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地理标志权的法律保护
关于中国地理标志权的法律保护
对于中国地理标记权的法律保护当前,中国还没有由最高立法机构拟订公布特意的“地理标记法”,对地理标记权的保护散见于中国的《商标法》、《产质量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花费者权益保护法》、《出入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例以及《地理标记产品管理规定》、《地理标记产品专用标记管理方法》等行政规章。
地理标记与地理标记使用权地理标记,又称原产地名称,属于差别性标记的范围。
依据我国新订正的《商标法》第 16 条第 2 款的规定,地理标记是指标示某商品根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用或许其余特点,主要有该地区的自然要素或许人文要素所决定的标记。
地理标记权海涵特定地区的行业组织或法人依法对经注册登记的产品地理标记(原产地名称)获取据有、同意使用与监察的权益以及地理标记所标示的地区范围内同类同质产品生产者在自己产品上使用地理标记的权益,即地理标记同意使用权。
但地理标记也能够作为证明商标或许集体商标明册,注册事宜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负责。
我国《商标法》第16 条的规定,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记,而该商品并不是根源于该标记所标示的地区,误导民众的,不予注册并严禁使用;可是,已经好心获得注册的连续有效。
地理标记权的保护特点――地理标记权的履行限制性第一,其不一样意任何特定经营者将某一经过认证的地理标记作为自己专有的一般商标使用或注册;其次,只需产品的产地与地理标记相符合,并且产品自己的质量达到既定的标准,则地理标记所标示的地区范围内的同类产品的生产者在办理有关手续后都能够使用该地理标记。
――地理标记权不拥有可转让性只有地理标记所标示的地区范围内的同类产品的生产者才可获取同意使用该地理标记的时机,非地理标记所标示的地区范围内的产品生产经营者绝不一样意使用该地理标记。
――地理标记权拥有相对的永续性只需地理标记权人连续在地理标记所标示的地区范围内进行同一产品的生产经营且产质量量向来达到既定标准要求,就不会丧失其地理标记权,除非原注册登记机关依法取销已经授与的地理标记产品保护或许自然地理环境变化,不然特定地区的产品生产者所共有的地理标记也不会自动进入特定地区以外的公有领域或许灭失。
《2024年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立法完善研究》范文
《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立法完善研究》篇一一、引言地理标志作为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对于保护传统产业、推动地方经济发展、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国在地理标志法律保护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本文旨在通过对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立法现状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提出完善立法的建议,以期为我国的地理标志法律保护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立法现状(一)立法概况我国在地理标志法律保护方面已经形成了一定的法律体系,包括《商标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为地理标志的保护提供了法律基础。
(二)立法特点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注重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结合;二是注重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结合;三是注重国内保护与国际保护的结合。
(三)存在的问题尽管我国在地理标志法律保护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仍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法律法规体系不够完善,存在法律空白和漏洞;二是执法力度不够,存在执法不严、不公、不细的现象;三是社会公众的地理标志保护意识有待提高。
三、立法问题的原因分析(一)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是导致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之一。
一方面,现行法律法规对地理标志的定义、保护范围、权利主体等方面的规定不够明确;另一方面,法律法规之间存在衔接不顺畅、重复交叉等问题,导致执法难度加大。
(二)执法力度不够执法力度不够是导致地理标志法律保护效果不佳的另一个重要原因。
一方面,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存在不严、不公、不细的现象;另一方面,执法机关之间的协调配合不够,导致执法效率低下。
(三)公众意识不足公众意识不足也是影响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重要因素。
由于地理标志知识普及程度不够,社会公众对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意识不强,导致侵权行为频发。
四、完善立法的建议(一)完善法律法规体系首先,应明确地理标志的定义、保护范围、权利主体等基本问题,为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保护我国的地理标志产品,规范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和专用标志的使用,保证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和特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
地理标志产品包括:(一)来自本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
(二)原材料全部来自本地区或部分来自其他地区,并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对地理标志产品的申请受理、审核批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
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各地质检机构)依照职能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
第五条申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应依照本规定经审核批准。
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必须依照本规定经注册登记,并接受监督管理。
第六条地理标志产品保护遵循申请自愿,受理及批准公开的原则。
第七条申请地理标志保护的产品应当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的要求,对环境、生态、资源可能产生危害的产品,不予受理和保护。
第二章申请及受理第八条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机构或人民政府认定的协会和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第九条申请保护的产品在县域范围内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跨县域范围的,由地市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跨地市范围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
第十条申请人应提交以下资料:(一)有关地方政府关于划定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的建议。
(二)有关地方政府成立申请机构或认定协会、企业作为申请人的文件。
(三)地理标志产品的证明材料,包括:1.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书;2.产品名称、类别、产地范围及地理特征的说明;3.产品的理化、感官等质量特色及其与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之间关系的说明;4.产品生产技术规范(包括产品加工工艺、安全卫生要求、加工设备的技术要求等);5.产品的知名度,产品生产、销售情况及历史渊源的说明;(四)拟申请的地理标志产品的技术标准。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6.07•【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8号•【施行日期】2005.07.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标与相关标识,商标使用与管理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8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经2005年5月1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5日起施行。
局长李长江二00五年六月七日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保护我国的地理标志产品,规范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和专用标志的使用,保证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和特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
地理标志产品包括:(一)来自本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
(二)原材料全部来自本地区或部分来自其他地区,并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对地理标志产品的申请受理、审核批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
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各地质检机构)依照职能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
第五条申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应依照本规定经审核批准。
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必须依照本规定经注册登记,并接受监督管理。
第六条地理标志产品保护遵循申请自愿,受理及批准公开的原则。
第七条申请地理标志保护的产品应当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的要求,对环境、生态、资源可能产生危害的产品,不予受理和保护。
第二章申请及受理第八条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机构或人民政府认定的协会和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地理标志侵权法院诉讼维权
地理标志侵权法院诉讼维权地理标志是指以地理名称作为标志,具有特定地域、地方特色的农产品、工艺品、食品等特定产品的质量、信誉和其他特征的认证标志。
在现代经济中,地理标志成为一种越来越重要的知识产权形式,其价值和影响力逐渐得到认可。
然而,地理标志的权利也可能受到侵犯。
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通过法院诉讼维权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作为一个拥有多种地理标志产品的行业,例如茶叶、水果、酒类等,地理标志侵权是一个比较普遍的问题。
如果一个企业在其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但并没有获得授权,那么这就构成了侵权。
此时,受害方可以通过起诉侵权者来进行维权。
在进行地理标志侵权诉讼时,应该找到一家具有丰富经验、专业素养高的律师事务所进行代理。
这样可以确保诉讼的顺利进行和权益的最大化保护。
而且,专业的律师还可以在起草诉讼状、整理证据材料、出庭辩护等方面提供必要的帮助。
此外,诉讼过程中需要确定索赔的依据,通常是基于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以及侵权者获得的不当利益。
具体索赔金额的确定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律师事务所也会提供相关的建议。
总之,地理标志侵权是一个需要严肃对待的问题,如果遇到此类情况,受害方应该积极采取维权行动,通过法院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选择一家靠谱的律师事务所进行合作也是非常重要的,可以保证诉讼过程的顺利进行并最大化维护自己的权益。
如何与打假公司进行合作为保护企业品牌方的知识产权,打假公司与品牌方签订了知识产权合作协议。
打假公司先行垫付所有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费、公证费和差旅费),并代表品牌方提起维权诉讼。
最终,打假公司成功打赢了官司,法院判定侵权方需赔偿,品牌方无需承担任何费用,全权委托打假公司代为维权,赔偿款项按照比例分配。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354号——关于发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354号——关于发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20.04.03•【文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354号•【施行日期】2020.04.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标与相关标识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354号为加强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统一和规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制定《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2020年4月3日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统一和规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国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是指适用在按照相关标准、管理规范或者使用管理规则组织生产的地理标志产品上的官方标志。
第三条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统一制定发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要求,组织实施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监督管理。
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的日常监管。
第四条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如下义务:(一)按照相关标准、管理规范和使用管理规则组织生产地理标志产品;(二)按照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要求,规范标示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三)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定期向所在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报送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情况。
第五条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合法使用人包括下列主体:(一)经公告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生产者;(二)经公告地理标志已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注册人的集体成员;(三)经公告备案的已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的被许可人;(四)经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备案的其他使用人。
地理标志管理规章制度
地理标志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地理标志的保护,规范地理标志的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志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第三条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地理标志的注册、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二章注册和保护第四条申请地理标志注册的,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下列材料:(一)地理标志注册申请书;(二)地理标志的名称、图形或者其组合;(三)地理标志产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的说明;(四)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地、加工地或者销售地的名称、地址;(五)有关地理标志的证明文件和样品。
第五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注册并公告。
第六条地理标志注册人享有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权,并有权要求他人不得使用与其注册的地理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
第七条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者应当符合地理标志产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并按照注册人的要求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不得使用与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相近似的标志。
第三章管理和监督第九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地理标志进行管理和监督,有权查阅、复制与地理标志有关的资料,对涉嫌侵权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条地理标志注册人应当加强对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管理,建立健全地理标志产品质量管理体系。
第十一条地理标志注册人应当定期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报告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销售情况。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非法制造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处以罚款,罚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下。
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罚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下。
地理标志管理规章制度
地理标志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对地理标志的保护,规范地理标志管理行为,促进地理标志的利用和推广,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国地理标志的管理。
第二章地理标志的定义和分类第三条地理标志的定义地理标志是指商品或服务上的标识,用以表示该商品或服务的地理来源与特征。
第四条地理标志的分类地理标志可分为农产品地理标志、工艺美术地理标志、地理标志商标等。
第三章地理标志管理机构第五条地理标志管理机构的设立设立国家地理标志管理机构,负责地理标志的保护与管理工作。
第六条地理标志管理机构的职责地理标志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 1. 制定地理标志保护与管理的政策、规划和标准; 2. 审核地理标志的申请,对符合条件的地理标志进行认定; 3. 组织开展地理标志的宣传推广活动; 4. 监督和管理地理标志的使用情况; 5. 处理地理标志侵权纠纷; 6. 其他与地理标志保护管理相关的职责。
第四章地理标志的保护第七条地理标志的保护措施1.地理标志享有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地理标志;2.地理标志的权属归提交申请的单位或个人所有;3.地理标志的使用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
第八条地理标志的申请和认定1.申请地理标志的单位或个人需要提交相关材料和证明;2.地理标志的申请经地理标志管理机构审查通过后,进行公示并正式认定。
第九条地理标志的监督管理地理标志管理机构对地理标志的使用进行监督,发现违规使用的地理标志,依法予以查处,保护地理标志的权益。
第十条地理标志的维权地理标志的权属单位或个人发现他人侵权使用其地理标志时,可向地理标志管理机构提起维权申诉,并协助相关机构进行调查取证。
第五章地理标志的利用和推广第十一条地理标志的利用地理标志的权属单位或个人可利用地理标志进行商品生产、展示推广等活动,提升商品的竞争力和附加值。
第十二条地理标志的推广地理标志管理机构可组织和推动地理标志的宣传推广活动,提高地理标志的知名度和形象。
论我国地理标志专门立法保护
1、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完善
尽管我国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地理标志法律法规体系,但在一些细节方面 仍存在不足之处。例如,对于地理标志的侵权行为,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处罚措施 相对较轻,难以起到有效的震慑作用。此外,对于一些新兴的农业产业和特色产 品,尚未制定相应的地理标志保护法规,导致这些产业无法得到有效的保护。
3、地理标志保护力度不断加强
为了加强地理标志的保护力度,我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首先,建立了 完善的执法体系,对地理标志侵权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其次,加强了对地理标志 产品的质量监管,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此外,还建立了地理标志保护的公示 制度,提高了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度。
三、我国地理标志专门立法保护 存在的问题
2、地理标志保护意识有待提高
尽管我国政府在地理标志保护方面投入了大量精力,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部分企业和农民对地理标志保护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缺乏申请地理标志 保护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一些消费者对地理标志产品的认知度不高,对产品的 质量和特色缺乏了解,影响了地理标志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3、地理标志管理机构职责不明
二、我国地理标志专门立法保护 的现状
1、法律法规体系逐步完善
自2001年以来,我国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对地理标志的定义、申请流程、保护范 围、侵权行为处罚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同时,各省市也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 的实施细则和地方性法规,形成了以国家法律为基础、地方性法规为补充的法律 法规体系。
然而,我国地理标志保护也存在一些问题。与法国、意大利等国家相比,我 国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起步较晚,还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处。例如,在商标注册保 护模式中,存在商标注册审批周期长、费用高的问题,而且注册成功后也并不能 完全保证产品的质量和产地的独特性。此外,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保护模式 中,对于标志使用的监管力度不够,存在滥用和冒用现象。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内容与方法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内容与方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是指通过法律手段和措施保护具有特定地理区域特色的产品不受侵权行为的保护措施。
其主要目的是维护地理标志产品的独特性、地域性和知名度,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护消费者权益。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内容和方法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保护内容:1.地理标志的注册保护: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首要手段是通过国家法律制度来实现。
国家可以成立地理标志注册机构,负责对具有特殊地理区域特色的产品进行注册和保护,确保其在市场上的合法地位。
地理标志的注册保护可以使相关产品在市场上享有法定的独占地位,防止其他地区的产品冒用或仿冒该地区的地理标志。
2.法律的保护:除了地理标志的注册保护之外,国家还可以通过相关法律法规对地理标志产品进行综合保护。
这些法律可以包括知识产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等,以确保地理标志产品在市场上的权益得到有效的保护。
3.品牌建设和推广: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还包括品牌建设和推广。
地理标志产品的品牌建设可以通过宣传和推广活动来实现,提高地理标志产品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从而增加市场份额和影响力。
国家可以对地理标志产品的品牌建设给予支持和资金等方面的帮助,以促进地理标志产品的发展。
4.监督和维权机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和维权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侵权行为。
国家可以设立专门的机构来监督和检查市场上的地理标志产品,对侵权行为进行打击和处理。
同时,国家也可以建立起完善的维权机制,为受侵权的地理标志产品提供法律援助和维权服务。
二、保护方法:1.地理标志的合法注册:地理标志产品要享受法律保护,首先需要在国家的地理标志注册机构进行合法注册。
在注册过程中,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该产品具有特定地理区域特色和独特性。
只有通过合法注册,地理标志产品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2.严厉打击侵权行为:对于冒用或仿冒地理标志产品的行为,国家需要通过法律渠道予以严厉打击。
这包括可以对侵权者进行罚款、判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等处罚措施。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统一和规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国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是指适用在按照相关标准、管理规范或者使用管理规则组织生产的地理标志产品上的官方标志。
第三条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统一制定发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要求,组织实施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监督管理。
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的日常监管。
第四条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如下义务:(一)按照相关标准、管理规范和使用管理规则组织生产地理标志产品;(二)按照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要求,规范标示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三)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定期向所在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报送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情况。
第五条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合法使用人包括下列主体:(一)经公告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生产者;(二)经公告地理标志已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注册人的集体成员;(三)经公告备案的已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的被许可人;(四)经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备案的其他使用人。
第六条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要求如下:(一)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和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指定位置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国外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指定位置标注经销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图样如下:(二)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同时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和地理标志名称,并在产品标签或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的地理标志标准代号或批准公告号。
(三)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同时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和该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并加注商标注册号。
论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黄维青律师
论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一、地理标志制度的经济分析地理标志制度是历史上特定经济形态的一种反映,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之一。
TRIPS协议对地理标志的保护是特定经济形态突破一国界限,参与国际贸易的结果。
地理标志反映特定地理环境下的生产与产品之间的关联,特定的地理标志指特定国家、地域、地区的地理环境,包括自然的、人文的以及两者兼而有之的因素。
特定的地理环境造就了特定产品所独有的品质,而地理标志可使这种品质得到相应的经济利益。
一般而言,消费者选择产品往往基于两点,一是产品是否满足需要,二是产品品质,这都将在地理标志的知名度上有所反映,而地理标志的知名度是与经济效益息息相关的,这种经济效益对于生产者的意义则是生产的社会认可与否,必将对其再生产产生巨大影响。
地理标志的经济意义与功能就在于此。
对于酒类产品,地理标志尤其有着重要的经济意义。
不同的国家经济利益上的差异使其对地理标志的保护持有不同的立场。
一些国家由于有着特殊的气候、土壤及传统的生产方式等原因,盛产一些富有特色的农产品。
而有些国家则相反,恰恰是这些农产品的进口消费国。
因而,在乌拉圭回合关于地理标志的谈判中,以欧盟和瑞士为代表的一些国家不遗余力地推动地理标志的国际保护,要求将地理标志纳入TRIPS协议。
这是因为地理标志代表了特定地域生产商的利益,反映了以庄园经济为主要形式的制酒业在欧洲经济中举足轻重的地位。
而这种地位与影响必然在欧洲国家中的法律与代表欧洲国家利益的欧盟的法律中有所体现。
随着欧洲经济的国际化,伴随“地理标志”载体的有形商品大量输出到世界各国与地区,必然促使“地理标志国际保护”成为欧洲一些国家及欧盟的迫切愿望。
而以美国为代表的一方则持反对态度。
现有的TRIPS协议中“地理标志”的保护内容便是双方在谈判中妥协的结果。
二、地理标志的概念地理标志是当今国际社会广泛关注的一项重要知识产权,首创于1883年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目前不仅为世界上许多国家立法所普遍采用,而且成为一些国际条约的法律内容。
地理标志保护实施方案
地理标志保护实施方案地理标志是指由于地理环境、自然条件和人类因素形成的,赋予产品某种特定质量、声誉或其他特征的标志。
地理标志保护是指对地理标志产品进行法律保护,防止他人未经授权使用地理标志,以保障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和声誉。
为了有效实施地理标志保护,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实施方案至关重要。
首先,需要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
政府应当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地理标志的定义、保护范围、申请条件、使用规定、监督管理等内容,为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提供法律依据。
同时,需要加强对地理标志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解读,提高社会公众对地理标志保护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其次,要加强地理标志产品的认证管理。
建立健全的认证机构,对申请地理标志保护的产品进行认证审核,确保其符合地理标志的相关要求。
同时,加强对地理标志产品的监督检查,防止假冒伪劣产品对地理标志产品形象和声誉造成损害。
另外,需要加强地理标志产品的宣传推广。
政府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如举办地理标志产品展览、举办地理标志产品推介会、开展地理标志产品宣传活动等,提升地理标志产品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扩大其市场份额,增加其经济效益。
此外,需要加强与地理标志相关的国际合作。
可以通过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合作,共同推动地理标志保护国际化进程,加强地理标志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促进地理标志产品的国际贸易合作。
最后,要建立健全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监督管理机制。
加强对地理标志产品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地理标志产品的合法权益。
同时,建立健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投诉举报机制,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工作。
综上所述,地理标志保护实施方案需要从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加强地理标志产品的认证管理、加强地理标志产品的宣传推广、加强与地理标志相关的国际合作、建立健全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监督管理机制等方面进行全面考虑和实施,以保障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和声誉,促进地理标志产品的可持续发展。
如何保护地理标志的权益
如何保护地理标志的权益保护地理标志的权益是维护地理标志产品独特性和地域性以及促进地理标志产品的发展的重要举措。
地理标志是指在一定地理区域内生产加工的产品,具有特定的经济、文化和社会属性,与其所在地理区域密切相关。
保护地理标志的权益,不仅有利于地理标志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提升,还能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保护农民和产地利益,推动农村经济转型升级。
本文将从立法保护、监督执法和宣传培训三个方面介绍如何保护地理标志的权益。
第一,加强立法保护。
立法是保护地理标志权益的基础和前提,需要建立和完善地理标志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
首先,明确地理标志的定义和范围,确保地理标志的独特性和地域性。
对于符合地理标志标准的产品,应给予其法律保护,严禁盗用、仿冒和误导消费者。
其次,加大处罚力度,对侵犯地理标志权益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和刑事追究,形成威慑力。
同时,建立健全地理标志产权保护机制,为地理标志权益的主体提供法律援助和维权服务。
第二,加强监督执法。
加强地理标志产品的监督执法,是保护地理标志权益的重要手段。
首先,建立健全地理标志产品的溯源追踪体系,确保产品来源可查、生产加工过程可控。
加强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地理标志产品的违法行为,加大市场巡查和抽检力度,确保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其次,加强对地理标志产品的认证和监督,建立健全的认证机构和监管部门,并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合力。
第三,加强宣传培训。
宣传和培训是保护地理标志权益的重要途径,能够提高社会对地理标志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并促使公众更好地理解和支持地理标志产品。
首先,加强地理标志产品的宣传推广,通过媒体宣传、营销活动等方式,为地理标志产品提升知名度,扩大市场。
同时,加强对公众的教育宣传,提高他们对地理标志产品的认同感和购买意愿。
其次,加强地理标志的专业培训,提高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加工技术和管理水平,加强质量控制,提高产品竞争力。
综上所述,保护地理标志的权益是推动地理标志产品发展的必然选择。
浅析地理标志及其法律保护
浅析地理标志及其法律保护内容提要地理标志是当今国际社会广泛关注的一项重要知识产权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的增强和不同国家地区间经贸往来的频繁地理标志作为巨大的无形资产其商业价值不断上升如何加强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充分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日益成为整个国际社会关注和重视的问题地理标志保护的相关问题也成为WTO 各成员国下一轮谈判的重要议题本文从地理标志的内容及其法律保护入手对我国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现状以及实际使用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一点思考关键词地理标志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完善地理标志 geographical indication 又称原产地名称是标示产品来源地的商品性标记早在1883年国际社会签订的第一个旨在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中就将其列为保护范围之内我国对地理标志保护始于1994年国家工商局发布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并且在2001年修改的《商标法》第一次在法律上明确了对地理标志的保护新修改的《商标法实施条例》又进一步明确规定地理标志可以作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获得保护虽然我国对地理标志保护在《商标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多部法律中都有所规定但是系统规范的保护体系尚未建立因此研究地理标志及其法律保护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一地理标志的定义与法律属性一地理标志的定义对于地理标志的定义世贸组织于1994年通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即TRIPS协议第22条第1款规定本协议的地理标志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系指下列标志其标示出某商品来源于某成员国地域内或来源于该地域中某地区或某地方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与该地理来源相关联[1]我国在2001年10月新修订的《商标法》中也增加了地理标志的有关内容其中第16条第2款明确规定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2]根据上述关于地理标志的定义我们可以总结出地理标志的三个基本特征 1 地理标志所标示出的商品来源于某成员地域内或来源于该地域中的某地区或某地方该标志所标示的某地区或某地方可以是一个国家比如中国陶瓷法国香槟也可以是一国之内的一个地区如巴黎香水吐鲁番葡萄还可以是一个地区之内更小的地方名称如龙井茶景德镇瓷器 2 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商品必须具有某种特定的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商品从内在品质上与其他同类商品相区别必须具有其自身特有的属性如绍兴黄酒口感温和醇厚北京烤鸭皮脆肉肥油而不腻新疆葡萄比其他地区的葡萄糖成分含量高3 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必须主要与该商品产地的地理因素相关联其中包括该地区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比如枸杞作为一种名贵中药和滋补营养佳品驰名中外然而只有宁夏所产的果实堪称枸杞中的上品这不仅在于枸杞原产于宁夏而且因为宁夏寒热适度光照充沛极适宜其生长加之果农们精湛的养殖技艺和丰富的经验所以宁夏枸杞是集天时地利人和三者于一身而位居枸杞中的榜首二地理标志的法律属性在对地理标志的定义及其特征进行分析后我们可以从其法律属性入手进而对地理标志有更深层的理解和认识首先地理标志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地理标志作为一种权利其权利的客体体现为促进该商品具有某种独特的品质声誉或其他特征的人的智力成果地理标志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是特定的自然地理环境与特定地域内人们的聪明智慧结合的产物地理标志是一种集体性无形财产使用地理标志标示商品能够增加该种商品的附加值扩大商品的销售量和市场份额给生产者带来丰厚的利润和回报地理标志具有自然的垄断性加之地方上特有的制作传统和工艺这两者相结合必然使得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形成一种地域的垄断性从而导致该特定的商品的不可替代性正是由于这种不可替代性再加上产品数量的有限性结果必然形成绝对的卖方市场从而容易形成巨大的产品附加值[3] 其次地理标志是一种质量和特色的保证和证明地理标志是特定区域内为表明某种产品特殊质量与特性而使用的一种专用标记既起到产地名称的作用又说明该地区地理标志产品与众不同的特色与风格地理标志表明了产品与地理环境的密切联系它的形成本身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在此过程中积淀形成了某产品稳定的质量与特色且这种质量与特色已得到广大公众消费者的普遍认同再加上地理标志产品一般拥有严格科学规范的质量检验标准及其验证机制使得地理标志实际上成为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产品质量证明书第三地理标志是一种具有地域性的权利其地域性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就像其他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一样是指某一类的知识产权能够得到承认和保护其权利范围和保护力度通常属于国内法调整的范围其次地理标志的地域性还表现在这种权利的获得与相关的地域范围存在密切的关系由于只有特定的地域才能生产出某种特有的产品因而在确认这种权利时授权部门必然会同时严格划定相关的地域界限只有在此地域范围内符合要求的主体才可以享有这种权利[4] 二国际上地理标志的保护方式一国际公约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国际上最早提出保护地理标志的条文始于《巴黎公约》该公约将货源标记和原产地名称列为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并且明文规定各成员国对非法标有虚假地理标志的商品应采取该公约第9条所规定的制裁措施即当非法标有地理标志的商品进入本国而侵犯本国受保护的标记时该成员国有权予以扣押1891年在马德里签订的《制止商品产地虚假或欺骗性标记协定》规定成员国具有下列义务如果发现任何商品上标示着涉及某成员国或成员国国内及地方企业虚假性欺骗性的标志时无论是间接的还是直接的都必须禁止该商品进口或者在进口时予以扣押及采取其他制裁措施协定还规定禁止在广告或广告性质的宣传物上使用欺骗公众的有关商品来源的标记[5]巴黎公约部分成员国1958年在里斯本缔结了《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协定》从而建立起原产地名称注册制度本协定所保护的是国家地区或地点的地理名称这种名称所标示的产品所具有的特点完全或主要由该地的地理环境包括自然因素和人的因素所决定的协定规定需要受到保护的原产地名称由该产地所处的那个成员国的工业产权主管部门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申请国际注册经注册后的原产地名称所有的缔结国都必须加以保护保护目的是禁止本国的经销商以任何假冒和仿冒形式使用其他国家的原产地名称1994年4月通过的TRIPS 协议是目前保护地理标志最新的国际公约本协议专列地理标志一节并第一次明确地理标志的概念本协议规定⑴禁止不论以任何方式在商品的称谓或表达上明示或暗示有关商品来源于并非其真正来源地并足以使公众对该商品来源误认的⑵要求成员国在商标注册中对带有地理标志而其产品又非来源于所标示的地域的商品的商标驳回或撤销注册⑶对葡萄酒与白酒的地理标志给予特别保护由于酒类商品的质量特性与原产地关系密切因此规定各成员均应为利害关系人提供法律措施以制止用地理标志去标示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指的地方的葡萄酒或白酒即使在这种场合也同时标出了商品的真正来源地即使该地理标志使用的是翻译文字或即使伴有某某种某某型某某式某某类或相同的表达方式也均在制止之列[6]二各国地理标志的保护模式对地理标志给予充分的立法保护这一思想已被国际上许多国家所接受目前世界各国都在不同程度上保护地理标志但各国保护地理标志的法律模式存在较大的差异基本上主要分为以下三种类型专门立法保护模式商标法保护模式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模式下面对这三种保护模式分别进行探讨和分析1专门立法保护模式从地理标志的保护强度看保护水平最高的当属专门立法保护模式法国1919年就颁布了《原产地名称保护法》规定了地理标志的概念主管机构设置认定程序及法律诉讼程序迄今为止有20多个国家在保护过程中采用了这种模式这种模式的特点一是在这种模式下地理标志是由国家担保的一种标记被认为是国家财产的一个组成部分由其颁布法令规定检测的方式和程序这也是它与商标法保护模式的根本区别二是设定专门的地理标志管理机构例如法国设立了原产地名称局主管地理标志保护其下包括四个委员会各委员会有权管理商品的标签和装潢接受有关地理标志政策的咨询负责地理标志在法国国内及国外的推广和保护三是明确规定构成地理标志的地理名称或任何使人产生联想起原产地名称的任何说明都不能在其它相类似的产品上使用这种模式的优点是充分考虑到地理标志权作为一项特殊工业产权的特点强调地理标志的地位和作用使保护的内容和形式清楚明了便于掌握缺点是未能顾及到与商标法的协调问题因为地理标志与商标在本质上都是一种识别性标记两者的基本功能都是用来区别商品的来源因此现代商标往往拓宽了商标的保护种类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纳入其保护之列然而以专门法来保护地理标志将会使商标和原产地注册登记机关分离因而造成注册审查工作的重复和资源的浪费如在确定商品类别和与在先权利是否冲突的检索等方面都会造成不便所以多数国家未采取专门立法进行保护一般说来采取专门立法进行保护地理标志的是那些特定产品在世界上享有盛名对地理标志予以特殊保护能维护其在世界上的经济利益并且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历史悠久在长期实践中早已摸索且逐渐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法律和相应机构的国家2商标法保护模式商标法保护模式是实行普通法的国家主要采取的一种模式是把地理标志当作是一种特殊的商标利用注册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对其加以保护的一种方式英美等国家将地理标志纳入商标法保护体系规定地理标志可以作为一类证明商标获准注册并取得保护注册人可以依据商标权对假冒行为追究侵权责任同时这些国家对商标注册人的主体资格作了限制一般规定具有实施合法管理的政府机构或民间组织才有权申请注册并取得商标权商标注册人来制订使用该地理标志的规章授权符合使用条件的企业或个人使用这种模式的特点一是将地理标志纳入商标法保护体系运用已有的资源进行保护二是并非将地理标志作为普通商标进行保护而是将其注册为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进而用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相关规定进行保护三是各国往往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的主体资格进行限制一般是具备对商品和服务的特定品质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法人组织四是申请人在申请注册时需提交有关的管理规则在获准注册后由注册人对商品或服务的特定品质进行监测和监督五是证明商标权和集体商标权归注册人所有集体商标注册人可以在自己经营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集体商标六是在权利受到侵犯时商标注册人和地理标志有权使用人均可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目前越来越多的国家采用商标法保护模式这种模式的优点是根据商标法兼容性的特点将与商标基本功能相同的地理标志用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有关规定进行保护既不需要任何其他附加资源的投入又可有效避免因主管机关不同而引发的冲突和纠纷采用这种模式的国家一般都有较为完备的商标法3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模式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是指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市场上使用的地理标志行为进行规范的一种保护方式通过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达到规范市场秩序预防和惩治假冒滥用的行为维护合法使用者的权益如日本《不正当竞争防止法》将假冒商品的行为和使用让人误认商品出处的标志的行为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加以禁止这种立法模式强调了假冒产地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性质侧重于从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利益的角度保护地理标志这种模式的特点一是以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保护正当竞争者的利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其主要价值取向更多体现了社会本位主义二是地理标志的相关权利人其他进行正当竞争的经营者以及消费者都享有禁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这与前面保护模式中规定的只有地理标志的权利人才有权依据知识产权法制止他人的侵权行为不同三是不直接赋予相关主体一项明确具体和积极的专用权而是仅从消极方面对侵权行为进行禁止并责令侵权人承担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责任这种立法模式把地理标志侵权行为视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制止这种模式的优点是强调了地理标志侵权的不正当竞争性质侧重于从保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利益的角度保护地理标志且法律规定简单明了总括性强可有效节约资源但缺点也是显而易见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关于整个市场竞争关系中最基本的法律直接依据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原则来评价行为的正当性这样规定的结果无疑忽视了地理标志权的知识产权性质从实践上看这种模式大多规定得过于宽泛和笼统而且只是从消极方面在权利已经受到侵犯时才出面干预其规定的滞后性和补偿性不利于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和严格执法的力度而采取这种保护模式的国家一般是国内符合地理标志要求的商品较少没有必要对其专门立法进行强有力保护的[7]从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各国有不同的国情所以也分别采取不同的保护模式我们不能妄加评论哪种模式最好因为只有适合本国国情的才是最佳的正因为如此对于地理标志的立法模式国际条约没有作硬性规定即使最近的TRIPS协议也没有要求各个WTO 成员国采用何种特别模式保护地理标志而是由各成员根据本国的社会状况经济发展程度立法需要和法律传统来自主选择因此各国在选择地理标志的保护模式时应正视国情尊重国内现有法律体系因国情不同而选择适合自身的保护模式三我国对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一我国目前地理标志立法保护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就基本法律规定而言迄今为止由于我国尚未建立起一套比较完整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再加之我国的地理标志保护起步晚水平低所以入世前我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对地理标志给予保护而是多集中在行政机关的一些行政决定和管理办法中我国相关的对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依据散见于现行法律中如《产品质量法》第4条规定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9条规定经营者有义务向消费者提供商品的真实产地信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规定禁止经营者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虚假表示《对外贸易法》第27条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对外贸易活动中不得有伪造变造或买卖进出口原产地证明等行为在2001年底九届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已实施的新《商标法》对地理标志进行了较为具体的保护既可以通过该法第3条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来保护地理标志又可以通过第十六条进行保护新《商标法》第3条规定以团体协会或组织名义注册集体商标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业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该条第2款规定对某种商品或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可以注册证明商标用以证明该商品或服务的原产地等因此可以通过注册以上两类特殊商标来保护地理标志此外新《商标法》第16条还规定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地理标志并非来源于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这一规定进一步表明了通过《商标法》对地理标志进行法律保护对假冒地理标志的商标不仅不予注册而且禁止使用除非已经善意取得注册该条还规定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这款规定明确界定了地理标志的含义和内容1999年8月1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了《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之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又制定颁布了《原产地域产品的通用要求》等强制性质量标准给予规定和保护[8]由于我国没有建立一套完整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所以造成目前我国在地理标志保护方面出现不可避免的问题首先在立法方面多个部门均对地理标志制定法规进行管理这既是法律资源的浪费也极易引发相关部门的职权冲突影响行政效率的发挥此外在制度设计上由于立法上的缺陷一些不当使用地理标志的行为合法化相当数量的地理标志被注册为普通商标使得本应属于特定地域内全体生产者共同享有的地理标志权成为个别厂家专有的商标权问题比较突出的就是一些地名商标与地理标志在商标权上的冲突如自南宋以来即享誉四方的金华火腿的金华二字被某食品公司注册成了商标后导致这一地区祖祖辈辈都生产金华火腿的生产者一夜之间便被合法地剥夺了再生产金华火腿的权利而注册人生产的火腿即使与金华火腿风马牛不相及也可堂而皇之地向世人宣称只有他的产品才是正宗的金华火腿其他人生产的金华火腿均系假冒并可请求行政机关帮助打假或诉请法院要求造假者赔偿这显然是不公平的[9] 其次在执法方面现存执法领域内的多头监管管理权力冲突问题也有待妥善解决如除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等法律文件为依据进行有关的行政执法外国家质检总局也在地理标志的相关法律监管中享有一定程度的职权正如有学者所言当前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工作面临的最大困扰来自于管理体制上的冲突现行法律从多角度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这一状况造成的一个负面影响是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管理权限的冲突和碰撞多头监管体制是管理资源的极大浪费也会使权利人在适用有关法律程序时感到无所适从再次在思想意识方面人们保护地理标志法律意识的普遍缺失是现存许多问题的思想根源具体而言法律意识的淡薄在现实中主要有以下表现第一假冒侵权现象比较严重一些不法厂商出于牟取非法利益的动机而假冒他人的地理标志比较常见的是直接假冒商品的原产地如国内某些厂家在其香水产品上标注法国香水字样或在瓷器制品上擅自标示景德镇瓷器而实际上此产品并非来源于该产地第二消费者维权能力差容易成为种种假冒地理标志行为的受害者并为不法行为创造一定的市场空间第三某些具有地理优势的厂家鼠目寸光忽视品牌的潜在价值不关心产品质量信誉的维护为片面追逐经济利益他们通过许可使用或联营等方式允许非原产地的企业使用其地理标志造成地理标志产品质量上良莠不齐最后由于法律意识的缺失以及相应体制的不健全我国对地理标志长期疏于保护以致其中的一些已演变成为同类商品的通用名称产于云南地区的大理石就是典型例证由于长期保护不力大理石已成为同类石材的通用名称以致确实出产于大理地区的大理石也已失去了竞争优势此种无形资产严重流失的教训更凸显了我国加强地理标志保护的必要性和紧迫性[10] 二我国加强地理标志保护的迫切性我国是一个文明古国又是一个农业大国农副土特产品十分丰富符合地理标志的商品较多而且声誉卓著一些传统的工业产品和手工艺品也是实施地理标志保护的重要方面因此注重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最大限度的实现本土知识产权的潜在价值从而为走向世界市场打下良好的基础是国家的法制目标和经济政策所应追求的尽管我国的新商标法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作了明确规定但是其规定还比较原则化而且考虑到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的情势还应不断完善相关的立法这不仅是作为WTO成员所应承担的义务而且也有利于我国对地理标志的国际保护进入新世纪我国迫切要求强化对地理标志的保护1按世贸规则要求加快对地理标志的保护我国已是世贸组织成员国应按照该组织的框架体系加强对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其中也包括按TRIPS 保护地理标志[11]2我国丰富的特色自然资源要求强化对地理标志的保护我国是个有着悠久历史的文明古国地大物博自然资源丰富各具特色的地方产品不断涌现特别是一些农副产品土特产品和工艺品有不少是我国独有的可受地理标志的保护据估计我国仅农副产品一项就有几千种符合地理标志的要求但实际受到地理标志保护的产品比较少而迄今为止欧盟已有五百多种商品被列入了地理标志的保护范围因此我国应加快对地理标志的相关保护3地理标志保护对提升我国产品竞争力有着重要作用由于地理标志具有表明商品来源保证品质及广告促销的作用因此不仅地理标志所有权人及商品的经销商都可从地理标志的使用中获得巨大的经济利益而对于消费者而言认准地理标志并且按其标准购物可以获得一定的品质保证可以维护自。
毕业论文-地理标志的刑法保护
- - -.目录摘要1关键词1前言11 我国地理标志权刑法保护上的缺陷22 我国进行地理标志权刑法保护的必要性33 加强地理标志权刑法保护的思考43.1 刑法典与商标法应尽快明确对地理标志权的刑事保护43.2 条件成熟时可考虑设立侵犯地理标志权的专项罪名53.3 自由刑轻刑化,提高财产刑地位63.4 加强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司法机关的协作配合6结语6致谢7参考文献8英文摘要、关键词9地理标志的刑法保护[摘要]地理标志既是产地标志,也是质量标志,更是一种知识产权,它的出现,源于消费者对特色产品的消费需求和生产者对特色产品生产地域的保护需求。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地理标志刑法保护的欠缺问题愈加凸现。
我国刑法规制的滞后性,导致现行刑法对严重侵犯地理标志权行为的制裁显得捉襟见肘。
本文通过分析地理标志保护的由来和定义,我国目前对地理标志权法律保护的现状、及刑法介入地理标志权保护的必要性,进而提出一些思考与建议。
首先,应尽快明确刑法典与商标法对地理标志权的刑事保护,其次,条件成熟时可考虑设立侵犯地理标志权的专项罪名,再次,自由刑轻刑化,提高财产刑地位。
最后,加强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司法机关的协作配合。
[关键词]地理标志;刑法;保护。
前言地理标志,是由“原产地名称”逐步发展而来的,在国际上被广泛运用于农副土特产品、传统的工业产品和手工艺品等诸多领域。
[1]我国《商标法》规定:地理标志是指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地理标志既是产地标志,也是质量标志,更是一种知识产权,它的出现,源于消费者对特色产品的消费需求和生产者对特色产品生产地域的保护需求。
[2]我国现有的地理标志保护呈现多样化,这种多样化既表现为提供保护的有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多个法律,又体现为各法律保护的角度和层次不同。
在地理标志的多方位保护中,商标法是一种完整的民事权利保护,居主导地位。
论地理标志权的特性和法律保护
产 地 名 称 及 其 国 际 注册 的 里 斯 本 协 定 》中 “ 产 地 原
名 称 ” 内 涵 一 致 。因此 地 理 标 志 又 被 是 地 理 标 志 的 一 般 功 能 ,品 质 功 能 才 是 地 理标 志 最 本 质 的特 征 , 即地 理 标 志 能 够 表 明 被 标 志产 品 的 一 定 品质 。 根 据 公 约 和 法 律 的 规 定 , 理 标 志 除 表 明 商 品 来 源 于 “ 地 ” 外 , 必 地 某 之 还
须 表 明 该 商 品 不 同 于 异 地 商 品 的特 定 质 量 、 信 誉 或 者 其 他 特 征 是 由 “ 地 ”的 自然 因 素 或 者 人 文 因 某 素 所 决 定 。如 中 国 “ 德 镇 的 陶瓷 ”产 品 、 疆 的 景 新 “ 尔 勒 香 梨 ”之 所 以 “ 众 不 同 ”而 被 消 费 者 青 库 与 睐 , 因 为 这 些 产 品 的制 造 与 产 地 的 “ 是 自然 因素 或 人 文 因素 ” 着 密 切 的关 系 , “ 尔 勒 香 梨 ” 特 有 如 库 独
志 和 地 理 标 志 权 的 概 念 与 特 征 , 点 讨 论 了我 国新 商 标 法 对 地 理 标 志 的 保 护 规 定 , 出 不 足 并 提 出 自 己的 建议 。 重 指 关 键 词 : 理 标 志 ; 理 标 志 权 ; 性 ; 律 保 护 地 地 特 法
中图分类 号 :F 1 D 4
V0 _ 7 No 5 l1 .
S o. 0 e 20 2
论 地 理 标 志 板 的 辅 牲 和 法 律 保 护
熊 英
( 京 工 商 大 学 法 学 院 , 京 1 0 3 北 北 0 0 7)
摘
要 : 国新 《 我 商标 法》 加规 定 了“ 增 地理 标 志” 但 有 关规 定仍存 在 不足 。本 文通过 比较 的 方法介 绍并 分析 了地理 标 ,
法律对地理标志是如何进行保护的
法律对地理标志是如何进⾏保护的我国新对地理标志的保护(⼀)、新商标法明确了地理标志的《保护⼯业产权巴黎公约》与TRIPs协议都把地理标志作为知识产权的⼀种,明确要求各成员予以保护,但都没有讲明成员国该⽤何种形式来保护。
世界各国对地理标志的保护采⽤的法律形式有多种,如⽤商标法、特别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在商标法修改之前,⼤家众说纷纭,有的主张⽤商标法来保护。
有的主张⽤特别法强制注册来保护。
商标法的修改给这场争论下了结论。
⾸先,对地理标志的保护采取强制注册登记的观点,不仅直接与现有的保护地理标志的法律相违背,冲击现有的注册和保护制度,⽽且是⼀种以公权⼒不恰当的⼲预市场经济的⾏为。
⑥其次,利⽤现有的制度保护地理标志⽐创建崭新的制度当然容易的多。
⑦采⽤商标对地理标志进⾏保护,即是对这种私权的尊重,⼜符合⽬前世界上⼤多数国家都⽤商标来保护的国际惯例。
(⼆)、应引起关注的问题在我国有30多个地理标志已被注册为普通商标,这些地理标志都被⼀个企业垄断使⽤。
但地理标志毕竟是与普通商标有区别的。
商标的作⽤在于使公众识别出商品的⽣产者,以区别不同⽣产者⽣产的同类商品。
⽽地理标志则使该产地与其他地⽅⽣产的同类商品区别开来。
所以,地理标志在使⽤时应注意其与普通商标的不同,即使其已被注册为普通商标。
如,“青岛啤酒”是被注册为普通商标的地理标志,提到“青岛”啤酒,⼤家⾃然的把此啤酒的质量、特点与青岛特定的地理环境相联系,也就是说,⼤家选择此啤酒是因为它来⾃青岛。
但是,现在青岛啤酒集团公司⼜在上海⽣产“青岛”啤酒,当然产地表明是上海,但公司的利⽤“青岛”这⼀块商标作⼤市场的本意往往难以实现。
即使暂时取得好的市场,从长远来看,这也是⼀种危险的决策,⽆疑是饮鸩⽌渴。
因为,使⾮产于此地的产品标上此地理标志,是地理标志的滥⽤,长期如此滥⽤后,此地理标志便会淡化,其识别性不再象以前那样明显。
多少年后,⼜有多少⼈能把这种啤酒与青岛特定的地理环境相联系?由以上分析可见,注册为普通商标的地理标志,更应该被好好利⽤,从⽽使这⼀由多少代⼈铸成的标志保持其显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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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地理标志权的法律保护
目前,中国尚未由最高立法机构制定颁布专门的“地理标志法”,对地理标志权的保护散见于中国的《商标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地理标志产品管理规定》、《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等行政规章。
地理标志与地理标志使用权
地理标志,又称原产地名称,属于区别性标志的范畴。
根据我国新修订的《商标法》第16条第2款的规定,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有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地理标志权包涵特定地域的行业组织或法人依法对经
注册登记的产品地理标志(原产地名称)获得占有、许可使用与监督的权利以及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域范围内同类同
质产品生产者在自己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的权利,即地理标志许可使用权。
但地理标志也可以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注册,注册事宜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负责。
我国《商标法》
第16条的规定,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地理标志权的保护特点
――地理标志权的行使限制性
首先,其不允许任何特定经营者将某一经过认证的地理标志作为自己专有的普通商标使用或注册;其次,只要产品的产地与地理标志相吻合,而且产品本身的质量达到既定的标准,则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域范围内的同类产品的生产者在办理相关手续后都可以使用该地理标志。
――地理标志权不具有可转让性
只有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域范围内的同类产品的生产者才可获得许可使用该地理标志的机会,非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域范围内的产品生产经营者绝不允许使用该地理标志。
――地理标志权具有相对的永续性
只要地理标志权人持续在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域范围内进行同一产品的生产经营且产品质量一直达到既定标准要求,就不会丧失其地理标志权,除非原注册登记机关依法废除已经授予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或者自然地理环境变化,否则特定地域的产品生产者所共有的地理标志也不会自动进入特定地域之外的公有领域或者灭失。
诉讼时效
地理标志权作为知识产权中的一项权利,且常与商标权相耦合,则其受到保护的诉讼时效应与商标权的诉讼时效相一致。
根据中国《民法通则》135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10月16日施行)第18条的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时效应为2年,自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行政法律保护
2005年,由中国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制定发布的《地理标志产品管理规定》,第一次在中国正式建立了较为独立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
由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发布的自2007年1月30日起施行的《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又使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得到了补充与丰富。
据《产品质量法》第5条和第53条的规定,在中国境内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否则由质检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责令伪造者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4项和第20条的规定,禁止经营者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以伪造产地、对产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方式进行不正
当竞争活动。
对违法者,将按照根据中国《产品质量法》第53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民事法律保护
――权利主体
由于地理标志权有着与人们常讲的一般知识产权所不
同的权利属性,因而,产生了权利保护主体适格的问题。
只有地理标志注册人才有权寻求法律追究违法侵害地理标志
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保护方式
1、诉前禁止令及财产保全/证据保全
关于诉前财产保全和禁止令,在有证据证明他人已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情况下,地理标志权人可以依法在起诉前(至正式起诉之日不超过30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具体措施包括法院依申请发布临时禁令,裁定诉前采取财产保全等。
依中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法院接受诉前财产保全及/或证据保全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经送达后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这些都符合TRIPs协议第50条规定的精神,即司法当局有权采取有效地临时措施防止任何延误给权利人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或证据灭失。
但是,如果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将依法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2、追究民事责任
根据中国《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商标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地理标志权人在其地理标志注册所有权及其地理标志专用许可权受到不法侵害时,可诉求有管辖权的法院依法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还可以提请法院依职权作出罚款、收缴侵权商品、伪造的地理标志专用标识和专门用于生产侵权商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财物的民事裁定。
至于侵犯地理标志专用权的赔偿数额如何确定的问题,由于地理标志有的被注册为证明商标,有的则没有,因而侵犯地理标志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一般按照中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的规定和司法惯例执行,即:首先,按权利人的实际损失计算;其次,若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再加上被侵权人所支付的用于制止侵权行为的交通费、调查费、鉴定费、适当的
律师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刑事法律保护
由于中国目前还没有一部专门的地理标志权保护法,而《刑法》中也没有设定“假冒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识罪”,因此,对事实上严重侵害地理标志权利的直接刑事制裁法条尚是空白,但国际上很多国家特定地域的行业协会或类似组织通常将本地特色产品的地理标志注册为证明商标,从而援引或适用刑法中有关保护注册商标权利的法条规定来保护地理标志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