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统筹发放管理办法
2022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
2022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2022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是指向在军队服役期间因家庭困难而需要特殊关心和优待的义务兵及其家庭成员提供的一定补贴。
为了更好地关心和照顾军人及其家庭,我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优待政策,其中包括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依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部分优待救助对象和标准的通知》和有关规定,2022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如下:一、优待对象范围本优待对象为正在服役期间,因家庭困难需要特殊关心和优待的义务兵及其家庭成员。
家庭成员包括直系亲属、配偶以及在军人生命状况表中登记的其他抚恤对象。
其所在单位应根据军人家庭特殊需要情况核定本地优待对象,具体名单由所在单位确定并上报上级单位审核认定。
二、优待标准1、生活费:每人每月优抚标准为500元。
2、住房补贴:符合条件者,每人每月住房补贴为300元。
3、子女教育补贴:义务兵子女如就读义务教育学校,每人每年发给600元。
如就读高中或以上学校,每人每年发给1200元补贴。
4、医疗补贴:医疗补贴根据所在单位的具体情况而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0元。
5、丧葬补助:应当由军队按规定给予丧葬补助,其标准按停息工资标准的30倍、20倍、10倍发放。
6、其他补助:在特殊情况下,可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其他补助。
三、优待金发放程序1、优待金由所在单位及时发放到军人或其家属的银行卡账户中。
2、发放前,所在单位应收集和核对所有家庭成员的相关证件和申请材料,确保所有权限人员的合法申请及标准的正确性和公开性。
同时,所在单位应建立优待金管理账户,把优待金的收入和支出都记录下来,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性、科学性和规范性。
3、对于年满18周岁的义务兵及其家庭成员,需要出具个人身份证明、户口簿、婚姻证明、生育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并经过相关机构审核后才能享受优待金。
四、优待金的监管与督导1、有关军队、地方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开展定期监督和检查,确保各级优抚机构和专业人员严格依据政策和程序履行职责。
义务兵家庭 优待金 解读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解读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是指针对现役义务兵家庭发放的一种补助,用于改善义务兵的生活和加强家庭经济支持。
该优待金由国家财政、地方政府和军队共同提供,金额在不同地区和部队略有差异。
具体来说,现役义务兵在服役期间,每个月有一定的工资收入,同时也可以享受诸如免费食宿、免费医疗等一系列福利待遇。
但是,有些义务兵家庭可能存在特殊困难,比如入伍前生活条件就不好,或者有重病老人需要照顾等,这些都会影响到义务兵的工作和生活。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国家和地方政府会发放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用于帮助他们缓解生活压力,提高干劲和士气。
需要注意的是,领取义务兵家庭优待金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家庭收入证明、贫困证明、疾病证明等。
此外,在领取过程中,也需要遵守各项规定,比如不能虚报家庭收入情况等。
总的来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是由国家为了保障义务兵家庭生活所发放的一种优待,对于提高义务兵士气和发挥其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湖北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
湖北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军人抚恤优待工作,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领导,建立抚恤补助标准科学增长机制,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含县级市、省辖市的区,下同)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本级人民政府负担的军人抚恤优待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军人抚恤优待经费应专款专用,抚恤优待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军人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
第三条县以上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各自应尽的职责和义务。
全社会应当关怀、尊重抚恤优待对象,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死亡抚恤第五条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病故的,由收到军队通知的县民政部门向确定的持证遗属(1人)分别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
持证遗属由死亡军人遗属协商确定,并将协商结果书面告知发证的县民政部门。
协商不成的,按下列顺序发给相应证书:1 父母(抚养人);2 配偶;3 子女,有多个子女的,发给长子或长女;4 兄弟姐妹,有多个兄弟姐妹的,发给其中的长者;5无上述遗属的,不予发给。
持证遗属确定后,发证机关不再更改持证人。
第六条现役军人死亡后,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由持证人户籍所在地的县民政部门按照下列方式核发,所需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一)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且对分配数额协商一致的,按照协商确定的数额核发;协商不成的,按照人数等额核发。
(二)无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武汉市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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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我区义务兵家庭及部分优抚对象优待金发放工作的
《关于做好我区义务兵家庭及部分优抚对象优待金发放工作的通知》解读为贯彻落实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军区动员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我省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工作的通知》要求,制定《关于做好我区义务兵家庭及部分优抚对象优待金发放工作的通知》,现对通知有关内容解读如下:一、关于调整义务兵家庭及各类优抚对象优待金标准问题(一)关于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问题根据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同意提高优抚对象优待金标准复函》(顺府办函[]号)精神,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按照我区公布最低工资标准一倍发放。
根据我区目前最低工资元计算,年标准元。
根据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公布年度顺德区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元计算,粤民规字[]号实施后年义务兵家属优待金调整为元,增加元。
(二)关于其他优抚对象优待金标准问题粤民规字[]号并未针对其他优抚对象优待金标准作出规定。
根据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同意提高优抚对象优待金标准复函》(顺府办函[]号)精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孤老复员军人等优抚对象优待金以我区月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分别是最低工资、、、。
为保持政策的一致性,因此参考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同时调整以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算依据的其他优抚对象优待金标准。
二、关于高原、边远、艰苦地区服役义务兵的家庭优待金问题粤民规字[]号明确对到新疆、西藏等军队确定的高原、边远、艰苦地区服役义务兵(以下简称高原义务兵)的家庭优待金按照不低于当年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倍发放,但对于具体发放时间没有明确规定。
由于涉及到临时调防、执勤、执行任务等多种特殊情况,义务兵在高原和平原地区调动时有发生。
因此结合我区实际明确:一是高原义务兵优待金标准为普通义务兵标准倍;二是参考粤民规字[]号第五条规定,从到达高原、边远、艰苦之日起服役不满个月(含个月)的,家庭优待金按照个月增发优待金;超过个月不满个月的,按照个月增发优待金。
三、关于初级士官优待金发放问题根据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同意提高优抚对象优待金标准复函》(顺府办函[]号)精神,初级士官按照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发放。
财政部关于做好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中央财政补助经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21〕69号
财政部关于做好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中央财政补助经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关于做好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中央财政补助经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21〕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退役军人事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各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新疆军区、西藏军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军事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工作的通知》,为了规范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以下简称家庭优待金)中央财政补助经费管理相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负担原则国家建立中央和地方财政分级负担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制度。
各省(区、市)要根据本省(区、市)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家庭优待金标准。
从2021年起,中央财政按人均1万元的定额标准对地方给予补助。
家庭优待金中央财政补助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适时调整。
地方各级财政要结合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情况,做好经费保障。
二、资金分配中央财政根据各省(区、市)征兵任务数(以年度征兵命令为准)和人均定额标准,测算下达中央财政补助经费。
分配公式为:某省(区、市)中央财政补助经费数=(该省(区、市)当年征兵任务数+该省(区、市)上年征兵任务数)×中央财政人均定额标准地方各级财政应当及时拨付中央财政补助经费并测算下达地方财政应安排的补助经费,确保家庭优待金按时足额发放。
三、资金使用中央财政安排的家庭优待金补助经费,用于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地方政府对其家庭发放的优待金。
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
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义务兵是国家的守护者,他们为了国家的安全和和平奉献了自己的青春和力量。
而在义务兵的背后,有着一群默默支持他们的家属。
为了给予这些家属更好的保障和关爱,国家制定了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以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首先,对于义务兵家属的优待金发放标准,国家规定了一定的金额标准。
根据不同的地区和生活水平,优待金的发放标准也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优待金的发放会根据当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来确定,以保证家属的基本生活需求不会受到影响。
同时,国家也会根据通货膨胀等因素对优待金的标准进行适时调整,以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其次,对于优待金的发放对象范围,国家也有明确的规定。
一般来说,符合条件的家属包括义务兵的配偶、未成年子女以及其他需要赡养的家庭成员。
这样的规定能够确保所有符合条件的家属都能够得到应有的优待金支持,从而减轻他们的经济压力,让他们能够安心支持义务兵的工作。
此外,国家也规定了优待金的发放方式和时间。
一般来说,优待金会通过银行转账或者邮寄的方式发放给家属,以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及时性。
而发放的时间一般会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来确定,一般会在每个月的固定日期发放。
这样的规定能够确保优待金能够及时到账,让家属能够更好地利用这些资金。
最后,国家也对优待金的使用进行了一定的管理和监督。
一般来说,家属在使用优待金时需要遵守一定的规定,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
同时,国家也会对优待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以确保资金能够真正用于家属的生活保障,而不是被挪用或浪费。
总的来说,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的制定和执行,能够有效地保障家属的基本生活需求,让他们能够更好地支持义务兵的工作。
国家对于家属的关爱和保障,也体现了对义务兵家庭的尊重和关心。
希望在未来的日子里,国家能够进一步完善和优化这一制度,让更多的家属得到实际的帮助和支持。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基本优待目录清单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基本优待目录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2.24•【字号】鄂政办发〔2020〕62号•【施行日期】2020.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事其他规定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基本优待目录清单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62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的重要论述,扎实做好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退役军人事务部等20部门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0〕1号,以下简称《意见》),结合湖北实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联合省直19家部门和单位研究制定了《湖北省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基本优待目录清单》(附后),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强化工作责任。
做好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是党、国家、部队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自觉将《意见》精神落实到具体行动中,大力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建立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军地各相关部门联合、社会力量参与的联动机制,形成统筹推进、分工负责、齐抓共建的优待工作格局。
二、加强监督管理。
各地各部门要建立跟踪问效和通报制度,强化监督检查和惩戒激励措施,对积极主动推动优待项目落地落实的单位和个人,及时总结,宣传表彰,推广经验;对消极推诿、落实不力的,要及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严肃问责。
各地要及时研究制定本地区优待工作实施方案和优待目录清单落实举措,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加强日常监督检查,推动优待工作的落地见效。
三、注重舆论引导。
各地各部门要大力宣传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优待政策,引导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充分认识党和政府的关心关爱,准确领会优待工作的原则、内容和要求,合理确立优待政策预期,依法依规享受国家和社会优待。
湖北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4号
湖北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正文:---------------------------------------------------------------------------------------------------------------------------------------------------- 湖北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1992年9月12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对军人的抚恤和优待工作,加强国防建设,根据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依照《条例》和本实施办法,享受抚恤和优待的对象(以下简称优抚对象)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退伍红军老战士、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的家属,是指军人的父母、配偶、子女,依靠军人供养的十八周岁以下的弟妹,以及军人曾依靠其抚养连续七年以上、现在又必须依靠军人生活的其他亲属(以下简称抚养人)。
抚养人须经乡(镇)人民政府证明或依法公证,县(含县级市,省辖市的区,下同)人民政府批准后确认。
《条例》实施前已经承认和享受抚养人待遇的,不再变动。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国家、社会、群众三结合的抚恤优待制度,保障对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的发展相适应,使抚恤优待标准与人民的生活水平同步提高。
省民政厅主管全省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各地区行政公署和市、州、县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所有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农村村民委员会和城镇居民委员会以及公民,都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切实履行在军人抚恤优待方面应尽的职责和义务,落实抚恤优待政策和认真照顾优抚对象,帮助他们解决各种实际困难。
第二章死亡抚恤第五条现役军人死亡,根据死亡性质由国家规定的机关批准分别确定为: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
武汉市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流程
武汉市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流程1.武汉市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流程是由军事部门负责实施。
The process of issuing the preferential allowance for thefamilies of conscripts in Wuhan is carried out by themilitary department.2.家庭可以通过军事部门的网站或者办公室提交申请,申请表格需要填写完整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Families can submit their applications through the military department's website or office, and the application form must be completed and accompanied by relevant supporting materials.3.军事部门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一定时间内给予答复。
The military department will review the application materials and provide a response within a certain period of time.4.审核通过的家庭将会收到家庭优待金的发放通知。
Families whose applications are approved will receive a notice of the preferential allowance distribution.5.家庭可以选择在银行领取优待金,或者通过电汇的方式将优待金直接汇入银行账户。
Families can choose to receive the preferential allowance at the bank, or have it transferred directly to their bank account through wire transfer.6.家庭需要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通知前往指定银行领取优待金。
财政部、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国共产党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动员部•【公布日期】2024.02.02•【文号】财社〔2024〕5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革命烈士与抚恤优待,预算、决算正文关于印发《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退役军人事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各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新疆军区、西藏军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军事部:为进一步规范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烈士褒扬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预算管理相关规定,我们对《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财政部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2024年2月2日附件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优抚对象补助经费及时足额发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烈士褒扬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优抚对象补助经费,是指中央财政对地方发放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烈士褒扬金等给予补助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实施期限暂至2028年12月31日。
到期前,财政部会同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组织开展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是否延续补助政策及延续期限。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优抚对象等人员(以下简称优抚对象)是指按规定享受抚恤金和生活补助的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含直接参与铀矿开采退役军人)、烈士老年子女(含新中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农村籍退役士兵、新中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以下简称老党员)等人员。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转移支付绩效自评报告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转移支付绩效自评报告说起义务兵家庭优待金转移支付,大家可能觉得这事儿离自己远,没啥关系。
其实呢,关系可大了!你看,咱们国家对当兵的同志们一直都挺重视的,尤其是那些义务兵。
毕竟,他们为咱们的安全操了心,流了汗,甚至有时还得冒点险。
对于他们的家庭,我们国家也没有落下。
家庭优待金就是为了让义务兵在外面为国家效力的时候,后方的家人能得到一些实实在在的支持。
说实话,谁家能少了点帮助?不过,这笔优待金怎么发,发到哪里,是否真的“到位”,这就是咱们今天要聊的重点了。
首先得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转移支付这个事儿吧,虽然在很多人眼里是个“高大上”的,听起来神秘兮兮的,但实际操作起来也有它不小的挑战。
每年到发放时间,很多家庭成员都在心里默默盼着那笔钱能早点到账,尤其是偏远山区或者经济条件相对差的地方。
这些地方的群众,指望着这笔优待金改善一下日常生活水平。
所以,资金的转移,必须得及时、准确、不出差错,不能让这份关怀变成“空头支票”。
然而,情况有时也并非那么理想。
有些地方由于信息传递不畅,或者手续繁琐,优待金就会出现滞后,甚至出现漏发或者发错的情况。
大家是不是会觉得,这事儿好像没那么简单。
没错,管理上的细节确实不少,难免会有些疏漏。
而这些细节的每个小小问题,都可能直接影响到义务兵家庭的切身利益。
大家知道,这些家庭可都不容易,尤其是有些家庭收入本来就不高,有了这笔优待金,生活可以轻松点。
所以,每年绩效自评报告的时候,大家都要“紧盯”这个问题,不能让它成了“空头”。
一旦发现问题,就得尽快采取措施解决。
那怎么评估这个转移支付的绩效呢?简单来说,就是看看这笔钱发得是否及时、发得是否精准、发得是否符合实际需求。
是不是按时到位,发的钱是不是合理,不会让人产生误解或不满。
为啥说“精准”?因为我们得考虑到不同地方、不同家庭的特殊情况。
有的地方经济条件差,可能需要适当提高标准;有的家庭可能因为某些特殊情况,资金需求会更大。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有多少元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有多少元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有多少元_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如何领取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有多少元?在我国,如果入伍当义务兵,国家会给义务兵家属实行普遍优待,每户每年发放优待金,优待金标准各地是不同的。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有多少元,以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大家喜欢!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义务兵家庭年度优待金按照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发放,且家居农村的不得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00%。
义务兵优待金标准全国并没有统一的标准,都是各地根据上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100%发放的,如果是到新疆、宁夏、青海、甘肃、内蒙古、西藏等边远艰苦地区服役,优待金标准更高。
据了解,义务兵优待金标准普遍在两三万左右,如果是去边远艰苦地区服役,优待金标准会达到八、九万甚至更高,具体要以当地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公布的标准为准。
各地义务兵优待金标准1、慈溪市义务兵优待金标准根据2022年6月20日《慈溪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慈溪市财政局关于明确2022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的通知》(慈退役军人局〔2022〕21号):(1)2022年义务兵家庭年优待金标准为41455元。
(2)新兵征集时赴新疆、宁夏、青海、甘肃、内蒙古五省(区)边远艰苦地区服役的义务兵,按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增发50%,即年增发家庭优待金20728元。
(3)赴西藏服役的义务兵,按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200%增发,即年增发家庭优待金82910元。
2、晋江市义务兵优待金标准根据2022年4月28日《晋江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晋江市财政局关于2022年义务兵优待金发放有关事项的通知》(晋退役〔2022〕5号):(1)2022年现役义务兵优待金标准确定为30201元。
(2)进西藏兵员和进新疆高原地区兵员优待金标准为90603元。
(3)进新疆非高原地区兵员优待金标准为60402元。
(4)西藏、新疆以外高原地区兵员服役期间的优待金为45302元。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优待金和优抚款问题的复函-厅办函[1997]271号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优待金和优抚款问题的复函正文:----------------------------------------------------------------------------------------------------------------------------------------------------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优待金和优抚款问题的复函(厅办函[1997]271号1997年10月10日)南京市人民检察院:你院1997年9月16日来函收悉。
关于优待款和优待金的有关问题,现函复如下:优抚款,严格讲,就是优抚事业经费。
一是由我国各级人民政府依法逐年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和支出的,由民政部门用于抚恤、补助对象的抚恤经费(包括:牺牲病故军人和国家机关死亡人员及伤残军人的抚恤费、在乡的烈属、牺牲病故军人家属和复员退伍军人等优抚对象的生活补助费),具有直线消费性和不增值性的特点。
对其使用范围,国家明确规定,必须专款专用。
二是与其他事业费相同性质的用于兴建、维修、改造优抚医院和光荣院等发展优抚事业的经费。
我们在工作中,也常常把通过各种渠道(如:群众捐赠、社会统筹、各界募集)筹集的一切用于优抚工作的经费,统称为优抚款。
优待金是通过社会统筹筹集的,也属于这一类。
但这是工作中的习惯说法,尚不是一个准确的法律概念。
这类习惯上所说的优抚款与《刑法》所称的“优抚款”性质不同。
我国《刑法》于1979年公布实施,该法涉及优抚款的规定条款至今未变,没有增加新的内容。
而优待金是1986年在全国正式确定并实行的。
它的性质和抚恤经费不同,是采取群众统筹的办法筹集的,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是若干种群众社会统筹费用中的一种。
群众社会统筹费用的使用范围比较宽,可以用于乡村办学、计划生育、民兵训练、修建乡村道路、五保户供养等,优抚也是其中的一项。
我们理解,优待金和其他群众统筹费用的筹集方式、管理使用方式,性质是一致的。
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
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义务兵是国家的守护者,他们为了国家的安全和和平,放弃了自由和舒适的生活,选择了军旅生涯。
而他们的家属也是支持他们无私奉献的重要一员。
为了给予义务兵家属应有的关爱和优待,我国制定了相应的优待金标准,以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和福利权益。
以下是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的相关内容。
一、优待对象范围。
义务兵家属优待金主要面向在役义务兵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其中,配偶包括合法结婚的配偶和未经离婚手续的同居伴侣,未成年子女指未满18周岁的子女。
二、优待金发放标准。
1. 配偶优待金,根据义务兵的级别和服役年限,配偶优待金的发放标准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配偶优待金的发放标准会随着义务兵的晋升和服役年限的增加而相应提高。
2. 未成年子女优待金,未成年子女优待金的发放标准也会根据义务兵的级别和服役年限进行调整,以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三、优待金发放方式。
义务兵家属优待金一般通过银行转账或邮局汇款的方式发放,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及时到账。
四、优待金管理和监督。
为了确保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的合理发放和使用,相关部门会建立健全的管理和监督制度,对优待金的发放、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审计,以防止出现滥用、挪用等情况。
五、优待金调整。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国家政策的调整,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也会相应进行调整,以适应时代的发展和义务兵家属的实际需求。
六、优待金的意义。
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的发放不仅是对义务兵家属的一种关爱和尊重,更是国家对义务兵家属的一种承诺和责任。
这些优待金可以帮助义务兵家属解决生活中的一些实际困难,让他们感受到国家和社会的温暖和关怀,进而更好地支持和理解义务兵的工作和生活。
七、优待金的意义。
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的发放不仅是对义务兵家属的一种关爱和尊重,更是国家对义务兵家属的一种承诺和责任。
这些优待金可以帮助义务兵家属解决生活中的一些实际困难,让他们感受到国家和社会的温暖和关怀,进而更好地支持和理解义务兵的工作和生活。
义务兵优待金标准
义务兵优待金标准义务兵是我国国防建设的重要力量,他们为国家和人民的安全付出了辛勤劳动和牺牲。
为了更好地保障义务兵的权益,我国制定了义务兵优待金标准,以确保他们在服役期间得到应有的待遇。
下面将详细介绍义务兵优待金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义务兵的优待金包括生活补贴、伙食补贴、交通补贴和其他福利。
生活补贴是根据义务兵所在地的物价水平和生活费用标准确定的,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伙食补贴是根据义务兵所在部队的伙食标准确定的,保证他们在部队期间能够获得足够的营养。
交通补贴是根据义务兵的家庭住址和部队驻地之间的距离确定的,以补偿他们往返探亲的交通费用。
其他福利包括医疗保障、休假制度、文化娱乐活动等,为义务兵提供全方位的保障和关爱。
其次,义务兵优待金的发放标准应当与义务兵的服役年限、军龄、军衔等因素挂钩。
一般来说,义务兵的优待金随着其服役年限的增加而逐步提高,以激励他们长期服役。
军龄和军衔也应当作为确定优待金的重要参考因素,以体现义务兵在部队中的贡献和地位。
此外,对于因公受伤、因公牺牲的义务兵,应当给予相应的抚恤金和优待金,以表彰他们的英勇和牺牲精神。
再次,义务兵优待金的发放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确保公平公正。
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审批流程,对义务兵的优待金申请进行严格审核,杜绝任何形式的腐败和不正之风。
同时,应当加强对义务兵的宣传和教育工作,让他们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福利,增强他们的维权意识,做到知法懂法、依法维权。
最后,义务兵优待金的发放应当与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和部队财政状况相适应。
在国家经济允许的范围内,应当适当提高义务兵的优待金标准,以体现国家对义务兵的尊重和关爱。
同时,部队应当合理调配财政资源,确保义务兵优待金的发放不受财政困难影响,保障义务兵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义务兵优待金标准的确定和发放是国家对义务兵的一种尊重和关爱,是保障义务兵权益的重要举措。
相关部门和部队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执行,确保义务兵优待金的发放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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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统筹发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鼓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加强军队建设,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金(以下简称优待金)统筹、发放、管理工作由民政部门负责。
第三条本市城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册职工(含临时工、计划外用工)和个体工商户(含从业人员),是优待统金统筹对象。
第四条向优待金统筹对象每人每年统筹5元,并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逐步调整统筹金额标准。
第五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于每年6月底以前,间向职工统筹的当年的优待金,交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农场)、乡镇民政部门汇总后,于次月底以前转交区县民政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助街道办事处(农场)、乡镇民政部门向个体工商户统筹优待金,于每年7月底以前交给区县民政部门。
第六条在本市城镇(非农业户口)入伍的义务兵家属,按本办法的规定享受优待金。
第七条优待金从义务兵批准入五届满一周年之日起计算,每年800元,并随着人们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逐步调整优待金标准。
截至本办法发布之日尚未退伍的义务兵,优待金从本办法发布之日起计算。
优待金于义务兵退伍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一次性发放。
第八条义务兵入伍,持入伍通知书到本人户口所在地区县民政部门领取优待证;退伍时,由本人或家属持优待证和退伍证到所在地区县民政部门领取优待金。
第九条义务兵家属户口在本市范围内异动,持迁出地区县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和优待证;退伍时,到迁入地区县民政部门办理接转军属关系手续;义务兵退伍时,有迁入地区县民政部门发给优待金。
义务兵家属户口迁出本市,持优待证和户口到原户口所在地区县民政部门领取迁出日以前的优待金,并由区县民政部门注销优待证。
义务兵家属户口由外地迁入本市,持入伍通知书和户口到迁入地区县民政部门领取优待证,优待金从入户之日起按本办法的规定计算。
第十条优待金从义务兵晋升为军官、转为志愿兵、牺牲或病故之日起停止计算;此前的优待金,由家属持部队团以上机关出具的证明、革命军人因牺牲(或病故)证明书和优待证,到户口所在地区县民政部门领取。
第十一条从本市城镇直接招收的军队文体专业人员、军对院校学院和不是在户口所在地按计划指标入伍的义务兵家属,不享受优待金。
义务兵在服役期间被除名、开除军籍、劳动教养或判刑,取消优待金。
第十二条优待金由区县民政部门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优待金。
优待金的统筹、发放、管理情况,由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第十三条区县民政部门将统筹的优待金的5%上交市民政部门,作为特殊优待金。
第十四条本办法油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