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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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为了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特制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和重大危险源企业的安全管理,依法实施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这是一项全面、独立进行的行政审批制度。

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是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取得的,鉴定其安全生产能力和安全管理水平的准入证明。

第二条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管理适用于属于危险化学品、煤矿、石油化工、冶金、建筑施工等行业的企事业单位。

不符合安全生产许可要求的企业和单位,不得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条企业应当提前一年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生产许可申请。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

第四条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可以专题研究,灵活确定有效期,最多不超过五年。

第五条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逾期未申请延期,或者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严重下降,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认的,暂停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使用或者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六条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注明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企业应当按照许可证注明的内容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第七条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可以根据企业生产规模、工艺技术等情况进行分级管理,不同级别的企业享有不同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优惠政策。

第八条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和管理费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九条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定期开展安全培训和演练。

第十条企业应当配备符合标准的安全设备和器材,建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机制, 完善事故报告和应急预案,并加强监测、检测、预警和预防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定期进行安全设备、器材和生产场所的检验,确保其完好有效。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权随时对企业进行安全检查,企业应当积极配合。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14年修正本)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14年修正本)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14年修正本)(2004年1月7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1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据2013年5月31日国务院第十次常务会议通过2013年7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8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7月9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2014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六)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八)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十一)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十二)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三)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适用范围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适用范围包括空间范围、时间范围和主体及其行为范围。
1.空间的范围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适用范围涵盖了在我国国家主权所及范围内从事矿产资源开发、建筑施工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等活动。这里需要指出的是,除了在我国领土、领空范围内从事上述活动的企业以外,领水的范围既包括我国的内陆水域,又包括领海海域和其他海域,既包括领海毗连区,又包括200海里海洋专属经济区。在我国海域从事矿产资源尤其是石油、天然气等矿产资源开发的生产活动比较多,有关中国企业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安全生产活动,应当受《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调整,应当依法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2004年1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公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2.时间的范围
依照国务院令第397号令的决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在对其公布施行前的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是否适用的问题上,作出了特殊的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本条例施行前已经进行生产的企业,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产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逾期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经审查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该条规定说明《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对其生效之前的企业,也是适用的。

【精品】(最新)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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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已经2004年1月7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00四年一月十三日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第六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六)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八)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十一)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十二)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务院令〔2004〕第397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国务院令〔2004〕第397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已经2004年1月7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二〇〇四年一月十三日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第六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六)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八)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十一)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十二)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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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法规类别】产品质量监督【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修改依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3)【法宝提示】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发布部门】国务院【发布日期】2004.01.13【实施日期】2004.01.13【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已经2004年1月7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00四年一月十三日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第六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1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六)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八)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十一)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十二)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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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部门的通报职责
• 第十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
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 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安全生产 许可证的情况。
管理部门的监督职责
• 第十四条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 •
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 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取 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其不 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 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许可证管理
• 第九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
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 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 期手续。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 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末发生死亡事故的,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 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 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颁发管理 第三、四、五条
• 第三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
• • •
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 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 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 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安全 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 理,并接受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安全生产条件 6.2 ★★★
• 第六பைடு நூலகம்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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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类经营单位,包括国有经营企业、集体经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以及企业之外的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实施承揽经营活动,均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遵守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审查、核发等工作依法行使监督管理职能。

第四条国家采取激励、约束、推进等可行措施,推广安全文明生产,鼓励和引导企业改进安全生产管理,技术进步,加快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二章许可证取得第五条进依法实施承揽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及时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编制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报含填有关内容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材料,申请许可证。

第六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内容包括:(一)申请单位经营资质;(二)申请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六)其他有关资料;第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起至发出许可证或不予核发的决定之日,期间不得中断。

第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办理许可证核发、延期核发、转移等事项。

第三章许可证有效期及转让第十条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到期前60日,申请单位应当向注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延期。

第十一条许可证有效期到期后,未进行换证及续证的,许可证失效,不得继续实施有关工作。

第十二条许可证有效期内,应当交由有关部门审定的,凭换证登记章可转让许可证,且转让后依然有效。

第四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十三条许可证持有者应当准确把握安全生产条件,定期检查,确保安全生产条件达标,实施系统的安全生产管理,采取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维护安全生产环境。

第十四条许可证持有者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记录,报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定期复查,并将复查结果列入安全生产记录。

第五章保险及补偿第十六条许可证持有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投保工伤保险,或者提供足额的安全保障。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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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是为了确保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法律文件,以下是一篇约700字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护生产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国家对具有一定危险性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安全生产能力和管理水平的一种认定和准入证明。

第三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机构是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下属地方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第四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要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必要的生产资质和技术能力;(二)具有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标准的安全管理体系;(三)设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配备健全的安全设施和设备;(五)制定并有效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六)保证职工参加岗位培训,提高安全素质。

第五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一)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基本情况介绍;(二)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质证明和技术能力证明;(三)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介绍和相关文件;(四)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安全设施和设备的验收、检测合格证明;(五)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六)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培训情况。

第六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程序为:(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进行初步审核;(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现场检查,了解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进行安全生产能力评估,出具评估报告;(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评估报告,作出是否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七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5年,有效期满后,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应当重新申请。

第八条安全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许可证的要求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397号(2004年1月7日实施)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397号(2004年1月7日实施)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已经年月日国务院第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总理温家宝年月日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地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地,不得从事生产活动.第三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地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地颁发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地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地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地指导和监督.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中央管理地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地颁发和管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前款规定以外地其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地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指导和监督.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地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地颁发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地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地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地指导和监督.第五条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地颁发和管理.第六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地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六)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八)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地要求;(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地劳动防护用品;(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十一)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十二)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地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十三)法律、法规规定地其他条件.第七条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本条例地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供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地相关文件、资料.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地安全生产条件地,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地安全生产条件地,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煤矿企业应当以矿(井)为单位,在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前,依照本条例地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第八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统一地式样.第九条安全生产许可证地有效期为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地,企业应当于期满前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地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地,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年.第十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地情况.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每年向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其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情况.第十二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建筑施工企业、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煤矿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地情况进行监督.第十三条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地安全生产许可证.第十四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地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地企业地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地安全生产条件地,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第十五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企业地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第十六条监察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地规定,对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本条例规定地职责实施监察.第十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地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第十八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地,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地行政处分;构成犯罪地,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向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地安全生产条件地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地;(二)发现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生产活动,不依法处理地;(三)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地企业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地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地;(四)接到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地举报后,不及时处理地;(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企业地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地.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地,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地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地,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地,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地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地,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地规定处罚.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地,没收违法所得,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地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地,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地,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地规定处罚.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地安全生产许可证地,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地规定处罚.第二十二条本条例施行前已经进行生产地企业,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年内,依照本条例地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逾期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经审查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地安全生产条件,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继续进行生产地,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地规定处罚.第二十三条本条例规定地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决定.第二十四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安全生产行为,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安全生产管理,强化安全生产责任,防范和化解安全生产事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具有危险性行业、领域或工程项目的生产经营单位,以及从事特种设备制造、维修和经营的单位。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本条例,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和环保。

第四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强制实施的一种管理措施,是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必要条件。

第二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种类和范围第五条安全生产许可证分为企业级和产品级两种。

第六条企业级安全生产许可证是指针对特定企业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该企业内部各项安全措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绿色环保意识等方面情况。

其内容包括:企业基本信息、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安全生产场所、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流程和环保治理等。

第七条产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是指针对某一种生产产品或项目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其内容包括:产品的基本信息、生产工艺、安全生产检测和评估等。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在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执行许可证规定的安全措施和环保要求。

第三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批第九条申请企业级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管机构提交申请书、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文件、安全生产设施设备信息表、安全生产场所平面图、安全生产流程图、环保验收报告等材料。

第十条申请产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管机构提交申请书、产品安全性能测试报告、质量检测报告、生产工艺流程表等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进行审查、抽查和验收。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应当在审核合格的情况下,在60个工作日内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四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实施第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估。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发展,严格控制安全生产活动,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国家对安全生产活动进行严格管理和监督的重要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涉及危险化学品、矿山、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等行业的企事业单位进行许可。

第三条安全生产许可证分为初次许可和定期许可。

初次许可是指初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定期许可是指每隔一定期限进行证件审查,确认是否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第四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机关为国家安全监管部门,由其下属的地方安全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是企事业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活动的前提。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事业单位,不得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许可条件第六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事业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安全生产设施和设备、人员、技术等条件;(二)具备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和培训计划;(三)取得相关国家行业标准和资质证书;(四)经营场所符合相关建筑规范,无重大安全隐患;(五)有合法取得的土地、水资源和环境保护措施。

第七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事业单位应提供真实、准确的相关材料,并承诺对提供的材料负责。

第八条地方安全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同时派出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核查,评估企事业单位的安全风险和安全管理水平。

第三章许可程序第九条企事业单位在取得设施建设和生产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条企事业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申请材料,并支付相关申请费用。

第十一条地方安全部门应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次许可的审查和核准。

如发现问题,应在30个工作日内告知企事业单位,并要求限期改正。

第十二条初次许可的有效期为5年,经定期许可继续审核合格后,可续展有效期。

第十三条定期许可的审核时间为3年,地方安全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审核,并及时通知企事业单位是否通过审核。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第1条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2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3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4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5条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第6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六)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八)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十一)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十二)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是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制定的条例。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4年1月13日首次发布,2014年7月29日进行修订,自2004年1月13日起正式施行。

共计2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签发的行政法令、授权有关部门发布的国务院行政命令或下发的行政操作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已经2004年1月7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〇〇四年一月十三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4年7月29日修改情况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的"民用爆破器材"修改为"民用爆炸物品"。

第五条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1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公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1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公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已经2004年1月7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〇〇四年一月十三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4年7月29日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六)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八)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十一)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十二)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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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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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97号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已经2004年1月7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零零四年一月十三日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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