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企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实施细则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的规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的规定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工作,是维护建筑业企业及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深化建筑企业改革,促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措施,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
按照建设部的统一布署,建筑业企业资质就位以来,通过改革、改制和重组,企业状况发生了较大的变动。
为使我省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工作紧跟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步伐,适应目前市场经济的要求,根据省人民政府湘政传电(1997)第81号、湘政办明电(2001)66号、湘政办函(1992)249号及《湖南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办法》的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特作如下规定:一、加强领导,确保劳保基金的应收尽收。
建筑业企业劳保基金是建筑安装工程费的组成部分,是企业职工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重要来源。
各级建设、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切实加强劳保基金征收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征收工作中的问题,保证劳保基金征收工作的有序进行。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配合,强化征收,狠抓新开工项目劳保基金的收缴,所有新开工项目都必须按照省政府规定,在发放《施工许可证》之前,向建设单位(业主)按建安工程造价的3.5%征收劳保基金。
对于投资规模较大、分年度投资的项目,可采取签订协议分期征收方式。
由政务中心(收费局)代收劳保基金的地区,要明确劳保基金统筹管理机构和政务中心(收费局)各自职责和工作时限,要建立科学合理的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为确保劳保基金的专款专用,各政务中心(收费局)收取的劳保基金直接汇入劳保基金专户。
征收建筑行业劳保基金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劳保基金专用票据。
为了维护全省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政策的统一性,各地要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湘政办发(1992)20号文明确的:建筑企业职工劳保基金管理业务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劳保基金统筹管理机构具体经办的规定执行。
规费取费标准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费取费标准》的通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建设局,各地、州、市建设局(建委)、计委、各委办、厅、局、行、法院、检察院,兵团建设局,新疆军区后勤部,武警新疆总队,中央驻疆各单位,自治区各施工、咨询、设计单位:为解决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中规费计取标准不明确的问题,规范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费计取行为,根据国家财政部、建设部(建标[2003]206号《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的有关规定,建设厅安排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组织力量,在深入调查研究,测算分析论证的基础上,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编制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费取费标准》(以下简称规费取费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本规费取费标准适用范围:自治区境内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筑安装工程必须执行本标准。
二、新建总造字[2004] 22号文中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费取费的有关条款停止执行。
三、本规费取费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发布之日起新开工的建筑安装工程,凡已完成招标投标的工程项目,仍按原约定执行。
四、规费是建筑工程不可竞争的费用。
特别是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不得挪用。
五、本规费取费标准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和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2004年11月24日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费取费标准本标准规费是指政府和有关管理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简称规费)一、规费内容:(一)工程排污费:本费率标准是指施工现场按规定交纳的生活污水、建筑垃圾、施工噪音的费用。
(二)工程定额测定费:是指按规定支付工程造价(定额)管理部门的定额测定费。
(三)社会保障费1.养老保险费:本费率标准是指现行《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中的劳保统筹费。
简述当前建筑行业劳保统筹管理有效举措
简述当前建筑行业劳保统筹管理有效举措滕州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滕州277599摘要:收费是建筑行业劳保统筹的基础,没有收费就没有建筑行业劳保统筹工作的一切。
建筑行业的劳保统筹是由相关管理部门,按照一定的比例以及具体工程造价的情况向建筑单位收取,最终按照特定的比例返还到建筑单位中,这部分资金关系到职工离退休专项统筹支出,也关系到建筑行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因此需要坚持细化管理,专款专用,统一管理企业各项结算资料,确保职工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
这些资金的收取和使用,有效地解决了改革过渡期间国有建筑施工企业离退体职工和在职职工养老统筹和基本生活问题,在危难中看到了希望,使新老企业得以公平参与市场竞争,较好地规范了建筑市场秩序,完善了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维护了社会稳定,促进了建筑业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建筑业;劳保统筹费;管理;举措引言:建筑行业劳保统筹收费,就是按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从工程建设单位收缴的专门用于建筑施工企业劳动保险支出的费用,部分省份从起步时的每年几千万元,发展到现在累计达几十亿元。
目前在建筑行业劳保统筹基金管理过程中依然存在一些问题,一些建筑企业由于自身工程建设资金紧张,未按照规定专款专用,出现挪用劳保统筹基金的情况,利用返还的基金冲抵工程成本,个别企业对劳保统筹的认识程度不足,施工合同中不包含养老保险统筹费用,影响了劳保统筹基金的返还,损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急需加强管理。
从实行多年的实践中和取得的成效已充分证明,建筑行业劳保统等,是利国利民的一件善举,无论过去还是现在乃至将来,都必将在建筑行业发挥出它重要的作用。
1、劳保统筹管理的重要作用劳保统筹是国家大力推行的一项基本政策,不属于企业自身的经营责任或基本行为,因此企业需要依据国家的相关规定统一将养老基金缴纳到管理部门,保证离退休职工的基本生活,促进我国和谐社会的发展建设。
为保证企业的基本利益,国家规定将统筹基金按照20%的比例返还至企业,用于工伤、离退休人员家属医药费、丧葬费等,也可用于其他类型营业外支出。
新疆费率说明
新疆费率说明建筑工程施工包干费:请根据工程地点选择气温地区0.56/二类气温地区,0.84/三类气温地区,1.4/四类气温地区,1.53/五类气温地区建筑工程一类工程取费:施工附加费\F2=0.92|现场经费\F3=6.22|间接费\F4=10.75|劳动保险费\F5=3.2|利润\F6=9|工程定额测定费\F7=0.13建筑工程二类工程取费:施工附加费\F2=0.92|现场经费\F3=5.6|间接费\F4=9.72|劳动保险费\F5=3.2|利润\F6=6|工程定额测定费\F7=0.13建筑工程三类工程取费:【未纳入行业统筹】施工附加费\F2=0.81|现场经费\F3=4.87|间接费\F4=8.35|劳动保险费\F5=2.1|利润\F6=3.3|工程定额测定费\F7=0.13【已纳入行业统筹】施工附加费\F2=0.81|现场经费\F3=4.87|间接费\F4=8.35|劳动保险费\F5=3.2|利润\F6=3.3|工程定额测定费\F7=0.13建筑工程四类工程取费:【未纳入行业统筹】施工附加费\F2=0.67|现场经费\F3=4.52|间接费\F4=7.64|劳动保险费\F5=2.1|利润\F6=2.5|工程定额测定费\F7=0.13【已纳入行业统筹】施工附加费\F2=0.67|现场经费\F3=4.52|间接费\F4=7.64|劳动保险费\F5=3.2|利润\F6=2.5|工程定额测定费\F7=0.13税金:3.41/市区,3.345/县城(镇),3.217/非市区、县城(镇)临时设施文明施工费:====以下为工程概算、预算、标底、投标报价、合同价使用====建筑一类临时设施、文明施工增加费\F9=1.06建筑二类临时设施、文明施工增加费\F9=1.46建筑三类临时设施、文明施工增加费\F9=1.87建筑四类临时设施、文明施工增加费\F9=2.08===以下为达到自治区级安全生产文明工地标准时使用===*《2005年8月24日颁布》* 建筑一类临时设施、文明施工增加费\F9=1.51建筑二类临时设施、文明施工增加费\F9=1.81建筑三类(面积大于3000M2)临设、文施增加费\F9=2.22====以下为工程结算时,达到《安全标准》合格标准时使用====建筑一类临时设施、文明施工增加费\F9=0.8建筑二类临时设施、文明施工增加费\F9=1.08建筑三类临时设施、文明施工增加费\F9=1.57建筑四类临时设施、文明施工增加费\F9=1.72以下为工程结算时达到《安全标准》优良标准时使用《请务必根据实际修改F9=的数值》建筑一类临时设施、文明施工增加费\F9=0.81~1.21建筑二类临时设施、文明施工增加费\F9=1.09~1.61建筑三类(面积大于3000M2)临设、文施增加费\F9=1.58~2.02综合工日调整系数=2.407、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机上工日调整系数=2.423、系数请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管理人员比重:管理人员比重\F12=1.18,管理人员比重\F12=1.16,管理人员比重\F12=1.14,管理人员比重\F12=1.12装饰工程装饰一级取费:其他直接费\F1=23.14|现场经费\F2=38.07|间接费\F3=75.13|劳动保险费\F4=30|利润\F5=77|工程定额测定费\F6=0.13|税金\F7=3.41|装饰二级取费:其他直接费\F1=23.14|现场经费\F2=36.64|间接费\F3=68.52|劳动保险费\F4=30|利润\F5=77|工程定额测定费\F6=0.13|税金\F7=3.41|装饰三级取费:其他直接费\F1=21.83|现场经费\F2=30.93|间接费\F3=53.41|劳动保险费\F4=19|利润\F5=77|工程定额测定费\F6=0.13|税金\F7=3.41|人工大型土石方工程============================未纳入行业统筹============================其他直接费\F1=3.8|现场经费\F2=17.36|间接费\F3=35.49|劳动保险费\F4=7.5|利润\F5=32.02|工程定额测定费\F6=0.13|税金\F7=3.41其他直接费\F1=3.8|现场经费\F2=17.36|间接费\F3=35.49|劳动保险费\F4=7.5|利润\F5=32.02|工程定额测定费\F6=0.13|税金\F7=3.345其他直接费\F1=3.8|现场经费\F2=17.36|间接费\F3=35.49|劳动保险费\F4=7.5|利润\F5=32.02|工程定额测定费\F6=0.13|税金\F7=3.217============================已纳入行业统筹============================其他直接费\F1=3.8|现场经费\F2=17.36|间接费\F3=35.49|劳动保险费\F4=11.7|利润\F5=32.02|工程定额测定费\F6=0.13|税金\F7=3.41其他直接费\F1=3.8|现场经费\F2=17.36|间接费\F3=35.49|劳动保险费\F4=11.7|利润\F5=32.02|工程定额测定费\F6=0.13|税金\F7=3.345其他直接费\F1=3.8|现场经费\F2=17.36|间接费\F3=35.49|劳动保险费\F4=11.7|利润\F5=32.02|工程定额测定费\F6=0.13|税金\F7=3.217综合工日调整系数=2.407、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机上工日调整系数=2.423、系数请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管理人员比重:管理人员比重\F12=1.18,管理人员比重\F12=1.16,管理人员比重\F12=1.14,管理人员比重\F12=1.12安装工程施工包干费:请根据工程地点选择气温地区4.8/二类气温地区,6.99/三类气温地区,12.23/四类气温地区,13.10/五类气温地区安装工程一类工程取费:施工附加费\F2=10.91|现场经费\F3=38.07|间接费\F4=75.13|劳动保险费\F5=30|利润\F6=110|工程定额测定费\F7=0.13安装工程二类工程取费:施工附加费\F2=10.91|现场经费\F3=36.64|间接费\F4=68.52|劳动保险费\F5=30|利润\F6=80|工程定额测定费\F7=0.13安装工程三类工程取费:【未纳入行业统筹】施工附加费\F2=9.6|现场经费\F3=30.93|间接费\F4=53.41|劳动保险费\F5=19|利润\F6=40|工程定额测定费\F7=0.13【已纳入行业统筹】施工附加费\F2=9.6|现场经费\F3=30.93|间接费\F4=53.41|劳动保险费\F5=30|利润\F6=40|工程定额测定费\F7=0.13安装工程四类工程取费:【未纳入行业统筹】施工附加费\F2=7.86|现场经费\F3=27.84|间接费\F4=38.99|劳动保险费\F5=19|利润\F6=30|工程定额测定费\F7=0.13【已纳入行业统筹】施工附加费\F2=7.86|现场经费\F3=27.84|间接费\F4=38.99|劳动保险费\F5=30|利润\F6=30|工程定额测定费\F7=0.13税金:3.41/ 市区,3.345/ 县城(镇),3.217/ 非市区、县城(镇)房修工程一类整体工程:2003年取费标准(未纳入行业统筹)冬季施工增加费\F1=3.2|生产工具使用费\F2=4.67|检验试验费\F3=0.75|临时设施费\F4=4.35|现场管理费\F5=22.88|企业管理费\F6=40.43|财务费用\F7=7.30|劳动保险费\F8=3.2|利润\F9=54|特殊费\F10=0.00|工程定额测定费\F11=0.13|管理人员比重\F12=19|二次搬运增加费\F13=14.00|2003年取费标准(已纳入行业统筹)冬季施工增加费\F1=3.2|生产工具使用费\F2=4.67|检验试验费\F3=0.75|临时设施费\F4=4.35|现场管理费\F5=22.88|企业管理费\F6=40.43|财务费用\F7=7.30|劳动保险费\F8=3.2|利润\F9=54|特殊费\F10=0.00|工程定额测定费\F11=0.13|管理人员比重\F12=19|二次搬运增加费\F13=14.00|一类局部工程:2003年取费标准(未纳入行业统筹)冬季施工增加费\F1=3.2|生产工具使用费\F2=3.36|检验试验费\F3=0.75|临时设施费\F4=4.35|现场管理费\F5=21.89|企业管理费\F6=38.62|财务费用\F7=6.15|劳动保险费\F8=2.7|利润\F9=50|特殊费\F10=0.00|工程定额测定费\F11=0.13|管理人员比重\F12=17|二次搬运增加费\F13=7.00|2003年取费标准(已纳入行业统筹)冬季施工增加费\F1=3.2|生产工具使用费\F2=3.36|检验试验费\F3=0.75|临时设施费\F4=4.35|现场管理费\F5=21.89|企业管理费\F6=38.62|财务费用\F7=6.15|劳动保险费\F8=3.2|利润\F9=50|特殊费\F10=0.00|工程定额测定费\F11=0.13|管理人员比重\F12=17|二次搬运增加费\F13=7.00|二类整体工程:2003年取费标准(未纳入行业统筹)冬季施工增加费\F1=3.2|生产工具使用费\F2=2.62|检验试验费\F3=0.75|临时设施费\F4=4.35|现场管理费\F5=20.25|企业管理费\F6=35.75|财务费用\F7=4.43|劳动保险费\F8=2.7|利润\F9=22.14|特殊费\F10=0.00|工程定额测定费\F11=0.13|管理人员比重\F12=16|二次搬运增加费\F13=12.00|2003年取费标准(已纳入行业统筹)冬季施工增加费\F1=3.2|生产工具使用费\F2=2.62|检验试验费\F3=0.75|临时设施费\F4=4.35|现场管理费\F5=20.25|企业管理费\F6=35.75|财务费用\F7=4.43|劳动保险费\F8=3.2|利润\F9=22.14|特殊费\F10=0.00|工程定额测定费\F11=0.13|管理人员比重\F12=16|二次搬运增加费\F13=12.00|二类局部工程:2003年取费标准(未纳入行业统筹)冬季施工增加费\F1=3.2|生产工具使用费\F2=1.97|检验试验费\F3=0.75|临时设施费\F4=4.35|现场管理费\F5=19.43|企业管理费\F6=34.36|财务费用\F7=2.62|劳动保险费\F8=2.4|利润\F9=18.04|特殊费\F10=0.00|工程定额测定费\F11=0.13|管理人员比重\F12=15|二次搬运增加费\F13=6.00|2003年取费标准(已纳入行业统筹)冬季施工增加费\F1=3.2|生产工具使用费\F2=1.97|检验试验费\F3=0.75|临时设施费\F4=4.35|现场管理费\F5=19.43|企业管理费\F6=34.36|财务费用\F7=2.62|劳动保险费\F8=3.2|利润\F9=18.04|特殊费\F10=0.00|工程定额测定费\F11=0.13|管理人员比重\F12=15|二次搬运增加费\F13=6.00|人工拆除工程:2003年取费标准(未纳入行业统筹)冬季施工增加费\F1=0.00|生产工具使用费\F2=1.97|检验试验费\F3=0.00|临时设施费\F4=0.00|现场管理费\F5=19.43|企业管理费\F6=34.36|财务费用\F7=2.62|劳动保险费\F8=2.4|利润\F9=18.04|特殊费\F10=0.00|工程定额测定费\F11=0.13|管理人员比重\F12=15|二次搬运增加费\F13=0.00|2003年取费标准(已纳入行业统筹)冬季施工增加费\F1=0.00|生产工具使用费\F2=1.97|检验试验费\F3=0.00|临时设施费\F4=0.00|现场管理费\F5=19.43|企业管理费\F6=34.36|财务费用\F7=2.62|劳动保险费\F8=3.2|利润\F9=18.04|特殊费\F10=0.00|工程定额测定费\F11=0.13|管理人员比重\F12=15|二次搬运增加费\F13=0.00|税金:市区\f14=3.41,县城(镇)\f14=3.345,非市区、县城(镇)\f14=3.217。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有关事宜的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有关事宜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11.20•【字号】新政发[1997]97号•【施行日期】1997.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有关事宜的决定(新政发[1997]97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了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保持政府规章的严肃性,根据国务院国发[1996]13号文件中关于全面清理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1996年底以前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部门发布的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1997年11月3日第78次政府常务会议同意,现对清理结果的有关事项决定如下:一、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和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规章设定罚款处罚限额的规定,清理出超越政府规章行政处罚设定权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种类、行为和幅度不相吻合,应予修订的政府规章45件(详见附件一:修订的部分政府规章修正案)。
二、清理出因国家政策调整;或者某种社会关系和适用情况发生变化;或者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或者已被新的法律、法规所代替,应予废止的政府规章44件(详见附件二:废止的部分政府规章目录)。
三、凡列入废止的政府规章,自公布之日起不再适用,但仍作为处理当时历史问题的依据;凡列入修订的规章,自规章修正案发布之日起按新修订的规章执行。
四、新修订的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款的文字和顺序作相应的调整,并将在《自治区法规规章汇编》中重新公布。
为了保持历史原貌,对已发生变化的发文机关,附件目录中均照原机关名称收录。
五、各地区、各部门在贯彻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新疆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执行《自治区建筑工程社会保险费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新疆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执行《自治区建筑工程社会保险费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04.12•【字号】新建筹[2013]1号•【施行日期】2013.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新疆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执行《自治区建筑工程社会保险费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新建筹[2013]1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社会保险费统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2年12月19日,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0号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为做好《办法》的贯彻实施,提出以下工作意见:一、充分认识《办法》的重要意义,做好学习、宣贯工作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社会保险费统筹管理,切实保障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总结多年来行业统筹管理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出台了《办法》。
该《办法》对建筑行业劳保统筹管理工作制度进行了重大调整完善,进一步扩大了统筹费保障的范围,统一了区内外建筑企业统筹费的拨付比例,改变了拨付与调剂方式,规范了拨付和调剂条件,制定实施《办法》对有效保障建筑企业离退休职工养老金的正常发放,加强统筹费使用的监管,维护行业稳定将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办法》的重要意义,将学习宣贯《办法》作为当前建筑行业劳保统筹工作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组织建筑行业统筹管理机构、施工许可部门、合同备案机构、执法机构及基层代办点认真学习,准确掌握各项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办法》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收到实效。
同时,要积极配合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督促建筑施工企业依法为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享受与城镇职工同等待遇,维护其合法权益。
劳动保险费用统筹管理办法
若在合作过程中,合作方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合作方工程项目已缴纳的劳保统筹金不予返还。
各单位不得向合作方作出与本办法规定相违背的承诺,在与合作方签订合作合同时,不得在合同中约定与本办法规定相违背的条款。如因此给公司造成劳保费损失的,由该单位自行负担,并对单位负责人进行2-5万元的罚款。
6.非自营工程所缴劳保统筹金转回公司后,按扣除劳保机构管理费后的余额抵顶其管理费指标(或税金),劳保统筹管理机构所收取的管理费由合作方负担。
合作方对抵顶上述应交款项后的劳保金余额提出返还申请的,须先经所属单位就上述应交款项已足额交清的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核,再准确填制费用返还申请表(附表1),同时向公司财务管理中心提交双方合作合同以及能够证明上述事项真实性的相关资料原件,并留存复印件。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就上述资料进行进一步核对无误后,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批,按核定金额给予支付。
2. 集团公司对劳保统筹金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由公司财务管理中心指定专人办理劳保统筹金的返还工作,所属各单位不得自行办理劳保返还工作。
3. 各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劳保统筹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各单位负责人在本单位所属各工程项目开工后,及时督促项目经理向建设单位索取“山西省建筑企业劳保基金专用票据”第四联原件,并将该工程项目的中标通知书、建设施工合同及施工许可证正本的复印件各一份送回本单位财务科室,由本单位财务人员将以上资料送回公司财务管理中心。
建筑业劳动保险统筹基金
关于在职职工养老保险和待业保险费用并入劳保基金后由建筑行业统筹机构收取有关问题的通知陕西省建设厅文件陕建政发[1995]389号各地市建委(建设局)、省级有关部门:我省已实行了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为了有利于企业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更好地解决建筑施工企业目前的困难,根据省政府陕政函[1993]130号文件及国务院国发[95]6号文件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精神,陕西省建设厅、陕西省计划委员会陕建建发[1995]361号颁发的《陕西省建筑工程、建筑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市政、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费用定额》已将在职职工养老保险和待业保险费用并入劳保统筹基金中(以下简称两项保险基金),并由建筑行业统筹机构统一收取、按规定标准拨付给施工企业,作为在职职工的养老金积累和待业期间生活费用的来源.现就合并后的两项保险基金收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两项保险基金的费率合计为3.55%。
其中,劳动保险基金仍为3。
2%,新增的在职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和待业保险基金为0。
35%。
二、凡在我省境内的新建、改建、技改、维修项目,不分隶属关系和资金来源,在报建工程相关手续时,均按建安工程造价的3.55%,向行业统筹机构预算两项保险基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
三、建设单位在确定工程标底或施工单位在编制工程预算时,不分施工单位的级别和隶属关系,一律以工程直接费的3。
55%的费率(以人工费为取费基础的,一律以定额人工费的35。
5%)计算两项保险基金,并计入建安工程造价内,以此作为施工单位统计报量的依据。
四、有关两项基金的收取、结算等具体事项,仍按省建设厅陕建统发[1994]141号、515号和省建设厅、省计委陕建建发[1995]361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一九九五年十月十日关于发布《陕西省建筑业劳动保险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陕建政发(1993)483号1993年7月15日各地市建委(局)、计委(计经委)、劳动局(劳人局)、财政局、建设银行,省级各委、办、厅、局,有关单位:《陕西省建筑业劳动保险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办法(试行)》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企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实施细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企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实施细则三农资讯网添加时间:2008-8-6(1991年1月8日自治区建设厅、计委、建设银行发布施行新建办字[1991]1号)为了做好自治区建筑企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工作,进一步推动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平等竞争,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新政[1989]132号《关于自治区建筑企业实行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问题的批复》和自治区建设厅、计委、建设银行[1989]新城劳字22号《关于自治区建筑企业实行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的报告》结合自治区建筑企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行业统筹管理的范围(一)登记注册的自治区城乡建设系统全民所有制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包括自治区各地州市和县(市)所属全民所有制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和市政工程企业;(二)登记注册的各级集体所有制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包括外省进疆的集体建安企业);(三)自治区预算内国营专业施工企业(企业名单附后)。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系统的建筑安装企业和自治区预算外国营专业施工企业,以及与建安无关的工业企业暂不列入行业统筹范围。
二、行业统筹项目(一)劳保费用支出,按国家现行规定,包括如下项目:1、离休干部的工资和按规定发放的生活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及按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发的生活补贴;2、退休职工的退休费和按规定发放的生活补贴和副食品价格补贴;3、退职职工的退职生活费;4、1962年精减人员的生活补助费。
上述1-4项费用,按实际支出由行业统筹管理机构支付。
(二)以下项目费用,根据劳保费用收支情况,由统筹管理总站统一核定一定的比例,年末拨付企业包干使用。
节余或超支均列入企业营业外费用中核算(如统筹项目扩大,相应再变动包干比例)。
1、离、退休职工的冬季取暖补贴;2、离、退休职工的医疗费;3、《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职工死亡丧葬费及供养直系亲属的救济费;因公残废人员退休后的护理费和死亡后供养亲属的抚恤费;4、规定在劳保基金列支的其他项目。
新建造[2004]5号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费取费标准》的通知2008年07月31日新建造[2004]5号阅读403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新建造[2004]5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费取费标准》的通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建设局,各地、州、市建设局(建委)、计委、各委办、厅、局、行、法院、检察院,兵团建设局,新疆军区后勤部,武警新疆总队,中央驻疆各单位,自治区各施工、咨询、设计单位:为解决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中规费计取标准不明确的问题,规范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费计取行为,根据国家财政部、建设部(建标[2003]206号《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的有关规定,建设厅安排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组织力量,在深入调查研究,测算分析论证的基础上,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编制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费取费标准》(以下简称规费取费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本规费取费标准适用范围:自治区境内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筑安装工程必须执行本标准。
二、新建总造字[2004] 22号文中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费取费的有关条款停止执行。
三、本规费取费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发布之日起新开工的建筑安装工程,凡已完成招标投标的工程项目,仍按原约定执行。
四、规费是建筑工程不可竞争的费用。
特别是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不得挪用。
五、本规费取费标准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和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费取费标准本标准规费是指政府和有关管理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简称规费)。
一、规费内容:(一)工程排污费:本费率标准是指施工现场按规定交纳的生活污水、建筑垃圾、施工噪音的费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社会保险费统筹管理暂行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0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社会保险费统筹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0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社会保险费统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2年12月7日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XXX2012年12月1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社会保险费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社会保险费统筹管理,确保建筑施工企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拨付、调剂、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和配套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以及实行建筑施工许可制的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等工程。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社会保险费,是指列入建筑工程造价,用于为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费用的统称。
第四条建筑工程社会保险费的统筹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体制,坚持应收尽收、以收定补、科学调剂、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建筑行业社会保险费用收支平衡,抵御建筑市场风险。
第五条县(市)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工程社会保险费统筹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委托其所属的建筑工程社会保险统筹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统筹机构)实施;未设立统筹机构的县(市),由州、市(地)统筹机构承办。
统筹机构工作经费实行预算管理,由财政予以保障。
县(市)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法定职责,负责建筑工程社会保险费管理的相关工作。
省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实施细则
省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实施细则一、总则为进一步规范省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工作,加强劳保费用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提高劳保待遇水平,保障广大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细则。
二、征收范围1.建筑业涉及的所有企事业单位均应按规定缴纳劳保费用。
2.建筑业各企事业单位在联合体承揽或互为分包的情况下,由联合体负责代为缴纳劳保费用。
三、费用标准1.建筑业劳保费用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征收。
2.具体费用标准由建筑业劳保费用管理机构在依法进行测算、评估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并公布。
四、税费征收建筑业劳保费用征收应遵守国家有关税费征收政策,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五、费用使用1.建筑业劳保费用主要用于支付建筑工人的医疗费用和基本养老保险,保障建筑工人的健康和养老权益。
2.符合条件的建筑工人还可享受一次性工伤补助、残疾津贴等特殊待遇。
3.具体费用使用标准和办法由建筑业劳保费用管理机构制定并公布。
六、费用管理1.建筑业劳保费用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费用征收和使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各企事业单位的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2.建筑业劳保费用管理机构应定期公布费用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3.建筑业劳保费用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劳保基金账户,将征收的劳保费用及时存入账户,确保费用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七、违规处罚1.对拒不按规定缴纳建筑业劳保费用的企事业单位,建筑业劳保费用管理机构应责令其限期缴纳,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2.对违规使用建筑业劳保费用,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事业单位,建筑业劳保费用管理机构应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公开通报。
八、附则1.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2.本细则解释权归省建筑业劳保费用管理机构所有。
以上为省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实施细则,以确保建筑工人劳保待遇的有效保障和管理。
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法
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法(建人[1996]51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解决施工企业劳动保险费用的来源、促进社会保障体制的建立、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国家对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以下简称劳保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根据建筑市场中各类所有制施工企业并存的现状和建筑安装工程计价实行预算制的特点,劳保费实行统一计取标准,统一向建设单位收取,统一向施工企业调剂拨付的管理办法。
第三条劳保费内容包括: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城镇离退休职工养老费用和六个月以上病伤假人员的工资,按照上述人员费用及工资总额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以及按政策规定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劳动保险费用。
第四条按照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的管理分工,凡是执行由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审批和管理费用定额的一般土建、独立土石方、炉窑砌筑、管道及机电设备安装、市政、园林绿化等工程,不分投资来源,不分承建工程的施工企业隶属关系、所有制性质和资质等级,其劳保费的管理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劳保费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政事分设、企业配合的体制。
各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劳保费管理工作具体的行政归口职能部门和设立具体营运劳保费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劳保费管理机构),实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州、市)、县(旗)三级管理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州、市)两级核算制度。
为便于统一管理,劳保费管理机构的设立及有关劳保费管理的办法和重要规定等,应在征得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法律批准,发布.第二章劳保费计取标准的确定第六条劳保费计取标准的确定,要本着“以支定收、留有积累、以丰补欠”的原则,在严格测算的基础上,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确定.第七条劳保费计取标准统一按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一定比例确定,并按规定的计算程序进入地方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内容,按现行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规定执行,不包括设备、工器具购置费和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自治区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自治区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12.18•【字号】新政发[1998]99号•【施行日期】199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自治区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年12月18日新政发〔1998〕99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了进一步深化我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增强基金的调剂功能,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8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自治区级统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从1999年1月1日起,全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自治区级统筹。
自治区级统筹的基本任务是: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自治区级调剂机制,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到2000年,基本实现在全区范围内统一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统一管理和调度使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自治区级垂直管理。
二、自治区级统筹的范围包括,自治区辖区内(不含生产建设兵团)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私营企业等城镇各类企业的各类职工及离退休、退职人员和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动合同制工人。
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也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纳入自治区级统筹。
三、自治区级统筹项目包括:基础性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调节金、特殊工种补助金(含本办法规定的行业补贴)、正常调整养老金、一次性生活费及死亡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救济费。
对新办法实施前已离退休、退职人员,其统筹项目包括:(1)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标准发放的离退休金和退职生活费,(2)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标准加发的离退休金、退职生活费及离退休生活补助费,(3)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标准发给离退休人员的各种津贴、补贴(费)等(不含企业自行确定的项目),(4)离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死亡,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标准发放的丧葬补助费及供养直系亲属抚恤救济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新建造[2010]5号-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 单位:%序号费用项目建筑工程、机械土石方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备注一类二类三类四类一类二类三类四类一类二类三类四类以(人工费+机械费)为计算基数以人工费为计费计算基数以人工费为计费计算基数一直接费"人工费上限为61元/工日;人工单价结算依合同约定"(一) 直接工程费(实体项目) 工程量×消耗量定额基价(其中人工费单价建筑工程:46.86元/工日,装饰工程51.55元/工日,安装工程47.93元/工日)(二) 措施费1 可计量措施费可计量措施工程量×专业消耗量定额基价(1) 建筑工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脚手架;垂直运输费;施工排水、降水;特大型机械安拆及场外运输;超高增加费等;(2) 装饰装修工程:脚手架;垂直运输费;超高增加费;室内空气污染测试;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等;(3) 安装工程:脚手架费;高层建筑增加费;超高增加费;系统调整费;有害环境施工降效费;已完工程保护费等及各专业措施项目2 施工组织措施费(1) 安全文明施工费 4.81 5.82 6.84 7.37 5.16 6.19 7.247.77 a.b.c三项为不可竞争费用;安全生产文明工地类别等级费率结算时按现场达到的实际评定等级(合格、优良)标准费率调整;临设设施费中不包括围墙、行车道路硬化等a 环境保护费 2.65 3.66 4.68 5.21 2.71 3.74 4.79 5.32b 文明施工费c 安全防护费d 临时设施费 2.16 2.45 3.71(2) 冬雨季施工费"二类地区0.85;三类地区1.27;四类地区2.12;五类地区2.31;" "二类地区0.96;三类地区1.44;四类地区2.40;五类地区2.62;" "二类地区1.03;三类地区1.55;四类地区2.51;五类地区2.82;" "不发生不计取乌市为四类地区"(3) 工程定位复测、点交清理费0.12 0.14 0.48(4) 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 1.10 1.25 3.20(5) 检验试验费0.17 0.19 0.32(6) 二次搬运费 1.21 2.42 2.66 不发生不计取(7) 远征工程费 2.33(距离里程26~200km);3.49(201~500km);4.66(501~1000km);5.83(1000km以上)不超过25km不计取(8) 特殊地区增加费" a.沙漠腹地为12.56;沙漠边缘地区为8.79;b.高原地区(2001~3000m)为4.18;(3001~4000m)为16.75;高寒地区(-20~-30度)为12.56;" 不符合不计取(9) 配合费专业承包工程的2-5%(适用于采用工料单价法即定额计价时)(10) 夜间施工费12.2元/人*夜(其中摊销1.00元,人工降效1.2元,夜餐补助费10.00元);不足4小时按半个工日计算;2.20元/人*白天不发生不计取(11) 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0.11 此项费用装饰工程计入可计量措施项目0.13二企业管理费18~16 14~22 11~18 10~15 19~25 15~22 12~18 11~16 24~32 20~28 16~22 14~19三利润17~23 11~17 6~9 4~8 18~24 12~18 7~10 5~8 25~35 20~30 12~18 6~12四规费14.8+大型机械检验检测费16.65+大型机械检验检测费23.22+大型机械检验检测费不可竞争费用1 工程排污费0.24 0.28 0.292 社会保障(险)费12.49 14.05 20.34(1) 养老保险费8.61 9.70 15.81(2) 失业保险费0.77 0.86 0.62(3) 医疗保险费 2.44 2.73 3.12(4) 生育保险费0.30 0.34 0.37(5) 工伤保险费0.37 0.42 0.423 住房公积金 1.87 2.08 2.334 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0.20 0.24 0.265 大型机械检验检测费塔吊:检测次数(2次,檐高40m以内)*每次塔吊安拆费*12%; 施工电梯:检测次数(2次,檐高40m以内)*每次施工电梯安拆费*18%产生的检验检测费用只计税金五税金 3.44(市区);3.38(县城镇);3.25(非市区、县城镇)六建筑工程造价。
劳保统筹缴费标准
关于颁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企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新建办字[1991]01号08-12-02 【字体:大中小】【颜色:红绿蓝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划委员会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文件新建办字[1991]01号关于颁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企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及各地、州、市、县建设局(委、处)、计委、建设银行;各地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站;各建筑安装施工企业: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新政函[1989]132号文《关于自治区建筑企业实行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问题的批复》和自治区建设厅、计委、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新城劳字[1989]22号《关于自治区建筑企业实行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的报告》的精神,结合新疆建筑业实际情况制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企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实施细则》,业经自治区建筑企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委员会讨论同意,现予以颁发。
从颁发之日起执行。
自治区建筑企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委员会新建筹字[1990]01号文颁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企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执行过程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告自治区建筑企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总站,以便进一步做好劳保费用行业统筹工作。
附件:1、自治区人民政府新政函字[1989]32号《关于自治区建筑企业实行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问题的批复》。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企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实施细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划委员会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一九九一年元月八日附件1:关于自治区建筑企业实行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问题的批复新建办字[1991]01号自治区建设厅、计委、建设银行:新城劳字(1989)22号《关于自治区建筑企业实行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问题的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行业统筹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4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办法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办法(2005年11月11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05年12月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4号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办法。
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进行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实施。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劳动保障监察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均有权采取书面、口头、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等形式举报、投诉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办公场所、公共场所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电子邮箱。
第二章劳动保障监察职责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职责和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第七条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熟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监察业务,经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从事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第八条劳动保障监察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应当文明执法,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泄露举报人的有关情况和被检查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从政府有关部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中聘请社会监督员,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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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企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实施细则发布日期:2006-12-30 已经阅读[698]次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企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实施细则(1991年1月8日自治区建设厅、计委、建设银行发布施行新建办字[1991]1号)为了做好自治区建筑企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工作,进一步推动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平等竞争,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新政[1989]132号《关于自治区建筑企业实行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问题的批复》和自治区建设厅、计委、建设银行[1989]新城劳字22号《关于自治区建筑企业实行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的报告》结合自治区建筑企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行业统筹管理的范围(一)登记注册的自治区城乡建设系统全民所有制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包括自治区各地州市和县(市)所属全民所有制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和市政工程企业;(二)登记注册的各级集体所有制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包括外省进疆的集体建安企业);(三)自治区预算内国营专业施工企业(企业名单附后)。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系统的建筑安装企业和自治区预算外国营专业施工企业,以及与建安无关的工业企业暂不列入行业统筹范围。
二、行业统筹项目(一)劳保费用支出,按国家现行规定,包括如下项目:1、离休干部的工资和按规定发放的生活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及按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发的生活补贴;2、退休职工的退休费和按规定发放的生活补贴和副食品价格补贴;3、退职职工的退职生活费;4、1962年精减人员的生活补助费。
上述1-4项费用,按实际支出由行业统筹管理机构支付。
(二)以下项目费用,根据劳保费用收支情况,由统筹管理总站统一核定一定的比例,年末拨付企业包干使用。
节余或超支均列入企业营业外费用中核算(如统筹项目扩大,相应再变动包干比例)。
1、离、退休职工的冬季取暖补贴;2、离、退休职工的医疗费;3、《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职工死亡丧葬费及供养直系亲属的救济费;因公残废人员退休后的护理费和死亡后供养亲属的抚恤费;4、规定在劳保基金列支的其他项目。
(三)城镇集体企业行业统筹后,可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养老试行办法》建立劳保制度。
在未建立劳保制度前,行业统筹管理机构按各个企业承担的工程项目收取劳保费用后,在扣除1%管理费以后,视不同情况在20%以内拨付企业,作为企业劳保基金,包干使用。
城镇集体企业劳保制度建立后,再由行业统筹机构按规定办法支付劳保费用。
三、劳保费用的缴纳(一)缴纳标准:1、统筹范围内的建安企业,凡承担自治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维修以及市政建设等工程项目,不分隶属关系和资金来源,均应按自治区人民政府新政函[1989]132号文批复第二条规定的取费标准缴纳劳保统筹费用。
缴纳标准为建安工程总造价的3.36%(无施工图预算或投资包干的);有施工图预算的按直接费4.2%;包工不包料的按工程人工费的23%;安装工程按人工费的39.2%;大型土石方工程按人工费的23%缴纳。
各建设单位按年度基建计划投资统一预交劳保统筹费用,在工程竣工结算时,按上述标准列入工程结算,多退少补。
以各种包干形式和投资报价的工程亦应在包干造价和报价中单独计列。
2、不属统筹范围的国营建安企业,其劳保取费率,仍按自治区计委、计建标字[1988]29号文的规定,即:一二级企业为直接费的4.2%,三四级企业为直接费的2.8%,非等级企业为直接费1.5%的标准执行。
3、承担专业工程(非建安工程)者,其劳保取费率标准仍按专业部门的规定执行。
(二)缴纳办法:1、各建设单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时,按规定的费率缴纳劳保费用后,方可领取施工许可证。
不缴纳此项费用,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银行不予拨付工程款,施工单位不予开工。
2、劳保费用由各地州市行业统筹管理站收取,在建设银行开立专门帐户,专项储存,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存入银行的利息一并计入劳保费用统筹基金。
3、劳保统筹费用必须按规定缴纳,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减免。
4、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主动缴纳劳保费用。
对少数漏交劳保费用而开工的工程项目,以及扩大项目投资而未按规定补交劳保费用的建设单位,一经查实,除按实补交外,对实补部分处以20%的罚款。
5、建设单位不得将预交的劳保统筹费用抵扣工程款和备料款,以兔影响工程进度和质量。
6、统筹范围内的国营专业施工企业承担专业工程(非建安工程)时,其劳保费用由主管厅局从建设项目投资中、切块缴纳或由企业代收交统筹机构。
四、劳保统筹费用的收支和管理(一)行业统筹管理的具体要求:1、劳保费用的收支,由企业所在地的统筹管理站进行管理。
2、凡属劳保费用行业统筹范围内的建安施工企业,必须到企业所在地统筹管理站进行登记,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办理行业统筹手续;凡不符合离、退休条件的职工不得列入统筹范围,由企业自行支付劳保费用。
3、施工企业必须提供批准执行退休制度的文件。
4、施工企业必须提供年度施工计划和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各统筹管理站必须严格执行行业统筹管理总站制定的各项制度、规定和报表。
(二)劳保费用的支付:1、在未按行业统筹《试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劳保费用支出项目,按建筑企业支付劳保费用前的支付办法: (1)行业统筹机构,按各统筹范围内国营企业承担的工程项目,收取劳保费用并扣除1%管理费后,其余款应按工程进度及时拨付企业包干使用(集体企业扣除1%管理费后视不同情况在20%以内进行拨付,具体比例由各地、州、建设局(处)会同统筹管理站核定执行,并报统筹管理总站备案)。
(2)对计划内支援新疆的外省队伍,各统筹管理站在收取该项目的劳保费用扣除1%管理费后全部上缴统筹管理总站,其拨付费用统一由统筹管理总站交给外省驻疆办事处,由办事处酌情拨付企业。
(3)对自治区内的国营企业跨地区经营的,其劳保费用, 由收取费用的统筹管理站扣除1%管理费后,统一转到企业所在地的统筹管理站,由企业所在地的统筹管理站向企业拨付。
(4)集体企业跨地区经营的,其劳保费用,由收取费用的统筹管理站扣除1%管理费后,20%转到企业所在地的统筹管理站,由企业所在地的统筹管理站向企业拨付。
其余的80%上缴统筹管理总站。
2、全面实施行业统筹管理《试行办法》时起,按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的四项费用经行业统筹管理机构核实后进行支付。
3、统筹管理站应于企业发放职工退休费前一星期,将应支付的劳保费用直接拨到各个企业开户银行。
如因故未能及时拨到,暂由企业垫支,不能影响职工退休费的按期发放。
4、每月按核定的金额支付,增加减少的费用在年终决算时进行调整。
五、统筹劳保费用财务管理和报表制度(一)建立劳保费用审核制度。
《劳保费用手册》是核定企业劳保费用的专用手册,除登记各单位基本情况外还要载明核定、发放、调整劳保计划情况。
各项计划的变更、调整,必须按照规定的审批手续,加盖劳保费用核定章后,方可生效。
(二)建立健全统筹劳保费用的会计管理制度,统筹劳保费用的会计管理办法、财务制度,按自治区建设厅、自治区财政厅、建设银行共同制定的《劳保费用行业统筹财务管理试行办法》办理。
(三)建立健全统筹劳保费用的收支月报,半年报和年报制度。
参加统筹的企业必须从实施统筹的次月起,于每月5日前向企业所在地的统筹管理站报送劳保费用会计月报表和统计表,过期不报,顺延发放统筹劳保费用。
企业按月在“劳保费用管理卡”中登记实际收支情况,并于次年1月20日前,向统筹管理站报送年终报表,并进行年终决算。
(四)统筹劳保费用的财务、统计所需的各种帐簿、表册按统筹管理总站统一制定的格式印制。
(五)劳保费用的收入,按照国家规定建立会计帐目,单独核算。
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定期编报收支情况表,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监督。
(六)各地、州、市统筹管理站每月10日前将本地上月劳保费用实际收支情况如实向统筹管理总站报送报表。
统筹管理总站根据各地收支情况,每年平衡调剂一次。
六、建立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机构为了加强对自治区建筑企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工作的领导,由自治区建设厅、计委、建设银行等有关单位组成自治区建筑企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和研究决定行业统筹工作中的重大原则问题。
自治区建筑企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委员会由以下同志组成:主任:季肇祚(自治区建设厅厅长);副主任:李振生(自治区建设厅副厅长)、韩学琦(自治区计委委员)、孙坤伯(自治区建行总经济师);委员:张必毅(区计委副总工程师)、艾尔肯(区建行建经处副处长)、热西提(区计委标准定额处处长)、刘泽(自治区建设厅劳动人事处处长)、奚桂祥(自治区建设厅计财处处长)、庞福烈(自治区建设厅定额站站长兼统筹管理总站站长)、高学培(自治区建设厅建管处副处长)、徐新鼎(乌鲁木齐市建委副主任)、谢祖溶(乌市建行副行长)、何家元(自治区建筑企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总站副站长)。
具体工作,由自治区建设厅和各地州市(县)建设局(委、处)设立的行业统筹管理总站和统筹管理站负责承办。
七、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办法(一)新老取费办法交叉过程的处理:凡1989年7月1日以后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均按新办法缴纳劳保费用。
(二)由于施工任务的变化和退休职工的增减变化,行业统筹劳保费用发生收不抵支或盈利过多时,由统筹管理委员会与区计委等有关部门共同研究,按照“以支定筹,略有节余”的原则,对劳保费率进行适当的调整。
(三)各个企业申报劳保费用时,应做到真实准确。
如发现弄虚作假,冒领劳保费者,除抵扣多支劳保费外,还要根据情节,处以冒领金额3-5倍的罚款,罚金不得进入成本由企业税后留利中列支,并要对当事人和直接责任者给以必要的处分。
(四)参加统筹的企业如发生关、停、并、分时,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确定一个参加统筹的单位接收管理并办理劳保费用调整和转移手续。
(五)劳保费用实行行业统筹管理后,企业职工的退休条件及审批程序仍按原有关文件规定办理,但每月要将增减退休、退职职工花名册分别报统筹管理总站和各统筹管理站核备。
不符合国家规定,提前办退休的,其退离休费用一律由企业自行支付。
(六)劳保费用施行行业统筹管理办法后,离休、退休、退职职工的费用发放、学习、生活、医疗、福利等日常管理工作和服务工作,仍由原企业负责。
(七)自治区各级行业统筹管理机构的人员工资及经费开支应本着“精打细算、勤俭节约”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定员人数,年初由各地州市统筹管理站提出经费预算,经同级建行审核后,报统筹管理总站审核汇总,最后经自治区行业统筹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由统筹管理总站下达年度经费计划。
县建设局代办费按自治区行业统筹管理委员会新建筹字[1991]02号文件规定办理。
(八)自治区各级行业统筹管理机构凡在编制内经批准的正式工作人员,一律纳入劳保费用行业统筹范围,享受行业统筹的各项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