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法院组织体系
法国的法院体系
法国的行政法院组织主要包括最高行政法院、上诉行政法院和地方行政法院。
1、最高行政法院
法国最高行政法院在法国行政制度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它一方面是最高行政审判机关,对行政法院系统的审判享有终审权;另一方面,它又是中央政府中最重要的咨询机关。最高行政法院的职权包括4个方面,即咨询、审判、裁决行政法院系统内部管辖权、指导下级行政法院的工作。最高行政法院的组织分为两个主要部门,即行政组和诉讼组。行政组的任务是向政府提供咨询意见,诉讼组的任务是行政审判。最高行政法院的审判职权有三种:初审管辖权、上诉审管辖权和复核审管辖权。
3、最高法院
法国最高法院是法院组织系统中的最高一级,负责指导和监督各级审判机关,它有权管辖全国各级法院各种案件。法国最高法院的基本任务是通过审理案件保证法律在全国的统一适用。最高法院的作用是审核第一级和第二级审判机关作出的判决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法国最高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审理,基本上只限于审查原判决是否得当,而不是审查整个案件;它是法律裁判者而不是事实裁判者,因此,最高法院通常不是一个修正原判的法院,而只是一个撤销原判的法院,它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以自己的判决来代替原判决。如果最高法院认为原判决在程序上或在实体上违反法律而无效时,它只能撤销原判并将整个案件交由一个与原判法院同级的法院进行再审。对以下五种情况,最高法院有权撤销原判:①违反法律;②缺少合法依据;③法庭无权能的判决;④未遵守对撤销刑罚规定的程式;⑤越权判决。
3、地方行政法院
地方行政法院称为行政法庭,其职权主要有两项:审判和咨询。行政法庭的审判职权,主要根据事物管辖和地域管辖两个方面来确定。(1)事物管辖,又称级别管辖。根据法律规定,一切行政案件除法定由其他法院受理外,均以行政法庭为第一审法院。通常不服行政法庭的判决,可以向上诉行政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上诉。(2)地域管辖,行政法庭原则上对其管辖区内行政机关的决定和行政合同的诉讼有管辖权。但有不少例外情况,如不动产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庭管辖;行政合同的诉讼由合同履行地法庭管辖;行政侵权赔偿之诉由侵权行为地法庭管辖等等。
法国的法院体系
法国的法院体系法国的法院体系法国法院司法体系实行“双轨制”,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两大司法系统共存、并行运转,颇具特色。
整个法院系统的主要区别与分工在于:普通法院负责审理民事、刑事以及其他专门领域的法律纠纷;行政法院则负责审理行政当局使用公共权力时与被治理的平民之间发生的诉讼。
法国法院两大系统的这种分工且并行的体制,也是法国推进司法改革的结果,其主要目的和意义在于防范、治理司法权与制定规章制度及进行行政管理权限的重叠与互相干预,真正实现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分离。
(一)法国的普通法院体系法国的普通法院分为三级,分别是初级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
1、初级法院法国初级法院分为刑事初审法院和民商事初审法院。
刑事初审法院包括违警法院、轻罪法院、重罪法院,民商事初审法院包括大审法院、小审法院、商事法院、劳动法院、社会保障法院和农事借贷租赁法院。
违警法院是审理法定刑为2个月以下徒刑或1万法郎以下罚金的违警案件和少年实施的1至4级违警罪案件的初级法院。
违警法院设在每个城市的区一级,审理案件通常实行独任制。
轻罪法院是负责处理较为严重刑事犯罪案件的法院,通常审理法定刑为2个月至5年徒刑或1万法郎以上罚金的犯罪案件。
轻罪法院设在每个省的省会,在人口密度较大的省里设有若干个轻罪法院。
重罪法院是负责处理严重刑事犯罪案件的法院,通常审理法定刑为5年以上徒刑、死刑的案件。
重罪法院设在每个省的省会,并以该省省名命名该重罪法院的名称。
根据法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重罪法院的组成包括法庭本身和陪审团。
重罪法院的法官来自所在地的上诉法院或大审法院的法官。
重罪法院是法国颇具特色的一级法院。
第一,它不是常设法院,而是定期开庭,一般一个季度有一个开庭期,但是经过上诉法院院长与检察长协商后,可以在一个季度内增加开庭次数。
第二,它是法国受理刑事案件的法院中唯一设陪审团的法院。
除法律有特殊规定的除外,每一案件都由9人组成的陪审团出庭审理。
第三,重罪法院只受理经过上诉法院起诉庭同意起诉的案件。
东师15春《比较政府体制(高起专)》在线作业试卷
东师15春《比较政府体制(高起专)》在线作业试卷一、单选题:1.下列关于瑞士国家元首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满分:2)A. 瑞士的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合二为一B. 联邦委员会在瑞士的国家政治生活中享有重要的职权C. 瑞士的国家元首权力由联邦主席个人行使D. 在政府的执行层面上,联邦委员会的七名成员各管一部2.我国的国务院作为中央政府,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拥有广泛职权,其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的权力属于:(满分:2)A. 行政立法权B. 议案权C. 行政管理权D. 行政区划管理权3.最早、最明确的建立了私有的概念,并规定私有权受法律保护,最早、最完备的规定了契约自由权的法律是:(满分:2)A. 希腊法B. 大陆法C. 英美法D. 罗马法4.在我国的法院体系中,县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法院、自治县人民法院、市辖区人民法院属于:(满分:2)A. 专门人民法院B. 基层人民法院C. 中级人民法院D. 高级人民法院5.戴高乐首创了由总统和总理共掌行政权的“双头制”权力运作模式,这种政府体制吸收了( )( )和( )( )的特点。
(满分:2)A. 总统制和贵族制B. 总统制和共和制C. 总统制和议会制D. 议会制和共和制6.下列机构中,不属于国务院直属机构的是:(满分:2)A. 国家税务总局B.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C.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D.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7.在实行君主元首制的国家,君主不掌握行政权力,而仅仅是形式上或礼仪上的国家元首,如:(满分:2)A. 约旦B. 沙特阿拉伯C. 摩洛哥D. 日本8.尼德兰革命是反抗( )( )( )殖民统治的资产阶级革命:(满分:2)A. 西班牙B. 比利时C. 英格兰D. 葡萄牙9.1988年我国政府机构改革的主题是:(满分:2)A. 消除政企不分的组织基础B. 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实行干部年轻化C. 转变政府职能D. 适应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10.下列关于美国总统的“搁置否决权”描述不正确的是:(满分:2)A. 议案送交总统案头的10个工作日内,总统既不签署同意也不否决B. 如果此时国会正在开会,那么该法案自动生效C. 如果此时国会已经休会,那么该法案就自动废弃,这也被称为“搁置否决”D. “搁置否决”是国会对总统权力的一种制约11.下列关于我国国家主席作为国家元首的表述,不正确的是:(满分:2)A. 国家主席是政治体制中一个独立的国家机关B. 国家主席是国家的代表,又是国家的象征C. 刘少奇三次当选为国家主席D. 1975年、1978年宪法取消了国家主席12.西方国家的中央政府作为国家的最高行政机构,为实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而制定法规、条例、指示、决定或发布命令的权力属于:(满分:2)A. 执行法律权B. 行政立法权C. 立法参与权D. 行政司法及司法行政权13.欧洲第一个资产阶级共和国是:(满分:2)A. 英国B. 法国C. 德国D. 荷兰14.在实行内阁制政府体制的国家,中央政府的( )主要表现为法案创议权,即政府有权向议会提出法律草案。
第八章 西方国家的司法制度(00316西方政治制度)
第八章西方国家的司法制度第一节西方国家的法律传统与司法原则法系:是若干国家和地区法律具有某种共同特征和传统的现象。
制定法:是指国家机关按照法律和程序,以条文形式制定的,并经公布实施的法律和法规。
判例法:是指由法官从判决中推出的法律规则,因此也称法官法。
其基本原则是遵循先例。
一、欧美国家法律的传统和渊源1、罗马法的起源、完成及其特点罗马法:是存在古罗马的奴隶制国家整个历史时期的法律。
“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十二铜表法》——罗马最早的成文法,是罗马法发展史上“独一无二”里程碑。
被认为是“一切公法和私法的渊源”。
《查士丁尼民法大全》——是欧洲历史上第一部全面系统的法典,它提出了公法与私法的划分。
《查士丁尼法典》、《法学总论》、《学说汇纂》《查士丁尼新律》统称为《查士丁尼民法大全》简称为《查士丁尼法典》也称《罗马法大全》2、日耳曼法的形成和影响日耳曼法:日耳曼人入侵西罗马帝国后建立的早期封建王国所颁布的法律。
(主体来源是风俗习惯)蛮族法典:日耳曼法走向成文化,各日耳曼国王以各的自习惯法为基础,进行了汇纂,编成较系统的成文法典。
(最有影响的是法兰克王国的《萨利克法典》)二、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1、大陆法系:在罗马法的基础上,融合其他法律成分,逐渐发展而成的世界性的法律体系的总称。
又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成文法系等。
(法、德、意大利、奥地利)大陆法系的特点:以民法法典为基础,以法典化的成文法为主要形式。
《法国民法典》又称拿破仑法典,该法典肯定了资产阶级革命胜利的成果,开创了制定有完整体系的成文法的模式,标志着近代大陆法系的模式的确立。
直接作为自己的民法典的国家有比利时、卢森堡。
《德国民法典》以概念细密精确、用语严格准确著称。
2、英美法系:是以源于日耳曼习惯的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又称普通法系、英国法系或判例法系。
特点:以普通法为基础,以判例法为主要形式,因此又称判例法系。
首先产生于英国,又称英国法系。
法国行政法院制度简析
法国行政法院制度简析作者:马佳张玉来源:《现代交际》2012年第08期[摘要]法国是世界上最先确立行政法院制度的国家,该制度产生于法国特定的历史文化背景之下,极大的促进了该国行政事业的发展。
本文旨在通过对法国行政法院的发展、组织体系与主要职能的分析,探究其对西方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法发展的历史价值。
[关键词]法国行政法院主要职能历史价值[中图分类号]D93/9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2)08-0102-02法国历来被称为行政法之母国,其行政法的发达程度当属世界前列。
而法国行政法发展历程中最引人注目的则是其行政法院制度的建立。
一、法国行政法院的历史起源及发展法国是世界上第一个确立行政法院制度的国家,行政法院在法国的建立有着深厚的社会根源,并非一蹴而就,而是在历史长河中不断的演进而来的。
法国行政法院的萌芽产生于大革命时期,三权分立学说是其理论源脉。
当时的一些政治学家根据行政权与司法权相互独立的原理,认为由行政活动引发的行政案件不能由普通法院来裁决,即行政诉讼不应由普通法院来受理,这就为法国建立专门的行政法院奠定了理论基石。
法国大革命后,资产阶级取得了政权,在1790年的制宪会议上,通过法律明确规定了普通法院不得受理行政案件,这就为法国行政法院的建立提供了法律上的支撑。
但当时的法国并未马上建立一个专门的行政法院,一些行政争议案件暂由行政机关来裁决。
法国行政法院的雏形直至拿破仑时期才得以出现。
拿破仑继承了普通法院不得受理行政案件的思想,并创设了国家参事院。
1872年法兰西第三共和国颁布的《参事院法》更是赋予了国家参事院行使行政审判权的权力,使之成为法律上的最高行政法院。
随着社会的发展,最高行政法院的职能逐渐专门化,地位也日趋独立化,逐渐形成了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并存的独特司法体系。
法国的行政法院制度自萌芽到雏形再到基本确立历经数载,纵观其形成过程不难看出,它既是分权学说的时代产物,又是法国历史观念与社会发展整合的结果。
第四章:审判制度
第一节 审判制度概述
简易法院是日本最基层的法院,主要审理诉讼标的不 超过90万日元的民事案件、法定刑为罚金以下或案情 比较简单的盗窃、侵占等刑事案件。 2.法国法院现行组织体系 法国的法院系统有两个,一是司法法院系统,二是行 政法院系统。司法法院受理一般民、刑事案件,行政 法院受理涉及国家机关之间或公民对国家机关、官吏 行使行政权不服而发生的诉讼案件。为了调节这两个 法院系统之间的审判权争端,法国还设立了权限争议 法院。
第一节 审判制度概述
最高行政法院是行政法院系统中最高一级的法院,内 设内政组、财政组、公共工程组、社会组等四个行政 组,一个诉讼组和一个报告和研究组。 上诉行政法院是法国行政法院系统中的上诉审法院, 对不服普通行政法庭判决的上诉案件有一般管辖权。
地方行政法院也称行政法庭,对初审行政案件有管辖 权。 此外,法国行政法院系统中,还有一些专门的行政法 院,如审计法院、财政和预算纪律法院等。
联邦法院和州法院分别适用联邦和州的法律,两套法 院体系平等并列,互不从属。
联邦法院:由地区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组成。 地区法院是联邦法院的初审法院,受理联邦宪法和法 律规定的一审诉讼案件,除重大案件由3名法官审理 外,一般只有1名法官听审和裁决案件。 联邦上诉法院也称巡回上诉法院。全国50个州分为10 个司法巡回区,哥伦比亚特区作为一个巡回区,共11 个巡回区。每个巡回区设一个上诉法院。每个上诉法 院设法官3-5名,按时到辖区内各重要城市巡回审判
其次,审判公开是公正审判的基础条件和重要组成要 素,任何一个公正的审判程序都以公开性作为最基本
第一节 审判制度概述
大陆法系概述
大陆法系概述一、大陆法系的概念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日耳曼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一个世界性的法律体系,是在西方近代化过程中,法国采纳了罗马法之后,制定出自己的近代成文法律体系,并将其强制推行到自己的殖民地,或者世界上其他国家感于法国法的优点因而模仿法国的模式制定自己的成文法典而逐步形成。
二、大陆法系的特点与英美法系相比,大陆法系具有自己的鲜明特点。
第一,在法律渊源上,大陆法系以成文法典为基础。
在宪法、民法、商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的领域均有大的成文法典。
即使在行政法领域,法国由于种种历史原因以判例法为法律渊源,但在大陆法系的其他国家,则也是成文法律一统天下的。
第二,从法律的历史基础上看,与英美法系只吸收罗马法的个别原则的情况不同,大陆法系全面、系统的吸收罗马法的成果,不仅继承了罗马法的成文法典的传统,也采纳了罗马法的各种制度、原则及概念、术语、和方法。
第三,在法律体系和法官的作用方面,与英美法系不同,大陆法系的法律体系比较完整,概念、术语、比较明确。
同时,在大陆法系,法官的地位不如英美法系,法官的作用比较有限。
他们被视为严格执行法律的工具,不得擅自创造法律,违背立法者的精神。
第四,在司法组织和程序法方面,大陆法系中,除日本于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取消了行政法院以外,其他国家一般均采用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分离的双轨制。
同时,与英美法系比较重视程序法不同,大陆法系国家更为重视实体法。
此外,在英美法系,法官一般从律师中选择,而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律专业的毕业生经过一定的程序之后,就各自走上了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道路,而且此后一般很少变动了。
以法国为例法国是大陆法系之一的发源地,现代世界法律中的许多重要法典、制度、和原则,如近代历史上最早的民法典、刑法典,商法典、刑事诉讼法典、民事诉讼法典等一大批成文法典,以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三权分立、法不溯及既往、法官自由心证、正当防卫等原则,都源于法国。
法国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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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国封建法概述 1、封建割据时期(9-13世纪) 两个法区 2、等级代表君主制时期(13-16世纪) 3、君主专制时期(16-18世纪) 路易十四的立法:1667年的民事诉讼法, 1670年的刑事诉讼法,1673年商法, 1681年海商法,1685年“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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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封建法的内容 1.封建等级制 2.土地所有权制度 3.婚姻家庭继承法 4.刑法 5.司法制度
• 四、法国近代资产阶级法律体系的创建 • 1804年《法国民法典》颁布施行 • 与1806年《法国民事诉讼法典》,1807 《法国商法典》,1808《法国形式诉讼法 典》,1810《法国刑法典》,统称《拿破 仑法典》,加上拿破仑的宪法,称为“法 国六法”,称为一个完备的成文法体系。
• (二)1946年宪法的缺陷 • 1.国民议会权力过大:修宪、立法、财 政、任免、外交、倒阁(过半数) • 2.总统任期7年,只是名义上的元首 • 3.实施结果:在第四共和国时期,内阁频 繁更替,平均任期为6个月,最长的也 只有15个月,最短的只有两天
• (三)1958年宪法 “戴高乐宪法” • 1、扩大总统权力:总统通过公民直接普选的方 式产生,任期7年,可以连选连任 • 2000年6月开始,总统任期缩为5年 • 2、稳定政府和总理的地位 • 3、缩减了议会的权利 • 4、完善设置宪法委员会并赋予违宪审查的职能 • 宪法委员会由9名经任命产生的有任期限制的委 员和若干名无须任命的当然的终身委员组成。共 和国的各前任总统为宪法委员会的当然终身委员
• 卢梭(Rousseau, 1712-1778) • 出身工人家庭,长期生活贫困,当过学徒、仆 役,幼年随父亲从瑞士移居巴黎 • 主要著作:《论科学与艺术》(1750) • 《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1755) • 《社会契约论》(1762) • 《忏悔录》 • 主要理论思想: • 1、社会契约理论 • 2、主权不可转让、不可分割 • 3、法律是公意,立法的目的是自由和平等
法国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
法国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
法国是一个半总统制国家,政治上以中央集权为主,国家政权组
织形式为五权制衡。
五个主要机构为总统、议会、政府、宪法委员会
和司法机构。
这些机构在政治制度上互相平衡、相互制约,确保了法
国政府能够有效地运作。
总统是法国宪法所规定的国家元首,代表法国国家形象,主持议
会会议,并且拥有一定的权力。
总统的任期为五年,可以连任一次。
议会是法国最高立法机关,被分为国民议会和参议院两个部分。
国民议会有577个议席,代表了法国各地方的选民,选举周期为五年。
参议院有348个议席,代表着法国各地方的政治和社会团体,选举周
期为六年。
议会的主要职责是制定法律,并监督政府的工作。
政府是法国政府的行政机构,由总理领导,负责管理国家的日常
事务,制定政策并执行议会通过的法律。
政府的成员由总统任命,并
经过议会的表决通过。
宪法委员会是法国宪法所规定的法律监督机构,主要职责是监督
立法是否符合宪法规定。
宪法委员会由9名成员组成,其中3名由总
统任命,3名由参议院任命,3名由国民议会任命。
司法机构主要由法院和检察院组成,负责维护法律的公正和实行
法律制裁。
法院和检察院是独立的,不受政治干涉。
总之,法国的政治制度是一个五权制衡的体系,各机构之间相互
平衡、相互制约,确保了法国政府的稳定和有效运转。
浅析法国行政法院及对我国的借鉴
浅析法国行政法院及对我国的借鉴摘要:法国最先承认行政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并通过行政法院构建了一个完整的行政法体系。
本文首先对法国行政法院的历史发展进行梳理,从中概括出法国行政法院的特征,并从正反两方面进行评价。
结合我国现状,综合考虑我国的基本国情,提出中国应建立独立的行政法院的建设性意见。
关键词:法国行政法院中国一、法国行政法院的历史发展(一)法国行政法院的产生法国行政法院产生于资产阶级反对封建势力时期,也产生于行政权摆脱司法权控制的要求,它是对三权分立学说关于行政权与司法权应互相独立的良好贯彻。
法国行政法院的产生有其深刻的历史背景,这其间伴随着法国资产阶级在争取自身利益而作出的努力。
在法国资产阶级革命之前,法国的行政权力掌握在资产阶级手里,而代表司法权的普通法院则掌握在封建贵族手中。
代表地方贵族利益的高等法院经常借习惯法的力量来干预行政事务,极力抵制政府实施的一些有利于发展工商业的政策,从而也就严重阻碍了法国资本主义的发展,二者矛盾逐渐深化。
法国大革命期间,代表资产阶级利益的政治家利用孟德斯鸠三权分立的理论作为武器,强调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互相独立,有关行政事务方面的争讼应由行政机关本身处理。
1790年的制宪会议,根据分权原则通过法律,禁止普通法院受理行政诉讼。
此时,行政机关自身取得了行政纠纷的处理权。
1799年拿破仑担任第一执政官,他继承了大革命时期提出的禁止普通法院干涉行政诉讼的指导思想,并把它在制度上加以落实,成立了国家参事院。
国家参事院创建之初,其主要职能还只是为政府起草法律草案,参与立法活动,司法职能并不突出,这种状况一直延续到19世纪下半叶。
1872年5月24日,法兰西第三共和国颁布了专门规范行政法院制度的法律《参事院法》。
该法赋予国家参事院以法国人民的名义行使审判权利,行政审判正式取得了独立地位,国家参事院在法律上便成为最高行政法院。
[1](二)法国行政法院的发展法国行政法院产生后,行政法院的法官逐步独立、行政法院也从行政机关分离出来,行政法院组织取得了独立的地位。
法国的体制和总统制度
法国的体制和总统制度法国是一个以总统为首的半制度化的共和国。
在法国的体制中,总统在政治上扮演着核心角色,拥有广泛的权力和责任。
本文将探讨法国的体制和总统制度,并介绍其在法国政治中的作用和特点。
一、法国的体制法国的政治体制是一个半总统制共和制度。
国家机构主要分为三个部门:行政部门、立法部门和司法部门。
行政部门由总统和政府组成。
总统作为行政权力的最高负责人,负责制定政府的政策并行使行政权力。
政府则由总理和部长组成,负责实施总统的政策和管理国家事务。
立法部门由两个议会组成:国民议会(下议院)和参议院(上议院)。
国民议会代表人民的利益,由全体公民通过选举产生,其成员供职五年。
参议院则代表地方政府和地区利益,由选举产生,其成员供职九年。
司法部门独立于行政和立法部门,负责审判法律案件。
最高法院是法国司法体系的最高级别的法院,负责监督其他法院的活动,并确保法律的正义和公正。
二、法国的总统制度法国总统是国家的象征和最高代表,同时也是政府和行政的首脑。
总统的权力相当广泛,他拥有任命和解雇政府成员、制定政府政策、主持国务会议等特权。
总统的选举是经过公民直接选举产生的。
选举周期为五年,每位公民年满18岁均有选举权。
在总统选举中,若没有任何候选人在第一轮选举中获得绝对多数选票,两位得票最高的候选人将进入第二轮选举,以确保获胜者取得绝对多数票数。
总统在任期内拥有较强的权力和特权,但总统不能连任超过两个任期。
三、总统的权力和责任总统作为法国政治体制的核心,拥有以下权力和责任:1. 行使行政权力:总统负责制定并实施国家的行政政策,以确保政府的正常运转。
他任命总理和其他高级政府官员,并监督政府的行动。
2. 外交事务:总统作为法国的外交代表,负责与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保持联系,并参与国际事务。
他代表法国参加国际会议和峰会,并在国际关系中发挥重要作用。
3. 武装力量:总统是法国军队的最高指挥官,负责维护国家的安全和捍卫法国的领土完整。
法国法的基本内容
基本内容 一、法国法的历史沿革 1.法国封建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法国封建制时期的法律制度,一般指9世纪上半叶到18世纪下半叶持续近1000年的法兰西王国时期的全部法律。
其起始时间的标志,是公元843年法兰克查理曼王国的分裂至1789年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的爆发。
在法国封建制法的形成和发展中,历经三个阶段,即公元9世纪至13世纪以习惯法为主时期、公元13世纪至16世纪习惯法成文化时期和公元16世纪至18世纪王室立法成为主要的法律渊源时期,它为近代法国资产阶级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奠定了基础。
2.法国资产阶级法律制度的建立 近代法国法律制度是在资产阶级革命后建立和发展起来的。
在拿破仑统治时期法国制定了《民法典》、《商法典》、《刑法典》、《民事诉讼法典》和《刑事诉讼法典》五部重要法典,再加上宪法,构成了法国“六法”体系。
由于法国革命具有彻底性,有一整套成熟的思想理论作指导,所以,革命后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比较系统和完备,较典型地反映了资产阶级的利益,对其他资本主义国家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具有重大影响。
3.现代法国法的发展 两次大战之间,法国连续遭到三次经济危机的袭击,国内阶级矛盾空前尖锐、复杂。
为了应付紧急形势,缩小了议会权力,加强了行政权力,政府的委托立法议案在议会中占据优势。
同时,为缓和人民群众强烈的民主运动,于1919年4月和1927年7月,进行了两次选举制度的改革,对原来的法典进行某些修改与补充,判例作用有所提高。
法国的法律制度适应新形势的需要,继续进行变革。
二、法国人权宣言与法国宪法 1.《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 法国革命开始后,国民会议便于1789年8月26日,经过激烈的争论,通过了著名的《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简称《人权宣言》)。
《人权宣言》以18世纪启蒙思想家的“天赋人权”、“主权在民”、“三权分立”以及其他法治思想为基础,并借鉴北美《独立宣言》的内容。
这一划时代的历史性文件,第一次明确而系统的提出的资产阶级民主和法制的基本原则,是建立资产阶级统治的纲领性文件。
法国的政治制度
法国的政治制度简介法国是一个以民主与共和体制为基础的西方发达国家,拥有三权分立和成熟的政治制度。
本文将详细介绍法国的政治制度,包括宪法、行政体系、议会、司法以及选举制度等方面内容。
宪法法国宪法是法国政治制度的基石,确立了国家的基本原则和组织结构。
目前,法国宪法经历了多次修订,最新的版本是2019年通过的第五共和国宪法。
该宪法规定了法国的政治体制,强调民主、权力分立和公民权利。
行政体系法国的行政体系分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两个层级。
中央政府由总统、总理和内阁组成,负责国家的整体管理和决策。
地方政府包括省级、市级和区级政府,负责地方行政事务。
议会法国议会是法国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参议院和国民议会组成。
参议院有348名议员,代表地方政府和部分选举产生,主要负责审议讨论法律草案。
国民议会有577名议员,由普选产生,代表人民利益,具有立法权和监督权。
司法法国的司法系统独立于行政和立法权力,由各级法院组成,包括最高法院、上诉法院和一审法院。
司法系统的任务是维护法律的公正和平等,审理并裁决各类法律纠纷。
选举制度法国的选举制度分为总统选举、议会选举和地方选举。
总统选举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全体公民直接选举产生。
议会选举分为国民议会选举和参议院选举,根据不同的选区和选举方式确定议员名额。
地方选举选举各级地方政府的代表。
党派和政党制度法国的政党系统丰富多元,由多个政党组成。
主要的政党有共和党、社会党、民族联盟和法国前进党等。
政党的发展和政治竞争对法国的政治制度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社会参与与公民权利法国注重公民的参与和民主决策。
公民权利包括言论自由、结社自由、选举权等,保障公民的参政权和社会权益。
法国的社会组织和公民团体在政府政策制定和社会事务中发挥重要作用。
法国政治制度的特点法国政治制度的一个显著特点是权力分立和平衡,确保各个权力机构的独立性和互相制约。
另外,充分发挥公民的参与和政治竞争,保障民主决策和多样化治理。
中国和法国在政府制度和行政管理上的差异在哪里?
中国和法国在政府制度和行政管理上的差异在哪里?随着全球化的加速,越来越多的国家之间进行着各种各样的交流与合作。
其中,政府制度和行政管理也成为了一个重要的议题。
作为一个东方文化和西方文化交汇的国度,中国和法国在政府制度和行政管理方面的差异颇为明显。
本文将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阐述:一、政府组织架构政府组织架构是政府治理的基础,也是政府治理能否有效运转的核心。
中国和法国在政府组织架构上存在着一些本质差异。
中国政府的组织架构是以国务院为核心的“一府两院”,即: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务院下辖各部委和直属机构,也就是我们常说的“部委制”;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是中国政府的两大司法机构。
而法国政府的组织架构则是分为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两个方面。
其中,行政部门由总理领导,包括各部委、地方政府和公共机构,主要负责实施政府政策、协调各部门间的关系;司法部门则由法院和检察院构成,负责法律审判和保障公民权利。
从组织架构上来看,中国政府更强调中央集权,部委制的设置保障了政策的顺畅执行;法国则更注重地方自治和分权,总理领导下的部门间协作更为紧密。
二、行政管理体系行政管理是政府治理的具体实践,也是实现政府对社会效率管理和服务的重要途径。
中国和法国在行政管理方面也存在着一些差异。
中国的行政管理主要以政府部门为主体,实施的方式则是以行政命令和行政许可等为核心。
由于中国政府作为一个中央集权的政府,部门间协作和信息共享存在一些不足,因此政策执行难度大、效果难以量化。
法国的行政管理则更加注重部门间协作和信息共享,反映在实践中,就是政策和行政管理的细节较为严密。
法国政府也出台了许多法规和行政令,以促进政策的实施和效果的评估。
此外,法国政府大力推行电子政务,给民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三、政治风格政治风格是指国家治理者的价值观和意识形态在具体实践中的体现。
中国和法国在政治风格上也存在着差异。
中国政府重视长期规划,在决策时更看重全局的利益和长远的战略,因此更偏爱权威和集中决策,行事较为高效。
法国的法律
法国的法律法国的法律体系是由法律、法规、法令和判例组成的,主要包括宪法法律、普通法、行政法、刑法、民法、商法、劳动法和国际法等。
法国的宪法是最高法律,它规定了政府的组织和职权以及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宪法还确立了法国的政治制度,包括总统制和议会制。
法国的宪法是由国民议会通过的,需要采取特定的程序进行修订。
法国的普通法是基于判例法的法律体系,判例是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做出的判决和解释。
判例是法律的重要来源,尤其是无法找到准确的法律条款时,法官会依靠判例做出决定。
法国的行政法主要涉及政府的组织和行政程序。
行政法规定了政府机构的职权和行使方式,以及公民在与政府机构接触时的法律保护。
法国的刑法规定了各种刑事犯罪的定义和处罚。
刑法的目的是保护公民和社会的安全,维护公正和社会秩序。
法国的刑法将犯罪分为不同的类别和级别,根据犯罪的性质和情节来确定刑罚。
法国的民法是通过立法机构制定的一系列法律,它规定了个人和财产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民事关系的规范。
民法规定了婚姻、家庭、继承、合同、民事责任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法国的商法是适用于商业领域的法律体系。
商法主要涉及商业活动、商业合同、公司法、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法律问题。
商法的目的是维护商业秩序和保护商业交易的公平和权益。
法国的劳动法规定了劳动关系的组织和规范,保护了劳动者的权益和保障。
劳动法规定了劳动合同、工资、工时、工作环境、工会组织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法国的国际法是法国与其他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的规范。
国际法主要涉及国际条约、国际公约、国际组织等方面的法律问题。
国际法的目的是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维护国家主权和国际和平。
除此之外,法国还有其他专门领域的法律,如环境法、建筑法、交通法等。
这些法律适用于特定的领域,保护了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
总而言之,法国的法律体系是一个复杂而完善的体系,由不同的法律来源组成。
这些法律规定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各种法律关系的规范,保护了公正、公平和社会秩序。
法国 行政层级
法国行政层级法国是一个国家,拥有严密而庞大的行政层级。
从中央政府到地方政府,法国的行政组织体系具有严密的层次结构,确保了政府在全国范围内的顺畅运行和决策的高效实施。
本文将介绍法国行政层级的结构和职能。
一、中央政府法国的中央政府由总统、总理和内阁组成。
总统是法国的国家元首,负责主持国家大事。
总理是政府的首席执行官,负责组织和行使国家行政权力。
内阁由各部长组成,各部门负责制定和执行政府政策。
在中央政府中,有一些关键机构负责特定的行政任务。
例如,财政部负责管理国家财政和税收,外交部负责处理外交事务,内政部负责内政和公共安全等等。
这些机构在政府中的角色至关重要,确保了法国的全国统一和稳定。
二、行政省法国的行政省是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重要桥梁。
行政省的主要职责是监督和指导地方政府的工作,确保地方政府的行政活动符合中央政府的要求和政策。
行政省由总督领导,总督是中央政府任命的高级官员,负责管理和协调行政省的工作。
行政省负责监督多个地区,每个地区都有一个行政省。
行政省下设很多地区机构,这些机构负责管理和协调特定地区的行政工作。
地区机构的主要任务是推动地方发展,保障地方利益,并且与行政省和中央政府之间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合作。
三、地方政府法国的地方政府是法国行政层级中最基层的组织。
地方政府由地方议会和地方执行委员会组成。
地方议会由选举产生,负责制定地方政策和管理地方财政。
地方执行委员会则是由议会选举产生的行政机构,负责具体执行地方政策。
法国的地方政府分为市镇、县和大区三个层级。
市镇政府是最基层的组织,负责管理一个市镇的事务。
县政府则是负责管理一个县的事务。
大区政府是法国最高级别的地方行政机构,负责管理一个大区的事务。
地方政府在法国的政治和经济活动中扮演着重要角色,确保了地方自治和民众的权益。
总结:法国的行政层级结构严密而庞大,从中央政府到地方政府形成了明确的层次关系。
中央政府由总统、总理和内阁组成,负责国家的整体管理。
中国和法国的法律体系差异
中国和法国的法律体系差异法律体系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组织框架,其在国家治理和司法实践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中国和法国是两个具有悠久历史和不同文化背景的国家,其法律体系也存在一定的差异。
本文将重点探讨中国和法国的法律体系之间的差异,以加深我们对两国法律文化的理解。
一、法律体系类别1.中国法律体系中国法律体系属于大陆法系(civil law system),也称为大陆法系或罗马法系。
该体系源于罗马帝国法律传统,经过近代化的演变,成为了现代法律体系的基础。
中国法律体系的特点是以法典法为主导,注重立法,法律依据多为立法机关所颁布的法律文件。
2.法国法律体系法国法律体系同样属于大陆法系,也是大陆法系的典型代表。
法国法律体系以法典法为核心,注重法官解释法律,法律依据主要包括法典、法规和判例等。
同时,法国法律体系还保留了一定程度上的习惯法传统,习惯法在某些领域具有重要地位。
二、立法机关与法律体系1.中国法律体系中国的立法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律,常务委员会发布法律规定。
中国法律体系主要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构成。
法律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政府行为、公民权利和社会秩序。
此外,中国还颁布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对社会经济发展具有指导作用。
2.法国法律体系法国的立法机关由国民议会和参议院组成,这两个机构共同负责制定法律。
法国法律体系主要包括宪法、法典、法律规定、总统令、判例等法律文件。
法律在法国法律体系中起着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典是法律的集合,对于法律的解释和适用非常重要。
三、司法体系与法律体系1.中国法律体系中国的司法体系由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组成。
根据中国法律体系的原则,法官在解释和适用法律时应当以法律为依据,并聚焦于事实和证据。
同时,中国法律体系也非常注重实证主义的思想,即法律应当以客观的事实为基础,尽量避免主观臆断和假设。
2.法国法律体系法国的司法体系由法院和法官组成,法官在法国法律体系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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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法院组织体系
上诉
COUR D'APPEL
上诉法院:如果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满意,就可以上诉,上诉法院将对案件重新审理;
自2001年2月1日以来,重罪法院的裁决可以在另一新的重罪法院上诉,新的重罪法院由3名专业法官和12名陪审员组成。
Co ntr? le (Pourvoi) 监督(申诉)
COUR DE CASSATION 最高法院
此法院不审理案件,但它确证法律得到初审法院及上诉法院的正确实
施。
最高法院坐落于巴黎。
另外,法国的行政法院(tribunal administratif)、行政上诉法院(Cour administrative d'appe)以及最高行政法院(Conseil d '国a务院)属于行政机构,而不是司法机构,不属于司法部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