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期政策解读
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期问题及有关国家履约准备
签 发 、 息 时 间要 求 的 实施 及 与 保 安 有 关 的 培训 合 格 证 书签 发 等 过 渡期 间 缔 约 国 需 要 面 对 的 国政 府 修 改 了其 国 家海 员发 证 规 则 ; 美 菲律 宾 政 府 机 构 已 经 组 织 开 发 了培 训 课 程 并 对 国 内现 行 的 海 事
航 海 教 育 研 究 2 1 . 0 14
S W 公 约 马 尼 拉 修 正 案 边 渡 期 TC 问 题 及 有 关 国 家 履 约 准 备
鲍君 忠 , 王艳 华 。 刘正 江
( 大连 海 事 大 学 国际 海 事 公 约研 究 中心 , 宁 大连 1 62 ) 辽 1 0 6
摘
要 : 述履 行 马 尼 拉 修 正 案 涉 及 的 现 有船 员证 书更 换 、 入 职 海 员培 训 与 发 证 适 用 修 正 案 的 时 间点 、 康 证 书 的 概 新 健
问题 予 以澄 清 。会议 经进 一步讨 论 , 为需要 分别 认 程 ; 据 20 根 0 7年 世 界 无 线 电 大 会 的 审 议 结 果 , 发布 两个 通 函: 个 是 供 缔 约 国参 考 的关 于 实施 G S 一 MD S普 通操作 员示范 培训课 程和 限用操 作员 示 S W 公 约马 尼拉修正 案 的澄清 , TC 另一个 是 供港 口 范培训 课程 也需 要修订 , 国表 示其 愿意 承 担该 工 德
渡 期 问题
鉴 于 S W 公 约 马尼 拉修 正 案生 效 日期 日渐 TC
临近 , C第 8 MS 9届会 议 审议 了与履 行 马尼 拉修 正 后 需要修 订 、 新 及 编写 的示 范 培训 课 程 清 单 , 更 并 案 有关 的 紧迫 问题 , 同意 就 保 安 培 训 的实 施 日 并 期、 新入 职 的海 员 适 用修 正案 的时 间 点 、 发健 康 况 。因马尼 拉 修 正 案 的通 过 ;3本 示 范 培 训 课 程 签 6 证书 的过渡安 排 、 过渡 期现 职海 员证 书更 新 等迫切 中有 1 0本需要 修 订 , 需要 编写 7本 示 范 培 训课 另
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解读及其产生的影响
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解读及其产生的影响2010年6月25日,在菲律宾马尼拉召开的《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缔约国外交大会上通过了《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马尼拉修正案(以下简称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
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对《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95修正案进行了全面回顾和修订,涉及的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均发生了较大调整。
1978年,国际海事组织通过了有史以来第一个《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即《STCW公约》。
该公约于1984年4月生效。
公约首次规定了国际上可以接受的船员的最低标准,对于统一世界各主要航运国家关于海员培训、发证与值班的标准起到了巨大作用。
根据航海技术的发展及航运业的需要,公约进行了多次修正。
1993年,国际海事组织着手对1978年STCW公约进行全面的修改,1995年缔约国大会通过该修正案(以下称“95修正案”),95修正案于1997年生效。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船舶正朝着大型化、快速化、专业化、现代化的方向发展,全球对海洋环境保护更严格,包括信息技术(IT)在内的新技术的应用越来越广泛与深入,对海员的培训与值班标准的要求越来越高;同时由于海盗猖獗,海运安全受到严重的挑战,对海员的培训与值班标准又提出了新的保安要求。
95修正案生效后,公约又进行了多次修正。
95修正案通过10年后,国际海事组织认为需要对《STCW公约》和《STCW规则》进行全面回顾,从而对《STCW公约》和《STCW规则》进行系统的修正。
2006年,应STW分委会第37次会议的请求,海上安全委员会(MSC)第81次会议指示STW分委会在工作计划中加入“对STCW公约和规则全面回顾”的高优先权议题。
2007年STW分委会第38次会议确定了对STCW公约和规则全面回顾的8项原则:1.保留95修正案的结构与目标;2.不降低现有标准;3.不修改公约条款;4.解决不一致的问题、清理过时的要求及体现技术发展的需求;5.确保有效的信息交流;6.由于技术的创新,在履行培训、发证与值班要求方面,提供一些灵活性;7.考虑短航线船舶与近海石油工业的特点与环境;8.考虑海上保安。
关于实施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STCW)2010年马尼拉修正案的指南——转发圣文森特海事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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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际控 制船舶 有害 防污 底系 统公 约》 ( 国 以下简称 ” F 公 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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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CW公约 马尼拉修正案
《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马尼拉修正案(以下简称马尼拉修正案)将于2012年1月1日生效,为全面、有效地履行马尼拉修正案,完善我国海员培训、发证管理体系,做好履约的各项准备工作,根据马尼拉修正案履约工作部署,我局组织人员对相关履约文件进行了修订,现已完成了第一阶段的工作,形成了海船船员管理相关配套法规和文件的征求意见稿,现发给你单位征求意见。
请各单位广泛听取和收集船员、管理人员、专业教师和相关专业人士的意见,各直属局应组织船舶现场监督、船员管理、法规管理等岗位和部门认真研究,于2011年2月28日前将本单位意见汇总后以书面和电子版形式报我局。
征求意见稿及反馈意见的表格可在中国船员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内、外网()上下载,也可从各直属海事局船员管理处获取。
意见上报途径如下:一、航海院校、船员培训机构、航运公司及各级海事管理机构的反馈意见上报给当地直属海事局船员管理处;二、各直属海事局、中国海事服务中心汇总意见后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船员管理处;三、船员和专业人士可直接将意见反馈到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船员管理处邮箱:cstcw@,以电子版形式上报的意见也发送到该邮箱。
具体修改意见稿如下简单来说:航海学、船舶值班与避碰、航海气象与海洋学、航海英语、海上货物运输、船舶管理、船舶结构与设备等七个科目是以前要求的,新大纲要求的科目为船舶航行、船舶操纵与避碰、船舶安全和管理、船舶货运、航海英语,也就是说船员适任证书考试科目将变更为5门。
其中原考试科目船舶管理和船舶结构与设备合并为新科目船舶安全和管理;原考试科目船舶值班与避碰在加入部分驾驶台资源管理后变更为新科目船舶操纵与避碰;原考试科目航海学与航海气象与海洋学再加入大篇幅的电子海图内容合并为新科目船舶航行;海上货物运输与航海英语变动不大。
各门科目具体修正意见稿下载:/sdmsa/pic/2011130951472.rar表一:申请船长、驾驶员适任证书考试科目注:1、申请二副与申请三副适任证书的考试科目相同。
关于127号文解读
关于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履约过渡和海船船员管理系统应用相关事项的通知(海船员[2014]127号解读)一、04规则考生重新报考满足以下条件的考生,可以直接申请报考“11规则”适任考试●已参加“04规则”适任考试但未通过考试者●完成过渡期适任培训●应当在过渡期内申请报考“11规则”适任考试二、Z07和Z08培训合格证●1、2012年1月1日前已在船任职,申请之日前3年内有6个月海上服务资历●2、应当在2014年12月31日前完成申请换发Z07和Z08。
三、电子电气员适任证书满足以下条件的电机员,可以直接申请相应航区的电子电气员证书:●2002年2月1日前具有全日制中专及以上学历,在2012年3月1日前10年内实际任职船上电机员或电子电气员满24个月。
●完成电子电气员过渡期适任培训并通过考试。
四、高级值班水手和高级值班机工证书满足以下条件,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的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证书:●2012年3月1日前10年内实际在船任职值班水手/值班机工满18个月。
●应当在2017年1月1日前完成申请换证。
五、申请高档2014年3月1日起,实行电子高档方式。
●申请人登录船员电子申报网,向拟迁入海事局网上申请调档。
●符合条件的,自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办结。
六、信息公开●2014年3月1日起,“11规则”船员证书有关信息可以通过海事局外网网站查询。
可以免于提交遗失公告或公证书和相关信息的纸质材料:●已完成船员电子信息采集●相关证书已通过系统核对八、培训证明和成绩合格证明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免于提交培训证明和成绩合格证明:●船员培训信息已报备并通过系统确认。
●成绩纪录显示全部合格。
九、船上见习资历录入在船见习人员录入任职资历时,应同时录入以下资历:●见习职务●实际担任职务十、见习资历全日制航海院校毕业,适任考试全部通过后的见习资历:●可以申请三/二副,三/二管轮,电子电气员适任证书●同时也可以申请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适任证书。
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
《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附则修正案(草案)规则第I章总则第I/1条定义和说明1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就本公约而言:.1 规则系指本公约附则中的规则;.2 认可的系指缔约国按照规则认可的;.3 船长系指指挥船舶的人;.4 高级船员系指除船长以外的,根据国家法律或法规所指定,或在没有这种指定时根据集体协议或习惯做法指定为高级船员的船员;.5 甲板部高级船员系指符合本公约第II章规定的合格的高级船员;.6 大副系指级别仅低于船长并且在船长不能工作时替代船长指挥船舶的甲板部高级船员;.7 轮机部高级船员系指符合本公约规则第III/1条、第III/2条或第III/3条规定的合格的高级船员;.8 轮机长系指负责船舶机械推进以及机械和电气装置的操作和维护的资深的轮机部高级船员;.9 大管轮系指级别仅低于轮机长,并且在轮机长不能工作时替代轮机长负责船舶机械推进以及机械和电气装置的操作和维护的轮机部高级船员;.10 助理轮机员系指正在接受培训以成为轮机部高级船员并由国家法律或法规指定为助理轮机员的人;.11 无线电操作员系指持有主管机关根据《无线电规则》签发或承认的适当证书的人员;.12 全球海上遇险与安全系统(GMDSS)无线电操作员系指符合本公约第IV 章规定的合格的人员;.13 普通船员系指除船长或高级船员以外的船员;.14 近岸航行系指在缔约国划定的该国附近水域内的航行;.15 推进功率系指在船舶登记证书或其他正式文件上标明的以千瓦计的船舶所有主推进机械的最大连续额定输出功率的总和;.16 无线电职责包括按照相应的《无线电规则》、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以及由主管机关自行决定采用的本组织有关建议案所进行的值班、技术维护和修理;.17 油船系指建造并且用于载运散装石油和石油产品的船舶;.18 化学品船系指建造或改建成并且用于散装载运《国际散装化学品规则》第17章所列的任何液体产品的船舶;.19 液化气船系指建造或改建成并且用于散装载运《国际气体船舶规则》第19章所列的任何液化气体或其他产品的船舶;.20 客船系指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所定义的船舶;.21 滚装客船系指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所定义的设有滚装处所或特种处所的客船;.22 月系指日历月或由少于1个月的时间段所累积成的30天;.23 《STCW规则》系指由1995年大会第2号决议通过,并可加以修正的《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STCW)规则》;.24 职能系指《STCW规则》规定的船舶操作、海上人命安全或保护海洋环境所需的一组任务、职责和责任;.25 公司系指船舶所有人,或已承担船舶所有人的船舶营运责任并在承担此种责任时同意承担本规则规定的所有义务和责任的任何其他机构或人员,如管理人或光船承租人;.26 海上服务资历系指与证书的签发、再有效或其他资格有关的船上服务;.27 ISPS 规则系指2002年12月12日《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缔约国大会第2号决议通过,并可由本组织加以修正的《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ISPS)规则》;.28 船舶保安员系指由公司指定的承担船舶保安责任的船上人员,该保安员对船长负责,其职责包括实施和维护保安计划以及与公司保安员和港口设施保安员进行联络;.29 保安职责包括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经修正的SOLAS 1974) 第XI/2节以及《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ISPS规则)所定义的所有船上保安任务及职责;.30 适任证书系指依据本附则第II章、第III章、第IV章或第VII章的规定向船长、高级船员以及GMDSS无线电操作员签发和签注的赋予其合法持有人按证书标明的责任等级担任职位和履行职能的证书;.31 培训合格证书系指除适任证书以外向海员签发的,表明已符合本公约的有关培训、适任或海上服务资历相关要求的证书;.32 书面证明系指除适任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以外的,用以证明已符合本公约的相关要求的文件。
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 中英文对照
STCW 公约(马尼拉修正案)是国际海事组织(IMO)颁布的一份重要文件,它规定了全球范围内海员培训和认证的标准,对于保障船舶安全和海员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STCW 公约(马尼拉修正案)的相关内容进行中英文对照说明,旨在提供对该公约的全面了解。
一、STCW 公约(马尼拉修正案)的相关内容1. 定义和范围STCW 公约(马尼拉修正案)涉及的范围涵盖了海员的职责、资格、培训以及持证要求等方面的内容。
其中,海员包括船员、船员领导和船舶技术人员。
The Definitions and ScopeThe STCW Convention (Manila Amendments) covers the responsibilities, qualifications, tr本人ning, and certification requirements for seafarers. Seafarers include ratings, officers, and marine engineering personnel.2. 培训标准STCW 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规定了海员培训的最低标准,包括基本培训、高级培训和持证要求。
这些标准确保海员具备必要的技能和知识,以应对船舶操作中可能遇到的各种情况。
Tr本人ning StandardsThe STCW Convention (Manila Amendments) sets out the minimum tr本人ning standards for seafarers, including basic tr 本人ning, advanced tr本人ning, and certification requirements. These standards ensure that seafarers have the necessary skills and knowledge to deal with various situations that may arise during the operation of the ship.3. 持证要求根据 STCW 公约(马尼拉修正案),海员需要持有相应的证书才能在船舶上工作。
[2012]172号 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规定实施办法
关于印发《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海船员〔2012〕172号经2010年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以下简称STCW 公约马尼拉修正案)于2012年1月1日起生效,履约过渡期为2012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为做好履约过渡期工作,现将《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规定实施办法》及相关培训要求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附件: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规定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做好经2010年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以下简称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履约过渡期的船员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依据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附则第Ⅰ/1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2号)(以下简称“11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海船员…2012‟ 170号)(以下简称“新培训合格证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人员申请按照“11规则”签发的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11规则”适任证书),以及按照新培训合格证办法签发的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以下简称新版培训合格证):(一)在2012年3月1日前已从事海员职业人员;(二)在2013年7月1日前已接受海员教育和培训,但其所接受的教育和培训未满足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要求的人员。
第三条自2012年7月1日起开始按照“11规则”进行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发证、签证和换证工作。
原持有近洋航区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自2013年7月1日起开始换证工作。
2016年7月1日起停止按照由原交通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交通部令2004年第6号,以下简称“04规则”)进行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发证、签证和换证工作,按“04规则”签发的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不得超过2016年12月31日。
《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及其附则于2012年1月1日起生效
要求 , 量省 略最 低安全配 员证 书指 定栏 目内已有 节省成 本而 冒险。在船舶靠 岸装卸 货期间 , 尽 海事 现场
的信息如 机舱 自动化程度 、 航行 区域等 , 而将指定栏 目 执法人员 登船检查 船舶实 际配员时 , 船方 常 以个别 船 内没有 的信 息如连续航行 时 间等 注 明。 员上岸看 病 、 购物等 借 口逃避 检查 , 以 , 所 开展船舶 配 () 2 探索提 高船员履 职能力新模 式 。 据《 依 中华 人 员开航前 检查很有 必要 。 建议实施 海事机关 联检联 动 民共和 国海船 船员适任 考试 、 评估 和发证规 则》 中 机制 , 和《 尽快 建立海 事机关船员证 书网上核查 系统 , 严厉
第3 第1 22 月 4 卷 期 0 年1 1
甚哩
核减免事 由 , 理计算船舶预定航 程 , 合 明确船舶连续航 检 查 , 开展船员履 职能力综 合性检查 是很有必 要 的。 行 时间的计算标 准 , 能给事后 的船舶最低 安全配员 船 员管理必须从说教式 的培训转为注重 船员履职能力 才 现场监 管提供强有 力 的执 法保障 。 在船舶最低 安全配 的过程控制 , 出培养 船员 的实操及应急 能力 , 突 才能不
因此 , 针对船员 的船舶关键 性机器和设备操作 、 消防救 查等都 离不开各 地海事机关 的相互 配合 。 只有建 立统
生设 备操作 、 船技艺 、 操 无线 电通信 、 急反应 和语 言 应
一
的内部协调 机制 , 才能形成合力 , 使缺员 、 假证 、 冒用
沟 通等能力 开展实操性 检查 、 适任性检 查或者 评估 性 等违法行 为无处遁 形 。●
华人 民共 和 国海船船员值 班规则 》 的规定 , 国船员一 打击缺 员 、 我 假证 、 冒用等 违法行 为。
STCW,海事局11规则、MLC公约简介
“04规则”签发的适任证书有效期不超过 2016年12月31日。
按照‘04规则’进行的海船船员适任考试, 初考自2013年2月1日起停止举行;补考至 2013-07-01停止举行;补考不再受60天限制 ,但补考不得超过5次。
过渡期要求
自2012年7月1日起,开始按新培训合格证办 法进行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的培训、考试 和发证工作,同时停止 “旧版培训合格证 ”的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
2013年7月1日前参加按照“04规则”进行的 适任考试未全部通过者,如果除英语科目 或项目外,其他成绩均已经通过,且成绩 未超过其有效期,可以申请转为沿海航区 适任考试成绩;如果除英语科目或项目外 ,还有其他科目或项目也未通过者,不得 申请转为沿海航区适任考试成绩,逾期所 有成绩全部作废。
这意味着公约标准将成为所有海员的基本 标准。相应地,所有船公司必须执行该标 准。否则,结果将是滞留船舶。
《海事劳工公约》被称为海运国际管理制度的“第四 支柱”
人
船
海
海
命
舶
员
事
安
防
培
劳
全
污
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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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公
公
公
约
约
约
约
公约结构图
正文
标题 1 标题 2 标题 3 标题 4 标题 5
规则 标准 A 导则 B
4. 招募和安置
标题二的主要内容
1. 海员就业协议
★ 海员和船东应持有就业协议 – 公约规定了具体内容
2. 工资
★ 公平待遇 – 按时付酬并与完全符合就业协议要求– 最少工资 –加班中有具体的要求
3. 工作和休息时间
★最长工作时间: (i) 在任何24小时时段内不得超过14小时;且 (ii) 在任何7天时间内不得超过72小时; 或
1978stcw公约马尼拉附则
一、背景:
早在1960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外交大会上通过一项 协议,呼吁各国政府加强对海员的教育培训,建议国际海 事组织(当时称“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IMCO,简称 “海协”)、国际劳工组织(ILO)及有关政府共同为此努力。
从历年来所发生的海事来看,由于船舶自身原因而失 事的并非多数,绝大多数是由于人的过失所造成。
29. 保安职责包括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 约》(经修正的SOLAS 1974) 第XI/2节以及《国际船舶和 港口设施保安规则》(ISPS规则)所定义的所有船上保安任 务及职责;
第I章 总则
30. 适任证书()系指依据本附则第II章、第III章、第IV章或 第VII章的规定向船长、高级船员以及GMDSS无线电操作 员签发和签注的赋予其合法持有人按证书标明的责任等级 担任职位和履行职能的证书;
31. 培训合格证书系指除适任证书以外向海员签发的,表 明已符合本公约的有关培训、适任或海上服务资历相关要 求的证书;
32. 书面证明系指除适任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以外的,用 以证明已符合本公约的相关要求的文件。
第I章 总则
33. 电子员系指符合本公约规则第III/6条规定的合格高级 船员;
34. 高级值班水手系指符合本公约规则第II/5条规定的合格 普通船员;
第VI章 关于应急、职业安全、医护和救生职能的指导;
第VII章 关于可供选择的发证的指导;
第VIII章 关于值班的指导;
2、马尼拉修正案产生的背景 • 船舶向大型化、快速化、专业化、现代化的方向发展; • 海洋环境保护更加严格; • IT技术应用越来越广泛; • 海盗猖獗,对船员提出保安要求; • STCW78/95实施10年,需要全面回顾。
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主要内容
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主要内容《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2012年1月1日正式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11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2号) 2012年3月1日开始实施。
《STCW公约马尼的考试拉修正案过渡规定实施办法》规定从2012年7月 1日开始实施《11规则》确定的新的考试大纲的考试。
自2013年2月1日起停止举行按照“04规则”进行的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初考,补考自2013年7月1日起停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管理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签发健康证书,自2013年7月1日起,除本办法规定之外的体检证明不予承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第一部分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主要内容国际船舶发展的趋势第一,大型化。
第二,高速化。
第三,现代化。
第四、重视环保第五,信息化第六,成熟的经验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修改的历程2005年开始IMO要求STW分委会在36次(2006年)分委会上确定修改STCW78/95公约的原则,原计划通过37次(2006年)、38次(2007年)两次分委会讨论确定修改方案,于39次(2008年)分委会上确定修改方案提交IMO下属的海上安全委员会(MSC)上通过实施。
但是由于修改过程中各国代表团的意见分歧较大,2007年MSC83次海安会确定推迟到2010年完成修订,经过2008年的39次会和9月份的会间会,09年2月2-6日的40次分委会和9月份的会间会,2010年1月11-16 日的41次会议终于形成STCW78/95公约新的初步修正案供各国政府审批。
2010年6月21-25日在马尼拉召开的IMO外交大会上通过新的2010年修正案,简称“马尼拉修正案”修改STCW78/95公约的基本原则1、保留STCW公约95修正案的结构与目标;2、不降低现有标准;3、不修改公约条款;4、解决不一致的问题、解释海安会的指示、澄清已发布的、过时的要求及技术的发展;5、确保有效的信息交流;6、由于技术的创新,在履行培训、发证与值班要求方面,提供一些灵活性;7、考虑短航线船舶与近海石油工业特点与环境;8、考虑海上保安的要求内容。
11规则解读及过渡期安排解析
第一部分:“11规则”解读 一、“11规则”与《培训合格证签发管理办法》的主 要变化 (二)适任考试 2.适任考试科目
(1)适任考试科目调整 调整后的船长和甲板部船员适任证书考试科目为航海学 、船舶操纵与避碰、船舶管理、船舶结构与货运、航海 英语。船长考试科目3+1,驾驶员考试科目4+1; 评估项目为航次计划、气象传真图分析、电子海图显示 与信息系统(ECDIS)、航线设计、雷达操作与应用、船舶 操纵、避碰与驾驶台资源管理、货物积载与系固、航海 仪器的使用、航海英语听力与会话。增加了雷达操作与 应用、ECDIS和船舶操纵、避碰与驾驶台资源管理三个评 估项目。
第一部分:“11规则”解读 一、“11规则”与《培训合格证签发管理办法》的主 要变化 (四)证书 1.船员证书形式调整 简化了我国船员证书,7月1日(9月1日)起将启用新 版船员证书,适任证书、培训合格证、健康证明 分别采用一张纸打印,减少船员证书数量。
第一部分:“11规则”解读
一、“11规则”与《培训合格证签发管理办法 》的主要变化 (四)证书
第一部分:“11规则”解读 一、“11规则”与《培训合格证签发管理办法》的主 要变化 (二)适任考试 2.适任考试科目
(2)适任考试科目调整 轮机部船员适任证书考试科目为主推进动力装置、船舶 辅机、船舶电气与自动化、船舶管理、轮机英语、船舶 动力装置。轮机长考试科目2+1,轮机员考试科目4+1。 评估项目为轮机模拟器、动力装置测试分析与操作、动 力设备拆装、电气与自动控制、动力设备操作、船舶电 工工艺和电气设备、金工工艺、机舱资源管理、轮机英 语听力与会话。增加了机舱资源管理评估项目。
(3)调整液货船及客船特殊培训项目
第一部分:“11规则”解读 一、“11规则”与《培训合格证签发管理办法》的主 要变化 (二)适任考试 1.资历要求: ( 1 )各职务晋升所需的海上服务资历维持连续性 。三级职务晋升的资历要求依然分别是 18、12、 18个月。 ( 2 )打通“无限航区”船员在“沿海航区”船上 的任职通道。 ( 3 )航区扩大和吨位或功率提高资历要求统一为 12个月。
31 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主要内容分解
过渡期适任培训轮机长和轮机员理论纲要 (第三部分)
附录 IMO国际海事组织简介
国际海事组织是负责处理国际海运技术、专业问题的联合国专门机构 ,总部设在伦敦。该组织最早成立于1959年1月6日,原名“政 府间海事协商组织”,1982年5月改为现名,现有169个成员 和3个联系会员。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为该组织联系成 员。
E. 2006年,应STW分委会第37次会议的请求,海上安全委员会(MSC)第81次 会议指示STW分委会在工作计划中加入“对STCW公约和规则全面回顾”的 高优先权议题。2007年STW分委会第38次会议确定了对STCW公约和规则 全面回顾的8项原则即:(1)保留1995年修正案的结构与目标;(2)不降低现 有标准;(3)不修改公约条款;(4)解决不一致的问题、清理过时的要求及体 现技术发展的需求;(5)确保有效的信息交流;(6)由于技术的创新,在履行 培训、发证与值班要求方面提供一些灵活性;(7)考虑短航线船舶与近海石油 工业的特点与环境;(8)考虑海上保安。
B. 1978年STCW公约通过和生效后,对促进包括我同在内的各缔约国海 员素质的提高,在全球范围内保障海上人命、财产安全和保护海洋环 境,有效控制人为因素对海上事故的影响,都起到了积极作用。
C. 根据航海技术及航运业发展的需要,公约进行了多次修正。其中, 1995年修正案对STCW公约的附则进行了全面修改,同时新制定了 《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规则》(STCW规则),作为对STCW公约附 则的补充。
11规则过渡期 (18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11规则过渡期篇一:实行11规则过渡期问题各直属海事局,中国海事服务中心: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将于201X年1月1日生效.为做好履约工作,我局制了《关于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规定的实施办法》,现予颁布,请各单位积极做好履行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的过渡工作。
特此通知附件一:关于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规定的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做好实施经201X年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简称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期间的船员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依据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附则Ⅰ/1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1X年第X号)(简称“11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海船员[201X ] XXX号)(简称“11合格证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在201X年12月31日前从事海员职业和正在接受海员教育和培训的但其接受的教育和培训未满足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的要求的人员申请按照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和“11规则”签发的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新版适任证书),“11合格证办法”签发的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以下简称新版培训合格证)。
第二条 201X年7月1日起停止按照“04规则”进行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发证、签证和换证工作,之前按“04规则”签发的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不得超过201X年12月31日。
201X年1月1日起停止签发符合STCW78/95公约要求的专业培训、特殊培训合格证(以下称为旧版培训合格证)。
201X年1月1日后签发的旧版培训合格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201X年12月31日;旧版培训合格证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至201X年12月31日。
《11规则》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宣贯会
(三)船上见习 1.船上见习的航区与船舶等级要求; 为解决见习难问题,《11规则》规定,通过 适任考试后,根据职务和责任的不同,对 船上见习的船舶航区和等级要求也不同; 2.见习时间要求 支持级、操作级和管理船员的见习时间分 别是6、12、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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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适任证书换发; (4)持有失效的“04规则”船长和高级船员 适任证书申请《11规则》适任证书者。 (5)持有 2004年8月1日前签发的船长和高 级船员适任证书申请《11规则》适任证书 者。 (6)持有“04规则”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适 任证书者(包括有效和失效)。 (7)申请高级值班水手或高级值班机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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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过渡期安排(包括时间) 一、过渡期时间节点 (一)过渡期证书签发的时间节点 1.适任证书 从2012年7月1日起开始按照《11规则》进行海船船 员适任证书发证、签证和换证工作,但原持乙类船 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的换证工作自2013年7 月1日起;2016年7月1日起停止按照“04规则” 进行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发证、签证和换证工作, 按“04规则”签发的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不得超过 201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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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健康证书的管理 (1)体检机构和主检医师的资质; 海船船员健康体检机构及主检医师,应当取得海事 管理机构的认可。 (2)健康证书的签发; 海船船员健康证书由海船船员健康体检机构的主检 医师签发。 (3)健康证书的报备; (4)适用范围。 海船船员在申请船员注册、船员证书及在海船上服 务时,应当持有有效的健康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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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2 0 04年8月1日前签发的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申请“11规则”适任证书。完成“11规则”规定的岗位适任培训后,通过相应的适任抽考,可申请 “11规则”适任证书。
5.证书换发
5.1适任证书换发
(1)“0 4规则”适任证书换发
“11规则”适任证书对应关系:
持有“04规则”无限、近洋航区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可申请“11规则”相应等级的无限航区适任证书。
持有“04规则”沿海航区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可申请“11规则”相应等级的沿海航区适任证书。
2012年7月1日起,按照旧版培训合格证办法培训并通过考试的,完成需要的补差培训,并满足新合格证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证条件,可以签发新版培训合格证。
2012年3月1日起,对于没有取得6个月海上资历的在校学生,不再直接签发值班水手或值班机工适任证书。
培训合格证的换证地点:持适任证书者原则上向适任证书签发机关提出申请;未持适任证书者由实施培训的单位统一提出申请。
轮机长和轮机员过渡期适任培训主要包括机舱资源管理和法规。
(2)培训的地点选择:
满足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E C DI S)、驾驶台资源管理(BRM)和机舱资源管理(ERM)三项适任场地、设施、设备标准和教学人员的要求,经核验合格的单位可以开展对现职海船船员过渡期适任培训。
核验合格的航运公司、服务机构可以对本公司或机构的现职海船船员开展相应的过渡期适任培训。
4.2过渡期培训合格证补差培训
(1)过渡期培训合格证补差培训主要内容:
旧版培训合格证换发新版培训合格证的补差要求参见表1。
(2)培训的地点选择:
完成过渡期培训合格证补差项目和新增项目核验的培训机构,可开展过渡期培训合格证补差培训。
已通过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的航运公司和船舶管理公司,或海船船员服务机构和海员外派机构可组织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普通船员开展过渡期基本安全过渡期合格证补差培训,但不得收取费用,培训计划及培训证明报授权的海事机构备案。
3.2教育、培训和适任考试
(1)2012年7月1日起:
开始举行按照“11规则”进行的海船船员适任考试。
“11规则”生效前入学的中专和两年制航海教育的学生完成过渡期适任培训并通过考试,或在完成满足“11规则”要求的岗位适任培训后,可以申请无限航区的三副、三管轮考试。
(2)2013年2月1日起:
上述规定仅适用于在国际航线船舶上任职的船员,对于在国内航线船舶上任职的船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船舶保安规则》的要求执行。
原文地址(参与讨论或咨询):/thread-324135-1-1.html
(4)2016年7月1日起:
停止按照“04规则”进行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发证、签证和换证)2016年12月31日:
按“04规则”签发的适任证书的有效期截止期限;
有效的旧版培训合格证使用截止期限。
(6)2017年1月1日起:
海船船员上船任职,必须持有“11规则”适任证书和新版培训合格证。
持有有效的“04规则”三副、三管轮适任证书申请“11规则”二副、二管轮适任证书。满足条件,完成过渡期适任培训并通过考试,可相应地申请二副、二管轮“11规则”适任证书。
持有有效的“04规则”500总吨及以上值班水手或75 0千瓦及以上值班机工适任证书,申请“11规则”
规定的高级值班水手或高级值班机工适任证书。满足条件,完成“11规则”规定的高级值班水手或高级值班机工的岗位适任培训,并通过相应的适任考试,可相应地申请高级值班水手或高级值班机工适任证书。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海船员〔2012〕 170号)
(四)《关于做好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履约准备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员[2011]923文号)
2.过渡期的时间期限以及适用对象
过渡期的期限:
从《S 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规定实施办法》颁布之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
过渡期的适用对象:
(1)2013年2月1日前已从事海员职业的船员;
(2)2013年2月1日前已在接受海员教育和培训的学员。
3.过渡期内的关键时间节点
3.1适任证书和培训合格证
(1)2012年7月1日起:
按照“11规则”进行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发证、签证和换证工作。
按新办法进行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的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已完成培训但未取得旧版培训合格证书的,应当申请新版培训合格证。
已取得海船船员适任培训资质的航海院校和培训机构,满足《关于做好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履约准备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员[2011]923文号)的要求后,方可进行航海类学员的招生。
4.过渡期培训
4.1过渡期适任培训
(1)过渡期适任培训主要内容:
船长和驾驶员过渡期适任培训主要包括驾驶台资源管理、电子海图和法规;
(2)2013年7月1日起:
近洋航区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换发工作开始。
(3)2014年1月1日起:
停止直接申请签发《保安意识培训合格证》、《负有指定保安责任船员培训合格证》;
所有在国际航线船舶上任职的船员,必须持有《保安意识培训合格证》、《负有指定保安责任船员培训合格证》。
停止举行按照“04规则”进行的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初考)。
(3)2013年7月1日起:
停止举行按照“04规则”进行的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补考,逾期成绩未全部通过者,成绩全部作废。
过渡办法颁布之日起至2013年6月31日,按照“04规则”进行的补考不受60天间隔限制;2012年3月1日至2013年6月31日,按照“04规则”进行的补考次数不得超过5次。
持有“04规则”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适任证书(包括有效和失效),可直接对应申请“11规则”的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适任证书。
5.2培训合格证证书换发
持有旧版培训合格证者应于2016年7月1日前,完成补差培训,可一次性申请换发其全部相关项目的新版培训合格证书。2016年7月1日前未完成新版培训合格证换发的应按新培训合格证办法重新参加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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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过渡期实施工作的相关法规依据
(一)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附则第Ⅰ/15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2号)
(三)关于船舶保安的特别说明
2012年1月1日前已在船上任职的船员,申请之日前3年内具有不少于6个月海上服务资历并按保安计划履行过保安职责的,可在2014年1月1日前直接申请签发《保安意识培训合格证》、《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培训合格证》。
从2012年3月1日起,对于不满足上述条件的船员,应在完成保安意识和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培训,并取得《保安意识培训合格证》、《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船任职。
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期政策解读
文 / 广东海事局 李蕙兰
为充分有效履行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2号)(简称“11规则”),主管机关设立了一定的过渡期限,让“11规则”生效前已经从事海员职业人员或接受航海教育和培训的学员,有足够的时间通过补差培训、考试、换证等方式满足新公约和法规要求,保障船员管理政策的有效衔接。同时,还要最大限度地确保不影响船员的正常工作,保障航运公司、船舶正常运营。
持有“0 4规则”近岸航区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可申请“11规则”沿海航区三等适任证书。
(2)“0 4规则”适任证书换发
“11规则”适任证书基本要求:
通过“0 4规则”适任考试的船员,申请“11规则”适任证书。完成过渡期适任培训并通过考试,满足“11规则”适任证书签发条件的,可申请“11规则”适任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