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受赠业务的税务与会计处理
企业对外捐赠的会计和税务处理[大全五篇]
企业对外捐赠的会计和税务处理[大全五篇]第一篇:企业对外捐赠的会计和税务处理企业对外捐赠的会计和税务处理企业对外捐赠的会计和税务处理会计处理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自制货物捐赠借:营业外支出贷:库存商品(成本)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同类产品的平均售价计算】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按同类产品的平均售价计算】1、视同销售需计算企业所得税,不影响会计利润,最后做纳税调增(视同销售收入-成本);2、视同销售收入作为计提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基数;3、如果不符合捐赠税前扣除的条件,全额纳税调增(会计上的营业外支出金额=成本+销项税);如果符合公益性损赠的扣除限额规定,在会计利润12%的部分准予扣除,超支部分做纳税调增。
外购货物捐赠借:营业外支出贷:库存商品(买入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企业有同类产品的对外售价按售价计算,无售价按购入的市场价计算】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1、视同销售需计算企业所得税,不影响会计利润,最后做纳税调增(视同销售收入-购进时的成本);2、视同销售收入做为计提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基数;3、如果不符合捐赠税前扣除的条件,全额纳税调增(会计上的营业外支出金额=购入价+销项税);如果符合公益性损赠的扣除限额规定,在会计利润12%的部分准予扣除,超支部分做纳税调增。
捐赠货币借:营业外支出贷:银行存款等不影响如果不符合捐赠税前扣除的条件,全额纳税调增(会计上的营业外支出金额=捐赠货币金额);如果符合公益性损赠的扣除限额规定,在会计利润12%的部分准予扣除,超支部分做纳税调增。
第二篇:企业对外捐赠资产的会计处理(一)企业对外捐赠资产的会计处理企业在将自产、委托加工的产成品,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 14号——收入》指出,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企业捐赠账务和税务处理
企业捐赠账务和税务处理捐赠是企业投资的一种形式。
它的目的是帮助慈善事业,社会福利项目等,促进社会和经济发展,也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一部分。
捐赠不仅仅是汇款,还需要合理地处理账务和税务方面的问题。
一、企业捐赠账务处理(1)确定捐赠对象。
企业应根据其财务实力和慈善主张,明确支持的慈善项目。
慈善机构则应向企业提供详细的关于捐赠项目的情况,包括慈善机构的经营情况、拨付的具体支出、慈善机构事业发展报告等。
(2)捐赠凭证。
在捐赠金额到达接受方之前,企业应准备好捐赠凭证,以便更好地进行账务登记。
捐赠凭证应包含捐赠方、接受方、捐赠日期、捐赠金额等信息,这些信息将作为企业财务记账的依据。
(3)账务登记。
企业捐赠的款项账务登记应根据支付的类型进行登记。
如果是现金支付,则应在现金支出科目登记捐赠的金额;如果是汇款,则应在银行存款账户登记支出金额,并在支出科目上登记捐赠金额。
二、企业捐赠的税务处理(1)税收优惠。
根据国家规定,企业可以在捐赠慈善机构的收入中免征企业所得税,而捐赠者也可以根据财政部门的规定获得税收优惠。
但是,为了获得税收优惠,企业必须提供慈善机构的证明文件,并符合国家有关税收优惠的相关规定。
(2)税收减免报批。
如果企业捐赠的收入高于一定的标准,则企业应在纳税前申请税收减免报批,以便在纳税时获得税收优惠。
(3)纳税登记。
企业捐赠的收入应当根据国家税务机关的规定进行登记和申报,以确保企业能在纳税时获得相应的税收优惠。
综上所述,企业捐赠除了要做好款项支出外,还要注意企业捐赠的账务和税务处理,以确保税务优惠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企业接受捐赠资产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比较
税所得额 的接受捐 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 )
的 , 凭 据 上 标 明的 金 额 加 上 应支 付 的 相 关税 费 , 为 实 际 按 作
税法规 定的入账价值 , 是指根据有关凭据等确定 的、 应
计入 应 纳税 所 得 额 的接 受 捐赠 非 货 币性 资 产 的价 值 和 由捐 赠
企业代为支付 的增 值税 进项税 额 , 含按 会计制 度及相关 不 准则规 定应计 入受赠资产 成本 的 由受赠企业 另外支 付或应
。2 0 年 月甲公司将 上述接受捐赠的商品销 三 、接受捐赠资产纳税调整及相关所得 税的会计 纳税 所得额 ) 0 5 2
处 理
( 一)纳税调整金额 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 所得额 =当期 利润总额 +受赠资产按税法 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 ( 或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计入当期应纳
售, 向购买方开具 了增 值税 专用发票 , 明商品价款 10 注 0 万
辅 导 专 家。
一
、
会计 与税法对受赠资产是否计入所得 的差异
( 一)会计 制度及相关准则 同时规定 :企业接受捐赠 的
资产 , 按税 法规 定确定 的入账价值在扣除应缴纳的所得税 后 计入资本公积 , 确认 收入 , 不 不计入接受捐赠 当期 的利润 总
额。
( 税 法中关于企业接受捐赠 的资产应计入 应纳税同 类或 类似资 产不 存在活 跃市场
的 ,按 该 接 受 捐 赠 的 资 产 的 预 计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现 值 ,作 为
的入账 价值 ( 指税法上认可 的接受捐赠的资产本身的价值 ) 确认 捐赠收入 , 并入 当期应纳税所得 , 依法 计算缴纳企业所 得税 。如接 受捐赠的存货等 ,捐赠方代为支付的增值税额 ,
新准则与新税法下捐赠的会计及税务处理
新准则与新税法下捐赠的会计及税务处理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大量的捐赠业务,特别是在救灾扶贫或一些新设立的企业在开业时,经常会发生社会各界的捐赠,对此事项新会计准则改变了以前的核算方法,其会计与税务处理在捐赠方和受赠方各不相同。
一、对外捐赠资产的会计与税务处理新准则规定,在会计处理中,企业对外捐赠资产,只需借记“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有关科目,如果被捐赠的固定资产已提减值准备和累计折旧或无形资产已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借记“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或“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将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
按照相关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产成品和外购的商品、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等用于捐赠,应将捐赠资产的账面价值及应交纳的流转税等相关税费,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产成品和外购的商品、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有价证券等用于捐赠,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即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对外捐赠资产应视同销售计算交纳流转税及所得税。
如果对外捐赠符合公益、救济性捐赠条件,按照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及《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标准统一为12%,超过限额部分要进行所得税纳税调整。
我国现行税法对两种形式的捐赠有明确规定:(1)符合税法一般规定条件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可在限额内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2)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
如果对外捐赠不符合公益、救济性捐赠条件,在年终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该项捐赠支出要在当期全额进行纳税调整。
二、接受资产捐赠的会计与税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利得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
“接受捐赠”是企业非日常活动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入,新准则将其归人“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增加当期的所有者权益。
企业接受捐赠的税收规定与会计处理
企业接受捐赠的税收规定与会计处理企业接受捐赠的现象越来越多,相关的财税规定也在不断变化,准确把握相关规定对准确进行会计处理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拟从内外资企业两方面全面介绍企业接受捐赠的税收规定与会计处理。
一、外资企业接受捐赠的税务规定与会计处理根据国税发(1999)第19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接受捐赠税务处理的通知”:企业接受现金捐赠,应一次计入当年度损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也应当计入当年度损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数额较大、一次性纳税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平均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2002年1月1日起,外资企业均已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财会(2002)第5号“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和接受捐赠有关会计处理规定”依据《企业会计制度》对外资企业接受捐赠的会计处理作出了规定。
下面的阐述主要是依据该文件进行的。
(一)免税期接受捐赠的会计处理无论接受现金捐赠还是非现金资产捐赠,均可在接受捐赠时,做借:资产贷:资本公积——接受现金捐赠/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但应该注意的是,年终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仍然应该按记入资本公积的数额调增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免税期接受捐赠的会计处理1、接受现金捐赠接受捐赠的会计处理①接受捐赠时,做借:现金/银行存款贷:应交税金(按接受捐赠当期适用税率计算)资本公积——接受现金捐赠②年终所得税汇算清缴,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不做会计分录;③年终所得税汇算清缴,应纳税所得额小于零,做借:应交税金贷:资本公积——接受现金捐赠2、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①接受捐赠时,做借:资产贷:待转资产价值②年终所得税汇算清缴,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捐赠收入一次计入当年度损益,做借:待转资产价值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按接受捐赠当期适用税率计算)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③年终所得税汇算清缴,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捐赠收入经批准分次计入年度损益。
接受捐赠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接受捐赠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内容摘要:企业接受捐赠的资产有现金资产和非现金资产两种,并且在会计处理上是不尽相同的;同时由于我国税收政策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有所不同,因此接受捐赠的会计处理会因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而有很大差异。
本文只讨论内资企业接受捐赠的会计和税务处理及其差异问题。
一、新会计制度对接受捐赠的规定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企业会计制度》规定:1.企业接受的现金捐赠转入资本公积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或者“现金”科目,贷记“资本公积——接受现金捐赠”科目;2.企业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如机器设备、运输车辆和材料等,则按实物确定的价值,借记“固定资产”、“库存商品”、“原材料”等科目,贷记“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科目;3.企业将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处置时,按转入资本公积的金额,借记“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科目,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4.企业各项资本公积准备项目不能转增资本或股本,但当资本公积准备项目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后可以按规定转增资本或股本。
从上述会计制度规定看,企业接受捐赠的资产是不涉及税款事项的。
但税法对接受捐赠却有另行的规定。
二、新税收法规对接受捐赠的规定由于接受捐赠的资产有现金资产和非现金资产两种,所以税收法规对此也有不同的规定,有的涉及交税,有的不涉及交税。
国税发[1994]132号文件规定:企业接受的捐赠有相当部分是现金资产,考虑到如果对其征税可能会影响企业生产,故企业可将接受的捐赠收入转入资本公积金,不予计征所得税。
国税字[1997]77号文件规定:纳税人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不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但企业出售该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或进行清算时,若出售或清算价格低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应以接受捐赠时的实物资产价格计入应纳税所得或清算所得;若出售或清算价格高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应以出售收入扣除清理费用后的余额计入应纳税所得或清算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公益捐赠的会计和税务处理总结
企业公益捐赠的会计和税务处理总结企业公益捐赠是指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履行社会责任的基础上,以无偿或有偿形式向社会公益事业捐赠一定金额的资金或物品。
对于企业来说,公益捐赠不仅是社会责任的表现,也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一种路径选择。
在进行公益捐赠时,企业需要考虑会计和税务处理的相关事项,下面将对会计和税务处理进行总结。
首先,会计处理是企业公益捐赠的重要环节之一、企业公益捐赠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即根据捐赠的性质进行分类。
根据企业捐赠的性质不同,分为现金捐赠、物品捐赠和无形资产捐赠三种。
对于现金捐赠,企业需要建立捐赠收入科目,并将捐赠款项记入捐赠收入科目。
对于物品捐赠,企业需要将捐赠物品的原值、账面价值或者公允价值,按照交易性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原则记入捐赠收益科目。
对于无形资产捐赠,企业需要将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记入捐赠支出科目。
另外,企业还需要注意相关的会计和税务记录和报告,以便于事后审计和税务检查。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公益捐赠的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存捐赠相关的发票、凭证和捐赠协议等文件。
对于大额捐赠,企业还需要进行内部审计,确保捐赠真实合法。
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企业需要填写相关的企业公益捐赠附表,并提供相关的捐赠凭证。
同时,企业还需按照相关法规进行信息披露,公开披露企业的公益捐赠情况,提高透明度和公信力。
综上所述,企业公益捐赠的会计和税务处理是一项涉及多个方面的工作,涉及到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的各个环节。
企业需要根据不同捐赠的性质分类进行会计处理,建立相应的会计科目。
同时,企业还需要根据税收法规进行税务处理,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另外,企业还需要注意相关的记录和报告,确保捐赠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合理的会计和税务处理可以有效地管理企业公益捐赠,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和社会责任履行。
企业赠送礼品业务涉税会计处理分析
企业赠送礼品业务涉税会计处理分析[摘要]企业赠送礼品业务在社会上已是一种常见现象,然而会计准则并未对该类经济业务如何处理进行明确的规定,而且该类业务涉税处理尚存在争议。
本文从赠送礼品业务的分类、纳税主体、增值税处理、所得税处理及营业税处理等方面对该类经济业务进行了分析与探讨。
[关键词]赠送礼品;视同销售;税务处理企业赠送礼品业务在社会上已是一种常见现象,然而企业会计准则并未对该类经济业务如何处理进行明确的规定,而且该类业务涉税处理尚存在争议。
以下笔者从税法角度对这类经济业务进行了阐述。
1 赠送礼品税收方面的相关规定(1)增值税处理的有关规定。
2009年1月1日实施的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要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第八条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要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因此,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礼品赠送,应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处理的有关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除此之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易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第三条规定,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关于企业对外捐赠和接受捐赠有关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
关于企业对外捐赠和接受捐赠有关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关于企业对外捐赠和接受捐赠有关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一、企业接受捐赠资产的会计处理㈠、原制度、准则下的会计处理原《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接受捐赠,接受现金捐赠,直接计入“资本公积—接受现金捐赠”科目;接受非现金捐赠,应通过“待转资产价值”会计科目进行核算,年度终了,按“待转资产价值”科目的账面余额,借记“待转资产价值”科目,按应交的所得税(或弥补亏损后的差额计算应交的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按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的价值减去应交所得税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接受的非现金资产捐赠在弥补亏损后的数额较大,经税务部门批准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平均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缴纳所得税的,应在年度终了,按转入应纳税所得额的价值,借记“待转资产价值”,按本期应交的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按转入应纳税所得税的价值减去本期应交所得税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2003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会[2003]29号)文件联合颁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问题解答(三)》,其中问题二——企业接受捐赠资产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及进行纳税调整?对上述会计处理进一步明确,并作出了一些修订,修订的要点是:1、“待转资产价值”科目适用的范围及会计处理方法,由原来外商投资企业扩展到所有的内外资企业;2、“待转资产价值”科目下设置“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和“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两个明细科目,分别核算反映企业接受的货币性捐赠和非货币性捐赠;3、企业接受捐赠资产的会计处理仍如前述制度“待转资产价值”会计科目说明中列示的处理方法;4、取消“资本公积”会计科目中的“接受现金捐赠”明细科目,对接受的现金捐赠按扣除应交所得税后的数额后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在解答中还对有关接受捐赠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的原则和相关解释进行了归纳提示。
新准则下接受捐赠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新准则下接受捐赠的会计和税务处理2009-10-21 20:27【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会计制度和旧会计准则对企业接受资产捐赠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有明确规定,即分别通过“待转资产价值”科目和“资本公积”科目进行核算。
但是,新会计准则没有设置“待转资产价值”科目,也没有要求最终计入“资本公积”科目,那么,新会计准则下究竟如何处理该问题呢?本文谈一谈笔者的看法。
一、《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为了便于比较新会计准则与原会计制度及旧会计准则在上述问题上的差异,笔者先简单介绍会计制度对该问题的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执行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三)》的通知的规定,企业接受捐赠资产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应通过“待转资产价值”科目核算。
企业应在“待转资产价值”科目下设置“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和“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两个明细科目。
具体分两种情形处理:企业取得的货币性资产捐赠,应按实际取得的金额,借计“现金”或“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科目;企业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应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确定入账价值,借记“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一般纳税人如涉及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按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接受捐赠资产根据税法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贷记“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科目,按企业因接受捐赠资产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企业应在当期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上因接受捐赠资产产生的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接受捐赠资产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或是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当期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待转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部分,计算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应按“待转资产价值”科目的账面余额,借记“待转资产价值”科目,按应交的所得税(或弥补亏损后的差额计算的应交所得税),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会计经验:新会计准则下关于捐赠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新会计准则下关于捐赠的会计和税务处理(一)接受捐赠时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会计制度和旧会计准则规定,企业接受资产捐赠分别通过待转资产价值科目和资本公积科目进行核算,最终再进行纳税调整计缴企业所得税。
但是,新会计准则取消了待转资产价值科目,对资产捐赠也不通过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核算。
说明新会计准则改变了会计制度对该问题的核算思路。
再从新会计准则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对营业外收入科目的规定可以看出,该科目下设置了捐赠利得的明细科目,说明新会计准则将企业接受捐赠资产的价值作为捐赠利得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
关于企业接受捐赠资产计缴所得税的相关问题,笔者认为,新准则将接受捐赠资产的价值计入营业外收入,最终体现为利润的会计处理与税法对此问题作为计税所得的处理在实质上保持了一致,在一般情形下,企业今后无需再对接受捐赠资产单独进行纳税调整。
另外,对由于企业取得的捐赠收入较大,经批准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分期平均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缴所得税的问题,新会计准则没有明确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笔者认为,对于上述问题可以通过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进行核算。
具体处理可分为如下两个主要步骤:(1)接受时:按新会计准则(有企业直接按税法规定)确定的价值,借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原材料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捐赠利得科目。
(2)计缴所得税时:如果捐赠收入金额不大,所得税费用负担不重,直接借记所得税费用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
如果捐赠收入金额较大,需分期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按照捐赠资产计算的所得税费用借记所得税费用科目,按照计算的递延所得税负债贷记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按当期应缴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
(二)捐赠资产使用和处置时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贷币性资产在使用和处置时,其会计和税务处理方法应当与购进的其他资产的使用和处置方法一致。
在会计处理上,企业对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确定的入账价格、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及预计净残值,按确定的折旧方法计提折旧。
【每日一税】新会计准则下,企业无偿赠送自产产品的会计处理、税务处理及纳税申报解析
【每⽇⼀税】新会计准则下,企业⽆偿赠送⾃产产品的会计处理、税务处理及纳税申报解析企业⾃产产品,⽆偿赠送给客户或职⼯,应当区分具体情形进⾏账务处理。
企业将⾃产商品作为职⼯福利、客户奖励、公关接待、⼴告宣传或是公益性捐赠,不同情形账务处理⽅式不同,需要具体分析区别对待。
尤其是执⾏新会计准则的企业,更需要结合⾃⼰的业务经营模式进⾏具体判断。
⼀、⾃产产品⽆偿赠送的账务处理⼀、新收⼊准则相关规定2017年7⽉5⽇财政部发布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的通知(财会[2017]22号),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规范收⼊的会计处理,提⾼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收⼊》进⾏了修订。
该准则实施⼯作通知如下:(1)第1阶段:2018年1⽉1⽇起,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2)第2阶段:⾃2020年1⽉1⽇起,其他境内上市企业开始施⾏;(3)第3阶段:⾃2021年1⽉1⽇起,执⾏企业会计准则的⾮上市企业开始施⾏。
根据新收⼊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财会[2017]22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应付客户(或向客户购买本企业商品的第三⽅,本条下同)对价的,应当将该应付对价冲减交易价格,并在确认相关收⼊与⽀付(或承诺⽀付)客户对价⼆者孰晚的时点冲减当期收⼊,但应付客户对价是为了向客户取得其他可明确区分商品的除外。
企业应付客户对价是为了向客户取得其他【可明确区分商品的】,应当采⽤与本企业其他采购相⼀致的⽅式确认所购买的商品。
企业应付客户对价超过向客户取得可明确区分商品公允价值的,超过⾦额应当冲减交易价格。
向客户取得的可明确区分商品公允价值不能合理估计的,企业应当将应付客户对价全额冲减交易价格。
⼆、基于不同⽬的的⽆偿赠送由于企业的赠送⾏为⽬的不同,我们应当考虑该赠送事项【是否与特定的销售或采购合同相关联】,据此判断是应当直接计⼊销售费⽤还是应当调整收⼊和成本。
企业公益性捐赠和受赠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捐赠 在税 前扣 除 的比例 , 合税 收 的横 向公 平原则 . 符 同
E- 解 决 了 内 资 企 业 公 益 性 捐 赠 税 收 负 担 过 重 的 问  ̄也 1 ,
题 , 利 于 激 发 企 业 开 展 公 益 性 捐 赠 的 积 极 性 . 免 出 有 避 现 企 业 用 偷 漏 的 税 款 进 行 公 益 性 捐 赠 的 矛 盾 现 象 。 同
发 展 , 业 的 捐 赠 业 务 也 日 益 增 多 。 本 文 结 合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 业 所 得 税 法 和 有 关 捐 赠 的 规 定 . 企 业 企 企 对 公 益 性 捐 赠 业 务 和 受 赠 业 务 的 会 计 与 税 务 处 理 进 行 了探 讨 。
【 键 词 】 益 性 捐 赠 营 业 外 和 受赠 的 计 会 l Z 与税务 处 理
中 南财 经 政 法 大 学财 税 学 院 田靖 字
【 摘 要 】 业 是 社 会 的 细 胞 , 助 社 会 公 益 和 慈 善 事 业 是 企 业 承 担 社 会 责 任 的 一 种 方 式 。 随 着 企 业 的 企 捐
48 0 0 50
4 0 0 0O 0
、
企 业  ̄j - .外 捐 赠 的 会 计 与 税 务 -
新企业会计准则对受赠业务的涉税处理
新企业会计准则对受赠业务的涉税处理一、相关税收规定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受赠收入作为企业的收入总额:即"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包括:(1)销售货物收入;(2)提供劳务收入;(3)转让财产收入;(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5)利息收入;(6)租金收入;(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8)接受捐赠收入;(9)其他收入。
对于企业接受的各种形式的捐赠的确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界定为取得的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界定为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
由于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的金额是确定的,而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的金额不确定,企业在计算非货币形式收入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八)项所称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
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即接受捐赠收入按照收付实现制原则确认,以款项的实际收付时间作为标准来确定当期收入和成本费用。
本条例第九条虽然规定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又明确: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3、根据《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企业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须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须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谈企业接受捐赠资产的会计处理及纳税调整
和 接受捐赠非货 币性 资产价 值” 务机关审核确认 ,可以在不超过 5年的期 间 产价值 ” “
内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两个明细子 目。 企业取得的货币性资产捐赠 ,
上述 “ 接受捐赠资产按税法规定确定的 应按实际取得的金额 , 借记 “ 现金 ” “ 或 银行 入账价值 ” 是指根据有关凭证等确定 的 、 应计 存 款” 等科 目; 贷记 “ 待转 资产价值一接受捐 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的 赠货币性资产价值 ” 目; 科 企业取得 的非货
一
1 一 8
维普资讯
” 按接受捐赠资产依税法规 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 ( 进项税额 ) 科 目, ” 按 资产价值 ) 科 目,
接受捐赠资产依税法规定确定的人账价值, 定确定的人账价值与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的
贷记 “ 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非货 币资产 应交所得税 ,或接受捐赠资产依税法规定确
不含可抵扣 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和 因接受 资产 ,应按会计制度相关准则的规定确定其 (
入账价值。 同时, 企业按税法确定的接受捐赠 捐赠资产另外支付的构成受赠 资产成本的相 如接受 捐赠的资产为货币性资产 , 则 资产的入账价值在扣除应交纳 的所得税后 , 关税费 ; 计入资本公积 , 即对接受捐赠的资产 , 不确认 为实际收到的金额。这里 的货币性资产指现 银行存款及其他货币资金 , 除货币性资产 收入, 不计入企业接受捐赠当期 的利润总额 ; 金 、
乙公司捐赠的一批原材料 ,乙公司开具 的发 资本公积 ( 或接受捐赠非现金 资产准 备 ) ” 票上注明的原材料价款 1 0 0万元 , 增值税 l 科 目。 7
会计新准则 接受赠送的会计分录
会计新准则接受赠送的会计分录
随着我国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企业各种社会关系日益复杂,接受赠送业务也越来越普遍。
为规范企业接受赠送的会计处理,财政部在《企业会计准则第二十三号-收入》中对此给予了明确规定。
一、分录条件
企业满足以下条件才能进行接受赠送的相关会计分录:
1. 赠送方给予企业无偿提供货物、劳务或使用权;
2. 赠送行为履行了社会责任或庆祝某件事情,而不是出于经营目的;
3. 企业取得该等货物、劳务或使用权的控制权。
二、赠送项目确认与计量
企业应按照以下原则确认和计量赠送项目:
1. 货物以公允价值计量入账;
2. 劳务按照能够构成资产的标准计入当期费用表或资产负债表;
3. 使用权计入当期损益或以成本法计量于资产负债表。
三、分录例项
如企业收到无偿赠送的物品,则相关分录为:
借:其他流动资产
贷:其他资本款
以上内容按照新会计准则对接受赠送业务进行归类说明和提供一个基本的分录例项,供企业参考执行。
企业捐赠的会计与税务处理比较分析
一
、
( ) 业 对外捐 赠 资产 的会计 处理 一 企 可分 为货 币性 资产 捐赠 和非 货 币性资 产捐 赠 。 1捐赠 货 币性资 产 . 出 ”贷记 “ , 库存 现金 ” “ 行存 款 ” 、银 等。 2捐赠 非货 币性 资产 按 照企 业 会 计准 则规 定 。 以非 货 币 性资 产 对 外 捐赠 。 应按
《 中华 人 民共 和国 营业 税 暂行 条例 第五 条 规定 单 位或 者
视 捐赠 资 产 的账面 价值 及 应交 纳 的流 转税 等相 关税 费 , 为营业 个 人将 不 动产 或者 土 地使 用权 无 偿赠 送其 他 单位 或 者个 人 。 作 缴 第 外 支出处 理 。可进 一步分 为捐 赠材 料 、 捐赠 自产 产 品、 捐赠 固定 同发 生 应税 行 为 , 纳 营 业税 , 二十 五 条 规 定其 纳税 义务 发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增值 税 暂行 条例 实 施 细则 》 四条规 定 0 第 将 自产 、委 托 加 工或 者 购 进 的 货物 无 偿 赠送 其 他 单位 或 者 个 围 , 计算 缴纳 增 值税 。 就须
2营业税 .
应 企 业 以 货 币 性 资 产 捐 赠 , 记 “ 业 外 支 出— — 捐 赠 支 人 , 视 同销 售缴 纳增 值 税 。即只 要货 物 属 于增 值税 的 征 收范 借 营
计提跌价准备 , 要借 记“ 还需 存货跌价 准备 ” , 据材料 的计税 货 物 、 产用 于捐 赠应 当视 同销售 货物 、 让 财产 , 国 务院 财 账户 根 财 转 但
企业接受捐赠资产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及进行纳税调整
企业接受捐赠资产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及进行纳税调整会计处理:
1.记录捐赠收入:将捐赠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捐赠收入记入捐赠收入科目或其他适当的收入科目。
如果捐赠资产的公允价值无法确定,则将其作为附注进行披露。
2.记录捐赠资产:将捐赠的资产账面价值作为固定资产(或其他适当科目)的增加,同时进行相关的资产分类、账务处理和披露。
3.记录相关损益:根据捐赠资产的性质和用途,可能需要进行相关损益的处理。
例如,如果捐赠的资产用于投资收益的产生,应将相关的投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
纳税调整:
1.税前抵扣: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在计算所得税前可以将捐赠额作为抵扣项目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但是,必须符合相关的法规和程序要求,如审批手续、财产评估等。
2.税后抵扣:在计算所得税时,企业可以根据相关法规,将已确认的捐赠收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这需要企业与税务机关及时沟通,提供相关的捐赠凭证和报表。
3.政策优惠:有些国家或地区的税法规定了对企业捐赠的优惠政策。
例如,企业接受捐赠资产后可能享受免税或减免税的待遇。
企业应及时了解相关政策,并按照规定申请享受相应的优惠。
4.纳税申报与披露:企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需要将捐赠收入、所得税抵扣、税后抵扣等信息进行详细披露。
同时,还需要提交相关的捐赠凭证和其他要求的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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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受赠收入作为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包括:(1)销售货物收入;(2)提供劳务收入;(3)转让财产收入;(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5)利息收入;(6)租金收入;(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8)接受捐赠收入;(9)其他收入。
对于企业接受的各种形式捐赠的确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界定为取得的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界定为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
由于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的金额是确定的,而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的金额不确定,企业在计算非货币形式收入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八)项所称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
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即接受捐赠收入按照收付实现制原则确认,以款项的实际收付时间作为标准来确定当期收入和成本费用。
本条例第九条虽然规定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计
算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又明确: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企业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须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须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取得的捐赠收入金额较大,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
接受捐赠资产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是指根据有关凭据等确定的、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的价值和由捐赠企业代为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含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应计入受赠资产成本的由受赠企业另外支付或应付的相关税费。
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及《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企业接受捐赠,并非“日常活动”发生的经常性项目,而是“非日常活动”所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即《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界定的“利得”,应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不适合收入的概念。
企业接受捐赠收入金额,按照捐赠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所谓公允价值,是指
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
接收捐赠时,企业不再使用“待转资产价值”及“资本公积”等科目,而是采用“营业外收入”及“递延所得税负债”等科目。
例如:2008年4月,甲企业接受乙企业捐赠的搅拌机一台,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设备价款20万元,配套模具价款8000元,增值税税额分别为3.4万元和1360元。
甲企业同时用银行存款支付搅拌机的运杂费为2万元。
假设甲企业除受赠所得外其他的生产经营所得会计利润每年均为10万元,甲乙企业都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注:甲企业在扩大增值税抵扣试点地区范围之外)。
根据上述规定分析如下:
1.根据国税发〔2003〕45号规定,该捐赠较大,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2.对于受赠资产,符合抵扣条件的低值易耗品可以抵扣进项税,固定资产的进项税不得抵扣。
另外,甲企业支付的运杂费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得作为受赠收入。
3.捐赠当年会计上计入营业外收入,所得税费用是按会计利润计算的,那么这部分捐赠所得的营业外收入包含在会计利润中,所以,当年的所得税费用应当包括捐赠所得应计的所得税。
税法上对于符合条件的可以按5年征税,那么,当年计入应纳税得额的只是1/5,所以,对于另外的4/5形成了暂时性差异,应当计入递延所得税负债。
2008年甲企业会计处理:
受赠时:
借:固定资产254000(200000+34000+20000)
周转材料8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60
贷:营业外收入——捐赠利得243360
银行存款20000
2008年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应纳企业所得税=243360×1/5×25%+100000×25%=37168(元)递延所得税负债=243360×4/5×25%=48672(元)计提所得税:
借:所得税费用8584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37168
递延所得税负债48672
以后四年,每年会计处理应当是:
借:所得税费用25000(100000×25%)
递延所得税负债12168(243360×1/5×25%)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37168(243360×1/5×25%+100000×25%)
新准则会计处理与税法保持了一致,会计处理也相对简化,改变了以往接受捐赠不确认收入的做法。
但由此又产生了新的问题,企业受赠收益将直接反映在当期利润表中,可能极大地提升企业每股收益
水平,为企业调节利润提供了新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