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呼和浩特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

呼和浩特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

呼和浩特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正文:----------------------------------------------------------------------------------------------------------------------------------------------------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现发布《呼和浩特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张国民一九九六年一月二十五日呼和浩特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建设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呼和浩特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环境卫生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区负责制,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呼和浩特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依照本办法负责本市城市环境卫生专业管理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内三区和郊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本辖区的环境卫生工作。

市城建监察大队依照本办法负责城市市容管理工作。

第五条教育、文化等部门及新闻单位应加强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增加市民的环境卫生意识,提高市民的公共卫生道德水平。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加强环境卫生科学研究,提高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水平。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劝阻和控告。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工作,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第七条市区干道两侧的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必须严格按照市规划部门审批的体量、结构、装饰进行维护、维修。

禁止擅自扩建、改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生活垃圾填埋场规范化运行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生活垃圾填埋场规范化运行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生活垃圾填埋场规范化运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内蒙古自治区城镇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行监督管理,规范作业流程,提高运行处置水平,保障设施安全运行,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技术规范》(GB50869)《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运行维护技术规程》(CJJ93)《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无害化评价标准》(CJJ/T107)《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运行监管标准》(CJJ/T213)以及《内蒙古自治区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城关镇及以上正在运行的和已封场但未达到终场状态的城镇生活垃圾填埋场。

乡镇生活垃圾填埋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填埋场,是指符合环保要求,用于处理、处置生活垃圾,有阻止生活垃圾渗滤液渗漏的人工防渗装置,有对生活垃圾渗滤液和填埋气体进行控制、处理或预处理的设施设备的生活垃圾处理场地。

第四条自治区住房城乡和建设厅负责监督、指导全区生活垃圾填埋场的运行、监督和管理工作。

各盟市、旗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填埋场的运行、监督和管理工作。

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营单位或企业依照本办法规定,负责生活垃圾填埋场的运营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活垃圾填埋场的日常运营应当遵循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的原则,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客观、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运行管理第六条进场垃圾计量与检验。

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营单位或企业应规范垃圾计量,对所有进场垃圾称重计量(按吨计)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进场垃圾的来源、种类(生活垃圾、建筑渣土、污泥等)、重量、运输车辆牌号、运输单位、进场日期及时间、离场时间等,并应定期对称重计量设施进行鉴定。

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营单位或企业应核实垃圾性质与检验,填埋场应定期对进场垃圾成分、含水率等指标进行检测并登记,检测可自行检测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_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范本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_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范本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_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范本为提高居民垃圾分类的意识,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应制定规范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

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升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改善生活环境,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厦门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市思明区、湖里区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实施;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施区域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分步推进的原则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生活垃圾分类界定)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在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包括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

第四条(基本原则)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和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政府职责)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政策措施,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协调机制,保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人员配置和资金投入,落实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

第六条(部门职责)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以及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指导、考核和监督管理。

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指导、考核和监督管理。

市、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机构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的具体管理工作。

教育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相关知识纳入本市中学、小学和幼儿园环境教育内容,普及垃圾分类知识,培养垃圾分类习惯。

商务部门负责对可回收物的回收和综合利用实施监督管理。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施工扬尘治理工作的通告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施工扬尘治理工作的通告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施工扬尘治
理工作的通告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呼政发[2016]9号
【发布部门】呼和浩特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
【实施日期】20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施工扬尘治理工作的通告
(呼政发〔2016〕9号 2016年)
为加强建筑垃圾、施工扬尘治理,全面贯彻落实首府城市管理三年大行动有关工作部署,根据《呼和浩特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呼和浩特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现将我市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施工扬尘治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在排放建筑垃圾前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对渣土外运费用单独预算,依据标准、制度和规定制定出建筑垃圾处置计划。

通过交易平台签订《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建筑垃圾承运合同》,开设监管帐户,实行监管支付。

取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二、建设、征拆、园林、市政、热力管网等工程施工期间,应依据《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技术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HJ/393-2007)进行施工行为,施工过程中应当采取喷淋降尘等有效措施,实施扬尘防治全过程管理,在每个施工环节严格落实管理责任。

三、市园林。

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生活垃圾分类活动,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建设美丽宜居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相关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为生活垃圾的废弃物。

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餐厨垃圾、其他垃圾四类。

工业废物、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按照、省和本市有关规定管理。

第四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方针和城乡统筹、科学规划、综合利用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市统筹、属地负责。

第五条市、区人民的政府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工作目标和年度计划,建立相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协调解决重大事项。

镇人民的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落实辖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具体工作,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相关工作,指导、督促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活动。

第六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综合协调、检查指导和监督管理。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做好辖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规定,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第七条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镇人民的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动员、组织社区单位和个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活动,调处矛盾纠纷。

鼓励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活动。

第八条建立价格激励机制,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多排放多付费、少排放少付费,混合垃圾多付费、分类垃圾少付费的原则建立生活垃圾收费制度,引导单位和个人进行生活垃圾减量和分类投放。

2020年国家对垃圾分类政策

2020年国家对垃圾分类政策

2020年46个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城市政策法规出台情况汇编垃圾处理行业作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领域之一,其市场属于政策驱动型市场,国家宏观政策和产业政策的走向直接影响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行业的发展方向,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有利于垃圾处理行业发展的政策,前瞻产业研究院发布的《2018-2023年中国生活垃圾处理行业发展前景与投资预测分析报告》对此进行了全面的汇总。

图表1:近年来我国生活垃圾处理主要政策汇总-1图表2:近年来我国生活垃圾处理主要政策汇总-2图表3:近年来我国生活垃圾处理主要政策汇总-3图表4:近年来我国生活垃圾处理主要政策汇总-42018年1月,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部分重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中明确提出了2018-2036年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目标和任务。

▲ 2018年3月底前,46个重点城市要出台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施方案或行动计划,明确年度工作目标,细化工作内容,量化工作任务。

落实《关于推进党政机关等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国管节能[2017]180号)、《关于军队单位落实生活垃圾分类制度的意见》(军后建[2017]485号)、《关于在医疗机构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30号)要求,从党政机关、军队单位、医院、学校等率先做起,把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扩大到所有公共机构和相关企业。

▲ 2018年,46个重点城市均要形成若干垃圾分类示范片区,探索建立宣传发动、收运配套、设施建设等方面的工作机制。

以街道为单位,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建设,实现“三个全覆盖”,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体责任全覆盖,生活垃圾分类类别全覆盖,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系统全覆盖。

以分类示范片区为基础,及时总结经验,以点带面,逐步将生活垃圾分类好的做法和模式扩大至全区、全市范围。

制定完善示范片区验收标准,加强日常检查考核,确保取得实效。

▲ 2020年底前,46个重点城市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基本形成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模式。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9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发展目标(一)到2015年,建立和完善全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体制和法规体系,统筹考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监管等重要环节。

道路清扫机械化程度达到50%以上,垃圾清运机械化率达到100%,垃圾密封化运输率达到90%。

大城市垃圾分类回收比例达到40%、中小城市达到30%。

设区城市建设完成餐厨垃圾处理设施。

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大城市达到95%以上,中小城市达到90%,旗县所在地镇达到85%。

资源回收利用率达到30%。

处理能力100吨/日以上的生活垃圾处理场增加渗滤液处理设施。

努力实现“投放规范化、收集标准化、运输专业化、处理无害化、管理信息化”目标。

(二)到2015年,将呼和浩特市和包头市建成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城市;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呼伦贝尔市和赤峰市初步实现垃圾分类收运处理。

将鄂尔多斯市建成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城市;呼和浩特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50%,包头市达到40%,鄂尔多斯市达到30%,并选择建制镇和重点镇开展试点工作。

二、工作重点(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抓紧编制完成环卫专项规划,统筹安排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

尚未编制或未及时修编规划的盟市、旗县应在2012年年底前完成。

同时制定存量垃圾处置计划,并纳入环卫专项规划。

规划中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用地要纳入城市黄线保护范围,禁止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同时要严格控制设施周边的开发建设活动。

(二)各地区要规范餐厨废弃物收运管理,建立餐厨废弃物管理台账制度。

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处置单位要建立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情况,对餐厨废弃物管理各环节进行有效监控。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管理办法》的通知-呼政发[2013]66号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管理办法》的通知-呼政发[2013]66号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管理办法》的通知(呼政发〔2013〕66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企业、事业单位:现将《呼和浩特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5月21日呼和浩特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效能,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四区行政区域和沙尔沁工业区内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是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相对集中行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内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权的行为。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城市管理和相关部门、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城市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域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并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规划、城乡建设、公安、国土资源、园林、环境保护、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工商、水务、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相关工作。

第四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行使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市绿化(损害城市道路两侧行道树及绿化隔离带)方面的监管和行政处罚权;(二)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进行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建设项目实施跟踪管理,对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行为的监管和行政处罚权;(三)行使建设管理方面对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施工行为的监管和行政处罚权;(四)行使市政设施管理方面的监管和行政处罚权;对未经审批或者未按审批要求破坏市政道路等基础设施行为的监管和行政处罚权;(五)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对违规运输、倾倒、堆放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污染的监管和行政处罚权;对未经批准夜间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监管和行政处罚权,对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行为以及其他无需技术支持的可见污染的监管和行政处罚权;(六)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对侵占市区道沿石以上未按规定停放车辆行为的监管和行政处罚权;(七)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对流动商贩的监管和行政处罚权;(八)行使水务管理方面对建设项目未取得供水许可、排水许可违规用水、排水行为的监管和行政处罚权;(九)行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方面对未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进行商品房销售行为的监管和行政处罚权;对住宅小区内私搭乱建、破坏环境等行为的监管和行政处罚权;(十)负责对政府储备土地上乱倒垃圾、私搭乱建等行为进行监管;(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涉及城市管理执法领域的其他职责和市、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管理制度

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管理制度

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管理制度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管理制度是指一套旨在规范居民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和处理的政策和措施。

这一制度的目的是减少垃圾的总量,提高资源的回收利用率,改善环境质量,实现可持续发展。

一、制度背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生活垃圾的数量不断增加,给城市环境和资源带来了巨大压力。

传统的垃圾处理方式主要是填埋和焚烧,这些方式不仅浪费资源,还会产生大量的有害气体和废水,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许多国家和地区开始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管理制度。

二、制度目标1. 减少垃圾总量:通过分类处理,将可回收的垃圾和有机垃圾进行有效分离,减少填埋和焚烧的垃圾量。

2. 提高资源回收利用率:将可回收的垃圾进行分类回收,提高资源的再利用率,减少对自然资源的依赖。

3. 改善环境质量:减少垃圾填埋和焚烧产生的有害气体和废水,改善空气质量和水质。

4. 培养居民环保意识:通过垃圾分类处理管理制度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居民对环境保护的意识,形成良好的环保习惯。

三、制度内容1. 垃圾分类分类标准:根据垃圾的性质和可回收性,将垃圾分为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四类。

- 可回收垃圾:包括废纸、塑料、玻璃、金属等可回收物品。

- 有害垃圾:包括废电池、废灯管、废药品等对环境和人体有害的物品。

- 厨余垃圾:包括食物残渣、厨房废弃物等可用于堆肥或生物气体发酵的有机物。

- 其他垃圾:包括无法归类的垃圾,如砖瓦、陶瓷等。

2. 垃圾分类收集和运输:设立分类垃圾收集点,提供不同类型垃圾的收集容器,并定期进行分类垃圾的收集和运输。

收集过程中要确保垃圾不会交叉污染,保持分类的有效性。

3. 垃圾处理和回收利用:根据垃圾的不同类型,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

- 可回收垃圾:进行分类回收,通过回收站或回收中心进行资源再利用。

- 有害垃圾:进行专门的处理,如化学处理或安全填埋。

- 厨余垃圾:进行堆肥或生物气体发酵处理,用于农业生产或能源发电。

- 其他垃圾:采取填埋或焚烧等方式进行处理。

呼和浩特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版)

呼和浩特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版)

呼和浩特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维护城市的文明、整洁、优美,保障居民身心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首府城市的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市辖区的城市化地区、经济开发区以及工业园区。

第三条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多方参与、公众监督的原则,坚持管理与服务、教育与处罚相结合。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市容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监察机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和其他城市管理相关规定、有碍市容市貌的行为,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

规划、建设、环保、公安、工商、文化、商务、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市容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并纳入城乡总体规划。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市容环境卫生设施,保障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建设需要的经费。

第六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会同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文化、教育、卫生等部门加强市容环境卫生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宣传媒体和公共场所的广告应当安排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义务,并有权对有损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第二章市容管理第八条本市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责任和要求,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规定标准划分确定,与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签订责任书。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有关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第九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要求:(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等行为;(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污迹,无渣土,无蚊蝇孳生地等;(三)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其整洁、完好。

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5篇】

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5篇】

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5篇】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1在当今社会,环保意识越来越浓厚,合理的处理垃圾和促进环保对每个人都是十分重要的,学校要加强这方面的宣传,让师生充分了解其重要性。

一、按照卫生管理制度切实做好每日日常卫生保洁,同时做好垃圾分类,建立分类方法。

二、各班、各办公室设置收集箱,标明“回收”、“不可回收”标志。

校园内设置分类回收垃圾箱。

三、各班、各办公室垃圾分类回收,并有明显标志。

四、各班各办公室每天放学前将不可回收垃圾统一放入不可回收垃圾桶箱。

五、各班将收集的可回收废品卖给废品回收站,作为班级绿色环保行动基金使用。

六、学校与环卫部门签订协议,定时来校清理不可回收垃圾。

七、学校实验室垃圾另作处理,并按照相应处理制度执行,保证垃圾处理安全、环保。

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市政污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废弃物、医疗废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危险废物等废弃物的管理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粪便、动物尸骸、居民家庭装饰装修废弃物、绿化垃圾、餐饮垃圾(含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的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以及相关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市场运作的原则,按照先易后难、循序渐进、分步实施的步骤推进,进一步完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全流程体系建设,逐步实现资源回收全利用、原生垃圾零填埋。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共青团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宣传部•【公布日期】2021.07.01•【字号】内建管〔2021〕122号•【施行日期】202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建管〔2021〕122号各盟市、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有关部门:现将《关于进一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内蒙古自治区文明办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内蒙古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共青团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2021年7月1日关于进一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住建部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若干意见》,推进我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落实新发展理念,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党建引领,坚持共建共治共享,深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为建设亮丽内蒙古作出贡献。

二、主要目标到2022年底,各盟市(行署)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

生活垃圾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生活垃圾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生活垃圾分类安全管理制度生活垃圾分类安全管理制度在充满活力,日益开放的今天,制度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制度是一种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

那么制度怎么拟定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生活垃圾分类安全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生活垃圾分类安全管理制度1为明确办公区及生活区的环境清洁卫生,培养全体干部职工的环境保护意识,积极主动参与垃圾分类处理活动,养成良好习惯,建设文明绿色工程,特制定垃圾分类管理制度。

一、垃圾的分类1、可回收物(指:废弃纸张、报纸、清理后的.易拉罐、塑料瓶、玻璃容器、利乐包、快递包装纸箱等)2、厨余垃圾(指:食堂产生的残羹剩饭、菜叶等)。

3、有害垃圾(指:墨盒、废旧电池、废日光灯管、医务室过期药品等电子垃圾)。

4、其他垃圾(指:受污染与无法再生的纸张、生活用品及其它物品如烟蒂、尘土等)二、垃圾分类的定点设置及存放制度:1、在办公区域设置三种垃圾桶,分别标明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全体干部职工必须按分类标准将垃圾放入相对应的垃圾箱内。

2、因本单位无厨房,暂未设置厨余垃圾桶。

3、对日常产生的可回收垃圾进行分拣,其中可以回收的设置专门区域集中存放,存放一定量之后由废品回收企业回收,其余集中投放至可回收垃圾桶,每日由专人送至固定投放点。

4、因本单位有害垃圾产生量极少,设置专门封闭区域放置有害垃圾,存放一定量之后由专人集中送至固定投放点。

三、垃圾分类处理措施1、安排专干负责垃圾分类的整体管理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做好垃圾分类设施及标识的物质保障,并按照垃圾的分类标准、处理流程等要求在每个环节设置固定人员进行整理、投放。

2、设置垃圾分类台账,严格按照分类标准统计每日的垃圾投放量,并做好记录。

3、利用LED、标语等形式做好宣传工作,定期组织垃圾分类的学习和培训,保证工作人员熟知垃圾分类的标准、处理流程及操作规范。

生活垃圾分类安全管理制度2为了减少污染,提高保洁水平,特针对垃圾管理与清运制定如下制度:一、按照我校:“一日三小扫,一周一大扫”的打扫制度,各班在打扫时收集的垃圾不得积存于教室、楼道、楼梯、校园清洁区域,必须及时运往垃圾台,安全投放到垃圾台内。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2021年实行版)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2021年实行版)

xx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推动经济社会绿色、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区域的生活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

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区域,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四条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应当坚持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逐步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

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应当纳入文明单位等创建活动的考评内容。

第五条本市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张、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二)有害垃圾,是指《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家庭源危险废物,包括灯管、家用化学品和电池等;(三)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等;(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外的生活垃圾。

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活垃圾特性和处理利用需要,对生活垃圾的具体分类标准予以调整。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调机制,健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全程分类体系和社会服务体系,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辖区生活垃圾分类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组织推进、检查指导和监督考核。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组织推进、检查指导和监督考核。

城市垃圾资源化处理之路调研报告(以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为例)

城市垃圾资源化处理之路调研报告(以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为例)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生活垃圾的产量呈现逐步上升态势,全国600多座城市,有1/3以上被垃圾包围,很多城市均深陷垃圾围城困局,城市生活垃圾的科学处置已迫在眉睫。

尤其对于我国的中小城市,如何有效地处理和处置不断产生的数量巨大且类型越来越多的城市生活垃圾,是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

垃圾被称作“放错地方的资源”。

我国人均资源严重短缺,而与此同时可回收物的回收利用率却一直不高。

为深入了解这一矛盾背后的问题,我们以呼和浩特这样的中小城市为例进行调查,重点从垃圾分类、收集及处理的角度,对城市生活固体垃圾从收集到处理的一系列程序做了系统调查。

在次过程中我们了解到现行的垃圾处理方式存在诸多严重问题,而废品回收利用在垃圾分类过程中扮演着特殊的角色。

经过调查与分析我们对这些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与建议。

关键词:垃圾资源化处理、垃圾分类、填埋工艺、可持续发展一、调查背景1、全球垃圾管理及处置现状1. 1、世界垃圾现状世界各国都曾面临或会面临垃圾围城的状况。

平均每人每天200g 到250g全球60亿人,共有12亿到15亿千克,但有至少1.5亿千克以上的能被回收.以意大利那不勒斯的垃圾危机为例,面临的困境是垃圾填埋厂已满,没有新的垃圾处理措施,因此爆发了一场罕见的“垃圾危机”。

堆积如山的垃圾无处掩埋,危机出现并不完全是政府的不作为。

解决方式包括动用警力彻底解决垃圾危机,重新启用那不勒斯及附近地区一些已关闭的垃圾处理厂,来解决目前堆积在城市街道上的待处理垃圾,之后又新建了三个垃圾焚烧厂,同时周边国家如瑞士、德国施以援手。

其现在的垃圾处理现状为仍以垃圾填埋为主,但垃圾焚烧量在递增。

生活中产生大量垃圾占用上万亩土地。

并且虫、蝇乱飞,污水四溢、臭气熏天,严重污染环境。

垃圾已成为现代社会各个国家所面临的首要大事和难题之一。

1. 2、中国垃圾现状随着经济发展、人口增长、城市化进程加快,城市生活垃圾的产生量也与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影响了居民生活质日俱增,成为制约量的提高。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10•【字号】内政发[2012]45号•【施行日期】2012.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2〕45号2012年4月10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9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发展目标(一)到2015年,建立和完善全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体制和法规体系,统筹考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监管等重要环节。

道路清扫机械化程度达到50%以上,垃圾清运机械化率达到100%,垃圾密封化运输率达到90%。

大城市垃圾分类回收比例达到40%、中小城市达到30%。

设区城市建设完成餐厨垃圾处理设施。

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大城市达到95%以上,中小城市达到90%,旗县所在地镇达到85%。

资源回收利用率达到30%。

处理能力100吨/日以上的生活垃圾处理场增加渗滤液处理设施。

努力实现“投放规范化、收集标准化、运输专业化、处理无害化、管理信息化”目标。

(二)到2015年,将呼和浩特市和包头市建成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城市;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呼伦贝尔市和赤峰市初步实现垃圾分类收运处理。

将鄂尔多斯市建成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城市;呼和浩特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50%,包头市达到40%,鄂尔多斯市达到30%,并选择建制镇和重点镇开展试点工作。

二、工作重点(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抓紧编制完成环卫专项规划,统筹安排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

尚未编制或未及时修编规划的盟市、旗县应在2012年年底前完成。

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管理制度

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管理制度

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管理制度
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管理制度是指为了有效管理和处理生活垃圾,实施分类处理的一套制度。

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分类指导原则:制定清晰明确的生活垃圾分类指导原则,明确不同种类垃圾的分类标准和处理方式。

2. 分类收集设施建设:建设相应设施,如垃圾桶、回收箱等,用于收集不同类别的垃圾,并确保设施在方便居民使用的同时不影响城市美观。

3. 宣传教育:通过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居民对垃圾分类的意识和知识,引导他们积极参与垃圾分类行动。

4. 监督管理: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监测分类处理的实施情况,对不按规定分类处理的行为进行处罚和纠正。

5. 垃圾处理流程:建立合理的垃圾处理流程,确保垃圾能按照分类进行处理,包括回收、焚烧、填埋等不同方式。

6. 资源回收利用:鼓励垃圾的资源回收利用,促进废弃物的再利用,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7. 制定相关法规和政策:制定相关的法规和政策,明确居民和企业的责任和义务,以及奖惩措施,推动垃圾分类处理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

通过以上措施的实施,可以有效提高生活垃圾的分类处理率,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资源的浪费,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呼和浩特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有效提升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置水平,改善城市生活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遵循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市场运作的原则,通过实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运输、分类处置,逐步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

第三条本市建城区内的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区域生活垃圾的减量、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把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措施,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调机制,保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人员配置和设施设备建设运营的资金投入。

第六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主管部门,协助组织编制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专项规划以及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规划,负责拟定生活垃圾管理目标,负责实施对全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指导、考核和监督。

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指导、培训、监督和考核管理。

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机构是本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的组织实施和具体推进工作。

第七条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规定,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生活垃圾分类情况的日常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管理部门负责对有害垃圾的运输、处理等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将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用地建设规范中的有关内容纳入建设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的规划设置要求。

教育管理部门负责本系统生活垃圾分类推进工作并将生活垃圾分类相关知识纳入本市中学、小学、幼儿园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环境教育内容,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培养从小养成生活垃圾分类习惯。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本级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考核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市场垃圾分类工作的指导、监督等推进工作。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建立生活垃圾计量收费制度和生活垃圾分类市场化运行费用的评估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配合指导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开展。

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与再生资源利用相协调的回收体系,制定相关措施。

交通运输、文化旅游广电等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督促相关单位在其服务和管理的范围内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和督导工作。

公安机关及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积极指导生活垃圾分类的交通运输车辆,支持生活垃圾分类运输安全、高效、有序进行。

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的指导下,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宣传、指导,协助组织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所在小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工作,动员小区居民分类投放生活垃圾,指导小区保洁人员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工作。

第九条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生活垃圾分类与减量的规定,从源头减少生活垃圾产生,自觉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履行生活垃圾产生者和行为人的责任。

第十条鼓励和支持生活垃圾处理科技创新,推广生活垃圾处理先进技术、工艺的研究开发和转化应用,提高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管理水平。

第二章分类投放第十一条本市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具体按照以下标准分类:(一)可回收物,是指未污染的适宜回收和资源利用的生活垃圾;(二)厨余垃圾,是指餐饮经营者、单位食堂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餐厨废弃物,居民家庭生活中产生的厨余垃圾和集贸市场产生的易腐性垃圾等有机垃圾;(三)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厨余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市人民政府组织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会同商务、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等管理部门制定生活垃圾的具体分类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编制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指南,指导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第十二条住宅小区,以及单位的办公和生产经营场所应当设置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类收集容器。

其他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两类收集容器,如厨余垃圾产生量较大的公共场所,可增加设置厨余垃圾收集容器。

住宅小区根据实际情况可设置有害垃圾固定回收点或者专用容器分类收集,独立储存。

第十三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用符合要求的垃圾袋或者收集容器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抛弃、倾倒、堆放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应当按照分类目录和投放指南分类投放。

第十四条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以下简称管理责任人)制度。

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

物业服务合同对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自行管理的办公或者生产经营场所,本单位为管理责任人;(二)业主自行管理物业的住宅小区,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三)住宿、娱乐、商场、商铺、集贸市场、展览展销等经营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四)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场站、地铁站、文化体育场所、公园、旅游景(区)点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五)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按照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不能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辖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确定管理责任人。

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应当约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要求。

实行清扫保洁卫生外包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要求纳入清扫保洁服务合同,并监督实施管理。

第十五条管理责任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或者垃圾分类收集点,并保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齐全、完好、整洁;(二)明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时间、地点;(三)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工作进行宣传、指导,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予以劝告、制止;(四)及时制止翻拣、混合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的行为;(五)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应当收集到转运站(转运车辆)或者交由有资质的企业进行收集;(六)指导、督促保洁人员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标准进行分类工作,及时解决保洁人员反映的有关问题;(七)建立管辖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台账。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与管理责任人签订生活垃圾分类责任书。

第十六条管理责任人发现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应当要求投放人按照规定重新分拣后再行投放;投放人不重新分拣的,管理责任人应当报告辖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处理。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发现收集、运输的责任区域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应当及时告知该区域管理责任人,要求其按照规定重新分拣;管理责任人不重新分拣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报告辖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处理。

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在接收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交付的生活垃圾时,发现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应当要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按照规定重新分拣;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不重新分拣的,交由所在辖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处理并同时报告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对收运单位、企业进行备案考核。

对公共机构以及企业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可以拒绝接收。

第十七条园林绿化养护过程中产生的枝条、树叶、枯树等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利用,不得混入生活垃圾。

按照生活垃圾的成份和特性,医疗垃圾、建筑垃圾、危险废物等不得混入生活垃圾。

第三章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第十八条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可回收物等引入有资质专业的运输和处理企业进行专业的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十九条市、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完善有害垃圾处理设施,建立健全非工业源有害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系统。

分类收集后的有害垃圾应当按照国家污染控制标准的要求贮存。

收集、运输、处理过程中,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委托专业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对分类后的有害垃圾跟踪进行评价,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第二十条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禁止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

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产生量定期收集。

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在分类投放后及时收集转运,做到日产日清。

第二十一条从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单位、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生活垃圾收集量、分类方法、作业时间等,配备收集设备以及人员;(二)生活垃圾不得混装混运、随意倾倒、丢弃、遗撒和乱堆放;(三)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车辆应当密闭、环保、保持干净整洁;(四)作业场地应当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卫生干净整洁;(五)建立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并向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机构报告;(六)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二条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运输,禁止把已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运输。

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按照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运输至规定场所。

有害垃圾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运输至生态环境管理部门规定场所。

第二十三条从事生活垃圾分类运输的单位、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经过转运站转运的生活垃圾,应当密闭存放,存放时间最长不超过二十四小时;(二)制定生活垃圾分类运输工作应急预案,并报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备案;(三)运输车辆安装车载在线监测系统,并将信息传输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四条生活垃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分类处理。

可回收物应当进行再分拣,由再生资源利用企业进行利用处理,促进再生产品直接进入商品流通领域。

厨余垃圾应当通过生物处理技术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其他无害化方式处理。

其他垃圾采取综合利用直接转运处理。

第二十五条从事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单位、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配置处理设施以及管理人员和技术操作人员;(二)建立处理台账,记录每日生活垃圾的运输单位、种类、数量,并向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机构报送数据、报表等;(三)对处理单位在处理生活垃圾过程中产生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要报请生态环境部门定期对环境进行监测,防止污染周边环境;(四)制定应急工作预案,应对设施故障、事故等突发事件;(五)处理系统安装在线监测系统,及时将信息传输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系统;(六)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其他规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