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人大监督 促进司法公正
以五大发展理念引领人大监督工作
以五大发展理念引领人大监督工作作者:蒋松柏来源:《公民与法治》 2016年第15期蒋松柏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
人大监督是宪法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必须坚定不移用五大发展理念深化思想认识,引领创新实践,坚持做到与党同向,与民同心,与“一府两院”同力,发挥好人大监督在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的职能作用。
一、五大发展理念是关系发展全局的深刻变化,以此引领人大监督工作,就是要坚定政治方向,坚持发展第一要务,自觉把党的领导贯穿于人大监督工作始终发展理念是发展行动的先导,是管全局、管根本、管方向、管长远的东西。
五大发展理念是关于发展的世界观、价值观、方法论的一次重大升华,是引领推动我国发展的全局性深刻变革,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理念进入一个新境界。
在发展问题上,人大与党委、政府在工作目标、工作方向上是一致的。
监督只是形式,发展才是目的。
可以说,抓监督就是抓发展。
人大监督只有坚持发展第一要务,始终关注发展、主动服务发展、全力推进发展,才能找到与党政工作的融合点。
(一)新发展理念是发展第一要务的观念整合,人大监督就是要坚持围绕中心,着眼全局,推进党委重大决策部署的落实。
实现什么样的发展、怎样发展,是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根本问题。
党的十八大确立了科学发展观的指导思想地位,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新一届党中央作出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的重大判断,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谋划发展,新发展理念的提出标志着发展观念的一次思想升华,是对发展为党执政兴国第一要务的观念整合,把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融合成为内在关联的有机体,事关发展全局。
监督法第三条规定:各级人大行使监督权,“应当围绕国家工作大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
坚持党的领导是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必须始终不渝遵循的政治原则,是其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的核心。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6.03•【字号】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百七十号)•【施行日期】2020.06.03•【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百七十号)《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已由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0年6月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6月3日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2020年6月3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为了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充分发挥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作用,保障宪法、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确保国家安全和大局稳定,促进法治湖北建设和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作出如下决定:一、人民检察院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切实增强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统筹推进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为新时代湖北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
二、人民检察院应当全面履行刑事检察职能,主动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完善捕诉一体办案机制,落实刑事诉讼法定责任,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依法履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等职能,开展引导侦查、退回补充侦查、自行补充侦查等工作,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遵循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原则,严格执行证据裁判和非法证据排除等规则,依法指控证明犯罪,加强人权司法保障。
保障司法独立:人大监督的应有之义
保障司法独立:人大监督的应有之义【摘要】司法独立对一个国家的法治建设至关重要,而人大监督作为国家权力运行的重要方式,在保障司法独立方面起着关键作用。
本文首先阐述了司法独立的重要性和人大监督的作用,接着详细探讨了人大监督在保障司法独立方面的意义,包括监督司法机关的权力行使、财务管理、人事任免和工作纪律。
最后指出加强人大监督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保障司法独立是维护法治社会稳定的关键。
通过人大监督司法机关,可以有效监督其合法行使权力,保证司法机关依法行事,确保司法的公正和独立性,最终实现国家法治的目标。
【关键词】司法独立、人大监督、权力行使、财务管理、人事任免、工作纪律、司法公正、法治社会。
1. 引言1.1 司法独立的重要性司法独立是现代社会法治的基石,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作为司法机关的核心原则之一,司法独立意味着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构能够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不受行政干预和其他干扰。
这保障了法官和检察官在审判和检察活动中能够客观、公正、不受任何外部压力影响地履行职责。
只有保障司法独立,才能确保司法决定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法治秩序。
司法独立的重要性不仅在于保护个人权利和社会公平正义,更体现了一国法治和政治秩序的成熟和健康。
在一个司法独立受到保障的国家,法律得以有效实施,社会秩序得以维护,全民都能感受到公平公正的司法保障。
司法独立不仅仅是对司法机关的一种要求,更是对整个社会制度的一种质询和要求。
只有实现司法独立,才能更好地建设法治社会,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保障司法独立是维护法治社会、增强社会公正的重要途径和保障。
1.2 人大监督的作用人大监督作为国家监督体系的一部分,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人大监督可以有效地促进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遵守法律规定,确保司法活动合法、公正、公开。
人大监督可以制约司法机关的权力行使,防止司法机关滥用职权,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人大监督还可以帮助司法机关规范财务管理,防止财务资金的浪费和滥用,确保司法机关经费的合理使用。
论人大对法院的监督
论人大对法院的监督人大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之一,对法院的监督是其重要的职责和使命。
作为司法机关,法院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是其存在的重要前提条件。
由于法院的判决和裁判具有最终性,所以对法院的监督尤为重要,可以确保其依法行使职权,并防止其滥用职权,保障民主法治的实现。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对人大对法院的监督的探讨。
一、立法监督人大作为国家立法机关,可以通过对法律进行监督,来保障法院的工作。
在制定或修改法律时,人大可以对法律是否合章、符合宪法精神,以及是否能够保障人民群众的权利和利益等进行监督。
同时,还可以关注和审查司法解释,确定司法解释是否符合立法精神和宪法的规定。
二、财政监督财政监督是人大对法院的另一个重要监督形式。
法院的工作离不开财政支持,因此,人大需要对法院的财政预算进行审查和监督,以确保法院的经费合理、合法。
同时,人大还要对法院做好防贪污、防贪腐等方面的工作,建立健全法院审计制度,推动法院的财经管理工作得到规范化。
三、司法监督除了立法监督和财政监督外,人大还可以进行司法监督。
在司法解释、法律适用、抗诉审查等方面,人大都有权对法院进行监督和指导。
人大代表可以在人大代表大会上提议或就法院工作进行询问,了解法院工作的实际情况,暴露和纠正法律规定或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醒法院依法办案,开展反腐斗争。
四、人大常委会对法院的监督作为全国人大的常设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具有对法院的最高监督职责。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行使是否违反法律和宪法的权力,对法院的裁判工作进行纠正和调整,提高司法公正、促进司法独立的坚定信念和行动。
全国人大常委会要积极推动建立完备的司法体制、健全诉讼程序的法规和制度,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
五、监督机制的完善人大对法院的监督虽然具有重要的意义,但要做好监督工作,还需要建立健全完备的监督机制。
这包括从制度上保障人大监督权的发挥,规范监督程序和方式,强化监督结果的落实等方面。
只有通过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才能够保障人大对法院的监督工作真正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对完善人大执法检查的几点思考材料
建立激励机制,鼓励执法检查人员积极履行职责,提高其工作积极性 和责任心。
建立执法检查的信息公开和反馈机制
建立信息公开制度
建立执法检查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执法检查结果和相 关信息,增强公众对执法工作的监督和参与。
建立反馈机制
建立执法检查反馈机制,及时收集和处理公众对执法工作的意见和 建议,促进执法工作的改进和提高。
执法检查提供更加精准的数据支持。
利用人工智能技术提高检查效率
02 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对执法数据进行自动化处理和分析
,提高执法检查的效率。
利用互联网技术加强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03
通过互联网技术将执法检查信息向社会公开,加强公
众对与公众的沟通和交流
加强与公众的沟通和交流,积极回应公众关切和诉求,提高公众对 执法工作的信任和支持。
06
对完善人大执法检查的未来展 望
推动人大执法检查的常态化、规范化发展
制定详细的执法检查计划
在制定执法检查计划时,应明确检查的时间、地点、人员和内容,确保检查工作的有序进 行。
建立完善的执法检查制度
提高执法水平
人大执法检查可以促使行 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不断提 高执法水平,增强执法能 力。
保障法律实施的需要
确保法律有效实施
人大执法检查可以监督法律的实施情 况,确保法律的有效执行。
维护法律权威
推动法律完善
在检查过程中,可以发现法律的缺陷 和不足,为法律的完善提供参考和建 议。
通过检查,可以发现和纠正执法中的 违法行为,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制定相关制度,明确执法检查的程序、方法和要求,确保检查工作的规范化。
加强执法检查的监督和评估
对执法检查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改进,推动执法检查的常态化发展 。
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总结
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总结以下是关于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总结,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石龙区人民法院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总结按照中央、省、市、区政法委的统一部署和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要求,我院从6月1日至11月30日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通过集中整改,健全制度,培训考核三阶段工作,取得明显成效,达到了预期的目的。
一、领导重视、周密部署,深入发动。
活动伊始,我院成立了开展“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领导小组,院长李光为组长,其他党组成员为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活动办公室,负责活动日常工作的开展。
我院出台了开展专项整改活动工作方案,同时又召开全体干警大会,予以学习动员,院长李光作了重要讲话。
他强调:全院干警特别是审判一线干警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树立程序公正、实体客观的审判观,要不断地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学习,不断充实自己,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要结合全市法院开展的“十佳法官”、“十大调解能手”、“优秀裁判文书展评”等一系列活动,搞好“办案百日竞赛”活动,出一些精品案例和优秀事迹典型,让老百·姓实实在在成为开展活动的受益者。
二、查漏补缺,追根溯源,建章立制。
院里通过召开全院全体干警会、庭长会、专题民主和组织生活会,以及对一些重特大有影响案件当事人的回访考察、院长接待群众信访日制度等一系列活动,发现一些突出问题:一些民商事案件判决书论理不透彻、适用法律不准确、裁判文书不规范;某些案件审结时限较长,一些执行案件也存在执行时限较长,未结执行案件原因不明确,委托评估不透明,中止执行理由不充分等问题。
针对上述存在的不容忽视的问题,院党组经研究制订或重新修订了有关制度,如《周一政治学习日制度》、《信访联席会议制度》、《案件审理执行时限跟踪制度》、《进一步规范执行工作意见》等规章制度予以完善,并且督促落实。
人大加强对法院司法监督存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
2023-11-03
contents
目录
• 引言 • 人大监督法院司法的现状及问题 • 原因分析 • 对策建议 • 案例分析 • 结论与展望
01
引言
背景介绍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大监督是宪法赋予 人大的基本职能,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具体体现。
案例三
困境
某县人大在对法院司法监督方面存在一些困境,如监督手段 有限、程序不规范、保障机制不足措施,如加强制度建设 、规范监督程序、增强保障机制等,努力提升对法院司法监 督的效果。
06
结论与展望
研究结论
监督机制不健全
目前人大对法院的司法监督机制还存在不完善、不系统的问题 ,缺乏专门的监督机构和完善的监督程序。
监督渠道,让公众更方便地参与监督。
加强舆论监督
02
鼓励媒体积极报道和曝光法院司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充分发
挥舆论监督的作用。
培养公民意识
03
加强法治宣传和教育,培养公民的法治意识和权利意识,提高
公众对法院司法工作的监督意识和能力。
05
案例分析
案例一:某省人大对法院司法监督的实践探索
1 2 3
监督机制不健全
不尽如人意。
考核机制不健全
人大对法院的考核机制缺乏科学 性和全面性,过于注重审判效率 和质量,忽视司法公正和司法公 信力等方面。
追责问责不严格
对于法院在司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人大往往未能进行严格的追责问 责,导致一些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 。
操作层面
监督手段有限
人大对法院的监督手段相对单 一,缺乏有效的制约措施,难
监督标准不统一
推进人大司法监督体系现代化的思考
推进人大司法监督体系现代化的思考作者:贾冬来源:《人大研究》2020年第07期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要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并作出了专门部署。
2019年以来,全国各级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相继更名为监察和司法委员会。
面对更名后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在维护司法公平正义、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方面的职责和作用更加凸显的新形势,面对司法体制改革深入推进的新情况,我们必须从新时代加强制度建设的战略全局、从发挥国家治理体系的整体功效出发,充分认识坚持和完善人大司法监督制度的新内涵、新要求,把人大司法监督制度的特点和优势充分发挥出来。
本文拟围绕“加快推进人大司法监督体系现代化”这一具有重大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的课题,通过认真评估并充分认识其重要性,从“虚”和“实”两个维度,从“理念”和“路径”两个视角,对未来5~10年的人大司法监督体系建设,有针对性地提出系统性对策建议,以期能够助力人大制度和人大治理体系现代化进程。
一、加快推进人大司法监督体系现代化的重要意义(一)加快推进人大司法监督体系现代化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支撑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根本政治制度。
司法监督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方面,司法监督体系现代化是人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题中之义。
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健全人大对“一府一委两院”监督制度,加强对法律实施的监督。
这迫切需要通过加快推进人大司法监督体系现代化,助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尤其是人大监督制度的科学化、结构的合理化、方式的精细化、过程的民主化,以科学完备的人大司法监督制度助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成熟定型,以人大司法监督体系现代化助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加快推进人大司法监督体系现代化是适应社会主要矛盾变化和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的必然要求。
当前,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人民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更加重视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人大司法监督情况汇报
人大司法监督情况汇报近年来,人大司法监督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方面,我们加强了对司法机关的监督,确保司法公正和公平;另一方面,我们也积极参与了对监狱、看守所等场所的监督,保障被羁押人员的合法权益。
下面,我将从司法机关监督和羁押人员权益两个方面进行具体汇报。
首先,我们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工作得到了持续加强。
通过加强对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司法机关的监督,我们及时发现并纠正了一些司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例如,一些地方出现了审判不公、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情况,我们及时介入,促使相关部门进行了调查和处理。
同时,我们也加大了对司法人员的监督力度,严厉打击了司法腐败现象,维护了司法公正和廉洁。
其次,我们对监狱、看守所等场所的监督工作也取得了明显成效。
我们通过定期走访、调研等方式,全面了解了这些场所的管理情况和羁押人员的生活状况。
在监督过程中,我们发现了一些羁押人员遭受侮辱、虐待等情况,我们立即采取了行动,要求相关部门严肃处理,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追责。
同时,我们也积极开展了对羁押人员的法律援助工作,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总的来看,人大司法监督工作在不断加强,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司法监督工作还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加大对司法机关和相关场所的监督力度,督促其依法行使职权,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同时,我们也将进一步加强对羁押人员的法律援助工作,确保他们得到公正对待和合法保障。
在未来的工作中,我们将继续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不断加强人大司法监督工作,为建设法治社会、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作出更大的贡献。
感谢各位领导和同事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和关心,我们一定会不负重托,努力做好司法监督工作,为人民群众的幸福生活贡献力量。
---人民法院“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向整改活动整改措施1
***人民法院“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向整改活动整改措施***人民法院“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向整改活动整改措施按照市、县关于“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向整改活动的具体部署,我院结合审判工作实际,遵循“在规范中提高、在规范中发展、在规范中增效”的专项整改工作思路,认真组织实施,在深入广泛的思想发动之后,深入排查个人及各庭、处、室、队在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剖析原因、深挖根源并制定具体可行的整改方案,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
一、排查出的问题我院坚持从实际出发,按照“五整改、五规范”及“七查”的要求,认真查找审判和执行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共排查出各类问题共十项。
(一)、政治理论学习重视不够,业务学习不够钻研。
基本上没有养成主动进行政治学习的习惯,对于院里组织的政治学习,也没有很好地听和认真地记笔记,往往应付了事。
日常工作中,很少进行系统的业务学习,往往是边办案边学习,遇到新问题、新情况不能沉着应对。
(二)、理想信念树立的不牢固,大局意识淡泊。
对共产主义信念产生模糊认识,认为这是理想化的东西,是要经过不懈努力所追求的目标,但不是我们所能实现的。
在办案过程中,只是就案办案,很少从全局角度来考虑问题,只重视法律效果,而缺乏对社会效果的考虑。
(三)、工作争强当先的意识不强,工作作风不扎实。
工作不够积极主动,上进心不强,工作凭经验,按部就班,忽视进一步的完善和提高,不能紧紧跟上时代发展的需要。
对待工作缺乏责任心,不求有功,但求无过,工作留于表面,坐、等、要、靠的思想在个别法官身上仍然存在。
(四)、服务意识淡薄,自身自律还需进一步加强。
对待当事人的态度,仍然存在生、冷、硬、横的情况,缺乏细致耐心的思想工作,导致当事人觉得法官高高在上,拉大了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距离。
在廉政建设方面,虽然多数法官能够自觉遵守党的廉政建设规定,但仍然存在个别法官接受当事人吃情现象;权大于法、情大于法的思想造成了人情案、关系案的出现,失去了法律的公平公正。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全面加强接受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全面加强接受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1.10.12•【文号】法发[2011]14号•【施行日期】2011.10.12•【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全面加强接受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1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接受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1年10月12日关于全面加强接受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自觉接受党的领导、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以及社会监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内容,是加强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
为有效发挥接受监督作用,推动人民法院工作科学发展,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就全面加强人民法院接受监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接受监督工作的重要意义(一)接受监督是人民法院的义务和责任。
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一切权力来自人民、属于人民。
对司法工作进行监督,不仅是人民民主专政国家的本质要求,也是宪法和法律确定的法定原则。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通过深化司法公开,广泛接受监督,有效保障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切实实现好、维护好和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接受监督是人民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的重要保障。
加强接受监督工作,有利于人民法院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确保司法廉洁,依法公正行使人民赋予的审判权和执行权,更好地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提供有力司法保障,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司法服务。
(三)接受监督是人民法院加强改进工作,提升司法公信的有效途径。
司法公信力是国家的司法之基,更是人民法院的立院之本。
---人民法院“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向整改活动整改措施
***人民法院“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向整改活动整改措施***人民法院“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向整改活动整改措施按照市、县关于“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向整改活动的具体部署,我院结合审判工作实际,遵循“在规范中提高、在规范中发展、在规范中增效”的专项整改工作思路,认真组织实施,在深入广泛的思想发动之后,深入排查个人及各庭、处、室、队在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剖析原因、深挖根源并制定具体可行的整改方案,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
一、排查出的问题我院坚持从实际出发,按照“五整改、五规范”及“七查”的要求,认真查找审判和执行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共排查出各类问题共十项。
(一)、政治理论学习重视不够,业务学习不够钻研。
基本上没有养成主动进行政治学习的习惯,对于院里组织的政治学习,也没有很好地听和认真地记笔记,往往应付了事。
日常工作中,很少进行系统的业务学习,往往是边办案边学习,遇到新问题、新情况不能沉着应对。
(二)、理想信念树立的不牢固,大局意识淡泊。
对共产主义信念产生模糊认识,认为这是理想化的东西,是要经过不懈努力所追求的目标,但不是我们所能实现的。
在办案过程中,只是就案办案,很少从全局角度来考虑问题,只重视法律效果,而缺乏对社会效果的考虑。
(三)、工作争强当先的意识不强,工作作风不扎实。
工作不够积极主动,上进心不强,工作凭经验,按部就班,忽视进一步的完善和提高,不能紧紧跟上时代发展的需要。
对待工作缺乏责任心,不求有功,但求无过,工作留于表面,坐、等、要、靠的思想在个别法官身上仍然存在。
(四)、服务意识淡薄,自身自律还需进一步加强。
对待当事人的态度,仍然存在生、冷、硬、横的情况,缺乏细致耐心的思想工作,导致当事人觉得法官高高在上,拉大了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距离。
在廉政建设方面,虽然多数法官能够自觉遵守党的廉政建设规定,但仍然存在个别法官接受当事人吃情现象;权大于法、情大于法的思想造成了人情案、关系案的出现,失去了法律的公平公正。
检察院接受人大监督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情况的发言
检察院接受人大监督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情况的发言各位领导、同志们:这次市委召开人大工作会议,充分体现了市委对人大工作的高度重视。
检察事业是党的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监督职能,是对检察工作的最好关心和支持。
我们检察机关一定认真学习贯彻***书记等几位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精神,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为建设富强和谐新寿光做出积极努力。
根据会议安排,现在,我就市检察院近年来接受人大监督,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情况以及学习贯彻这次会议精神作一发言。
一、深化认识,健全机制,积极主动地接受人大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坚持党的领导、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是检察机关必须始终遵循的政治原则和宪法义务。
近年来,市检察院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不断强化对国家权力机关和人大代表负责的观念,牢固树立“监督就是关心,监督就是帮助,监督就是支持”的思想,把积极争取和自觉接受人大监督,作为提高法律监督能力、做好检察工作的重要保障,不断规范接受监督的形式,拓宽接受监督的渠道,确保了检察工作深入健康发展。
(一)健全工作报告制度,自觉主动地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
牢固树立“法律监督机关更要接受监督”的观念,在坚持每年向人代会作工作报告这一法定形式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完善了全面工作定期汇报、主要工作专题汇报、重大案件及时报告、交办案件优先查报等一系列工作报告制度,使报告工作、接受监督逐步走上了经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的轨道。
去年以来,我们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先后报告了查办职务犯罪工作、检察派出机构建设、侦查监督工作以及高检院和省、市院重要会议、重大部署等情况,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高度重视,认真审议研究,提出了重要意见,为我们进一步抓好工作指明了方向。
(二)创新联络工作机制,加强与人大代表的联络工作。
市检察院制定并落实了《进一步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会联络工作的意见》等制度规范,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积极主动地开展与人大代表的联络工作。
关于加强人大司法监督工作与区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衔接的办法
关于加强人大司法监督工作与区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衔接的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民主政治建设,完善人大对“一府两院”监督评价机制,加强区人大常委会司法监督工作与区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的有效衔接,促进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加强人大司法监督工作与省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衔接的办法》、《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规定》等有关法规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法制工作委员会、代表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与区人民检察院建立工作联系制度,保证工作有效开展。
第三条区人大常委会对区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促进和支持区人民检察院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区人民检察院应当定期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重大情况、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第四条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对收到的涉法涉诉事项依法依规转送有关机关处理。
属于检察机关管辖范围的下列材料依法转送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一)反映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材料;(二)反映不服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的材料;(三)反映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在侦查活动和审判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的材料;(四)反映不服人民法院刑事、行政生效判决、裁定的材料;(五)反映不服人民法院民事生效判决、裁定,并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情形的材料;(六)反映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以及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执行存在违法行为的材料;(七)反映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而不移送的材料;(八)反映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材料;(九)反映加强、改进检察工作和检察队伍建设的建议和意见的材料;(十)其他依法属于人民检察院处理的事项。
第五条对属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范围的下列问题,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协助区人大常委会依照交办程序转送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一)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二)区人大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三)区人大常委会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四)社会普遍关注的重点问题。
司法监督
加强司法监督促进司法公正李煜加强对司法工作的监督是党的一贯主张和要求。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司法公正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立命之本,是维护法律尊严、树立法制权威的基础,是现代社会政治民主进步的重要标志,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
加强人大司法监督工作,促进司法公正,是新形势下人大及其常委会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的关键是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
消除司法领域中的腐败,实现司法公正,是依法治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和重要环节。
只有加强司法监督,促进公正司法,才能维护法律的权威,保证依法治国稳步推进。
强化人大对司法的工作的监督,是我国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是推进依法治国方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环节。
人大及其常委会是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必须以维护、实现人民的利益、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为己任,必须成为执法为民的表率。
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不断推进,全社会法制观念的迅速提高,人们对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要求越来越强烈,对一些不严格执法的违法行为深恶痛绝。
人民群众渴望权力机关加大对司法监督的力度,保证宪法和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人大及其常委会肩负着法律赋予的重任,人民的希望,就是要求人大必须切实加强司法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统一的国家权力”,“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并接受它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因此,司法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国家权力机关监督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浅谈我国法治监督体系的完善
21FA ZHI JIAN SHE法治建设法治监督作为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在深化改革的进程中,有利于确保依法治国各项具体任务的推进以及法治建设的全面升级。
但目前,其各项内容仍有漏洞亟需完善。
本文将对如何完善法治监督体系进行具体分析,以期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美好愿景。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建立“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这一目标,严密的监督体系由党内监督、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监察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组成。
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监督体系还没有完全实现,使得法律监督的作用没能得以真正全面发挥。
当下要把重点放在进一步规范党内监督、人大监督、行政监督、监察监督、司法监督这几方面,最终实现在党领导下,构建一个各方面有机统一的、权威高效的法治监督体系。
一、不断规范党内监督制度,继续加强党内监督党内监督是法治监督体系的基础。
党内监督不仅要遵从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更要遵守党章、条例等党内法规,坚持党内监督要在国家法律与党内法规协调和统一的制度下进行。
1要建立内容科学、运行有效的党内监督制度,以党内监督推动其他监督,充分发挥各种形式的监督作用。
另外,强化党内监督是加强党的领导和建设,实现自我约束和完善的重要方式,因此,在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的基础上还要强化党的纪律,达到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的监察职责的协调统一。
最后,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对党员的要求更要严于普通人,党内监督还要注意监督党员的个人道德和品行。
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机制,着力推进人大监督与时俱进完善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机制,要做到:修订完善监督法,扩大覆盖范围,规范监督手段和方式,落实监督者的法律责任,推动监督法的实施;制定、修订和完善人大工作制度,为人大常委高效有序的运行提供制度保障;执行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机制,实行连续监督、跟踪监督的工作方式,建立健全监督工作汇报机制,积极探索人大监督的新形势;促进监督过程的开放,吸收社会力量参与人大监督工作,畅通全国人大监督渠道;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要强化自身建设,即要优化委员结构,提高组成人员的法律素养和履职能力,积极参与调研、了解情况,提高审议的质量与水平,定期联系代表、加强沟通与交流。
公正司法情况汇报
公正司法情况汇报近年来,我国司法体系不断完善,司法公正水平逐步提升,取得了显著成绩。
下面,我将就我国司法公正的现状进行汇报。
首先,我国司法公正的法律体系日益健全。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不断完善和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我国的法律体系不断健全,司法公正的法律保障得到了有效的加强。
各级法院和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维护了法律的权威和公正。
其次,司法公正的监督机制不断健全。
我国建立了严格的司法监督体系,包括人大监督、政协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等多种形式的监督,有效地保障了司法活动的公正性。
同时,司法机关内部也建立了相应的监督机制,对司法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司法活动的公正性。
再次,司法公正的社会参与不断加强。
我国积极推动司法公开和公正审判,加强了社会公众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和参与。
同时,司法机关也加强了与社会各界的沟通和交流,建立了多种形式的社会参与机制,促进了司法活动的公正和透明。
最后,司法公正的技术手段不断创新。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我国司法机关积极应用信息化技术,推动智能化司法建设,提高了司法活动的效率和公正性。
同时,司法大数据的运用也为司法公正提供了有力支持,促进了司法决策的科学化和精准化。
总的来说,我国司法公正取得了显著成绩,但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
比如,一些地方和部门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一些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问题,导致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受到一定影响。
因此,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强司法队伍建设,提高司法人员的专业素养和公正意识,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和检查,推动司法公正不断向纵深发展。
综上所述,我国司法公正取得了显著成绩,但也面临一些挑战,我们要继续加强司法公正建设,不断提高司法公正水平,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国家法治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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