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支配公司行为实际控制人权利研究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实际控制人的权利研究

摘要:《公司法》已经确定实际控制人的主体地位,对其权利、义务、责任的规定却不明确,造成实际控制人的内涵和外延不明。控制人在公司治理过程能够支配公司行为,因此,有必要在《公司法》中对之权利、义务和责任予以界定,笔者在此对实际控制人的权利进行研究。

关键字:实际控制人;实际支配权;劳动能力权;增量利益

1.《公司法》中实际控制人的界定

1.1法学界对实际控制人的不同界定理论

(1)实际控制人是控制股东分类中的一种。一种理论是将控制股东分为三类:第一种是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占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第二种是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是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第三种是指虽不是公司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实际控制人。此分类中的第三种笔者视为实际控制人。该学者认为:构成公司的控制股东,不以形式上持有公司股份的在册股东为限,非在册股东的其他人如实质上行使了股东权利,同样可以成为控制股东,《公司法》中的实际控制人的提出就是将非在册的实质股东列入控制股东的范畴。

(2)实际控制人是兜底性概念。有学者认为,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主要来源于其出资额和表决权,但不排除在不具备控股地位的

股东为公司提供了关键性的不可替代的资产(如特殊的无形资产、不可替代的该股东独有的实物出资等),或者通过章程约定享有特殊权利等情况时也可享有控制权。”实际控制人”这一概念的提出,就是为了弥补立法与现实之间的差距而设置的兜底性概念,使实际控制着公司主体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为了达到这个目的,实际控制人就应当涵盖所有有能力控制并公司行为的主体。并且,该学者将实际控制人分成三类:第一类是因没有履行或没有适当履行法定任职程序而产生的事实上控制公司事务的人;第二类是通过直接或间接投资控制公司的人;第三类是通过契约取得公司控制权的人。

1.2笔者从研究《公司法》中实际控制人的概念出发得出不同观点

通过分析《公司法》对实际控制人的定义得知实际控制人的界定在于三个要件:(1)非公司股东成员;(2)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的方式产生(3)行使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在满足前面两个形式要件的基础上,能否实际支配公司行为就是界定实际控制人的关键。实际支配公司行为除了控制公司行为,还有应当包括支配公司管理行为、支配公司决策执行行为、支配公司诉讼行为等等。因此,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除控制股东外,还应该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诉讼代理律师、资产评估人,审计员、因其他安排产生的实际控制人等。并且,实际控制人权利界定为实际支配权比实际控制权更为合理。

2.《公司法》中实际控制人的权利探讨

2.1实际控制人的权利与实际控制权的区别论述

第一,权利主体的区别。实际控制人的权利主体是能够支配公司行为的人。实际控制权的主体是控制股东,包括在册控股股东和非在册的实际控制股东,在册股东不属于实际控制人的范畴,非在册的实际控制股东属于《公司法》定义上的实际控制人。第二,权利性质和权项的区别。实际控制人的权利是类权利,权项较多,如实际控制权、执行决策权、管理权、代理诉讼权等等;与实际控制人的权利相比,实际控制权为种权利。该权利的行使能够实现对公司决策的控制,主要表现在控制关键岗位的人员安排、控制投资方案的筛选、控制企业规模的选择、控制控制权的转移等等。实际控制人的权利与实际控制权是两种不同的权利,但二者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非在册实际控制股东的实际控制权包含在实际控制人的权利之中,在此情况下,实际控制权是实际控制人的权利的权项。

2.2实际控制人的权利是一种劳动能力权

第一,劳动能力权中劳动能力的自主支配权在实际支配权中的体现。劳动能力权主要表现在法律赋予自然人或群体对劳动能力的自主支配的权利。要判断实际控制人的实际支配权是不是劳动能力权,首先就要证明实际控制人对自己的劳动能力的自主支配性。依《公司法》规定,实际控制人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实际控制人通过其劳动表现公司行为,比如说,诉讼行为是律师的劳动,资产评估行为是资产评估人的劳动,管理行为是经理人的劳动,劳动又

是劳动能力的外在表现形式,由此,笔者推出实际控制人能够实际支配自己劳动能力这一结论,这也就是实际控制人对自己劳动能力的自主支配权在实际支配权中的体现。

第二,劳动能力权中的剩余(收益)分享权在实际支配权中的体现。劳动能力权理论突破了劳动商品化理论,揭示了劳动价值理论,视劳动为剩余价值(即增量利益)的源泉。既然是劳动创造了剩余价值,那么劳动者应该有权分享由其劳该剩余价值,这也是剩余(收益)分享权的理论依据。显而易见,实际支配权的行使同样能够为实现公司的增量利益。那么实际控制人能否因其劳动而分享剩余价值呢?在某些情况下,实际控制人确实能分享剩余价值。比如,某些公司规定经理人为公司创造了高额利润就能享有除了薪酬以外

的奖金(或者分红),销售员因其销售业绩获得提成,律师视诉讼标的的大小收取律师费等等。奖金、分红、提成,收费都是来自于对增量利益的分享。因此,实际控制人能够分享合理行使实际控制权后带来的增量利益,这也是剩余(收益)分享权在实际支配权中的体现。

3.实际控制人权利理论的应用

3.1明确实际控制人与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

实际控制人具有概括性,除股东以外所有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均属实际控制人。因此,非在册控股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都是实际控制人中一种。《公司法》并没有明确实际控制

人与公司其他主体之间的关系,《公司法》第二十一条将实际控制人与控股股东、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置于并列关系中,导致逻辑混乱。笔者认为,可以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明确实际控制人与公司其他主体之间的关系。

3.2实际控制人权利义务的界定

《公司法》明确实际控制人在公司治理过程中的主体地位,却没有明确实际控制人的权利义务。笔者认为,可以在《公司法》中单设一条条款对实际控制人的权利义务予以确定。由于实际控制人的广泛性,因此,难以在《公司法》中实现对每一种实际控制人的权利义务的明确规定。对于公司治理机构中的常设职位的实际控制人可以具体规定,并且现行《公司法》已经实现这一点,比如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义务《公司法》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对于非常设职位的实际控制人的权利义务规定,笔者认为可以分三种情况做概括性规定:因投资关系产生的实际控制人的权利义务、因协议产生的实际控制人的权利义务、因其他安排产生的实际控制人的权利义务。至于实际控制人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笔者有待进一步研究。

参考文献:

[1]李建伟.公司法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2]习龙生.控制股东的义务和责任[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3]陈乃新.劳动能力权导论[m].湘潭:湘潭大学出版社,2010.

[4]习龙生.控制股东的义务和责任[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