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企业所得税政策盘点2018定稿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公告2018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公告2018年第23号作者:来源:《财会学习》2018年第13期国家税务总局为优化税收环境,有效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有关精神,现将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4月25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规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以下简称“优惠事项”)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优惠事项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事项,以及国务院和民族自治地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授权制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
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低税率、税额抵免等。
第三条优惠事项的名称、政策概述、主要政策依据、主要留存备查资料、享受优惠时间、后续管理要求等,见本公告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目录》)。
《目录》由税务总局编制、更新。
第四条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
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留存备查资料是指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证书、文件、账册、说明等资料。
留存备查资料分为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和其他留存备查资料两类。
2017年税收优惠政策大盘点企业所得税(2)
2017年税收优惠政策大盘点企业所得税(2)(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以财税〔2017〕6号明确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以及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在2017年(含2017年)前实现获利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2017年前未实现获利的,自2017年起计算优惠期,享受至期满为止。
(2)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以工信部联软函〔2017〕273号通知,明确停止软件企业认定及年审工作。
四、税收征管(3份文件)国家税务总局以2017年第33号、40号和48号公告明确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以及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
五、非居民税收管理(3份文件)国家税务总局以2017年第7号、22号和60号公告明确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问题、修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以及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
六、纳税申报(4份文件)1、国家税务总局以2017年第30号、31号和79号公告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等报表样式及填表说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7年版)等报表》报表样式及填表说明;修改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样式及填表说明。
2、国家税务总局以税总函〔2017〕102号文件修订《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数据采集规范》。
七、制度规定(4份文件)1、国家税务总局以2017年第43号公告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
2、国家税务总局以2017年第45号公告发布《规范成本分摊协议管理》。
3、国家税务总局以2017年第73号公告发布《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
4、国家税务总局以2017年第76号公告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
2017企业所得税新政策
2017企业所得税新政策2017企业所得税有哪一些减免税政策。
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哪些政策是值得关注的地方。
小编给大家整理了关于2017企业所得税新政策,希望你们喜欢!2017企业所得税新政策一、减免税政策39个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明确: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为落实国务院扶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规定,明确:(1)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减按20%征收(简称减低税率政策),以及财税〔2014〕34号文件规定的减半征税政策优惠政策(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2)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但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
但在预缴时,按以下规定执行:①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采取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款,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本年度采取按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2017年企业所得税政策2018-04-21
2017年企业所得税新政策文件
(二)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 的通知
财税〔2017〕41号
一、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 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 (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 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017年企业所得税新政策文件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 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 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2017年企业所得税新政策文件
三、预缴情形 (二)上一纳税年度为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
(三)本年度新成立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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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企业所得税新政策文件
四、汇缴处理
2017年企业所得税新政策文件
【案例1】
A公司为工业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企业所得税采取查账 征收方式,2017年度应纳税所得税额为42万元,2017年四个季度资产总 额平均值分别为2800万元、2900万元、2950万元、3010万元,四个季 度从业人数平均值分别为81人、90人、95人、102人,该公司2017年已 经预缴企业所得税3.5万,请计算该公司2017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 1、2017年资产总额全年季度平均值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2800+2900+2950+3010)÷4=2915万元<3000万元
2017年企业所得税新政策文件
2017年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2017年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发布日期:2017-04-30 浏览次数:6406 字号:[ 大中小]在企业所得税的多项税收优惠政策中都对企业特定“人员”有一定的要求。
不同的优惠内容,具体的要求也不尽相同。
为了方便对比,避免“经验主义”,现将与“人员”有关的十项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梳理。
1、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近几年来,国家针对小企业的税收优惠力度不断加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15年四季度的特殊情况略)。
考虑到绝大多数符合小型微利优惠条件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为按季预缴,财税〔2015〕34号也对应将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的计算频次从“月”降至“季度”。
财税〔2015〕34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2、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的“从业人数”在国家的支持和税务部门的努力下,目前,小型微利所得税优惠已经成为了覆盖面最广的优惠政策之一。
为了适应“简政放权”的时代要求,提升企业信息透明度,加强对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管理,税总在2014年新版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专门要求企业披露“104从业人数”、“105资产总额(万元)”和“107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这三项小型微利企业的关键判断信息。
2017年以来企业所得税政策梳理
2017年以来与我司相关的企业税收政策梳理一、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1、微调并延续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政策《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执行期间为: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1)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
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3)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制定冬奥会和冬残奥会赞助、捐赠支出扣除政策《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自发布之日(2017.7.12)起执行对企业、社会组织和团体赞助、捐赠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的资金、物资、服务支出,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3、新增特定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扣除政策《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1)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全国范围内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4、加大公益性捐赠支出扣除政策力度《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2017年企业所得税税率政策
2017年企业所得税税率政策推荐文章2017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知识热度: 2017年最新企业所得税计算热度: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汇总热度:小微企业所得税税率降低标准热度:什么是企业所得税税率的计算方法热度:企业所得税,在国际上经常被称为公司所得税或法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我国的主要税种,在我国现行税制中占据重要地位。
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2016年企业所得税税率。
2016年企业所得税税率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的比例税率。
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是33%,另有两档优惠税率,全年应纳税所得额3-10万元的,税率为27%,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以下的,税率为18%;特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税率为15%。
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另有3%的地方所得税。
新所得税法规定法定税率为25%,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一致,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为15%,小型微利企业为20%,非居民企业为20%。
企业应纳所得税额=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即据以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法定比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2008年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规定一般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财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通知明确,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017企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2017企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汇总2017企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汇总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发展的动力之源,也是富民之道、公平之计、强国之策,截至2017年3月,我国针对创业就业主要环节和关键领域陆续推出了77项税收优惠措施,尤其是2013年以来,新出台了67项税收优惠,覆盖企业整个生命周期。
下面是小编整理的2017企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汇总,欢迎大家阅读!一、企业初创期税收优惠企业初创期,除了普惠式的税收优惠,重点行业的小微企业购置固定资产,特殊群体创业或者吸纳特殊群体就业还能享受特殊的税收优惠。
同时,国家还对扶持企业成长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等创新创业平台、进行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创投企业、金融机构、企业和个人等给予税收优惠,帮助企业聚集资金。
具体包括:(一)小微企业税收优惠1.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增值税起征点政策;2.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销售额未超限免征增值税;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未超限免征增值税;4.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5.重点行业小型微利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6.企业免征政府性基金;(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7.重点群体创业税收扣减;8.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收扣减;9.退役士兵创业税收扣减;10.吸纳退役士兵就业企业税收扣减;11.随军家属创业免征增值税;12.随军家属创业免征个人所得税;13.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14.军队转业干部创业免征增值税;15.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免征个人所得税;16.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17.残疾人创业免征增值税;18.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户增值税即征即退;19.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20.残疾人就业减征个人所得税;21.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22.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23.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自用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24.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购买自用国产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三)创业就业平台税收优惠25.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免征增值税;26.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27.科技企业孵化器免征房产税;28.科技企业孵化器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29.国家大学科技园免征增值税;30.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大学科技园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31.国家大学科技园免征房产税;32.国家大学科技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四)对提供资金、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助力的创投企业、金融机构等给予税收优惠33.创投企业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34.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35.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分期缴纳企业所得税;36.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2017年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2017年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一、免征与减征优惠(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有权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所得税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所得税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如下: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l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四、加计扣除优惠加计扣除优惠包括以下两项内容:1.研究开发费,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2.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l00%加计扣除。
五、创投企业优惠创投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2017年企业所得税政策盘点2018定稿
一、税收优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沿革
1、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最初仅限于国有、集体工业企业(1996年-2002 年) 财工字〔1996〕41号、国税发〔1996〕152号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享受主体逐步扩大(2003年-2007年) 财税〔2003〕244号、财税〔2006〕88号
财税【2015】99号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 20 万元至 30 万元(含 30 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 按 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 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5.10.01— 2017.12.31
财税【2017】43 号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 50 万元(含50万元) 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 50% 计入应 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 税
二、税收政策—主席令第六十四号
《企业所得税法》修改: 修改前:“第九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 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时扣除。”
修改后:“第九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 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 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执行时间: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即自2017年2月24日 起施行)。
一、税收优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企业会计核算的要求 1 正面要求 2 负面处理
(1)居民企业 (2)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 账征收 (3)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 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 会计处理; (4)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 ,准确归集核算(研发和经营 ) (5)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 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 。
2017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全文
2017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全文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事项,相信大家都很关注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全文吧,一起来看看吧!2017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全文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规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以下简称优惠事项)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收优惠,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事项,以及税法授权国务院和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优惠事项。
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低税率、税额抵免、民族自治地方分享部分减免等。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自行判断其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条件。
凡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妥善保管留存备查资料。
留存备查资料参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见附件1)。
税务总局编制并根据需要适时更新《目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备案,是指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见附件2),并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交相关资料的行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留存备查资料,是指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有关的合同(协议)、证书、文件、会计账册等资料。
具体按照《目录》列示优惠事项对应的留存备查资料执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对《目录》列示的部分优惠事项,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联合补充规定其他留存备查资料。
第六条企业对报送的备案资料、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2018-4-25为优化税收环境,有效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有关精神,现将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4月25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规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以下简称“优惠事项”)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优惠事项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事项,以及国务院和民族自治地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授权制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
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低税率、税额抵免等。
第三条优惠事项的名称、政策概述、主要政策依据、主要留存备查资料、享受优惠时间、后续管理要求等,见本公告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目录》)。
《目录》由税务总局编制、更新。
第四条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
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留存备查资料是指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证书、文件、账册、说明等资料。
留存备查资料分为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和其他留存备查资料两类。
主要留存备查资料由企业按照《目录》列示的资料清单准备,其他留存备查资料由企业根据享受优惠事项情况自行补充准备。
2017年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017年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3)推荐文章2017年企业税收新政策热度:关于入党积极分子思想汇报2000字范文范本模板热度:关于党的会议培训心得热度:关于大学生入党志愿书范文热度:关于省委领导讲话稿热度:什么是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是中国在近30年以来,国家对行业和企业的支持政策和措施。
明税律师事务所认为可以这样定义:为了使得国家在一定时期内达到一定的发展目标,在税收方面激励、鼓励、甚至照顾企业在经营中发生的某些问题,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帮助企业更好地经营和维持的税收行政措施。
税收优惠的基本原则税收优惠和企业所在的行业息息相关,例如促进科技进步,鼓励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农业发展、环境保护与节能等。
税收优惠主要是扶持国家支持的行业。
税收优惠不同于财政返还、财政补贴、财政资金。
如上海张江、北京高科等园区,企业注册后可享受几年免税,返种模式并不是税收优惠,实际上是财政资金返还,而非税收优惠。
此类和税收相关,但本身不是税收优惠的政策目前依然繁多。
税收优惠现状和类别税收优惠呈现出类型多样化、参与管理部门多元化等特性,相应的申请、审批和后续监管等程序日趋复杂,部分政策落实难度较大。
按照税收优惠适用对象的不同,税收优惠可分为“区域性”税收优惠和“行业性”(或“产业性”)税收优惠。
此前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特别是2008年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前)企业可获得的主要税收优惠种类一直处于这两大类并行的态势。
前者主要有经济特区税收优惠、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保税区、高新区税收优惠等;后者则有高科技产业、软件行业、再生资源等行业性税收优惠等。
多种优惠政策是可以交叉的,同一纳税人可能同时满足多个税收优惠的条件,如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等,而各个税种有可能包含多种税收优惠,纳税人需全局性考虑。
税收优惠立法当前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太滥太乱。
各种优惠政策分布在部分税法及多个税种的条例中。
税收优惠政策统一由专门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清理和规范税收优惠政策是一项重要工作,要求税收优惠统一由专门法规规定,这就意味着将来要制定税收优惠法或税收优惠条例。
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重点政策解读-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重点政策解读-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本文对2017年新出台的企业所得税重点政策进行了梳理和解读,希望对广大纳税人准确把握政策有所帮助。
一、公益性捐赠允许结转扣除全国人大常委会2017年2月24日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修正案)》。
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此次修订,明确了企业捐赠超过限额部分可以依法结转三年的规定,对于一次性大额捐赠的企业,带来政策利好,体现了国家积极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导向。
二、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此次出台的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政策有两个特点:一是界定了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范围和标准。
为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三部门专门配套出台了《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评价指标、信息填报和登记入库流程进行了明确,方便企业理解和享受优惠政策。
二是提高了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
通过加计扣除比例的提升,突出了政策促进和激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大力开展研发活动的明确导向,使得减税政策含金量更高、靶向性更准。
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附件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
序号
优惠事项名称
政策概述
主要政策依据
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享受优惠时间
后续管理要求
1
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
5
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深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其中,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号)。
由省税务机关规定。
预缴
享受
由省税务机关规定。
13
中国奥委会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支付的收入
对按中国奥委会、主办城市签订的《联合市场开发计划协议》和中国奥委会、主办城市、国际奥委会签订的《主办城市合同》规定,中国奥委会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按比例支付的盈余分成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
6.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当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事业发展情况或非营利活动的材料;
7.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的情况说明;
8.取得各类免税收入的情况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附件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
1.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有效认定文件或其他相关证明;
2.非营利组织认定资料;
3.当年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
4.当年工资薪金情况专项报告,包括薪酬制度、工作人员整体平均工资薪金水平、工资福利占总支出比例、重要人员工资薪金信息(至少包括工资薪金水平排名前10的人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号)。
由省税务机关规定。
预缴
享受
由省税务机关规定。
11
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保险保障基金等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以及依法从保险公司风险处置中获得的财产转让所得,捐赠所得,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购买政府债券、中央银行、中央企业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
1.相关记账凭证、本公司持股比例以及持股时间超过12个月的情况说明;
2.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利润分配决议或公告、分配表;
3.投资收益、应收股利科目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
预缴
享受
由省税务机关(含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八十三条;
2017年度税收政策盘点(2)
2017年度税收政策盘点(2)另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56号)的规定,对销售自产的综合利用生物柴油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所称综合利用生物柴油,是指以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柴油。
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用量占生产原料的比重不低于7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81号)规定: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2017年4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17〕56号)规定:自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包括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免征增值税。
二、营业税2017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正式实施。
新营业税法对农业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原有的基础上进行了重新明确: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而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所称农业机耕,是指在农业、林业、牧业中使用农业机械进行耕作(包括耕耘、种植、收割、脱粒、植物保护等)的业务;排灌,是指对农田进行灌溉或排涝的业务;病虫害防治,是指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病虫害测报和防治的业务;农牧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相关技术培训,是指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业务相关以及为使农民获得农牧保险知识的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免税范围,包括与该项劳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和医疗用具的业务。
2017年企业所得税政策变化梳理(截止2017年11月17日)
2017年税收政策变化梳理(截止2017年11月17日)2017年是税收政策变化很大的一年,我们把税收政策的变化情况进行一次梳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我们将税收新规分为三类,政策类、程序类、管理类,下面分别加以说明:一、政策类1.企业所得税(1)简述本年度为了促进企业发展,对小微企业、中小企业的优惠政策进一步扩大,对小微企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进一步扩大;研发费用扣除标准提高。
高新技术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财税[2017]3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按研究开发费用的75%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75%进行摊销。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自2017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以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1.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对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范围进行了调整,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专用设备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在按相关规定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时,如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不再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如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应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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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收优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年度申报
A107012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基本信息
1 □一般企业 □科技型中小企业 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 2 本年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数量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沿革
1、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最初仅限于国有、集体工业企业(1996年-2002 年)
财工字〔1996〕41号、国税发〔1996〕152号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享受主体逐步扩大(2003年-2007年) 财税〔2003〕244号、财税〔2006〕88号
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逐步系统化和体系化(2008年-2012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税发〔2008〕116号、 国税函〔2009〕98号等
和淘汰类。 4.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
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 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 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一、税收优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四大“直通车”
执行时间: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即自2017年2月24日 起施行)。
二、税收政策—主席令第六十四号
财税〔2018〕15号: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 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
一、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 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 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 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需进行备案。 3、预缴时已享受,年度汇算清缴时
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当 按照规定补缴税款。 4、绩效考核:分值10分(落实报送 、惠及面和各类检查等)、按季度 、直接扣分法、惠及面低于100%的 每低0.1个百分点扣0.1分等 思考:建筑业是否属于工业企业?
一、税收优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企业申报加计扣除备案管理
企业提交资料
事中事后发现疑义
未通过 不予扣除
税务局 符合性 审核
科委鉴 定
通过
准予扣除
税务局发起
通过 准予扣除
一、税收优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党的十九大报告要求,建立以企业为主体、 市场为导向和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 加强对中小企业创新的支持。为贯彻落实党的十 九大精神,助力企业科技创新,国务院、财政部 和税务总局先后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持续激 发企业创新活力。省局张德志局长在国税工作报 告中要求各地加强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加计 扣除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力度。作为基层 税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政策的宣传辅导力度, 确保优惠政策落地生根,为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激发创新活力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研发活动费用明细 3 一、自主研发、合作研发、集中研发(4+8+17+20+24+35) 4 (一)人员人工费用(5+6+7)
注意:根据76号公告的规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属 于汇缴享受的优惠项目,即季度预缴申报时,允许据 实计算扣除,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再依照规定享受 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一、税收优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一、税收优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加计扣除 政策依据:财税〔2017〕34号、总局公告
2017年第18号 政策内容: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
31日期间,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 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 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 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 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 在税前摊销。
本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本条所称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 零的数额。 二、企业当年发生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 的部分,不能超过企业当年年度利润总额的12%。 三、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准予向以后年度 结转扣除,但结转年限自捐赠发生年度的次年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四、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 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 五、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生的 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2016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可按本通知执行。
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归集口径: 《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 1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 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二、税收政策—主席令第六十四号
《企业所得税法》修改: 修改前:“第九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 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时扣除。”
修改后:“第九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 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 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税收政策—创投政策扩围
政策依据:财税〔2017〕38号
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 人合伙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 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 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 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企业会计核算的要求
1
正面要求
2 负面处理
(1)居民企业 (2)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 账征收 (3)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 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 会计处理; (4)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 准确归集核算(研发和经营) (5)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 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
(1)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 费用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 计扣除。 (2)企业研发费用各项目的 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汇总 额计算不准确的,税务机关调 整。
一、税收优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科技型中小企业标准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规定 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2.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
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3.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
2012.01.01— 2015.12.31
财税【2014】34号
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 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 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 税。
202160.1142..0311.(01明—确 核定征收可以享
受)
财税【2015】34号
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 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 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 税。
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 在前三名
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一、税收优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方式
1.企业自主评价:在线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 2.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上表进行确认; 3.信息完整且符合条件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在服务 平台公示10个工作日; 4.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纳入信息库并公告;有异议的, 进行核实处理; 5.省级科技管理部门为入库企业赋予科技型中小企业入 库登记编号。
2017年度
企业所得税政策盘点 2018年2月26日
从 内 容 看
一、税收优惠—小微政策演变大事记
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008.01.01
财税【2009】133号 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 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税【2011】4号 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 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0.01.01— 2010.12.31
2011.01.01— 2011.12.31
一、税收优惠—小微政策演变大事记
财税【2011】117号
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 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 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捐赠政策调整后的年度纳税申报表修改 全额扣除
的不填
发
生
必
行次
填
项目
报
1 一、非公益性捐赠
2017版A10507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账载金额
以前年度结转可 扣除的捐赠额
按税收规定计 算的扣除限额
税收金额
纳税调增 金额
纳税调减 金额
可结转以后年 度扣除的捐赠
额
1
2
3
4
5
6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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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二、全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 北京冬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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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三、限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 (4+5+6+7)
4 前三年度(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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