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工会经费(筹备金)税务代收扩大试点和全面推广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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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筹备金)

关于市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筹备金)

关于市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筹备金)市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筹备金)一、引言工会作为代表职工利益的组织,有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我市地方税务机关积极致力于代收工会经费(筹备金)的工作。

本文将从代收工会经费的意义、操作程序以及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二、代收工会经费的意义1. 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工会经费是职工用于维权、福利等各类活动的重要资金来源。

通过代收工会经费,可以确保工会资金的安全和透明度,同时增强职工对工会的信任,以便更好地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2. 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代收工会经费可以加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联系和沟通。

工会通过代收经费的方式,增加与职工的互动,了解职工的需求,帮助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问题,进而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发展。

3. 推动社会发展工会经费的合理使用和管理,可以为职工提供更多的增值服务,例如职工培训、医疗补助等。

通过这些服务的提供,可以提高职工的素质和技能水平,助力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

三、操作程序1. 确定收费标准工会经费的收费标准应由地方税务机关与工会共同商定,并依法公示,确保收费合理合法。

2. 确认代收责任地方税务机关应明确代收工会经费的责任,并指派专人负责具体操作,确保代收的安全性和准确性。

3. 收费发票开具和报销地方税务机关应及时开具收费发票,并确保收费款项的报销程序合规合法。

同时,要建立健全收费记录和报账制度,公示每笔款项的具体用途和金额。

4. 经费使用和监督工会经费使用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会章程的规定,地方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工会经费的日常监督和审核,确保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四、相关问题及对策1. 工会经费的使用范围和审批限制为确保对工会经费使用的监督,地方税务机关需要明确规定工会经费使用的范围和审批限制,并制定相应的审核流程,从而避免滥用和浪费。

2. 工会经费的透明度和公示制度地方税务机关应建立健全工会经费公示制度,包括经费收入和支出的公示,以及资金使用情况的公开报告,以增加对工会经费的透明度和监督力度。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由地税部门统一代收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由地税部门统一代收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由地税部门统一代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16•【字号】鲁政办字[2012]172号•【施行日期】2012.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由地税部门统一代收的通知(鲁政办字[2012]172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加强和规范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收缴工作,经省政府同意,自2013年1月1日起,我省行政区域内在地税部门进行纳税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缴费单位)应拨缴的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统一由地税部门代收;省总工会直属产业工会、大企业工会和实行财政统一划拨的行政事业单位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收缴渠道不变。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缴费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规定,每月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工会经费,其中40%部分向地税部门缴纳;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工资总额的2%向上级工会拨缴工会建会筹备金,并全额向地税部门缴纳。

二、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要做好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收入、支出预算科目的设置,省地税局要做好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收入预算科目的设置,并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代收,其预算级次为市级。

三、代收工作经费由市级工会按照实际缴入人民银行国库部门的工会经费总额的3-5%提取,支付地税部门,主要用于代收工作所需软件开发、设备购置、系统维护、收缴管理、宣传培训支出。

四、核算工作费由市级工会按照实际缴入人民银行国库部门的工会经费总额的2‰提取,支付人民银行,主要用于代收工作所需软件开发、设备购置、系统维护、核算管理支出。

关于地税代收工会经费

关于地税代收工会经费

关于地税代收工会经费(或筹备金)问题解答为依法及时足额收缴工会经费,加强工会组织建设,确保工会组织依法履行各项社会职能。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由地方税务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的复函》(新政办函[2008]114号)的精神,在克拉玛依试点的基础上,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总工会、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全区开展地税代收工会经费(或筹备金)工作的通知》(新地税发[2009]232号)的文件,从2009年10月起,在我区全面开展由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试点工作。

现就有关问题做一个解答:※为什么要委托地税机关代收工会经费(或筹备金)?中国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是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者。

工会经费(或筹备金)(以下简称工会经费)由地税机关代收,一是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强化全社会依法缴纳工会经费的意识,加强工会组织建设和维权工作;二是有利于工会经费收缴工作的规范运作,提高工会经费征缴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三是方便各缴费单位在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税款时一并缴纳工会经费,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四是有利于各级工会组织活动开展,从而较好地发挥工会在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要作用。

※工会经费(或筹备金)缴纳的法律依据及相关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五章第四十二条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经费。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七条规定:凡在自治区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应当依法组建工会。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在开业或设立的六个月内依法组建工会;逾期未组建的,自第七个月起,每月向上一级工会组织缴纳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2%的工会筹备金,待该单位工会组建后,由收缴筹备金的上级工会组织按规定予以回拨。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做好工会经费代收工作的通知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做好工会经费代收工作的通知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做好工会经费代收工作的通知长地税发[2005]82号2006-09-19来源:【字体:大中小】|【打印】|【纠错】|【关闭】市内各分局、各县(市)地税局、涉外分局、市局稽查局、机关各处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湖南省实施〈工会法〉办法》以及《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基层工会组织筹建期间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事项的通知》(总工办发〔2004〕29号)的有关规定,为全面贯彻落实《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总工会市地税局〈关于企事业单位应上缴的工会经费委托市地税局代收的意见〉的通知》(长政办发〔2005〕22号)文件精神,确保依法收好工会经费,现就代收工会经费工作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代收工会经费的范围自2005年1月1日起,我市辖区内建立工会组织的各类企业(包括中央、省驻长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和事业单位(由财政代扣工会经费的单位除外),应上缴市总工会和各县(市)、区工会的工会经费以及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四条和全国总工会总工办发〔2004〕29号文件,尚未建立工会但在开业投产或者成立满一年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由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上级工会全额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均由主管地税部门代收。

二、代收工会经费的方法和步骤缴费单位的分类缴费单位划分为已成立工会的单位、未成立工会的单位。

1、已成立工会的单位包括市属单位、县(区)属单位。

⑴市属单位包括市属直属单位、市属产业类单位、市属系统类单位。

①市属直属单位即由长沙市总工会批准成立工会组织并下发工会组建批文的企、事业单位。

②市属产业类单位即由省产业工会批准成立工会组织并下发工会组建批文的企、事业单位。

包括市属A类产业单位(国防军工、邮电通信)、市属B类产业单位(金融保险、电力、地质)。

关于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由税务机关统一代征的实施意见

关于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由税务机关统一代征的实施意见

关于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由税务机关统一代征的实施意见为加强和规范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以下统称工会经费)收缴工作,保证工会经费及时足额征收,更好地发挥工会职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条例》《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基层工会组织筹建期间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事项的通知》(总工办发〔2004〕2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收费项目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60号)等有关规定,经省政府批准,全省工会经费由税务机关统一代征。

具体意见如下:一、代征范围省内除财政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以外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应拨缴的工会经费。

二、计费依据缴费单位应缴纳的工会经费,以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作为计费依据。

单位全部职工是指在缴费单位工作并由其支付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包括企业的合同制工人和管理人员、事业单位的合同制职工和聘任干部、单位因各种原因聘用的临时工、季节工、服务员、营销员等人员,同时还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和内部退养职工。

工资总额是指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三、费率工会经费的缴纳比例为缴费单位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

四、征收管理(一)税务机关原则上对工会经费实行属地化征收管理,确有需要实行集中征收的,由省总工会与省税务局商定。

(二)各级总工会负责对所缴工会经费进行审定、核算和检查。

(三)缴费期限和纳税期限一致,缴费单位应于次月15日前申报缴纳。

(四)税务机关主要采取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方式代征工会经费。

(五)对拒缴单位由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各级税务机关与同级总工会应加强信息交换与传递,积极做好工会经费的代征工作。

税务机关要将工会经费的代征工作纳入日常管理,配合工会做好记账、对账工作,双方要对每个征期工会经费的代收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和分析,并分别报上一级主管部门。

北京市工会经费(筹备金)税务代收试点工作缴费指南

北京市工会经费(筹备金)税务代收试点工作缴费指南

北京市工会经费(筹备金)税务代收试点工作缴费指南一、首次税务代收试点收缴的具体时间和所属期?答:首次收缴的时间确定为年月日至月日。

年月日前建会的缴费单位,首次办理申报缴费的时间为年月日至月日。

年月日至年月日建会或同意建会的缴费单位,首次办理申报缴费的时间为年月日至月日。

以上单位此次缴纳工会经费(筹备金)的所属期是年月至年月。

年月日至年月日建会或同意建会的缴费单位,自同意建会当月起计算所属期。

已按自主收缴渠道缴纳年月至月工会经费的缴费单位,仍应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按自主收缴渠道已经缴纳的工会经费,由市总工会牵头进行退费。

二、税务代收试点首次收缴之后的缴纳时间和所属期?答:工会经费(筹备金)按季度计算申报缴纳。

缴费单位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日内,办理申报和缴费。

同意建会不足一个季度的,自同意建会当月起按月计算所属期。

三、工会经费(筹备金)代收标准?答:缴费单位应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计算应缴纳的工会经费或筹备金。

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计算,按《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年第号令)和有关劳动统计新增指标解释等规定执行。

“全部职工”是指:在企业、事业单位工作,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的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含外籍人员和港澳台人员),包括临时性、季节性用工以及离开本单位但保留劳动关系并领取生活费的职工和内部退养职工等。

“工资总额”是指:各缴费单位在一定时期内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兑现方式(如年薪制、结算手续费形式)支付的工资总和。

工资总额的计算原则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包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和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劳动报酬。

工资总额无法查清或核算不实的,按统计部门公布的缴费单位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单位职工总数作为月缴费基数。

四、工会经费代收系统支持哪几种缴款方式?答:目前支持银行端查询缴款方式,暂不支持三方协议实时扣款方式。

湖北省总工会、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地税部门单管户工会经费税务代收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总工会、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地税部门单管户工会经费税务代收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总工会、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地税部门单管户工会经费税务代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总工会,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02.22•【字号】鄂工发[2008]6号•【施行日期】2008.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湖北省总工会、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地税部门单管户工会经费税务代收工作的通知(鄂工发〔2008〕6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总工会、地方税务局: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支持工会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6〕101号),明确了全省企事业单位工会经费统一委托国税部门代收。

为切实落实省政府文件精神和省总工会、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工会经费税前扣除凭据的通知》(鄂工发〔2007〕21号)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做好地税部门单管户工会经费的税务代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属单独在地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以及负有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的企事业单位,应按照《关于全省企业事业单位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统一委托国家税务局代收的通知》(鄂工发〔2006〕30号)要求,主动申报、缴纳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支持工会依法独立管理工会经费。

二、各级工会要积极做好以上相关企事业单位工会经费统一纳入国税代收的宣传解释工作,主动加强与地税部门的沟通协调,尽快建立经常性的工作联系制度,争取地税部门等有关部门对代收工会经费工作的重视与支持,确保工会经费依法及时足额收缴。

三、各级地税部门要积极配合工会等相关部门做好单管户的工会经费代收工作,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在日常征管工作中督促企事业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和代收工作的规定向相关部门申报缴纳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在日常和专项检查中加大对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的检查力度,为各级工会开展工作创造有利的条件和提供便利的服务。

北京市工会经费(筹备金)政策解答

北京市工会经费(筹备金)政策解答

北京市工会经费(筹备金)税务代收试点工作政策解答一、什么是工会中国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在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斗争过程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是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

中国工会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依照《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中国工会的基本职责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二、哪些单位需要建立工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所以,在中国境内的各种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等基层单位,都应依法建立工会组织。

《中国工会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成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或工会主席一人,主持基层工会工作”。

三、基层工会组建工作程序是什么按照《中国工会章程》规定,组建基层工会的程序是:1、组建基层工会筹备组,提交组建工会的申请报告,报请上级工会批准后开始筹备工作。

2、由筹备组负责,向职工宣传工会的性质、任务和作用,发展会员,组织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会员登记表》。

3、组织会员协商酝酿,提出基层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人选,并征得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同意。

4、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基层工会委员会及其主席、副主席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及其主任、副主任。

5、选举结果报上级工会审批。

以上工会经费征缴政策及规定由北京市总工会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四、对拒不组建工会的单位如何处理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方案 (共5页)

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方案 (共5页)

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方案贯彻《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的复函》实施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全省税务代收工会经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湖南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有关文件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就贯彻实施《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的复函》制定本办法:一、代收范围(一)自20xx年7月1日起,本省行政区域内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它组织依法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由地税部门代收。

拨缴的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按规定在税前列支。

(二)工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民航工会和金融工会的单位,其应上缴各级地方工会的工会经费由地税部门代收,其应缴产业工会的部分仍按原渠道不变。

(三)工会经费由财政列入预算并按规定统一拨付到地方工会的,税务机关在代收相关单位的工会经费时,凭拨付工会经费的有关凭据予以抵扣。

二、缴费标准(四)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的缴纳标准: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的复函》“本省范围内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它组织依法接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由地税部门代收”的规定执行,逐步由部分代收过渡到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全额代收。

缴费单位缴纳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的基数即全部职工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1号令)和有关劳动工资统计新增指标的解释等规定执行,工资总额组成范围内的各种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均计算在内。

缴费单位工资总额难以确认的,按统计部门发布的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确定或以其他合理办法测算确定。

三、代收程序(五)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采取和税收征收管理同步的方式进行。

1、登记。

新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它组织在成立工会之日起的30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拨缴工会经费登记手续;未成立工会组织的,自开业投产满一年后的30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缴纳工会筹备金的登记手续。

北京市工会经费(筹备金)政策解答

北京市工会经费(筹备金)政策解答

北京市工会经费(筹备金)税务代收试点工作政策解答一、什么是工会中国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在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斗争过程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是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

中国工会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依照《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中国工会的基本职责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二、哪些单位需要建立工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所以,在中国境内的各种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等基层单位,都应依法建立工会组织。

《中国工会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成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或工会主席一人,主持基层工会工作”。

三、基层工会组建工作程序是什么按照《中国工会章程》规定,组建基层工会的程序是:1、组建基层工会筹备组,提交组建工会的申请报告,报请上级工会批准后开始筹备工作。

2、由筹备组负责,向职工宣传工会的性质、任务和作用,发展会员,组织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会员登记表》。

3、组织会员协商酝酿,提出基层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人选,并征得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同意。

4、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基层工会委员会及其主席、副主席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及其主任、副主任。

5、选举结果报上级工会审批。

以上工会经费征缴政策及规定由北京市总工会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四、对拒不组建工会的单位如何处理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总工会等部门关于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由地税统一代征实施通知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总工会等部门关于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由地税统一代征实施通知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总工会等部门关于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由地税统一代征实施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松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18•【字号】松政办发[2007]19号•【施行日期】2007.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会正文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总工会等部门关于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由地税统一代征实施通知(松政办发〔2007〕1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总工会、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由地税机关统一代征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四月十八日关于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由地税机关统一代征的实施意见(市总工会、市地方税务局二OO七年四月十日)为加强工会组织建设,进一步支持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履行各项社会职能,确保工会经费依法及时足额收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规定》、《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工会法支持工会工作的通知》(吉政办发〔2005〕27号)、《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基层工会组织筹建期间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事项的通知》(总工办发〔2004〕2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收项目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60号)有关要求,认真贯彻执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总工会、地方税务局关于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代征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06〕48号)精神,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实行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由地税机关统一代征。

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代征范围(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依法应缴纳的工会经费,开办或设立已满一年未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应缴纳的工会筹备金统一由地税机关负责代征(具体包括: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商企业以及中央外省市驻松企业实行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社会组织等)。

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实施办法

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实施办法
(三)已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或财政统一划拨工会经费的机关和事业单位应缴纳的工会经费不纳入代征范围。
二、计提拨缴标准
各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计提、拨缴的工会经费或工会经费筹备金。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计算,按《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1990年第1号令)和有关劳动统计新增指标解释等规定执行。全部职工是指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社会组织工作,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的报酬的全部人员(含外籍人员和港澳台人员),包括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和临时性、季节性用工以及离开本单位但保留劳动关系并领取生活费的职工和内部退养职工等。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其他工资和单位发放的职工生活费等。
成都市地税部门统一代征
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实施办法
成都市总工会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总工会省地税局〈关于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由地税部门统一代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6]187号)精神,经成都市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代征范围
(一)成都市区域内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社会组织应缴纳的工会筹备金,属于代征范围。
(二)由中华全国总工会批准,按行业管理的全国产业工会所属在蓉单位应缴纳成都市总工会的经费以及由省总工会批准,按行业管理的省产业(局)工会所属基层工会应缴纳成都市总工会的经费,属于代征范围。
(三)每一个征收期结束后,税务部门在征收期结束的次月10日前将代征的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数据报成都市总工会。
(四)各单位持经银行转账的《四川省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专用缴款书》作为记账和税前扣除的原始凭证。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代征工作规范》的通知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代征工作规范》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代征工作规范》的通知【标 签】工会筹备金代征【颁布单位】吉林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吉地税发﹝2007﹞44号【发文日期】2007-04-23【实施时间】2007-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税费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以下统称工会经费)代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总工会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由地税机关统一代征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06〕48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 代征范围。

(一)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缴费单位),应依法缴纳的工会经费统一由地税机关负责代征。

(二)财政全额预算拨款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应缴纳的工会经费,暂不列入代征范围。

第三条 代征工作职责划分。

(一)省、市、自治州局征管部门负责工会经费代征工作的综合管理。

(二)县(市、区)局征管部门负责缴费单位登记认定、征缴方式认定、缓缴审批、暂停批扣审批、票据管理、重点缴费户评估、计划下达、以及代征工作组织协调等综合管理工作。

计统部门负责经费解缴、数据统计等会统工作。

办税服务中心负责受理申报、征缴、数据录入传递等申报征收工作。

税源管理部门负责户籍跟踪管理、数据采集、催报催缴缴费评估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代征方式。

(一)按现行税收征管体制,实行按目前的税收征管范围划分工会经费代征管户范围。

(二)为确保代征工作统一规范、高效有序,全省统一使用省总工会和省地税局共同组织开发的工会经费代征信息管理系统代征工会经费。

(三)各级主管地税机关要与各级工会组织建立对应工作关系。

第五条 缴费单位登记认定。

(一)依据管辖纳税人的户籍信息,整理归集应缴费单位名单,并与同级地方工会组织提供的缴费户籍信息进行核对,分析差异,摸清底数,完整采集缴费单位基本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经济类型、地址、联系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职工人数、工资总额、缴费种类和比例等)。

辽宁省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筹备金)若干规定

辽宁省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筹备金)若干规定

辽宁省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筹备金)若干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及工会筹备金(以下统称工会经费)的收缴管理,规范工会经费的代收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省地税局为工会经费代收主体的通知》(辽政[2006]90号)、《辽宁省总工会、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务机关试行代收工会经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工发[2005]4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会经费代收的主体:辽宁省各级地税机关。

实行工会经费代收地区的地方总工会要与同级地税机关签订委托代收协议。

第三条工会经费代收的范围:省域内除财政预算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以外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缴费单位”)。

建立工会组织的缴费单位,缴纳工会经费;未建立工会组织的缴费单位,缴纳工会筹备金。

第四条工会经费的计缴依据:缴费单位以“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计提缴纳工会经费。

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第1号令)颁布的标准及有关规定执行。

对工资总额核算不实的缴费单位,由代收地税机关按该市上年城镇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核定。

第五条工会经费代收的计缴比例:地方总工会所辖缴费单位按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工会经费。

全国、省产业工会所辖缴费单位按地方总工会应分成比例缴纳工会经费。

第六条地税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使用由省总工会统一监制的专用票据,专用票据由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负责印制,票据的填开、领用、保管、报解比照税收票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工会经费实行属地代收,按月申报、缴纳。

第八条地方总工会应根据本地代收工作需要,在银行开设“工会经费集中户”,专门用于工会经费的归集、分配。

第九条工会经费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第十条工会经费的具体申报缴纳程序:(一)缴费单位以银行划转方式缴纳工会经费的,办理申报经地税机关审核确认后,由地税机关填开《辽宁省工会经费(筹备金)专用缴款书》,缴费单位持《辽宁省工会经费(筹备金)专用缴款书》,通过开户行将其应缴工会经费缴入上级工会的工会经费集中户。

全省企事业单位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统一委托国家税务局代收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全省企事业单位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统一委托国家税务局代收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全省企事业单位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统一委托国家税务局代收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全省企事业单位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统一委托国家税务局代收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全省企事业单位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统一委托国家税务局代收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和省总工会、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省企事业单位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统一委托国家税务局代收的通知》(鄂工发[2006]30号)及相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票证管理第二条全省代收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使用国家税务局统一印制的《代收工会经费通用缴款书》、《缴纳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信息登记表》、《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缴纳申报表》和《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计拨上解催缴单》。

第三条《代收工会经费通用缴款书》由国家税务局纳入税票管理体系,严格保管、使用,按时缴销。

第三章代收范围和代收金额确定第四条凡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不论是否建立工会组织,其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统一由国家税务局代收。

(一)代收工会经费的范围包括:1、建立工会组织的各类企业,即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民营)企业、乡镇企业、股份合作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等,中央、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驻鄂企业、分公司、子公司、办事处等。

2、建立工会组织的各类事业单位,即实行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财政差额预算拨款的事业单位以及财政全额拨款但仍需负担部分人员工资费用的事业单位。

3、县以上地方工会指定的由国家税务局代收的建立工会组织的其他单位或组织。

(二)代收工会筹备金的范围包括:开业或设立满六个月仍未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五条财政差额和全额预算拨款事业单位的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国家税务局按财政统一划拨工会经费后的余额部分进行代收,其财政统一划拨工会经费的数额由县以上地方工会核定。

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税务代收等问题解答

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税务代收等问题解答

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税务代收等问题解答1、哪些单位需要建立工会?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工会法》第十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组织会员开展活动。

”2、对拒不组建工会的单位如何处理?答:《工会法》第五十条规定:“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挠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哪些单位需要缴纳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工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四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开业或者设立一年内仍未建立工会组织的,自期满的第一个月起由所在地的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或者乡镇、街道工会按拨缴工会经费标准的规定收取筹备金,并协助、支持职工组织工会,待工会建立后,按照工会经费管理规定的比例返还给基层工会.”4、工会经费的特征有哪些?答: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是国家以立法形式维护工会权益的具体表现,首先它具有强制性,由《工会法》明确规定。

其次是无偿性。

企业行政方面向工会拨缴经费是无偿的。

工会经费上解比例规定文件

工会经费上解比例规定文件

山东省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管理办法(试行)鲁会[2012]11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代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基层工会组织筹建期间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事项的通知》(总工办发[2004]2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工会经费(建会筹建金)由地税部门统一代收的通知》(鲁政办字[2012]17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代收范围第二条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在地税部门进行纳税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缴费单位)自2013年1月1日起实现的应拨款的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由地税部门代收。

第三条省总工会直属产业、大企业工会和实行财政统一划拨的行政事业单位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收缴渠道不变,若自愿实行税务代收,可与地方工会协商纳入代收范围。

第三章计提标准及缴费比例第四条计提标准:缴费单位按上月份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

全部职工:在各单位中工作并由支付工资或其他形式的报酬的全部人员(含外籍人员和港澳台人员),包括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和临时性、季节性用工、劳动派遣工以及离开本单位但保留劳动关系并领取生活费的职工和内部退养职工等。

工资总额: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含住房补贴、通讯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其他工资和单位发放的职工生活费等,对无法确定工资收入的。

,以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半年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缴纳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

职工工资总额的计算,按《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1990年第1号令)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的规定做好相关工会经费计提工作的通知》(总工办字[2009]37号)以及有关劳动统计新增指标解释等规定执行。

北京市工会经费(筹备金)税务代收试点工作管理办法

北京市工会经费(筹备金)税务代收试点工作管理办法

北京市工会经费(筹备金)税务代收试点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工会经费和工会建会筹备金(以下简称“工会经费(筹备金)”)的代收管理,确保工会经费(筹备金)依法及时足额缴纳,支持工会组织更好地履行职能,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基层工会组织筹建期间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事项的通知》(总工办发〔2004〕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收费项目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60号)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市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和筹备金试点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函[2010]3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西城区部分街道、丰台区、昌平区(以下简称“试点区”)开展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筹备金)试点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代收范围及标准第三条在试点区范围内,地方税务机关按照单位职工工资总额2%的标准,对除中央直属单位和财政划拨工会经费单位以外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缴费单位”),代收工会经费(筹备金)。

第三章代收程序第四条工会经费(筹备金)按季度计算申报缴纳。

第五条缴费单位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办理申报和缴费。

第六条缴费单位可以采取网上申报方式,向税务登记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申报,也可以直接到税务登记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申报。

第七条缴费单位直接到税务登记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综合申报表。

第八条缴费单位办理申报后,持缴款凭证到开户银行缴款,并取得电子缴税付款凭证。

第九条缴费单位凭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到同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取得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

第十条工会经费(筹备金)因申报、缴费等过程中发生错误造成多缴的,缴费单位向试点区总工会,局、总公司工会,产业工会(教育、金融、国防、市直机关工会)提出申请,办理退费手续。

工会经费上解比例规定文件

工会经费上解比例规定文件

山东省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管理办法(试行)鲁会[2012]11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代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基层工会组织筹建期间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事项的通知》(总工办发[2004]2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工会经费(建会筹建金)由地税部门统一代收的通知》(鲁政办字[2012]17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代收范围第二条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在地税部门进行纳税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缴费单位)自2013年1月1日起实现的应拨款的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由地税部门代收。

第三条省总工会直属产业、大企业工会和实行财政统一划拨的行政事业单位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收缴渠道不变,若自愿实行税务代收,可与地方工会协商纳入代收范围。

第三章计提标准及缴费比例第四条计提标准:缴费单位按上月份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

全部职工:在各单位中工作并由支付工资或其他形式的报酬的全部人员(含外籍人员和港澳台人员),包括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和临时性、季节性用工、劳动派遣工以及离开本单位但保留劳动关系并领取生活费的职工和内部退养职工等。

工资总额: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含住房补贴、通讯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其他工资和单位发放的职工生活费等,对无法确定工资收入的。

,以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半年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缴纳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

职工工资总额的计算,按《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1990年第1号令)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的规定做好相关工会经费计提工作的通知》(总工办字[2009]37号)以及有关劳动统计新增指标解释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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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工会经费(筹备金)税务代收
扩大试点和全面推广工作的通知
京工发[2011]56号
各区、县总工会,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工会,各产业工会,各局工会,各集团、公司工会,各直属基层工会,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分局):
工会经费(筹备金)税务代收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各项工作积极推进,并取得良好效果。

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自2011年7月1日起,分步实施工会经费(筹备金)税务代收试点推广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2011年7月1日起将工会经费(筹备金)税务代收试点范围扩大到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门头沟区、顺义区(以下简称“试点推广区”)行政辖区。

2011年10月1日起正式启动试点推广区收缴工作。

对试点推广区范围内,除中央直属单位和财政划拨工会经费单位以外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缴费单位”),2011年6月以前应缴纳的工会经费(筹备金)仍按原渠道采用自主收缴方式收缴,自2011年7月起不再采用自主收缴方式。

2011年7—9月应缴纳的工会经费(筹备金)在10月份采用税务代收方式收缴。

二、自2012年1月1日起将工会经费(筹备金)税务代收工作扩大到全市行政辖区范围,同时启动收缴工作。

对非试点区的缴费单位,2011年9月以前应缴纳的工会经费(筹备金)仍按原渠道采用自主收缴方式收缴,自2011年10月起不再采用自主收缴方式。

2011年10—12月应缴纳的工会经费(筹备金)在2012年1月份采用税务代收方式收缴。

三、在扩大试点期间,对工会组织关系和税务登记地同在西城区部分街道、丰台区、昌平区(以下简称“原试点区”)和试点推广区范围的缴费单位采用税务代收方式收缴工会经费(筹备金)。

对工会组织关系和税务登记地不同在原试点区和试点推广区范围的缴费单位,自2012年1月起采用税务代收方式收缴工会经费(筹备金)。

四、工会经费(筹备金)税务代收扩大试点的代收管理等事项,按照《北京市工会经费(筹备金)税务代收试点工作管理办法》、《北京市工会经费(筹备金)税务代收试点工作催缴管理办法》、《北京市工会经费(筹备金)税务代收试点工作国库收缴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五、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0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六、原试点区的工会组织和地方税务机关,应按照原有的工作安排,深入总结前一阶段税务代收试点工作经验,继续做好下一阶段的各项工作。

试点推广区的工会组织和地方税务机关,应加强宣传与辅导工作,通过发放宣传折页、入户宣讲等形式,向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宣传工会经费(筹备金)税务代收的意义和作用,切实做好缴费单位的缴费辅导工作。

同时工会组织应做好调查摸底和费源信息采集工作,依法推动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建立工会组织。

非试点区的工会组织和地方税务机关,应加强宣传与辅导工作,同时工会组织应做好调查摸底和费源信息采集工作,摸清费源底数,为税务代收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总工会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11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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