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租房保障法律制度
西安市城镇廉租房管理办法
西安市城镇廉租房管理办法(西安市人民政府第63号令)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新城、莲湖、碑林、雁塔、未央、灞桥区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镇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实施社会保障,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户提供租金补贴或者租金相对低廉的住房。
第四条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廉租住房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其下设的廉租住房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廉租住房的日常管理工作。
新城、莲湖、碑林、雁塔、未央、灞桥区房改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财政、民政、国土资源、建设、价格、税务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住房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
住房租金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廉租户,在一定时期内提供租赁住房租金补贴。
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廉租户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租金核减是指产权单位按照政府的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减免。
第六条申请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最低收入家庭,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本市新城、莲湖、碑林、雁塔、未央、灞桥区非农业常住户口;(二)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三)住房情况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标准。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人均廉租住房面积保障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定期公布。
第七条申请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最低收入家庭,应当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廉租住房补贴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证明:(一)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二)民政部门出具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三)住房证明。
第八条街道办事处应在规定时限内对其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经区房改部门审查后,报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收到材料后,应在15日内完成审核。
廉租房的管理制度
廉租房的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对廉租房的管理,保障低收入群体的基本居住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市政府或相关部门出租的廉租房屋,以及由社会组织或企业提供的廉租房屋。
三、租赁对象(一)低收入家庭经济条件符合当地廉租房政策规定的家庭。
(二)无房或住房条件较差的家庭。
(三)其他符合当地廉租房政策规定的低收入群体。
四、租金管理(一)租金标准应符合政府规定的廉租房租金标准,不得擅自调整。
(二)租金的缴纳方式及时间由政府或相关部门统一规定,需要交纳的押金也应符合政府规定。
(三)对于低收入家庭,政府应优先保障其基本居住权益,对于无法支付租金的家庭,可给予适当的补助。
五、管理机构廉租房的管理机构应当由政府或相关部门负责,负责管理租金的收取、房屋的维修和保养、以及居民的生活需求。
六、租赁程序(一)对于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应当依法通过政府或相关部门的审批流程进行租赁程序,以确保符合条件的家庭能够优先租住廉租房。
(二)租赁程序应当公开、公平、公正,不得存在任何歧视性行为。
七、居住权益保障(一)廉租房居民的居住权益应得到充分的保障,不得因为其身份或其他原因而受到歧视或影响。
(二)对于廉租房的房屋维修和保养,应当由管理机构负责,确保房屋的基本居住条件良好。
(三)对于违反廉租房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依法进行处罚,确保廉租房的管理秩序。
八、社会监督对于廉租房政策的执行和管理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的监督,确保政策的公正公平执行。
九、法律责任对于违反本管理制度规定的行为,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以保护低收入群体的基本居住权益。
十、附则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对于相关的具体操作细则,应当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进行制定,以确保廉租房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廉租房的管理制度对于低收入群体的基本居住权益保障具有重要意义,只有加强对廉租房的管理工作,才能更好地保障这一群体的基本权益。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认真落实本管理制度,确保低收入家庭能够安居乐业,过上美好的生活。
2023年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2023年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先发展住房保障制度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大廉租住房建设和管理力度,更好地满足群众住房需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廉租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廉租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科学规范原则,增强廉租住房的供给质量和管理效率。
第四条廉租住房应当定向服务低收入家庭,特别是城乡劳动者、新市民等低收入群体。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当切实加强对廉租住房建设和管理的组织领导,加强宣传引导,形成全社会重视和支持廉租住房工作的良好氛围。
第六条廉租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应当尊重居民意愿,广泛听取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加强与居民的沟通和协商,共同维护好廉租住房的和谐稳定。
第七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大对廉租住房建设和管理的经费投入,提高廉租住房的质量,优化公共设施和服务。
第八条廉租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应当依法、公开、透明,确保廉租住房的专款专用。
第九条廉租住房建设和管理应当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实行电子化管理,提高管理效率。
第二章廉租住房的建设第十条廉租住房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住房保障政策的要求。
第十一条廉租住房的选址应当考虑交通便利、配套设施完善、环境宜居等因素,避免噪音污染、空气污染等不良影响。
第十二条廉租住房建设应当注重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推广绿色建筑和新能源利用等可持续发展的建筑技术。
第十三条廉租住房建设应当切实保障建筑质量,严禁使用劣质材料和偷工减料等行为。
第十四条廉租住房建设应当合理设置住房户型和面积,充分考虑家庭实际需求和居住舒适度。
第十五条廉租住房建设应当合理配置公共设施,包括公共厅堂、儿童游乐场、健身设施等。
第十六条廉租住房建设应当统一设计、统一施工、统一验收,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提高建设效率。
第三章廉租住房的管理第十七条廉租住房由专门的廉租住房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定期进行维护和修缮,确保住房的正常使用。
温岭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
温岭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温岭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 为建⽴和完善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制定了温岭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以下是详细内容。
温岭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 第⼀章总则 第⼀条为建⽴和完善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保障我市城市低收⼊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家庭住房困难的若⼲意见》(国发〔2007〕24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九部委令第162号)、《浙江省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81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市城市低收⼊(含最低收⼊)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家庭,是指本市区(各街道)范围内,家庭收⼊等符合市⼈民政府规定条件,并取得由本市民政部门核发的城市居民《低保证》或《低保边缘证》、《特困证》、《低收⼊证》的经济困难家庭。
第三条本市城市低收⼊住房困难家庭,其家庭收⼊、房产状况等符合本市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均有权依照本办法获得廉租住房保障。
第四条市建设⾏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政区域内城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作。
市民政部门负责对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家庭收⼊状况的审核。
市发改(物价)、监察、财政、国⼟、公安、⾦融管理、公积⾦管理、税务、统计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在各⾃职责范围内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作。
第五条建设⾏政主管部门在编制住房保障规划及年度计划时,要明确廉租住房建设规模、项⽬布局和⽤地安排等内容,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章保障⽅式、条件及标准 第六条廉租住房保障⽅式实⾏货币补贴、实物配租和租⾦核减等相结合。
本办法所称货币补贴,是指市⼈民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承租住房。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市⼈民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对象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
本办法所称租⾦核减,是指产权单位按照市⼈民政府规定,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包括国家直管公房、单位⾃管房)且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对象,对其在廉租住房保障⾯积标准范围内的租⾦给予减免(即按实物配租的租⾦标准收取租⾦)。
廉租房保障措施
廉租房保障措施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4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政发〔〕42号)等文件精神,建立健全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二、保障方式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为辅。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租赁补贴为主。
(一)租赁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租赁补贴额按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
指市政府向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二)实物配租并按照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每平方米0.50元。
具体租金根据房屋层次进行调节。
调节系数与公房租金调节系数相同。
指市政府向符合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申请提供住房。
(三)租金核减对其住房按廉租房租金标准计收房租,指市政府对承租直管公房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超出部分进行补贴。
三、保障对象(一)年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1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为本市市区非农业常住户口。
2月人均可支配收入在300元以下;3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2平方米以下。
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还需符合《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第六条的规定。
符合上述条件的家庭。
(二)下列家庭不得申请廉租住房保障:1户口迁入市区不足一年的2住父母、子女或其他直系亲属住房人均面积在12平方米以上的法院裁定公房由一方租住,3因离婚。
造成另一方无房但仍同居或离婚不足一年的法院裁定或双方商定自有住房归一方所有造成另一方无住房的原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全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以下,4因离婚。
离婚时间超过5年的除外)5非特殊原因(如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将自有住房上市出售的6因拆迁已安置住房或得到住房货币补偿的7同父母或子女分居不足一年的四、租赁补贴标准(一)低收入家庭。
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文件编号: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解决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和单位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城镇常住居民户口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认定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城镇廉租住房的方针、政策并指导全国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廉租住房的实施办法并指导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
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城镇廉租住房的具体实施方案并负责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镇廉租住房的来源如下:(一)腾退的并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标准的原有公有住房;(二)最低收入家庭承租的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建筑面积或者使用面积和装修标准的现租住公有住房;(三)政府和单位出资兴建的用于廉租的住房;(四)政府和单位出资购置的用于廉租的住房;(五)社会捐赠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六)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采用其他渠道筹集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
第五条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
除本办法第四条第(二)项的租金标准可以根据现有公有住房的租金标准和政策确定外,其他来源的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原则上按照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确定,以后随着最低收入家庭收入水平的提高而适当提高。
第六条对开发建设和购买的廉租住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土地、规划、计划、税费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
第七条廉租住房必须严格控制面积标准和装修标准。
每户最低收入家庭只能租住一处与居住人口相当的廉租住房。
廉租住房的面积标准、装修标准和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八条承租廉租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制度。
其程序为:(一)申请人持最低家庭收入证明、住房情况证明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的证明文件进行审核,并在适当的范围内公告,无异议的,予以登记;(三)已登记者按照住房困难程度和登记顺序等条件,经综合平衡后轮候配租。
保障性住房政策制度
保障性住房政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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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住房政策制度
国家推⾏了保障性住房政策是为了解决低收⼊家庭住房困难的。
那国家推⾏的保障性住房政策制度有什么内容呢?⼀起来了解⼀下。
保障性住房政策制度:1、廉租房对象1999年出台的《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规
定:“城镇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和单位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城镇常住居民户⼝的低收⼊家庭提供的租⾦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
”2、经适房对象2007年修订后的《经济适⽤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经济适⽤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向城市低收⼊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3、公租房对象2010年颁布的《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规定:“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是城市中等偏下收⼊住房困难家庭。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新就业职⼯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定年限的外来务⼯⼈员纳⼊供应范围。
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的收⼊线标准、住房困难条件,由市、县⼈民政府确定。
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经济适⽤住房政策的家庭,不得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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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房规定
廉租房规定廉租房是指由政府或相关部门为了解决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需求而提供的价格较低的租赁住房。
为了保障低收入群体的基本住房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廉租房规定。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租赁价格规定。
根据国家规定,廉租房的租金应低于市场价格。
一般来说,廉租房的租金应控制在低于市场价30%左右,以满足低收入群体的需求。
二、入住条件规定。
低收入群体在申请廉租房时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比如家庭收入低于一定限额、无住房产权等。
有些地方还对户籍等因素进行了限制,以确保资源更加合理地分配给有需要的群体。
三、租赁期限规定。
廉租房的租赁期限通常较长,一般为5-10年。
这样可以提供低收入群体稳定的住房保障,避免频繁的搬迁和住房不稳定的问题。
四、保障机制规定。
为了确保廉租房的正常运营和维护,政府通常会建立相应的保障机制。
比如,设立专门的廉租房管理机构,负责住房分配、维修和管理等事务。
五、违规处理规定。
为了防止滥用廉租房资源和确保其住房权益的公平性,对于违规占有、转租廉租房等行为,相关部门将进行严肃处理,包括解除租赁合同、没收违规收益等。
六、公开透明规定。
为了提高廉租房明确度和公平性,政府部门通常会将廉租房相关信息进行公开,包括申请条件、租金标准、房源分配等,以方便低收入群体了解和申请。
总结起来,廉租房规定主要包括租赁价格、入住条件、租赁期限、保障机制、违规处理和公开透明等方面。
这些规定旨在为低收入群体提供价格相对较低的住房,确保他们的基本住房权益,并且保证住房资源分配的公平和合理性。
同时,廉租房规定也要求低收入群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和条款,不得滥用廉租房资源。
只有政府和低收入群体共同努力,廉租房的租赁制度才能更好地发挥作用,为低收入群体提供更好的住房保障。
深圳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深国房〔2008〕38号)
深圳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本办法所称货币配租,是指市、区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租赁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市、区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是我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
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民政、财政等相关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申请、审核与配租第五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享受市民政部门核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二)不拥有任何自有形式的住房和建房用地。
自有形式的住房包括安居房(含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集资房,拆迁安置房,军产房,商品房,自建私房等;(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具有本市户籍且实际在本市居住;(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第六条随着住房保障水平的提高,对拥有住房但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市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并符合第五条第(一)、(三)、(四)项规定条件的家庭,市住房保障部门可视情况将其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
住房困难标准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市民政、统计部门根据我市家庭平均住房水平、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确定,并适时调整。
第七条具备廉租住房保障申请条件,且有下列条件之一的申请家庭,在进行实物配租时予以优先考虑:(一)家庭成员含60周岁以上老人(含孤寡老人);(二)家庭成员含中重度残疾人(一、二、三级);(三)家庭成员含重点优抚对象。
第八条申请廉租住房以家庭为基本申请单位,每个申请家庭应确定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家庭成员均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应以其监护人作为申请人。
第九条申请人于每年规定时间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工作站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深圳市廉租住房申请登记表》;(二)申请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三)深圳市民政部门核发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军烈属证、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残疾人证或其他证件、证明材料的复印件(验原件)。
现行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全文
现行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全文现行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全文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那么,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分享的现行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廉租住房制度建设,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政府所在地的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市、县政府应当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中,明确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标、措施,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全国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
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市、县政府确定的实施机构承担。
县级以上政府发展改革(价格)、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金融管理、税务、统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保障方式第五条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相结合。
货币补贴是指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实物配租是指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实施廉租住房保障,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住房的能力。
廉租住房紧缺的城市,应当通过新建和收购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房源。
第六条市、县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以户为单位确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第七条采取货币补贴方式的,补贴额度按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
健全廉租住房保障法律制度的思考
上达到小康水平。 贫穷落后 、 商品匮乏、 定量供给的时
代 已成 为历史 。
一
、
我国廉租房制度的法律现状
镇最低收入 家庭租住房 管理办法》 要求各级地方 中,
政府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 , 根据各地经济 、 社会发 展的实际情况 , 在各市县城市建立统一 以发放租赁补 贴为主 , 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为辅的城镇最低收入家
向具 有 城 镇 常住 居 民户 口的最 低 收入 家 庭 提 供租 金
相对低廉的普通 住房 ,以保障公 民基本居住权 利。 2 0 年发布的《 03 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
发展的通知》对我国廉租房建设做出了新的规定 。 , 该
通知第六条规定 : 建立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 , 要强化
分配对象主要是具有城市户 口的“ 双困难户” 家庭 , 即 享受低保且人均居住面积低于某一标准的家庭 。而 “ 目前 , 我国城市居民收入水平的差距逐渐拉大 , 存在
1 4日, 国家发改委、 建设部发布了《 城镇廉租住房租金 管理办法》 自 20 年 5 1日起施行。该办法对廉 , 05 月
20 0 9年 8月
中共银川市委党校学报
J u a fh n h a ncp l a yColg f PC o r l eYic u nMu iia n l eo . n ot P e C.
Au .0 9 g2 0 Vo.0 1 6
第 1 卷第 4 1 期
健全廉租住房保障法律制度的思考
障公民居住权这一基本人权 的实现乃是落实科学发展观 ,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环节。
关键词 : 科学发展观 健全 廉租房
中图分 类号 : F 1 D 3
法律制度
浙江省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廉 租 住 房 保 障 资 金 实 行 财 政
专 户管理 , 分账 核算 , 专款 专用 。
房 产 行 政 主 管 部 门应 当 自收 到 区
房 产 行 政 主 管 部 门报 送 的 相 关 材 料之 日起 l 日内完成 审核 。 O
财政 、 审计 等部 门依 法对 廉 租
住 房 保 障 资 金 的使 用 情 况 进 行 监
浙江省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浙政令( 0 )7 2 办法》 浙 已经省人 民政府 第 5 常务 会议 审议通过 , 4次
现 予公 布 , 布 之 E起 施 行 。 自公 l
省长
。 ; … 。 ” ”
吕祖 善
二 。一 。年八 月 九 日
应 当用 于廉 租住 房建 设 、 廉租 住 房
购 置 、住 房 租 赁补 贴 以及 租金 减 免, 不得 挪用 、 留和私分 。 截
实 际共 同居 住 的其他 有法 定 扶养 、 赡养 、 抚养 关 系的人 员 。 第 十 二 条 申请 廉 租 住 房 保
障, 由家 庭户 主 向户籍 所 在地 的街 道 办 事 处 或 者镇 人 民政 府 提 出 书 面 申请 , 提交 下列 材料 : 并 ( ) 口簿 、 庭成员 身 份证 一 户 家
配偶 ; 际共 同居住 的子 女 、 实 父母 ;
由设 区的 市 房 产 行 政 主 管 部 门负 责 审核 的 , 区房 产行 政 主管 部 门应
当将 申请 人 家 庭 住 房 状 况 审 查 情 况 以及 家 庭 收 入 核 定证 明 报 设 区 的市房产 行政 主管 部 门。 区 的市 设
( ) 二 家庭 收入状 况证 明 ; ( ) 有住 房状 况证 明 ; 三 现 ( ) 级 以上 人 民政 府 规 定 四 县 的其他 材料 。 申请人 提 出 申请 时 , 以根据 可
青岛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97号
青岛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97号)《青岛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已于2008年7月25日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夏耕二○○八年八月四日青岛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城市廉租住房保障,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行政区域内的廉租住房保障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
市、区住房保障机构负责辖区内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廉租住房保障的申请受理、初审等工作。
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民政、财政、建设、规划、价格、监察、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统计、金融、税务、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保障对象及方式第四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或年满35周岁的单身人员(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以申请廉租住房保障:(一)申请人具有市内四区常住户口,其中至少一人达到5年以上;(二)申请人财产、人均收入和人均住房面积符合市政府批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的标准;(三)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在申请廉租住房保障之日前5年内,因离婚、继承、出售、赠与以及履行债务等原因,申请人将住房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应当计算原住房面积。
第五条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财产、人均收入、住房困难标准,由市房屋、民政、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和财力状况、住房价格水平、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和人均住房面积等因素制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廉租房申请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廉租房是国家为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而设立的一种住房保障制度。
在我国,廉租房申请涉及一系列的法律规定,旨在确保住房保障政策的公平、公正和有效实施。
本文将从廉租房申请的基本条件、申请程序、监督管理等方面,对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廉租房申请的基本条件1. 低收入家庭认定根据《廉租房保障办法》规定,申请廉租房的家庭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2)家庭成员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规定的标准;(3)家庭财产总额低于当地规定的标准。
2. 家庭成员申请廉租房的家庭成员包括:(1)配偶;(2)子女;(3)父母;(4)其他共同生活的亲属。
3. 优先保障对象以下家庭在申请廉租房时享有优先权:(1)孤寡老人、残疾人;(2)因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造成住房困难的低收入家庭;(3)有特殊贡献的家庭。
三、廉租房申请程序1. 申请登记申请廉租房的家庭应向当地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1)身份证、户口簿;(2)家庭成员收入证明;(3)住房证明;(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 审核认定住房保障部门收到申请后,应进行以下审核:(1)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2)对申请人家庭的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3)对申请人住房情况进行核实。
3. 公示与分配审核认定合格的家庭,由住房保障部门进行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分配:(1)按照申请人家庭的经济状况、住房困难程度等因素,确定分配顺序;(2)优先保障优先保障对象;(3)合理分配廉租房。
四、廉租房的租赁与管理1. 租赁期限廉租房租赁期限一般为5年。
租赁期满后,可根据实际情况续签租赁合同。
2. 租金标准廉租房租金标准由当地政府根据市场租金水平和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确定。
3. 房屋管理廉租房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
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廉租房的日常管理,包括:(1)维修保养;(2)安全管理;(3)物业管理。
五、监督管理1. 政府监管政府相关部门对廉租房申请、分配、租赁、管理等环节进行监督,确保住房保障政策的落实。
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本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廉租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使用、维护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管理机制。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
区(县)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廉租住房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五条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住房保障需求,编制城市廉租住房发展规划。
第六条城市廉租住房的建设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建设标准,保证工程质量,满足使用功能。
第七条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廉租住房的建设和运营。
第三章分配与使用第八条城市廉租住房的分配对象为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具体标准由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九条城市廉租住房的分配应通过公开摇号、评分排序等方式进行,确保分配过程的公开透明。
第十条获得城市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合理使用住房,不得擅自转让、出租或者改变住房用途。
第四章维护与管理第十一条城市廉租住房的维护责任由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承担,确保住房的正常使用。
第十二条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城市廉租住房管理档案,定期对住房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实施前已建成的城市廉租住房,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示例性质的管理办法草案,实际的管理办法应由相关政府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制定,并经过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2023年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2023年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廉租住房的管理,确保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提高保障性住房的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出资建设、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建设的廉租住房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廉租住房项目的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优化配套设施、完善管理机制,提高住房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
第四条廉租住房管理工作应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宣传教育,提高住户的法律意识和履约意识,促进廉租住房项目的稳定运行。
第五条廉租住房管理工作应依法依规进行,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本实施细则未涉及的事项,应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实施。
第二章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和条件第七条国家对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主要包括以下人员:(一)低收入家庭,其中特殊困难群体优先保障;(二)农民工、外来务工人员;(三)分散在城市建设用地中的原居住人口。
第八条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以下的为低收入家庭。
第九条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的条件包括:(一)与本项目所在地区有居住和就业关系,并具有合法稳定的居住证明;(二)在户籍所在地无住房或住房不符合政府制定的住房保障标准;(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特殊困难家庭是指孤儿、独居老人、残疾人、重度病残人员、失独家庭等特殊群体。
第十一条申请廉租住房的低收入家庭应向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及家庭情况证明。
第十二条低收入家庭应按照相关政策的规定,参与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的公开摇号、竞争性选房等程序。
第三章廉租住房的建设和配套设施第十三条廉租住房项目的建设应遵循合理规划、节约用地、公共设施齐全、绿色环保的原则。
第十四条廉租住房项目建设应具备以下基本配套设施:(一)供水、供电、供暖、供气设施等基础设施;(二)垃圾处理设施和环境卫生设施;(三)交通设施,包括道路、停车场、公交站点等;(四)社区服务设施,包括医疗、教育、文化、体育等设施。
廉租房补贴规章制度
廉租房补贴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完善廉租房补贴制度,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房保障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廉租房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发放的,用于支付其租金的部分或全部补贴。
第三条廉租房补贴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分类保障、动态管理。
第四条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房保障工作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门、民政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推进廉租房补贴制度的实施。
第二章补贴对象和标准第五条廉租房补贴对象为城市低收入家庭,具体条件为:(一)具有当地城镇户籍;(二)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三)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规定;(四)在规定时间内无自有住房或住房面积低于当地规定标准。
第六条廉租房补贴标准根据家庭人口数量、收入水平、住房条件等因素确定,实行分类补贴。
(一)一类补贴对象: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补贴标准为市场租金的70%;(二)二类补贴对象: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补贴标准为市场租金的50%;(三)三类补贴对象: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0%,补贴标准为市场租金的30%。
第七条廉租房补贴的发放期限根据家庭收入状况和住房条件的变化进行动态管理。
家庭收入状况和住房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并重新申请补贴。
第三章申请和审核第八条申请廉租房补贴,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二)家庭收入证明;(三)家庭财产状况证明;(四)住房状况证明;(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九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审核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四章补贴资金和住房第十条廉租房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负责筹集,实行专款专用,专户管理。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3.12.31•【字号】大政办发 [2013] 109号•【施行日期】201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大政办发 [2013] 109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2月31日《大连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做好廉租住房保障工作,根据《大连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市政府令第122号修订),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
其他区市县、先导区应按市政府有关要求制定本地区的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第三条大连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市住房保障中心具体负责市内四区廉租住房保障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廉租住房申请家庭的受理、初审、公示工作。
各区国土房屋分局负责辖区内廉租住房申请家庭住房情况核对和复审工作。
市住房保障中心负责对街道办事处和各区国土房屋分局的审核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对廉租住房申请家庭进行复核和终审,核算、发放廉租补贴资金,安排实物房源配租,受理社会举报,并对举报的内容进行核实、认定和处理。
第二章申请条件及申请材料(一)具有本市市内四区城镇户口;(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7平方米以下(含本数)。
第六条廉租住房申请家庭人口包括申请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同一户籍地址上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一并申报,计入廉租住房保障家庭人口:(一)配偶是外地的;(二)现役军人;(三)在校的全日制学生;(四)其他依法可以计入廉租住房保障家庭人口的家庭成员。
2023年廉租房政策规定有哪些 廉租房政策
2023年廉租房政策规定有哪些廉租房政策二、廉租房申请材料《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二)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三)家庭成员身世分量证和户口簿;(四)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廉租房申请程序《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三)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四)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五)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诉。
廉租房的政策是怎么样的在现实生活当中,我们经常会听到“廉租房”这个词,那么廉租房的政策是怎样的?住房问题对于很多普通老百姓来说,可能是终其一生都在追求、奋斗的目标。
可是对于一些低收入家庭来说,在经济适用房都没有能力购买的起的情况之下,政府又推出了一批廉租房政策。
所谓的低价廉租房,我们就可以看出低价廉租房政策肯定是针对一些贫困家庭而推出的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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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法教学辅导之
——廉租房保障法律制度(参见教材103至110页)
一、廉租房保障法律制度概述
——廉租房保障法律制度是指规制国家以法定方式向符合法定条件或标准的住房困难群体或家庭提供住房保障措施,以增强这些群体或家庭租赁住房的能力或保障其基本住房条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廉租房保障的主体
——国家。
(二)廉租房保障的对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三)廉租房保障的方式
——房屋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
(四)廉租房保障的客体
——住宅用房。
二、保障方式
(一)租赁补贴保障方式
——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的保障方式。
(二)实物配租保障方式
——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的保障方式。
三、保障资金及房屋来源
(一)保障资金来源
1、一是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2、二是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3、三是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4、四是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5、五是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二)实物配租廉租房的来源
四、申请、核准与廉租房保障协议
(一)申请和审核
1、申请人:户主
2、受理机关: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
3、申请形式:书面
4、申请材料:家庭收入情况证明,住房情况证明,身份证及其他
5、审核:建设主管部门公示15天
(二)审核主体
1、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
2、建设主管部门
3、民政部门
(三)廉租房保障协议
【问题和思考】廉租房保障协议在法律性质上属于行政合同还是民事合同?为什么?
第二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