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地理标志权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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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地理标志权的法律保护

关于中国地理标志权的法律保护

关于中国地理标志权的法律保护

第一篇:关于中国地理标志权的法律保护

关于中国地理标志权的法律保护

目前,中国尚未由最高立法机构制定颁布专门的“地理标志法”,对地理标志权的保护散见于中国的《商标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地理标志产品管理规定》、《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等行政规章。

地理标志与地理标志使用权

地理标志,又称原产地名称,属于区别性标志的范畴。根据我国新修订的《商标法》第16条第2款的规定,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有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地理标志权包涵特定地域的行业组织或法人依法对经注册登记的产品地理标志(原产地名称)获得占有、许可使用与监督的权利以及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域范围内同类同质产品生产者在自己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的权利,即地理标志许可使用权。

但地理标志也可以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注册,注册事宜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负责。我国《商标法》第16条的规定,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地理标志权的保护特点

――地理标志权的行使限制性

首先,其不允许任何特定经营者将某一经过认证的地理标志作为自己专有的普通商标使用或注册;其次,只要产品的产地与地理标志相吻合,而且产品本身的质量达到既定的标准,则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域范围内的同类产品的生产者在办理相关手续后都可以使用该地理标志。

关于中国地理标志权的法律保护

关于中国地理标志权的法律保护

对于中国地理标记权的法律保护

当前,中国还没有由最高立法机构拟订公布特意的“地

理标记法”,对地理标记权的保护散见于中国的《商标法》、《产质量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花费者权益保护法》、《出入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例以及《地理标记

产品管理规定》、《地理标记产品专用标记管理方法》等行

政规章。

地理标记与地理标记使用权

地理标记,又称原产地名称,属于差别性标记的范围。依

据我国新订正的《商标法》第 16 条第 2 款的规定,地理标记

是指标示某商品根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用或许

其余特点,主要有该地区的自然要素或许人文要素所决定的标记。

地理标记权海涵特定地区的行业组织或法人依法对经

注册登记的产品地理标记(原产地名称)获取据有、同意使

用与监察的权益以及地理标记所标示的地区范围内同类同质

产品生产者在自己产品上使用地理标记的权益,即地理标记

同意使用权。

但地理标记也能够作为证明商标或许集体商标明册,注

册事宜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负责。我国《商标法》

第16 条的规定,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记,而该商品并不是根源于该标记所标示的地区,误导民众的,不予注册并严禁使用;可是,已经好心获得注册的连续有效。

地理标记权的保护特点

――地理标记权的履行限制性

第一,其不一样意任何特定经营者将某一经过认证的地理标记作为自己专有的一般商标使用或注册;其次,只需产品的产地与地理标记相符合,并且产品自己的质量达到既定的标准,则地理标记所标示的地区范围内的同类产品的生产者在办理有关手续后都能够使用该地理标记。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5.06.07

•【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8号

•【施行日期】2005.07.15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商标与相关标识,商标使用与管理

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78号)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经2005年5月1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5日起施行。

局长李长江

二00五年六月七日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保护我国的地理标志产品,规范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和专用标志的使用,保证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和特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包括:

(一)来自本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

(二)原材料全部来自本地区或部分来自其他地区,并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对地理标志产品的申请受理、审核批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各地质检机构)依照职能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

第五条申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应依照本规定经审核批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必须依照本规定经注册登记,并接受监督管理。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实施细则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实施细则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实施细则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实施细则是指对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规定的具

体实施细则,其目的是为了促进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和开发,维护地理标

志产品的质量和声誉,保护地理标志权益人的合法权益,推动地理标志产

品产业的发展。以下是对该实施细则的详细解读。

第一部分:地理标志产品的界定和分类

该部分主要对地理标志产品的概念和分类进行界定和解释。地理标志

产品是指以地理名称作为产品名称的商品,具有地理特征和地理环境对产

品品质、声誉和其他特征的根本影响。地理标志产品分为两类:地理标志

名产、地理标志特产。地理标志名产是指历史悠久、产地广泛、有一定影

响力的地理标志产品;地理标志特产是指地理标志产品在特定地域内,因

当地特殊的地理环境和传统工艺而具有特殊质量和独特风味的产品。

第二部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主体和机构

该部分规定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主体和机构。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

主体是地理标志权益人,即享有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权益的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机构是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管理机构,由政府主管部门设立,负责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管理和监督。

第三部分:地理标志产品的申请和审查

该部分详细说明了地理标志产品的申请和审查程序。地理标志产品的

申请必须由地理标志权益人向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书须

包括产品的名称、产地、特征、工艺等相关信息。地理标志产品的审查由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机构负责,审查主要包括对产品的地理特征和与其

他地理标志产品的区别程度的评估。

第四部分:地理标志产品的授权和管理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保护我国的地理标志产品,规范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和专用标志的使用,保证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和特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包括:

(一)来自本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

(二)原材料全部来自本地区或部分来自其他地区,并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对地理标志产品的申请受理、审核批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各地质检机构)依照职能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

第五条申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应依照本规定经审核批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必须依照本规定经注册登记,并接受监督管理。

第六条地理标志产品保护遵循申请自愿,受理及批准公开的原则。

第七条申请地理标志保护的产品应当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的要求,对环境、生态、资源可能产生危害的产品,不予受理和保护。

第二章申请及受理

第八条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机构或人民政府认定的协会和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第九条申请保护的产品在县域范围内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跨县域范围的,由地市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跨地市范围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

论中国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及其完善

论中国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及其完善

论中国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及其完善

我国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始于20世纪90年代,起步较晚。在保护模式上采用商标法,专门法和其他法律相结合的混合保护模式,但由于现行法律法规的不协调及各行政部门之间管理权限的冲突,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存在诸多缺陷。从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入手,提出切实可行的完善措施,力争为我国的地理标志提供全面有力的法律保护,最大限度地发挥其价值。

标签: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商标法

一、有关地理标志的基本问题

(一)法律文件中关于地理标志概念的表述

“地理标志”的概念最早出现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其定义为:地理标志是用于商品上的,具有特殊地理来源并且与原本产地相关的品质或声誉的标志。后来,随着WTO的影响不断加深,世界各国越来越倾向接受1994年4月15日签署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定义:来源于成员国或成员国的某个地区或地方的产品标记,该产品的特定品质、声誉或其它特点基本归因于该产品的地理来源。我国《商标法》也直接援用了TRIPS协议中的定义方式。新《商标法》第16条第12款将地理标志定义为“是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为因素所决定的标志”。这两个定义大体上是一致的。

(二)加强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现实意义

我国有着几千年的农业文明史,独特的地理气候条件和文化背景孕育了许多独具特色的地理标志产品。因此,加强我国地理标志尤其是农业地理标志保护具有重要意义。首先,加强地理标志保护有利于发展特色经济和农村经济,进而提高农产品的市场化和组织化程度。同时地理标志还为特定区域的相关企业实施品牌战略提供了一个基础,企业可以以地理标志产品为依托,推行“地理标志+龙头企业+农户”模式[1]。积极培育地方主导产业,开发利用优质特色农产品资源。其次,加强地理标志的保护有利于提升我国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地理标志的有效保护有利于形成标准规范生产,保证产品质量,创造民族品牌,打破西方国家的种种贸易壁垒,进而进一步提升我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地理标志保护和运用“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地理标志保护和运用“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地理标志保护和运用“十

四五”规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

•【公布日期】2021.12.31

•【文号】国知发保字〔2021〕37号

•【施行日期】2021.12.3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商标使用与管理

正文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地理标志保护和运用“十四五”

规划》的通知

国知发保字〔2021〕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各地方有关中心,国家知识产权局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商标局,局其他直属单位、各社会团体:

现将《地理标志保护和运用“十四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1年12月31日地理标志保护和运用“十四五”规划

地理标志是重要的知识产权,是促进区域特色经济发展的有效载体,是推进乡村振兴的有力支撑,是推动外贸外交的重要领域,是保护和传承传统优秀文化的鲜活载体,也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资源。中国拥有悠久的历史和深厚的文化积淀,地理标志资源丰富。为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

年)》《“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提升地理标志保护和运用水平,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地理标志保护工作,对地理标志保护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部署。“十三五”时期,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和运用工作取得重要进展,按照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实现了原产地地理标志的集中统一管理。地理标志制度不断完善,修订《国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商标审查审理指南》,发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有效发挥《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和管理办法》作用,地理标志工作朝着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严格保护的方向持续迈进。注册认定工作稳步推进,截至“十三五”末,我国累计保护地理标志产品2391个,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市场主体达到9479家,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达到6085件,专用标志使用市场主体年直接产值超过6000亿元。建成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16个。地理标志运用效益显著,地理标志运用促进工程落地生根。地理标志保护国际合作取得重要进展,中欧地理标志保护与合作协定签署生效。

地理标志管理规章制度

地理标志管理规章制度

地理标志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了加强对地理标志的保护,规范地理标志管理行为,促进地理标志的利用和推广,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国地理标志的管理。

第二章地理标志的定义和分类

第三条地理标志的定义

地理标志是指商品或服务上的标识,用以表示该商品或服务的地理来源与特征。

第四条地理标志的分类

地理标志可分为农产品地理标志、工艺美术地理标志、地理标志商标等。

第三章地理标志管理机构

第五条地理标志管理机构的设立

设立国家地理标志管理机构,负责地理标志的保护与管理工作。

第六条地理标志管理机构的职责

地理标志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 1. 制定地理标志保护与管理的政策、规划和标准; 2. 审核地理标志的申请,对符合条件的地理标志进行认定; 3. 组织开展地理标志的宣传推广活动; 4. 监督和管理地理标志的

使用情况; 5. 处理地理标志侵权纠纷; 6. 其他与地理标志保护管理相

关的职责。

第四章地理标志的保护

第七条地理标志的保护措施

1.地理标志享有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许可擅自使用

地理标志;

2.地理标志的权属归提交申请的单位或个人所有;

3.地理标志的使用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

第八条地理标志的申请和认定

1.申请地理标志的单位或个人需要提交相关材料和证明;

2.地理标志的申请经地理标志管理机构审查通过后,进行公示并正

式认定。

第九条地理标志的监督管理

地理标志管理机构对地理标志的使用进行监督,发现违规使用的地

理标志,依法予以查处,保护地理标志的权益。

第十条地理标志的维权

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

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

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

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

地理标志是⼀种新兴的知识产权,具有巨⼤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我国在界定地理标志的概念时在很⼤程度上借鉴了TRIPS协议的相关规定。《商标法》第⼗六条第⼆款规定:“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然因素或者⼈⽂因素所决定的标志。”。地理标志不仅表明产品的来源,还与产品的质量、信誉有关。地理标志可以由确切的地名构成,也可以由其他具有地理含义的符号或图形构成。

因地理标志与其他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不同,故其具有以下三个特征:第⼀,地域性,即只能在与特定地理环境有关的特定地⽅的特定产品上使⽤;第⼆,商品来源识别性,地理标志通常由地理名称和产品名称构成,或者直接由地理名称构成,表明产品来源;第三,品质证明性,地理标志反映了特定地⽅的特定⾃然因素或者⼈⽂因素,该产品具有该地特殊地理环境所形成的特殊品质,是其他同类产品所⽆法具有的,因⽽,是⼀种品质证明。从前述三个特征,可以总结出地理标志的三个功能:识别功能、商誉承载功能、品质保障功能。

⽬前,我国在知识产权领域内主要通过两种途径对地理标志进⾏保护:⼀是商标法保护,现⾏《商标法》第16条对地理标志作了⾮常明确的规定:“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该商品并⾮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使⽤;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商标法实施条例》第6条中,规定地理标志可以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是专门⽴法保护,2005年国家质量监督局制定颁布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即为保护地理标志的专门法。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规定完整版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规定完整版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管理规定

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07/3/19点击次数:3735次

【字体:大中小】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地理标志的保护,维护地理标志注册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以下简称专用标志)的使用,促进地理标志产品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专用标志,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为地理标志产品设立的专用标志,用以表明使用该专用标志的产品的地理标志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

第三条专用标志的基本图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中英文字样、中国地理标志字样、GI的变形字体、小麦和天坛图形构成,绿色(C:60M:0Y:

100K:0;C:100M:0Y:100K:50)和黄色(C:0M:20Y:100K:0)为专用标志的基本组成色。

第四条已注册地理标志的合法使用人可以同时在其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该专用标志,并可以标明该地理标志注册号。

第五条专用标志使用人可以将专用标志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

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第六条使用专用标志无需缴纳任何费用。

第七条专用标志应与地理标志一同使用,不得单独使用。

第八条地理标志注册人应对专用标志使用人的使用行为进行监督。专用标志应严格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颁布的专用标志样式使用,不得随意变化。

第九条专用标志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保护的官方标志,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专用标志实施管理。对于擅自使用专用标志,或者使用与专用标志近似的标记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内容与方法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内容与方法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内容与方法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是指通过法律手段和措施保护具有特定地理区域特

色的产品不受侵权行为的保护措施。其主要目的是维护地理标志产品的独

特性、地域性和知名度,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护消费者权益。地理标志产品

保护的内容和方法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保护内容:

1.地理标志的注册保护: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首要手段是通过国家法

律制度来实现。国家可以成立地理标志注册机构,负责对具有特殊地理区

域特色的产品进行注册和保护,确保其在市场上的合法地位。地理标志的

注册保护可以使相关产品在市场上享有法定的独占地位,防止其他地区的

产品冒用或仿冒该地区的地理标志。

2.法律的保护:除了地理标志的注册保护之外,国家还可以通过相关

法律法规对地理标志产品进行综合保护。这些法律可以包括知识产权法、

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等,以确保地理标志产品在市场上的权益得到

有效的保护。

3.品牌建设和推广: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还包括品牌建设和推广。地理

标志产品的品牌建设可以通过宣传和推广活动来实现,提高地理标志产品

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从而增加市场份额和影响力。国家可以对地理标志产

品的品牌建设给予支持和资金等方面的帮助,以促进地理标志产品的发展。

4.监督和维权机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和维权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侵权行为。国家可以设立专门的机构来监督和检查市

场上的地理标志产品,对侵权行为进行打击和处理。同时,国家也可以建

立起完善的维权机制,为受侵权的地理标志产品提供法律援助和维权服务。

二、保护方法:

1.地理标志的合法注册:地理标志产品要享受法律保护,首先需要在

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研究

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研究

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研究

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研究

随着消费者对农产品品质和品牌的关注度不断提高,农产品地理标志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农产品地理标志是指因其特定地理环境、气候、土壤、水源等自然条件和人类因素培育出来的具有地域特色、品质特优、名誉度高、历史悠久的特定农产品的标志,是一种重要的农产品品牌保护措施。因此,对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我国于2013年颁布了《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并在2016年修订完善,为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申请、查询、管理等提供了规范化的程序和制度保障。同时,也发布了一些涉及农产品地理标志案例的地理标志产品备案公告,帮助消费者进行鉴别和购买。

以下是我国三个典型的农产品地理标志案例。

一、安徽黄山毛峰茶地理标志

安徽黄山毛峰茶是中国十大名茶之一,源于黄山北麓新安江流域,茶园海拔600-1300米,山峰叠嶂,云雾缭绕,水源由新安江汇集而成,气候湿润,适度的阳光照射,这种自然环境形成了黄山毛峰茶独特的品质和口感。因为黄山毛峰茶高品质,声誉卓著,被授予了地理标志。该标志是地域标志中的一种,为黄山毛峰茶的生产和销售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广西龙胜苗族自治县柚子地理标志

广西龙胜苗族自治县柚子由于其独特的品种、生长环境、管理技术等因素,成为了广西特有的一种优质水果。2001年,该种柚子被授予地理标志。龙胜柚子的独特之处在于它生长在具备高山地形和亚热带气候的区域,具有特殊的口感和品质。自柚子获得了地理标志后,当地政府加强了对柚子的种植、生产和销售进行管理,由此保护了消费者的利益。

地理标志保护实施方案

地理标志保护实施方案

地理标志保护实施方案

地理标志是指由于地理环境、自然条件和人类因素形成的,赋予产品某种特定

质量、声誉或其他特征的标志。地理标志保护是指对地理标志产品进行法律保护,防止他人未经授权使用地理标志,以保障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和声誉。为了有效实施地理标志保护,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实施方案至关重要。

首先,需要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政府应当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地理

标志的定义、保护范围、申请条件、使用规定、监督管理等内容,为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提供法律依据。同时,需要加强对地理标志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解读,提高社会公众对地理标志保护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其次,要加强地理标志产品的认证管理。建立健全的认证机构,对申请地理标

志保护的产品进行认证审核,确保其符合地理标志的相关要求。同时,加强对地理标志产品的监督检查,防止假冒伪劣产品对地理标志产品形象和声誉造成损害。

另外,需要加强地理标志产品的宣传推广。政府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如举办地

理标志产品展览、举办地理标志产品推介会、开展地理标志产品宣传活动等,提升地理标志产品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扩大其市场份额,增加其经济效益。

此外,需要加强与地理标志相关的国际合作。可以通过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合作,共同推动地理标志保护国际化进程,加强地理标志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促进地理标志产品的国际贸易合作。

最后,要建立健全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地理标志产品的

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地理标志产品的合法权益。同时,建立健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投诉举报机制,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工作。

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

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

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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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地理标志是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国际社会缔结了专门的国际公约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国外立法主要采用商标法、专门立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三种模式保护地理标志。我国地理标志保护体制需要进一步完善,应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地理标志保护框架。

[关键词]地理标志知识产权保护

地理标志是世界贸易组织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的三大议题之一<1>,也是目前我国知识产权领域中关注的热点问题。对地理标志进行法律保护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本文从地理标志的法律属性、地理标志的国际保护以及对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的建议三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地理标志的法律属性

地理标志(geographical indications),又称原产地标记,是指标示出某商品来源于某一地域内,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与该地理来源相关联的一种标志。从此定义中可以反映出地理标志所具有的内涵;其一,地理标志的地理名称具有真实性,标明了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来源地。地理名称必须是真实存在的,不是虚构的。其二,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商品具有独特的品质、声誉或其他特点。如西湖龙井,具有色翠、香郁、味醇、形美的品质和特性,被誉为“吸其一口,留香三日”。其三,地理标志与其所标示商品的特定质量或特色密切相关,它具有识别同类其它产品的功能。一般地理名称之所以能发展成地理标志,关键是因为产品的特定质量是由产地内的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决定的。如新疆哈密瓜,产于我国新疆地区,由于该地区独特的自然条件和地理位置以及特殊的工艺等因素,决定了新疆哈密瓜特殊的品质。

地理标志产业的政策保障与扶持措施

地理标志产业的政策保障与扶持措施

地理标志产业的政策保障与扶持措施概述:

地理标志是指一种特定地区的产品或商品,具有特定的地理环境、人文历史和

传统技艺等特征,因此具有独特的品质和特点。地理标志产业的发展对于保护地方特色、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提高农民收入具有重要意义。为了推动地理标志产业的发展,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保障与扶持措施。

一、法律保障

地理标志产业的发展离不开法律的保护。我国于2000年颁布了《地理标志保

护条例》,明确了地理标志的定义、保护范围和保护措施等内容。该条例为地理标志产业提供了法律保障,保护了地理标志产品的知识产权,防止假冒伪劣产品的出现。

二、注册认证

地理标志产业的核心是地理标志产品的注册认证。政府通过设立专门的机构,

对申请地理标志认证的产品进行审核和核准。通过注册认证的地理标志产品,可以获得法律保护,同时也能够提高产品的知名度和信誉度,有利于产品的销售和推广。

三、财政支持

政府对地理标志产业给予了一定的财政支持。一方面,政府通过设立专项资金,对地理标志产业进行资金扶持,支持地理标志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推广。另一方面,政府还为地理标志产业提供税收优惠政策,减轻企业的负担,鼓励其发展壮大。四、市场推广

政府通过组织各类展览会、推介会和品牌推广活动等,为地理标志产业提供市

场推广的机会。政府还通过与电商平台合作,为地理标志产品提供线上销售的渠道,

拓宽产品的销售渠道。同时,政府还鼓励企业参加国内外展览会,提升产品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五、技术支持

地理标志产业的发展需要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管理经验。政府通过设立专门的技术支持机构,为地理标志产业提供技术咨询、技术培训和技术研发等服务。同时,政府还鼓励企业与科研机构合作,共同开展科研项目,提升地理标志产品的技术含量和竞争力。

地理标志保护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地理标志保护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地理标志保护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地理标志保护工作是指通过法律、政策和管理措施,保护具有地理标志的产品的原产地特征和质量特性,维护地理标志的独特性和知名度。以下是关于地理标志保护工作的十个建议和意见。

1. 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国家应建立地理标志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明确地理标志的定义、保护范围和程序,加强对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为地理标志保护提供法律保障。

2. 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加大对地理标志产品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销售和传播行为,维护地理标志产品的声誉和市场秩序。

3. 建立地理标志认证机构:建立独立的地理标志认证机构,负责地理标志产品的认证工作,确保认证程序公正透明,提高地理标志产品的可信度和市场竞争力。

4. 加强宣传和推广: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加强对地理标志产品的宣传和推广,提高公众对地理标志的认知度和认可度,增加地理标志产品的市场需求。

5. 建立地理标志产品品牌:通过品牌建设,提升地理标志产品的形象和知名度,打造具有地理标志的产品的独特价值,增加品牌溢价和市场份额。

6. 加强国际合作: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地理标志保护机构的合作,共同推进地理标志保护工作,促进地理标志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和影响力。

7. 建立地理标志产品溯源体系:建立地理标志产品的溯源体系,记录和追踪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加工和流通过程,确保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8. 加强培训和技术支持:加强对地理标志保护相关人员的培训和技术支持,提高其对地理标志保护工作的专业素养和能力水平。

9. 政府支持地理标志产品发展:政府应加大对地理标志产品的扶持力度,提供资金、政策和市场支持,促进地理标志产品的发展和壮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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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地理标志权的法律保护

目前,中国尚未由最高立法机构制定颁布专门的“地理标志法”,对地理标志权的保护散见于中国的《商标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地理标志产品管理规定》、《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等行政规章。

地理标志与地理标志使用权

地理标志,又称原产地名称,属于区别性标志的范畴。根据我国新修订的《商标法》第16条第2款的规定,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有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地理标志权包涵特定地域的行业组织或法人依法对经

注册登记的产品地理标志(原产地名称)获得占有、许可使用与监督的权利以及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域范围内同类同

质产品生产者在自己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的权利,即地理标志许可使用权。

但地理标志也可以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注册,注册事宜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负责。我国《商标法》

第16条的规定,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地理标志权的保护特点

――地理标志权的行使限制性

首先,其不允许任何特定经营者将某一经过认证的地理标志作为自己专有的普通商标使用或注册;其次,只要产品的产地与地理标志相吻合,而且产品本身的质量达到既定的标准,则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域范围内的同类产品的生产者在办理相关手续后都可以使用该地理标志。

――地理标志权不具有可转让性

只有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域范围内的同类产品的生产者才可获得许可使用该地理标志的机会,非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域范围内的产品生产经营者绝不允许使用该地理标志。

――地理标志权具有相对的永续性

只要地理标志权人持续在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域范围内进行同一产品的生产经营且产品质量一直达到既定标准要求,就不会丧失其地理标志权,除非原注册登记机关依法废除已经授予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或者自然地理环境变化,否则特定地域的产品生产者所共有的地理标志也不会自动进入特定地域之外的公有领域或者灭失。

诉讼时效

地理标志权作为知识产权中的一项权利,且常与商标权相耦合,则其受到保护的诉讼时效应与商标权的诉讼时效相一致。根据中国《民法通则》135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10月16日施行)第18条的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时效应为2年,自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行政法律保护

2005年,由中国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制定发布的《地理标志产品管理规定》,第一次在中国正式建立了较为独立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由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发布的自2007年1月30日起施行的《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又使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得到了补充与丰富。据《产品质量法》第5条和第53条的规定,在中国境内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否则由质检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责令伪造者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4项和第20条的规定,禁止经营者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以伪造产地、对产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方式进行不正

当竞争活动。对违法者,将按照根据中国《产品质量法》第53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民事法律保护

――权利主体

由于地理标志权有着与人们常讲的一般知识产权所不

同的权利属性,因而,产生了权利保护主体适格的问题。只有地理标志注册人才有权寻求法律追究违法侵害地理标志

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保护方式

1、诉前禁止令及财产保全/证据保全

关于诉前财产保全和禁止令,在有证据证明他人已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情况下,地理标志权人可以依法在起诉前(至正式起诉之日不超过30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具体措施包括法院依申请发布临时禁令,裁定诉前采取财产保全等。依中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法院接受诉前财产保全及/或证据保全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经送达后应当立即开始执行。这些都符合TRIPs协议第50条规定的精神,即司法当局有权采取有效地临时措施防止任何延误给权利人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或证据灭失。但是,如果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将依法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2、追究民事责任

根据中国《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商标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地理标志权人在其地理标志注册所有权及其地理标志专用许可权受到不法侵害时,可诉求有管辖权的法院依法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还可以提请法院依职权作出罚款、收缴侵权商品、伪造的地理标志专用标识和专门用于生产侵权商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财物的民事裁定。

至于侵犯地理标志专用权的赔偿数额如何确定的问题,由于地理标志有的被注册为证明商标,有的则没有,因而侵犯地理标志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一般按照中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的规定和司法惯例执行,即:首先,按权利人的实际损失计算;其次,若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再加上被侵权人所支付的用于制止侵权行为的交通费、调查费、鉴定费、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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