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日常持续性关联交易公告
关联方市场化购买公司债券及资产支持证券的公告
关联方市场化购买公司债券及资产支持证券的公告尊敬的投资者:感谢您一直以来对我们公司的关注与支持。
我们特地向您发送此份公告,以通知您我公司拟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
我公司决定通过市场化方式向关联方进行债券发行,同时也计划将资产支持证券作为一种创新性融资工具用于资金筹集。
这些关联方市场化购买公司债券及资产支持证券的举措将对公司未来的融资状况产生积极影响,并为公司的发展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
为使关联方市场化购买公司债券及资产支持证券的举措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已经根据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了严格的合规性审查和评估。
公司严格按照市场化运作的原则,秉持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制定相关计划和策略,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以下是具体的细则和计划:一、关联方市场化购买公司债券公司决定通过市场化方式向关联方进行债券发行,旨在增强公司的资金实力和流动性,进一步提升公司的信用等级。
公司将严格按照市场相关规定和准则,根据合规性审查结果以及投资者的实际需求,制定债券发行计划,并于日后向投资者公布相关信息。
公司将严格披露与债券发行相关的信息,确保投资者能够全面了解债券的风险和收益,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二、关联方市场化购买资产支持证券作为融资的一种创新性工具,公司拟将资产支持证券作为引入关联方投资的一种方式。
资产支持证券是以公司的特定资产为基础发行的,通过拆分公司资产的收益权,形成可交易的证券。
公司将根据实际需求制定相关计划和策略,并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向关联方进行市场化购买资产支持证券的邀约。
公司将做好充分的风险评估工作,确保投资者具备足够的风险认知能力,并制定合理的投资策略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三、风险提示投资者应该充分认识到,关联方市场化购买公司债券及资产支持证券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相关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等。
投资者在购买公司债券及资产支持证券前,应详细阅读相关的风险揭示文件,并在充分理解及评估风险后,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合理投资。
潍柴智多星服务站协议号
潍柴智多星服务站协议号1. 简介潍柴智多星服务站协议号是由潍柴集团公司推出的一项服务站协议制度,旨在为潍柴智多星发动机用户提供全方位的服务支持。
该协议号是用户与潍柴集团签订的一份合同,规定了双方的权益和责任,以确保用户能够享受到高质量的售后服务。
2. 协议内容潍柴智多星服务站协议号包含以下主要内容:2.1 服务站要求根据潍柴集团的要求,服务站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具备完善的设备和技术支持,能够提供高质量的维修和保养服务;•拥有经过潍柴集团认证的技术人员,能够熟练操作和维修潍柴智多星发动机;•提供快速响应和高效率的服务,确保用户的需求能够及时得到满足;•遵守潍柴集团的相关政策和规定,保证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性。
2.2 用户权益根据潍柴智多星服务站协议号,用户享有以下权益:•在服务站购买潍柴智多星发动机的用户,享有三包服务,即在一定期限内享受免费维修、更换和退货的权利;•在服务站进行发动机保养和维修时,享有优先服务权,能够快速得到服务站的支持;•获得潍柴集团提供的技术支持和培训,提升用户对发动机的操作和维修能力;•获得潍柴集团提供的定期维护和保养提醒,确保发动机的正常运行。
2.3 服务站责任根据潍柴智多星服务站协议号,服务站有以下责任:•提供高质量的维修和保养服务,确保用户的发动机能够正常运行;•按照潍柴集团的要求,对用户的发动机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发动机的性能和寿命;•提供发动机故障诊断和排除服务,确保用户能够及时解决发动机故障问题;•提供潍柴集团授权的原厂备件和配件,确保维修和更换的质量和可靠性;•提供技术支持和培训,提升服务站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
3. 协议签订流程潍柴智多星服务站协议号的签订流程如下:3.1 申请服务站需要向潍柴集团提交申请,包括服务站的基本信息、设备和技术支持情况等。
潍柴集团会对申请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接受服务站的申请。
3.2 签订合同一旦服务站的申请被潍柴集团接受,双方将签订《潍柴智多星服务站协议号合同》。
潍柴动力:日常持续性关联交易公告 2011-03-31
证券代码:000338 证券简称:潍柴动力公告编号:2011-005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日常持续性关联交易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释义:本公司、潍柴动力: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陕西重汽:陕西重型汽车有限公司山东重工:山东重工集团有限公司福田汽车: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山推股份: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楚天机械:山推楚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潍柴动力扬柴:潍柴动力扬州柴油机有限责任公司一、关联交易概述根据公司现时经营情况,潍柴动力及其相关子公司,于2011年3月30日与相关关联方订立日常持续性关联交易协议或补充协议,现对日常持续性关联交易的预测情况公告如下。
二、日常关联交易的基本情况(一)潍柴动力及其附属公司向福田汽车销售柴油机主机的关联交易由于本公司董事长谭旭光先生在福田汽车担任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第一节10.1.3条的规定,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潍柴动力扬柴与福田汽车构成关联关系,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根据双方的生产经营需要,潍柴动力及其附属公司潍柴动力扬柴向福田汽车销售柴油机主机,预计2011年关联交易上限为人民币1,036,880万元。
(二)潍柴动力向山推股份销售柴油机主机及相关配件的关联交易山推股份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山东重工间接控股21.10%的公司,与本公司关系为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第一节10.1.3条的规定,本公司与山推股份构成关联关系,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根据双方的生产经营需要,潍柴动力向山推股份销售柴油机主机及相关配件,预计2011年关联交易上限为人民币66,000万元。
(三)陕西重汽向楚天机械销售搅拌车底盘的关联交易陕西重汽为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楚天机械为山推股份的控股子公司,另由于本公司与山推股份关系为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第一节10.1.3条的规定,陕西重汽与楚天机械构成关联关系,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第四讲案例: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案例)
案例(2012)
公司简介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9月,位 于风景秀丽、人文荟萃的淮左名都扬州,主发起人 为拥有60年发展历史的江苏亚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其他发起人为:扬州江扬船舶集团公司、扬州经济 技术开发区开发总公司、江苏扬农化工集团有限公 司、扬州冶金机械有限公司。1999年8月,公司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了6000万A股股票,成为 扬州市首家上市公司,也是我国客车行业中少数几 家上市公司之一。公司总资产7.5亿元,员工1500 余人;拥有“亚星”和“扬子”两个品牌,共20多 个系列,130多个品种的大、中、轻型、高、中、 普档客车产品,覆盖公交、公路、旅游和团体等各 细分市场;在全国建有280多家经销和售后服务网 点,确保为用户提供联网式的一体化服务。
在中国客车工业史上,有一家令人无法忘 记的企业。它曾经那么辉煌,客车销量连 续7年位列行业第一,巅峰时期年销量超过 第二至五名销量之和。它又那么命运多舛, 从顶峰滑落的速度快得令人震惊,一次次 重振旗鼓的努力又总是事与愿违。它就是 扬州亚星客车,中国现代客车生产体系的 创立者。
股权调整
当有关潍柴控股将收编亚星客车的消息,再一次将 这家在人们视线中几近消失的企业推到舆论的风口 浪尖。一方是资金实力雄厚、核心零部件资源丰富、 发展势头强劲的汽车业“新贵”,一方是技术底蕴 尚存、知名度犹在的客车“老帅”。潍柴控股的介 入能否让亚星再造辉煌,又将对相关行业的发展产 生什么影响?请看记者的报道。 2010年11月2日,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亚星客车)发布公告称,公司控股股东江苏亚 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星集团)拟将所持 股份全部或部分无偿划转至山东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山东重工)直属公司。
唐永伟与潍柴(重庆)汽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唐永伟与潍柴(重庆)汽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9【案件字号】(2020)渝05民终566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雪方江信红邓方彬【审理法官】张雪方江信红邓方彬【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唐永伟;潍柴(重庆)汽车有限公司【当事人】唐永伟潍柴(重庆)汽车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唐永伟【当事人-公司】潍柴(重庆)汽车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郑顺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郑顺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郑顺【代理律所】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唐永伟【被告】潍柴(重庆)汽车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根据上诉人唐永伟的上诉请求、事实理由以及被上诉人潍柴公司的辩称,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潍柴公司解除唐永伟劳动合同是否合法;2.潍柴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唐永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27072元,是否应当补发2019年7月至9月克扣的绩效工资2264.04元、2019年全年绩效工资35753.3元、2019年10月份扣发的绩效工资、罚款2585元及11月份扣发的事假工资208元、罚款200元。
唐永伟主张潍柴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违法扣发相应劳动报酬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企业用工自主权和经营管理自主权系企业正常经营的必要权利,也系企业得以生存发展的基础,在不损害劳动者基本权益的前提。
【权责关键词】合同合同约定证据不足合法性证明责任(举证责任)罚款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企业用工自主权和经营管理自主权系企业正常经营的必要权利,也系企业得以生存发展的基础,在不损害劳动者基本权益的前提下,应允许用人单位自由行使经营和用工自主权,以保障用人单位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活力以及用人单位经济发展权益。
潍柴动力股权分配方案最新
潍柴动力股权分配方案最新潍柴动力股权分配方案是指潍柴动力集团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而制定的具体措施和安排。
股权激励是激励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有效提升企业员工的积极性和凝聚力,促进企业的持续发展。
潍柴动力股权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实施,需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治理规范,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同时实现企业和员工的双赢。
一、股权激励的背景与意义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迅速,企业竞争愈发激烈。
为了应对市场的挑战,潍柴动力集团需要吸引并留住优秀的人才。
股权激励通过向员工提供股权激励,让员工参与到企业发展的过程中,分享企业增长带来的收益,以此激励员工为企业的长期发展贡献自己的智慧和力量。
股权激励具有以下几方面的意义:1. 增强员工的责任感和归属感。
员工持有企业股权后,会更加关注和参与企业的经营和发展,从而形成企业和员工的利益共同体。
2. 提升员工的激励和积极性。
员工通过股权激励可以享受到企业发展带来的收益,这为他们提供了更大的动力,积极主动地为企业创造价值。
3. 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
股权激励可以作为一种重要的薪酬和福利方式,吸引和留住优秀的人才,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二、股权激励的方案设计1. 股权分配对象潍柴动力股权激励计划适用于企业内部的高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和关键岗位员工。
股权激励对象应具有一定的工作年限和工作绩效,并与企业的长期发展目标保持一致。
2. 股权分配模式(1)认购制:员工可以按照一定的价格认购公司的股票,认购的股票将会按照一定的比例定期额度解禁。
(2)分红制:员工持有的股票可以享受公司的分红权益,在公司获得利润时可以按照一定比例获取分红。
3. 股权激励计划的期限和解禁规则为了实现对员工的长期激励作用,股权激励计划应设置一定的期限,并规定股票的解禁规则。
例如,员工激励计划持续5到10年,每年解禁一定比例的股份,以鼓励员工长期持有和关注企业的发展。
4. 股权分配比例股权分配比例需要根据员工的岗位级别、绩效表现和贡献度等因素进行科学合理的权衡和确定。
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WEICHAI POWER CO, LTD
1
潍柴动力 及其附属 (关联) 公 司与西港 新能源
142,588.40
168,047.56
310,000
350,000
390,000
1
2
潍柴动力 及其附属 (关联) 公 司与西港 新能源
潍柴动力及其 附属(关联) 公司向西港新 能源采购气体 机、气体机配 件、接受劳务 及相关产品及 服务 潍柴集约及/ 或关联公司向 西港新能源提 供运输、仓储 等服务 潍柴动力向西 港新能源出租 厂房
3
万元。 三、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方基本情况 关联方名称:潍柴西港新能源动力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887.98 万美元 注册地:山东省潍坊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福寿东街 197 号甲 主营业务:主要从事机动车、发电和船舶用的气体发动机、气体 发动机用调压器及其他内燃机(和相关零部件及套件)以及相关产品 的研究、开发、生产和销售;气体发动机改装;与合营产品的有关配 套服务;商务咨询及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有效期以许可证为准)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 法定代表人:马玉先 (二)关联方履约能力分析 以上关联方在与公司及相关附属(关联)公司长期的业务协作配 套关系中,具有较强的履约能力,基本上不会形成公司的坏账损失。 四、定价政策与定价原则 公司及其附属(关联)公司与上述关联方发生的各项关联交易, 交易定价按照市场价格确定,如无市场定价,则根据政府定价或按实 际成本加上合理利润定价等方式确定,遵循自愿、公平合理、协商一 致的原则。 五、进行关联交易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因公司及相关附属(关联)公司与关联方存在长期的业务往来关 系,上述关联交易均系公司及相关附属(关联)公司实际生产经营发 展需要,与相关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持续性关联交易,不会损害公司及 股东利益。同时,与该关联企业的交易不会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
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潍坊华东发动机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
审 判 长 薛明友代理审判员 赵延秀代理审判员 蔡 霞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文文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7)潍民三初字第121号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旭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朗民,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陈继兴,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潍坊华东发动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希贤,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瑞玉,该公司法律顾问。
案由:侵犯专利权纠纷原告WD615系列柴油发动机是上世纪80年代引进的技术。
技术引进后原告在长期的生产制造中进行了技术改进和创新,并就相关技术申请了专利保护。
近期我们接到举报,被告生产制造的发动机涉嫌侵犯原告拥有的专利,包括:柴油机油汽分离器ZL200320121039.6、一种工程机械用柴油机汽缸盖ZL200520126493X 、一种可实现气门旋转的摇臂座ZL200520124839.2、窜联吊挂式水分离柴油滤清器ZL200320121417.0(见专利证书)等多项专利,原告委托科学技术知识产权事务中心就上述涉嫌侵权产品进行了技术鉴定,并出具了技术鉴定报告书(见技术鉴定报告书),认定被告生产制造发动机侵犯了原告的上述专利权。
原告为此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1、停止侵犯原告专利权的行为;2、按照每台发动机5000元的标准,赔偿原告因被告生产销售侵权产品所受到的损失50万元;3、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潍坊华东发动机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今后生产的发动机,应采取积极措施避免侵犯原告专利行为的发生;二、对被告已生产销售的8台发动机,按每台5000元的标准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万元。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诉讼保全费3020元,共计7420元由被告负担。
以上款项限十日内付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临时停牌的公告-
因互联网上出现了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的半年度利润分配传闻,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2.4条的规定,经公司申请,本所将于2009年8月17日开市起对潍柴动力(证券代码为000338)进行临时停牌,待公司刊登相关公告后复牌。
深圳证券交易所
年8月17日
——结束——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临时停牌的公告
制定机关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布日期
2009.08.17
施行日期
2009.08.17
文号
主题类别
证券
效力等级
行业规定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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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系管理试题(有答案)
第一部分制度体系一、填空题1、各职能单位根据经营需要,提出流程制(修)订草案,填制_________________,内容主要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经______________签字确认后,报管理标准主管部门审核、修订、下发。
(摘自《公司业务流程管理流程》,答案:《企业管理标准问题反馈单》;标准内容及存在问题、修改建议;单位负责人)2”表示流程中的____________,“G1”表示流程中的,“D1”表示流程中的。
(摘自《公司业务流程管理流程》,答案:时间控制符、评审点符、决策点符)3、单位内部管理流程是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主要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摘自《单位内部管理规范备案管理流程》,答案:仅涉及单一部门或单位内部业务流程的各类管理规范总称;管理标准及流程、工作标准、考核规范等)4、企业各单位内部管理标准须报备案后,方可发布实施。
(摘自《单位内部管理规范备案管理流程》答案:持续改进部)5、“WOS”的英文全称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即_________________。
(摘自《潍柴WOS管理规范》,答案:Weichai Operating System;潍柴运营系统)6、管理标准分三个层次进行管理,其中:一层次管理标准为企业通用的管理规范,对整个企业适用,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二层次管理标准为涉及企业多个部门之间业务流动的管理规范,对相关的业务部门适用,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三层次管理标准为仅涉及单一部门内部业务流程的管理规范以及质量管理体系、环境/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作业文件。
山东重工财务公司深挖上市公司存款归集
70STATE-OWNED ASSETS OF SHANDONG山东重工财务公司深挖上市公司存款归集□ 本刊记者 巩聪聪/通讯员 宋晓阳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将上市作为增强企业竞争力的一条重要路径。
近年来,随着资产证券化步伐的加快,山东省属控股上市公司数量持续上升,目前已达48家,山东省属企业中持有多家上市公司的企业集团也不在少数。
其中,山东重工集团就是典型代表。
对于上市公司资源丰富的企业集团来说,专业的财务公司是其高效管理企业资金的重要平台。
针对上市公司存款归集这个行业相对共性的课题,山东重工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重工财务公司”)不断加强相关政策研究,创新工作方法,持续提升服务集团实效。
近日,本刊记者重点采访了山东重工财务公司,深入了解了其围绕上市公司存款归集所进行的一系列积极探索。
期待通过该公司的经验分享,为其他省属企业财务公司做好相关工作提供借鉴。
司库定位,至关重要“存款是财务公司一切业务的基础。
截至2021年末,山东重工财务公司91.09%的存款来源于归集上市公司存款,占绝对的‘大头儿’。
”山东重工财务公司副总经理董辉通过实打实的数据,向记者说明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由此可见,上市公司存款归集的多少直接影响我们的日常经营与未来发展。
”他说,财务公司的属性决定了其资金来源主要为归集成员单位的存款。
对于上市公司资源丰富的企业集团来说,上市公司往往是优质资源集中的成员单位,对于财务公司资金归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据悉,目前山东重工财务公司服务的上市公司共5家。
其中,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为A+H 股上市;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在上交所上市;潍柴重机股份有限公司、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中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均在深交所上市。
这5家上市公司正是山东重工财务公司存款的主要来源。
“事实上,上市公司存款归集之于财务公司的重要性,基于银保监会对财务公司的企业司库定位。
资金集中管理是现代企业集团重要的战略管理手段,而这正是财务公司的核心功能。
李先亮、潍柴动力(潍坊)铸锻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先亮、潍柴动力(潍坊)铸锻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20【案件字号】(2020)鲁07民终734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宝成邵淼刘宇宁【审理法官】王宝成邵淼刘宇宁【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先亮;潍柴动力(潍坊)铸锻有限公司【当事人】李先亮潍柴动力(潍坊)铸锻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李先亮【当事人-公司】潍柴动力(潍坊)铸锻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吴绍祥山东豪德律师事务所;王振山东豪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吴绍祥山东豪德律师事务所王振山东豪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吴绍祥王振【代理律所】山东豪德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李先亮【被告】潍柴动力(潍坊)铸锻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解除是否合法以及相关待遇是否应该支持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合同证据不足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解除是否合法以及相关待遇是否应该支持的问题。
上诉人主张其系疑似职业病,被上诉人单方解除劳动关系违法,经查,上诉人虽主张综上所述其系疑似职业病,但依据仅系自行检查的门诊病历,该份病历无医院盖章确认,而根据法律规定,职工职业病需经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诊断,并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且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时对上诉人进行过职业病检查结果未见异常,故一审法院依法确认被上诉人以上诉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至于上诉人主张的相关待遇问题,因上诉人未提供确实充分有效的证据佐证其主张,一审法院对此依法认定于法有据,故李先亮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全资控股声明
全资控股声明
[公司名称]
日期:[日期]
[公司名称](以下简称“控股公司”)声明,根据相关法律和法规,自[日期]起,本公司完全拥有并控制以下实体:
被全资控股的实体:
[被全资控股实体名称]
注册地:
[被全资控股实体注册地]
注册号:
[被全资控股实体注册号]
资本结构:
[被全资控股实体的股本结构]
控股公司声明:
1.控股公司对被全资控股实体拥有100%的股权,并享有该实体的全部经济利益。
2.被全资控股实体的经营、管理和财务决策完全由控股公司负责,并受到控股公司的直接监督。
3.控股公司将继续履行其对被全资控股实体的所有法定义务,并确保该实体的合规运营。
此声明生效自[日期],具有法律效力。
[公司名称]
[签字]
[签署日期]。
国企股东关联交易案例
国企股东关联交易案例
以下是一些国企股东关联交易的案例:
1. 中石油在2009年涉嫌违规通过关联交易向幸福投资集团购
买巨额资产。
幸福投资集团是中石油的控股股东,因此这笔交易引发了外界对国企关联交易违规操作的质疑。
2. 中国联通在2011年因为与中国铁塔进行关联交易引起了争议。
中国铁塔是联通的主要供应商,但是交易的价格被指责过高,涉嫌损害了中国联通的利益。
3. 中国建筑在2014年因为与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进行关联交
易而引发了争议。
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是建筑的主要股东,但是交易的价格被指控过高,引发了外界对国企关联交易违规操作的质疑。
4. 中国化工在2016年因与中国北方化工集团进行关联交易而
引发了争议。
这笔交易中,化工以高价购买了北方化工集团的资产,被指控损害了中国化工的利益。
这些案例显示了国企股东关联交易存在的问题,包括价格不公、利益冲突和违规操作等。
这些问题暴露了国企管治不规范和监管不力的问题,需要进一步的制度完善和监管改革。
金杜律师事务所
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湘火炬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意见书致: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湘火炬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金杜”或“本所”)接受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潍柴动力”、“合并方”或“发行人”)和湘火炬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湘火炬”或“被合并方”,与潍柴动力合称为“合并双方”)委托,作为潍柴动力吸收合并湘火炬(“本次合并”)暨潍柴动力公开发行境内上市内资股(“A股”)股票(“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与潍柴动力签订的《委托合同》,对涉及本次合并与本次发行上市的有关事实和法律事项进行了核查。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查阅了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文件,包括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有关记录、资料、证明,并就本次合并和本次发行有关事项向潍柴动力及湘火炬的高级管理人员做了必要的询问和讨论。
本法律意见书是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仅就与本次合并和本次发行上市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书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的适当资格。
资产专用性与企业价值创造能力
存货周转率
17.58 9.93 3.90 8.00 6.51 6.09 8.67 6.27
总资产周转率
1.71 1.04 0.63 1.48 1.28 1.08 1.43 1.05
ROIC
36.91 23.19 13.68 8.55 28.99 22.84 23.20 34.74 18.66
注:潍柴动力于 2007 年正式合并湘火炬,但本文所获得 2006 年数据
和非经营性资产与损益,因此本文选用了潍柴动力 2003—2011 年
九年的年报,将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按照是否参与公司的经营活
动区分为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
经营净利润(NOPAT)=(营业收入 - 营业成本 - 营业税金及
附加 - 销售和管理费用)×(1- 所得税率);
投入资本(IC)=(经营性流动资产 - 经营性流动负债)+ 固定
案例分析 Cases Study
资产专用性与企业价值创造能力
—— —基于潍柴动力的案例分析
上海大学管理学院 戴书松 黄文越
一、引言 资产专用性是指企业投入的资产一定程度地被锁定,不能或 很难转作其他用途,一旦投入他用,专用性资产的价值会下降甚至 降为零。企业专用性投资是为了获得专用性资产投资所带来的“准 租”,由于交易成本的存在,使得投资专用性资产的企业在未来的 交易合同中处于相对不利的地位,有被买方“敲竹杠”的可能。因 此,投资专用性资产的企业有可能被迫采用纵向合并来规避这种 交易风险。实际经济活动中,投资专用性资产的企业有的可能采用 这一策略,有的则可能继续进行原有的专用性投资策略。投资专用 性资产的企业在合并前后是否具有不同的价值创造能力,是观察 企业为何会采用不同策略的视角。企业的价值创造能力从财务角 度看是企业使现有资产增值的能力。为此,本文选择了潍柴动力作 为案例,研究并购前后企业的资产专用性与企业价值创造能力之 间的关系。 二、资产专用性与企业价值创造能力概述 企业价值创造理论主要研究经济利润如何产生并长期维持。 企业价值创造的来源主要通过获得经济利润和提高投资效率实 现。古典利润理论、熊彼特“创新”理论、新古典利润理论等理论的 出现是企业价值创造理论逐步发展的重要部分,企业能力理论是 企业价值创造理论的最新发展。 企业价值创造的来源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企业通过创造 经济利润获得价值的提升。马歇尔 (1890) 给出了经济利润的定 义— ——从利润中减去其资本按照当时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后所剩余 的部分可称为企业所有者的营业或管理盈余。Penrose(1959)指出 企业资源和能力是构成企业经济效益的稳固基础。可见,企业投入 资本,包括实物资本、人力资本等以获得经济利润,从而创造企业 价值。另一方面,企业的价值创造和投资效率相关。Penrose(1959) 同时指出企业可能不是由于拥有更好的资源而是由于更好的利用 资源的能力而实现租金。Lippman 和 Remel(t 1982)进一步研究得 出,如果企业无法有效仿制或复制出优势企业产生特殊能力的源 泉,各企业之间具有的效率差异状态将永远持续下去。 资产专用性(Asset Specificity)的初始概念是由马歇尔(1948) 在《经济学原理》中提出的。奥利弗·威廉姆森(1971)在交易成本理 论的研究中正式提出“资产专用性”这一名词,他将资产专用性分 为 5 种类型:(1)地理区位的专用性;(2)人力资本的专用性;(3)物 理资产的专用性;(4)完全为特定协约服务的资产的专用性;(5)名 牌商标资产的专用性。他将资产专用性归纳为在不牺牲生产价值 的条件下,资产可用于不同用途和由不同使用者利用的程度。由于 专用资产是与特定的生产目的相联系的,这使得它们转向其他生
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2007年6月29日经2006年股东周年大会批准实施,并于2008年8月20日经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关联交易行为,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深圳上市规则》”)、《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以下简称“《决策制度》”)。
第二章关联人和关联关系第二条本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
第三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本公司的法人;(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三)第四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四)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本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本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第四条本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是指:(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二)本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三)第三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本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本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五条因与本公司关联法人签署协议或做出安排,在协议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符合第三条或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及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曾具有第三条或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为本公司潜在关联人。
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房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房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06【案件字号】(2020)鲁07民终127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国良崔福涛王峰【审理法官】张国良崔福涛王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房永【当事人】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房永【当事人-个人】房永【当事人-公司】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马荣生山东保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马荣生山东保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马荣生【代理律所】山东保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房永【本院观点】上诉人潍柴公司提交的上诉状明确载明“无新证据提交",在本院组织的调查中,上诉人潍柴公司亦表示无新的事实和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本案不开庭审理。
【权责关键词】撤销附条件合同鉴定意见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潍柴公司提交的上诉状明确载明“无新证据提交",在本院组织的调查中,上诉人潍柴公司亦表示无新的事实和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本案不开庭审理。
潍柴公司上诉认为房永承认其本人签署2017年度之前的期票管理承诺书,就可以推定房永亦认可2017年度的期票管理制度的事实,本案双方月薪的调整应当受此约束。
该意见与其在一审程序中的起诉意见、庭审陈述基本一致,一审法院对此结合涉案鉴定意见进行了准确认定和充分说理,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得当,实体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公告-
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自2007年4月30日起在本所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潍柴动力”,证券代码为“000338”。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份总数为394,153,552股,其中175,512,966股股票自上市之日起开始上市交易。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公告
制定机关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布日期
2007.04.26
施行题类别
证券
效力等级
行业规定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07年4月26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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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日常持续性关联交易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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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发表评论2013年03月22日07:23来源: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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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338 证券简称:潍柴动力公告编号:2013-011
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日常持续性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释义:
本公司、潍柴动力: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福田汽车(600166,股吧):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山推股份(000680,股吧):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重工:山东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重汽:陕西重型汽车有限公司
楚天机械:山推楚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亚星客车(600213,股吧):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潍柴集团:潍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法士特齿轮:陕西法士特齿轮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汉德车桥:陕西汉德车桥有限公司
一、关联交易概述
根据本公司现时经营情况,潍柴动力及其相关附属公司,于2013年3月21日与相关关联方订立日常持续性关联交易协议或补充协议,现对日常持续性关联交易的预测情况公告如下:
二、日常关联交易的基本情况
(一)潍柴动力及其附属公司向福田汽车销售柴油机主机、关键零部件及相关配件的关联交易
由于本公司董事长谭旭光先生在福田汽车担任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第一节10.1.3条的规定,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与福田汽车构成关联关系,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根据双方的生产经营需要,潍柴动力及其附属公司向福田汽车销售柴油机主机、关键零部件及相关配件,预计2013年关联交易上限为人民币99,000万元。
(二)潍柴动力向山推股份销售柴油机主机及相关配件的关联交易
山推股份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山东重工控股21.10%的公司,与本公司关系为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第一节10.1.3条的规定,本公司与山推股份构成关联关系,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根据双方的生产经营需要,潍柴动力向山推股份销售柴油机主机及相关配件,预计2013年关联交易上限为人民币15,000万元。
(三)陕西重汽向楚天机械销售搅拌车底盘的关联交易
陕西重汽为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楚天机械为山推股份的控股子公司,另由于本公司与山推股份关系为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第一节10.1.3条的规定,陕西重汽与楚天机械构成关联关系,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根据双方的生产经营需要,陕西重汽向楚天机械销售搅拌车底盘,预计2013年关联交易上限为人民币4,500万元。
(四)潍柴动力及其附属公司向亚星客车及其附属公司销售柴油机及相关产品的关联交易
亚星客车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潍柴集团间接控股51%的附属公司,本公司董事谭旭光先生、江奎先生、徐新玉先生、孙少军先生、张泉先生、刘会胜先生在潍柴集团兼任董事等职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亚星客车及其附属公司与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构成关联关系,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根据各方的生产经营需要,潍柴动力及其附属公司向亚星客车及其附属公司销售柴油机及相关产品,预计2013年关联交易上限为人民币14,000万元。
(五)陕西法士特齿轮向亚星客车及其附属公司销售变速器的关联交易
陕西法士特齿轮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亚星客车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潍柴集团间接控股51%的附属公司,且本公司董事谭旭光先生、江奎先生、徐新玉先生、孙少军先生、张泉先
生、刘会胜先生在潍柴集团兼任董事等职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陕西法士特齿轮与亚星客车构成关联关系,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根据双方的生产经营需要,陕西法士特齿轮向亚星客车及其附属公司销售变速器,预计2013年关联交易上限为人民币500万元。
(六)陕西汉德车桥向亚星客车及其附属公司销售车桥
陕西汉德车桥为本公司间接控股子公司,亚星客车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潍柴集团间接控股51%的附属公司,且本公司董事谭旭光先生、江奎先生、徐新玉先生、孙少军先生、张泉先生、刘会胜先生在潍柴集团兼任董事等职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陕西汉德车桥与亚星客车构成关联关系,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根据双方的生产经营需要,陕西汉德车桥向亚星客车及其附属公司销售车桥,预计2013年关联交易上限为人民币1,250万元。
三、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方简介
(二)关联方履约能力分析
以上关联方在与本公司及相关附属公司长期的业务协作配套关系中,具有较强的履约能力,基本上不会形成本公司的坏账损失。
四、定价政策和定价原则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与上述各关联方发生的各项关联交易,交易定价按照市场价格确定,遵循自愿、公平合理、协商一致的原则。
五、进行关联交易的目的和对本公司的影响
因本公司及相关附属公司与关联方存在长期的业务往来关系,上述关联交易均系本公司及相关附属公司实际生产经营发展需要,与相关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持续性关联交易,不会损害本公司及股东利益。
同时,与该等关联企业的交易不会影响本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六、审议程序
(一)上述关联交易已经本公司三届三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根据境内外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关联董事在相关议案表决时回避表决。
(二)独立董事意见:
1、同意将上述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三届三次董事会审议。
2、上述关联交易均系正常生产经营所需,交易定价均按照市场价格定价,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没有发现有损害本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行为和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董事会对上述关联交易按法律程序进行审议,涉及须由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事项时关联董事均予以回避表决,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备查文件目录
(一)三届三次董事会会议决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
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