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顺交通工具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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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范本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范本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保险合同的构成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投保围第二条年满16周岁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

单位投保时,其投保人数必须占在职人员的75%以上,且投保人数不低于8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有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的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为扣除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因同一原因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

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给付表一》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之残疾,如合并以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残疾,可领取《给付表一》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者,保险人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以前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二》)所列烧伤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对应的烧伤程度及下列约定给付意外伤害烧伤保险金。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一种为团体成员提供保障的保险,主要用于意外伤害造成的医疗费用、伤残、伤残致残或死亡等风险。

一般来说,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条款包括以下内容:
1. 保险责任:明确保险公司对 insured(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引起的医疗费用、伤残、伤残致残或死亡进行保障的范围。

2. 保险金额:确定被保险人可以获得的赔偿金额。

可以根据不同的保险计划和团体规模来确定。

3. 保险期限:规定保险起始和终止的日期。

4. 保险费率:确定团体成员需要支付的保险费率。

费率可以根据团体成员的年龄、职业等因素进行调整。

5. 赔偿处理:说明被保险人要获得赔偿时需要提供的证明文件、申请赔偿的程序和其他相关条款。

6. 终止保险:规定保险合同可以在哪些情况下被终止,例如合同期满、团体解散等。

7. 免责条款:明确保险公司在哪些情况下不承担赔偿责任,例如自残、故意伤害他人等。

以上只是一般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的内容,具体条款会因保险公司和团体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在购买保险前,需要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并咨询保险公司的专业人士,以了解详细的保险保障和责任范围。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正文:----------------------------------------------------------------------------------------------------------------------------------------------------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1982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发布)第一章保险对象第一条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向保险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

第二章保险期限第二条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

期满时,另办续保手续。

第三章保险金额第三条保险金额最低为壹千元,最高为五千元。

在此限度内,一个单位选定一个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四章保险责任第四条本保险为定期意外伤害保险。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废的,保险公司按下列各款规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一、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二、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两肢永久完全残废;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时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三、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半数。

四、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条二、三两款以外的伤害以致永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身体机能,或永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身体机能的按照丧失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不论由于一次或连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均按第四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

但给付的累计总数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全数。

给付金额累计总数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效力即行终止。

第五章除外责任第六条由于下列原因所致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废,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被保险人的自杀或犯罪行为;二、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诈骗行为;三、战争或军事行动;四、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或残废。

交通工具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单

交通工具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单

交通工具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单I. 保险范围该保险计划适用于以下交通工具:汽车、火车、公交车、摩托车、自行车、轮船、飞机等。

如果意外事件发生时,被保险人在该交通工具中作为乘客或驾驶人员受到伤害,保险公司将负责赔偿。

II. 保险金额保险公司将根据合同的内容,支付与伤害程度相符合的赔款。

赔偿金额将根据以下几个因素计算:1. 遭受的伤害程度2. 意外事件发生时保险人所处位置3. 保险所选择的保额III. 保险期限该保险计划的保险期限根据合同的内容进行。

例如,该计划可能针对单次旅行提供保险,也可能针对一年的时间提供保险。

无论保险期限是多少,如果意外事件发生,保险公司将在保险有效期内为您提供保障。

IV. 免赔额保险公司可能会要求被保险人支付一定的免赔额,然后才能获得额外的赔款。

免赔额的大小取决于保险公司和合同内容,通常在1000元到10000元之间。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免赔额是很高的话,保单持有人需要为可能的事故预留一定的资金,以便在需要赔偿时可以支付免赔额。

V. 赔款模式保险公司通常提供两种赔付方式。

一是以实际费用为基础进行赔付,例如医疗费用、失去收入和住院费用等。

另一种方式是按照事故后产生的财产损失进行赔偿,例如车辆维修费用、垫付治疗费用等。

VI. 不保险事项除了保险条款另有不同约定外,下列情况将不得获得保险赔偿:1. 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意外事件;2. 酒后驾驶或醉酒驾驶造成的事件;3. 未获得合法驾照的人驾驶车辆造成的意外事故;4. 拥有残疾或正在接受治疗的人意外事故(视保险公司而定)。

VII. 如何购买保险?保险可以通过传统保险机构、保险代理、保险网站等购买。

购买前应该对比各家保险公司的保费、保额、免赔额等方面,然后选购适合自己需求的保险产品。

总之,交通工具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一项非常重要的保险,它可以为乘客和驾驶员在出行时带来保障和安全感。

像其他保险一样,购买前应该了解保险条款、保额和免赔额等方面,以便为意外事故预留一定的预算。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团体人身意外损害保险条款(1)第一章保险对象第一条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躯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能够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向保险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

第二章保险期限第二条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

期满时,另办续保手续。

第三章保险金额第三条保险金额最低为壹千元,最高为五千元。

在此限度内,一个单位选定一个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四章保险责任第四条本保险为定期意外损害保险。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因意外损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废的,保险公司按下列各款规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一、因意外损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二、因意外损害事故以致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两肢永久完全残废;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时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三、因意外损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半数。

四、因意外损害事故造成本条二、三两款以外的损害以致永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躯体机能,或永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躯体机能的按照丧失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不论由于一次或连续发生意外损害事故,保险公司均按第四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

但给付的累计总数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全数。

给付金额累计总数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效力即行终止。

第五章除外责任第六条由于下列缘故所致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废,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被保险人的自杀或犯罪行为;二、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的有意或诈骗行为;三、战争或军事行动;四、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或残废。

第七条被保险人因意外伤残所支出的医疗和医药等项费用,保险公司不负给付责任。

第六章保险费率第八条保险费率按照行业(工种)或工作性质分不订定。

第七章保险手续和保险费的缴付第九条投保时,投保单位应填写投保单一份和全体被保险人名单一式三份,经保险公司核定承保后签发保险单。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一、保险合同的构成本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1.保险单;2.保险条款;3.投保单;4.所有的批单(若有)。

二、保险责任本保险保障投保人及其指定的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身故或意外伤残所引起的直接经济损失,其中意外伤残按照已列明的保额给付相应保险金。

三、保险金1.本保险的保险金以人民币为单位,按照被保险人在保险单上所指定的金额而确定。

2.被保险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保险公司在履行保险赔偿时,可以减少赔偿金额或者不予赔偿:–被保险人第一次投保本保险时已经处于本合同保险责任所发生的疾病或患有疾病的状态或伤残的状态;–被保险人故意实施危险活动,例如赛车、攀岩等;按照条款规定被保险人伤残不同程度,赔偿金额的不同。

3.伤残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保险金 = 保险金额 x 伤残比例其中,保险金额为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所指定的金额,伤残比例如下:–全残:100%–一级伤残:75%–二级伤残:50%–三级伤残:25%–四级伤残:10%四、保险期间和保险费1.保险期间以批准的保险单为准,自保险单生效日零时起至终止日止。

2.定期缴纳保险费的方式为:–年缴:在保险单生效日当日支付一次性全年的保险费;–半年缴:在保险单生效日当日支付半年的保险费,每半年交一次保险费;–季度缴:在保险单生效日当日支付一季度的保险费,每季度交一次保险费;–月缴:在保险单生效日当日支付一月的保险费,每月交一次保险费。

3.保险费的缴纳时间和支付方式以投保单和保险单规定的为准。

五、保险合同的解除和退还保险金1.保险期间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书面通知保险公司解除合同,并在解除后15日内将保险单和缴纳保险费所开取的发票退还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应当返还被保险人已缴纳的保险费减去率差之外的余额。

2.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但必须在保险单所载明的地址通知被保险人,并在15日内退还已收到的保险费减去费率差之外的余额。

3.被保险人死亡,或者已发生保险事故,本合同即行终止,保险费按照实际缴纳的部分退还。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被保险人清单名册、声明、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年龄在16周岁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参与投保团体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员工,可以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被保险人的配偶和子女,经保险人审核同意后可作为连带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第三条投保人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其投保的人数必须占约定承保团体人员的75%以上,且投保人数不低于5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残疾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本保险合同期间内,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保险人按其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比例乘以其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一章保险对象第一条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向保险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

第二章保险期限第二条保险期限为_________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

期满时,另办续保手续。

第三章保险金额第三条保险金额最低为_________元,最高为_________元。

在此限度内,一个单位选定一个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四章保险责任第四条本保险为定期意外伤害保险。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废的,保险公司按下列各款规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1.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2.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又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两肢永远完全残废: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时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3.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半数。

4.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条二、三两款以外的伤害以致永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身体机能,或永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身体机能的,按照丧失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不论由于一次或连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均按第四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

但给付的累计总数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全数。

给付金额累计总数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效力即行终止。

第五章除外责任第六条由于下列原因所致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废,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被保险人的自杀或犯罪行为;2.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诈骗行为;3.战争或军事行动;4.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或残废。

第七条被保险人因意外伤残所支出的医疗和医药等项费用,保险公司不负给付责任。

第六章保险费率第八条保险费率根据行业(工种)或工作性质分别订定。

第七章保险手续和保险费的缴付第九条投保时,投保单位应填写投保单一份和全体被保险人名单一式三份,经保险公司核定承保后签发保险单。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合同范本第一章保险对象第一条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向保险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

第二章保险期限第二条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

期满时,另办续保手续。

第三章保险金额第三条保险金额最低为壹仟元,最高为五仟元。

在此限度内,一个单位选定一个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四章保险责任第四条本保险为定期意外伤害保险。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废的,保险公司按下列各款规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1.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2.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又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两肢永远完全残废: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时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3.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半数。

4.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条二、三两款以外的伤害以致永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身体机能,或永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身体机能的,按照丧失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不论由于一次或连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均按第四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

但给付的累计总数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全数。

给付金额累计总数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效力即行终止。

第五章除外责任第六条由于下列原因所致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废,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被保险人的自杀或犯罪行为;2.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诈骗行为;3.战争或军事行动;4.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或残废。

第七条被保险人因意外伤残所支出的医疗和医药等项费用,保险公司不负给付责任。

第六章保险费率第八条保险费率根据行业(工种)或工作性质分别订定。

第七章保险手续和保险费的缴付第九条投保时,投保单位应填写投保单一份和全体被保险人名单一式三份,经保险公司核定承保后签发保险单。

第十条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可以指定受益人,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以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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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第一章保险对象第一条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向保险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

第二章保险期限第二条保险期限为_________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

期满时,另办续保手续。

第三章保险金额第三条保险金额最低为_________元,最高为_________元。

在此限度内,一个单位选定一个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四章保险责任第四条本保险为定期意外伤害保险。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废的,保险公司按下列各款规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1.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2.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又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两肢永远完全残废: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时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3.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半数。

4.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条二、三两款以外的伤害以致永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身体机能,或永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身体机能的,按照丧失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不论由于一次或连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均按第四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

但给付的累计总数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全数。

给付金额累计总数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效力即行终止。

第五章除外责任第六条由于下列原因所致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废,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被保险人的自杀或犯罪行为;2.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诈骗行为;3.战争或军事行动;4.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或残废。

第七条被保险人因意外伤残所支出的医疗和医药等项费用,保险公司不负给付责任。

第六章保险费率第八条保险费率根据行业(工种)或工作性质分别订定。

第七章保险手续和保险费的缴付第九条投保时,投保单位应填写投保单一份和全体被保险人名单一式三份,经保险公司核定承保后签发保险单。

团体意外险赔付标准

团体意外险赔付标准

团体意外险赔付标准团体意外险是一种保险产品,为团体成员在工作和生活中发生意外事故提供赔付保障。

团体意外险的赔付标准通常由保险公司制定,以下是一般情况下的赔付标准:1. 意外伤害赔付:团体意外险主要提供的是对团体成员意外伤害的赔付。

一般而言,意外伤害赔付是基于伤害程度而定的。

伤势较轻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会对受伤人员进行一次性的赔偿。

而对于较严重的伤势,保险公司通常会提供一定的医疗费用赔付,并根据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提供一定的伤残赔偿金。

2. 意外身故赔付:团体意外险还通常提供对团体成员因意外事故导致死亡的赔付。

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会给予受益人一定的身故赔偿金。

此赔偿金通常是合同规定的保额。

根据不同的合同条款,保险公司可能还会提供其他形式的赔付,例如丧葬费用赔付等。

3. 意外伤残赔付:对于因意外事故导致永久伤残的团体成员,保险公司通常会提供一定的伤残赔偿金。

伤残赔偿金的标准通常根据受伤人员的伤残等级而定,例如一级伤残、二级伤残等。

伤残等级越高,赔偿金越高。

4. 医疗费用赔付:对于因意外事故导致受伤的团体成员,保险公司通常会提供一定的医疗费用赔付。

这包括接受治疗所产生的医疗费用、住院费用、手术费用等。

具体的赔付标准和范围通常由保险合同规定。

除了以上常见的赔付标准之外,团体意外险还可能提供其他的特殊赔付项目,例如救护车费用赔付、误工补偿等。

具体的赔付标准和范围可能因保险产品的不同而有所出入。

需要注意的是,团体意外险的赔付标准通常是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各个保险公司会根据自身的规定进行赔付。

购买团体意外险前,建议仔细阅读保险合同的条款和保险公司的赔付规定,以便在需要时能够获得合理的赔付。

在申请赔付时,还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和申请文件,例如医疗证明、事故责任证明等。

团体意外险的赔付标准主要包括意外伤害赔付、意外身故赔付、意外伤残赔付和医疗费用赔付等。

购买团体意外险前,需要了解具体的赔付标准和范围,并在需要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以获取合理的赔付。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第一章保险对象第一条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身体安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向保险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

第二章保险期限第二条保险期限为_________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

期满时,另办续保手续。

第三章保险金额第三条保险金额最低为_________元,最高为_________元。

在此限度内,一个单位选定一个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四章保险责任第四条本保险为定期意外伤害保险。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废的,保险公司按以下各款规定给付全部或局部保险金额。

1.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2.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又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两肢永远完全残废: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时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3.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半数。

4.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本钱条二、三两款以外的伤害以致永久完全丧失劳动才能、身体机能,或永久丧失局部劳动才能、身体机能的,按照丧失程度给付全部或局部保险金额。

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不管由于一次或连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均按第四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

但给付的累计总数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全数。

给付金额累计总数到达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效力即行终止。

第五章除外责任第六条由于以下原因所致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废,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被保险人的自杀或犯罪行为;2.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的成心或诈骗行为;3.战争或军事行动;4.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或残废。

第七条被保险人因意外伤残所支出的医疗和医药等项费用,保险公司不负给付责任。

第六章保险费率第八条保险费率根据行业〔工种〕或工作性质分别订定。

第七章保险手续和保险费的缴付第九条投保时,投保单位应填写投保单一份和全体被保险人一式三份,经保险公司核定承保后签发保险单。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一章保险对象第一条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躯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能够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向保险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

第二章保险期限第二条保险期限为_________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

期满时,另办续保手续。

第三章保险金额第三条保险金额最低为_________元,最高为_________元。

在此限度内,一具单位选定一具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别得变更。

第四章保险责任第四条本保险为定期意外损害保险。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因意外损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废的,保险公司按下列各款规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1.因意外损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2.因意外损害事故以致又目永远彻底失明或两肢永久彻底残废:或一目永远彻底失明并且一肢永远彻底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3.因意外损害事故以致一目永远彻底失明或一肢永远彻底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半数。

4.因意外损害事故造成本条二、三两款以外的损害以致永远彻底丧失劳动能力、躯体机能,或永远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躯体机能的,按照丧失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别论由于一次或延续发生意外损害事故,保险公司均按第四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

但给付的累计总数别能超过保险金额全数。

给付金额累计总数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效力即行终止。

第五章除外责任第六条由于下列原因所致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废,保险公司别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被保险人的自杀或犯罪行为;2.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的有意或诈骗行为;3.战争或军事行动;4.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或残废。

第七条被保险人因意外伤残所支出的医疗和医药等项费用,保险公司别负给付责任。

第六章保险费率第八条保险费率依照行业(工种)或工作性质分别订定。

第七章保险手续和保险费的缴付第九条投保时,投保单位应填写投保单一份和全体被保险人名单一式三份,经保险公司核定承保后签发保险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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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三一文库()/合同范本/保险合同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第一章保险对象
第一条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向保险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

第二章保险期限
第二条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

期满时,另办续保手续。

第三章保险金额
第三条保险金额最低为壹仟元,最高为五仟元。

在此限度内,一个单位选定一个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四章保险责任
第四条本保险为定期意外伤害保险。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废的,保险公司按下列各款规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1.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2.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又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两肢永远完全残废: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时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3.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半数。

4.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条二、三两款以外的伤害以致永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身体机能,或永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身体机能的,按照丧失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不论由于一次或连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均按第四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

但给付的累计总数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全数。

给付金额累计总数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效力即行终止。

第五章除外责任
第六条由于下列原因所致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废,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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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指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投保人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在本条款中,“本公司”指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投保人重要权益提示被保险人享受本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第2.4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有指定和变更受益人的权利…………………………第4.1条 投保人注意的事项提醒在某些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第2.5条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第5.2条本公司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请投保人注意……………………第 6 条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投保人的权益,请投保人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4.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4.1保险金受益人4.2 保险事故通知4.3 保险金申请4.4 保险金给付5.基本条款5.1 投保范围5.2 如实告知5.3 被保险人的变动5.4 地址变更5.5 失踪处理5.6 争议处理6.释义6.1 手续费6.2 未满期保险费6.3 交通工具6.4 意外伤害6.5 机动车6.6 艾滋病(AIDS)6.7 艾滋病病毒(HIV)6.8 不可抗力6.9 指定鉴定机构6.10 认可医院1.保险合同1.1 合同构成1.2合同内容变更1.3合同解除2.本公司提供的保障2.1 保险金额2.2合同生效2.3保险期间2.4保险责任2.5责任免除3.保险费3.1 保险费交纳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顺交通工具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06年5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保险合同1.1 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其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1.2 合同内容变更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与本公司协商一致,投保人可以变更合同的有关内容。

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者其它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1.3 合同解除一、本合同生效后,如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填写合同解除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单及其它保险凭证;2、投保人证明。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保险责任终止。

本公司于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十日内(含十日),扣除手续费(详见释义)后退还未满期保险费(详见释义)。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2.1 保险金额本合同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2.2 合同生效本合同自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生效。

2.3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从生效日的零时开始,到期满日的24时终止。

2.4 保险责任一、投保时,投保人可选择的以下一项或多项交通工具(详见释义)意外伤害(详见释义)保险责任:1、航空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指被保险人每次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民航班机,并遵守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自持有效机票到达机场通过安全检查时起至被保险人抵达机票载明的终点走出民航班机舱门的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所导致的保险责任;2、火车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指被保险人每次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客运火车,并遵守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自持有效车票检票进站时起至被保险人抵达车票载明的终点检票出站的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所导致的保险责任;3、轮船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指被保险人每次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客运轮船,并遵守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自持有效船票检票进站时起至被保险人抵达船票载明的终点检票出站的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所导致的保险责任;4、汽车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指被保险人每次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客运汽车,及驾驶或乘坐不从事非法运营的私家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自进入汽车车厢时起至离开汽车车厢的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所导致的保险责任。

二、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投保人所选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本公司按下列规定承担保险责任:1、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本合同所附《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本公司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上载明的该类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后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180日的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伤残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因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本公司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单上载明的该类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对应的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乘坐该类交通工具意外伤害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2、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该类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公司给付某类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时,如果被保险人已领取该类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的,本公司按照该类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对应的保险金额扣减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5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一、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二、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三、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四、被保险人患精神病、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或管制药物;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驾驶与驾驶证载明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详见释义);六、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详见释义)期间;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所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该被保险人所对应的未满期保险费。

保险费3.1 保险费交纳本合同的保险费须于投保时一次交清,费率详见《华顺交通工具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费率表》。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4.1 保险金受益人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和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在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它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它受益人的。

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同时身故,且无法确定两者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4.2 保险事故通知投保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

但因不可抗力(详见释义)导致的迟延除外。

4.3保险金申请一、被保险人残疾,由被保险人本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于被保险人被确定残疾及其程度后,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残疾保险金:1、保险单及投保人证明;2、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3、本公司指定鉴定机构(详见释义)出具的残疾程度鉴定书;4、交通事故导致意外伤害的,需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5、非因交通事故导致意外伤害的,需由承运人出具意外伤害事故证明;6、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二、被保险人身故,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身故保险金:1、保险单及投保人证明;2、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3、公安部门、民政部门或本公司认可医院(详见释义)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4、因交通事故导致意外伤害的,需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5、非因交通事故导致意外伤害的,需由承运人出具意外伤害事故证明;6、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7、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8、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6.三、若委托他人代为申领,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四、境外出险申请境外出险除须按照上述规定提供相应索赔申请文件外,凡由境外当地机构出具的索赔文件尚需:1、当地合法公证机构对文件的有效性及真实性进行公证;2、经中国驻当地所在国使领馆认可。

4.4 保险金给付本公司在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基本条款5.1 投保范围一、投保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二、被保险人:凡16周岁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投保人在职员工,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投保人在职人数必须75%以上投保,且投保人数不低于5人。

5.2 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会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

本公司会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的资格。

对于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的资格;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相应的未满期保险费。

5.3被保险人的变动一、投保人因在职人员变动需要增加被保险人的,应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审核同意并收取相应的保险费后,对该被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二、投保人因被保险人离职或其他原因需要减少被保险人的,本公司自通知到达次日零时起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并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保险费。

投保人参保人数减少到其在职员工总数的75%以下,或参保人数低于5人时,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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