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__环境规划的编制审批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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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中国人民解放军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中国人民解放军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发布时间:2006年3月25日9时00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减轻军队规划、计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战备、训练和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军队规划、计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第三条编制本条例规定范围内的规划、计划,组织实施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本条例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四条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客观、公正,在满足军事需求的同时,综合考虑军队规划、计划或者建设项目实施后对各种环境因素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提出切实可行的对策和措施,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五条各级首长和机关应当加强对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领导,支持军队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督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第六条全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立和完善军队环境影响评价基础数据库和评价指标体系,研究改进环境影响评价的方法、技术,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科学性。

第二章规划、计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第七条军级以上单位有关主管机关组织编制营区、港区、场区、库区、阵地建设等涉及军用土地利用的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军级以上单位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战备、训练、物资储运和装备研制、采购、试验、修理、报废等军事活动计划,应当在计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计划的具体范围,由全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拟制,报总参谋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批准。

第八条规划、计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由规划、计划编制单位组织实施,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第九条规划、计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实施该规划、计划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二)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三)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管理办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办法(征求意见稿)2010年11月2日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历史文化街区的设立和撤销第三章保护规划的编制、审批、公布、修改与备案第四章保护规划实施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 1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制定目的)为了加强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与管理,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历史文化街区的定义)本办法所称历史文化街区,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够较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区域。

第三条 (适用范围)历史文化街区的设立、规划制定与实施、监督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管理主体层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街区的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历史文化街区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保护原则)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应当遵循保护遗产,继承文化,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突出历史风貌的整体保护,保护历史遗存的真实性,维护风貌的完整性,维持功能的延续性,采取政府主导、居民参与的方式改善基础设施和居住环境,正确处理更新改造和保护的关系。

第六条 (保护资金)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

第七条 (支持奖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资质管理)承担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编制单位,应当符合相应的规划资质管理规定。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程序,保障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设市城市和省人民政府指定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镇,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以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为依据,对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使用强度、道路、工程管线和配套设施以及空间环境等控制要求作出的规划。

第三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实行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制度。

城市规划委员会是人民政府进行城市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

城市规划委员会委员由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代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

其中专家和公众代表人数应当超过全体成员的半数以上。

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人民政府从委员中指定。

城市规划委员会的产生、任期、议事规则等有关事项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作出规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条设市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为县城镇的,其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为其他建制镇的,其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和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五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条例执行情况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规划工作经费纳入政府公共财政预算,保障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办法-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

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办法-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

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办法正文:----------------------------------------------------------------------------------------------------------------------------------------------------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办法(2016年9月21日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3号发布,2021年3月15日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发展和改革、交通运输、水务、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文体、市政、教育、卫生、人民防空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第三条横琴新区管理机构依法行使市一级规划管理权限。

各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政府)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辖区范围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各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履行区政府的职责。

第四条市城乡规划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进行城乡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其审议意见是审批规划和项目的重要依据。

确需对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成果进行修改的,相关部门、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组织编制单位提出申请,由组织编制单位充分论证并组织审查后,报告市城乡规划委员会或者提交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

需再次提交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的事项,依法需公示的,应当在审议前进行公示。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和调整第一节城乡规划的制定第五条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统筹全市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协调和平衡全市范围内各层次、各类别涉及空间利用的城乡规划。

市自然资源部门和市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区政府,镇政府和有关建设单位依据职责组织或者参与相关城乡规划编制。

2020年湖北省建筑规划条例最新全文

2020年湖北省建筑规划条例最新全文

2020年湖北省建筑规划条例最新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建设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和建设的正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湖北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湖北省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修改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城乡规划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布局、合理利用土地和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突出地方特色、满足人民群众需求的原则,坚持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编制与审批第四条湖北省城乡规划实行分级编制、审批。

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第五条湖北省城乡规划编制应当遵循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突出地域特色,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第六条湖北省城乡规划审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审批的城乡规划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与修改第七条湖北省城乡规划的实施应当坚持先规划后建设,严格按照规划进行建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容积率、建筑高度等规划条件。

第八条湖北省城乡规划的修改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进行,并充分听取公众意见。

涉及重大利益的,应当进行听证。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九条湖北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第十条湖北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和监督检查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

第十一条湖北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乡规划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公开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和监督检查的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1.未取得选址意见书进行建设的;2.未按照选址意见书进行建设的;3.擅自改变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容积率、建筑高度等规划条件的;4.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5.未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6.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7.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9号《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已经2009年8月12日国务院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二★★九年八月十七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从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下称综合性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称专项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 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建立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共享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所需资料实行信息共享。

第五条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所需的费用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的规定纳入财政预算,严格支出管理,接受审计监督。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或者对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重大不良环境影响,有权向规划审批机关、规划编制机关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

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调查处理。

第二章 评 价第七条 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对规划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八条 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分析、预测和评估以下内容:(一)规划实施可能对相关区域、流域、海域32009年第18期生态系统产生的整体影响;(二)规划实施可能对环境和人群健康产生的长远影响;(三)规划实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之间以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之间的关系。

环境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

环境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

传统机械按键结构层图:
按键
PCBA
开关键
传统机械按键设计要点:
1.合理的选择按键的类型,尽量选择 平头类的按键,以防按键下陷。
2.开关按键和塑胶按键设计间隙建议 留0.05~0.1mm,以防按键死键。 3.要考虑成型工艺,合理计算累积公 差,以防按键手感不良。
第二节 环境规划的成果(2)
1 环境规划文本
规划委员会
由市长或市长代理、市 (县)大律师、各界代 表及当地居民代表组成
规划方案在规划部门受
理后要送此委员会讨论 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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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美大学生物工程学院 黄宁
第一节 环境规划的编制程序(6)
2 专门的环境规划编制程序
➢ 环保局委托 独立机构编写 (专家会审) 公众听证会
环保局审批
➢ 环保局编制 专家、部门会审 公众听证会
▪ 为送交政府部门审批的正式文件,经上一级政 府批准后成为法规性文件,具有法律效力,是 当地政府进行城市/区域建设和环境保护管理的 依据。
▪ 不是“环境规划报告书”的缩写本,而是环境 规划的结论性内容,要求简洁明了、条理清楚。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 主要内容
规划年限和范围、环境功能区划、环境规划各阶 段的规划目标和执行标准、污染物总量控制目 标及其容量分配、环境综合整治/防治措施的主 要措施及其指标等。
与结果等。
▪ 要求论点、论据充分,结论科学、合理,是环 境规划文本的技术支撑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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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美大学生物工程学院 黄宁
第二节 环境规划的成果(4)
3 环境规划图集
▪ 要求清晰、正确、规范
以城市环境规划的图集为例,包括:
(基础现状类:)

城乡规划法规

城乡规划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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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内容
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的主要依据 建设项目选址、用地范围和具体规划要求
10/14/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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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核发程序
选址申请 参加选址 选址审查 核发选址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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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制度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建设单位和个人提出 建设用地申请,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 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用地需要,确定建设用地 位置、面积、界限的法定凭证。
D.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和村庄规划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的内容不包括( )。 A.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 B.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 C.重点城镇的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
D.为重点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
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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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址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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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的原则
城乡统筹的原则 合理布局的原则 节约土地的原则 集约发展的原则 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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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乡规划管理坚持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所谓集中统一是 指( )。 A.城乡统一规划,统一管理 B.规划的管理权集中统一于城市人民政府 C.规划的编制权可下放,但审批权必须统一 D.规划由人民政府集中统一管理,但审批权可下放
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在立项过程中,上报的设计任务书 必须附有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关于建设项 目选在哪个方位的意见。
规定: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 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 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 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第三章_环境规划的基本内容

第三章_环境规划的基本内容

①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
②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③坚持依靠科技进步的原则; ④坚持污染防治与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城市建设紧密结合, 实行环境综合整治的原则; ⑤坚持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增殖并重的原则;
⑥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
⑦坚持强化环境管理的原则。
6.人体健康与环境质量关系的确定 计算各种疾病率(死亡率)与环境质量系数之间 的相关性,确定人体健康与环境污染的相关性。 7 建立环境污染计算模式 以监测数据为基础,综合室内模拟实验,确定模 式中的参数,建立符合评价区情况的计算模式。 8.环境预测研究 将未来工业设计数据、工业治理设计参数带人模 式。研究随工业发展和“三废”治理,环境污染 的未来变化趋势。
二、环境规划工作程序
(一)规划的编制
1、接受任务与组织规划编制

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代表同级政府下达编制规划的任 务,提出主要要求、时间进度,下一级环境保护部门代表 同级政府组织规划编制组,编制工作计划和规划大纲。也 可以由政府下达编制规划的任务,同级环境保护部门组织 规划编制组。规划编制组一般分为领导组、协调组和技术 组,人员由通晓规划对象的专家以及有关规划、计划管理 部门的人员组成;由对规划地域或领域具有决策权和协调 能力的部门领导人担任指导。工作程序见图6—1。
②召开专家和管理干部座谈会, 请他们撰 写有关资料或通过信函调查采集信息; ⑤设立规划研究课题, 委托科研单位进行关 键问题的研究或关键数 据的测试、核算等。
③吸收与环境规划有关部门的干部和 专家参与环境规划编制;
(二)环境评价的内容
1、自然环境评价
自然环境包括地质、气候、水文、植被、 地形地貌、土壤、特殊价值地区及生态环境 (特别是生态敏感区或生态脆弱区)等。在自 然环境现状调查基础上,完成区域自然环境 质量评价。自然环境评价主要为环境区划和 评估环境的承载能力服务。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轨道交通站场周边土地综合开发及站场综合体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轨道交通站场周边土地综合开发及站场综合体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轨道交通站场周边土地综合开发及站场综合体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7.18•【字号】东府〔2018〕86号•【施行日期】2018.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轨道交通站场周边土地综合开发及站场综合体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东府〔2018〕86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轨道交通站场周边土地综合开发及站场综合体建设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2018年7月18日东莞市轨道交通站场周边土地综合开发及站场综合体建设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轨道交通建设和站场周边土地综合开发,建设综合换乘系统,改善出行条件,开展轨道交通站场周边土地储备规划,推进土地储备,实施综合开发,形成城市功能区,实现站场周边土地高效集约利用,充分发挥轨道交通综合效益,提升城市品质,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TOD综合开发是指通过轨道交通(含中运量轨道交通)系统引领城市发展,以站场为中心,根据与轨道交通站点距离,由近及远划分为核心区、控制区和协调区,建立集交通、商务、商业、文化、教育、居住为一体的城市功能区,优化城市布局,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最大化。

规划控制区为城际轨道站点周边800米,城市轨道站点周边500米。

规划协调区、核心区以控制区范围为基础根据实际划定。

具体用地范围由市轨道交通建设及TOD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TOD轨道办”)与属地园区、镇街协商议定。

轨道交通站场综合体(以下简称“TID”)是指与区域轨道交通同期建设的轨道交通站点上盖以及与轨道交通站点整体相连的项目。

TID开发应采取与轨道交通站场融合的综合开发方式,推进土地价值最大化利用。

按照“零距离”换乘要求,以便利出行、便捷换乘为主要目的,以轨道交通站场为核心,科学组织出入口、换乘设施、步行系统与城市生活服务设施,构建轨道交通站场及相关设施布局协调、交通设施无缝衔接、地上地下空间充分利用、轨道运输功能与城市综合服务功能有机衔接的建设项目。

杭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2010.3.25

杭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2010.3.25

杭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2)第三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审批 (3)第四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 (4)第一节实施总则 (4)第二节街区控制规划管理 (6)第三节地块控制规划管理 (8)第五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变更 (10)第六章其它 (15)第七章附则 (15)杭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1条(制定目的)为了规范杭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为“控规”)的编制、审批和管理程序,保障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杭州市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2条(适用范围)本规定与《杭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相配套,适用于杭州市区行政管辖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和管理工作。

杭州市域各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执行。

第3条(控规概念)本规定所称控规,是指以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为依据,以规划管理单元为编制范围,对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使用强度、配套设施、道路和工程管线以及空间环境等控制要求所制定的规划。

第4条(成果组成)控规由法定文件、管理文件、附件三部分组成。

其中:法定文件由法定文本和法定图则组成,是城市规划管理的法定依据,具有法律效力,不可分割;管理文件依据法定文件而编制,由执行细则和执行图则组成,是城市规划管理的技术依据;附件包括基础资料汇编、规划说明、公众参与报告和相关分析图,是文本、图则的阐释。

第6条(成果审批)控规成果中,法定文件由杭州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为城规委)审议通过,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及省规划部门备案,作为社会监督的依据;管理文件由城规委审议通过,市政府批准后,作为规划管理的操作依据。

第7条(合法性)控规经批准后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

非经本规定要求程序进行的“控规”编制、审查和调整,均视为无效。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和控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从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下称综合性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称专项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建立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共享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所需资料实行信息共享。

第五条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所需的费用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的规定纳入财政预算,严格支出管理,接受审计监督。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或者对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重大不良环境影响,有权向规划审批机关、规划编制机关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

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调查处理。

第二章评价第七条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对规划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八条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分析、预测和评估以下内容一规划实施可能对相关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系统产生的整体影响;二规划实施可能对环境和人群健康产生的长远影响;三规划实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之间以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之间的关系。

第九条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标准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和技术规范。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制定,并抄送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环评法规第三章建设项目等环境影响评价精要

环评法规第三章建设项目等环境影响评价精要

核准制项目流程
备案制项目流程图
• (2)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程序和时限
– 环评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规定: •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 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 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 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 登记表之日起十五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 知建设单位。
– 环评法第十六条规定: •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 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 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 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 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 E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可以 釆取以下一种或者多种方式,公开便于公众理解的环境影 响评价报告书的简本:
– (一)在特定场所提供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简本; – (二)制作包含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简本的专题网页; –(三)在公共网站或者专题网站上设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
简本的链接;
– (四)其他便于公众获取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简本的方式。
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定
2008年 国家海洋局 (隶属于国土资源部) 第四条 国家实行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海洋工程的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根据《海洋
• 3)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 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及相关环境保护标准,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有核准权的海洋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核准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10.12•【文号】国土资发[1999]356号•【施行日期】1999.10.12•【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关于印发《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矿厅(局),海南省国土海洋环境资源厅:为了做好矿产资源规划工作,充分运用规划手段,强化国家对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宏观调控,规范管理行为,现将《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告部规划司。

国土资源部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二日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障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加强矿产资源规划管理,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矿产资源规划由全国性矿产资源规划、地区性矿产资源规划和行业性矿产资源开发规划构成。

全国性矿产资源规划包括全国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

其中专项规划主要包括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与勘查规划、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矿产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

地区性矿产资源规划包括省级、市(地)级、县级和跨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规划。

行业性矿产资源开发规划指有关矿产资源开发产业行业管理部门编制的相关矿产资源开发规划。

第四条矿产资源规划应当贯彻“控制人口增长,保护自然资源,保护良好的生态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总原则。

第五条矿产资源规划是各级人民政府依法管理和保护矿产资源的指导性文件,其主要规划目标纳入同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中实施。

矿产资源规划是国家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是各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进行监督管理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

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

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的乡、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

第四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中合理确定城市、镇的发展规模、步骤和建设标准。

第五条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珠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全文

珠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全文

珠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全文珠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全文)(2006年8月31日珠海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6年9月28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有关珠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把珠海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社会文明、布局合理、环境优美,适宜居住、创业,富有魅力的现代化海滨城市,根据有关法律和《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实施条例》及《国务院关于珠海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为市城市规划区。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建设必须依据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是城市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

本市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城市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更改或者废止。

第四条城市规划和建设必须符合本市实际情况,科学预测城市发展,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经济发展、文化建设和生态环境的关系,应当遵循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遵循社会公平和以人为本的原则,保障社会公共利益,改善人民生活环境;遵循政务公开的原则,保障公民依法参与城市规划与管理的权利;遵循节约、集约、合理用地的原则,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遵循保护、继承、发展的原则,体现海滨城市的自然、历史、人文特色。

第五条城市规划工作实行市级统一规划、统一用地规划管理、统一划分功能区、统一竖向规划、统一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统一环境艺术规划、统一园林绿化规划、统一审查规划建筑设计。

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制度。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和组织实施本市城市规划。

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条例11.13

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条例11.13

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条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建设海南国际旅游岛的国家战略,促进海南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应当着力构建以旅游业为龙头、现代服务业为主导的特色经济结构和更具活力的体制机制,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逐步将海南建设成为我国旅游业改革创新的试验区、世界一流的海岛休闲度假旅游目的地、全国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国际经济合作和文化交流的重要平台、南海资源开发和服务基地、国家热带现代农业基地。

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应当坚持扩大开放,深化改革,先行先试,环境优先,统筹协调,强岛富民的原则。

第三条本省成立的国际旅游岛建设领导机构负责统筹协调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有关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和落实阶段性目标和各项措施。

省人民政府及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工作的领导,将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年度计划。

省人民政府及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协作配合,主动与国家有关部门沟通联系,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和项目的落实。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具体落实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各项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阶段性工作进展和执行目标管理和措施落实情况。

第五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公民应当积极参与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提高服务水平和公民文明素质,营造良好的人文社会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编制与实施第六条制定和实施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规划纲要和相关专项规划、旅游区规划,应当遵循统一规划、整体布局、资源优化利用、集约发展与环境协调相结合、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突出热带海岛特色。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2.10.28•【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施行日期】2003.09.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2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2002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第三章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第三条编制本法第九条所规定的范围内的规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照本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四条环境影响评价必须客观、公开、公正,综合考虑规划或者建设项目实施后对各种环境因素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五条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

第六条国家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数据库和评价指标体系建设,鼓励和支持对环境影响评价的方法、技术规范进行科学研究,建立必要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共享制度,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科学性。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建立和完善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数据库和评价指标体系。

第二章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第七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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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环境规划种类较多,环境规划报告书没 有一个固定模式
2020/6/19
环境科学系 施 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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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的城市环境规划报告书,一般包括以下几章: 1. 总论 2. 发展规划概述 3. 基础调查与评价 4. 环境容量研究 5. 发展预测与评价 6. 环境功能区划 7. 各专题环境规划 8. 环境综合整治/防治措施 9. 公众参与 10. 实施环境规划的支持与保证 11. 结语

总氮、粪大肠菌群
2


BOD5、氨氮、CODcr、氟化物、
泗水桥 高锰酸盐指数、总磷、总氮、粪
大肠菌群
入汉江口
总磷、总氮、氟化物、氨氮、高 锰酸盐指数、BOD5、粪大肠菌群
3 饮用水源 三水厂 油类、粪大肠菌群
Ⅲ类 Ⅳ类 Ⅳ类 Ⅳ类 Ⅳ类 Ⅲ类
劣Ⅴ类 劣Ⅴ类 劣Ⅴ类 劣Ⅴ类 劣Ⅴ类 劣Ⅴ类 劣Ⅴ类 劣Ⅴ类 劣Ⅴ类 劣Ⅴ类
每组汇报10分钟,5分钟提问时间
(周三报:组长、组员名单、所选国家)
2020/6/19
环境科学系 施 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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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重点回顾
1.环境规划的编制、审批程序 2.环境规划大纲的作用 3.环境规划成果的组成部分 4.环境规划文本与环境规划报告书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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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科学系 施 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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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水环境质量监测结果统计表
序 号
水体名称
主要超标项目
规定水质 现状水 上年水 类别 质类别 质类别
1 长湖
后港
高锰酸盐指数、五日生化需氧量、 化学需氧量、总磷、总氮、粪大 肠菌群
三三零
CODcr、氨氮、总氮、总磷、粪 大肠菌群
CODcr、BOD5、高锰酸盐指数、
瓦房店 石油类、氨氮、氟化物、总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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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科学系 施 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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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城市排水(污水、雨水)规划图 (6)城市环卫设施规划图 (7)城市大气污染源现状图 (8)城市水污染源现状图 (9)城市大气环境质量监测站位图 (10)城市水环境质量监测站位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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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科学系 施 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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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城市声环境质量监测站位图 (12)城市风玫瑰图或污染系数玫瑰图 (13)城市功能区划图 (14)城市空气环境功能区划图 (15)水域环境功能区划图 (16)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图
Ⅳ类 劣Ⅴ类
6.环境规划信息系统是集环境规划基础 信息、规划结果、图集和文档为一体 的空间信息系统,是环境管理走向办 公自动化的重要途径。目前多采用地 理信息系统为平台进行制作,形成图 文并茂的空间信息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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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科学系 施 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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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科学系 施 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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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环境规划的实施
第三章 环境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 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管辖范 围内的环境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价,拟订环 境保护规划,经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报 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环境规划方案批准后,主要由环境保护行政 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其他相关行政管理 部门配合。
将环境规划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 把分解的环境目标分别纳入有关管理计划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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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科学系 施 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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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环境规划的支持与保证
1. 健全环境保护法制 2. 落实环保投资 3. 执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相关政策 4. 改革环境管理体制




水环境专题




噪声环境专题




固体废弃物专题




生态环境专题




绿化专题




资源保护专题




自然保护区专题




人文资源保护专题




城市布局和产业结构




乡镇企业专题




规划实施保证




注:○为必做项目,△为选做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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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科学系 施 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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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科学系 施 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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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调查、环境容量以及发展预测和评价 是后续工作的基础和依据。
环境功能区划是环境规划的核心。
环境综合整治/防治措施是为了落实和实 现各阶段环境规划目标的具体方案和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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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Hale Waihona Puke 科学系 施 佩23环境规划的核心内容
环境功能区划就是确定各个区块的社会和环 境功能,即确定各个区块要用来做什么。它 是区域发展战略目标的体现,是环境管理的 基础,是环境标准执行的依据。环境功能区 划一旦批准就成为法规性文件。
(2)城市气象基础资料 (3)有关水文基础资料 (4)城市大气污染源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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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城市水污染源统计表 (6)大气环境质量监测统计表 (7)水环境质量监测统计表 (8)城市区域环境噪声监测统计表 (9)城市交通噪声监测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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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规划大纲经专家评审和环保行政主管部 门批准后,成为环境规划的编制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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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环境规划的审批
环境规划编制完成后形成送审稿送交环 境规划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组织专家 对环境规划成果进行评审,并送政府相 关部门审查。交公众讨论或在一定范围 内公示。编制组根据专家、政府部门和 公众的意见进行修改和补充,形成报批 稿。
镇 ○ ○ △ △ △ ○ △ △ △ △ ○ ○
11
6)成果形式 包括环境规划文本和环境规划报告书格式
7)组织分工 领导小组和编制组成员名单
8)进度安排 确定各项工作的时间安排
9)经费预算 列表说明各项工作所需费用以及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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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环境规划大纲的评审和审批
环境规划大纲编制完成后送环境规划领导小组, 由领导小组组织专家评审,然后由当地或上一级 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批准后的环境规划大纲 将作为环境规划编制工作的依据。
4. 环境规划的编制
编制组根据批复的环境规划大纲开展环境规划的 编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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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规划大纲的作用
为了更好地完成环境规划的编制工作,避免 或减少规划编制的失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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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2. 编制环境规划大纲
编制组经实地踏勘,收集相关法规、资料 后,编制环境规划大纲。
实例:厦门市曾厝安村环境规划大纲 厦门市东孚镇生态环境规划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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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科学系 施 佩
25
2.环境规划文本的主要内容包括环境规划 的规划年限和范围、环境功能区划、各 阶段的规划目标和执行标准、污染物总 量控制目标及其容量分配、环境综合整 治/防治的主要措施及其指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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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科学系 施 佩
福建省城市环境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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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的重点是环境规划文本和环境规划报 告书,主要考虑环境规划的科学性、合理 性和可操作性。
上级政府批准的是环境规划文本,经批准 后成为当地的法规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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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科学系 施 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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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专题设置
各类环境规划专题设置要求不尽相同,应 各有侧重,详见表1。
对需要进行现状补充监测的部分应详细列 出监测计划。预测部分要求列出模式和参 数的选取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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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科学系 施 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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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 环境规划专题设置要求
专题
全辖区
地级市 县级市

大气环境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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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科学系 施 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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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环境规划成果
环境规划报告书 环境规划文本 环境规划图集 环境规划基础资料集 环境规划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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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科学系 施 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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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规划报告书是环境规划的主要技术 性文件。它包括各种调查和研究的主要内 容和结论、环境功能区划的论证结果、污 染物总量控制目标及其容量分配论证结果、 环境综合整治/防治措施的方案及其技术和 经济论证结果等,要求论点、论据充分, 结论科学、合理,是环境规划文本的技术 支撑文件。
26
环境规划文本经上一级政府批准后成 为法规性文件,具有法律效力,是当 地政府进行城市/区域建设和环境管理 的依据。
环境规划文本不是“环境规划报告书” 的缩写本,而是环境规划的结论性内 容,要求简洁明了、条理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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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科学系 施 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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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环境规划图集要求清晰、正确、规范。 以城市环境规划为例,图集包括: (1)城市地理区位图 (2)城市土地利用现状图 (3)城市总体规划图 (4)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图
强化环境监督管理;加强公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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