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溪河环境综合整治方案》和《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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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水利建设十大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益政办发[2011]16号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水利建设十大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益政办发[2011]16号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水利建设十大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水利建设十大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益政办发〔2011〕1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益阳市水利建设十大工程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七日益阳市水利建设“十大工程”实施方案为加快我市水利改革发展,全面推进“十大工程”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实施水利建设“十大工程”的决定》(益常发〔2011〕5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全面推进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集中解决“水多、水少、水脏”等突出问题,力争2020年前全面完成“十大工程”建设各项目标任务,完成总投资约248亿元,基本建成标准较高、协调配套的防洪减灾工程体系,功能齐全、长效管护的农村水利体系,优化配置、高效利用的水资源保障体系,有效控制、河湖健康的水生态保护体系。

二、实施规划(一)城市防洪建设工程。

2020年前完成市中心城区、县级城市和重要集镇防洪工程建设。

其中:市中心城区防洪标准达到100年一遇,建设主体为市人民政府;南县、沅江、桃江、安化等县级城市防洪标准达到50年一遇,建设主体为各县(市)人民政府;重要集镇防洪标准达到10年一遇,建设主体为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洞庭湖综合治理工程。

2015年前完成皇家湖等灌排泵站建设,2020年前完成蓄洪垸、平原水库、河湖连通、水利血防、内湖和撇洪河整治等工程目标建设任务。

蓄洪垸防洪标准达10年一遇,建设主体为市水利局;平原水库达到设计蓄水能力,排涝标准达10年一遇;完成规划内内湖、撇洪河和水利血防建设任务,建设主体为市、区县(市)人民政府。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项目决策和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指导意见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项目决策和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指导意见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项目决策和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6.21•【字号】益政办发〔2018〕16号•【施行日期】2018.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项目决策和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指导意见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大通湖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为全面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建立决策科学、投向合理、运作规范、监管严格的政府投资管理体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规范重大项目决策程序,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湘发〔2016〕33号)精神,参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本级重大项目决策程序实施细则〉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58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85号)文件,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提出加强重大项目决策和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指导意见。

本文件所指重大项目,是指全市范围内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包括重大交通运输项目(地方铁路、城际铁路、轨道交通、高速公路、通用机场和支线机场、三级及以上通航段水运基础设施项目、综合交通枢纽项目等)、重大能源项目(火电站、河流或库区跨区县市的水电站、核电站、垃圾焚烧发电、跨区县市的风电和光伏电站、跨区县市输油输气管道等)、重大水利项目(大中型水库、重大防洪工程、大中型灌区等);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重大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城市主次干道、城市桥梁、城市供水、城市水体治理、污水垃圾处理、废弃物处理等);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重大公益设施项目(包括文化、体育、科技等大型场馆建设项目,需市本级安排财政性资金的市属公立学校、市属公立医院新建、改扩建或整体搬迁项目);市本级实施的总投资500万元及以上重大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包括具有管理信息平台性质的市级党政专用通信网、市级电子政务网等网络信息系统建设项目,国家未出台建设标准的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业务用房项目);市政府要求纳入的其他重大项目。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和《益阳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的通知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和《益阳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的通知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和《益阳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2.03•【字号】益政办发〔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和《益阳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大通湖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现将修订后的《益阳市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和《益阳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和〈益阳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的通知》(益政办发〔2015〕27号)同时废止。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2月3日益阳市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活动,促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编制、调整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编制以及目录调整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市人民政府相关工作部门和派出机构负责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申报、执行工作。

市人民政府督查工作机构负责对决策目录的编制、管理、执行等情况进行督查。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实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化管理,编制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并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布。

第五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派出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情况,于每年元月15日前对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梳理,向市司法行政部门提出新增或调整决策事项建议,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审核汇总后提请市人民政府修订完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5.09•【字号】益政办发〔2017〕14号•【施行日期】2017.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突发事件应对正文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益政办发〔2017〕1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大通湖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益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5月9日益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目录1.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2.应急指挥体系与职责2.1 应急组织机构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3.监测监控及预防预警3.1 监测和风险分析3.2 预警4.应急响应4.1 应急响应分级4.2 应急响应行动4.3 信息报送与处理4.4 指挥和协调4.5 安全防护4.6 应急结束5.后期处置5.1 善后处置5.2 社会救助5.3 分析评估6.应急保障6.1 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6.2 经费和装备保障6.3 队伍保障6.4 技术保障7.监督管理7.1 宣传、培训和演练7.2 奖励与责任8.附则8.1 预案管理与更新8.2 预案实施1.总则1.1 编制目的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有效预防和控制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损失和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湖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益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宣布失效和重新公布的决定-益政发[2010]10号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宣布失效和重新公布的决定-益政发[2010]10号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宣布失效和重新公布的决定正文:----------------------------------------------------------------------------------------------------------------------------------------------------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宣布失效和重新公布的决定(益政发〔2010〕10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益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0〕34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湘政法发〔2010〕15号)精神,市人民政府对2008年9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列入2008年清理结果中“继续有效”和“重新公布”目录的和2008年10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对上述清理范围的部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宣布失效和重新公布:一、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自2008年9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列入2008年清理结果中“继续有效”和“重新公布”目录和2008年10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止发布的《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国家开发银行借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益政发〔2004〕15号)等46件规范性文件,因其主要内容不符合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或已被新的文件所代替,现予废止(见附件1)。

二、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自2008年9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列入2008年清理结果中“继续有效”和“重新公布”目录的和2008年10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止发布的《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退耕还林工程项目管理的通知》(益政办电〔2003〕99号)等50件规范性文件,因其有效期届满,或者有效期未满但所规定的事项已经完成,实际不再执行,宣布失效(见附件2)。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中心城区违法建筑和非法房地产开发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中心城区违法建筑和非法房地产开发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中心城区违法建筑和非法房地产开发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益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01•【字号】益政发[2011]26号•【施行日期】201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中心城区违法建筑和非法房地产开发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益政发〔2011〕26号)赫山区、资阳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益阳市中心城区违法建筑和非法房地产开发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一日益阳市中心城区违法建筑和非法房地产开发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对违法建筑的治理,严厉打击非法房地产开发,切实维护正常经济秩序,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市委、市人民政府决定,从2011年12月到2012年5月,在市中心城区开展违法建筑和非法房地产开发专项整治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为确保专项行动顺利推进、取得实效,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政府牵头、分级负责、部门配合、统一指挥”的方针,从控制源头着手,通过“四个一批”的整治措施,即拆除一批违法建筑,查处一批违法建设案件,追究一批违纪干部,惩处一批非法房地产开发商,规范村民建房行为,规范房地产开发行为,建立起控违拆违工作的长效机制。

二、工作重点专项行动的工作重点是严厉查处市中心城区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在建的违法建筑以及体量大、群众反映强烈、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已建成的违法建筑,非法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和房地产开发商,参与、支持或包庇违法建设等违纪行为的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

三、实施步骤(一)宣传发动,做细做实群众工作(12月2日-12月31日)。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益政办发〔2017〕20号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益政办发〔2017〕20号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益政办发〔2017〕20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大通湖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益阳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8月3日益阳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二次供水管理,保证二次供水的水质、水压和供水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四部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确保水质安全的通知》(建城〔2015〕3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公共供水区域内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设计、施工、监理、维护管理、清洗消毒、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在入户之前经再度储存、加压、消毒或深度处理,通过管道或容器输送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将公共供水的管道水通过另行加压、储存,再送至居民家庭的供水设施。

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二次供水的设施管理和卫生管理工作,落实二次供水设施设计、建设和运行维护相关制度。

二次供水的日常水质自查检验由二次供水企业负责。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二次供水卫生监督工作,规范二次供水企业卫生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的通知-益政办发〔2016〕29号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的通知-益政办发〔2016〕29号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的通知正文:----------------------------------------------------------------------------------------------------------------------------------------------------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的通知益政办发〔2016〕29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大通湖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为切实加强和严格规范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进一步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体系,对项目实施的必要性、技术可行性、投资合理性等进行严格评审,从项目前期源头规范项目的申报、立项、实施、质量和投资控制,逐步实现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提升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根据国家、省相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通知如下:一、评审范围(一)市发改部门审批或核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二)市发改部门审批的市级重大建设项目投资概算;(三)市发改部门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投资估(概)算发生重大变更,建设规模和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事项;(四)市发改部门申请国家资金且需要组织评审的政府投资项目;(五)市发改部门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

上述范围内,总投资1000万元(不含)以下,情况简单并已掌握足够决策信息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以不组织评审;其他项目,由市发改委组织评审。

二、评审程序市发改委负责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评审工作,通过自行组织评审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审的方式进行。

对于特殊事项,可委托特定的评估机构评估;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项目,可以委托多家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或委托另一评估机构对已经完成的评估报告进行评价。

(一)自行组织评审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提出任务。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海绵城市项目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海绵城市项目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海绵城市项目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4.01•【字号】益政办发〔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海绵城市项目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益政办发〔2021〕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大通湖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益阳市海绵城市项目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4月1日益阳市海绵城市项目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市海绵城市项目建设,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高城市防灾防涝能力,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6〕2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建成区范围的各类建设项目,具体为:政府投资类项目,包含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社会投资类项目,特指我市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各类国有独资公司和政府投资公司以外,属于国内外各类企业、社会团体、民间组织等利用自有资金或通过融资方式在我市城市建成区范围进行的新建项目。

第三条海绵城市建设应当遵循“生态为本、自然循环、规划引领、统筹推进、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要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老城区要结合棚户区和危房改造、老旧小区改造等推进海绵城市建设。

第四条益阳市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加挂益阳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海绵办)牌子,负责统一部署、指导和协调全市海绵城市建设各项工作。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十四五”无障碍环境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十四五”无障碍环境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十四五”无障碍环境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7.25•【字号】益政办发〔2022〕16号•【施行日期】2022.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残疾人保障正文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十四五”无障碍环境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益政办发〔2022〕1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大通湖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益阳市“十四五”无障碍环境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2022年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7月25日益阳市“十四五”无障碍环境建设实施方案为加快推进我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更好保障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根据《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湖南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无障碍环境建设五年行动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湘政办发〔2021〕2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湖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关于无障碍环境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推行“消除障碍、融合共享”的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理念,遵循实用、易行、广泛受益的原则,突出需求导向、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围绕提升城市品质和满足群众需求,通过全面加强我市无障碍环境建设,不断提升我市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和社会文明程度。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政治标准,提高站位。

坚持党的领导,把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作为拥护“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具体行动,用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实际成效来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坚持共治共享,建管并举。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兰溪河志溪河环境综合整治的通告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兰溪河志溪河环境综合整治的通告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兰溪河志溪河环境综合整治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益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4.24•【字号】益政通[2013]5号•【施行日期】2013.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兰溪河志溪河环境综合整治的通告(益政通〔2013〕5号)为全面改善兰溪河志溪河(以下简称“两河”)水质,使“两河”水质长期稳定达到地表水Ⅲ类标准,促进流域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从2013年4月至2015年12月在“两河”流域开展环境综合整治。

现通告如下:一、“两河”流域环境综合整治范围主要包括兰溪河三里桥到小河口段,志溪河桃江县灰山港镇、赫山区泥江口镇、新市渡镇、会龙山街道、高新区谢林港镇等区域。

整治重点是“两河”流域内的工业污染源、城镇生活污水、农村生活垃圾、农村面源污染、畜禽养殖污染等影响水体的污染源。

二、“两河”流域内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政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必须按要求自行关闭;逾期不自行关闭的,依法组织强制关闭。

三、超标排污、达不到环保要求的工矿企业,由环保部门对其限期治理整改;逾期不达标的依法责令其关闭或停产。

四、对于未落实整治责任、未完成整治任务、造成“两河”流域新污染事件的单位和公职人员(含村、社区工作人员),由纪检监察部门严肃问责。

凡干扰、妨碍和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整治行动,举报违法行为。

举报电话:4288983。

益阳市人民政府2013年4月24日。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城市规划区山体水体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城市规划区山体水体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城市规划区山体水体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7.12•【字号】益政办发〔2017〕17号•【施行日期】2017.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城市规划区山体水体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益政办发〔2017〕1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大通湖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益阳市城市规划区山体水体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7月12日益阳市城市规划区山体水体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城市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益阳市城市规划区山体水体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山体水体,是指由益阳市城市规划区山体水体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山体、水体。

第三条在益阳市城市规划区内开展山体水体保护工作或从事可能影响山体水体的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益阳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山体水体保护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科学规划、严格保护、有序修复、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赫山区人民政府、资阳区人民政府和国有山体水体权属单位,是山体水体保护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内山体水体保护工作的责任人。

益阳高新区管委会、东部新区管委会在职权范围内履行山体水体保护责任主体的职责。

第六条市城乡规划部门是城市规划区山体水体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市城市规划区山体水体保护规划的编制、修改和组织实施工作,督促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市直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山体水体保护相关工作。

国土资源、林业、水务、环保、住房城乡建设、城管、民政、农业、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山体水体保护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应将山体水体保护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益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2.02•【字号】益政发〔2016〕4号•【施行日期】2016.0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益政发〔2016〕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大通湖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益阳市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益阳市人民政府2016年2月2日益阳市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环境保护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湖南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湘政发〔2015〕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全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环境保护职责,按照本规定抓好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

第三条环境保护工作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指导思想,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决策、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谁污染、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责任体系及问责制度。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及环境质量负全面责任,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环境保护相关职责。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依法履行环境保护的责任,对其造成的环境污染或生态损害等环境违法行为负责。

公民依法履行保护环境的责任和义务,同时享有环境保护的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

第五条环境保护工作坚持“一岗双责”制,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在抓好分管领域业务工作的同时,按有关要求落实环境保护措施。

益阳兰溪河简介

益阳兰溪河简介

益阳兰溪河简介益阳兰溪河是益阳市的一条重要河流,也是益阳市的母亲河。

兰溪河发源于湖南省道县的洪山,流经益阳市区,最终注入洞庭湖。

兰溪河全长约157公里,流域面积约2759平方公里。

兰溪河水质清澈,河水清凉宜人。

沿岸水草丰茂,河道两岸绿树成荫,景色宜人。

河岸两旁还有众多的公园和景点,如兰溪湾公园、江岸公园等,成为市民休闲娱乐的好去处。

兰溪河是益阳市的重要水源地,为益阳市供水提供了重要保障。

益阳市的自来水就是从兰溪河取水经过处理后供应给市民的。

兰溪河流域还有多个水库,如兰溪水库、江岸水库等,为周边农田的灌溉提供了水源。

兰溪河流域的生态环境得到了保护和恢复。

益阳市政府投入了大量资金用于治理兰溪河的污染问题,加强了对河流水质的监测和管理。

同时,还进行了大规模的植树造林工作,增加了河岸的绿化面积,提升了河流的生态环境。

兰溪河还是益阳市的重要交通要道。

沿岸有多条公路和铁路穿过,方便了市民的出行和货物的运输。

兰溪河上还有多座桥梁,如兰溪大桥、江岸大桥等,连接了河的两岸,方便了交通。

兰溪河流域还有丰富的自然资源。

河流中栖息着多种鱼类和水生动植物,是众多鸟类的栖息地和迁徙通道。

河岸两旁的湿地也为多种野生动物提供了栖息和繁衍的场所。

河岸的土地肥沃,适合农作物的种植,是益阳市的重要农业区域。

兰溪河还承载着益阳市的历史文化。

沿岸有多个历史文化遗址和古建筑,如兰溪古镇、兰溪文庙等,见证了益阳的历史变迁。

河畔还有兰溪河文化广场,是市民举办各种文化活动和集会的场所。

兰溪河是益阳市的重要河流,拥有优美的自然景观、丰富的自然资源和悠久的历史文化。

兰溪河的保护和管理对于益阳市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希望市民们能共同努力,为兰溪河的美丽景色和清澈水域保持下去。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中心城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中心城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中心城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2.29•【字号】益政办发〔2023〕32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中心城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益政办发〔2023〕3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大通湖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益阳市中心城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2月29日益阳市中心城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源头管理第三章运输管理第四章利用和消纳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推进城市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益阳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心城区含主城区和东部片区两大部分,其中东部片区包括:沧水铺镇镇区、鱼形山街道、高新区东部产业园和龙岭产业开发区沧泉片区、新材料产业园。

具体范围依据《益阳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确定。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市政基础设施等以及居民家庭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负责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许可和行政执法工作,协调或直接查处重大、复杂和跨区域违反建筑垃圾处置规定的违法行为,指导、协调、监督、考核全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益政发〔2016〕17号文件的通知-益政发〔2020〕5号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益政发〔2016〕17号文件的通知-益政发〔2020〕5号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益政发〔2016〕17号文件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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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益政发〔2016〕17号文件的通知
益政发〔2020〕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大通湖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促进市本级政府平台公司转型发展,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关于加强市本级政府平台公司投融资工作的意见》(益政发〔2016〕17号)。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文件废止后有关加强市本级政府平台公司投融资工作,由市政府金融办牵头商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和各平台公司妥善处理。

益阳市人民政府
2019年3月19日
——结束——。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益政办发〔2017〕6号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益政办发〔2017〕6号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正文:----------------------------------------------------------------------------------------------------------------------------------------------------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益政办发〔2017〕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大通湖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益阳市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2月24日益阳市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目录1.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2.1 应急组织机构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2.3 现场指挥部3.预防预警机制3.1 日常防范3.2 信息报告4.应急响应4.1 应急响应级别4.2 应急响应行动4.3 应急处置4.4 信息发布4.5 应急结束5.善后工作5.1 善后处置5.2 总结分析6.应急保障6.1 队伍保障6.2 物资保障6.3 通信保障7.监督管理7.1 宣传、培训与演练7.2 责任7.3 监督检查8.附则8.1 名词术语解释8.2 预案管理与更新8.3 预案解释部门8.4 预案实施时间1.总则1.1 编制目的妥善、高效、有序地处置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建立组织严密、决策正确、指挥果断、保障有力、快速反应的应急指挥体系,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湖南省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湖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湖南省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益阳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益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03•【字号】益政办发[2010]46号•【施行日期】2010.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益政办发〔2010〕4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益阳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十二月三日益阳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益阳市委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益发〔2010〕4号)和《中共益阳市委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益阳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益发〔2010〕5号),设立益阳市环境保护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入原由资阳区、赫山区人民政府承担的辖区内环境保护管理职责;增加市域内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含过境)的应急管理职责。

(三)加强环境政策、规划和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职责;加强环境治理和对生态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的职责;加强落实全市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环境监管以及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市环境保护总体规划、重点区域和流域污染防治规划、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目标,参与制定全市主功能区规划。

(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牵头协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全市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全市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依法负责排污费的征收、减缓免及稽查。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益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2.20•【字号】益政办发[2012]4号•【施行日期】2012.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安全正文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益政办发〔2012〕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益阳市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益阳市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乡镇船舶和渡口的安全管理,有效防范水上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湖南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通航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有关的活动。

第三条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实行“县管、乡包、村落实”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镇船舶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

乡镇人民政府对其所属乡镇船舶和渡口的安全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乡镇和村(社区)船舶安全管理人员对乡镇船舶和渡口管理负有管理责任。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

第二章安全管理职责第六条区县(市)人民政府和职能部门管理职责:(一)加强对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县管、乡包、村落实”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建立相关联席会议制度和联动机制,落实乡镇船舶管理机构、人员及经费。

(二)制订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工作目标考核办法以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组织协调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及时解决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做好水上交通事故的善后工作。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城市规划区内自然山体水体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城市规划区内自然山体水体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城市规划区内自然山体水体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12.30•【字号】益政办发〔2014〕31号•【施行日期】2015.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城市规划区内自然山体水体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益政办发〔2014〕31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大通湖区管委会,市直及中央、省属驻益有关单位:《益阳市城市规划区内自然山体水体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2月30日益阳市城市规划区内自然山体水体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贯彻落实益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益阳市城市规划区内自然山体水体保护的决定》(益常发〔2014〕5号),保护自然山体水体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益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2013年修改)所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包括中心城区、东部新区、迎风桥镇、长春镇、谢林港镇、沧水铺镇、衡龙桥镇和新市渡镇的全部,新桥河镇、兰溪镇、岳家桥镇、龙光桥镇、泥江口镇、泉交河镇和笔架山乡的部分)1058平方公里控制用地范围内山体水体的保护与利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自然山体,是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相邻道路(包括已建成和已规划的国道、省道和城市主次干道)标高为基点,相对高度超过15米,坡度25°以上,以山体的相对高度、坡度、地表植被、基底面积大小等基本要素为基础,系统性、功能性、景观性和生物多样性特征比较明显或某一特征显著的自然山脉和丘陵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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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溪河环境综合整治方案》和《志溪河环境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益政办发[2013]9号
【发布部门】益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4.24
【实施日期】2013.04.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溪河环境综合整治方案》和《志溪河环境综合整治
方案》的通知
(益政办发〔2013〕9号)
赫山区、桃江县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兰溪河环境综合整治方案》和《志溪河环境综合整治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24日
兰溪河环境综合整治方案
为切实改善兰溪河水质,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
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案。

一、兰溪河环境现状分析
兰溪河分为两支,一支从三里桥团洲闸起经赫山街道、龙光桥镇、兰溪镇到小河口,全长16.8公里;另一支从兰溪镇枫林桥起经笔架山乡、泉交河镇进东湖渔场至湘阴柳林江经新泉寺闸入湘江,全长45.4公里,两条支流合计长度为62.2公里。

本次环境污染整治重点是兰溪河三里桥至小河口段,该段两岸居民约5.6万人,灌溉面积约6100公顷。

受多年来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排放影响,水质逐渐恶化,目前兰溪河的整体水质为Ⅴ类,整条河流已失去农田灌溉和渔业水体功能,其中污水处理厂至上游两公里处水质为劣Ⅴ类,水体发黑发臭,严重超过兰溪河水域功能区划Ⅲ类水质要求,严重影响流域内居民生产生活和兰溪渔场的渔业生产,群众反映十分强烈,其主要超标因子为化学需氧量(COD)、总磷(TP)、总氮(TN)、溶解氧和大肠菌群。

造成兰溪河污染的主要原因,一是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污染,城区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排放量大,团洲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量虽然增加到9.3万吨/日,但仍有相当一部分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兰溪河;二是生活垃圾和工业固体废物污染;三是兰溪河流域两岸的农业面源污染;四是其他累积性污染,目前兰溪河积累的底泥平均深度达
1.5米左右,阳光不能透射,氧气不能补给,水体逐渐失去自净能力。

二、整治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兰溪河环境综合整治由市“两河”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统一领导,赫山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市直有关部门积极配合。

(二)谁污染、谁治理。

明确治污责任主体,落实治理责任,强化治理投入。

流域内
企业负责各自污染废水治理并实现达标排放。

(三)多还旧账,不欠新账。

强化老污染源治理,严格控制新污染源。

(四)综合治理,整体推进。

实施兰溪河流域内工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农业面源全面治理,整体推进兰溪河水环境保护。

统筹考虑上下游、两岸之间,以及防洪与水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

(五)坚持近期治理与长远治理相结合的原则。

三、整治范围、重点和时间
整治范围主要为兰溪河三里桥到小河口段以及排放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的单位。

整治重点是兰溪河流域范围内的工业污染源、城镇生活污水、农村生活垃圾、农村面源污染、畜禽养殖污染等影响水体的污染源。

整治时间从2013年3月到2015年12月。

四、整治目标
从2013年3月开始,全面启动流域内工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农业面源污染和畜禽养殖污染的治理。

至2013年底,进入兰溪河流域内工业污染源全部实现达标排放,水环境恶化趋势得到遏制。

2014年6月底前,建成龙岭工业园污水处理厂并投产。

2014年底前,流域内各乡镇建成生活垃圾中转站并投入运行,城区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全部进入污水处理厂,完成兰溪河底泥清淤工程,水质达到地表水Ⅲ类水质标准要求,兰溪河整治初见成效。

2015年底前,完成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程,兰溪镇建成污水处理厂并投入运行,兰溪河水质全面改善,水质长期稳定达到地表水Ⅲ类标准。

通过近三年整治,实现“建生态走廊、打造益阳莱茵河”的目标,促进流域内经济可持续发展。

五、任务分工和进度安排
(一)工业和生活污染源治理
1.兰溪河流域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政策、污染严重以及未经环评报批、没有完
善污染防治设施的企业,在2013年底以前依法关停或整治到位(企业名单附后)。

责任单位:赫山区人民政府。

2.2014年6月底前,完成罗溪渠、卧龙渠截污管道建设,污水接入团洲污水处理厂处理。

责任单位:赫山区人民政府、市城建投资公司。

3.2014年6月底前,建成龙岭工业园污水处理厂并投产。

责任单位:赫山区人民政府。

(二)乡镇生活污染源治理
1.2014年12月底前,结合农村清洁工程的开展,兰溪镇和龙光桥镇建成生活垃圾中转站,卫生填埋农村和集镇生活垃圾。

清理流域河道两岸生活垃圾堆放点,确保河道两岸无裸露垃圾,河床上无漂浮物。

责任单位:赫山区人民政府。

2.2015年底前修建兰溪镇污水处理厂,确保乡镇生活污水达标排放。

责任单位:赫山区人民政府。

(三)农业面源污染的治理
1.2014年12月底前,划定并发布流域内禁养区、限养区和准养区范围,对禁养区范围内的畜禽养殖企业实现退养或搬迁,规范其他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实现畜禽废物得到有效处置、污染物达标排放。

责任单位:赫山区人民政府、市农业局、市环保局。

2.2015年12月底前,组织实施农田化肥农药污染治理工程。

一是推进农田径流污染控制工程,主要包括生态农业建设、坡耕地改造、水土保持、农田田间污染控制工程以及农田少废管理等内容。

二是推进生态农业建设工程,发展生态农业,科学使用农药、化肥,推广高效、低毒农药并控制使用量,引进优良品种,调整优化种植、养殖结构,
优化农业资源配置,推广节水农业灌溉技术等。

三是推进田间污染控制工程,将农田污染物截留在田间地头。

包括修建田间沟渠、田间坑、水塘等,起到蓄水、挡沙和净化作用。

四是推广农田少废管理技术,杜绝高污染蔬菜区,优化水肥结构,提高水资源循环利用率,增加有机肥使用比例,合理施肥,科学施肥,推广生物治虫技术,培养高素质管理人员等。

责任单位:赫山区人民政府、市农业局。

(四)清淤工程
2014年12月底前完成兰溪河底泥清淤,包括以曝气供氧的方式消除底泥对上覆水水质影响,沿岸设置射流曝气设备;采用车载吸泥机将黑泥抽入车载浓缩脱水机运至垃圾填埋场处理;在兰溪河两岸建立风光带,进行绿化和美化等。

责任单位:赫山区人民政府、市水务局、市林业局。

(五)兰溪河水利治理工程
按照防洪保安为主的要求,充分开发利用水资源,统筹兼顾河道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分段分期对兰溪河进行治理。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主要负责人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分类制定具体整治计划,细化工作措施。

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要强化责任措施,对区域内河段水质负责,禁止向岸边或直接向河道倾倒生活和工业垃圾。

(二)加大执法力度。

水务、环保、城建等部门要加强行政执法,加强协调配合,强化监督机制。

环保部门要加大对兰溪河的监测频次,随时掌握水质状况,为整治提供数据支撑;要加强日常监管,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要严把项目审批关,确保兰溪河沿
线不新增污染源。

(三)加大投入。

乡镇污水处理厂、乡镇垃圾中转站的建设经费由当地政府负责,企业污染源治理经费由企业负责。

各部门要积极争取上级部门的项目资金支持,形成多元投入的污染综合整治投融资体系。

(四)加强调度。

综合整治工作实行月调度,各地各部门每月月底将当月整治工作进展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市“两河”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会同纪检监察部门,适时对整治进展情况进行督查和通报。

(五)强化责任。

综合整治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年底严格进行考核。

对未按期完成整治任务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问责。

兰溪河综合整治重点工程项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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