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
贵州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
划办”)是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主要职责是负责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申报受理、立项评审、过程管理和结题鉴定,组织学术交流及教育科研培训,组织优秀教育科研、教学成果的评奖、推广等。
第六条建立评审专家库,其成员由领导小组聘任。评审专家的主要职责是参与贵州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立项评审和结题鉴定,参与优秀教育科研、教学成果的评选,提供教育科学规划咨询等服务。
第三章课题类别和选题
第七条贵州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每年组织一次申报、评审和立项工作。
第八条贵州省教育科学规划设立重大课题、重点课题、一般课题和青年课题四类。重大课题以委托研究或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其管理要求同其他课题一样。
第九条贵州省教育科学规划的选题必须符合国家教育法律法规,体现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求,以教育教学实践研究、实证研究和应用研究为重点,重视战略性、全局性、前瞻性问题研究,加强决策研究,支持成果开发与推广研究,鼓励新兴交叉边缘学科研究和跨学科的综合研究。
第四章申报
第十条申请贵州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课题负责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全省各级各类教育机构、高等院校、中小学校(幼儿园)、职业教育学校、教育行政事业单位、民办教育学校(机构)中的教育工作者和教育科研人员及其他有志于教育科学研究的机构和人员。
2.具备副高级(含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不具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须有两名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推荐。
其中申请青年课题的负责人,年龄要求在35周岁及以下,不须具备副高级(含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贵州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启用新版贵州省教育厅自然科学研究项目管理系统的通知
贵州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启用新版贵州省教育厅自然科学研究项目管理系统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教育厅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3.06.24
•【字号】黔教办科研〔2013〕380号
•【施行日期】2013.06.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
正文
贵州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启用新版贵州省教育厅自然科学研
究项目管理系统的通知
各普通本科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高校自然科学研究项目管理信息化,提高管理效率,实现高校数据资源的开放共享,我厅决定启用新版"贵州省教育厅自然科学研究项目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同时,原用的"贵州省高校自然科学研究项目管理系统"停止使用。为做好新版管理系统的运行使用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管理系统功能
管理系统是实现省教育厅自然科学研究项目等的网上申报、网上专家评审、合同管理、中期检查、结题验收、成果管理、技术转化、资源共享等重要管理云平台,具有信息发布、分类统计、数据管理、信息共享等功能。管理系统目前主要开设有自然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和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管理两个模块,其中自然科学研究项目模块主要包括省级"2011协同创新中心"、"125计划"项目、省教育厅特色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产学研基地、创新团队、招标项目、重点项目、青年项目以及
优秀科技人才等内容;学位与研究生模块主要包括重点学科建设、研究生教改项目、卓越人才项目、研究生教育创新基地等内容。
二、管理职责
(一)学校管理员。自然科学研究项目管理模块,由学校科技处负责管理;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管理模块由学校研究生院(处)负责管理,未设置有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的高校由负责学科建设的部门进行管理。
学院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管理与使用办法
学院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管理与使用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管理,确保合理有效地使用学科建设经费,引导重点学科产出高水平成果,促进学科建设水平不断提高,更好地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按照《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实施办法(暂行)》《关于深化高等教育综合改革全面提升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的意见》《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学科建设实际和财务管理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包括上级下达的学科建设专项经费、学校划拨的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以及各学科所属单位配套的重点学科建设经费。
第三条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坚持“公开透明、预算控制、统筹规划、专款专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
第二章经费使用范围
第四条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各学科建设过程中所需的直接开支,具体使用范围如下:
(一)学科队伍建设。学科队伍建设经费主要用于促进本学科学术团队科学研究与人才培养能力的提升,包括学科领军人物、
学科带头人、学术骨干等高端人才或团队的引进与培养过程中的经费补充支持。本部分支出比例为本学科经费总额的35%左右。
(二)学科条件建设和基本业务。学科条件建设经费主要用于资助本学科科研平台及信息化建设,购买小型仪器设备、实验耗材、图书资料等;基本业务经费主要用于支付重点学科日常建设工作中必需的办公用品、耗材、宣传印刷、调研及重点学科与学位点申报、检查、评估涉及到的费用等。本部分支出比例为本学科经费总额的30%左右。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6.01.23
•【字号】黔府办发〔2016〕4号
•【施行日期】2016.01.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
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黔府办发〔2016〕4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月23日
贵州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改革,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财政科研项目是指根据省科技发展规划和战略安排,由省级财政资金予以资助、科技计划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以下简称科技计划)。省级财政科研资金是指列入省级财政预算的科技计划经费。
第三条省科技厅应当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做好科技发展优先领域、重点任务和重大项目等统筹协调。省财政厅应当加强科技预算安排的统筹协调,做好各类科技计划资金年度预算方案的综合平衡。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提交省科技创新领导小组研究。
贵州大学研究生院
贵州大学研究生院
简介:
贵州高校从1978年开头招收、培育讨论生,是恢复高考后贵州省最早开展学位与讨论生教育的高等学校之一。经过多年建设,现有1个国家重点学科,8个“211工程”三期重点建设学科,24个省级重学科,17个省级特色重点学科,9个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46个二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其中一级学科博士点掩盖二级学科博士点35个,自主设置名目外二级学科博士点10个,国务院学位办审批的二级学科博士点1个〕,46个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196个二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含一级学科硕士点掩盖二级学科硕士点166个,自主设置名目外二级学科硕士点12个,国务院学位办审批的二级学科硕士点18个〕,有法律硕士〔JM〕、工商管理硕士〔MBA〕、公共管理硕士〔MPA〕、工程硕士〔ME〕、农业推广硕士〔MAE〕、兽医硕士〔VMM〕、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社会工作硕士〔MSW〕、艺术硕士〔MAF〕、翻译硕士〔MTI〕、金融硕士〔MF〕、汉语国际教育硕士〔MTCSOL〕和风景园林硕士〔MLA〕等13类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1个中加合作项目管理硕士〔MPM〕,并被授权开展高校老师和职业学校老师攻读硕士学位工作,讨论生教育掩盖了文学、历史学、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经济学、管理学、法学、艺术学及教育学等12个学科门类,基本掩盖贵州省国民经济建设、社会进展需要的`重要支柱产业和重点进展领域。目前各类在校讨论生8000多人,已形成博士、硕士学位、专业学位、在职人员以讨论生同等学力人员申
请硕士学位等多层次、多类型的学位与讨论生教育体系。
省重点实验室申请书
贵州省普通高等学校特色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书
实验室名称:
依托单位:
实验室负责人:
实验室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填报时间:
贵州省教育厅
二?一六年制
说明
一、编写前请仔细阅读《贵州省教育厅普通本科高等学校自然科学研究项目申报指南》。
二、编写要严肃认真、实事求是、重点突出、内容翔实、文字精炼。
三、所属学科一级学科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所列一级学科名称填写,二级学科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1997年)》所列二级学科名称填写。
四、上报的申请书一式7份,其中至少包含一份原件,每份申请书上均应附证明材料复印件,但包含附件在内不得超过80个页码。
五、申请书需用A4纸双面打印胶装或A3纸双面打印骑逢装订,纸质封面。
一、实验室基本情况
二、实验室研究基础(统计数据为近三年取得的成果)
三、实验室主任及成员
四、建设经费筹措能力(单位:万元)
五、拟新增仪器设备
*添置方式分为:国外引进、国内购置、自行研制。
六、实验室建设预期目标(申报立项后一个建设周期内的成果目标)
七、实验室建设进度安排
八、实验室建设报告
(一)建设实验室的目的和意义
1、科学目标(该实验室拟解决的主要科学问题)
2、教育贡献(高校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的贡献)
3、国家和地方发展的支撑(对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
(二)国内外该学科(领域)最新进展,发展趋势
(三)实验室现有研究工作的基础、水平等(重点实验室建设的历史沿革,被批准为校级重点实验室2年来的运行和对外开放情况;在省内外的影响和地位;
贵州省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实施方案
贵州省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贵州省医学学科发展、培养高层次人才,打造全省卫生技术发展的核心专业,提升贵州医疗卫生事业的综合竞争力,实现我省卫生事业持续、跨越性发展的目标,省科教办、省卫生厅决定开展贵州省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贵州省医学重点学科建设旨在现有医学学科建设的基础上,进一步调整重点学科建设布局,提高建设水平。根据“重在临床、强化预防、突出特色”的原则,从我省防病、治病的重点领域和急需加强的学科着手,在全省医疗卫生单位中分阶段有重点地选拔一批学科作为贵州省医学重
点学科进行建设。
第三条贵州省医学重点学科的建设目标是通过分阶段、分类型、分层次择优立项,经重点扶持和建设,逐步造就一批国内先进、西南领先、具有显著特色和优势的重点学科。
自2010年起至2015年,为第一个建设周期,建设重点为与提高我省人民群众健康水平密切相关的临床学科,目标是在全省医疗机构建设10个学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
西南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临床重点学科,10个学术技术水平达到西南先进水平的临床重点专科,10个省内先进有显著特色的临床特色专科,形成我省首批医学优势学科群,培养一批学科带头人。
第四条贵州省医学重点学科建设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
(二)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的原则;
(三)坚持标准、择优遴选的原则。
第二章申报基本条件
第五条贵州省医学重点学科第一周期建设总量为30个。
第六条贵州省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申报的基本条件:
(一)必须对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质量的提高具有重要价值,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可行性;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优秀科技教育人才省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优秀科技教育人才省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0.12.14
•【字号】黔府办发[2000]171号
•【施行日期】2000.12.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优秀科技教育人才省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0]171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优秀科技教育人才省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0年十二月十四日
贵州省优秀科技教育人才省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为充分发挥我省优秀科技教育人才的作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贵州省优秀科技教育人才省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人才资金)。为加强对人才资金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特作如下规定。
一、人才资金的来源为省财政拨款。
二、人才资金不以营利为目的,通过资助的方式对资助对象给予支持,增强
优秀科技教育人才进行科研、教学及技术开发能力。
三、人才资金面向在我省工作的优秀科技教育人才。资助对象主要是:
(一)两院院士、博士生导师、博士后、博士;
(二)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跨世纪科技人才培养对象、省管专家;
(三)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
(四)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五)重点学科学术带头人;
(六)从省外引进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才;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科委、省计委、省财政厅《贵州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科委、省计委、省财政厅《贵州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96.10.23
•【字号】黔府办发[1996]167号
•【施行日期】1996.10.23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
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科委、省计委、省财政厅《贵州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黔府办发〔1996〕167号)
各自治州、市、县、自治县、特区、市辖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省科委、计委、财政厅《贵州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贵州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科学技术委员会、贵州省计划委员会、贵州省财政厅)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我国科技发展方针和我省“科教兴黔”发展战略,为适应我省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做好技术储备,加强基础研究和稳定优秀的科技人
才,我省将从“九五”计划开始,有重点、有步骤地建设和装备一批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的运行机制,努力创造较好的科研环境和实验条件,使其逐步发展成为能代表我省学术水平、实验水平和管理水平的实验研究基地及学术活动中心。
第二章立项条件
第二条项目范围。重点实验室建设必须贯彻江泽民同志提出的“有所赶,有所不赶”的指示精神,紧紧围绕我省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所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对促进贵州优势资源产业化具有重大作用和能充分体现我省科技及学术水平的、属于国家或贵州省优先发展的重点学科。以应用基础研究为主,以推动新思想、新原理不断地应用于生产实践,同时造就和培养适合我省经济、社会、科技发展需要的高级科技人才。重点实验室主要安排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并鼓励上述部门与大中型企业或企业集团联合建立跨部门的联合实验室。
【管理制度)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管理制度)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
法
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规范和加强高等学校国家重点实验室和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学家、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的任务是根据国家科技发展方针,面向国际科技前沿和我国现代化建设,围绕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安全面临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培养创新性人才。其目标是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
第四条重点实验室是依托高等学校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科研实体,依托高等学校要赋予实验室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为独立的预算单位,于资源分配上,计划单列,和院、系平行。
第五条重点实验室是学科建设的重点,依托高等学校应将其列入重点建设和发展的范畴。
第六条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七条重点实验室要接受定期评估,优胜劣汰,动态发展。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八条教育部是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壹)贯彻国家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二)指导重点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建设。
(三)编制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制定关联的政策和规章。
(四)审批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立项、重组、合且、降级和撤消。
(五)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六)组织对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的验收和评估。
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强省战略的决定
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强省战
略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4.02.12
•【字号】
•【施行日期】2004.02.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强省战略的决
定
(二00四年二月十二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精神,大力实施人才强省战略,特作如下决定。
一、实施人才强省战略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富民兴黔事业的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
1、人才问题是关系富民兴黔事业发展的关键问题。当今世界,多极化趋势曲折发展,经济全球化进程加快,知识、科技、产业创新加速,人才资源已成为最重要的战略资源,人才在各国各地区综合实力竞争中越来越具有决定性意义。小康大业、人才为本。要牢牢掌握发展的主动权,加快富民兴黔步伐,人才是关键。必须把人才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大力开发人才资源,实施人才强省战略,走人才强省之路。
党和国家历来重视人才工作。改革开放以来,我省人才队伍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培养和造就了各个领域的大批人才,为推动我省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
设发挥了重要作用,做出了积极贡献。但从总体上看,我省人才总量相对不足,结构还不合理,劳动者整体素质不高,高层次、高技能人才紧缺,创新能力不强,市场配置人才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发挥不够,人才队伍的现状还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各级党委、政府必须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深刻认识实施人才强省战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和改进对人才工作的领导,把人才作为推进富民兴黔事业发展的关键因素,努力推动我省人才工作迈上新的台阶,开创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新局面。
贵州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
附件:
贵州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贵州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教育科研活动,不断提高课题的研究水平和研究效益,促进教育科学研究的繁荣和发展,根据《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教育科研工作的意见》,参照《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研究,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尊重教育科研的规律和特点,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深入研究我省教育改革发展中的重大理论、关键环节和重点难点问题,为教育决策服务,为教育实践服务,为繁荣教育科学服务.
第三条贵州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坚持公平竞争,择优立项,保证重点,兼顾普及。实行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相结合,重点管理与一般管理相结合,集中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管理。
第二章组织
第四条贵州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贵州省教育厅组建,领导全省教育科学规划工作,组织制定教育科学研究规划和管理办法,审批规划课题,组织优秀教育科研成果、教学成果奖评奖。
第五条贵州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规划办”)是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主要职责是负责教育科学规划
课题的申报受理、立项评审、过程管理和结题鉴定,组织学术交流及教育科研培训,组织优秀教育科研、教学成果的评奖、推广等。
第六条建立评审专家库,其成员由领导小组聘任.评审专家的主要职责是参与贵州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立项评审和结题鉴定,参与优秀教育科研、教学成果的评选,提供教育科学规划咨询等服务.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
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教育部
•【公布日期】2003.04.16
•【文号】教技[2003]2号
•【施行日期】2003.04.1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
正文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
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教技[200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委、国防科工委科技质量司、部直属高等学校:
为加强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推动高等学校创新体系建设,提高创新能力,我部在原《高等学校开放实验室管理办法》的基础上,重新制定了《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反馈我部。
教育部
二OO三年四月十六日
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高等学校国家重点实验室和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学家、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的任务是根据国家科技发展方针,面向国际科技前沿和我国现代化建设,围绕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安全面临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培养创新性人才。其目标是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
第四条重点实验室是依托高等学校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科研实体,依托高等学校要赋予实验室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为独立的预算单位,在资源分配上,计划单列,与院、系平行。
凯里学院硕士点建设工程实施意见
凯里学院硕士点建设工程实施意见
(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学科建设,推动优势学科尽快达到国家申请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点(简称“硕士点”)的标准,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25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做好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工作的指导意见》(学位[2008]29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在《凯里学院重点学科建设及管理办法(暂行)》(院通字[2008]3号)的基础上制定本硕士点建设工程(简称“硕建工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高等教育和学科发展的基本规律,提升学科建设水平,坚持“以质量求发展、以建设求发展、以特色求发展、以创新求发展”的发展方针,坚持“学科立校、人才兴校、科研强校”的发展战略,立足于基本校情和办学定位,以实现成功申报硕士点为目标,重点建设优势学科、大力扶持特色学科、继续夯实基础学科、积极发展新兴学科,提高整体学科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把我校尽快建设成为一所高水平的地方性大学。
二、实施硕士点建设工程的目的和意义
无论从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趋势来看,还是从贵州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贵州省高校间的发展与竞争来看,加快建设凯里学院,使之办成独具特色、在国内外有一定影响力的地方性高校,不仅是政治
和现实的需要,更是一种历史的责任。
硕士点建设是学校实现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三大功能的重要平台。研究生教育是提升学校办学层次,建设高水平大学的有效途径。首先,研究生教育工作是一所高校办学是否上新台阶的重要标志,是学校能否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其次,黔东南是我国原生态民族文化的重要园地,是国内外了解苗侗民族文化和民族高等教育的重要窗口,我们有责任和义务培养区域民族高层次人才;第三,教育科技事业的发展是发展地方经济的重要战略保障。经过多年的建设和发展,凯里学院具备了较好的办学基础,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我校在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对外交流与合作等办学主要环节上提升高度和形成自己的特色,而只有通过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建设,才能在建设中求发展,在建设中创特色,在建设中提升和打造团队,学校的活力才会不断增强,教育质量、科研水平才会得到较大提高。
贵州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贵州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高等学校科学研究的优势和潜力,加强贵州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的管理,提高管理工作效率,确保研究项目顺利完成并取得较好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贵州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资助经费的主要来源是省财政拨付的省直高校科研专款。
第三条资助范围为省直高等学校开展的科学研究项目。
第四条贵州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应结合高等学校高层次人才培养的特点和学科建设与发展的需要进行立项并开展研究。
第二章组织
第五条贵州省教育厅高教处和社政处分工负责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其中,高教处负责自然科学类研究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社政处负责人文社会科学类研究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主要职责是:
1、拟定省直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中长期规划;
2、组织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资助、中期检查及成果验收;
3、协助厅计划财务处管理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经费;
4、制定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制度;
5、通过科研项目立项资助的形式、组织、支持省直高等学校开展科学研究和省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第六条省教育厅聘请省直高等学校、有关部门专家和负责人组成贵州省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委员会。其主要职贵是:
1、参与制定科学研究发展规划;
2、参与评议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申请,提出是否立项及研究经费资助额度的建议。
第七条高等学校科学研究管理部门,负责本校的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工作。
第三章项目申报
第八条省教育厅组织实施的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项目实行年度申报,并分类立项资助。所分类别为:(1)省级重点学科项目;(2)硕士点、博士点项目;(3)规划项目;(4)青年项目;(5)专项任务项目。第一至四类为省教育厅拨款资助项目,第五类为省教育厅立项,但不拨款资助项目。
贵州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三级岗位聘用管理试行办法
贵州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三级岗位
聘用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三级岗位的聘用管理,根据《贵州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黔人发〔2007〕9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三级岗位是省重点设置的岗位,由省人事厅根据事业单位发展需要、学科建设、重点产业专业技术水平结构和高层次人才数量等情况,按照国家对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及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总体控制目标和《贵州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不同等级结构比例暂行方案》,统筹规划,重点设置。
第三条专业技术二、三级岗位,主要在本科高等院校、重点科研机构和骨干医疗卫生机构等单位设置,重点用于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高级专家,以及培养和引进省级以上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学术技术带头人等高层次人才。
第四条专业技术二、三级岗位聘用应在岗位有空缺的
条件下,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德才兼备、注重业绩原则。
第五条专业技术二、三级岗位应有明确的职责任务、工作目标和任职条件。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六条专业技术二、三级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和专业技术条件按《贵州省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条件指导意见》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申报程序
第七条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按照以下程序申报:
1、个人申请;
2、单位按岗位条件审查申报资料;
3、市(州、地)属事业单位报市(州、地)人事局、省属事业单位报省直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事厅;
4、省人事厅对各市(州、地)及省属事业单位上报材料组织专家评议后,核准确定;
5、核准名单报省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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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贵州省重点学科(以下简称省级重点学科)的管理,推进全省学科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重点学科是经贵州省学位委员会批准、在贵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中设立的重点学科,是培养和积聚高层次创新人才、建设人才高地的重要载体,是高等学校实现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四大功能的综合平台,在我省高等教育学科体系中居于骨干和引领地位。
第三条省级重点学科建设的原则和目标:坚持需求导向、分类指导、分级建设、整体推进、重点突破、彰显特色的原则,着眼于国家、地方发展战略的重大需求,以建设和打造学科群为目标,增强一级学科建设的意识,促进学科交叉与融合,逐步建立一批按一级学科建设的重点学科和学科群,重点建设一批与贵州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以及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学科;积极支持优势学科、基础学科、前沿学科和服务区域发展重大需求的学科;重点扶持一批我省急需的新兴产业和重大经济发展战略的学科,提升我省学科整体水平,为贵州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大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贵州省重点学科建设评估指标体系》是省级重点学科遴选立项、中期检查、结题验收、绩效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二章设置
第五条省级重点学科按照省级特色重点学科、省级重点学科和省级重点支持学科三个层次进行建设,根据国务院学位
委员会、教育部2011年颁布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学位〔2011〕11号)进行设置。
第六条省级特色重点学科、省级重点学科主要在全省18所普通本科高校中择优确定,原则上按照一级学科设置,对一级学科下属二级学科较多的也可按二级学科设置;省级重点支持学科主要从市州新建本科院校中择优确定,原则上按照二级学科设置。
第七条省级重点学科的设置由省学位委员会统筹,依照学校申报、专家评审推荐、公示、省学位委员会审核批准的程序进行。
第三章建设
第八条省级重点学科的建设周期一般为三年。各重点学科根据贵州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依托学校自身办学特色及人才培养的实际需要,科学制定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规划建设与发展主要包括设置意义、建设目标、主要研究方向、学术队伍建设、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学术交流与合作、基础条件建设、经费筹措、管理体制、保障措施及预期成效等内容。
第九条对立项建设的省级重点学科,由省学位委员会与依托学校、学科负责人三方签订《贵州省重点学科建设计划任务书》,主要包括建设目标、研究方向、队伍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条件建设、经费筹措、预期成效等内容。依托学校在人、财、物、环境条件等方面切实保证重点学科建设需要,确保完成各项建设任务,实现各项建设目标,不断提高建设水平。计划任务书建设内容一经确定,一般不得作大的调整,如确需进行局部调整的,须由依托学校组织专家论证并提出意见后报省学位委员会批准。
第四章管理与职责
第十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是省级重点学科建设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制定并组织实施贵州省高等学校学科建设发展规划;
2.制定相关政策和规章制度,宏观指导省级重点学科建设;
3.积极争取中央、省级财政支持,加大对重点学科建设的经费投入;
4.研究制定省级重点学科建设的评估指标体系;
5.建立和完善省级重点学科动态调整机制,组织开展省级重点学科的评选、评估、检查和验收工作,加大对学科建设的监督和审计,及时调整或终止建设缺乏特色、发展滞后或无发展前景的重点学科。
6.建立学科建设奖惩机制,保证学科建设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十一条高等学校是省级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自身的办学类型和办学定位,制定本校的重点学科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2.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和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各项管理措施。
3.实施学科建设项目责任人制,聘任省级重点学科带头人;
4.落实省级重点学科建设配套经费,在人、财、物、环境等方面予以保障;
5.建立省级重点学科年度报告制度和建设成效分析报告
制度;
6.开展省级重点学科建设的自我评估、中期检查和验收等工作。
第十二条学科带头人是省级重点学科的直接负责人,在省级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中发挥重要作用,其主要职责是:
1.对本学科建设成效负直接责任,负责落实本学科的各项建设任务,包括学科队伍、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学术交流、基础条件等。
2.具有学科发展方向确定与调整、学科团队组织与建设、建设经费安排与使用、学科资源配置与管理等方面的统筹权;
3.制定本学科建设发展规划和人才培养方案;
第五章经费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省级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主要包括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学校配套经费和自筹经费。学校配套经费与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1。鼓励各高校通过承担科研项目、提供社会服务、与社会广泛合作、接受捐赠等多种途径,多渠道筹措建设经费。
第十四条省级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实行项目管理制度,根据学科建设计划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省级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主要用于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的引进与培养、学科团队建设、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学术交流与合作、仪器设备的购置和维护等方面。
第十六条省级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实行学科带头人负责制,根据国家、省有关财务制度的要求,分项明细核算,按预算使用资金,确保专款专用。学校审计部门应加强对省级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使用情况的审计。
第十七条各省级重点学科依托单位可在学校配套经费中按不低于5%的比例安排部分管理费用,用于申报、检查、验收等管理环节的支出。
第十八条在省级重点学科建设专项经费中所产生的科研成果、专著、论文以及购置的仪器设备,需统一注明为“贵州省重点学科建设项目资助”。
第六章中期检查和验收
第十九条根据“分类评估、以评促建、动态管理”的原则,采取同行专家评议、实地考察等方式,对省级重点学科实行年度报告、中期检查、验收评估和绩效分析制度。
第二十条每年12月31日前,各高校必须对本校省级重点学科进行自查,主要内容包括年度阶段性目标完成情况和经费开支情况等,撰写《贵州省重点学科建设年度报告》和《贵州省重点学科建设效绩分析报告》,并在校内教育质量信息平台上公布。省学位委员会将根据情况组织专家对省级重点学科进行抽查。
第二十一条省学位委员会组织实施省级重点学科的中期检查,主要包括重点学科建设任务进展情况、阶段目标完成情况、学校配套或自筹经费的到位以及经费的使用和绩效情况等,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改进工作。对达不到学科建设计划要求或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建设计划的学科,将限期整改或通报批评直至撤销省级重点学科资格。
第二十二条三年建设期满,省学位委员会将组织专家对省级重点学科进行验收评估,对建设成效显著的学科,将通报表扬并给予适当奖励,对验收不合格的学科要进行限期整改或通报批评直至撤销省级重点学科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