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屋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2023年社区出租房屋管理办法
2023年社区出租房屋管理办法一、背景在城市化进程不断加速的今天,人们对住房的需求越来越高。
虽然政府部门不断推出各种住房政策,但某些群体仍需要在城市里找到价格适中、位置便利的住房。
因此,出租房屋成为了许多群体的首选。
然而,出租房屋管理存在不规范、乱象多发等问题。
针对这一情况,我们制定出租房屋管理办法,加强社区出租房屋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住房权益和居住安全。
二、主要内容1.出租房屋的登记管理为了保障公民的住房权益,出租房屋必须已取得相关的房产证,进行登记备案。
出租人应当将出租房屋的产权证明、房产证明等交至当地物业公司或居委会,办理出租房屋登记备案手续。
2.房屋日常维护管理出租房屋应当保持清洁、卫生、整洁。
出租人应当检查房屋内部环境,每月至少对房屋进行一次清洁,确保房屋维持良好的状态。
对于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进行修缮。
3.安全管理出租房屋应当安装防盗门锁,加装烟感、火灾报警器等安全设备。
严禁使用违法电器,如不正规改动线路、私拉乱接等。
出租人应当每季度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并配备防火器材和灭火设备。
4.物业服务出租房屋应当参加当地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缴纳管理费用,并遵守物业规定。
物业服务公司应当定期检查出租房屋,维护小区卫生、安全和秩序稳定。
5.押金管理出租人在签订出租合同时,必须要求租户缴纳押金。
出租人应当开立专门账户,将押金存入该账户,并为租户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租期届满后,出租人应当及时退还押金。
如果出现争议,应当按照当地法律法规处理。
三、实施方法本管理办法由当地物业公司、社区居委会等单位联合实施。
他们将负责登记备案、维护房屋卫生、安全设备检查、物业服务等管理工作,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制定相应的处罚制度。
四、结果预期通过加强社区出租房屋管理,维护出租人和租户的合法权益,保障出租房屋的安全和环境。
同时,能够有效缓解住房紧张的情况,满足人民群众对住房的需求。
最终达成一个良好的管理和租赁环境,为城市居民提供一个更宜居的生活空间。
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怎么办
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怎么办伴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现在越来越多的⼈都有经济能⼒在城市买房,由于很多的⼈不怎么注重房租租赁合同的⼀些细节,所以就导致出了很多不必要的⿇烦。
那么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怎么办?店铺⼩编总结了关于这个问题的相关知识,⼀起来看看吧。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怎么办房屋租赁当事⼈在签订租赁合同后的30⽇内,租赁当事⼈持租赁合同及下列材料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办理登记备案。
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对符合下列要求的,地级市、县级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在三个⼯作⽇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向租赁当事⼈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申请⼈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出租⼈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记载的主体⼀致;(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房屋不得出租:㈠属于违法建筑的;㈡不符合安全、防灾等⼯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㈢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性质的;㈣法律、法规规定禁⽌出租的其他情形。
申请⼈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地级市、县级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告知房屋租赁当事⼈需要补正的内容。
对于经营性⽤房来说,签订、变更、终⽌房屋租赁合同,出租⼈和承租⼈⼀定要在30⽇内带着相关材料到房屋所在地的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续。
⽽住宅⽤房,暂可不备案,但为有效保护承租⼈的权益,最好还是登记备案,否则就可能发⽣出租⼈同时将房⼦租给别⼈的情况;同样,出租⼈也⾯临着承租⼈⾮法将房⼦租给别⼈的风险。
在北京的出租⼈得注意了,凡是在北京范围内出租的房屋都要到房屋所在区、县国⼟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或其委托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民政府租赁服务站办理登记备案⼿续。
如果出租⼈或承租⼈有⼀⽅是港、澳、台地区的⼈或者外国⼈,出租⼈就要到北京市国⼟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备案了。
假如你也要经济买房了,我们在办理租赁合同的时候也是要去注意⼀些相关的细节才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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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最新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屋租赁管理,规范商品房屋租赁行为,维护商品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房屋租赁(以下简称房屋租赁)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租赁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和房屋使用安全知识的宣传,定期分区域公布不同类型房屋的市场租金水平等信息。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属于违法建筑的;(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二)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三)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四)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五)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六)租赁期限;(七)房屋维修责任;(八)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九)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十)其他约定。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房屋被征收或者拆迁时的处理办法。
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供当事人选用。
第八条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第九条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房屋的维修义务并确保房屋和室内设施安全。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租赁登记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租赁登记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租赁登记
房屋租赁实⾏登记备案制度。
签订、变更、终⽌租赁合同的,当事⼈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房屋租赁当事⼈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0⽇内,持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件到直辖市、市、县⼈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续。
申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当提交下列⽂件:
(⼀)书⾯租赁合同;
(⼆)房屋所有权证书;
(三)当事⼈的合法证件;
(四)城市⼈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件。
出租共有房屋,还须提交其他共有⼈同意出租的证明。
出租委托代管房屋,还须提交委托代管⼈授权出租的证明。
房屋租赁申请经直辖市、市、县⼈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颁发《房屋租赁证》。
县⼈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建制镇的房屋租赁申请,可由直辖市、市、县⼈民政府房增管理部门委托的机构审查,并颁发《房屋租赁证》。
《房屋租赁证》是租赁⾏为合法有效的凭证。
租⽤房屋从事⽣产、经营活动的,《房屋租赁证》作为经营场所合法的凭证。
租⽤房屋⽤于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可作为公安部门办理户⼝登记的凭证之⼀。
严禁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房屋租赁证》。
遗失《房屋租赁证》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租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已经第12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屋租赁管理,规范商品房屋租赁行为,维护商品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房屋租赁(以下简称房屋租赁)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租赁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和房屋使用安全知识的宣传,定期分区域公布不同类型房屋的市场租金水平等信息。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属于违法建筑的;(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二)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三)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四)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五)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六)租赁期限;(七)房屋维修责任;(八)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九)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十)其他约定。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房屋被征收或者拆迁时的处理办法。
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供当事人选用。
第八条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房屋租赁管理规定
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居住房屋出租管理,保障居住房屋出租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治安,确保居住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区域内的居住房屋出租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居住房屋出租,是指房产权利人将其居住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居住,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四条市、县级市、区综合治理部门负责指导各地推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全面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
组织、协调、督促各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出租房屋管理工作,定期召集有关部门研究分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解决措施。
对各部门开展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第五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做好居住房屋出租管理工作:(一)公安部门负责出租居住房屋的消防、承租人的户籍、群体性租赁以及治安管理;(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管理房屋租赁中介机构,规范房屋租赁中介机构行为,保护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无照经营的监督管理;(四)税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居住房屋出租的税务征收管理;(五)人口与计划生育主管部门负责承租人的计划生育管理;(六)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居住房屋周边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七)规划、国土主管部门负责改变规划用途、土地用途的监督管理;(八)其他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出租房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服务中心或者相关机构接受市、县级市或区房产、公安、税务、计划生育等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辖区内居住房屋出租合同备案、暂住登记、税费代征、计划生育管理,负责居住房屋出租信息统计以及居住房屋出租行为的日常检查等。
第七条出租房屋禁止下列行为:(一)未经利害关系人同意,将居住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二)将车库用于居住、生产、经营;(三)将不具备居住条件的非居住房屋出租他人居住;(四)将违法建设的建筑物出租;(五)其他法律、法规禁止出租的房屋。
住建部发布《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全文)
住建部发布《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全文)2010-12-15 17:07:37来源: 新华网(广州)跟贴1 条手机看股票《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已经第12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2010年12月1日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屋租赁管理,规范商品房屋租赁行为,维护商品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房屋租赁(以下简称房屋租赁)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租赁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和房屋使用安全知识的宣传,定期分区域公布不同类型房屋的市场租金水平等信息。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属于违法建筑的;(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二)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三)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四)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五)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六)租赁期限;(七)房屋维修责任;(八)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九)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十)其他约定。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房屋被征收或者拆迁时的处理办法。
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供当事人选用。
第八条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房屋租赁行为,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护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房屋租赁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及其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房屋交付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三条本市房屋租赁实行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制度。
第四条房屋租赁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并应当依法纳税。
房屋租赁当事人不得利用租赁房屋进行违法活动,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北京市国土房管局是本市房屋租赁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国土房管局是本辖区内房屋租赁的行政管理部门。
公安机关负责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工作。
本市规划、人防、税务、工商、卫生、计划生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区县国土房管局的委托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立房屋租赁服务站,配备专职协管员,负责房屋租赁合同备案,代征相关税费,统计房屋租赁信息,房屋租赁行为的日常检查等。
第二章租赁范围和条件第七条房屋出租人是指下列单位和个人:(一)拥有房屋所有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被授权经营管理房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三)依法代管房屋的代管人;(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人。
房屋承租人可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出让合同、土地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八条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二)共有的房屋,未经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三)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改变房屋用途的;(四)危险房屋;(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
成都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XX省XX市【发布文号】XX市人民政府令第140号【发布日期】2007-09-24【生效日期】2008-07-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XX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07年9月4日XX市人民政府第1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7年9月24日XX市人民政府令第140号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X租赁市场秩序,保障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XX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XX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X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有直管公房的租赁、职工与本单位的住宅租赁和廉租住房的租赁,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术语含义)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承包给他人经营,或者以合作、联营的名义,不直接参与经营、不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房屋租赁。
第四条(管理原则)政府各部门应依法加强对房屋租赁的监督检查和协调、配合,建立信息交流制度,实现管理资源共享。
第五条(管理职责)市房产管理部门主管本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市房产管理部门所属的市房地产经营管理处具体负责全市房屋租赁管理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及房屋承租人的户籍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利用租赁房屋进行无照经营等XX经营行为,查处非法房产中介服务机构。
税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租赁房屋的税收征收管理。
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承租人和居住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XX建设的查处。
第六条(管理权限)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含高新区,以下统称五城区)X围内,市属以上(含市属)单位的非住宅房屋租赁,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委托市房地产经营管理处负责租赁登记备案。
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办法
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行为,维护住房租赁市场秩序,保障住房租赁利益相关方合法权益,加快规模化、机构化、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发展,方便租赁当事人办理公共服务事项,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国家网信办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XXXX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XX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本市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租赁活动,应按本办法规定进行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以下简称“合同网签备案”)。
第三条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牵头完善全市统一的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租赁平台”),向社会提供房源核验、信息发布、网签备案等服务,建立住房租赁市场信用体系。
第四条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合同网签备案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
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合同网签备案的监督管理,业务上受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领导。
市、区两级住房租赁服务中心、各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按照各自职责,承担企业入网认证、租赁市场监测、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等服务和管理事项。
市房屋状况信息中心负责租赁平台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等工作。
公安、市场监管、民政、规划国土资源、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城管、住房公积金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推进本部门业务系统与租赁平台互联互通,深化政务协同应用。
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负责建立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的行业自律机制。
第五条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等经营主体(以下简称“各类经营主体”)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到所在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住房租赁企业开业报告(信息记载)或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申请办理租赁平台用户认证,取得租赁平台用户操作权限。
各类经营主体的从业人员应当参加专业教育培训。
2020年最新最新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最新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屋租赁管理,规范商品房屋租赁行为,维护商品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房屋租赁(以下简称房屋租赁)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租赁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和房屋使用安全知识的宣传,定期分区域公布不同类型房屋的市场租金水平等信息。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属于违法建筑的;(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二)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三)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四)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五)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六)租赁期限;(七)房屋维修责任;(八)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九)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十)其他约定。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房屋被征收或者拆迁时的处理办法。
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供当事人选用。
第八条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第九条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房屋的维修义务并确保房屋和室内设施安全。
最新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最新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屋租赁管理,规范商品房屋租赁行为,维护商品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房屋租赁(以下简称房屋租赁)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租赁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和房屋使用安全知识的宣传,定期分区域公布不同类型房屋的市场租金水平等信息。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属于违法建筑的;(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二)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三)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四)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五)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六)租赁期限;(七)房屋维修责任;(八)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九)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十)其他约定。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房屋被征收或者拆迁时的处理办法。
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供当事人选用。
第八条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第九条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房屋的维修义务并确保房屋和室内设施安全。
未及时修复损坏的房屋,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的,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减少租金。
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具体程序有哪些
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具体程序有哪些众所周知,在我国,对房屋租赁实⾏登记备案制度,也就是租赁双⽅签订租赁合同后,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这是⼀个必不可缺的过程,那么房屋租赁办理登记备案的具体程序是怎么样的呢?接下来由店铺⼩编为您解答。
⼀、办理登记备案的具体程序我国对房屋租赁实⾏登记备案制度,即租赁双⽅签订租赁合同后,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办理登记备案的具体程序:1.登记申请。
房屋租赁当事⼈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0⽇内,持有关规定的⽂件到直辖市、市县⼈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续。
申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当提交下列⽂件:(1)书⾯租赁合同;(2)房屋所有权证书;(3)当事⼈的合法证件;(4)城市⼈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件。
出租共有房屋,还须提交其他共有⼈同意出租的证明;出租委托代管房屋,还须提交委托代管⼈受权出租的证明。
2.主管部门对租赁合同进⾏审核。
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第⼀,合同主体资格是否合格,即出租⼈与承租⼈是否具备相应的条件;第⼆,客体是否合格,即出租的房屋是法律、法规允许出租的房屋;第三,审查租赁合同的内容是否齐全、完备;第四,审查租赁⾏为是否符合国家及房屋所在地⼈民政府的租赁政策;第五,审查当事⼈是否已缴纳了有关税费。
3.房屋租赁申请经协调、市、县⼈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颁发《房屋租赁证》。
《房屋租赁证》是租赁⾏为合法有效的凭证。
如果所租⽤房屋是从事⽣产、经营活动的,《房屋租赁证》可作为经营场所合法的凭证;如果所租⽤的房屋是⽤于居住的,《房屋租赁证》则可作为公安部门办理户⼝登记的凭证之⼀。
⼆、办理私房出租的程序城市私有房租赁需要按照下⾯的程序办理。
1.房产所有⼈或经房产所有⼈同意将所承租的房屋再转租的房屋承租⼈,要到房产管理部门领取《房屋租赁许可证》.2.租赁双⽅订⽴租赁契约,契约中应包括的内容有:当事⼈姓名及住所;所租赁房屋的坐落位置、⾯积、装修及设施状况;租赁⽤途,租⾦及交付⽅式,租赁的期限;转租的约定,双⽅当事⼈的义务;租赁合同变更或解除的条件;违约责任;双⽅当事⼈约定的其他条款;3.房屋租赁双⽅持房屋租赁契约及有关的证件,到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所申请办理租⼿续;4.要接受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对双⽅当事⼈和房屋情况的审查;5.到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6号《商品房屋租赁治理方法》差不多第12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商品房屋租赁治理方法第一条为加大商品房屋租赁治理,规范商品房屋租赁行为,爱护商品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都市房地产治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都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房屋租赁(以下简称房屋租赁)及其监督治理,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租赁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的监督治理。
第五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大房屋租赁治理规定和房屋使用安全知识的宣传,定期分区域公布不同类型房屋的市场租金水平等信息。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属于违法建筑的;(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宅;(二)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三)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四)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五)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六)租赁期限;(七)房屋修理责任;(八)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有关费用的缴纳;(九)争议解决方法和违约责任;(十)其他约定。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房屋被征收或者拆迁时的处理方法。
建设(房地产)治理部门能够会同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制定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供当事人选用。
第八条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出租房屋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出租房屋登记备案管理办法一、推行出租房屋登记备案制1.凡居民所属房屋需要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房产证、土地证到村委会、社区出租房屋管理站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对持有房屋合法所有权证、符合安全标准条件、具备出租条件的出租房屋,经村委会、社区出租房屋管理站登记备案,核发《出租房屋备案公示牌》后对外出租。
2.未办理备案登记已出租的房屋,出租人必须在30日内补齐各项手续。
3.属于以下情形的房屋,均不予登记备案,不的出租。
(1)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或无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2)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3)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4)权属有争议的;(5)属于违法建筑的;(6)不符合消防等安全标准的;(7)已抵押、未取得抵押劝人同意的;(8)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9)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10)因各种原因不能出租的。
4.对登记备案的出租房屋,应建立出租房屋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做到随时更新。
5.对已登记备案的出租房屋,村委会、社区免费提供中介服务。
全程代办流动人口暂住证、求职登记证、生育服务证、残疾证、老年证等服务工作。
二、出租人应履行的责任和义务1.出租人作为出租房屋治安第一责任人,必须与承租人员签订统一制式的书面房屋租凭合同。
2.出租人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有效身份证件、无有效结婚证和生育证明的流动人口及没有监护人陪护的未成年人。
3.出租人必须对承租人基本情况于入住当日进行登记,并到村委会、社区出租房屋管理站对出租房屋、承租人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备案,并督促承租人办理暂住证,协助村委会、社区采集承租人信息资料。
4。
承租人搬离时,出租人必须及时向村委会、社区出租房屋管理站报告承租人终止房屋租凭情况并到村委会、社区办理注销手续。
5。
出租人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嫌疑、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或《义务教育法》、组织参与非法宗教活动的、必须及时向村委会、社区、派出所举报,不得窝藏、包庇违法犯罪嫌疑人.6.出租人必须督促、监督承租人家庭中的适龄儿童接受九年义务教育。
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22年)-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38号
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22年)正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38号)《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2月8日市政府第1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夏心旻2022年2月23日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推动房屋租赁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租赁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租赁管理应当遵循依法管理、部门协同、风险预防、属地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加强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市房屋租赁管理联席会议制度,促进各部门加强执法联动,协调处理房屋租赁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市房屋租赁管理联席会议由市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城乡建设、房产、城市管理、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网信、消防救援等部门和机构参加。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房产部门,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将房屋租赁管理纳入基层网格化管理,可以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房屋租赁管理矛盾纠纷调解,受房产部门委托办理辖区内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做好房屋租赁和使用安全知识宣传,开展房屋租赁情况日常检查,加强对辖区内房屋租赁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市房产部门是本市房屋租赁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指导、督促、考核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工作。
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指南6篇
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指南6篇篇1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指南随着人口流动日益加剧,房屋租赁市场也愈发活跃。
在租房过程中,房屋租赁合同是保障租赁双方权益的重要法律文件。
为了保障租赁双方权益,维护租赁市场秩序,规范房屋租赁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许多地方对房屋租赁合同的登记备案进行了规定。
本文将为您提供一份详细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指南,希望对您在签订租房合同时提供一些帮助。
一、登记备案的地点和流程根据不同地方的规定,房屋租赁合同的登记备案地点可能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可以选择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
在登记备案时,需要提供以下材料:房屋租赁合同、出租人的身份证明、承租人的身份证明、房屋产权证明等相关材料。
登记备案的流程一般包括提交材料、工作人员初审、公示等环节,具体流程可以咨询当地房屋租赁管理部门。
二、登记备案的作用房屋租赁合同的登记备案具有以下几点作用:1.法律证明作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具有法律证明作用,可以充分证明房屋租赁关系的存在和双方的权益。
2.维护权益作用:登记备案可以有效保护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一旦出现纠纷,可以据此证明租赁合同的内容和双方的责任。
3.规范租赁市场作用:登记备案迫使出租人和承租人遵守合同约定,加强双方的责任意识,维护良好租赁市场秩序。
三、登记备案的注意事项在登记备案过程中,出租人和承租人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事项:1.合同内容真实有效: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必须真实有效,不得虚假造假。
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如实填写合同内容,确保租赁合同的合法性。
2.保护个人信息:在登记备案过程中,出租人和承租人的个人信息可能会涉及隐私问题,应当注意保护个人信息,不得泄露给他人。
3.遵守合同约定:出租人和承租人必须严格遵守合同约定,按时履行合同责任,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
4.及时办理备案手续: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及时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的登记备案手续,不得拖延或逃避登记备案。
总之,房屋租赁合同的登记备案对于维护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权益,规范租赁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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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一、推行出租房屋登记备案制
1.凡居民所属房屋需要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房产证、土地证到村委会、社区出租房屋管理站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对持有房屋合法所有权证、符合安全标准条件、具备出租条件的出租房屋,经村委会、社区出租房屋管理站登记备案,核发《出租房屋备案公示牌》后对外出租。
2.未办理备案登记已出租的房屋,出租人必须在30日内补齐各项手续。
3.属于以下情形的房屋,均不予登记备案,不的出租。
(1)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或无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2)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3)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4)权属有争议的;
(5)属于违法建筑的;
(6)不符合消防等安全标准的;
(7)已抵押、未取得抵押劝人同意的;
(8)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9)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
(10)因各种原因不能出租的。
4.对登记备案的出租房屋,应建立出租房屋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做到随时更新。
5.对已登记备案的出租房屋,村委会、社区免费提供中介服务。
全程代办流动人口暂住证、求职登记证、生育服务证、残疾证、老年证等服务工作。
二、出租人应履行的责任和义务
1.出租人作为出租房屋治安第一责任人,必须与承租人员签订统一制式的书面房屋租凭合同。
2.出租人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有效身份证件、无有效结婚证和生育证明的流动人口及没有监护人陪护的未成年人。
3.出租人必须对承租人基本情况于入住当日进行登记,并到村委会、社区出租房屋管理站对出租房屋、承租人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备案,并督促承租人办理暂住证,协助村委会、社区采集承租人信息资料。
4.承租人搬离时,出租人必须及时向村委会、社区出租房屋管理站报告承租人终止房屋租凭情况并到村委会、社区办理注销手续。
5.出租人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嫌疑、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或《义务教育法》、组织参与非法宗教活动的、必须及时向村委会、社区、派出所举报,不得窝藏、包庇违法犯罪嫌疑人。
6.出租人必须督促、监督承租人家庭中的适龄儿童接受九
年义务教育。
7.出租房屋达到30间以上的须有专职房屋管理人员,有条件的须在公共部位安装视频监控等技防设施。
8.出租人委托代理人履行管理职责的,必须书面报告村委会、社区出租房屋管理站,委托代理人必须履行与出租人等同的出租房屋登记备案管理的义务。
9.出租人下落不明或一个月内无法取得联系的,其出租房屋由村委会、社区出租房屋管理站代管,出租人承担代管期间的管理费用。
10.出租人应接受村委会、社区出租房屋管理站和派出所等相关部门的管理,及时做好房屋安全,治安防范、计划生育协查等工作。
三、奖励与惩处
1.实行出租房屋年审和星级管理制。
对通过年审的已登记备案的出租房屋核发星级管理标识,按星级情况给予一定奖励。
2.对举报出租人违反本办法的,经核实给予举报人一定奖励。
对检举揭发出租人从事违法犯罪,组织、参与非法宗教活动的,经核实予以重奖。
3.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出租人,情节较轻的,由村委会、社区、派出所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督促改正错误;私自租房给有效证件不齐全或形迹可疑人员的,依法严惩;情节严重
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