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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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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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知识问答单选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时间为()① 2007年4月5日② 2008年5月1日2、《条例》发布机构为()①国务院②全国政务公开工作小组3、《条例》内容包括()章()条()①五 38 ②六 404、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是()①国务院办公厅②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5、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① 15 ② 206、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① 15 ② 207、(同上)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个工作日。

()① 15 ② 208、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公布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① 1月31日前② 3月31日前9、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①不可以②可以10、政务公开的提出体现了公开的责任制度,它一般由()负责。

()①公开办②相关责任部门、科室(人)多选题:1、《条例》出台的意义()①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②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③促进依法行政④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2、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是()①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②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③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④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3、《条例》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主要是()①行政机关②党群机关③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④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公共企事业单位4、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的原则()①公正②公平③便民④省事5、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①国家安全②公共安全③经济安全④社会稳定6、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①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②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③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④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7、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有:()①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②财政预算、决算报告③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④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8、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①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②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③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④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9、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重点内容有()①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②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③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④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10、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是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的办公厅(室)主管本系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能是:(一)办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第五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第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是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的办公厅(室)主管本系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能是:(一)办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第五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考试知识题库(选择题+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考试知识题库(选择题+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考试知识题库(选择题+答案)(55 题,单选33题,多选22 题)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经国务院第165 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年5 月1 日起施行。

A.2006B.2007C.2008D.2009答案:C.2008关键词:信息公开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8 条2.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A.透明度B.效率C.认同度D.质量答案:A.透明度关键词:信息公开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 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A.履行义务B.履行职责C.行政执法D.调查答案:B.履行职责关键词:信息公开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 条4.()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A.国务院法制机构B.国务院统计主管部门C.国务院办公厅D.国务院监察部门答案:C.国务院办公厅 关键词:信息公开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 3 条5.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 度,并指定()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A.专人B.机关主要负责人C.法制机构答案:D.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关键词:信息公开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6.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

A. 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B •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C •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D.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答案: A.B.C.D. 关键词:信息公开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 4 条7.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 )的原则。

信息公开条例

信息公开条例

信息公开条例
《信息公开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规》的一部分,于2007年4月
21日由国务院正式发布施行,旨在提高公共信息公开水平,加强信息公开管理,
开创信息公开全面开放的新局面。

《信息公开条例》共六章,内容涵盖政府机关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及重要内容,以及信息公开实施中应当遵循的规定和原则。

该条例规定,政府机关应当根据公共利益,将其生产、经营及其它活动中获知的关于国家、社会和民生的有关事项的文件,及有关政府机关的工作情况等信息,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

另外,《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有限制信息公开的必要时,政府机关应当依照
有关规定,在依法公开的基础上,适当应用合理的限制。

此外,政府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回应社会公众对信息公开的要求,对违反《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拒不公开信息或者要求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应当依法处理,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者给予行政处罚。

实施《信息公开条例》,可以有效的完善公共信息公开体系,有力的开拓政府
信息公开整体环境,加强政府精神对待社会公众提出查询或者获取信息需求,及优化政务信息服务资源配置及服务绩效,进而同步促进政府治理效能的提升,从而确保社会民生有效保障。

综上所述,《信息公开条例》不仅是实施和更新行政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同
时还是实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和推动社会信息共享的有力工具,其实践和原则对于开拓公共治理新局面、推动社会发展具有积极重要作用。

只有坚持依法行政,科学管理,真诚服务,积极推广《信息公开条例》,充分利用这部法规,广泛优化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才能真正营造建立起全面透明的良好的政府气氛,为我国的政府治理带来有力的发展推动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9.04.03•【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施行日期】2019.05.15•【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现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是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的办公厅(室)主管本系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能是:(一)办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修订)时效性:现行有效发文机关:国务院文号:国务院令第711号发文日期:2019年04月03日施行日期:2019年05月15日现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是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的办公厅(室)主管本系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能是:(一)办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第五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释义第一章总则本条例的总则共8条,主要规定了本条例的立法宗旨、政府信息的定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管理体制、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是本条例立法基本思想和总体思路的集中体现,其精神和要求贯穿在本条例具体法律制度中。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经济社会活动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条例立法目的的规定。

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是提高政府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能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比如要求;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是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体制的重要内容。

政府信息的公开,拓宽了群众参政议政的渠道,加强了对政府行政行为的监督,推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密切了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促进了勤政廉政建设,得到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

根据本条的规定,本条例的立法目的包括一下四个方面:一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

二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管理国家事务、经济建设、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

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三是,促进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行政。

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从而使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国家根本法的保障。

作为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行政反映了政府运作的基本特征,从全局上、长远上统管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各项工作。

依法行政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最高行为准则。

四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经济社会活动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服务作用。

政府信息公开,是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是推动政府信息资源开发应用、实现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的基础,是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具有深远的政治意义、社会作用和经济价值。

信息公开条例

信息公开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来源:中国政府网日期:2019-04-16 16:28字号:【大中小】视力保护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现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是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的办公厅(室)主管本系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能是:(一)办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第五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学习解读课件PPT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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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的总体思路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修订《条例》的总体考虑 修订
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 推进政务公开的指示精神,积极回应人 民群众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的需求,从我 国现阶段的国情出发,在总结实践经验 的基础上,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完 善。
修订《条例》的总体考虑
修订的总体思路
平衡各方利益诉求,既要保障社会公众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也 要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同时要防止有的申请人不当 行使申请权、超出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的能力,影响政府信息公开 工作的正常开展;
为什么要修订《条例》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需要对现行《条例》进行修订。
★★★★★
三是由于制定《条例》时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刚刚起步,尚处于探索阶段,有 些制度规定比较原则,实践中容易引发争议。
修订的总体思路
■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 ■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
随着改革的深入和信息化的快速发展,《条例》
在实施中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有必要修改完善.
为什么要修订《条例》
依申请公开制度实施中遇到一些问题,有的申请人向行政机 关反复、大量提出信息公开申请,或者要求为其搜集、整理、 加工政府信息,占用了大量行政资源,影响政府信息公开工 作的正常开展;
人民群众参与公共决策、关心维护自身权益的积极性增强,对政 府信息公开的广度、深度提出了更高要求,但有的行政机关存在 公开内容不够全面准确,公开深度不能满足群众需要的问题;
02 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
03
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 会活动的服务作用,
深入学习《条例》

【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逐条解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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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修订主要包括 三 个方面内容
二是完善依申请公开程序, 切实保障申请人及相关各方 的合法权益,同时对少数申 请人不当行使申请权,影响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正常开展 的行为作出必要规范。 三是强化便民服务要求, 通过加强信息化手段的运 用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实效, 切实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 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 会活动的服务作用。
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是指什么?
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 保存的信息。
第一章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办公厅
具体把握四点
3
三是坚持问题导向,研究梳理现行《条例》 实施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将行之有效的经 验和做法上升为法律规定,增强制度的针 对性、操作性和实效性;
2
二是平衡各方利益诉求,既要保障社会公众 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也要保护国家秘 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同时要防止有的 申请人不当行使申请权、超出行政机关公开 政府信息的能力,影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 正常开展;
第一章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能是:
(一)办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全文解读PPT模板(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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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的三个主要方面
一是
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明确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不断扩大主 动公开。
二是
完善依申请公开程序,切实保障申请人及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同时对少 数申请人不当行使申请权,影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正常开展的行为作出必 要规范。
三是
强化便民服务要求,通过加强信息化手段的运用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实效,切 实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
1 为什么要修订《条例》 2 修订的总体思路
3 修订的三个主要方面 4 深入学习《条例》
第一部分
为什么要修订《条例》
■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 ■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
为什么要修订《条例》 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工作。 2008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条例》对于 推进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人民群 众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建设法治政府,发挥了积极作用。
积极扩大主动公开
积极扩大主动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凡是能主动公开的 一律主动公开,切实满足人民群众获取政府信息的合理需求;
修订的总体思路
三是坚持问题导向,研究梳理现行《条例》 坚持问题导向,研究梳理现行
实施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将行之有效的经验 和做法上升为法律规定,增强制度的针对性、 操作性和实效性;
研究国外政府信息公开 四是研究国外政府信息公开的新经验、新做法, 对适合我国国情的予以借鉴。
第三部分
修订的三个主要方面
■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 ■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司法解释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司法解释

[打印] [返回]国务院令(第49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经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七年四月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是:(一)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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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标 签】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颁布单位】国务院【文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发文日期】2007-04-05【实施时间】2007-04-05【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经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二○○七年四月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八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 第九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五)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七)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八)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第十三条 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二十一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二十二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

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

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三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三十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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