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物价补贴公告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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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2012年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2012年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2012年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12.12.31•【字号】沪财预[2012]166号•【施行日期】2012.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2012年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沪财预[2012]166号)市级有关单位,各区县财政局、物价局:本市2012年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方案已报经市政府批准同意,自2013年1月1日起,本市将取消(停征)“饲料添加剂检验收费”等2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详见附件1),降低“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费”等26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征收标准(详见附件2),同时废止与清理事项相关的收费管理文件(详见附件3)。

现就相关后续管理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经费保障工作根据“两级政府,两级管理”原则,本次收费清理后减少的财政收入,按收费收入级次分别由市和区县两级财政承担;各有关执收单位开展相关行政管理工作必要的经费支出,按现行经费保障渠道分别由市和区县两级财政予以保障。

二、关于收费项目注销、变更及票据缴销各有关单位应分别到同级财政和物价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登记和票据购买簿》、《收费许可证》的项目注销或变更手续。

同时,清理相关财政票据,对不再使用的财政票据登记造册,报市或区县行政主管部门,由市或区县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统一予以销毁。

三、关于收费收入清算各有关单位应及时做好相关收费项目的收入清算工作,对以往年度欠缴、未缴的收费收入,严格按照规定及时缴入相应级次的国库。

对此次涉及取消(停征)的收费项目及其预算科目,市财政局已在非税收入信息系统中予以注销,各有关单位在办理收费清退补缴业务时,统一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清退补缴专用”项目,并在本执收部门“其他缴入国库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收入预算科目内核算。

云价综合〔_2O12〕_66号

云价综合〔_2O12〕_66号

云南省物价局文件云价综合〔 2O12〕 66号云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各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为促进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规范收费行为,根据国家中介服务收费的有关规定,参照周边省市标准,结合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工作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调整及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凡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相关资质,具有法人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收费行为,均按本通知执行。

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附件所列标准为最高指导价标准。

具体咨询服务项目收费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此标准范围内由双方协商议定。

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内容(一)编制建设项目的投资估算、编制及审核项目可行性经济评价;(二)编制及审核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结(决)算、工程招标标底、工程量清单招标拦标价(控制价)或投标报价、工程竣工决算;(三)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以及其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四)与工程造价咨询有关的其他服务。

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应坚持自愿、有偿原则开展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并按规定签订书面协议或合同,明确服务内容、双方责任和收费标准等。

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少服务多收费;只收费不服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

五、本通知自2012年8月1日起试行,试行一年。

原《云南省计委关于继续执行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云计价格〔2002] 906号)同时废止。

附件 1.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业务类别及服务内容2.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基准费率表3.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专业类别调整系数表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主题词:经济管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收费通知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2012年7月19日印发打印杨瑞校对刘军共印70份附件1: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业务类别及服务内容附件2: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基准费率表1.本标准采用差额累进费率,执行时均按照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式计算,工程主材无论是否计入编制成果造价金额,均计入收费基数。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2]120号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2]120号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2〕120号)各市物价局:为确保阶梯电价政策平稳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1〕2617号)和《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2〕70号)精神,现将我省居民阶梯电价政策执行中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关于执行周期(一)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结算以年度为周期。

对于电力公司直接抄表收费的居民用户,自电力公司上年末最后一次抄表例日至本年末最后一次抄表例日,作为一个执行年度;对于使用实收制量控卡表的居民用户,以日历年度为执行年度。

(二)年分档电量的确定。

年分档电量按月度电量标准乘以实际月份计算,用电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2012年按半年的分档电量计算。

1.居民用户申请办理新装业务时,按新装业务受理之日起的当年执行年度实际用电月数计算分档电量。

2.居民用户申请办理改为非居民用电的改类业务,电力公司应按改类前当年执行年度居民用电的实际用电月数进行电费清算,待居民用户结清全部电费后,办理改类业务;非居民用户申请办理改为居民用电的改类业务时,按改类业务受理之日起当年执行年度的实际用电月数计算分档电量。

3.居民用户申请办理更名、过户业务时,电力公司应按原居民用户当年执行年度的实际用电月数进行电费清算,待原居民用户结清全部电费后,受理更名、过户业务;新居民用户应重新签订供用电合同,按更名、过户业务受理之日起当年执行年度的实际用电月数计算分档电量。

2012年人工及规费系数调整

2012年人工及规费系数调整

基价调整
2012年一季度(123)人工费计价系数
计价系数计取基数
1.72 08预算基价人工工日单价
说明:
1.本系数根据市建交委《关于建设工程人工费计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建筑[2011]249号)文件测算、发布。

2.按本系数调整人工单价后,规费计取基数按调整后人工费合计乘0.92计算。

天津市建设工程定额管理研究站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
2012年二季度(456)人工费计价系数
计价系数计取基数
1.756 08预算基价人工工日单价
说明:
1.本系数根据市建交委《关于建设工程人工费计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建筑[2011]249号)文件测算、发布。

2.按本系数调整人工单价后,规费计取基数按调整后人工费合计乘0.90计算。

天津市建设工程定额管理研究站
二〇一二年七月
2012年三季度(789)人工费计价系数
计价系数计取基数
1.738 08预算基价人工工日单价
说明:
1.本系数根据市建交委《关于建设工程人工费计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建筑[2011]249号)文件测算、发布。

2.规费计取基数调整系数为0.91。

天津市建设工程定额管理研究站
二〇一二年十月。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自来水价格的通知(2012)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自来水价格的通知(2012)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自来水价格的通知(2012)【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宁价工[2012]166号【发布部门】南京市物价局【发布日期】2012.05.30【实施日期】2012.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自来水价格的通知(宁价工〔2012〕166号)市自来水总公司、各自备水厂:根据《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南京市“十一五”水价改革方案的批复》(苏价工[2007]32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自来水价格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标准。

1、调整供水价格。

居民生活用水的供水价格由1.24元/立方米调整为1.42元/立方米;机关团体及事业单位用水的供水价格由1.42元/立方米调整为1.52元/立方米;工商服务业用水的供水价格由1.57元/立方米调整为1.67元/立方米。

2、提高污水处理费标准。

居民生活用水的污水处理费由1.30元/立方米调整为1.42元/立方米;机关团体及事业单位用水的污水处理费由1.50元/立方米调整为1.60元/立方米;工商服务业用水的污水处理费由1.55元/立方米调整为1.65元/立方米。

上述价格调整后,居民生活用水到户价格由2.80元/立方米调整为3.10元/立方米;机关团体及事业单位用水到户价格由3.20元/立方米调整为3.40元/立方米;工商服务业用水到户价格由3.40元/立方米调整为3.60元/立方米(详见附表)。

二、对居民生活用水的供水价格继续实行阶梯式水价。

按照保基本生活需求、对少数超额消费部分按照市场机制多消费多付费的原则,提高市民节水意识,根据市物价局宁价工[2005]223号文件规定,对已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居民生活用水的供水价格继续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

其中:(一)按户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

每户人口在4人以下(含4人)的用户,每月用水20立方米以内(含20立方米)为第一阶梯,供水价格为1.42元/立方米,到户价格为3.10元/立方米;每月用水超过20立方米且低于或等于30立方米为第二阶梯,供水价格为2.13元/立方米,到户价格为3.81元/立方米;每月用水超过30立方米为第三阶梯,供水价格为2.84元/立方米,到户价格为4.52元/立方米。

株洲市物价局[1]

株洲市物价局[1]

株洲市物价局株洲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株洲市城区物业服务收费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县(市)、区物价局、房产管理局:现将《株洲市城区物业服务收费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株洲市城区物业服务收费实施意见》株洲市物价局株洲市房产管理局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日主题词:物业服务收费实施意见株洲市物价局办公室2011年6月20日印发附件:株洲市城区物业服务收费实施意见根据《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湘价服[2010]76号)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物业服务工作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住宅小区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装修管理服务收费指导价格标准(一)市城区住宅小区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按省定菜单式方式,选择服务项目及对应的标准执行。

住宅小区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汇总表见“附表1”(二)市城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按照基准价格可上下浮动,向上浮动按不超过10%标准执行。

(三)装修管理相关服务收费指导价格标准见“附表2”。

二、住宅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模式、管理权限及审核、备案程序(一)住宅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的价格管理模式及管理权限按以下规定执行:1、业主大会成立前未通过招投标方式(按招投标办法可不通过招投标的)确定的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其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按照市城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确定的标准内核定。

2、业主大会成立前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的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其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菜单式选择服务项目及对应的标准通过招投标的方式予以确定。

3、成立了业主委员会的住宅物业服务,其收费标准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按照菜单式选择服务项目及对应的标准范围内协商确定。

4、市物价局、市房地产管理局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内容、质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实施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服务项目不落实、服务等级不达标,业主反映强烈的,经核实后,由市物价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二)住宅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的审核、备案程序1、业主大会成立前未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按如下程序办理:(1)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销售(预售)前20个工作日内向市物价局申请并填报《住宅前期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申报审核表》。

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2]6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民政厅(局):近年来,各地价格、民政部门不断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积极利用收费政策,有力地促进了我国殡葬事业的发展。

但是,一些地方仍存在殡葬服务收费不规范、殡葬用品和公墓价格虚高等问题,损害了群众的切身利益,不利于殡葬行业的健康发展。

为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减轻群众丧葬不合理负担,为殡葬事业改革和持续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现就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进一步明确殡葬服务收费有关政策(一)合理区分殡葬服务性质。

殡葬服务应区分为基本服务和延伸服务(选择性服务)。

基本服务主要包括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存放(含冷藏)、火化、骨灰寄存等服务。

各地可在此基础上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基本服务范围,切实满足当地群众最基本需要。

在保证基本服务的供给规模和质量的前提下,殡葬服务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开展延伸服务。

延伸服务是指在基本服务以外、供群众选择的特殊服务项目,包括遗体整容、遗体防腐、吊唁设施及设备租赁等。

(二)强化殡葬服务收费管理。

基本服务收费标准,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的基础上,按照非营利原则,根据财政补贴情况从严核定,并适时调整。

与基本服务密切相关的延伸服务收费,可由各地根据本地市场情况依法纳入地方定价目录,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三)加强殡葬用品价格指导。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对殡仪馆销售的骨灰盒、寿衣、花圈等殡葬用品价格要进行必要的指导规范,可根据本地区情况依法纳入地方定价目录,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其它必要的价格管理方式。

(四)规范公墓收费行为。

公益性公墓收费标准,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的基础上,按照非营利并兼顾居民承受能力的原则核定。

对其它公墓价格,要加强对经营者定价行为指导规范,对价格明显偏高的,必要时要依法进行干预和管理,切实遏制虚高定价行为。

黑龙江省价格公报-201204

黑龙江省价格公报-201204

黑龙江省价格公报2 0 1 2年第4期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价格公报总第92期 2012年第4期 4月25日出版主管: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准印证号:黑新出印字2300065号主办:黑龙江省价格监测中心黑龙江价格信息网站网址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宣信街58号 http:电话:(0451)82633805 印刷:哈尔滨海天印刷有限公司邮编:150001目录地方文件黑价联〔2012〕11号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财政厅关于地税新版普通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1)黑价联〔2012〕13号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财政厅关于重新明确部分普通高等学校有关专业收费标准的通知 (4)黑价联〔2012〕14号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财政厅关于人才流动机构管理性收费标准的批复 (16)黑价联〔2012〕15号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财政厅关于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17)黑价联〔2012〕16号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财政厅关于调整牡丹江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21)黑价联〔2012〕17号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财政厅关于调整佳木斯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22)黑价联〔2012〕18号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财政厅关于齐齐哈尔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23)黑价联〔2012〕19号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财政厅关于绥化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批复 (23)黑价联〔2012〕20号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财政厅关于克山县继续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批复 (24)黑价联〔2012〕21号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财政厅关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考试等项收费的批复 (25)黑价联〔2012〕23号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财政厅关于拜泉县开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批复 (25)黑通管联〔2012〕45号黑龙江省通信管理局、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对中国联通黑龙江省分公司GSM业务资费套餐的批复 (26)黑通管联〔2012〕48号黑龙江省通信管理局、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对中国联通黑龙江省分公司新增国际及台港澳长途电话优惠资费、3G套餐国际及台港澳长途电话定向叠加包的批复 (30)黑交发〔2012〕72号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财政厅、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黑龙江省港口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33)1黑价明传〔2012〕2号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2012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34)黑价行〔2012〕52号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企业产权交易和股权登记托管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35)黑价经〔2012〕59号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第三发电厂集中供热工程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37)黑价行〔2012〕62号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垦区红兴隆管理局局直地区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38)黑价格〔2012〕63号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呼玛热电厂扩建热电机组上网电价的批复 (39)黑价格〔2012〕64号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伊春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上网电价的批复 (39)黑价经〔2012〕66号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双鸭山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收费标准的批复 (40)黑价经〔2012〕67号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黑河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收费标准的批复 (41)黑价经〔2012〕68号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省农垦总局建三江、宝泉岭、红兴隆、牡丹江、九三分局收取集中供热工程费的批复 (42)黑价格〔2012〕73号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七台河龙洋焦电有限责任公司扩建机组上网电价的批复 (43)黑价行〔2012〕79号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兰西县城区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43)黑价格〔2012〕80号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明水县生物质热电联产工程项目上网电价的批复 (44)黑价经〔2012〕90号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嫩江至黑金地方铁路货物运价的批复 (44)黑价经〔2012〕91号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桦南至向阳山地方铁路货物运价的批复 (45)2※地方文件※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财政厅关于地税新版普通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二○一二年二月六日黑价联〔2012〕11号省地税局:你局《关于申请核定地税普通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黑地税函[2011]107号)收悉。

扬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扬州市明码实价实施办法》的通知-扬价规[2012]1号

扬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扬州市明码实价实施办法》的通知-扬价规[2012]1号

扬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扬州市明码实价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扬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扬州市明码实价实施办法》的通知(扬价规〔2012〕1号)各县(市)、区物价局现将《扬州市明码实价实施办法》(扬价规〔2012〕1号)印发给你们。

希望物价系统认真开展学习、宣传和落实活动,以推进该项工作的进一步实施。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要注意掌握社情民意,正确引导,主动指导,加强督导,推进明码实价工作落实到位。

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扬州市明码实价实施办法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8号)、《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5号)等法律、规章和《江苏省明码实价规定(试行)》(苏价规[2011]1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销售或向消费者提供服务(以下统称商品)的行业(含通过互联网、电视、报刊等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实行明码实价。

第三条经营者标价,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向消费者提供服务时应当实行明码实价,做到一个商品只有一个价格,经营者对商品进行折扣销售,应标示折扣后的实际价格,且应当做到按所标示的价格进行销售或提供服务。

经营者对交易条件相同的消费者应当实行相同的价格。

第五条实行会员制的经营者,可以对入会会员实行优惠价格。

实行会员制销售的经营者应当在营业场所公示入会的条件和要求,并在营业时间内为有入会意愿的、符合入会条件的消费者办理入会手续,不得设定办理入会的截止日期。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调整全区工业、商业等天然气销售价格及有关规定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调整全区工业、商业等天然气销售价格及有关规定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调整全区工业、商业等天然气销售价格及有关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公布日期】2012.03.29•【字号】宁价商发[2012]20号•【施行日期】2012.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调整全区工业、商业等天然气销售价格及有关规定的通知(宁价商发[2012]20号)各市、县(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中国石油西气东输长宁输气分公司、各天然气经营企业:为促进资源节约,理顺天然气价格与其它可替代能源的比价关系,引导天然气资源合理配置,国家提高了国产天然气出厂价格,完善了天然气相关价格政策和配套措施。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国产陆上天然气出厂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0]211号)的要求,并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区调整工业、商业等天然气销售价格及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调整天然气销售价格(一)工业用气销售价格1、直供工业(1)中国石油西气东输长宁输气分公司供青铜峡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中电投青铜峡迈科铝业有限公司、西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和宁夏清洁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直供工业用户天然气销售价格和执行时间按照宁价商函[2010]41号文件执行。

(2)中国石油西气东输长宁输气分公司供除以上直供工业用户外的其它直供工业用户销售价格调整为1.52元/立方米(含出厂价格1.00元/立方米、长宁管输费0.22元/立方米和价格调节基金0.30元/立方米)。

2、城网工业宁夏哈纳斯新能源集团天然气有限公司、宁夏凯添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银川金坤燃气有限公司、银川中油精诚燃气有限公司、石嘴山市星泽燃气有限公司、吴忠新南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青铜峡市博能燃气有限公司、盐池县荣丰天然气有限公司、中卫深中天然气开发有限公司和宁夏宁东恒瑞燃气有限公司供工业用气、鼓励类服务业用气销售中准价格为1.78元/立方米,供需双方可在上下5%的幅度内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晋城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晋城市区集中供热销售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晋市价商字[2012]121号

晋城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晋城市区集中供热销售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晋市价商字[2012]121号

晋城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晋城市区集中供热销售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晋城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晋城市区集中供热销售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晋市价商字〔2012〕121号)市热力公司、市恒光热力有限公司,市区各自行供热单位:根据《山西省物价局关于晋城市区集中供热销售价格等有关问题的批复》(晋价商字〔2012〕25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晋城市区集中供热销售价格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市区集中供热销售价格。

居民住宅由现行建筑面积2.48元/月`平方米调整为3.30元/月`平方米(使用面积由现行3.30元/月`平方米调整为4.40元/月`平方米),非居民由现行建筑面积4.50元/月`平方米调整为7.20元/月`平方米。

二、对符合实行“两部制热价”的受热用户,按调整后的价格(折算的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执行。

具体标准为:(一)居民住宅基本热价: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99元(使用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32元)。

计量热价:每吉焦27.08元(每千瓦时0.097元)。

(二)非居民住宅基本热价: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16元。

计量热价:每吉焦59.09元(每千瓦时0.213元)。

三、市区集中供热以外的供热价格参照集中供热价格执行,但不得高于集中供热价格。

四、市区集中供热价格调整后,为不增加低收入家庭负担,根据市政府2012年第11次常务会议精神,由市财政对城市低收入家庭给予相应补贴。

五、供热企业要切实加强经营管理,努力降低供热成本,进一步提高供热质量和服务水平。

同时,要利用各种形式大力做好这次价格调整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并严格按照明码标价规定,做好各收费点的收费公示,自觉接受社会和物价部门的监督。

内发改费字〔2012〕65号

内发改费字〔2012〕65号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内发改费字〔2012〕65号关于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盟市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为规范我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行为,维护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内蒙古自治区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并参考其他省市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问题通知如下:一、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依法对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等所收取的服务费用。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项目经济评价报告的编制和审核;建设项目概预算的编制与审核,并配合设计方案比选、优化设计、限额设计等工作进行工程造价分析与控制;建设项目合同价款的确定(包括招标工程工程量清单和标的、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合同价款的签订与调整(包括工程变更、工程洽商和索赔费用的计算)及工程款支付,工程结算及竣工结(决)算报告的编制与审核等;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鉴定和仲裁的咨询;提供工程造价信息服务和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等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具体收费标准计算方法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和价格标准》(见附件)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收。

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和价格标准》为基准价格,上下浮动幅度为10%,具体收费金额由咨询服务企业与委托方根据咨询项目的难易程度等具体情况,在规定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

不适宜采用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法的咨询项目,其服务价格可由双方以工日费为基础协商确定。

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诚信、自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严禁任何单位和部门强行为委托方指定咨询企业,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和个人不得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并收取费用。

国家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津贴补贴项目及发放标准(附违规发放案例)

国家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津贴补贴项目及发放标准(附违规发放案例)

国家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津贴补贴项⽬及发放标准(附违规发放案例)来源:社保⽹查询津贴和补贴是指基本⼯资外,为了补偿职⼯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付给职⼯的津贴、补贴。

简单地说,津贴与补贴都包含在⼯资当中。

津贴和补贴本质上没有区别,但是补贴是对⽇常⽣活费⽤开⽀的补助,侧重于⽣活性;⽽津贴是对额外和特殊劳动消耗的补偿,侧重于⽣产性。

国家规定的津贴和补贴是什么?《关于⼯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条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付给职⼯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资⽔平不受物价影响⽀付给职⼯的物价补贴。

1、津贴。

包括:补偿职⼯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年功性津贴及其他津贴。

2、物价补贴。

包括:为保证职⼯⼯资⽔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付的各种补贴。

津贴和补贴有什么区别?⼀、⽬的不同津贴是作为补偿⼯作条件或额外劳动⼒消耗的⼀种辅助性⼯资,主要包括特殊劳动消耗津贴,保健津贴,技术性津贴,年功津贴和地区性津贴等⼏种形式。

补贴是为了保证职⼯⼯资⽔平不受物价上涨⽽导致影响的⼀种福利性⼯资。

主要包括车补、话费补贴、餐费补贴、住房补贴等。

补贴主要是⽤来降低物价变动对劳动报酬的实际购买⼒影响的⼀种⼿段,相对于津贴,补贴与⼯作性质的联系相对较弱。

⼆、性质不同津贴的发放具有强制性,只要劳动者符合发放津贴的条件,就必须⽆条件向职⼯发放。

补贴的发放属于⼀种福利性质,属于⽤⼈单位⾃主经营权的范畴内,⽬前并没有法律法规对此作出强制性规定,但⽤⼈单位⼀旦对发放补贴做出承诺,即应该履⾏承诺,按时按量向劳动者发放该项补贴,否则可能会⾯临拖⽋⼯资⽽产⽣的不利后果。

三、是否计⼊最低⼯资标准不同。

津贴是不纳⼊最低⼯资标准的计算的,未计⼊该类津贴的⼯资不得低于最低⼯资标准。

⽽依据该规定,补贴是属于最低⼯资的⼀部分,不计⼊补贴部分,职⼯⼯资收⼊是可以低于最低⼯资标准的。

津贴、补贴与⼯资什么关系?⼯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资;(⼆)计件⼯资;(三)奖⾦;(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资;(六)特殊情况下⽀付的⼯资。

2012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车辆范围及补贴标准

2012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车辆范围及补贴标准

2012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车辆范围及‎补贴标准根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2〕742号)等有关规定‎,现将201‎2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车辆范‎围及补贴标‎准公告如下‎:一、2012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使用6年以‎上(含6年)且不到15‎年,车长大于4‎.8米(含4.8米)、小于7.5米,并于当年更‎新的农村客‎运车辆,补贴标准为‎每辆车11‎000元人‎民币。

二、2012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使用8年以‎上(含8年)且不到15‎年,车长大于6‎米(含6米)或者乘坐人‎数大于20‎人(含20人),并于当年更‎新的城市公‎交车,补贴标准为‎每辆车18‎000元人‎民币;车长小于6‎米且乘坐人‎数为10-19人,并于当年更‎新的城市公‎交车,补贴标准为‎每辆车11‎000元人‎民币。

三、2012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使用10年‎以上(含10年)且不到15‎年的半挂牵‎引车和总质‎量大于12‎000千克‎(含1200‎0千克)的重型载货‎汽车(含普通货车‎、厢式货车、仓栅式货车‎、封闭货车、罐式货车、平板货车、集装箱车、自卸货车、特殊结构货‎车等车型,不含全挂车‎和半挂车),补贴标准为‎每辆车18‎000元人‎民币。

符合上述补‎贴范围的老‎旧汽车车主‎,可按有关规‎定,凭《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在所在地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联‎合服务窗口‎领取,或从商务部‎网站下载)、《报废汽车回‎收证明》(三联)原件、《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更新车辆购‎车发票原件‎及复印件、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与车主同名‎的个人银行‎账户存折或‎单位账户开‎户证复印件‎等凭证申请‎补贴资金。

《云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云价综合(2012)66号)收费标准计算表

《云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云价综合(2012)66号)收费标准计算表
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基准费率表
计费基数(万元) 序号
1 2 3 4 5 6 7
30000 收费基数(X)
建设项目编制成果金额 单独出具编制成果的造价 金额 拦标价金额 单独出具编制成果的造价 金额 委托审核的造价金额 审核差异超过核定造价5% 之外的金额 管控项目合同结算造价金 额 鉴证成果造价金额 计算对象合计重量 实际工作日 实际工作日 12‰ 10‰ 8‰ 7‰
9
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
10 11
工程造价争议鉴证 钢筋或指定构件明细数量计算 注册造价 工程师 造价员
10‰
9‰
8‰
7‰ 12元/吨
6‰
5‰
4‰
1000元/日至1600元/日内议定 500元/日至1000元/日内议定
12
计日(时)服务
不含其他 交通差旅 等费用
X >50000
0.1‰ 0.5‰ 1.5‰ 1‰ 1‰ 1.8‰ 0.6‰ 1‰
收费合计
9.47 28.84 58.76 53.69 38.84 73.25 26.95 53.85
备注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8
工程结算 审核 成效附加费
5%
审核差异 在核定造 价5%以内 6‰ 5‰ 3.5‰ 168.4 不含配合 质证的
咨询项目名称
投资估算编制或审核 设计概算编制或审核 工程预算编制或审核 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或审核 工程量清单计价文件编制或审核 工程结算编制 竣工决算编审 基本费
分档累计划分标准(万元) X≤200 200<X≤500 500<X≤2000 2000<X≤5000 5000<X≤10000 10000<X≤50000
1‰ 2‰ 3.5‰ 3.5‰ 2‰ 4‰ 2‰ 4‰ 0.9‰ 1.8‰ 3.2‰ 3.3‰ 1.8‰ 3.5‰ 1.5‰ 3.5‰ 0.8‰ 1.6‰ 3‰ 3‰ 1.6‰ 3‰ 1.2‰ 3‰ 0.6‰ 1.5‰ 2.2‰ 2.5‰ 1.5‰ 2.8‰ 1.1‰ 2.5‰ 0.4‰ 1‰ 2‰ 2‰ 1.4‰ 2.5‰ 1‰ 2‰ 0.2‰ 0.8‰ 1.8‰ 1.5‰ 1.2‰ 2.3‰ 0.8‰ 1.5‰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现行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2012)-粤价[2012]258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现行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2012)-粤价[2012]258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现行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2012)正文:----------------------------------------------------------------------------------------------------------------------------------------------------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现行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粤价〔2012〕258号2012年11月21日)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省直、中央驻穗有关单位: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和监督,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2011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12〕47号)及《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规定,现将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现行有效的涉及17个部门的5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编印成目录并印发给你们。

请依据本目录及国家目录对本地区、本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认真的清理核对,凡不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

否则,按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和《广东省违法收费行为处罚规定》(粤府函〔1996〕141号,省政府令第36号修订)严肃处理。

附件广东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截至2012年10月30日)收费部门序号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文件公安部门1犬类禁养区管理费省政府办公厅粤府办[1992]67号2户口准迁证费省物价局粤价费(1)函[1994]57号3边境特别管理区通行证费省物价局粤价函[1995]41号、粤价函[2001]42号4个体船艇流动人员户口簿和船舶户牌费省物价局粤价函[2001]40号5门(楼)牌费省物价局粤价函[2001]352号6治安联防费省政府粤府[1990]8号,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03]41号、粤价[2012]172号7居住证工本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07]475号、粤价函[2010]6号8非机动车牌证费省物价局粤价[1998]330号、粤价函[2009]1057号9一次性临时来往粤港小汽车入出境办证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11]947号物价部门10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费省政府办公厅粤办函[1992]274号、粤办函[1992]569号文化部门11文物鉴定费省物价局粤价费(1)函[1993]98号计生部门12病残儿医学鉴定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04]146号安监部门▲13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试费省物价局粤价函[2002]137号法制部门14行政执法证费省物价局粤价函[1998]226号,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12]22号收费部门序号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文件交通部门15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赔(补)偿费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粤价函[2009]398号▲16IC卡道路运输电子证件工本费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粤价函[2009]840号17海安码头交通管理费省物价局粤价函[1998]65号18船舶过闸费省物价局粤价费(1)函[1993]77号▲19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补(赔)偿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04]506号20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资格考试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 [2007] 545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21劳动合同文本费省物价局粤价函[1996]379号22技工学校招生录取费省物价局粤价函[2002]223号▲23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省物价局粤价函[2000]96号、粤价[2002]394号、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2004]334号24社会保障(IC)卡工本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03]167号25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费省物价局粤价函[2001]237号26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06]629号27专业技术职务聘书费省物价局粤价函[1997]273号28招考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考试费省物价局粤价函[1997]298号收费部门序号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文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29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省物价局粤价函[2001]237号30劳动能力鉴定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10]999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3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试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03]39号铁路部门▲32铁路护路联防费省物价局粤价函[2001]139号住房建设部门▲33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2003]160号▲34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仅对乡镇规划区收取)省政府办公厅粤府办[1998]14号、省物价局粤价[2001]323号▲35绿化补偿费省物价局粤价[2000]334号▲36恢复绿化补偿费省物价局粤价[2000]334号37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服务费《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省物价局粤价[2004]167号38一、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印章工本费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粤价函[2008]248号农业部门39农村承包合同鉴证费省政府办公厅粤府办[1992]67号40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费省物价局粤价函[2000]220号卫生部门▲41职业病诊断及鉴定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03]46号42预防接种信息IC卡工本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04]67号知识产权部门43专利纠纷案件处理费省物价局粤价函[2002]24号收费部门序号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文件水利部门44船舶、排筏过闸费省政府粤府[1993]10号,省物价局粤价函[1999]61号,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05]526号、粤价函[2008]378号、粤价函[2012]623号▲45堤围防护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对农民耕种的农田暂缓征收)省政府粤府[1993]10号,省政府办公厅粤府办[1993]65号,省物价局粤价[1995]386号,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粤价[2001]69号、粤价[2002]99号▲46水土保持补偿费省水利厅、物价局、财政厅粤水农字[1996]1号▲47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省物价局粤价函[2000]160号教育部门48招生录取费省物价局粤价[1996]62号、省高教厅、物价局粤高教招[1996]5号、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04]319号49自学考试审定费省物价局粤价[1996]62号50自学考试准考证费省物价局粤价函[1997]275号51考试费省物价局粤价函[1998]327号、粤价[1996]62号、粤价函[2000]277号、粤价函[2001]213号、粤价函[2000]122号、粤价[2001]249号、粤价函[2003]12号、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03]63号、粤价函[2004]402号、粤价函[2004]460号、粤价函[2005]451号、粤价函[2007]470号、粤价函[2009]279号收费部门序号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文件教育部门52毕业生报到证费省物价局粤价函[2001]157号口岸部门53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员工通行证工本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07]482号注:1.打“▲”的是涉及企业负担的收费。

江苏省物价局2012-2013年度相关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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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2012-2013年度相关文件目录一、2012年度1、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规〔2012〕2号)2、江苏省物价局关于高等学校美术学专业收费标准的复函(苏价费函〔2012〕35号)3、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苏州大学文正学院空乘专业学费标准的批复(苏价费〔2012〕208号)4、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全国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收费标准的函(苏价费函〔2012〕43号)5、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三部门《关于中小学循环使用教材价格政策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12〕213号)6、江苏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增值税税控系统收费政策文件的通知(苏价费〔2012〕239号)7、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核定“营改增”有关普通发票价格的通知(苏价费〔2012〕286号)8、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压力管道及压力管道元件检验、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收费标准的批复(苏价费〔2012〕329号)9、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第一批)》的通知(苏价费〔2012〕328号)10、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第一批清理规范涉及民生收费项目的通知(苏价费〔2012〕374号)11、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253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苏财综〔2012〕1号)12、关于转发《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11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教监〔2012〕5号)13、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审计厅关于贯彻教育部等部门《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八条措施》的意见(苏教基〔2012〕18号)14、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车用CNG气瓶检验检测试行收费标准的函(苏价费函〔2012〕11号)15、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第五批职业(工种)技能鉴定分类的通知(苏价费〔2012〕83号)16、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朗诵、评弹艺术考级收费标准的复函(苏价费函〔2012〕33号)17、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收费许可证管理有关问题的函(苏价费函〔2012〕94号)18、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农〔2012〕49号)19、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苏价农函〔2012〕26号)20、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制定南水北调东线泗洪船闸船舶过闸费试行标准的通知(苏价农〔2012〕379号)21、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水利厅关于调整太仓市浏河套闸船舶过闸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苏价农〔2012〕383号)22、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水利厅关于核定苏州市胥口水利枢纽复线船闸船舶过闸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苏价农〔2012〕384号)23、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水利厅关于调整常熟望虞船闸船舶过闸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苏价农〔2012〕382号)24、关于调整联网收费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最低征收标准的通知(苏价服〔2012〕4号)25、关于同意继续执行测绘成果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苏价服〔2012〕101号)26、关于调整京杭运河线船闸船舶过闸费征收标准的复函(苏价服函〔2012〕18号)27、关于周山河船闸开征船舶过闸费的复函(苏价服函〔2012〕46号)28、关于明确全省联网收费高速公路车辆通行卡管理相关问题的通知(苏价服〔2012〕218号)29、关于淮安、淮阴船闸船舶过闸费征收标准问题的通知(苏价服〔2012〕219号)30、关于新扬高速公路宿新段开征车辆通行费的通知(苏价服〔2012〕308号)31、关于泰州长江公路通道开征车辆通行费的通知(苏价服〔2012〕309号)32、关于调整施桥、邵伯船闸船舶过闸费征收标准的复函(苏价服函〔2012〕79号)33、关于南京长江第四大桥、南京绕越高速公路东北段开征车辆通行费的通知(苏价服〔2012〕334号)34、关于刘庄船闸开征船舶过闸费的复函(苏价服〔2012〕363号)35、关于沪陕高速公路雍庄至六合段开征车辆通行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服〔2012〕360号)36、关于沪陕高速公路江都至六合段开征车辆通行费的通知(苏价服〔2012〕359号)37、《江苏省有线电视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规〔2012〕4号)38、《江苏省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管理办法》(苏价规〔2012〕5号)39、《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苏价规〔2012〕6号)二、2013年度1、《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92号令)2、《江苏省培训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规〔2013〕2号)3、《江苏省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与行为规范暂行办法》(苏价规〔2013〕3号)4、《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规〔2013〕4号)5、《江苏省车辆救援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规〔2013〕7号)6、《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苏财综〔2013〕1号)7、《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收费的通知》(苏价费〔2013〕52号)8、《省物价局关于核定部分财政票据工本费的函》(苏价费函〔2013〕15号)9、《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第二批)》的通知》(苏价费〔2013〕282号)10、《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价格监管的通知》(苏价费〔2013〕64号)11、《省物价局省新闻出版局关于2013年春季中小学教材零售价格的通知》(苏价费〔2013〕37号)12、《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新闻出版局关于2013年秋季中小学教材零售价格的通知》(苏价费〔2013〕287号)13、《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转发国家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文件的通知》(苏价费〔2013〕332号)14、《省物价局关于作品著作权自愿登记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费〔2013〕242号)15、《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人民法院收取案件信息复印(制)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13〕244号)16、《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我省人民检察院收取刑事案件信息查询复印(制)费的通知》(苏价费〔2013〕245号)17、《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劳动能力鉴定收费的通知》(苏价费〔2013〕247号)18、《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全省社会保障卡收费的通知》(苏价费〔2013〕341号)19、《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教师资格考试收费问题的函》(苏价费函〔2013〕1号)20、《省物价局关于同意领事认证代办加急费由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复函》(苏价费函〔2013〕63号)21、《江苏省物价局关于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苏价费函〔2013〕69号)22、《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软件服务外包类专业嵌入式人才培养收费问题的函》(苏价费函〔2013〕83号)23、《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江苏省检验检疫实验室部分新增委托检验收费的函》(苏价费函〔2013〕103号)24、《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费〔2013〕421号)25、《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清理后的消防产品、防火材料检验收费政策的通知》(苏价费﹝2013﹞422号)26、《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注册会计师考试考务费标准的复函》(苏价费函〔2013〕128号)27、《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提高2013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苏价农〔2013〕98号)28、《省物价局省农委关于公布2013年度水稻、杂交棉花种子销售政府指导价格的通知》(苏价农〔2013〕81号)29、《省物价局关于嶂山闸水利闸桥维护费收费标准的函》(苏价农函〔2013〕110号)30、《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提高2014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苏价农〔2013〕373号)31、《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公布2013年杂交水稻种子收购政府指导价格的通知》(苏价农〔2013〕423号)32、《省物价局省水利厅关于核定南水北调东线泗洪船闸船舶过闸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农〔2013〕420号)33、《关于南京长江第四大桥、泰州长江公路通道接线高速公路部分实行车辆通行费区间优惠的通知》(苏价服〔2013〕21号)34、《省物价局关于通信建设项目交易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苏价服函〔2013〕12号)35、《省物价局关于公布“五一”节期间我省部分景区门票优惠价格的通知》(苏价服〔2013〕143号)36、《关于正式核定港口货物港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苏价服〔2013〕194号)37、《关于刘庄船闸开征船舶过闸费的复函》(苏价服〔2012〕363号)38、《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有线电视收费管理的通知》(苏价服〔2013〕258号)39、《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继续推动“十一”国庆假期景区门票价格优惠和降价的通知》(苏价服〔2013〕292号)40、《关于正式核定南京玉带船闸船舶过闸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苏价服〔2013〕229号)41、《省物价局关于镇江“三山”风景名胜区门票定价问题的复函》(苏价服函〔2013〕86号)42、《省物价局关于房产档案查询证明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苏价服函〔2013〕87号)43、《省物价局关于南京中国近代史遗址博物馆(总统府)与江宁织造博物馆联票销售价格的复函》(苏价服函〔2013〕90号)44、《省物价局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沛县汽车客运北站按一级站标准收费的批复》(苏价服〔2013〕74号)45、《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十一”国庆假期我省部分景区门票优惠价格的通知》(苏价服〔2013〕330号)46、《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重大工程气候可行性论证、雷击灾害风险评估收费标准的复函》(苏价服函〔2013〕97号)47、《关于太仓港疏港高速公路开征车辆通行费的通知》(苏价服〔2013〕334号)48、《省物价局关于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收费区域界定问题的复函》(苏价服函〔2013〕111号)49、《关于继续执行现行联网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苏价服〔2013〕438号)50、《省物价局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系统船闸舶过闸经营性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规[2013]5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公告2012年第4号――“节能产品惠民工程”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公告2012年第4号――“节能产品惠民工程”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公告2012年第4号――“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电机推广目录(第四批)
【法规类别】节能管理
【发文字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公告2012年第4号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发布日期】2012.03.21
【实施日期】2012.03.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公告
(2012年第4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的通知》(财建[2009]213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电机推广实施细则的通知》(财建[2010]232号)的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组织对各地上报的高效电机推广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核。

现将“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电机推广目录(第四批)予以公告,推广目录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和财政部网站()上发布,请有关部门、单位及企业到上述网站查阅、下载。

附件:一、“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电机推广目录(第四批)入围企业
二、“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电机推广目录(第四批,请到有关网站查阅、下载)
(略)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附件一:“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电机推广目录(第四批)入围企业。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考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考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普通高等学校招
生报名考试费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渝价[2012]413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2.12.12
【实施日期】2012.12.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考试费标准的通知
(渝价〔2012〕413号)
重庆市教育考试院:
你院《关于调整我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考试费标准的请示》(渝教考文〔2012〕176号)收悉。

经教育部批准,2013年我市将实行新课改后的首次高考。

为保障新课改后的普通高考正常运转,促进招生考试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经请示市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我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考试费标准,现将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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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市居民个人基础信息网上申报的公告
更新日期:2011-12-26 8:14:37 浏览次数: 3839
三亚市财政局开展全市居民个人基础信息
网上申报(采集)工作的公告
根据市委、市政府稳定物价工作的精神,为构建完整的三亚市城乡居民动态基础信息库,建立畅通的居民物价补贴直补发放渠道,以便根据物价上涨财政联动补贴机制及时准确地将财政临时补贴直接发放到居民补贴对象银行帐户(银行卡)中。

现将开展三亚市居民个人基础信息网上申报(采集)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报(采集)的对象范围
凡拥有三亚市户籍的城乡居民以及在三亚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工作且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费(截止到2011年12月仍在本市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非三亚市户籍人员均是本次申报(采集)的对象。

符合条件但未按要求申报的居民将无法领取到财政临时补贴。

二、申报(采集)的方式渠道
(一)凡在三亚市有工作单位的本市城乡居民及外籍人员均由所在单位集中申报,三亚市本地机关、企事业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均应指定工作人员上网集中申报录入本单位全体员工个人基本信息(行政事业单位实行财政统发工资的人员除外),并打印所申报人员明细表盖章后报送三亚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审核。

没有固定单位的外籍灵活就业人员需自行将符合发放条件的社会保险费缴纳凭证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书面申报,由市社会保险事业局信息采集员审核后集中录入申报信息。

(二)未在工作单位申报或在本市没有工作单位的三亚市户籍城乡居民(含学生、婴幼儿)均可自行在网上选择所属的区镇村(居)委会按户申报录入居民个人信息,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提交到相应村(居)委会申报管理人员复核;不方便上网的居民家庭户也可直接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到所属村(居)委会书面申报,由村(居)委会申报管理人员审核后集中录入居民家庭户申报信息。

三、申报(采集)的内容
居民信息申报(采集)的内容包括:姓名、身份证号、银行卡号(三亚市本地卡)、联系电话、所在单位或社区名、职业身份、户籍性质等居民个人信息。

居民动态信息库中采集的居民姓名、身份证号只用于系统身份校验,不做为任何其他查询用途,居民个人银行卡号系统也将做保密处理。

四、居民信息申报的网址
三亚市本地机关、企事业单位(含个体工商户)或居民家庭户均可上网登录三亚市财政局网站首页
(),在“常用链接”栏点击“三亚市居民直补网上申报查询平台”进行居民个人信息申报或维护,并可查看相关公告和操作指南。

五、其他注意事项
(一)每个居民每次只能通过一个渠道领取到财政临时补贴,同时符合两个以上发放渠道的居民通过两个渠道申报的,系统在补贴资金发放前将根据身份校验和单位申报优先的原则对其他申报渠道进行排除。

财政直补资金发放后,居民可通过上网查询个人补贴资金发放批次、发放渠道和金额,或到所属的申报管理点查看公示的发放人员及剔除人员名单。

(二)本次申报时间为公告之日起到2012年2月20日止。

各申报管理网点工作人员联系电话详见申报网页公告栏。

特此公告。

三亚市财政局
二O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相关操作流程详见网站首页公告栏中的申报指南:
/news/notice/data/t20120112_31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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