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辅导
201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注意的涉税疑难问题处理技巧
201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注意的涉税疑难问题处理技巧(一)企业收入处理的疑难问题⒈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取得的社会保险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和岗位用工补贴,是否需要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规定,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⑴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⑵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⑶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综合上述规定,如果从县级(含本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取得上述财政性资金,且同时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不征税收入三个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
但是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以及资产的折旧、摊销不得税前扣除。
⒉核定征收企业取得的银行存款利息,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及其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银行存款利息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收入总额的组成部分。
因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规定,银行存款利息应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规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⒊B公司属于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现A公司将位于市区的一处房产无偿提供给B公司使用,此项行为是否需要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北京市东城区地方税务局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文集策划 乐税网北京市东城区地方税务局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标 签】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企业所得税【业务主题】企业所得税【来 源】1、关于退休人员从原企业取得的供暖费,是否可以在福利费中列支? 按照国税函[2009]3号文件的规定,福利费列支范围里有该项所得,可以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2、固定资产被盗,未有公安机关破案、结案证明,如何处理?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第四十九条:企业因刑事案件原因形成的损失,应由企业承担的金额,或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两年以上仍未追回的金额,可以作为资产损失并准予在税前申报扣除,但应出具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立案侦查情况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等损失原因证明材料。
3、有限合伙企业是否核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是合伙企业的一种类型。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不得核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4、企业的车辆出现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给对方的赔偿金可否参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进行处理? 企业发生的赔偿税前扣除须满足: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可以提供能够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真实、合法凭据(如法院判决书等)。
发票是收付款的凭据,是确认收入、扣除主要凭据,但不是唯一凭据。
凭真实、合法凭据,在扣除保险和应收责任人赔偿金额后,税前据实扣除。
5、企业为投资者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税前扣除问题 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答疑-讲解
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答疑-讲解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答疑一、收入类1.问:已经办理好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备案登记手续的纳税人应当如何办理结算、清算手续?答:根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及本市贯彻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国税所[2009]44号)的有关规定,已办理备案登记的企业,应在每年度汇算清缴时,办理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使用的结算、清算手续,并报送下列资料:1.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使用清算报告;2.《上海市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使用清算表》。
对办理过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备案登记手续的纳税人,在每一纳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就当年度使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情况及其数额,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结算备案。
对已经办理过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备案登记手续的纳税人,在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总额大于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的当年(年度汇算清缴前),或者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第五年的年度汇算清缴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项目清算备案。
2.问:企业符合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的搬迁合同或协议中包含支付给承租方的补偿款、停工损失等,在办理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备案登记时是否可以扣除?答:企业可以按照搬迁合同或协议的约定扣除支付给承租方的补偿款、停工损失等后的余额办理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备案登记3.问:已在税务机关办理过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备案登记的企业迁移至外省市,是否需要进行项目清算?答:企业应当按照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及本市贯彻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国税所[2009]44号)的规定进行项目清算。
二、扣除类问:企业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其计提的减值准备作追溯调整的,以后年度资产实际发生损失冲减计提的减值准备,可否作纳税调减处理?答:企业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四条规定计提且作追溯调整资产减值准备的,可在资产损失发生年度,且符合税法规定的税前扣除条件的,调减应纳税所得额,作纳税调减处理。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人辅导材料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须在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进行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为帮助您顺利完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我们编写了《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辅导》(以下简称《纳税辅导》)。
《纳税辅导》分为汇算清缴提示和政策变化要点两部分,主要包括纳税申报时限、报送申报资料、申报变化系统更新及2011年企业所得税新政策的主要变化等内容。
由于时间仓促、不免有遗漏和不足之处,敬请广大纳税人指正。
第一部分汇算清缴提示事项一、纳税申报时限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须在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完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结清应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申请退还多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工作。
二、报送申报资料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须在汇算清缴期内将申报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资料主要包括以下相关内容: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2、财务报表;3、备案事项相关资料;4、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5、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情况申报表;6、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7、非金融企业因向非金融企业借款,按照合同要求在2011年度内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的,应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8、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9、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税务培训-201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税务风险管理培训
201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税务风险管理培训学术支持:中央财经大学国际税务研究中心(CITC)专业支持:中税咨询集团(CTAC Group)第一税务力邀中税咨询集团(CTAC GROUP)专家杨继美先生为您:系统梳理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解读2011年最新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传授最前沿的税务风险管理理念和管理手段帮助企业自身的税务风险点并力争做到“账前消化”使企业2011年的会计决算和所得税汇算清缴做好准备,在税务稽查中立于不败之地2008年1月1日我国开始实行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以来,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颁布大量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涉及企业收入确认、各项费用列支比例调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税收优惠具体适用、针对非居民企业的税收管理、关联方交易转让定价和同期资料准备、企业重组、资产损失的税前扣除等等。
2011年,税改继续在行动,截至本年前10个月,一共出台了11个相对重要的税收文件,这些文件和以前年度颁布的税收法规,是2011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法规依据。
然而,财税政策文件量之大、涉及面之广,不得不让各大企业绷紧神经,高度关注这个全面自查自核的机会。
诚邀参与对象:-税务总监税务经理税务专员等企业税务方面专业人员-财务总监财务经理财务主管等财务人员-总经理董事会成员等企业高管日程安排:9:00 签到9:15 会议开始,主持人致辞9:20 2011年新颁布税收政策解读10:30 茶歇10:50 以前年度颁布的企业所得税重要的税收政策回顾-收入的确认-税前扣除项目-特殊事项的税务处理12:00 午餐13:30 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税务风险识别税务风险的概念税务风险成因税务风险识别- 会计报表税务风险揭示-企业税务筹划研究认识税务筹划税务筹划的原理税务筹划的技术各税种税务筹划的思路税务筹划案例介绍税务筹划的实施-企业税务风险控制设置税务部门跟踪分析行业税收政策经常开展税务自查在企业内部普及税收知识全员参与税收风险控制运用关联交易要适度做好同期资料的报备加强与税务机关沟通税务风险管理架构16:00 茶歇16:30 企业年终决算前需要做好的几项工作-督促业务部门人员抓紧时间报账,避免出现跨期费用-对不合规的原始单据抓紧时间进行补救或更换-进行实务资产盘点,盘亏损失抓紧时间进行账务和税务处理-进行往来对账,发现的坏账损失抓紧时间进行账务和税务处理-根据当年利润情况,预计三项预提费用金额,并进行账务处理-应缴未缴的各项流转税尽快入库,以便税前顺利扣除-对于有列支限额的费用,查看实际列支数与税前列支限额之间的差距-抓紧时间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17:30 活动结束来源:/events.asp。
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收政策讲解
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收政策讲解年度申报时,应当注意的问题:(1)税法与会计准则的差异及其纳税调整。
(2)税收优惠的备案或审批。
(3)企业取得的财产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以非货币形式体现的,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地计入确认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4)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与收入相关的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没有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的,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是,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5)准予在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包括实际资产损失(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指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资产,但符合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在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之后,方能在税前扣除。
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可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
资产损失申报方式,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
采取清单申报方式的,包括以下资产损失:①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②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③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④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⑤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除此以外,企业发生的其他资产损失,均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即:将发生的资产损失,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企业无法准确判别的,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第一讲收入(收益)的审核调整与申报一、营业收入的审核调整与申报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2011年汇算清缴业务操作手册
201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操作手册(一)什么是汇算清缴汇算清缴,指的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按年度向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并结清税款。
(二)企业的纳税年度正常情况: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特殊情况: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终止,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三)汇算清缴的时间一个纳税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次年的1月1日至5月31日)。
比如,201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2011年1月1日至5月31日。
(四)汇算清缴的对象汇算清缴的对象有两个:一、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二、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的企业。
企业无论盈利或亏损,是否在减免期内,均应按规定进行汇算清缴。
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不进行汇算清缴.(五)汇算清缴工作的内容1、汇算。
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的基础上,自行计算确定全年应缴、应补及应退税款。
2、申报.填写并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缴纳。
(六)汇算清缴的特点1、汇算清缴的主体是企业。
企业自行计算,自行申报,自行缴纳,风险自担。
2、全年汇总计算。
3、一年一清。
多退少补.(七)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八)企业所得税税率企业所得税实行25%的比例税率.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考虑到利用税收政策扶持小型企业发展的需要,税法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给予了20%的照顾性税率。
2010年、2011年对小型微利企业更加优惠。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可以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所谓“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纳税人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培训课件
2011年综合性政策变化
(三)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 机关申报扣除: 1.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 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2.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3.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 废清理的损失; 4.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 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5.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 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 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2011年综合性政策变化
四、工会经费税前扣除凭据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 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0号)针对部 分地、区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实际情况,规定: 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 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 工会 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经费代收凭据 相关链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 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4号)就工会经 费税前扣除凭据问题进行了明确:自2010年7月1日起, 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 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 《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011年综合性政策变化
六、企业员工服饰费用支出扣除问题 企业员工服饰费用支出扣除问题 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 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 工作服饰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 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 前扣除。 ※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 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公告2011年第34号)
2011年综合性政策变化
九、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 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 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 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 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 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 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 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 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 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 第34号)
国税局2011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导资料
目录第一部分关于2011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要求 (2)一、汇算清缴范围 (2)二、纳税申报表使用规定 (2)三、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限 (3)第二部分2011年度有关汇算清缴若干政策问题 (4)一、有关收入总额的问题 (4)二、有关税前扣除的问题 (5)三、有关资产税务处理问题 (10)第三部分关于所得税税收优惠的管理规定 (11)一、享受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税务处理方式 (11)二、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应提供的资料 (12)第四部分有关其他问题 (16)一、关于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 (16)二、关于税前弥补亏损规定 (16)三、关于小型微利企业申报及减免规定 (17)四、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后续管理 (17)五、关于享受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企业后续管理 (18)六、关于关联交易申报与同期资料准备 (18)第五部分部分参考文件 (19)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号 (19)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 (19)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20)关于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9号 (21)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11]81号 (21)关于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9号 (23)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 (23)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24)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26号 (33)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0号 (34)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4号 (35)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6号 (36)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9号 (38)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48号 (39)关于税务师事务所公告栏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67号 (41)第一部分关于2011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要求一、汇算清缴范围高新区国税局负责征收管理的查账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均应按规定进行2011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
201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税疑难解答2
201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税疑难解答2D目的。
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准予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第二条规定“从2007年起,我国境内所有用人单位招用依法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都应到登记注册地的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
”因此,企业只有与其员工签定书面劳动合同并报经劳动部门备案,其合理的工资薪金才能税前扣除。
2、企业2011年1月发放20010年12月计提的职工工资以及年终奖,这部分跨年度发放的工资及奖金是否可在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企业在汇算清缴期限内发放且属于汇算清缴年度应负担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可认定为纳税年度实际发生,在工资薪金支出所属纳税年度可以税前扣除。
在汇算清缴期限终了后补发上年或者以前纳税年度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的,应在工资薪金支出实际发放年度税前扣除。
3、企业为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是否可以税前扣除?若企业依照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在应付福利费科目中列支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企业为部分员工支付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的,应将全体职工合理的年均工资乘以参保人数之积,作为计算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税前扣除的基数,并按照税收规定的标准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不属于职工福利费的列支范围。
讲义-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问题及答复
讲义-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问题及答复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政策问题解答(2011年度)1、货运货代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限额扣除时,其年度销售收入如何确定?货运货代联运、建筑安装转包、旅游等业务计提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的收入基数,按该企业适用的会计制度(准则)规定的核算办法计算出的营业收入。
2、企业发放的午餐补贴、职工通信费在税前如何扣除?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3、根据财税[2009]59号第六条第(四)项,企业重组业务中,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计算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如何确定?国家税务局2010年公告第4号第26条,每年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是否每年计算?财税[2009]59号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是指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国家当年没有发行(或公布)的,可以上年度的确定,以此类推。
具体可由企业举证,税务机关根据合理性原则予以确定;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是指每年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
4、企业支付给农民的土地赔偿,青苗赔偿等税前扣除凭什2么合法凭证税前扣除?企业支付给农民的土地赔偿、青苗补偿费等支出,根据政府规定的补偿标准、赔(补)偿协议、受偿人签字的收款收据等税前扣除。
5、“金融企业同期同类利率”,所指“金融企业”是否包括“小额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属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同期同类利率”的适用范围应涵盖小额贷款公司。
6、查补收入是否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基数?查补收入可以作为收入当年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基数。
7、某商场购商品返购物卡,例如:购1000元商品送100元购物卡,在随后购150元商品时可抵用只需付50元现金,开出了1000元和150元两张发票。
此种情形如何确认所得税收入?销售1000元商品时按1000元确认销售收入,并结转商品成本;销售150元商品时,按50元确认收入,并按实结转成本。
201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
201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201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来源:日期:2012-05-071、企业为职工发放的通讯费补贴或职工凭票报销的通讯费是否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处理?答:企业为职工发放的通讯费补贴应计入工资薪金,职工凭票报销的通讯费可计入职工福利费。
2、按照省国税局、地税局、社保局联合发文标准发放的职工防暑降温费用,是作为“职工福利费用”还是直接计入“劳动保护费”在税前扣除?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9】3号文件精神,职工防暑降温费用,应计入职工福利费。
3、集团公司派到下属企业工作的人员,五险一金在集团公司缴纳,工资由下属企业支付,请问下属企业是否可以列支该部分工资?答:集团公司派员到下属企业工作,五险一金在集团公司缴纳,职工工资应在集团公司列支,否则应按劳务费处理。
4、一些企业退休人员社保工资较低,单位按一定标准定期发放生活补助及节日慰问费,该项费用能否作为福利费在税前扣除?答:企业发放的给退休人员合理的生活补助及节日慰问费,可以计入职工福利费在税前扣除。
5、企业补缴以前年度的“五险一金”,能否在补缴年度税前扣除?答: 企业补缴以前年度的“五险一金”,可追溯至所属年度税前扣除。
6、董事会成员领取工资是否可在税前扣除?答:在公司任职的董事会成员领取的劳动报酬应并入工资薪金在税前扣除;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的独立董事领取的津贴应在企业“董事费”中开支。
企业应提供董事会全体成员名单,以及代扣代缴个税证明及个人签收证明。
7、交通事故赔偿支出应如何在税前扣除?答:在劳动保障等相关部门规定的标准内支付的赔偿款允许税前扣除,超过标准的赔偿款不得在税前扣除,但经劳动保障、人民法院等相关部门仲裁、调解、判决、裁定等支出的赔偿款允许在税前扣除。
企业应提供劳动保障、法院等部门相关证明,以及赔偿款支付凭证等资料。
8、非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如果借出方企业有银行贷款,相当于借出款项贷款所支付的利息能否在税前扣除?无贷款即自有资金出借确实未收取利息的是否可不计算利息收入?答:企业如果有银行贷款但将资金借给无关联企业或个人的,其相当于银行贷款利息支出的部分(与生产经营无关)不得在税前扣除,无贷款自有资金出借确实未收取利息的可不计算利息收入。
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培训材料
三、报批时间:汇算清缴申报时 报批时间 报送资料: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四、报送资料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 于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 题的公告 公告〔2011〕16号
跨省市汇总纳税、就地预缴
一、文件规定: 文件规定 (国税发[2008]28号)、国税函 [2010]39号 、国税函[2010]156号 执行情况及存在问题: 二、执行情况及存在问题: 纳税人税务登记信息不完整或未及时更 新 各地区政策执行情况不一致;总机关不 提供分配表 征管措施: 三、征管措施: 视同独立纳税人缴税;发函协查
纳税服务
房地产、 房地产、跨省经营企业专题培训会 高新技术企业等减免税专题培训会 提高征管质量; 提高征管质量;控制涉税风险
咨询电话
街道乡镇
值班电话 重点税源 开发区 黄村镇 主管所长
联系电话
61218142 61218143 61218254 61218259 、61218265 61218261
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培训会
北京市国税所 2012年 14日 2012年2月14日
培训内容
汇算清缴征管要求 年度申报表结构及填报要求 减免税管理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 跨省市总分机构汇总缴纳
纳税申报时限
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报送年度企 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 清应缴应退税款。(企业所得税法第54 条) 申报率100%;更正申报、补充申报 汇算清缴期结束后,办理退税
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工资、业务招待费等行次填写齐全 齐全 业务招待费若发生必有纳税调增 调增 工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 会经费据实 据实扣除 据实 “三费”列支范围:国税函[2009]3号、 财建[2006]317号、总局公告2010年24 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0号
2011年企业所得税政策暨汇算清缴讲解
企业所得税政策讲解
四、本公告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本公 告生效后尚未处理的纳税事项,按照本公告 规定处理;已经处理的纳税事项,不再调整。
企业所得税政策讲解
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 (36号公告) 一、关于国债利息收入税务处理问题
(一)国债利息收入时间确认 政策规定 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企业投 资国债从国务院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发行者)取得的国 债利息收入,应以国债发行时约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 认利息收入的实现 2.企业转让国债,应在国债转让收入确认时确认利息收 入的实现
企业所得税政策讲解
相关问题 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是否需提供”金融企业的 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 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 规定
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 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 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 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 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 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 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 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 年限,一并计提折旧;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 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 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 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 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 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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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辅导第一部分汇算清缴提示事项一、纳税申报时限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在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二、年度纳税申报报送资料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在汇算清缴期内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有关资料: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2、财务报表;3、备案事项相关资料;4、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5、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情况申报表;6、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7、非金融企业因向非金融企业借款,按照合同要求在2011年度内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的,应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8、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三、以下事项应提交包括中介机构鉴证报告在内的证据资料(一)资格认定事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非营利性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动漫企业等认定事项。
(二)税前扣除及涉税处理事项特殊性重组业务备案、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等事项。
四、申报扣除资产损失的报送要求(一)清单申报扣除资产损失的报送要求1、采取电子申报(经CA认证)方式的企业清单申报扣除资产损失的报送要求对采取电子申报(含IC卡和网上申报,下同)并经CA认证的企业,在申报系统中填写〘企业资产损失清单申报扣除情况表〙(以下简称〘清单申报表〙),上传确认后即为已申报成功。
因经CA认证的电子申报具有法律效力且可以在系统中查询,因此不需再向税务机关报送纸质〘清单申报表〙。
〘清单申报表〙可以从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下载。
2、采取电子申报(未经CA认证)方式的企业清单申报扣除资产损失的报送要求对采取电子申报但未经CA认证的企业,在申报系统中填写〘清单申报表〙,上传确认后,仍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纸质〘清单申报表〙(一式两份)。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人员受理后,在〘清单申报表〙“接收人”处签字后,将其中一份返还申报企业,作为税务机关已受理的凭据。
3、采取纸质申报方式的企业清单申报扣除资产损失的报送要求采用纸质申报的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纸质〘清单申报表〙(一式两份)。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人员受理后,在〘清单申报表〙“接收人”处签字后,将其中一份返还申报企业,作为税务机关已受理的凭据。
(二)专项申报扣除资产损失的报送要求采取电子申报方式的企业和采取纸质申报方式的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纸质〘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扣除情况表〙(以下简称〘专项申报表〙)、〘申请报告〙、〘提交资料清单〙和损失证据资料等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人员受理后,在〘专项申报表〙“接收人”处签字后,将其中一份返还申报企业,作为税务机关已受理的凭据。
损失证据的具体要求详见〘资产损失申报扣除操作指南(试行)〙第三条〘专项申报资产损失应报送的证据〙中的相关规定。
〘专项申报表〙、〘提交资料清单〙可从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下载;〘资产损失申报扣除操作指南(试行)〙可从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通知公告〙栏或〘纳税辅导〙栏中下载。
五、汇算清缴申报前完成的重要事项下列事项应在汇算清缴申报前完成,未按规定办理的,将不能享受相应税收政策:(一)特殊性重组业务备案(二)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三)享受税收优惠审批(备案)事项1、享受税收优惠审批事项支持和促进就业减免税2、享受税收优惠事先备案事项(1)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2)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税(3)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减免税(4)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减免税(5)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所得减免税(6)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7)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8)安臵残疾人员支付工资加计扣除(9)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10)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免税(11)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企业减免税(12)经认定的动漫企业减免税(13)新办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减免税(14)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减免税(15)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减免税(16)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税(17)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18)企业购臵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抵免税额(19)固定资产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20)企业外购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21)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所得减免税(22)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企业减免税3、享受税收优惠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事项(1)小型微利企业(2)国债利息收入(3)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5)证券投资基金分配收入(6)证券投资基金及管理人收益(7)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8)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9)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10)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品完工年度报送资料以预售方式销售开发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完工年度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除按现行税法规定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等申报资料外,还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发产品(成本对象)完工情况表〙、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报告。
七、重点纳税申报事项的提示(一)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8]323号)第八条的规定“纳税人申报年度所得税时要成套报送年度申报表,且要全面填写纳税申报表各栏次内容,对没有发生相关业务的,要填写…0‟,不能空项或空表。
”企业在进行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全面填写纳税申报表(主表和附表)各栏次内容,对没有发生相关业务的,要填写…0‟,不能空项或空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以下简称附表三)各项均为零或为空的企业,请确认是否发生了纳税调整事项。
若确实无纳税调整事项,也应按实际发生额填报第1列“帐载金额”,按政策规定填报第2列“税收金额”。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三条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对附表三第14行第4列>0,且第38行第3列=0或为空的企业,请对此项数额填报的合规性进行确认。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对附表三第26行第1列>0,且第3列=0或为空的企业,请对此项数额填报的合规性进行确认。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㈠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㈡企业所得税税款;㈢税收滞纳金;㈣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㈤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㈥赞助支出;㈦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㈧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对附表三第31、32、33、37行之中任意行第1列>0,且第3列=0或为空的企业,请对此项数额填报的合规性进行确认。
(六)附表三的“帐载金额”如大于“税收金额”,原则上第3列“调增金额”应大于0,对附表三第22、23、24、25、26、28、29、30、34、35、36、42、48、49、50行之中任意行第1列>第2列,且第3列=0的企业,请对此项数额填报的合规性进行确认。
第二部分2011年企业所得税新政策的主要变化第一章综合性政策规定一、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一)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臵、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臵、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
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
其中,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一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三)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1.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2.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3.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4.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5.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四)除清单申报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二、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煤矿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和高危行业企业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直接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