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一、总则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二、职责1、国家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省一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3、地市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的日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4、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负责项目的安全生产。
5、各相关部门负责依法依规开展监管工作。
三、主要内容1、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现场进行安全评价和预警,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安全防范。
3、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对所选用的材料和设备进行质量检验,并确保符合标准要求。
4、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对施工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提高其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置能力。
5、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
6、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对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包括施工现场检查和日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7、对于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交通运输部门应当责令其立即进行整改,同时可以采取暂停施工、罚款等措施进行处罚。
8、对于发生公路水运工程事故的,应当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处理,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处罚。
四、监督检查1、交通运输部门应当组织专业人员,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2、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交通运输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料和信息。
3、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报告交通运输部门和有关部门整改情况。
五、处罚措施1、对于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公路水运建设单位,交通运输部门可以采取罚款、责令停工、吊销施工许可证等措施进行处罚。
2、对于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将依法追究其主体责任,同时可由交通运输部门吊销其施工许可证。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一、总则。
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监督管理机构。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以下职责:1. 制定并组织实施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章制度;2. 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单位进行督促整改;3. 组织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4. 接受公众举报,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5. 其他依法需要履行的职责。
三、安全生产管理。
1.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2.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确保从业人员具备相应的安全操作技能;3.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档案,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整改安全隐患;4.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和器材,确保施工现场安全生产;5.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确保其安全作业。
四、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1.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全面检查;2. 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并督促整改到位;3. 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施工单位,应当依法采取停工整顿等措施,直至整改到位;4. 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对违法违规单位进行行政处罚或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法律责任。
1.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有权依法进行处理;2. 对拒不整改的施工单位,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有权采取停工整顿等强制措施;3. 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六、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确保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管,规范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行为,确保公路水运工程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运营、管理、维护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管理机构。
第三条公路水运工程应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环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标准,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第四条进行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运营、管理、维护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保障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防止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造成人员伤亡、生产安全事故等严重后果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公路水运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附注:1、本文档主要是为了保障公路、水运工程运行过程中的安全问题。
因此,相关人员在使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以上规定内容,以免给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损害。
2、本文档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指《安全生产法》等国家和地方性法律法规。
(2)生产安全事故:指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导致人员死亡、重伤、轻伤及物质损失等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较大的事件。
(3)处分:指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
(4)刑事责任:指依法承担由法律规定的刑罚。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运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改建、维护和设施设备的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三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各相关单位要严格遵守本办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
第四条国家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加强对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坚决维护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二章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第五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估,建立安全生产档案,并及时纠正安全生产中出现的问题。
第六条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落实职业健康防护措施和各项安全制度措施。
第七条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发现、纠正施工中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
监理单位应当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报告,并提出整改要求和建议。
第八条公路水运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阶段充分考虑安全生产因素,并将安全生产要求纳入设计文件。
设计单位还应当根据工程特点,提出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技术指导和安全生产培训。
第九条人力资源部门应当定期对参与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改建、维护的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遵守安全生产规程的能力。
各级领导同志应该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构建全员安全生产防线。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措施第十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明确应急责任人和重要设施设备的抢险、修复措施,并定期进行演练。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知识点(PPT)
内容简介
2、新《办法》主要内容可归纳为“一界定、 一规范、五完善”:界定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 的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规范公路水运工程施工 安全生产条件,完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风险 管控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安全生 产违法违规信息记录制度、行业安全监管责任追 究制度、施工现场安全生产重点危险环节的管理 制度、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制度。
二、安全生产条件
3、对施工单位的具体要求 (11)施工单位还应当向从业人员书面告知危 险岗位的操作规程。 (12)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 的安全防护用品,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 规则佩戴、使用。
二、安全生产条件
4、确保安全生产费用投入 (1)从业单位应当保证本单位所应具备的安 全生产条件必需的资金投入。 (2)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招标文件及项目概 预算时,应当确定保障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 措施所需的安全生产费用,并不得低于国家规定 的标准。
二、安全生产条件
3、对施工单位的具体要求 (8)施工作业区应当根据施工安全风险辨识 结果,确定不同风险等级的管理要求,合理布设。 在风险等级较高的区域应当设置警戒区和风险告 知牌。
二、安全生产条件
3、对施工单位的具体要求 (9)施工作业点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 志,按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施工便道便桥、 临时码头应当满足通行和安全作业要求,还应当 提供临边防护和水上救生等设施。 (10)施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 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 危害等事项。
一、总则
1、公路水运工程 公路水运工程,是指经依法审批、核准或者 备案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 等建设项目。 2、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 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 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 测、安全服务等工作的单位。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6月7日经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7年6月1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的安全生产行为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经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安全服务等工作的单位。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从业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从业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长江航务管理局承担长江干线航道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制修订公路水运工程安全应急标准体系。
第七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库,实行安全生产失信黑名单制度,并按规定将有关信用信息及时纳入交通运输和相关统一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有关行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协会章程,为从业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行业自律作用,促进从业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第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鼓励从业单位运用科技和信息化等手段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施工部位加强监控。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相关领域。
第三条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日常监督和执法检查,同时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二章安全管理制度第四条各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制定明确的安全操作流程和风险预警机制,加强值班和巡查,确保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过程中,各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有序施工,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确保施工安全。
第六条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过程中安全风险评估和控制的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问题。
第三章安全生产培训第七条各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法律法规意识和安全技能水平,确保工作人员能够熟练操作设备并正确处理安全事故。
第八条免费提供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培训,并进行定期检查。
第四章安全检查和应急响应第九条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检查和安全评估,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确保公路水运工程的长期安全运营。
第十条各有关单位应制定安全应急预案,按照预案要求开展演练,增强突发事件应急能力。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对于违规行为,监管部门将对违规单位进行责任追究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本办法旨在保障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
各有关单位应当积极履行职责,共同维护全部社会的安全稳定。
注释:1. 监管部门:指国家的监督管理部门,包括但不限于国务院、经济建设部门、公安部门等。
2. 安全生产:即指施工过程中、产品使用过程中和生活过程中通过科学的方法、措施、调控等手段预防和减少工伤、疾病、亡故、环境污染、火灾等意外事件的发生。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知识点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知识点新修订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内容包括总则、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责任、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六部分,新《办法》责任更加全面、明确,内容更加规范、完善,以下知识点,仅供学习参考。
新《办法》主要内容可归纳为“一界定、一规范、五完善”:界定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规范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条件,完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风险管控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安全生产违法违规信息记录制度、行业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制度、施工现场安全生产重点危险环节的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制度。
一、总则1、公路水运工程公路水运工程,是指经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
2、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安全服务等工作的单位。
3、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工作要求(1)以人民为中心;(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3)强化和落实从业单位的主体责任:(4)建立从业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4、安全生产失信黑名单制度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库,实行安全生产失信黑名单制度,并按规定将有关信用信息及时纳入交通运输和相关统一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
5、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研国家鼓励和支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鼓励从业单位运用科技和信息化等手段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施工部位加强监控。
二、安全生产条件1、对从业单位的总体要求(1)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2017第25号令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2017第25号令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7第25号令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管理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路、水运工程的建设、维修、改造等生产活动中实施安全生产管理的各方。
第二条监督管理原则安全生产是企业最基本的经营规范,本监管办法的管理原则是以人为本,注重综合运用各种管理手段,落实“预防为主、防护结合”的方针,促进安全生产的持续改进。
第三条主管部门职责市、县(市、区)政府公路、水运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和执法。
第二章安全生产组织第四条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在公路、水运工程生产过程中,必须设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员。
领导小组由总经理(副总经理)或经理(副经理)领导,主管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部门具体实行管理。
第五条安全生产负责人企业要明确安全生产工作中各职位的职责、权利和义务,设立安全生产管理员和企业安全生产部门。
负责人员需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和资格证书,承担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管理、指导、督促、检查和评估等职责。
第六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企业要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培训和教育工作,不定期进行集中教育、现场教育和自学教育。
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和心理健康教育。
第三章安全生产措施第七条安全生产措施企业需要加强安全生产措施,确定本行业的安全管理条例和标准工作规范,及时修订和更新条例和制度,并加强宣传教育,普及安全知识。
第八条预防措施企业要在生产过程中,并根据不同情况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措施,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预防事故的发生。
如采取有效的信息化管理手段,提高监管智能化水平。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九条监督检查公路、水运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要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生产安全隐患。
监管部门需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严格制止违规行为,对执法不力的监管部门和人员要严格问责。
第十条事故调查与报告企业在发生安全事故时,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调查,并报告监管部门。
2017第25号令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
2017第25号令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2017第25号令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经营管理及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的原则,强化责任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监管和监督检查,提高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水平。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单位和经营管理单位(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组织、管理和监督责任。
第五条责任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安全生产工作。
第六条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完善各类安全管理制度、规程,明确工作流程和安全措施。
第七条责任单位应当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八条责任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评估和隐患排查,并及时整改。
第九条责任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进行安全设施设备的购置、使用和维护,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三章安全生产控制第十条责任单位应当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控制措施,确保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一条责任单位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建立风险管控机制,制定安全管理措施。
第十二条责任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经营过程中危险源的管理,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第十三条责任单位应当加强现场作业安全管理,确保从业人员的安全操作。
第十四条责任单位应当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确保危险化学品的正确使用和储存。
第四章安全生产监管第十五条交通运输部及其所属部门应当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定监管措施和标准。
第令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新范文第范文格式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2017年06月23日06:42 (星期五)来源:?国家部委:?>?收藏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6月7日经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7年6月1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的安全生产行为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经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安全服务等工作的单位。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从业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从业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长江航务管理局承担长江干线航道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制修订公路水运工程安全应急标准体系。
第七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库,实行安全生产失信黑名单制度,并按规定将有关信用信息及时纳入交通运输和相关统一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有关行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协会章程,为从业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行业自律作用,促进从业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2017第25号令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
2017第25号令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为保障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生产,规范管理行为,加强监督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活动。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坚持预防、综合治理、重点监管的原则,实施分类监管,采取综合防控措施,建立健全安全监管体系。
第三条省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监测设施,确保公路水运工程安全运行。
第二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第五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队伍,通过信息化手段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水平。
第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制定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章制度;(二)审查和监督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三)严格监督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改建、扩建、重建、拆除、停业、复业行为的安全生产管理;(四)组织安全检查、事故调查和评估;(五)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考核;(六)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并及时进行处理和回复;(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将职责明确到位,建立健全工作台账,并定期进行工作总结,对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情况及工作效果进行评估。
第三章安全生产许可第八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改建、扩建、重建、拆除、停业、复业等行为前,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
第九条申请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向省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技术规程;(二)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等相关资料;(三)其他省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材料。
2017第25号令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2017年06月23日06:42 (星期五)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国家部委:国务院所属机构 > 交通部收藏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四章监督管理。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6月7日经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7年6月1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的安全生产行为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经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安全服务等工作的单位。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从业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从业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长江航务管理局承担长江干线航道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017第25号令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2017年06月23日06:42 (星期五)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国家部委:国务院所属机构 > 交通部收藏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四章监督管理。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6月7日经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7年6月1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的安全生产行为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经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安全服务等工作的单位。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从业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从业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长江航务管理局承担长江干线航道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6月7日经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7年6月1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的安全生产行为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经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安全服务等工作的单位。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从业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从业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长江航务管理局承担长江干线航道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制修订公路水运工程安全应急标准体系。
?第七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库,实行安全生产失信黑名单制度,并按规定将有关信用信息及时纳入交通运输和相关统一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有关行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协会章程,为从业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行业自律作用,促进从业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第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鼓励从业单位运用科技和信息化等手段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施工部位加强监控。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1. 引言公路水运工程旨在提供安全、高效、便捷的交通运输服务,而安全生产是保障公路水运工程顺利进行的重要前提。
为了加强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确保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2. 目的和范围本办法的目的是规范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保障人员财产安全,防止事故发生,并及时有效地处理和追究责任。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运营、维护等相关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3. 安全生产责任3.1 主体责任公路水运工程法定管理单位、建设单位、运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制定相关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开展。
3.2 监管责任相关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类安全生产隐患,确保工程的安全运行。
监管部门还应当组织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广大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4. 安全生产管理措施4.1 安全生产培训公路水运工程相关从业人员应当定期接受安全生产培训,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并及时了解最新的安全生产法规和标准。
4.2 安全生产检查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并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定期对工程设施、设备和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4.3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运营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抢救和处置,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保障事故后续处理的顺利进行。
5.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5.1 监督检查内容安全监管部门对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工程设施和设备的安全状况;•安全管理制度的完善情况;•人员安全培训和安全意识的落实情况;•安全事故的报告和处理情况。
5.2 监督检查方式安全监管部门可以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检查以及特殊情况下的突击检查等方式对公路水运工程进行监督检查。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6月7日经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7年6月1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的安全生产行为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经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安全服务等工作的单位。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从业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从业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长江航务管理局承担长江干线航道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制修订公路水运工程安全应急标准体系。
第七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库,实行安全生产失信黑名单制度,并按规定将有关信用信息及时纳入交通运输和相关统一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有关行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协会章程,为从业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行业自律作用,促进从业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6月12日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公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的安全生产行为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经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安全服务等工作的单位。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从业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从业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长江航务管理局承担长江干线航道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制修订公路水运工程安全应急标准体系。
第七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库,实行安全生产失信黑名单制度,并按规定将有关信用信息及时纳入交通运输和相关统一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有关行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协会章程,为从业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行业自律作用,促进从业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第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鼓励从业单位运用科技和信息化等手段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施工部位加强监控。
第十条在改善项目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援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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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6月7日经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7年6月1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的安全生产行为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经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安全服务等工作的单位。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从业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从业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长江航务管理局承担长江干线航道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制修订公路水运工程安全应急标准体系。
第七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库,实行安全生产失信黑名单制度,并按规定将有关信用信息及时纳入交通运输和相关统一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有关行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协会章程,为从业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行业自律作用,促进从业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第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鼓励从业单位运用科技和信息化等手段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施工部位加强监控。
第十条在改善项目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援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奖励。
第二章安全生产条件第十一条从业单位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第十二条公路水运工程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程序。
施工图设计文件依法经审批后方可使用。
第十三条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中应当载明项目安全管理目标、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信用情况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的标准等要求。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及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施工作业特点、安全风险以及施工组织难度,按照年度施工产值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足5000万元的至少配备1名;5000万元以上不足2亿元的按每5000万元不少于1名的比例配备;2亿元以上的不少于5名,且按专业配备。
第十五条从业单位应当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六条公路水运工程从业人员中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七条施工中使用的施工机械、设施、机具以及安全防护用品、用具和配件等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或者法定检验检测合格证明,并设立专人查验、定期检查和更新,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
无查验合格记录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并将登记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十九条翻模、滑(爬)模等自升式架设设施,以及自行设计、组装或者改装的施工挂(吊)篮、移动模架等设施在投入使用前,施工单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条对严重危及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和材料,应当依法予以淘汰。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联合制定严重危及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和材料的淘汰目录并对外公布。
从业单位不得使用已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和材料。
第二十一条从业单位应当保证本单位所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必需的资金投入。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招标文件及项目概预算时,应当确定保障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的安全生产费用,并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施工单位在工程投标报价中应当包含安全生产费用并单独计提,不得作为竞争性报价。
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经监理工程师审核签认,并经建设单位同意后,在项目建设成本中据实列支,严禁挪用。
第二十二条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应当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
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严禁在已发现的泥石流影响区、滑坡体等危险区域设置施工驻地。
施工作业区应当根据施工安全风险辨识结果,确定不同风险等级的管理要求,合理布设。
在风险等级较高的区域应当设置警戒区和风险告知牌。
施工作业点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按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施工便道便桥、临时码头应当满足通行和安全作业要求,施工便桥和临时码头还应当提供临边防护和水上救生等设施。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等事项。
施工单位还应当向从业人员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
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品,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二十四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应当实施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按规定开展设计、施工安全风险评估。
设计单位应当依据风险评估结论,对设计方案进行修改完善。
施工单位应当依据风险评估结论,对风险等级较高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后报监理工程师批准执行。
必要时,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核。
第二十五条建设、施工等单位应当针对工程项目特点和风险评估情况分别制定项目综合应急预案、合同段施工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告知相关人员紧急避险措施,并定期组织演练。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指定工程现场兼职的、具有一定专业能力的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
第二十六条从业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鼓励从业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第二十七条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从业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
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负管理责任。
依法开展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审核,按规定组织风险评估和安全生产检查。
根据项目风险评估等级,在工程沿线受影响区域作出相应风险提示。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租赁、材料供应、试验检测、安全服务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
不得违反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不得随意压缩工期。
工期确需调整的,应当对影响安全的风险进行论证和评估,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提出相应的施工组织和安全保障措施。
第二十九条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文件进行实地勘察,针对不良地质、特殊性岩土、有毒有害气体等不良情形或者其他可能引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形加以说明并提出防治建议。
勘察单位提交的勘察文件必须真实、准确,满足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单位及勘察人员对勘察结论负责。
第三十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文件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加以注明,提出安全防范意见。
依据设计风险评估结论,对存在较高安全风险的工程部位还应当增加专项设计,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采用新结构、新工艺、新材料的工程和特殊结构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并按合同要求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和现场服务。
第三十一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文件进行监理,对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监理单位应当审核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
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下达工程暂停令,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并有权拒绝计量支付审核。
监理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安全事故隐患和整改验收情况,对有关文字、影像资料应当妥善保存。
第三十二条依合同承担试验检测或者施工监测的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文件开展工作。
所提交的试验检测或者施工监测数据应当真实、准确,数据出现异常时应当及时向合同委托方报告。
第三十三条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执业准则,接受从业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
从业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障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文件组织施工,保障项目施工安全生产条件,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主体责任。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项目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书面明确本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代表本单位组织实施项目施工生产。
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相应的考核与奖惩;(二)按规定配足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结合项目特点,组织制定项目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四)组织制定项目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五)督促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规范使用;(六)依据风险评估结论,完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七)建立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督促、检查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确认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情况;(八)组织制定本合同段施工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并定期组织演练;(九)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并组织自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