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2008年6月30日 财税[2008]9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 2008年3月6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加强和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
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
严禁按照行业或者企业规模大小,“一刀切”地搞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二、按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应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行业特点,综合考虑企业的地理位置、经营规模、收入水平、利润水平等因素,分类逐户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或者应税所得率,保证同一区域内规模相当的同类或者类似企业的所得税税负基本相当。
三、做好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服务工作。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工作部署与安排要考虑方便纳税人,符合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办结鉴定和认定工作。
四、推进纳税人建账建制工作。
税务机关应积极督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建账建制,改善经营管理,引导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
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
五、加强对核定征收方式纳税人的检查工作。
对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的纳税人,要加大检查力度,将汇算清缴的审核检查和日常征管检查结合起来,合理确定年度稽查面,防止纳税人有意通过核定征收方式降低税负。
六、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密切配合。
要联合开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共同确定分行业的应税所得率,共同协商确定分户的应纳所得税额,做到分属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管辖,生产经营地点、经营规模、经营范围基本相同的纳税人,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和应税所得率基本一致。
附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国家税务总局二○○八年三月六日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保障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热点问题解答
嵌入式软件能否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答:根据《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92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和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嵌入式软件,如果能够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的销售额,可以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
凡不能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不予退税。
超过90日没有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抵扣进项税额吗?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同时,超过90日未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单位不得再开具红字发票,购货单位应将增值税税额全部计入成本,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企业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该如何抵扣进项税额?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八条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我公司销售的软件是否可以客户是否可以抵扣的问题
购入无形资产可否抵扣进项税问:前同事打来个咨询电话,问公司购入的无形资产可否抵扣进项税?经确认原来是购入的财务软件,列入到了无形资产科目,收到了销售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
答:无形资产能否抵扣进项税,主要看以下几方面的条件能否达到:1,首先要看购入的软件是否为增值税课税对象;2,其次要看是否取得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合法凭据;3,最后看公司是否用于不得抵扣的用途,当然公司还得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增值税进项抵扣采用排除法,只要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法规规定不予抵扣的范围,其进项税额就可以抵扣。
即购入的软件只要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用途:用于集体福利、免税项目、非应税项目、个人消费等、个人交际应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其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认证抵扣。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规定,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财税[2011]100号《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来源:时间:2011-11-7 点击率:552011年10月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该通知自2011年1月1起执行,其主要内容如下: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三)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一)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7%。
(二)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1.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即征即退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3%;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17%。
软件退税申请模板(嵌入式软件)
XXXXXXXXXXXXXXX 公司2013 年X-XX 月软件产品超税负退税申请一、企业基本情况XXXXXXXXXXXXXXX 公司,纳税人识别号:XXXXXXXXXXXXXXX ,法人代表:XXX,注册地址:XXXXXXXXXXXXXXX ,经营范围:XXXXXXXXXXXXXXX 。
我公司成立于2XXX年XX月,一般纳税人认定时间为:XXXX年XX月,财务负责人: XXX,联系电话:XXXXXXXX。
二、企业软件产品认定情况我公司本期申请退税的软件产品有X种,具体情况如下:我公司的软件产品主要应用于XXX领域,上述1-X项软件产品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复印件(或者企业申请享受政策的产品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检测证明材料已在2014年X月X日申报软件退税时报送。
三、企业财务核算情况我公司财务对软件产品收入能够按规定进行核算,能够准确核算进、销项税额,分开申报,本次申请退税均已进行纳税申报,税款也已入库我公司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按收入比例方式分摊。
我公司与嵌入式软件一并销售的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按照确疋:①按我公司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③按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X(1+10% )四、应退数据计算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文)的规定,我公司本期销售的软件产品符合退税条件。
2013年X-XX月我公司自行研发生产的嵌入式软件产品的销售情况如下表:我公司以上申报数据准确无误,计算正确,现申请退还2013年X-XX月软件超税负应退税款XXXX 元。
声明:上述内容及其附列资料以及应退税款计算是符合税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
我公司保证它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并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废止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财政部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附件: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864件)一、废止的财政规章目录(5件)1.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2005年12月28日财政部令第31号)2.油气田企业增值税暂行管理办法(2000年3月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32号)3.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延期还款和呆账处理暂行规定(2000年1月12日财政部财发字[2000]2号)4.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制度(1998年12月27日财政部财综字[1998]164号)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2月4日财政部(94)财法字第3号)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4件)1.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财务管理办法(1998年12月29日财政部财综字[1998]168号)2.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办法(2000年4月7日财政部财清字[2000]3号)3.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试行)(1996年3月14日财政部财农字[1996]50号)4.世界银行贷款项目采购管理暂行规定(1996年11月18日财政部、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财世司字[1996]167号)三、废止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415件)综合类1.关于印发《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2007年10月10日财政部财综[2007]57号)2.关于发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2002年9月12日财政部、国家经贸委财综[2002]55号)3.关于军队有偿转让空余土地有关问题的通知(1993年7月7日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总后勤部(93)财综字第159号)法制类4.关于建立和完善财政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处罚案件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2000年10月30日财政部财法[2000]38号)5.关于印发财政部行政处罚有关文书格式的通知(1999年10月2日财政部财法字[1999]59号)税收类6.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2008年12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74号)7.关于2008年东北中部和蒙东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退税问题的通知(2008年10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41号)8.关于地方商品储备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2008年8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10号)9.关于印发《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2008年8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08号)10.关于印发《内蒙古东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2008年7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94号)11.关于二甲醚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2008年6月1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72号)12.关于在苏州工业园区进一步做好鼓励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展试点工作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2007年12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财税[2007]143号)13.关于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地区2007年固定资产抵扣(退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2007年9月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7]128号)14.关于调整工业盐和食用盐增值税税率的通知(2007年7月2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7]101号)15.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2007年7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7]80号)16.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2007年5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7]84号)17.关于印发《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2007年5月1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7]75号)18.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2007年5月1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7]61号)19.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2007年2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7]31号)20.关于促进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2007年1月1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7]10号)21.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2007年1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7]6号)22.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2006年12月2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77号)23.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2006年12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74号)24.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2006年12月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53号)25.关于2006年东北地区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退税问题的通知(2006年11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56号)26.关于在苏州工业园区进行鼓励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展试点工作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2006年11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财税[2006]147号)27.关于支持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2006年11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30号)28.关于购进烟叶的增值税抵扣政策的通知(2006年10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40号)29.关于东北地区军品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企业实施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9月2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5号)30.关于进一步做好调整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2006年9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35号)31.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2006年9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88号)32.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2006年9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26号)33.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及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2006年8月1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00号)34.关于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2006年8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14号)35.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2006年8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05号)36.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通知(2006年8月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02号)37.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2006年7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11号)38.关于纳税人向艾滋病防治事业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2006年6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84号)39.关于调整房地产营业税有关政策的通知(2006年6月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75号)40.关于调整外商投资项目购买国产设备退税政策范围的通知(2006年5月1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61号)41.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2006年4月1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44号)42.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2005年12月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83号)43.关于2005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退税问题的通知(2005年12月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76号)44.关于企业向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捐赠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2005年9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37号)45.关于保险公司缴纳保险保障基金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2005年9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36号)46.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执行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审批程序的通知(2005年7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09号)47.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置国产设备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2005年7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74号)48.关于新疆出版印刷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2005年3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47号)49.关于铸锻、模具和数控机床企业取得的增值税返还收入征免企业所得税的通知(2005年3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33号)50.关于2005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2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28号)51.关于东北老工业基地资产折旧与摊销政策执行口径的通知(2005年2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7号)52.关于扶持薄膜晶体管显示器产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2005年2月2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5号)53.关于东北地区军品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企业实施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12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227号)54.关于进一步落实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的紧急通知(2004年12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226号)55.关于电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4年12月1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215号)56.关于进一步扩大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2004年11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177号)57.关于以人民币结算的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试行退(免)税的补充通知(2004年10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178号)58.关于印发《2004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2004年9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168号)59.关于落实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2004年9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153号)60.关于印发《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2004年9月1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156号)61.关于暂缓执行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2004年8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142号)62.关于企业再就业专项补贴收入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4年8月1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139号)63.关于调整陕西省部分地区煤炭企业资源税税额的通知(2004年7月2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128号)64.关于调减台球保龄球营业税税率的通知(2004年6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97号)65.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2004年2月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25号)66.关于调整进口卷烟消费税税率的通知(2004年1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22号)67.关于明确重庆市非统配矿煤炭资源税税额的通知(2004年1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23号)68.关于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税收政策的通知(2004年1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35号)69.关于以人民币结算的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试行退(免)税的通知(2003年12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245号)70.关于保险企业代理手续费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2003年9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205号)71.关于民航系统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2003年8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70号)72.关于代办外国领事认证费等5项经营服务性收费征收营业税的通知(2003年8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69号)73.关于小城镇建设中有关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2003年7月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40号)74.关于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2003年5月1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16号)75.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2003年2月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2号)76.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六批)的通知(2003年2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5号)77.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2002年12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182号)78.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税收政策的通知(2002年10月1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70号)79.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五批)的通知(2002年8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117号)80.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问题的通知(2002年7月1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105号)81.关于印发《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接受境外捐赠、归还和从境外追索的中国文物进口免税暂行办法》的通知(2002年6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财税[2002]81号)82.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2002年6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56号)83.关于苏州工业园区内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2002年5月2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74号)84.关于扩大新疆新华书店增值税退税范围的通知(2002年3月1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45号)85.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2002年3月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29号)86.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2002年2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15号)87.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2002年1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12号)88.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2001年12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98号)89.关于林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2001年11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71号)90.关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承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专项债券利息收入免征税收问题的通知(2001年10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52号)91.关于降低农村信用社营业税税率的通知(2001年10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63号)92.关于棉花进项税抵扣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2001年10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65号)93.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9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60号)94.关于停止执行以交付产品方式支付本息和租赁费免征利息及租金预提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2001年9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62号)95.关于调整部分进口商品消费税税率的通知(2001年8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53号)96.关于明确调整营业税税率的娱乐业范围的通知(2001年8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45号)97.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四批)的通知(2001年8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44号)98.关于经营性公墓营业税问题的通知(2001年7月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17号)99.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2001年4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78号)100.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2001年4月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55号)101.关于调整部分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2001年4月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73号)102.关于“十五”期间对国有森工企业减免原木农业特产税的通知(2001年4月1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60号)103.关于车辆通行费有关营业税等税收政策的通知(2000年12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0]139号)104.关于中央所属有色金属企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后企业所得税入库级次和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2000年9月2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0]89号)105.关于证券基金管理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0年9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0]90号)106.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三批)的通知(2000年8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0]31号)107.关于省级财政物价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2000年4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48号)108.关于中外合作海上油(气)田放弃费财税处理的通知(2000年2月1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21号)109.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1月1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49号)110.关于对国家储备肉、糖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1999年12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304号)111.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1999年12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90号)112.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10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58号)113.关于中关村科技园区软件开发生产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1999年6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192号)114.关于对育林基金不应征收营业税的通知(1998年12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179号)115.关于调整含铅汽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1998年11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163号)116.关于调整增值税运输费用扣除率的通知(1998年6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114号)117.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1998年6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113号)118.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1998年4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50号)119.关于外国企业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在缴纳营业税后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98年3月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59号)120.关于事业单位工资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1998年2月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18号)121.关于加强商业环节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1998年1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4号)122.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二批)的通知(1997年12月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17号)123.关于发布《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1997年11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16号)124.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人民防空工程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1997年10月2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21号)125.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1997年10月21日财政部财税字[1997]75号)126.关于对内资渔业企业从事捕捞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97年10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14号)127.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1997年6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77号)128.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1997年5月2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5号)129.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97年5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49号)130.关于外资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1997年5月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税字[1997]52号)131.关于养路费铁路建设基金等13项政府性基金(收费)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1997年3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33号)132.关于人民防空办公室收取人防工程使用费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97年3月1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36号)133.关于企业收取和缴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征免企业所得税等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1997年2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22号)134.关于股份公司取得的新股申购冻结资金利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97年2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3号)135.关于国有商业银行所得税计缴及有关问题的复函(1996年12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106号)136.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1996年11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79号)137.关于对国有粮食企业取得的储备粮油财政性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的通知(1996年8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68号)138.关于金融保险业以外汇折合人民币计算营业额问题的通知(1996年7月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50号)139.关于调整陕西榆林地区煤炭资源税税额的通知(1996年6月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36号)140.关于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示范项目有关财税政策问题的通知(1996年3月2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28号)141.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1996年2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20号)142.关于1995年进口铜原料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的补充通知(1995年12月1日财政部财税政字[1995]219号)143.关于追加计划内进口聚乙烯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指标的通知(1995年10月1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99号)144.关于1995年进口铜原料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1995年9月22日财政部财税政字[1995]198号)145.关于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1995年8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15号)146.关于长江三峡库区移民开发税收政策的通知(1995年8月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34号)147.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1995年8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81号)148.关于对1995年配额内进口的农药中间体进口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1995年6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51号)149.关于对军队占用耕地改变用途应补缴耕地占用税的批复(1995年6月6日财政部财税政字[1995]31号)150.关于营业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1995年6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45号)151.关于对1995年配额内进口农药征免进口税收的通知(1995年4月28日财政部、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30号)152.关于对海绵钛产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1995年4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38号)153.关于明确尼龙弹力丝对台贸易调节税税率问题的函(1995年3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32号)154.关于必须严格执行税法统一规定不得擅自对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减免营业税的通知(1995年1月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6号)155.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按5%征收的通知(1994年12月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91号)156.关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计算缴纳方法问题的通知(1994年10月2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73号)157.关于对煤炭调整税率后征税及退还问题的通知(1994年6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36号)158.关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应纳入增值税计税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的通知(1994年6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35号)159.关于对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1994年6月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10号)160.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的通知(1994年5月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9号)161.关于调整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1994年4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22号)162.关于自来水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1994年4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14号)163.关于运输费用和废旧物资准予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1994年4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12号)164.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1994年3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4号)165.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1994年3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1号)166.关于“三资”企业建旅游、服务等设施应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1993年10月29日财政部(93)财农税字第59号)167.关于接受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及外籍华人捐款建设占地应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1992年12月2日财政部(92)财农税字第78号)168.关于耕地占用税公路建设用地范围问题的批复(1992年7月17日财政部(92)财农税字第33号)169.关于寺庙教堂占用耕地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
目前主要税种减免税政策依据文件一览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2号
030510100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204号
0305101006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本市场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203号
目前主要税种减免税政策依据文件一览表
税种
减免项目大类
减免项目小类
减免代码
文件名称和文号
增值税
鼓励高新技术
支持自主创新
*010105200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
010105200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用鱼油产品免征增值税的批复》(国税函[2003]1395号)
011008301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号
支持文化教育
0110094007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7号
支持边贸发展
011005600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贸企业和边销茶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1号
支持国防建设
011007100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征收流转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11号)
支持黄金生产经营
0110076001
《支持资本市场
0305101001
会计实务: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计算
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计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了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如下:(一)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7%(二)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1.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即征即退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3%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17%2.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的计算公式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按照下列顺序确定:①按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③按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10%)。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
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
天道酬勤嘛!。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标 签】嵌入式软件增值税,嵌入式软件【颁布单位】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深国税发﹝2008﹞100号【发文日期】2008-07-22【实施时间】2008-07-22【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增值税各区局,各基层分局: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92号)文转发给你们,市局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申请增值税即征即退的嵌入式软件产品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核算和增值税纳税申报(一)嵌入式软件产品的核算对随同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的嵌入式软件产品,应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非嵌入式软件部分分开核算其销售额。
具体核算公式如下:本期嵌入式软件销售额=本期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本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本期成本利润率)﹞上述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或外购)的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的实际生产(或采购)成本。
(二)嵌入式软件产品的增值税申报1.嵌入式软件产品的增值税应税项目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纵栏进行填报。
其销售额按照上述公式的本期嵌入式软件销售额计算填写。
2.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增值税应税项目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货物及劳务纵栏进行填报。
其销售额按照上述公式的本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计算填写。
3.实际生产(或采购)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取得的本期进项税额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货物及劳务纵栏。
二、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的申请申请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的纳税人在按月申报纳税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深圳市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审核表》和《嵌入式软件销售额计算表》(见附件),并附以下资料:(一)申报所属期纳税申报表及其明细表;(二)相应的税收缴款书;(三)《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四)软件产品相关销售合同及销售发票;(五)有关嵌入式软件销售额的计算说明;(六)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有关材料。
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解读
案例一家主要从事数据网络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的专业IP网络产品公司A,其主打产品是路由器及路由交换器系列;产品特点是硬件和嵌入式软件组合在一起,而且核心是嵌入式软件;也就是说,该公司既销售硬件、也销售软件。
该公司2008年的销售收入达1亿多元,享受了软件产品即征即退700多万元。
另一家从事自动控制、网络技术领域的自动控制技术公司B,既销售控制器件也合并销售控制软件,其硬件与软件合并销售后,统一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其税负较高,没有享受到软件产品即征即退政策。
这两家公司有一个共同特点,就是销售的产品都是硬件和软件的结合体;二者的区别只在于IP网络产品公司将硬件和软件分开来销售、自动控制公司将硬件和软件合并销售;然而,这两者之间的税收负担却相差很大:前者由于享受了软件产品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部分即征即退的优惠,税负要轻得多。
由于路由器及路由交换器市场竞争比较激烈,A公司在与华为等国内外网络厂家巨头的竞争中,利润率已经被挤得很干了,基本上无钱可赚;然而在2008年盈利的1100万元中,有700万元来自软件产品增值税的退税优惠,这使其负担减小了不少。
该公司负责人介绍,如果没有这项优惠政策,该公司就支撑不到现在了,网络产品市场也早就被大公司垄断了。
相对而言,B公司的市场环境则要好得多:由于B公司是从国外公司手中抢得市场份额的,本身就有着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其利润也相对丰厚,尽管没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也有一定的利润率。
2008年,该公司实现1个亿的销售收入,700多万元的净利润,净利润率达7%左右。
因此,如果B公司能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其利润率水平将有明显的增长。
对于前面的案例,我们或许会有疑问:为什么B公司没有享受到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呢?该公司负责人说:“我们并不知道有这么一项优惠政策,而且据我们了解,许多人也不知道有这项政策。
”其实,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由来已久。
文 吴寿仁1999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对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的软件产品,应当分别核算销售额。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09.05•【字号】甬国税发[2008]138号•【施行日期】2008.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甬国税发〔2008〕138号)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直属税务分局: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92号)(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嵌入式软件生产企业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的成本和销售额,可以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
凡不能分别核算的,仍不予退税。
二、申请退税的嵌入式软件生产企业必须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核算生产成本,按照配比、完整、合理的原则确认软件销售收入,结转硬件成本及分摊相关制造费用。
三、主管国税机关按照核算的嵌入式软件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即征即退额,计算公式按照《通知》的规定,纳税人所有外购货物均计入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
四、纳税人提出嵌入式软件产品要求享受优惠政策的申请时,应填写《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计算表》(附件1),同时将本企业的成本结转方法和费用分摊标准等报主管国税机关备案。
主管国税机关应严格审查企业的财务管理及生产成本核算情况,并报县(市)区国税局流转税管理部门审核确认。
五、嵌入式软件增值税超税负返还实行企业自行申报,按月办理退税方式。
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报送当月《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计算表》(附件1)和《嵌入式软件产品退税申请审批表》(附件2),主管税务机关逐月对纳税人申请的即征即退额进行结算,并办理退税手续。
对生产销售不均衡,纳税人要求按季(年)退还税款的,应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后,可按季(年)办理退税。
高新技术企业及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及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部分一、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与原有的政策相比有哪些比较明显的变化新企业所得税法与原税法相比较,在促进科技创新上的政策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税率的执行范围取消地域限制,原政策仅限于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新法将该项优惠政策扩大到全国范围,以促进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加快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凡是按照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被认定为高新技术的企业均可享受15%优惠税率.二是新法新增加了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三是技术转让所得税起征点明显提高.旧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免征所得税.新法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四是新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科技企业可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二、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要具备哪些条件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第172号已出台,高新技术企业需要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拥有自主知识产权;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3、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4、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6、企业的其他指标,如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必须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三、企业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享受两免三减半过渡优惠政策的同时可否同时申请所得税15%低税率的政策优惠不可以.根据财税200969号规定“国务院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739号第三条所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因此,企业可以选择依照过渡期适用税率并适用减半征税至期满,或者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四、深圳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是否还有特区内的减免税优惠有,根据国务院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的规定,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五、目前软件企业有哪些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主要有以下税收优惠政策:1、自2000年 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享受即征即退政策部分的所退税款,用于企业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2、对我国境内新办的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4、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5、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六、软件企业要满足什么条件才能享受所得税的减免税优惠政策软件企业要享受税收优惠,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取得软件企业认定证书.2、以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主营业务,单纯从事软件贸易的企业不得享受.3、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服务.4、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5、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6、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软件收入的8%以上.7、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达到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七、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创业投资企业对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创业投资企业是我国新兴产业.国务院批准发布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创业投资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主要从事创业投资的企业组织.对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行以企业投资额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就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结转抵扣.八、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即征即退的增值税税款,要交纳企业所得税吗根据财税20081号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九、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如何享受20%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需办理什么手续纳税人在年度申报时填写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的对应项目,视同备案.由综合征管系统从主、附表采集相关数据生成“小型微利企业备案清册”.十、税法中规定的创业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应符合什么条件具备创业投资企业要享受以上税收优惠,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经营范围、工商登记名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2、要按规定完成备案程序;3、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4、创业投资企业申请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时,所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当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经费须占本企业销售额的5%以上含5%,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合计须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含60%.十一、研发新产品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具体有哪些税收优惠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企业购置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软件,经主管税收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十二、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应符合什么条件应符合以下条件:1、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2、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3、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4、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5、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十三、非居民企业能够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吗根据国税发2008116号第二条的规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以下企业则不能享受:1、非居民企业;2、核定征收企业;3、财务核算健全但不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企业.十四、只要真实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都可以加计扣除吗并不是真实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就可以加计扣除.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应具备真实性,并且资料齐全.根据国税发2008116号第十条的规定,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同时必须按照附表的规定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企业应于年度汇算清缴所得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资料.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齐全的,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十五、企业什么情况下可以加速折旧固定资产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及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的相关规定,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由于以下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十六、软件企业职工培训费用税前扣除标准和一般企业有什么不同吗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除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得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但考虑软件生产技术更新快、人员素质要求高的特点,财税20081号文件规定,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十七、享受研发费用在企业所得税中加计扣除政策应该在什么时间向税局备案企业所得税备案类税收优惠项目的审核工作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前完成.十八、新办软件企业是指什么时间之后成立的企业新办软件生产企业是指2000年7月1日以后新办的软件生产企业.十九、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在“两免三减半”期间,享受15%税率的减半吗不可以.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可以选择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税,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增值税部分一、国家对软件企业有哪些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法定税率其中电子出版物适用13%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纯软件产品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或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计算的增值税额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软件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可否享受软件软件产品即征即退政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进口软件,是指在我国境外开发,以各种形式在我国生产、经营的软件产品.三、什么是本地化改造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工作,单纯对进口软件进行汉字化处理后再销售的不包括在内.四、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需取得什么证书已获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在该软件产品获得深圳市软件协会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有效期内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五、申请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应如何开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应在发票上注明软件产品名称及版本号,且必须与软件产品登记证书上的相关内容一致.增值税纳税人发生销售某一已登记软件的个别模块业务时,如在发票或产品清单上同时列明相应的登记软件名称及所售模块的名称,也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软件产品模块及分类由深圳市软件协会在软件产品评审报告中列明.六、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着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产品是否征收增值税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着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产品不征收增值税.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是指经过国家版权局中国软件登记中心核准登记并取得该中心发放的着作权登记证书.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是否需缴纳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着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着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八、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可否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已购软件产品的用户进行软件产品升级而收取的费用是否征收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已购软件产品的用户进行软件产品升级而收取的费用,对升级后因改变原软件产品主版本号,需重新核定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的,应当征收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已购软件产品的用户进行软件产品升级而收取的费用,对升级后未改变原软件产品主版本号,不需重新核定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的,不征收增值税.十、申请纯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对开票、核算和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哪些要求一纯软件产品的开票和核算对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的纯软件产品,应与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非软件部分分开核算其销售额、进项税额.同时应注明纯软件的名称、内容、价格,销售时单独开具软件收入部分发票.并按下列公式核算当期软件产品实际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实际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应纳增值税销售额×17%或13%-软件产品进项税额“软件产品应纳增值税销售额”是指销售软件产品的销售额.“软件产品进项税额”是指用于生产软件产品购进货物取得的进项税额,包括当期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对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的纯软件产品,不能单独开具软件收入部分发票的,在开具发票时按纯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填列,同时发票备注栏注明包括与软件产品登记证书一致的纯软件产品.按嵌入式软件产品计算增值税退税.二纯软件产品的增值税申报1、纯软件产品的增值税应税项目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纵栏进行填报.其销售额按照上述公式的“软件产品应纳增值税销售额”计算填写.2、纯软件产品进项税额填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纵栏.3、申请软硬件进项税额单独核算的软件企业按本指引第十七条规定进行分摊,并按分摊后的金额分别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货物及劳务”纵栏和“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纵栏进行填报.十一.申请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对开票、核算和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哪些要求一嵌入式软件产品的开票和核算嵌入式软件产品在开具发票时按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填列,同时发票备注栏注明包括与软件产品登记证书一致的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按下列公式计算算当期嵌入式软件销售额:当期嵌入式软件销售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当期成本利润率〕上述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或外购的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的实际生产或采购成本.成本利润率是指纳税人一并销售的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的成本利润率,实际成本利润率高于10%的,按实际成本利润率确定,实际成本利润率低于10%的,按10%确定.二嵌入式软件产品的增值税申报1、嵌入式软件产品的增值税应税项目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纵栏进行填报.其销售额按照上述公式的当期嵌入式软件销售额计算填写.2、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增值税应税项目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货物及劳务”纵栏进行填报.其销售额按照上述公式的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计算填写.3、实际生产或采购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取得的当期进项税额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货物及劳务”纵栏.十二.申请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应报送哪些资料符合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在规定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申报并缴清税款,当月销售的纯软件产品实际增值税负超过3%或销售的嵌入式软件产品能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纯软件部分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于申报纳税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同时按以下规定报送资料:一主表1、深圳市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审核表见附件1;2、退抵税申请审批表可从深圳国税网站下载.二附报资料1、申请报告.纳税人申请报告的内容包括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取得证书的软件情况、财务核算情况等.如属上次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软件产品,在报告中说明上次的退税情况;2、税收缴款书复印件;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主表复印件;4、软件产品的销售清单见附件6;5、软件产品销售发票复印件.三特定资料1、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复印件.2、软件产品测试报告复印件.由销售软件产品模块的纳税人提供3、纯软件产品税负计算说明;4、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计算表见附件2;5、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和成本利润率包括成本组成部分计算说明;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纳税人提供的复印件上应签署加盖“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公章.十三、发票如何开具才符合申请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的要求纳税人销售嵌入式软件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92号等有关规定,划分软件和硬件部分的销售额,并应尽量在发票的票面有关栏目包括备注栏单独注明软件部分的名称和销售额.对于因货物或软件项目众多,在票面反映困难的,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的有关要求,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在清单上分别详细注明所申请软件和其他部分的名称和销售额,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通过系统开具普通发票的比照办理.深圳软件企业认定申请指南行政审批条件一软件企业认定:1、在我市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2、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3、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4、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5、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6、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7、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8、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9、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二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认定: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是指经我局会同相关部门认定,从事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研发、销售,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软件企业:1、以从事仪器设备销售,且仪器设备中内含自主研发的嵌入式软件类的企业:已经实现的软件年销售收入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其中不能单独销售的嵌入式软件销售收入以嵌入式产品销售收入的35%计,年纳税额包括在我市国税和地税部门缴纳的各种税款,下同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年纳税额与软件年销售收入比不低于2%;2、以委托进行软件开发或从事系统集成为主业类的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及软件服务,系统集成软件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其中自行开发且未单独销售的系统集成软件收入以系统集成总收入的35%计,年纳税额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且年纳税额与软件年销售收入比不低于2%;3、以销售自主开发的套装软件类企业:纯软件年销售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纯软件企业是指年销售收入的80%为软件收入,年纳税额不低于80万元人民币且年纳税额与软件年销售收入比不低于2%;4、以承接出口软件外包服务或软件出口为主业类企业,软件年收入不低于100万美元,且软件出口占本企业年销售收入的35%以上;5、符合深圳市软件产业发展规划要求的软件重点领域销售收入列全市前二位,年软件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年纳税额不低于80万元人民币且年纳税额与软件年销售收入比不低于2%的企业.重点领域依据当年主管部门结合产业发展现状所确定的目录为准.以上数据必须与企业提交的软件产业统计年报及经审核后的审计报告相一致.申请材料一软件企业认定:1、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需由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软件企业认定机构签署初审通过意见原件1份;2、企业法人经营执照副本及复印件1份验原件;3、企业开发、生产或经营软件产品列表,包括本企业开发和代理销售的软件产品,复印件1份验原件;4、本企业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包括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软件着作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等,复印件1份验原件;5、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复印件1份验原件;6、系统集成企业须提交由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二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认定:。
计算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的方法
计算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的方法在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过程中,如何计算销售额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本文将介绍一些常见的计算方法,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嵌入式软件产品的销售额计算。
下面是本店铺为大家精心编写的4篇《计算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的方法》,供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计算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的方法》篇1计算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的方法通常有以下几种:1. 许可证销售模式许可证销售模式是指将软件产品出售给客户,客户需要购买一定数量的许可证才能使用该软件。
在这种模式下,销售额可以通过以下公式计算:销售额 = 许可证数量×许可证单价其中,许可证数量是指客户购买的许可证数量,许可证单价是指每个许可证的价格。
2. 收费模式收费模式是指软件产品在使用过程中需要付费,通常按照使用时间、使用次数或者使用量等方式进行计费。
在这种模式下,销售额可以通过以下公式计算:销售额 = 使用量×单价其中,使用量是指客户使用软件产品的数量,单价是指每个使用量的价格。
3. 项目销售模式项目销售模式是指将软件产品作为项目中的一部分出售给客户,通常需要根据项目的规模、复杂度等因素进行定价。
在这种模式下,销售额可以通过以下公式计算:销售额 = 项目总金额×软件产品占比其中,项目总金额是指整个项目的总金额,软件产品占比是指软件产品在项目中的占比。
4. 订阅模式订阅模式是指客户通过定期支付一定费用来使用软件产品。
在这种模式下,销售额可以通过以下公式计算:销售额 = 订阅数量×订阅周期×订阅单价其中,订阅数量是指客户订阅的数量,订阅周期是指每个订阅周期的时间长度,订阅单价是指每个订阅周期的价格。
以上是计算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的一些常见方法。
实际计算过程中,需要根据产品的特点和销售模式的不同来选择合适的计算方法。
《计算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的方法》篇2计算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的方法需要先确认嵌入式软件产品的成本。
软件产品相关税收政策分析
所得税优惠:
5、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6、小型微利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减按20%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7、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优惠:
3、、电子出版物属于软件范畴,应当享受软件产品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用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嵌入的软件产品,仍可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有关规定,凡是分别核算其成本的,按照其占总成本的比例,享受有关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不予退税;
所得税优惠:
2、增值税即征即退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3、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减免税审批:
(三)、税务机关审批 税政法规科在接到税源管理部门报送的审批材料后,汇总提交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经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通过后通知纳税人办理相关退税事宜。
减免税审批:
(四)、退税 纳税人在接到税务机关通过后,应及时到税务机关填报《退税确认书》,经相关人员签章后,办税服务厅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由计划财务部门办理退税手续。
相关概念:
8、即征即退:是指对按税法规定缴纳的税款,由税务机关在征税时部分或全部退还纳税人的一种税收优惠。与出口退税先征后退、投资退税一并属于退税的范畴,其实质是一种特殊方式的免税和减税。
财税2008年1号文
财税[2008]1号文件的税收优惠政策2008年2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文,该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对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进行了系统规定,给纳税企业带来了一道丰盛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套餐。
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财税[2008]1号文件对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了系统规范,很大程度上是延续了2000年6月24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文)、2000年9月22日发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文)以及2002年10月10日发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70号文)的内容,但也有一些调整变通。
(一)财税[2008]1号文件规定,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发[2000]18号文规定,国家鼓励在我国境内开发生产软件产品。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
财税[2000]25号文进一步明确该部分即征即退形成的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由于财税[2008]1号文件的发布只是替代了财税[2000]25号文的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并不影响财税[2000]25号文规定的增殖税优惠,因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在2010年底以前依然可以享受财税[2000]25号文和国发[2000]18号文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嵌入式软件销售合同软件和硬件要分开吗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已购软件产品的用户进行软件产品升级而收取的费用,对升级后未改变原软件产品主版本号,不需重新核定登记证书的,不征收增值税。
软件产品名称及版本号升级的具体规定可参考《软件产品名称及版本号升级的说明》(见附件7)。
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纳税人应选择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分摊,并于本办法下发后第一次申请软件产品即征即退时,将分摊方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见附件4),分摊方式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一年后需要变更的,应重新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见附件4)。
第十四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应在发票上注明软件产品名称及版本号,且必须与登记证书的相关内容一致。
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软件产品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应单
独核算软件产品的进项税额,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如水、电等共同消耗,难以直接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
[2006]174号)停止执行。本通知发布之前,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各地按本通知规定办理退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00八年七月十八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嵌入式软件销售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各区国家税务局,各直属机构:
近接一些区分局反映,对于《关于深圳市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工作指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第三条规定:“销售嵌入式软件所涉及产品开具发票时,应分别载明软件、硬件部分的销售额;不能在发票上载明的,应在发票备注栏以及发票清单中载明。”如何理解和执行问题,经研究,市局明确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5.11.28•【文号】财税[2005]165号•【施行日期】2005.11.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一)项“东北以外地区固定资产除外”的规定、第九条、第十条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2月26日实施日期:2009年2月2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研究,现对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明确如下:一、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征增值税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二、企业在委托代销货物的过程中,无代销清单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一)纳税人以代销方式销售货物,在收到代销清单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
(二)对于发出代销商品超过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视同销售实现,一律征收增值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商品满180天的当天。
三、个别货物进口环节与国内环节以及国内地区间增值税税率执行不一致进项税额抵扣问题对在进口环节与国内环节,以及国内地区间个别货物(如初级农产品、矿产品等)增值税适用税率执行不一致的,纳税人应按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2.04.20•【文号】财税[2012]27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精神,为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结构升级,促进信息技术产业发展,现将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一、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二、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三、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四、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2008年2月22日 财税[2008]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2008年2月22日财税[200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一)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六)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七)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八)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 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已经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执行本条规定。
(十)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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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2008年6月30日财税[2008]92号
2008年6月30日财税[2008]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更好落实软件增值税优惠政策,促进软件产业发展,根据各地反映的情况,经研究,就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和机器设
备等一并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嵌入式软件,如果能够按照《财政
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
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
税字[1999]273号)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与计
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的销售额,可以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
策。
凡不能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不予退税。
二、纳税人按照下列公式核算嵌入式软件的销售额
嵌入式软件销售额=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成本利润率)]
上述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或外购)的计算机硬件与机器设备的实际生产(或采购)成本。
成本利润率是指,纳税人一
并销售的计算机硬件与机器设备的成本利润率,实际成本利润率高
于10%的,按实际成本利润率确定,低于10%的,按10%确定。
三、税务机关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嵌入式软件的即征即退税额,并办理退税
即征即退税额=嵌入式软件销售额×17%-嵌入式软件销售额
×3%
四、税务机关应定期对纳税人的生产(或采购)成本等进行重点检查,审核纳税人是否如实核算成本及利润。
对于软件销售额偏高、成本或利润计算明显不合理的,应及时纠正,涉嫌偷骗税的,应移交税务稽查部门处理。
五、本通知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发布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4号)停止执行。
本通知发布之前,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各地按本通知规定办理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