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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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有效提升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置水平,改善城市生活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遵循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市场运作的原则,通过实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运输、分类处置,逐步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

第三条本市建城区内的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区域生活垃圾的减量、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把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措施,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调机制,保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人员配置和设施设备建设运营的资金投入。

第六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主管部门,协助组织编制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专项规划以及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规划,负责拟定生活垃圾管理目标,负责实施对全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指导、考核和监督。

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指导、培训、监督和考核管理。

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机构是本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的组织实施和具体推进工作。

第七条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规定,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生活垃圾分类情况的日常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管理部门负责对有害垃圾的运输、处理等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将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用地建设规范中的有关内容纳入建设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的规划设置要求。

教育管理部门负责本系统生活垃圾分类推进工作并将生活垃圾分类相关知识纳入本市中学、小学、幼儿园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环境教育内容,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培养从小养成生活垃

圾分类习惯。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本级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考核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市场垃圾分类工作的指导、监督等推进工作。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建立生活垃圾计量收费制度和生活垃圾分类市场化运行费用的评估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配合指导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开展。

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与再生资源利用相协调的回收体系,制定相关措施。

交通运输、文化旅游广电等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督促相关单位在其服务和管理的范围内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和督导工作。

公安机关及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积极指导生活垃圾分类的交通运输车辆,支持生活垃圾分类运输安全、高效、有序进行。

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的指导下,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

管理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宣传、指导,协助组织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所在小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工作,动员小区居民分类投放生活垃圾,指导小区保洁人员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工作。

第九条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生活垃圾分类与减量的规定,从源头减少生活垃圾产生,自觉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履行生活垃圾产生者和行为人的责任。

第十条鼓励和支持生活垃圾处理科技创新,推广生活垃圾处理先进技术、工艺的研究开发和转化应用,提高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管理水平。

第二章分类投放

第十一条本市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具体按照以下标准分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未污染的适宜回收和资源利用的生活垃圾;

(二)厨余垃圾,是指餐饮经营者、单位食堂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餐厨废弃物,居民家庭生活中产生的厨余垃圾和集贸市场

产生的易腐性垃圾等有机垃圾;

(三)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厨余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市人民政府组织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会同商务、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等管理部门制定生活垃圾的具体分类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编制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指南,指导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第十二条住宅小区,以及单位的办公和生产经营场所应当设置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类收集容器。

其他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两类收集容器,如厨余垃圾产生量较大的公共场所,可增加设置厨余垃圾收集容器。

住宅小区根据实际情况可设置有害垃圾固定回收点或者专用容器分类收集,独立储存。

第十三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用符合要求的垃圾袋或者收集容器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抛弃、倾倒、堆放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应当按照分类目录和投放指南分类投放。

第十四条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以下简称管理责任人)制度。

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物业服务合同对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自行管理的办公或者生产经营场所,本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二)业主自行管理物业的住宅小区,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

(三)住宿、娱乐、商场、商铺、集贸市场、展览展销等经营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四)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场站、地铁站、文化体育场所、公园、旅游景(区)点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五)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按照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不能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辖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确定管理责任人。

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应当约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要求。实行清扫保洁卫生外包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要求纳入清扫保洁服务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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