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全国博管办关于批准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北京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优惠政策
北京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优惠政策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优惠政策1,财产税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1,企业所得税减免15%其中,生产性企业经营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免征2年,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3年。
免税期满后,如果该企业仍是先进技术企业,三年内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北京市《关于鼓励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产业的若干规定》京法正[〔1997〕14号2。
地方所得税将免征5年,减半征收5年-《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减征、免征地方所得税的暂行规定》(京国税发〔1992〕710号)3、产品出口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当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的70%以上时,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1《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1986年10月11日)高新技术企业4,地区高新技术企业(1),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40%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核定,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2)高新技术企业自开办之日起三年内免征所得税第四至第六年,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批准,可以按照前款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所得税。
-《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暂行条例》。
5,京法正[[1998]49号文发布,对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及相关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国个人)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新技术、实现产业化税收问题的决定》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6。
北京市内企业、事业单位(外商投资企业除外)因技术转让和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北京市《关于鼓励在北京设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暂行规定》(京法正[〔1999〕17号)第7号发布。
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为各行业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合同提供的技术服务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当前博士后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1988]博管发字1号
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当前博士后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正文:---------------------------------------------------------------------------------------------------------------------------------------------------- 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当前博士后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1988〕博管发字1号)两年多来,我国试办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试行博士后研究制度已取得很大进展。
管委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出一系列的政策性文件,有关制度规定、办法基本配套并不断完善;申请做博士后的人数正在逐渐增多,截止到一九八七年底,全国已有154名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工作;他们已成为我国科技战线上一支年轻而有生气的重要力量,绝大多数人的研究工作进展顺利,有些已取得可喜的成绩;一些部门地区和单位对博士后工作的认识逐步深化,试办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积极性越来越高。
从全国总的情况来看,发展趋势是正常的,这项新开创的工作已在国内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根据有关方面提供的信息,预计从一九八八起,申请做博士后的人数将有较大幅度的增加。
针对这种情况,经全国博士后管委会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三日第六次会议研究确定,今后博士后工作必须进一步贯彻改革、开放、搞活的精神,适当扩大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规模,对原有规定、办法中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的部分进行修改。
现将管委会讨论决定的几个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修改新建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申请条件问题国家科委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85)国科发干字1187号文件曾规定:凡未被批准建站的单位,如果有两名以上在国外留学获得博士学位者愿到该单位做博士后研究人员,可随时按申请办法向国家科委科技干部局申请建站。
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要求有两名同专业的留学博士几乎同时获得学位和回国,并同时向同一个单位申请做博士后研究人员,实有困难。
中国共产党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因公出国人员审查的规定》的通知
中国共产党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因公出国人员审查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1.08.15•【文号】中办发[1991]8号•【施行日期】1991.08.15•【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国共产党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因公出国人员审查的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大军区党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因公出国人员审查的规定》已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党中央、国务院认为,为适应进一步改革开放和对外交往迅速发展的需要,有领导有步骤地调整出国人员审批权限,简化出国审查手续,适当修改出国人员条件,是必要的。
出国人员审批工作是一项严肃的政治性很强的工作,直接关系到出国任务的完成,也是加强廉政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
出国人员所在单位要切实负责,认真做好审查工作,上级审批部门要严格把关。
今后,凡发生严重违反外事纪律、出走不归等问题,必须由派出单位和审批部门负责写出报告,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及时报送主管部门,同时抄报中共中央组织部。
对因审批工作疏忽而发生严重问题的,要追究派出单位和审批部门的责任。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总结近几年的经验教训,结合实际制定贯彻执行本规定的实施细则,并进一步加强对出国人员审查工作的领导和对各审批单位的检查指导,及时研究和解决出现的问题,不断改进工作,确保出国人员质量。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一九九一年八月十五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因公出国人员审查的规定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进一步贯彻执行对外开放政策和顺利完成出国任务,做好出国人员的审查工作,特制订本规定。
一、出国人员条件(一)政治条件出国人员必须政治可靠,历史清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思想健康,作风正派,遵守纪律。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进一步提高发展水平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进一步提高发展水平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5.03.21•【文号】国办发[2005]15号•【施行日期】2005.03.2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经济技术开发区正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进一步提高发展水平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商务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进一步提高发展水平的若干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二00五年三月二十一日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进一步提高发展水平的若干意见(商务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建立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要决策,是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大创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成功实践和重要组成部分。
经过20多年的艰苦创业,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已发展成为我国土地集约程度较高、现代制造业集中、产业集聚效应突出的外向型工业区,充分发挥了窗口、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
同时,也存在着总体发展不平衡、片面追求园区规模和引资数量等问题。
为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进一步提高发展水平,提出如下意见:一、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进一步发展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一)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进一步发展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提高吸收外资质量为主,以发展现代制造业为主,以优化出口结构为主,致力于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致力于发展高附加值服务业,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向多功能综合性产业区转变”的发展方针,以外资带动内资,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充分发挥辐射带动作用,推动形成若干新的经济增长点,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新的贡献。
(二)今后一个时期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发展目标:努力建设成为促进国内发展和扩大对外开放的结合体;成为跨国公司转移高科技高附加值加工制造环节、研发中心及其服务外包业务的重要承接基地;成为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和高素质人才的聚集区;成为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重要支撑点;成为推进所在地区城市化和新型工业化进程的重要力量;成为体制改革、科技创新、发展循环经济的排头兵。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外贸高质量发展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外贸高质量发展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8.30•【字号】京技管发〔2023〕21号•【施行日期】2023.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规定正文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外贸高质量发展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技管发〔2023〕21号工委、管委会各机构,各街道:现将《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外贸高质量发展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023年8月30日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外贸高质量发展奖励办法(试行)为促进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称“经开区”)高水平对外开放、支持企业拓展海外业务,特制定本奖励办法,以推动经开区外贸高质量发展。
对于在亦庄新城范围内注册、纳税且进出口额纳入经开区的企业:第一条支持企业拓展外贸业务,对提升经开区对外开放水平有积极贡献并能有效推动产品走出海外的企业给予支持。
第二条鼓励企业出海获取订单,为区内有意向参加各类境外展会的外贸企业提供境外展会信息(清单)、协助对接展会组织方等境外机构、协调境外资源保障企业参展。
对于境外重点综合性展会,由经开区组织区内企业共同参展。
对通过上述两类渠道赴境外参展企业所发生的相关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金额的30%给予补贴(相关费用包括:展位费、展品运输费、人员机票费、展位搭建费),每家企业每年度补贴总金额不超过50万元。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本办法由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中共中央、国务院规范性文件试题
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中共中央、国务院规范性文件试题1、判断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50号)规定,派驻地区的国家土地督察局负责对其督察范围内地方人民政府(江南博哥)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可以改变、但不取代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土地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管理职权。
()正确答案:错2、多选中发]1997]11号文件规定,除国家征用外,集体土地使用权()。
A.不得出让B.不得用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C.可以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D.不得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E.不得转让用于非农业建设正确答案:A, B, D, E3、单选《国务院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8号)规定,国务院决定从()年起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
A.2002B.2003C.2004D.2005正确答案:C参考解析:国务院决定从2004年起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
4、单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自()起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
A.2007年1月1日B.2007年3月1日C.2007年7月i日D.2007年10月1日正确答案:C参考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自2007年7月1日起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
5、多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规定,企业改制涉及土地使用权的,()。
A.必须经土地确权登记B.必须明确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方式C.进入企业改制资产范围的土地使用权必须经具备土地估价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备案D.进入企业改制资产范围的土地使用权必须经具备土地估价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不再进行备案.E.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必须按照国家土地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处置审批手续正确答案:A, B, C, E参考解析:企业改制涉及土地使用权的,必须经土地确权登记并明确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方式。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知识产权局等部门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知识产权局等部门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14•【字号】京政办发[2012]56号•【施行日期】2012.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知识产权局等部门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2〕5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知识产权局等部门《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2月14日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知识产权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28号)、《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首都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京发〔2012〕12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11〕38号)等文件精神,落实市第十一次党代会提出的“在2020年率先形成科技创新、文化创新‘双轮驱动’的发展格局,初步建成有世界影响力的科技文化创新之城”的奋斗目标,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工作在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结合当前本市知识产权工作的总体部署,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准确把握市场需求变化和技术发展趋势,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机制相结合、统筹规划和重点突破相结合、先行先试和辐射带动相结合的原则,重点加强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节能环保、新材料、新能源汽车、新能源、航空航天、高端装备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工作。
(二)工作目标。
关于转发《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印发〈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转发《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印发〈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的通知社科〔2002〕人字10号院属各有关单位:现将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印发《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人发〔2001〕136号)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社会科学院人事教育局2002年1月15日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印发《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人发〔2001〕1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 各博士后设站单位:为保证博士后事业健康发展,使博士后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更好地为培养高层次人才服务,现将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制定的《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管理协调委员会2001年12月26日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三章流动站、工作站的设立第四幸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第五章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管理第六章博士后经费管理及工作评估第七章博士后研究人员工资福利、户口迁移及其配偶子女的随迁第八章博士后科学基金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博士后事业健康发展,加强和规范博士后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实施人才战略的方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建立博士后制度,旨在培养、吸引和使用高层次优秀人才。
博士后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博士后管理工作是指对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和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管理及其相关工作。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流动站是指在高等学校或科研院所的一级学科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
本规定所称工作站是指在企业、科研生产型事业单位和特殊的区域性机构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和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
.在流动站或工作站从事研究工作的人员称为博士后研究人员。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撤销129个开发区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撤销129个开发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4.23•【字号】湘政办发[2004]24号•【施行日期】2004.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技术开发区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撤销129个开发区的通知(湘政办发[2004]24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和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商务部四部委关于清理整顿开发区的要求,我省对现有各类开发区进行了全面清理整顿。
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撤销129个开发区(含12个合并的开发区)。
(名单附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商务厅《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等四部委清理整顿现有各类开发区的具体标准和政策界限的通知》(湘发改地区〔2004〕147号)精神,认真做好上述129个开发区的摘牌、撤销工作,并将情况上报省开发区治理整顿办公室(设省国土资源厅)。
二、各级政府对被撤销的开发区,在摘牌的同时要撤销其管理机构,并妥善处理好人员安置、财产清理等问题。
三、各级政府要将被撤销的开发区的现有项目用地纳入城镇规划统一管理;不能纳入城镇规划的,要坚决收回所占用的土地,由当地政府组织复垦后还耕于农,严禁弃耕撂荒。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四月二十三日附件:129个被撤销的开发区名单一、长沙市(23个)1、岳麓区大学科技园2、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井工业园3、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梨工业园4、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黄花工业园5、长沙黄兴国家生态工业建设示范园6、中国华厦中小企业园7、长沙市宁乡县服饰工业园8、长沙市花明楼旅游综合工业园9、宁乡县双凫铺鞋业纸业工业园10、宁乡县夏铎铺机械工业园11、长沙市菁华创业园12、长沙市新城工业发展工业园13、长沙市宁乡县轻工业产业园14、长沙市煤城综合工业园15、宁乡县长常高速工业发展走廊16、湖南宁乡中小企业科技工业园17、浏阳大瑶花炮工业园18、浏阳工业新区现代制造园19、长沙市芙蓉科技工业园20、长沙岳麓山旅游度假区21、浏阳市浏永经济开发区22、长沙天心民营经济园23、湖南西城科技园(并入长沙望城经济开发区)二、株洲市(5个)24、攸县攸州工业园25、炎陵九龙工业小区26、醴陵渌江经济开发区27、攸县经济开发区28、炎陵县龙井经济贸易开发区三、湘潭市(5个)29、湘潭雨湖商贸工业特区30、湘潭县吴家巷工业园31、湘潭县天易生态工业园32、湘大科技园(并入湘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33、新材料示范区(并入湘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四、衡阳市(5个)34、衡阳南岳旅游经济开发区35、祁东洪丰工业园36、衡东县大浦工业园37、衡东县滨江开发区38、衡东县双园工业园五、邵阳市(26个)39、隆回县万和经济区40、隆回县副食品批发市场41、隆回县五马桥住宅小区42、隆回县城西商贸小区43、隆回县紫霞小区44、隆回县张家垅工业区45、邵阳市紫薇博览园46、邵阳县社会车站47、邵阳县岩口铺永东街开发区48、邵阳县莺歌路商贸街49、邵阳县白仓镇金峰路开发区50、邵阳县白仓火车站站前区51、邵阳县塘渡口宝峰街开发区52、邵阳县白仓镇湘西南建材市场53、邵阳县金称市镇金辉商贸街54、邵阳县九公桥东风路开发小区55、邵阳县五峰铺兴隆路开发区56、邵阳县洛湛铁路配套项目57、邵阳县岩洲商贸新街58、邵阳县宝庆生态农庄59、洞口县黄桥镇冲里园开发小区60、洞口县硖口路开发小区61、洞口县雪峰广场文化娱乐中心62、洞口县佳园住宅小区63、绥宁县川石开发小区64、邵阳市火车南站站前开发区六、岳阳市(5个)65、湘阴县新城区工业园66、华容县马鞍山新区管委会67、岳阳县康王经济开发区(并入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68、岳阳沿湖经济开发区69、岳阳县生态工业园七、常德市(8个)70、津市市嘉山经济开发区71、安乡县工业园72、创元工业园73、鼎城桥南工业区74、鼎城花岩溪旅游度假区75、鼎城灌溪工业园(并入常德桥南经济开发区)76、石门县工业园(并入石门宝峰经济技术开发区)77、常德市武陵工业新区(并入常德武陵经济技术开发区)八、张家界市(1个)78、张家界生态农业示范基地九、怀化市(4个)79、洪江市黔城经济技术开发区80、沅陵县筲箕湾乡城镇开发指挥部81、通道县城东新区建设管理委员会82、会同县县城新区管理委员会十、益阳市(8个)83、安化县江南工业园84、安化县城新区开发公司85、桃江县科技工业园86、桃江民营创业园(并入桃江县桃花江经济开发区)87、南县小荷堰工业园区88、朝阳综合经济开发区(并入益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89、大通湖工业园90、沅江科技工业园十一、郴州市(30个)91、北湖区市郊建材工业园92、万华岩建材工业园93、汝城县城郊四拱桥工业小区94、汝城县城关镇工业小区95、北湖区华塘油山科技工业园96、北湖区华塘塔水工业园97、北湖区鲁塘工业园98、北湖区工业园(并入北湖区石盖工业园)99、永兴县塘门口工业小区100、永兴县柏林工业小区(并入永兴县三胞经济技术开发区)101、永兴县碧塘工业小区102、永兴县洞口工业园区103、永兴县黄泥工业小区104、永兴县油市工业小区105、永兴县高亭工业小区106、永兴县湘阴江工业小区107、临武县三十六湾工业小区108、资兴市三都工业园109、资兴市高码工业园区110、桂阳县子龙工业园111、苏仙区桥口白溪开发区112、苏仙区五里牌经济开发区113、嘉禾县鸭婆山工业小区114、嘉禾县石桥工贸开发小区115、嘉禾县广发乡门口洞商贸小区116、嘉禾县塘村乡镇工业小区117、嘉禾县城北工业小区118、桂东县沙田工业园119、汝城县温泉旅游度假区120、安仁工业园十二、永州市(6个)121、祁阳县城西北开发区122、祁阳县城综合开发区123、双牌城北工业小区124、新田龙泉工业小区125、道县工业园区126、道县富塘工业小区十三、娄底市(2个)127、永丰新城开发区128、新化县城西建设管理委员会十四、湘西自治州(1个)129、古丈县猛洞河生态经济开发区(并入湘西猛洞河旅游生态开发区)。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6.30•【字号】粤府办〔2016〕73号•【施行日期】2016.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6〕73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顺德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5〕87号)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反映。
一、加强博士后相关平台建设(一)稳步加强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工作站建设。
鼓励和支持省内高校和科研院所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推动条件成熟的博士点加快设立科研流动站。
各高校和科研院所要加强整体筹划,将博士后工作纳入单位人才队伍建设和学科建设的总体规划,促进博士后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稳步扩大工作站规模,支持民营中小型高科技企业、大型骨干企业、粤东西北地区企业、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学科技园、留学人员创业园等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鼓励园区类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设立分站。
积极向国家推荐符合条件的科研工作站申请独立招收博士后。
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博士后招聘活动。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二)改革完善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管理模式。
鼓励有条件的单位设立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原则上设立时须有博士后进站。
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设立、考核、管理等工作由联合培养博士后的相关流动站设站单位负责。
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实行备案制管理。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三)积极推进博士后创新示范中心建设。
围绕珠三角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鼓励设站数量较多的地市紧密结合实际,发挥自身优势,大胆探索创新,积极申报全国博士后创新示范中心或科研成果转化基地。
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等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人才特区的若干意见
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等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人才特区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组织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公布日期】2011.03.04•【文号】•【施行日期】2011.03.04•【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国专家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共北京市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人才特区的若干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创新人才发展体制机制,加快建设人才强国,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北京市决定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下称“中关村示范区”)全面建设人才特区,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建设人才特区的重大战略意义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
在我国改革发展的关键阶段,大力推动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与政策创新,提高人才资源的开发利用水平,对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借鉴改革开放初期建设经济特区的经验,探索建设人才特区,是构筑我国人才发展战略高地、形成我国人才竞争比较优势、加快建设人才强国的战略选择。
建设人才特区,就是要在特定区域实行特殊政策、特殊机制、特事特办,率先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确立人才优先发展战略布局,构建与国际接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人才体制机制。
要通过建设人才特区,大量聚集拔尖领军人才,促进各类人才的全面发展,依靠人才智力优势,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促进新兴产业发展,不断形成新的科学发展优势。
中关村示范区具有建设人才特区的坚实基础和独特优势。
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建设,中关村示范区在海内外具有一定影响力,聚集了大量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发展的辐射效应强。
商务部办公厅印发《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扩建审批原则和审批程序》.doc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扩建审批原则和审批程序》的通知发文单位:商务部办公厅文号:商资字[2005]96号发布日期:2005-8-17执行日期:2005-8-17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厦门海沧投资区、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宁波大榭开发区、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为贯彻全国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进一步提高发展水平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15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现将商务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扩建审批原则和审批程序》印发各区。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扩建请按此执行。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扩建报送的材料还需增加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体制、机构设置、主要职责、人员编制的情况及批准文件。
商务部办公厅二○○五年八月十七日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扩建审批原则和审批程序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暂停审批各类开发区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30号)关于“国家级开发区确需扩建的须报国务院审批”的规定,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国家级开发区)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对国家级开发区扩建提出以下审批原则和审批程序:一、审批原则(一)对已完成原经国务院批准规划面积的开发建设,因经济发展需求确需扩大规划用地范围的国家级开发区可申请扩建。
(二)扩建国家级开发区必须符合所在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土地管理与规划管理工作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申请扩建应切合开发区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不占用或少占用耕地,根据规划确需占用的,要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相关手续,并妥善安排好失地农民的工作与生活。
(四)申请扩建国家级开发区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主要经济指标在申报前两年保持持续增长,综合投资环境评价总指数排名在25位之前;2、年工业产值40亿元/平方公里以上;3、年税收收入达到10亿元;4、年出口额达到5亿美元;5、实际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累计10亿美元。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扩建审批原则和审批程序》的通知-商资字[2005]96号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扩建审批原则和审批程序》的通知正文:----------------------------------------------------------------------------------------------------------------------------------------------------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扩建审批原则和审批程序》的通知(商资字[2005]96号)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厦门海沧投资区、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宁波大榭开发区、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为贯彻全国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进一步提高发展水平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15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现将商务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扩建审批原则和审批程序》印发各区。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扩建请按此执行。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扩建报送的材料还需增加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体制、机构设置、主要职责、人员编制的情况及批准文件。
商务部办公厅二00五年八月十七日附件: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扩建审批原则和审批程序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暂停审批各类开发区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30号)关于“国家级开发区确需扩建的须报国务院审批”的规定,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国家级开发区)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对国家级开发区扩建提出以下审批原则和审批程序:一、审批原则(一)对已完成原经国务院批准规划面积的开发建设,因经济发展需求确需扩大规划用地范围的国家级开发区可申请扩建。
(二)扩建国家级开发区必须符合所在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土地管理与规划管理工作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申请扩建应切合开发区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不占用或少占用耕地,根据规划确需占用的,要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相关手续,并妥善安排好失地农民的工作与生活。
北京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优惠政策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优惠政策一、财税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1、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其中,经营期十年以上的生产型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免减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延长三年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北京市《关于鼓励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产业的若干规定》京政发[1997]14号2、地方所得税5年免征,5年减半征收。
-《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减征、免征地方所得税的暂行规定》京税外[1992] 710号。
3、产品出口企业按税法规定免减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当年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1986年10月11日)高新技术企业4、对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1)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
企业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40%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核定,减按10%税率征收所得税。
(2)高新技术企业自开办之日起,三年内免征所得税。
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批准,第四至第六年可按前项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所得税。
-《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暂行条例》京政发[1998]49号5、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9]273号6、在京的企事业单位(外商投资企业除外)从事技术成果转让以及与技术成果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活动取得的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
――北京市《鼓励在京设立科技研究开发机构的暂行规定》京政发[1999]17号7、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扩建审批原则和审批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扩建审批原
则和审批程序》的通知
【法规类别】经济技术开发区
【发文字号】商资字[2005]96号
【发布部门】商务部
【发布日期】2005.08.17
【实施日期】2005.08.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级经济
技术开发区扩建审批原则和审批程序》的通知
(商资字[2005]96号)
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厦门海沧投资区、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宁波大榭开发区、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
为贯彻全国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进一步提高发展水平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15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现将商务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扩建审批原则和审批程序》印发各区。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扩建请按此执行。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扩建报送的材料还需增加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体制、机构设置、主要职责、人员编制的情况及批准文件。
商务部办公厅
二00五年八月十七日
附件: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扩建审批原则和审批程序<。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市教委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市教委规范性文件清理结
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3.12.06
•【字号】
•【施行日期】2013.12.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市教委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
知
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函[2013]46号)要求,市政府法制办关于清理工作的具体部署,我委已完成市教委2012年12月31日前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清理结果如下:清理文件数359项,保留282项(包含拟修改的5项),废止77项。
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2013年12月6日附件1:
(带*的文件是指拟修改的文件目录)附件2:。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1.28•【字号】京技管发〔2024〕4号•【施行日期】2024.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京技管发〔2024〕4号工委、管委会各机构,驻区各职能机构,荣华街道办事处、博兴街道办事处,亦庄镇人民政府、瀛海镇人民政府:现将《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024年1月28日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说明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国办发〔2023〕5号)精神,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北京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京政办发〔2023〕22号)要求,结合经开区实际,梳理编制了《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
请各部门做好以下工作:1.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做到清单之外无许可。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要严格依照清单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增加附加条件或限制。
禁止变相许可,清单之外一律不得违法设立和实施行政许可,对以各种名义变相设立的许可一律予以清理。
2.加强与市级业务部门沟通,了解新版许可事项的调整变化和具体实施情况,做好衔接工作。
加强政策解读,引导办事人员按照新要求开展申报,对于新增和取消的事项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3.结合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做好政务服务事项和办事指南的更新调整工作。
同步更新业务办理系统、政务服务大厅等平台的公示内容,确保线上线下标准一致。
北京大落户条件指南
2017北京9大落户条件指南根据北京市人口(户籍)管理制度,北京共有9大正常的落户条件的。
一、新生儿办理落户新生儿落户是北京目前新增户籍最多的情况,父母一方为京籍,即可为新生儿办理北京市户口。
具体制度如下:(1)父母双方或母亲一方是北京市常住户口的婴儿,在出生一个月内,由监护人到婴儿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2)婴儿父母一方为本市集体户口,一方为本市家庭户口的,婴儿须随家庭户一方登记常住户口。
(3)婴儿母亲为本市集体户口,父亲为市外户口的,户口可随母亲登记为集体户口。
母亲为本市农业户口的,婴儿可以自愿选择随母或随父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4)父亲为本市户口、母亲为外省市户口的婴儿(2003 年8 月7 日以后出生),要求随父申报出生登记的,应符合北京市计划生育政策,经婴儿父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审批办理。
二、因工作、居住等原因办理落户有以下8种情况:(1)中央及国务院直属单位调工、调干在京入户(2)市属单位调工、调干在京入户(3)市民政局双退办批准离退休军人在京入户(4)随军家属在京落户(5)市属单位接收应届高校毕业生毕业分配在京入户(6)中央及国务院直属单位接收应届高校毕业生分配在京入户(7)民政部复退司、国务院军转办、市民政局复退办、市军转办批准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在京入户(8)经国务院和市政府批准的外地在京设立的驻京办事处和联络处编制内人员申报常住户口三、应届毕业生办理落户应届高校毕业生想要获得北京户口需要拿到两个指标,一个是留京指标,一个是进京指标。
(1)留京指标具体来说,留京指标是指由北京市教委下发到高校的京外生源留在北京的比例,一般由学校按学生综合测评的排名择优留京。
“留京指标”始于高校扩招的1999 年,北京市教委出台高校毕业生就业分配的新政策——取消毕业生就业行业和所有制的限制,打破毕业生就业的地区限制,对在京院校外地生源的毕业生实行“指标控制、择优留京”,由此诞生了“留京指标”的概念。
十六科技政策与法律法规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全面落实科学…
十六.科技政策与法律法规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全面落实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把科技和教育摆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位置,增强国家的科技实力及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能力,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素质,把经济建设转移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上来,这是中国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的科技政策。
当前,中国更加强调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和实现产业化。
“依法治国”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政府的治国理念。
中国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不断完善科技政策法规体系建设,这是国家实施科技兴国战略的重要保证。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科技进步法、农业技术推广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学技术普及法、计量法、标准化法、专利法等十几部与科技相关的法律,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制定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科技奖励条例等一系列有关科技的政策法规。
各地方也纷纷出台相应的法规、实施细则等。
这些科技法律法规对保障中国科技政策的实施起到了重要作用。
第一节 推动科技进步“推动科技进步是全党全民的历史性任务”——这是时任国家主席的江泽民在1989年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大会上的讲话题目。
1993年7月,中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这是一部堪称中国科学技术领域基本法的法律。
《科技进步法》明确规定了科学技术在中国现代化建设中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确定了中国发展科学技术事业的基本方针和基本政策,并确定了推进科技进步的主要制度。
同时,它还比较全面地规定了中国科技发展的目标、作用、资金来源、科技奖励制度等,从而成为指导中国科学技术发展的基本大法。
1995年,中国政府出台了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提出要大力推进农业和农村科技进步,依靠科技进步提高工业增长的质量和效益,发展高技术及其产业,推动社会发展领域的科技进步,切实加强基础研究。
同时提出要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建设高水平的科技队伍,多渠道、多层次地增加科技投入,广泛开展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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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全国博管办《关于批准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增设4个分站的通知》的通知
京人社专家发…2010‟266号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局:
近日接全国博管办通知,你园区内舒泰神(北京)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SMC(中国)有限公司、北京经纬纺机新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凯因生物技术有限公司4家企业获准设立分站,开展博士后工作。
现将全国博管办《关于批准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增设4个分站的通知》(博管办…2010‟59号)转发给你们。
请及时通知4家企业,并指导他们按照国家关于博士后工作的有关要求,尽快建立并逐步完善本单位博士后工作管理制度,抓紧确立联合招收单位和博士后研究项目,制定招收计划,做好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培养、使用工作。
附件:《关于批准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增设4个分站的通知》(博管办…2010‟59号)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O一O年十一月十六日
附件:
关于批准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博士后
科研工作站增设4个分站的通知
博管办[2010]59号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舒泰神(北京)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设立分站的请示》(京人社专家文[2010]43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新增“舒泰神(北京)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SMC(中国)有限公司”、“北京经纬纺机新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凯因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等4个分站,开展博士后工作。
特此通知。
全国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管理协调委员会办公室
二O一O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