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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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

办法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建管〔〕587号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现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水利部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活动,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第14号令,以下简称《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 结合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监理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项目符合《规定》第三条规定的范围与标准必须进行监理招标。国家和水利部对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项目监理招标一般不宜分标。如若分标,各监理标的监理合同估算价应当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

项目监理分标的,应当利于管理和竞争,利于保证监理工作的连续性和相对独立性,避免相互交叉和干扰,造成监理责任不清。

第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内容包括:

(一)监督检查招标人是否按照招标前提交备案的项目招标报告进行监理招标;

(二)可派员监督项目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查处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

(三)接受招标人依法备案的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情况报告。

第六条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项目监理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活动。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2002—07-05 中国公路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市场的管理,规范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工作,发挥监理在工程建设中控制工程质量的核心作用,依据《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和《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定(试行)》,结合水运工程建设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和地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重大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本办法采用国际招标。招标投标工作可分为招标、资格预审、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及签订合同等阶段。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工作应在施工招标之前完成。

第三条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应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管理水平、技术水平、服务质量、社会信誉展开竞争。招标投标工作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水运工程施工监理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干预招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四条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工作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实施。项目法人可以自行组织招标,也可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机构代理。

第五条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工作实行行业管理.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全国水运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工作,地方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交通部派出机构管理本地区水运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工作. 国家大中型和限额以上水运工程项目以及其他重要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其监理招标投标工作由交通部管理。上述项目之外的水运工程项目监理招标投标工作由地方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及利用外资的水运工程项目监理招标投标工作,应按照上述原则,接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水利工程招标管理办法(3)

水利工程招标管理办法(3)

水利工程招标管理办法(3)

水利工程招标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项目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第二十条招标人应当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提出资格审查报告,经参审人员签字后存档备查。

第二十一条在一个项目中,招标人应当以相同条件对所有潜在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或者排斥部分潜在投标人。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应当少于20日。

第二十四条招标文件应当按其制作成本确定售价,一般可按1000元至3000元人民币标准控制。

第二十五条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投标保证金金额,一般可按以下标准控制:

(一)合同估算价10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投标保证金金额不超过合同估算价的千分之五;

(二)合同估算价3000万元至10000万元人民币之间,投标保证金金额不超过合同估算价的千分之六;

(三)合同估算价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投标保证金金额不超过合同估算价的千分之七,但最低不得少于1万元人民币。

第四章投标

第二十六条投标人必须具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所需的资质(资格)。

第二十七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写投标文件,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密封送达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可以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

件或进行更正和补充,但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2016年修正)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2016年修正)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2016年修正)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水利部

•【公布日期】2016.08.01

•【文号】

•【施行日期】2016.08.01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利水电

正文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

(1995年4月21日水利部水建〔1995〕128号发布根据2014年8月19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8月1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

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道路,保证水利工程建设的工期、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水利水电行业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企事业单位独资、合资以及其它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等大中型(包括新建、续建、改建、加固、修复)工程建设项目,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管理和目标管理。逐步建立水利部、流域机构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建设项目法人分级、分层次管理

的管理体系。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要严格按建设程序进行,实行全过程的管理、监督、服务。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要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积极推行项目管理。

第二章管理体制及职责

第六条水利部是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实行宏观管理。水利部建设司是水利部主管水利建设的综合管理部门,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方法,其主要管理职责是: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1995年4月21日水利部水建[1995]130号颁发根据1998年2月9日水利部

《关于修改并重新发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通知》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维护水利建设市场秩序,保护国家和招标投标者的合法权益,达到控制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和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企事业单位独资、合资以及其他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等大中型水利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加固、修复)以及配套和附属工程。地方小型工程管理,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三条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是招标方和投标方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应当坚持合法、公正、平等、有偿、讲求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凡具备本规定第十一条条件的项目法人(或代表项目法人对建设项目进行管理的建设单位)可作为招标单位组织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凡持有《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具备有关专业资质要求的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均可参加与其资质相适应的水利工程施工投标。

非水利水电行业的施工企业参加投标,其资质应符合"水利水电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对参加有特殊水工要求建设项目的投标,还应取得水利部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核发的针对该建设项目的投标许可证。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全文)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全文)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全

文)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2001年10月29日水利部令第14号发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工程建设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符合下列特定范围并达到规模标准之一的水利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一)具体范围

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2、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二)规模标准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但分标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项第1、2、3目规定的标准的项目原则上都必须招标。

第四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行政监督与管理

第五条水利部是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2016修正)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2016修正)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2016修正)

【法规类别】水利工程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48号

【发布部门】水利部

【发布日期】2016.08.01

【实施日期】2016.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

(1995年4月21日水利部水建〔1995〕128号发布根据2014年8月19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8月1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

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道路,保证水利工程建设的工期、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水利水电行业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企事业单位独资、合资以

及其它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等大中型(包括新建、续建、改建、加固、修复)工程建设项目,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管理和目标管理。逐步建立水利部、流域机构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建设项目法人分级、分层次管理的管理体系。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要严格按建设程序进行,实行全过程的管理、监督、服务。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要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积极推行项目管理。

第二章管理体制及职责

第六条水利部是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实行宏观管理。水利部建设司是水利部主管水利建设的综合管理部门,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方法,其主要管理职责是: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公平竞争的原则,保护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等各方合法权益,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工作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

第三条在水利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招标活动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第四条招标人是指依法组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单位或个人。

第五条招标代理机构是指依法代招标人组织实施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机构。

第二章招标文件编制

第六条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公告:招标人发布招标信息的公告,包括项目简介、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条件等。

(二)招标说明:详细说明招标人要求的技术规格、施工条件、工程质量要求、合同期限等信息。

(三)投标文件:包括投标书、技术方案、价格清单等投标人须提供的文件。

第七条招标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确保招标内容全面、准确,招标条件合理、公正。

第八条招标文件应明确投标人资格要求、投标文件准备和递交时间、评标标准等。

第三章投标人资格审查

第九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审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投标人的法定资格、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

(二)投标人的相关经验、技术能力、人员组成等。

(三)投标人的信誉状况、历史业绩等。

第十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公示投标人的资格审查结果,并接受相关投诉和申诉。

第四章投标文件评审

第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评标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招标评标办法完整版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招标评标办法完整版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招标

评标办法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施工监理招标评标办法

一、评标原则

以公平、公正、科学,择优选择为原则。

二、评标委员会组成

评标采取评标委员会负责制。评标委员会由 7 名及以上单数评标专家组成,其中招标人代表不超过 1 人,其余评标专家按照《江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赣水建管【2010】236 号文)随机抽取。评标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由评标委员会推荐产生。评标委员会分技术商务组和报价组,技术商务组由 5 名及以上相关技术类专业人员组成,报价组由 2 名经济类专业人员组成。

三、评标程序

技术商务组评委根据本评标办法对投标人投标文件的技术商务部分逐项打分累计汇总,去掉一个最高分,去掉一个最低分,平均后为投标人的技术商务部分得分。

报价组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复核,并根据本评标办法报价部分评分标准计算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得分;技术商务部分得分与投标报价得分之和为投标人的最终得分。

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按最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不超过 3 名中标候选候人。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唱标价低的优先;投标唱标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代表在招投标监管机构的监督下,当场随机抽取确定最终的中标候选人排序顺位。

四、有关说明

1、评标委员会将审查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的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经评标委员会确认,作废标处理,并在评标报告中做出说明。招标文件对重大偏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水建管[2002]587号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水建管[2002]587号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正文:

----------------------------------------------------------------------------------------------------------------------------------------------------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

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建管[2002]587号)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现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活动,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第14号令,以下简称《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 结合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监理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项目符合《规定》第三条规定的范围与标准必须进行监理招标。国家和水利部对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项目监理招标一般不宜分标。如若分标,各监理标的监理合同估算价应当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

项目监理分标的,应当利于管理和竞争,利于保证监理工作的连续性和相对独立性,避免相互交叉和干扰,造成监理责任不清。

水利部关于现行有效规章目录以及已经废止失效的规章和部分文件目录的公告

水利部关于现行有效规章目录以及已经废止失效的规章和部分文件目录的公告

水利部关于现行有效规章目录以及

已经废止失效的规章和部分文件目录的公告为全面推进水利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水利部对现行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水利部现行有效规章目录以及截至2007年底已经废止、失效的规章和部分文件目录予以公告。

一、水利部现行有效规章目录(51件,含水利部参与制定的部门联合规章)

1、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1990年6月20日水利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水财〔1990〕160号发布)

2、黄河下游浮桥建设管理办法(1990年8月31日水利部水政〔1990〕17号发布,1997年12月25日水利部水政资〔1997〕537号修正)

3、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1992年4月3日水利部、国家计委水政〔1992〕7号发布)

4、全民所有制水利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1994年4月14日水利部、国家体改委、国家经贸委水人劳〔1994〕166号发布)

5、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规定(1994年6月9日水利部令第4号发布)

6、水文专业有偿服务收费管理试行办法(1994年6月27日水利部水财〔1994〕292号发布)

7、黄河小浪底水利枢纽工程移民安置实施管理办法(1994年10月27日水利部水移〔1994〕468号发布)

8、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1994年11月22日水利部、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局水保〔1994〕513号发布)

9、黄河下游引黄灌溉管理规定(1994年12月1日水利部水农水〔1994〕516号发布)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工程

质量和监理服务水平,保障国家和社会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利用,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理招标投标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水库、水利枢纽、堤防、渠道等工程的监理招标投标。

第三条招标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监理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应当积极引进先进适用的技术、管理

手段,提升水利工程项目的质量和效益。

第二章监理招标投标的程序

第五条监理招标投标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制定招标方案,明确

招标内容、要求、标段划分、投标文件的要求等,并向社会公开招

标公告。

第七条投标人应当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了解项目的具体要求,

按照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成立招标评审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评审结果应当予以公示。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依法对符合招标要求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确定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

第十条招标人应当与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签订监理合同,并按

照合同约定进行后续的监理工作。

第三章投标文件编制与评审

第十一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准备齐全的投标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投标函:包括投标人的基本信息、投标意向等。

(二)投标报价:包括施工费、管理费、风险费等。

(三)技术方案:包括工程实施的方法、技术路线、施工组织等。

(四)施工组织设计:包括施工组织原则、施工进度计划等。

水利工程项目管理规定(试行)

水利工程项目管理规定(试行)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

发文单位:水利部

文号:水建[1995]128号

发布日期:1995-4—21

执行日期:1995—4-21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管理体制及职责

第三章建设程序

第四章实行“三项制度”改革

第五章其他管理制度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道路,保证水利工程建设的工期、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水利水电行业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企事业单位独资、合资以及其它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等大中型(包括新建、续建、改建、加固、修复)工程建设项目,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参加执行。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管理和目标管理.逐步建立水利部、流域机构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建设项目法人分级、分层次管理的管理体系。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要严格按建设程序进行,实行全过程的管理、监督、服务。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要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积极推行项目管理。

第二章管理体制及职责

第六条水利部是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实行宏观管理。水利部建设司是水利部主管水利建设的综合管理部门,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方法,其主要管理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研究制订水利工程建设的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

2、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行业管理;

3、组织和协调部属重点水利工程的建设;

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与管理实

施办法(试行)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05.08.16

•【字号】渝水基[2005]47号

•【施行日期】2005.08.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水利水电

正文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渝水基〔2005〕47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水利(水务、农机)局,市水利投资集团,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水利建设市场正常秩序,加强行政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水利工程建设实际,我局制定了《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予颁发,从发布之日起施行,请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八月十六日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水利建设市场正常秩序,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

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是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与标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投标活动。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水利建设与管理》

【年(卷),期】2003(023)002

【总页数】4页(P3-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84

【相关文献】

1.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J],

2.水利部颁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J], 无

3.湖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稿) [J], ;

4.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J], 无

5.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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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招标管理制度

水利工程招标管理制度

水利工程招标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规范水利工程招标管理,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保障招标过程的公平、公正、公开,制定本制度。

二、招标管理机构

水利工程招标管理机构由水利部门设立,负责组织水利工程的招标工作。招标管理机构的

主要职责包括:

1. 制定招标管理制度和规范,监督和指导招投标活动;

2. 确定招标范围、标准和条件,拟定招标文件;

3. 组织评标工作,确定中标候选人;

4. 监督工程施工过程,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

5. 处理投诉和争议,维护招标秩序和公平竞争。

三、招标范围和条件

水利工程招标适用于水利设施建设项目,包括水库、渠道、泵站、堤坝等工程。招标条件

包括:

1. 企业资质:投标企业需符合法定资格并具备相应的水利工程施工资质;

2. 工程质量:拟定工程质量要求和验收标准,确保工程质量达标;

3. 工程价格:拟定工程造价预算,确定经济合理性。

四、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是招标活动的重要依据,其内容包括:

1. 项目概况:项目名称、地点、主要内容等;

2. 招标范围:工程范围、标准和条件;

3. 投标条件:资质要求、银行担保等;

4. 投标文件:书面报价、技术方案、施工计划等;

5. 招标程序:投标截止时间、评标程序等。

五、招标程序

招标程序包括:

1. 招标公告:发布招标公告,向社会公开招标信息;

2. 投标登记:投标企业需在指定时间内进行登记,领取招标文件;

3. 投标准备:投标企业需准备技术方案、施工计划、报价等文件;

4. 评标工作:由专家评审组进行技术和经济评审;

5. 中标结果:确定中标候选人,并完成合同签订。

六、施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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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2002-07-05 中国公路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市场的管理,规范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工作,发挥监理在工程建设中控制工程质量的核心作用,依据《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和《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定(试行)》,结合水运工程建设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和地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重大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本办法采用国际招标。招标投标工作可分为招标、资格预审、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及签订合同等阶段。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工作应在施工招标之前完成。

第三条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应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管理水平、技术水平、服务质量、社会信誉展开竞争。招标投标工作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水运工程施工监理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干预招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四条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工作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实施。项目法人可以自行组织招标,也可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机构代理。

第五条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工作实行行业管理。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全国水运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工作,地方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交通部派出机构管理本地区水运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工作。国家大中型和限额以上水运工程项目以及其他重要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其监理招标投标工作由交通部管理。上述项目之外的水运工程项目监理招标投标工作由地方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及利用外资的水运工程项目监理招标投标工作,应按照上述原则,接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实行报审、报备制度。招标文件、资格预审结果需报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评标报告、评标结果需报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的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议标三种。公开招标。项目法人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发布招标公告进行招标。邀请招标。对于少数一般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可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等方式邀请数家监理单位参加投标。每个招标项目被邀请单位应不少于3个。议标。对个别专业性强、技术难度大、有特殊要求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经工程的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邀请符合工程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协商确定中标者。

第八条水运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招标,可以对整个建设项目一次性进行招标,也可以根据不同使用功能、不同专业分阶段、分标段进行招标。但是,严禁将主体工程肢解或只对部分工程进行施工监理招标。

第九条进行施工监理招标的水运工程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建设资金已落实;初步设计文件已被批准;监理招标文件已编制完毕,并已按分级管理原则报经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已具备向主管部门报建的条件。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项目法人确定招标方式;

2.编制招标文件;

3.发布招标公告和招(议)标邀请函;

4.公布资格预审的要求;

5.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预审;

6.向经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单位发售投标书;

7.组织投标单位考察工程现场,并进行答疑;

8.组织制定评标办法;

9.接受投标者的投标书,并审查投标书的符合性;

10.组织成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小组进行评标,推荐中标单位;

11.项目法人定标;

12.项目法人与中标者签订施工监理合同。

第十一条进行招标投标工作的项目法人或受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组织编写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的能力;

2、有审查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投标单位资格的能力;

3、有组织开标、评标和定标活动的能力。

第十二条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公告(邀请函)的主要内容;

1、招标工程的概况,包括工程名称、地点、监理范围、工期、投资情况及主要工程的种类、结构、规模、数量等;

2、投标方式、时间、地点及报送投标申请书的起止时间和地点;

3、对投标单位资质的要求;

4、对投标申请书内容的要求;

5、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1、投标须知:包括项目名称、地点、概算、现场条件、开(竣)工日期、主要工程种类、规模、数量;委托监理的工程范围及业务内容;递交投标书的地点、方式和起止时间,开标的时间和地点;评标原则,公布评标结果的时间;投标保证金的数量及交付、返还的时间和方式;对监理投标书的要求等。

2、合同主要条款:包括对监理服务费报价要求及付款和结算办法;项目法人与监理的责任;监理时间及范围,对监理检测项目和手段的要求,对监理单位资质和现场监理人员的要求;业主提供的交通、办公和食宿等条件、业主可提供的检测仪器和设备等条件。

3、技术条款:包括工程名称、地点,工程监理依据的技术范围和有关标准,经审批的设计文件及有关图纸、资料,工程技术特殊要求等。

第十四条监理招标文件发出后,项目法人对招标文件的补充和修改,应报请原审批部门同意,在投标截止日期10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到各投标单位。

第三章资格预审

第十五条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投标实行资格预审。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单位的资格预审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项目法人只向资格预审合格者发出招标文件。

第十六条投标单位可以是独立的监理单位,也可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无论采取哪种形式,参加投标单位均须按第十七条要求通过资格预审。联合体成员一般不超过2家;联合体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主体和协作单位承担的责任和权力;联合体成员均须单独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第十七条投标单位应按公布的资格预审要求,向项目法人和委托代理机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1、资格预审申请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4、单位概况及在册主要监理人员一览表;

5、近3年的施工监理业绩一览表;

6、在监水运工程项目一览表;

7、其他证明业绩和信誉的材料

第十八条属于以下情况之一者,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无效:

1、未按期送达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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