鼠等保证生产场所卫生条件的设施。
调味品监督抽查的主要技术指标
国家监督抽查一般是对调味品可能危害人体安全和健康的指标进行监督检查,而一些有关风味质量的指标不在抽查范围之内。
抽查的指标主要有:1、砷:砷广泛分布于自然环境中,几乎所有的土壤都有。
食品中的微量砷主要来自土壤中的自然本底。
砷引起的慢性中毒表现为食欲下降、胃肠障碍、末梢神经炎等症状。
标准中规定砷的含量≤0.5mg/kg。
2、铅:食品中的铅主要来自于土壤、食品输送管道、包装材料等。
铅污染食品引起的慢性中毒主要表现为:损害造血系统、神经系统、肾脏等。
不同调味品中对铅的含量均有不同的规定。
3、黄曲霉毒素B1:主要来源于产生霉变的食品原料。
黄曲霉毒素B1是6种黄曲霉毒素中毒性最大的一种,能引起动物肝脏的病理变化,如肝细胞变性、肝坏死、肝纤维化、肝癌等。
对以粮食为原料发酵而成的调味品,标准中规定黄曲霉毒素B1≤5μg/kg。
4、大肠菌群、致病菌:来源于环境中的微生物对食品的污染。
这两项指标超标时会导致疾病。
标准规定大肠菌群≤30MPN/100g,致病菌不得检出。
5、NaCl:指产品中食盐的含量。
6、总酸:指产品在发酵过程中产生有机酸的总量,酱中总酸应不大于2%。
总酸含量过高时产生酸味,影响产品质量。
7、食品添加剂(苯甲酸、山梨酸、糖精钠):苯甲酸、山梨酸作为防腐剂添加到食品中用于抑制微生物的生长。
糖精钠(糖精)是一种无营养型甜味剂,用来增加产品的甜度。
这3种食品添加剂是人工合成产品,在我国允许限量使用。
标准中规定苯甲酸、山梨酸的含量应≤0.5mg/kg、糖精钠的含量应≤0.15mg/kg。
8、亚硝酸盐:主要来源于蔬菜的腌制过程。
亚硝酸盐进入人体内生成亚硝基化合物,这些亚硝基化合物均是致癌因子。
酱腌菜标准中规定,亚硝酸盐的含量应≤20mg/kg。
9、氨基酸态氮:指产品中所含氨基酸的多少。
氨基酸态氮含量越高,氨基酸的含量也越高。
氨基酸在调味品中主要起鲜味作用。
黄(豆)酱中的氨基酸态氮应不小于0.5%,在甜面酱中应不小于0.3%,蚝油中不小于0.3%,虾酱为不小于0.7%(去油)和1.1%(不去油),虾油中为不小于0.85%。
味精标准
a 以 发酵制品为原辅料的 油辣椒除外。
指标 50 0 0
30 不得检出
四、 试 验 方法
取样 品 一瓶 (袋 ), 将 内容 物 置于 清 洁 的白 瓷 盘中 ,用 视 觉法 鉴 别外 观 , 用嗅觉鉴别气味,用味觉法鉴别滋味。
五、 标 签 要求
1. 预包装油辣椒产品标签应符合 GB 77 18 的规定。 2. 预包装油辣椒产品标签上应标明所使用食用油的具体产品名称,如:“菜 籽油”、“大豆油”、“食用猪油”等。 3 . 预 包装油辣椒产品中 使用转基因原料的 ,应在标签上标明。
1. 什 么 是绿 色食 品 ?
绿色食 品是指遵循可持续发展原 则,按照特 定生产方式生产,经专门机构认
定,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无污染的安全、优质、营养类食品。合理使用肥料、
农药食品添加剂等生产资料是生产绿色食品的重要环节。
2 . 什么 是 天然 食品 添 加剂 ?
以物理 方法从天然物中分离出来 ,经过毒理 学评价确认其食用安全的 食品添
品的成分、品质和感观,提高加工性能。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GB/ T 20293- 2006】
由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 疫总局、中 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于 2 00 6 年 7 月 1 1 日发布,自 2 0 06 年 12 月 1 日起实施。
一、范围
本标 准适 用于 油辣椒 的生 产、销 售和监 督检验 。
表2 含盐味精理化指标
项目
谷 氨 酸 钠 含 量 (%) 透 光 率 (% ) 食用盐(以 Na CI 计)(%) 干 燥 失 重 (%)
9 5 %味精 ≥ 95. 0 ≥ 95 <5. 0 ≤0. 5
指标 9 0 % 味精 ≥ 90. 0 ≥ 92 <10. 0 ≤ 0. 7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一、抽查对象食品接触用纸包装及容器等制品是与食品直接接触的包装和容器,包括但不限于食品纸袋、餐盒、纸碟、纸杯等。
抽查对象应包括市场上销售的各类食品接触用纸包装及容器等制品。
二、抽查内容1.包装标识:抽查包装上是否标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必要标识信息,如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许可证号等;2.材质检测:抽查材质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是否存在重金属、有害物质等安全隐患;3.物理性能:抽查产品的抗脱层性能、抗渗透性能、耐压性能等;4.规格尺寸:抽查产品的规格尺寸是否符合标准要求;5.食品接触安全性:抽查产品的食品接触安全性,是否满足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6.包装印刷:抽查包装的印刷质量、文字清晰度、色彩是否符合标准要求;7.包装卫生:抽查包装的卫生状况和卫生管理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三、抽查程序1.抽取样本:根据抽查计划,从市场上购买一定数量的食品接触用纸包装及容器等制品作为样品;2.实施检验:对所抽取的样品进行相关检验,包括材质检测、物理性能测试、安全性检测等;3.结果评定:根据检验结果对样品进行评定,判断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4.处理结果:对于符合要求的样品给予合格评定,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样品,根据情况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如责令停止销售、罚款或者下架等。
四、抽查频率1.定期抽查:根据抽查计划,定期对市场上销售的食品接触用纸包装及容器等制品进行抽查,确保产品质量的稳定性和合规性;2.不定期抽查:根据市场监测情况和投诉举报,对重点产品、疑似问题产品进行不定期抽查,加强对风险产品的监督管控。
五、抽查结果的发布抽查结果应当及时发布,公示在相关政府部门的网站上,向社会公众公开披露。
抽查结果可以包括样品名称、批号、生产企业、抽检省市、检验结论等信息,提供给消费者参考,增加市场透明度。
六、法律责任对于生产、销售的食品接触用纸包装及容器等制品,如果被检验评定为不合格,相关生产企业应承担法律责任,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整改和处罚。
食用调味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细则
预包装或散装产品,尽量抽取预包装产品。根据食用调味油的实际包装,抽取小于 500
毫升定量包装的产品。
6.2 抽样方法
在企业的成品库或小作坊成品库随机抽取近期生产的经检验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
格的产品,所抽取产品的保质期应能满足检验工作的进行。
6.3 抽样基数
抽查的样品基数不得少于10升(不得少于50个最小包装)。
6.6 抽样单 抽样单应符合国质检监[2004]546 号文件规定,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 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单位上一年度生产的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 上一年未生产此类产品,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 7 检验要求 7.1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7.1.1 获证企业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7.3.3 检验机构确保按规定的检验方法和检验条件进行检验工作,若某一检验项目有不 同的检验方法,应优先采用 GB/T5009 中的方法,并应优先采用第一法。
7.3.4 产品标签中明示的质量要求严于标准规定时,应按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8 判定原则 8.1 标签判定原则 所检食品标签存在以下六种严重情况中任意一种或一种以上的,判定该批产品标签不合 格;反之,判定该批产品标签合格。 1)无食品名称,或者食品名称不能反映食品真实属性且存在欺骗性的; 2) 无配料清单(单一配料产品除外),或者配料清单(配料表)中未按标准要求标注所 使用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等添加剂名称(检测值低于 0.1 倍标准规定最大限值的除外); 3)未标注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 4)未标注生产日期(或包装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日期(或包装日期)和保质期无 法辨识的; 5)未标注产品执行标准,或者所标示的执行标准与产品实物属性严重不符; 6)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富含某种特殊成分,未标示在成品中的含 量。 除上述情况外,标签其他项目按相关标准规定进行检查,不作判定。将不符合规定的情 况写入检验报告附页(注明:仅进行检查,提示更正,不作综合判定)。
味精 检验原始记录及报告
味精检验原始记录产品名称:抽样量:生产日期:年月日生产数量:批号:来源:检验日期: 年月日检验项目检验过程结论感官检验净含量g 检验方法:JJF1070-2005编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平均值结果总重净含量标注值:皮重允许短缺量:净含量超出最大允许短缺量的件数:偏差量干燥失重% 检验方法:GB/T8967-2007 7.8.3 编号烘前样皿共重m1 (g) 皿重m3 (g)烘后样皿共重m2 (g)结果(%)平均值(%)12计算X1=(m1-m2)÷(m1-m3)×100%谷氨酸钠% 检验方法:GB/T 8967-20077.3.2 编号样品质量旋光度a c L 温度t 结果(%)平均值(%)12计算X2=a÷L÷c÷[25.16+0.047(20- t)]透光率%检验方法:GB/T 8967-2007 7.4 编号样品质量波长比色皿吸光度结果(%)(三位有效数字)平均值(%)12氯化物%检验方法:GB/T 8967-20077.6.1编号样品量目视比浊结果12pH值检验方法:GB/T 8967-2007 7.7编号样品量pH值平均值12检验:审核:味精检验原始记录产品名称:抽样量:生产日期:年月日生产数量:批号:来源:检验日期: 年月日检验项目检验过程结论比旋光度(度)检验方法:GB/T 8967-2007 7.5编号样品量а旋光管温度t 结果(%)(三位有效数字)平均值(度)12计算X3=[а]t-0.047(20-t)铁mg/kg检验方法:GB/T 8967-2007 7.9编号样品量目视比色结果12硫酸盐%检验方法:GB/T 8967-2007 7.10 编号样品量目视比色结果12呈味核苷酸二钠%检验方法:QB/T 2845-2007 5.2编号样品量m A吸光度(250nm)B吸光度(280nm)X1干燥失重% 结果(%)(三位有效数字)平均值(%)12计算X4=(A-1.463×B)×254.55+(7.976×B-A)×47.796×100÷m÷5÷(100- X1)食用盐%检验方法:GB/T 8967-20077.6.2 编号样品量m 试样量ml 硝酸银Cmol/l V0 V1 结果(%)(三位有效数字)平均值(%)152计算X5=(V1-V0)×c×5.844×100÷m÷5备注:检验:审核:成品检验报告单产品名称来源净含量抽样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数量生产日期检验日期报告日期产品标准依据GB/T 8967-2007《谷氨酸钠(味精)》检验结果项目99%味精-----标准要求检验结果感官检验白色晶体、粉末状,均匀、不结块,具有该品种应有的鲜香味,无异味,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净含量单件不得超出允许短缺量,总体平均≥标示净含量干燥失重/% ≤0.5谷氨酸钠/% ≥99.0透光率/% ≥98铁/(mg/kg) ≤ 5比旋光度/% +24.9~+25.3pH值 6.7~7.5硫酸盐(以SO-24计)/%≤0.05总体检测结论备注检测人:审核:年月日成品检验报告单XAQX-R-41产品名称来源净含量抽样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数量生产日期检验日期报告日期产品标准依据GB/T 8967-2007《谷氨酸钠(味精)》检验结果项目加盐味精-----标准要求检验结果感官检验白色晶体、粉末状,均匀、不结块,具有该品种应有的鲜香味,无异味,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净含量单件不得超出允许短缺量,总体平均≥标示净含量干燥失重/% ≤ 1谷氨酸钠/% ≥80.0透光率/% ≥89铁/(mg/kg) ≤10硫酸盐(以SO-24计)/%≤0.5氯化物(食用盐)/% <20总体检测结论备注检测人:审核:年月日成品检验报告单XAQX-R-41 产品名称来源净含量抽样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数量生产日期检验日期报告日期产品标准依据GB/T 8967-2007《谷氨酸钠(味精)》检验结果项目特鲜味精----标准要求检验结果感官检验白色晶体、粉末状,均匀、不结块,具有该品种应有的鲜香味,无异味,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净含量单件不得超出允许短缺量,总体平均≥标示净含量干燥失重/% ≤0.5谷氨酸钠/% ≥97.0透光率/% ≥98铁/(mg/kg) ≤ 5呈味核苷酸二钠/% ≥ 1.5硫酸盐(以SO-24计)/%≤0.05总体检测结论备注检测人:审核:年月日。
味精的质检报告
味精的质检报告1. 引言味精(化学名:谷氨酸钠)是一种常用的食品添加剂,广泛应用于餐饮业和家庭烹饪中,为食物增添鲜味。
本质检报告旨在对味精进行质量检测,评估其符合安全和卫生标准的程度。
2. 检测方法味精的质检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2.1 外观检查外观检查主要观察味精颗粒的形状、颜色和纯净度。
合格的味精应具有白色结晶状颗粒,无杂质和异味。
2.2 粒度分析粒度分析用于测量味精颗粒的大小分布。
常用的测试方法包括激光粒度仪和筛分法。
2.3 水分含量测试水分含量对于味精的质量非常重要。
一般采用烘干法或卤素酸法进行水分含量测试。
2.4 谷氨酸钠含量测定味精的主要成分是谷氨酸钠,因此检测谷氨酸钠的含量可以评估味精的质量。
常用的测定方法包括酸碱滴定法和高效液相色谱法。
2.5 重金属和有害物质检测重金属和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会产生潜在风险。
常见的检测项目包括铅、汞、砷等重金属离子的含量以及亚硝酸盐、致癌物质等的检测。
3. 实验结果3.1 外观检查经过外观检查,味精样品呈现出白色颗粒状,无明显杂质和异味。
3.2 粒度分析采用激光粒度仪进行粒度分析,测试结果显示,味精颗粒平均粒径为35微米。
3.3 水分含量测试采用烘干法进行水分含量测试,结果显示味精的水分含量为0.5%。
3.4 谷氨酸钠含量测定采用高效液相色谱法进行谷氨酸钠含量测定,结果显示味精样品中含量为99.8%。
3.5 重金属和有害物质检测经过重金属和有害物质检测,味精样品中未检出铅、汞、砷等重金属离子,亚硝酸盐和致癌物质的含量也低于卫生标准限值。
4. 结论根据实验结果分析,本次味精样品经过质量检测,外观正常,粒度均匀,水分含量和谷氨酸钠含量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重金属和有害物质检测结果显示,味精样品符合食品卫生安全标准,可以放心使用。
5. 后续建议为了确保味精的质量和安全性,建议生产厂商和相关监管部门加强生产工艺控制和质量监测,并定期进行有害物质检测,确保产品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味精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范文(三篇)
味精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范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味精生产许可证的审查细则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 即使满足各项法定条件,申请味精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也必须建立一套符合食品安全管理要求的生产工艺流程和控制措施。
此外,对于味精生产企业,国家通常会提出严格的质量认证要求。
2. 申请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经营场所,包括生产车间、储存仓库和办公区域等。
这些场所应符合卫生标准,并且能够满足生产和运营的需要。
3. 申请企业必须具备所需设备和设施,并确保其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这些设备和设施应能够满足生产工艺和食品安全的要求,并具备合理的维护保养计划。
4. 申请企业必须具备一定数量和质量的人员,并确保其具备相关的知识和技能。
此外,企业还必须制定培训计划,保证员工不断接受相关培训和教育。
5. 申请企业必须具备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原料供应链,并且能够建立有效的原料进货、检验和管理制度。
这些制度应包括原料供应商的评估和审核、原料质量管理、原料库存管理等。
6. 申请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质量检测手段和实验室设施,并确保其能够满足食品安全监测的要求。
此外,企业还需要建立一套完整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包括检验评估制度、不合格品控制等。
7. 申请企业应编制相应的生产计划和质量控制计划,并确保其能够有效执行。
此外,企业还需建立相关的记录和档案,包括生产记录、质量检测记录、供应商评估记录等。
8. 申请企业应具备相应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确保其具备相关的知识和经验。
此外,企业还需建立内部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包括设立食品安全负责人和质量管理部门等。
以上是一般情况下味精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的一些主要内容,具体细则可能根据不同地区的法规和政策而有所不同。
实际申请时,申请企业还需根据当地的规定和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文件,以确保符合审查的要求。
味精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范文(二)一、基本信息1. 企业名称:________(以下简称申请企业)2. 企业地址:________3. 注册资本:________4. 法定代表人:________5. 申请许可证的产品:________二、生产场所1. 生产场所是否符合卫生要求,包括卫生间、通风、照明等设施是否齐全并符合相关规定。
质检总局:味精抽样合格率为89.7%
能。 8月 4 日, 山东 。 在 当地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从 来 自 日本 的 冻 刀 鱼 中 检 出 了按 照规 定不 得 被 检 出 的单 增 李 斯 特 菌 , 菌 能 该 引 起 人 、 的 败 血症 、 膜 炎 和单 核 细 胞增 多 . 人类 的安 全 具 有 危 险 。 久 前 , 津 检 验 检 疫 局 查 出 了一 批 细 菌 总 数 超 畜 脑 对 不 天
司( 卅味精食 品厂) “ 桥” 精 ; 广 l 的 双 味 浙
“ 信 ” 味 精 ( 盐 味 精 ) 温 州 市 餐 乐 美 纯 无 ;
调 味 品有 限 公 司 的 “ 家餐 乐 ”0 8 %味 精 : 成都 孔 师傅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的 “ 师 傅 ” 孔 纯 味精 。
业 生产 的 6 8种 味精 产 品 , 格 6 合 1种 。
的情 况 , 山梨 酸 含 量最 高 的为 1 g 是 我 国规 定 最 高标 准 的 1 -倍 , 重超 标 。 同样 是 山 梨 酸 含 量 超 标 , 其 - 3 , 73 严 同样 是 在 深 圳 口岸 , 日本 九 州 腌 制 萝 b中 同样 被 检 出 。 据 介 绍 , 梨 酸 是 一 种 防 腐 剂 , 量 、 期 食 用 将 危 害 人 体 肝 脏 、 山 过 长 肾脏 功
标 的 日本 咖 啡 ; 8月 2 8日 , 宁检 验 检 疫 局 又 从 自 日本 进 口 的 l8 箱 冻 章 鱼 中 检 出金 黄 色 葡 萄 球 菌 。8月 2 日, 东 辽 11 8 广 检 验 检 疫 局 从来 自 日本 的 蛋糕 中检 出 了铝 含 量超 标 . 此 之前 广 东 口岸 查 获 的 1 在 8吨 马铃 薯粉 中二 氧 化 硫 超 标 严 重 , 同 样 来 自于 日本 的冷 冻 蚝 豉 中查 出 了超 标 5 多 的镉 含 量 。 倍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已 就 此致 函 日本 政 府 主管 部 门及 驻 华 使 馆 , 求 日方 有 关 部 门加 强 对 输 华 食 品 的 管 理 , 证 输 华 食 要 保
sc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味精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sc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味精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根据《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下面是针对味精生产许可证审查的一般细则:
1.法人资格审查:审查申请单位是否具备合法的企业法人资格,包括企业注册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证件。
2.厂房设备审查:审查生产厂房是否符合卫生要求,设备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并要求申请单位提供厂房平面图和设备清单。
3.原辅材料审查:审查申请单位所使用的原辅材料是否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包括原辅材料采购记录、检验报告等证明文件。
4.生产工艺流程审查:审查申请单位的生产工艺流程是否科学合理,是否符合食品安全管理要求,如工艺流程图、操作规程等。
5.质量检测能力审查:审查申请单位是否具备相应的质量检测设备和技术,是否有专职检验员,并要求提供检测设备清单、专职检验员的培训证明等证明文件。
6.产品标签和包装审查:审查申请单位所生产的味精产品标签和包装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并要求提供样品和标签设计稿。
7.环境卫生审查:审查申请单位的生产现场和周围环境是否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包括生产区域的清洁、卫生防护设施的配备等。
8.质量管理体系审查:审查申请单位是否具备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管理手册、质量监控记录等证明文件。
9.法律法规遵守审查:审查申请单位是否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如《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标准》等。
以上仅为一般性的审查细则,具体审查细则还需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规进行具体规定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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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味精产品质量监督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查。本细则内容包括产品分 类、术语和定义、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及异议处理复检。
2 产品分类 2.1 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 分类代码 分类名称
一级分类 1
食品
二级分类 121
GB/T 8967
推荐性
GB/T 8967
●
7 干燥失重
GB/T 8967
推荐性
GB/T 8967
●
8 食用盐
GB/T 8967
推荐性
GB/T 8967
●
9铁
GB/T 8967
推荐性
GB/T 8967
●
10 硫酸盐
GB/T 8967
推荐性
GB/T 8967
●
11 二氧化硫
GB 2760
强制性
GB/T 5009.43
●
12 核苷酸钠含量
GB/T 8967
推荐性
GB/T 8967
●
13 比旋光度
GB/T8967
推荐性
GB/T8967
●
14 pH 值
GB/T8967
推荐性
GB/T8967
●
15 标签
GB 7718
强制性
●
备注
1、食用盐限于加盐味精; 2、核苷酸钠含量(5,-鸟苷酸二钠、呈味核苷酸二钠、5,-肌苷酸二钠)限于增鲜味精; 3、比旋光度、PH 值仅限谷氨酸钠(99%味精)
品在送达复检机构时产品已超过保质期。
5
3 术语和定义 味精是调味料的一种,主要成分为谷氨酸钠。 3.1 谷氨酸钠(味精)sodium L-glutamate;L-谷氨酸单钠-水化物 monosodium L-glutamate monohydrate;缩写式:MSG(99%Wei Jing)以淀粉质、糖质为原料,经微生物(谷氨酸棒杆菌等) 发酵、提取、中和、结晶精制而成的谷氨酸含量不小于 99.0%,具有特殊鲜味的白色结晶或粉末。 化学名称:L-谷氨酸单钠一水化物(或 L-α-氨基戊二酸单钠一水化物)分子式:C5H8NNaO4·H2O, 相对分子质量:187.13(按 1995 年相对原子质量) 3.2 加盐味精:在谷氨酸钠(味精)中,定量添加了精制盐且谷氨酸钠含量不低于 80%的均匀 混合物。 3.3 增鲜味精:在味精(谷氨酸钠 99%)中,定量添加了核苷酸二钠[5′-鸟苷酸二钠(GMP)、 肌苷酸二钠(IMP)或呈味核苷酸二钠(IMP+GMP)]等增鲜剂,其鲜味度超过混合前的谷氨酸钠(味精)。
5 谷氨酸钠含量
GB/T 8967
强制性/推 荐性
强制性/推 荐性 强制性
强制性 强制性 强制性/推 荐性
检测方法
GB/T 5009.43
GB/T 5009.11 GB/T 5009.12 GB/T 5009.14 GB/T 5009.43
GB/T 8967
重要程度分类
A类
B类
●
● ● ●
●
6 透光率
2
所抽样品应采取可靠、有效的措施,防止样品在运输、储存过程中发生丢失、失效、变质及交 叉污染。
备用样品封存在检验机构,应置于干燥低温处。如样品标签上标明特殊储存要求(如冷藏等条 件),样品应按要求进行处置。
6.6 抽样单
抽样单应符合国质检监[2004]546 号文件规定,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
6 抽样 6.1 抽样型号或规格 根据味精实际的包装,抽取小于 25kg 预包装的产品。优先抽谷氨酸钠(味精)和 80%的加盐味 精产品。 6.2 抽样方法 在企业的成品库随机抽取近期生产的经检验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所抽取产品的 保质期应能满足检验工作的进行。 6.3 抽样基数 抽查的样品基数不得少于20kg(不得少于100个最小包装)。
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 2720
味精卫生标准
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967
谷氨酸钠(味精)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13 号令《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102 号令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注:A 类——极重要质量项目,B 类——重要质量项目。
3
7.2 检验项目 味精检验项目:标签、感官、谷氨酸钠含量、透光率、干燥失重、食用盐、铁、硫酸盐、锌、 总砷、核苷酸钠含量、铅、二氧化硫、比旋光度、PH 值。
7.3 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7.3.1 检验机构接收样品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它 可能对检测 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测和备 用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 7.3.2 若企业标准中缺少相关强制性标准规定的重要检验项目,应按照推荐性标准规定检验该 项目。
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并得到被检方认可的,作出维持原检验结论的复检结论。 9.2 需对不合格项目复检时,采用备用样检验。当复检结果仍不合格,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
当复检结果合格,以复检结果为准。 9.3 不进行复检情况: 被检方提出复检时,产品在复检有效期内于正常贮存条件下已变质,或按正常工作程序复检样
4 企业规模划分
1
根据味精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味精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 企业。见下表:
指标名称 销售额(万元)
大型企业 ≥2000
中型企业 ≥500 且<2000
小型企业 <500
5 检验依据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明日期
8 判定原则 8.1 标签判定原则 所检食品标签存在以下六种严重情况中任意一种或一种以上的,判定该批产品标签不合格;反 之,判定该批产品标签合格。 1)无食品名称,或者食品名称不能反映食品真实属性且存在欺骗性的; 2) 无配料清单(单一配料产品除外),或者配料清单(配料表)中未按标准要求标注所使用甜 味剂、防腐剂、着色剂等添加剂名称(检测值低于 0.1 倍标准规定最大限值的除外); 3)未标注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 4)未标注生产日期(或包装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日期(或包装日期)和保质期无法辨识 的; 5)未标注产品执行标准,或者所标示的执行标准与产品实物属性严重不符; 6)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富含某种特殊成分,未标示在成品中的含量。 除上述情况外,标签其他项目按相关标准规定进行检查,不作判定。将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写入 检验报告附页(注明:仅进行检查,提示更正,不作综合判定)。 8.2 产品检验结果综合判定原则 1)检验合格: 经检验,检验项目符合...标准,依据《味精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判定所 检项目合格。 2)检验不合格:
6.4 抽样数量 产品以同一品种的日产量为1批。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4个不同部位抽取4个或4个以上的大包装, 分别取出相应的小包装样品。抽取样品数量不少于1kg(4个最小包装单元)。 6.5 样品处置 所抽取样品中 1/2 为检验样品,其余为备用样品。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查单位在抽样单 和封条上签字,当场封样。为保证样品的真实性,要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 中不会破损。
调味品
三级分类 121.3 味精
2.2 产品种类 味精(味素)是指以碳水化合物(淀粉、大米、糖蜜等糖质)为原料,经微生物(谷氨酸棒杆 菌等)发酵、提取、中和、结晶,制成的具有特殊鲜味的白色晶体或粉末,谷氨酸钠含量≥80%。主 要包括 99%味精、加盐味精(95%味精、90%味精、80%味精)、增鲜味精。
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单位上一年度生产的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上一年未生产此
类产品,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
7 检验要求
7.1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 准条款
1 感官
GB 2720 GB/T 8967
2 总砷(以 As 计) 3铅 4锌
GB 2720 GB 2720 GB 2720
(1)严重不合格【A 类指标不合格】 经检验,×××项不符合...标准,依据《味精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判 定为不合格,属于严重不合格。 (2)较严重不合格【B 类指标不合格】 经检验,×××项不符合...标准,依据《味精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判定
4
为不合格,属于较严重不合格。 注:同时有 A 类和 B 类指标不合格,按照严重不合格表述判定。 9 异议处理复检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复检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9.1 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