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物资集团公司等6家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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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和中国移动(香港)有限公司内地子公司对奥运会提供通信相关
服务赞助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标 签】通信相关服务赞助
【颁布单位】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深地税发﹝2006﹞439号
【发文日期】2006-07-19
【实施时间】2006-07-1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营业税
各区局、各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和中国移动(香港)有限公司内地子公司对奥运会提供通信相关服务赞助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67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和中国移动(香港)有限公司内地子公司对奥运会提供通信相关服务赞助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业环节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业环节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1998.03.10
•【字号】深国税发[1998]80号
•【施行日期】1998.03.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
正文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加强商业环节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8]80号1998年3月10日)
各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业环节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字[1998]4号)转发给你们,现就有关问题补充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新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商业企业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度验审时,对销售额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小型商业企业原则上不要以财务核算健全为由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
二、对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新办企业,应严格按照市局《关于对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新办企业供应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深国税发[1995]27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加强对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用管理。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业环节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过渡性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过渡性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1996.03.13
•【字号】深国税发[1996]114号
•【施行日期】1996.03.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
正文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过渡性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6]114号1996年3月13日)
各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过渡性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明电[1996年]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于商业企业经营粮食、食用植物油征免税问题,请暂按深税发[1994]203号通知的有关规定继续执行。
附件:财税明电[1996]1号(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民政部紧急救援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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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民政部紧急救援促进中心的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标 签】捐赠所得税前扣除
【颁布单位】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深地税发﹝2005﹞505号
【发文日期】2005-10-25
【实施时间】2005-10-25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各区局、各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民政部紧急救援促进中心的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95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民政部紧急救援促进中心的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发文字号】粤税联发[1995]006号【发布部门】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发布日期】1995.01.23【实施日期】1995.01.23【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9月21日实施日期:2007年9月21日)废止【部分失效依据】本篇法规中的省局补充意见第一条、第二条;总局发文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已被《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8月27日实施日期:2007年8月27日)宣布失效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粤税联发[1995]006号)各市、县、自治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作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税务机关要产格审核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工资基数和经济效益指标基数。
集体企业工效挂钩的具体方案参照原广东省劳动局、广东省税务局粤劳薪[1992]69号文的规定执行,工效挂钩企业的工资扣除办法按新的规定执行。
二、企业按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向社会保险部门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工伤保险金、待业(失业)保险金,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在税前扣除。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9.05.07
•【字号】粤地税函[2009]366号
•【施行日期】2009.05.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
正文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
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函〔2009〕366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因未将发生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计入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销售(营业)收入基数,而造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附表三》相关行次纳税调整与实际应调整额不符的,其差异部分在该表第40行“20.其他”行次填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OO九年五月七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6.07.12
•【字号】粤国税发[2006]143号
•【施行日期】2006.07.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
正文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粤国税发〔2006〕143号2006年07月12日)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7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物流企业总部(总机构)由国家税务局负责企业所得税征管的,其申请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由省国家税务局负责审批;物流企业总部(总机构)由地方税务局负责企业所得税征管的,其申请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由省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
各有关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下属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省国家税务局或省地方税务局的批复文件执行。
二、物流企业申请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或需调整年度统一缴纳的分支机构名单的,总部(总机构)应于本年度3月31日前,可以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也可直接向省国家税务局或省地方税务局提出申请。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
后,应逐级上报到省国家税务局或省地方税务局审核确认。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中华健康快车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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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等5家单位的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标 签】社会公益事业,税前扣除,全额扣除
【颁布单位】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深国税办转字﹝2003﹞143号
【发文日期】2003-10-21
【实施时间】2003-09-22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各处室,各直属机构,各区局、分局:
现将《关于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等5家单位的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04)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或知照)。
关联知识: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等5家单位的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对“三来一补”企业免税问题的批复》文件的决定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对“三来一补”企业免税问题的批复》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3.11.06•【字号】深地税发[2003]938号•【施行日期】1996.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3年11月6日深地税发[2003]938号)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
现决定将《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我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三来一补”企业免税问题的批复(1996年11月15日深地税发[1996]634号)宝安分局:你局《关于“三来一补”企业享受政策性减免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深地税宝发〔1996〕305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对1994年以前兴办的“三来一补”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我局深地税发〔1995〕182号文已作规定。
对这类企业,如果兴办当年已经投产,则无论其当年是否实际收到工缴费收入,都应按原规定处理,给予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因未办理免税手续而缴纳的税款不予退回,实际免税年限顺延计算;如果兴办当年因故没有投产,企业实际投产年度在1993年以后且经营期限10年以上的,可以参照现行规定给予“二免三减”的税收优惠。
但对以前已办理税收减免手续的企业,不可再作更改。
此复。
广东省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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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代办金融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标 签】免征营业税,代办金融业务,邮政企业
【颁布单位】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深地税告﹝2009﹞45号
【发文日期】2009-01-22
【实施时间】2009-01-22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营业税
各区局、各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代办金融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
税﹝2009﹞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二○○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关联知识: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代办金融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定点联系企业名单的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定点联
系企业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9.09.30
•【字号】粤国税发[2009]167号
•【施行日期】2009.09.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
正文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定点联系企业
名单的通知
(粤国税发〔2009〕167号)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对大企业的税收服务与管理,省国税局决定将60户企业(集团)作为省国税局定点联系企业。
现将省国税局定点联系企业名单发给你们。
省国税局确定的定点联系企业的日常税收征管事项属地管理不变、税款归属和入库级次不变。
各地级以上市国税局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参照税务总局及省国税局确定定点联系企业的做法,选择本级定点联系企业。
有关定点联系企业服务与管理的工作要求,待税务总局明确关于大企业税收管理与服务工作的意见后另行通知。
附件: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定点联系企业名单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九年九月三十日附件: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定点联系企业名单。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代征地方税费的公告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代征地方税费
的公告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深地税告[2013]7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3.06.21
【实施日期】2013.08.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委托代征地方税费的公告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代征地方税费的公告
(深地税告〔2013〕7号)
为加强税收征管,优化纳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委托代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自2013年8月1日起,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委托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代征地方税费。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代征范围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纳税人(登记注册类型为个体工商户及个人,不含专业市场代征商户,下同),在纳税人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时,代深圳
市地方税务局征收随同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并代征个人所得税。
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个体纳税人,以及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已办理个人所得税减免税项目的个体纳税人,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发文字号】粤国税发[2006]143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6.07.12
【实施日期】2006.07.1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5号――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粤国税发〔2006〕143号2006年07月12日)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缴纳
1 / 1。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对“三来一补”企业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文件的决定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对“三来一补”企业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3.11.06•【字号】深地税发[2003]938号•【施行日期】1995.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正文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3年11月6日深地税发[2003]938号)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
现决定将《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我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三来一补”企业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95年6月5日深地税发[1995]182号)各分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政府印发《〈关于加强“三来一补”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1995〕115号)的有关精神,现对我市“三来一补”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通知如下:一、对1994年以前兴办的“三来一补”企业当时已批准给予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照顾的,可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
二、对1994年1月1日后新办的“三来一补”企业,其征、免企业所得税,按市政府印发《〈关于加强“三来一补”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我局于1995年5月17日以深地税发〔1995〕144号转发)有关规定执行。
即: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实际经营期不足十年的,要追缴回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对在1994年度新办的“三来一补”企业当年获利并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可从1995年起开始计算减免税期,已征收的税款不再退回。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有关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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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有关
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标 签】福利企业
【颁布单位】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深地税发﹝2000﹞276号
【发文日期】2000-04-19
【实施时间】2000-04-1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各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校办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35号)转发给你们,市局强调,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号)第一条第八项的规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的校办企业仅仅是指“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等生产性企业;非生产性校办企业只能享受一般企业的税收普惠政策。
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物资集团公司等6家企业停止执行汇总(合并)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物资集团公司等6家企业停止执行汇
总(合并)纳税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7]347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7.03.21
【实施日期】2007.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物资集团公司等6家企业停止执行汇总(合并)纳税的通知
(国税函〔2007〕3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规范汇总合并纳税的管理,现对广东物资集团公司、海南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汉江水利水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外交人员服务总公司和新华通讯社等6户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1 / 1。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防治非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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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防治非典型肺炎事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标 签】捐赠税前扣除
【颁布单位】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深地税发﹝2003﹞415号
【发文日期】2003-05-20
【实施时间】2003-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营业税
各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防治非典型肺炎事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防治非典型肺炎事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1.06.12•【字号】深国税发[2001]287号•【施行日期】2001.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深国税发[2001]287号2001年6月12日)各分局、区局: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转发给你们,市局意见如下: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才能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免税优惠。
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出免税书面申请时,必须提供有关批准经营的证明材料。
二、本通知下发后,对于从事废旧物质回收经营业务的一般纳税人,在收购废旧物质时开具的收购发票不得作为抵扣凭证申报抵扣。
收购废旧物质的收购发票,不再按照深国税发[2000]217号通知中有关可抵扣收购发票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而按照不可抵扣收购发票管理。
三、从2001年5月1日起,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企业和个人对于享受免税的废旧物资销售业务,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普通发票。
在2001年5月1日至本通知下达期间,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废旧物资销售业务,能收回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按本通知享受免税;否则按规定征税。
在此期间,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购入废旧物资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仍可申报抵扣。
各分局、区局接本通知后,应尽快通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纳税人办理免税申请,及时清缴其领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对于全部从事享受免税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纳税人,不再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已认定的应予取消。
请一并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法规类别】增值税
【发文字号】深国税发[2001]287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1.06.12
【实施日期】2001.06.1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深国税发[2001]287号2001年6月12日)
各分局、区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转发给你们,市局意见如下:
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从事
1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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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物资集团公司等6家企业停止执行汇总(合并)纳税的通知
【标 签】停止执行汇总纳税
【颁布单位】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深地税发﹝2007﹞478号
【发文日期】2007-09-20
【实施时间】2007-09-2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各基层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物资集团公司等6家企业停止执行汇总(合并)纳税的通知》(国税函﹝2007﹞347号)转发给你们。
请知照.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物资集团公司等6家企业停止执行汇总(合并)纳税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