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集团公司子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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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子企业负责人

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建立集团公司子企业负责人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集团公司子企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国资委等有关规定和《集团公司子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并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是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所管理的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院长(总经理)、党委书记。

子企业其他负责人的薪酬管理办法由企业制定并组织实施,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三条子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薪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与经营业绩挂钩,促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二)坚持短期激励与中长期激励相结合,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三)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促进收入分配公正、透明,行为规范;

(四)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第二章薪酬构成及确定

第四条子企业负责人薪酬由基薪和绩效年薪构成。中长

期激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条基薪是子企业负责人任职年度的基本收入。基薪主要根据企业所承担的责任、经营规模和地方企业平均工资、行业平均工资、本企业平均工资等因素综合确定。

基薪按照《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公司子企业负责人基薪确定办法》的有关规定,采用通过集团公司审核确认的财务决算数据计算确定,不与业绩考核结果挂钩,基薪每年核定一次。

第六条绩效年薪与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以基薪为基数,根据子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分数及考核级别,在基薪的0-3倍之间确定。具体计算方法根据《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公司子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确定。

第七条子企业法定代表人、集团公司任命的院长(总经理)及专职党委书记,其分配系数为1;子企业其他副职的分配系数根据其岗位责任和贡献合理拉开差距,由子企业在0.8-0.9之间加以确定。

第三章薪酬兑现

第八条子企业负责人基薪列入企业成本,按月支付。

第九条子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列入企业成本。根据集团公司确认的子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由子企业按照集团公司批复的绩效年薪额度一次性提取,分期兑现。其中,绩效年薪的60%在年度考核结束后当期兑现,其余40%实行延期兑现。子企业须完成国有资产收益收缴任务,方可兑现绩效年薪。对于未完成国有资产收益收缴任务的子企业负责人,暂

缓兑现或扣减其绩效年薪。

第十条延期兑现收入与子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

第十一条子企业负责人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企业从其基薪中代扣代缴;应由企业承担部分,由企业支付。

第十二条子企业负责人的年薪为税前收入,应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子企业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方案报集团公司。

第十四条集团公司按规定程序对子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方案进行审核,并对子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年度薪酬方案予以批复。子企业其他负责人的年度薪酬方案,由子企业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自主确定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十五条子企业主要负责人在其所属子企业(公司)兼职,原则上不得享受子企业(公司)的收入,特殊情况需经集团公司批准。

第十六条集团公司将根据国资委的要求制定职位消费的相关规定,推进职位消费的货币化,逐步规范企业负责人职位消费行为。

子企业负责人的礼品费、招待费、用车、通讯费等职位消费情况,要按照集团公司的要求,在报送子企业负责人年度薪

酬方案时据实上报。

第十七条因工作需要,由组织决定子企业负责人岗位发生变更的,按其在岗时段计算其当年薪酬。

第十八条未经集团公司同意(除国家另有规定),子企业负责人不得再在企业领取除年度薪酬方案所列收入以外的其他货币性收入。

第十九条子企业负责人的收入实行台账管理,其年度薪酬及符合国家规定或经集团公司审核同意的其他收入,由子企业按照其负责人的具体收入与支出设置明细账目,单独核算。

子企业负责人薪酬在子企业工资统计中单列。

子企业负责人延期兑现收入由企业为其设立个人帐户,并代为管理。

第二十条对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况的子企业,集团公司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一)对超过核定标准发放子企业负责人收入的,责令子企业收回超标准发放部分,并对子企业、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

(二)对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并酌情扣减子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的绩效年薪或延期兑现收入。

(三)对于发生重大决策失误或重大违纪事件、重大安全与质量事故,给子企业造成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按照有关规定酌情扣减子企业负责人的绩效年薪和延期兑现

收入。

(四)对借实行子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之机,违反有关规定超提、超发工资总额的,要追究子企业负责人的责任,除给予通报批评外,还要视情况扣减其绩效年薪。

第二十一条子企业应加快内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要根据劳动力市场价位和企业自身的情况,严格控制人工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同时,提高投入产出效果。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对社会、行业和企业发展做出特别贡献的企业负责人,集团公司将给予特别奖励。

第二十三条集团公司控股及参股企业中国有股权代表可以参照本办法提出子企业负责人薪酬调控意见,并按法定程序分别提交子企业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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