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大学科技成果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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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科技成果管理办法

大学科技成果管理办法

大学科技成果管理办法科技成果是大学教师和研究人员在科学研究中所取得的创新性成果和知识产权的产物。

为了有效管理和推广科技成果,大学需要制定科技成果管理办法,以确保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能够得到有效的保护和推动。

一、科技成果的认定与评价科技成果的认定是大学科研管理的核心环节之一。

在大学科技成果管理办法中,应准确明确科技成果的认定标准和程序。

一般而言,科技成果的认定应同时考虑其学术价值和转化价值。

学术价值主要体现在科技成果的创新性、先进性和实用性方面,而转化价值则指科技成果在经济、社会和环境方面的应用及其产生的效益。

对于科技成果的评价,应综合考虑科技成果的质量、影响力和转化潜力。

质量评价主要侧重于科技成果的原创性、水平和完整性,影响力评价则衡量科技成果对学术界和社会的影响程度,而转化潜力评价则关注科技成果的市场潜力和商业价值。

二、科技成果的保护与运营科技成果的保护与运营是科技成果管理的重要环节。

大学科技成果管理办法应明确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并规定知识产权的归属和使用权限。

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保护措施主要包括申请专利、软件著作权登记、商标注册等。

对于科技成果的运营,大学科技成果管理办法应明确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程序,包括科技成果转让、技术许可、合作研究等。

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程序需要建立完善的科技成果推广网络,与企业、政府和社会组织等建立合作关系,促进科技成果的落地和产业化。

三、科技成果的激励与奖励科技成果的激励与奖励是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的重要手段之一。

大学科技成果管理办法应设立科技成果激励和奖励机制,包括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创新团队奖励和个人创新奖励等。

这些奖励机制旨在鼓励教师和研究人员积极从事科技成果的研发和转化,并提升科技成果的质量和影响力。

四、科技成果的监督与评估科技成果的监督与评估是大学科技成果管理的重要保障。

大学科技成果管理办法应明确科技成果的监督和评估程序,包括科技成果的审核、验收和审查等环节。

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是创新驱动发展的本质要求。

为调动广大教职工和校内各单位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加快科技成果转化,规范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通过成果应用体现创新价值,通过成果转化创造财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及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涉及的科技成果是指我校教职工承担国家、地方、企事业等单位的科研项目或利用学校技术、人力及条件资源所完成的包括软科学成果在内的职务科技成果。

职务科技成果的权属归学校,成果完成人可以是学校教职工个人,也可以是研发团队。

第三条本办法中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开发和应用,尤其是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以及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学校和成果完成人共同对职务科技成果进行转化。

第四条本办法中收益是指科技成果转化产生的一切现金收益和股权收益。

第五条学校鼓励和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合理分配收益,奖励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并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实施科学和规范化管理。

第二章组织实施与管理第六条学校成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科技和产业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科学研究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财务处、组织部、人事处、纪委、监察处、审计处主要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作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授权管理和处置科技成果转化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制订和完善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政策、办法,讨论和决定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事宜。

领导小组下设知识产权与技术成果转移中心(以下简称转移中心),挂靠科学研究处。

转移中心作为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知识产权与科技成果转化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转移中心成立科技成果转化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咨询委员会),咨询委员会由精通行业成果交易和运作流程的专业人员、法律、风投、产权评估和融资等人员组成,尤其注重具有熟悉国际行业运作流程的人才参与。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成果推广管理规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二十四号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成果推广管理规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二十四号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成果推广管理规定正文:----------------------------------------------------------------------------------------------------------------------------------------------------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成果推广管理规定(1990年12月28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二十四号)第一条为加强科学技术成果推广管理工作,使科学技术成果尽快转化为生产力,推动技术进步,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科学技术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系指具有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价值的应用科技成果,包括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和生物以及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对促进科学技术、经济与社会的发展起重大作用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科技成果推广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本规定由各级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科技成果推广工作的领导,把科技成果推广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和健全科技成果推广体系,发展科技成果推广事业。

第六条科技成果推广实行分级计划管理,分国家级、省级、市(地区)级。

第七条国家科委编制的《国家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项目》,由省科委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八条省、市(地区)计委会同同级科委编制本级科技成果推广中长期发展计划。

省、市(地区)科委编制科技成果推广年度计划(草案),报同级计委综合平衡后,纳入省、市(地区)经济与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科委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条各级科委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应设科技成果推广管理机构或专、兼职人员,负责科技成果推广管理工作。

第十条各级科技成果推广管理机构和专、兼职人员的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组织实施科技成果推广计划。

大学科研成果管理制度

大学科研成果管理制度

大学科研成果管理制度一、总则1. 为了规范和加强我校科研成果的管理,促进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提高学校的科研水平和学术声誉,特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全体教职员工和学生在科研活动中取得的各类科研成果。

二、科研成果的范围1. 学术论文:在国内外学术期刊上发表的研究论文、综述等。

2. 学术著作:正式出版的学术专著、编著、译著等。

3. 科研项目:承担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及取得的相关成果。

4. 专利: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

5. 软件著作权:自主开发的软件获得的著作权。

6. 科研获奖:获得的各级各类科研奖励。

三、科研成果的登记与审核1. 科研人员应在取得科研成果后的一个月内,向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进行登记。

2. 登记时需提交科研成果的相关证明材料,如论文录用通知、著作出版合同、专利证书、获奖证书等。

3. 科研管理部门对登记的科研成果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成果的真实性、创新性、与学校科研方向的相关性等。

4. 审核通过的科研成果,将纳入学校科研成果数据库,并予以公布。

四、科研成果的评价与奖励1. 学校建立科学合理的科研成果评价体系,对科研成果的质量、影响力、创新性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2. 对于取得突出科研成果的团队和个人,学校将给予相应的奖励,包括奖金、荣誉称号、职称晋升等。

3. 奖励的评定依据科研成果的评价结果,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五、科研成果的转化与应用1. 学校鼓励科研人员积极推动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促进产学研合作。

2. 科研管理部门负责搭建科研成果转化平台,为科研成果的推广和应用提供支持和服务。

3. 对于成功实现转化和应用的科研成果,学校将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科研人员一定的收益分配。

六、科研成果的保护与保密1. 科研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相关规定,保护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

2. 对于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科研成果,科研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披露。

黑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黑龙江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48号

黑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黑龙江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48号

黑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正文:---------------------------------------------------------------------------------------------------------------------------------------------------- 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8号)《黑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已由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于2000年10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0年10月20日黑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00年10月20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以及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与管理活动。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县级以上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是科技成果转化的综合管理部门,主管科技成果的转化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各级计划部门、经济综合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范围,做好科技成果的转化工作。

农垦、森工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并接受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遵循自愿、互利、公平竞争、诚实信用、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三)有利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四)有利于促进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发展社会生产力;(五)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生态平稳和环境保护;(六)有利于保护知识产权,维护科技成果转化各方的合法权益。

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新局面,为广大师生营造创新创业氛围,弘扬创新文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我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根据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科技成果,是指学校科技人员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

本办法中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社会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新服务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一切职务科技成果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等方面的活动。

职务科技成果是指学校科技人员利用学校有形资产、无形资产、技术条件、人员智力和劳力等资源所取得的智力成果,该成果的所有权归学校。

成果的研究发明者、主要负责人或团队在本办法中统称为“成果完成人”。

第四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应当符合和地方的产业政策,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应当维护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有利于学校科技事业的发展,有利于学校的学科建设,有利于师生员工积极性的发挥。

第五条学校对职务科技成果的转化有决定权,但应充分尊重成果完成人的意愿。

成果完成人应积极支持和配合学校对职务科技成果进行转化。

第六条学校鼓励科技成果转化。

职务科技成果成功转化之后,学校将对成果完成人和在成果转化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并作为岗位考核、职称评定和评先评优时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组织实施第七条学校成立XX大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的规划和政策,全权对学校职务科技成果进行处置,并协调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涉及的相关部门。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技园,负责日常工作。

第八条科学技术研究院是学校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以及科技成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科技成果的申报登记、汇总和认定,确认成果的权属。

黑龙江大学科研奖励条例

黑龙江大学科研奖励条例

黑龙江大学科研工作计量奖励条例为充分发挥我校教师、科研人员在科学研究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他们多出成果、出高水平成果,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计量范围、依据与分类第一条科研计量奖励范围暂包括:重大科研任务(指国家。

国家部委、省、市等重点计划项目)和有一定实际水平的公开发表鉴定、视同鉴定)的无偿科技成果。

第二条评定科研分的依据是:1.国家、国家部委、省、市重大计划项目,在项目执行中按期完成计划的阶段成果(项目的下达单位、项目组成员实际工作量等)。

2.在本科院校或相当于本科院校主办的正式学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在国家和省级报纸上发表的学术文章(报刊的主办单位、署名位次、外界评价等)。

3.由国家出版社、各省出版社和各高校出版社正式出版的学术专著、编著、译著、教材、点校、工具书等(出版单位、不同的著类、个人实写字数、主编或副主编、统稿或审校、社会反响等)。

4.正式鉴定、视同鉴定的无偿应用研究成果(组织鉴定或验收单位、项目的鉴定或验收水平、课题组成员的署名位次、社会反响等)。

第三条计量奖励范围内的科技成果分为三类:1.学术论文类:包括学术专论、学术综述、学术评价、学术评介、学术编译或学术译文。

2.学术著作类:包括学术专著、学术编著、教材、点校、工具书等。

3.无偿应用研究成果类:包括各种鉴定、视同鉴定的无偿应用研究成果。

第三章评分办法及标准第四条学术论文类。

分为五个档次,每个档次给出上限分,上限分由基础分和附加分构成。

附加分包括类型分、字数分、社会反响分。

具体标准如下:第一档次,主要是指发表在《中国科学》、《中国社会科学》等刊物上的学术论文。

其上限分为40分。

其中基础分满分为30分;附加分满分10分(学术专论类满分5分,字数在4000字以上满分3分;社会反响好满分2分)。

第二档次,主要是指发表在《哲学研究》、《政治学研究》、《法学研究》等刊物上的学术论文。

其上限分30分。

其中基础分满分20分,附加分满分10分(学术专论类满分5分;字数在4000字以上满分3分;社会反响好满分2分)。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体系奖励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体系奖励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体系奖励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7.01•【字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体系奖励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现将《黑龙江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体系奖励政策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黑龙江省财政厅2024年7月1日黑龙江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体系奖励政策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体系建设,提高科技成果落地转化率,根据《新时代龙江创新发展60条》(黑办发〔2023〕19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资金是指由省财政厅统筹安排,突出科技成果在省内落地转化导向,支持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技术交易和技术转移机构开展转移转化服务的省级财政资金。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申报单位是指省内符合相应条件的高校(含部属、省属)、科研院所、企业。

第四条本细则奖励政策包括企业技术交易奖补,高校、科研院所成果转化奖励,技术转移机构奖励三类。

(一)企业技术交易奖补。

对省内企业购买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科技成果并签订技术转让或技术许可合同,在我省落地转化的,对实际支付额100万元以上的合同,按照其实际支付额的20%给予资助,每项合同最高资助200万元(详见附件1)。

(二)高校、科研院所成果转化奖励。

对高校、科研院所以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形式在省内落地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根据技术合同到账金额或有关股权折算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按规定给予20%奖励,每项最高1000万元(详见附件2)。

(三)技术转移机构奖励。

鼓励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技术交易服务为主营业务的市场化技术转移机构,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对省级以上市场化技术转移机构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详见附件3)。

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为了规范我校科技成果的转化管理工作,调动广大教职工和各单位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XXX制定了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

本办法所涉及的科技成果指我校教职工承担国家、地方、企事业等科研项目或利用学校物质技术、人力及其他资源所完成的职务技术成果,XXX对其拥有完全或部分知识产权。

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面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和市场前景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本办法所指“收益”是指该成果转化产生的一切权益,包括转让费、许可费、技术入股的股权与该成果相关的所有权益。

学校鼓励成果完成人(课题组)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实施科学和规范管理,合理分配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的收入,奖励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科学研究处负责校内外科技信息的收集、整理,以及科技成果发布和企业需求信息的搜集与沟通,负责组织我校相关单位或成果完成人(课题组)开展成果转化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产生的技术股份的管理等相关工作。

相关单位应采取积极措施,对科技成果转化中的队伍组织,技术支撑环节等方面加强协调并给与必要的支持,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成果完成人(课题组)不得将职务技术成果及其技术资料据为己有,可自行转化成果,但应事先向学校报告并与学校签订协议,依法保证学校应享有的权益。

科技成果转化的具体形式由需求单位、科学研究处和成果完成人(课题组)共同商定,可以采用自行投资实施转化、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方式进行转化。

第十条,科学研究处将审查科技成果转化合同,并代表学校签署合同。

校内各级单位没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得私自签署科技成果转让、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合同。

大学科技成果管理办法

大学科技成果管理办法

大学科技成果管理办法科学技术研究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是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辛勤劳动的结晶,是的宝贵财富。

为了加强我校科技成果的管理,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科技成果管理范围1.技术研究成果:为了解决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科学技术问题,所取得的具有创新性、先进性和实用性的应用技术研究成果,包括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新设计以及为科学技术服务的科技情报、标准、计量等技术研究成果。

2.理论研究成果:对自然现象和规律的新发现或在科学理论学说、研究方法、研究手段上有创新以及在基础数据的收集、综合分析上有创造性和学术价值的基础理论、应用基础理论研究成果。

3.软科学研究成果:为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而进行创造性研究,对促进科技、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起重大作用,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软科学技术成果。

第二条科技成果鉴定范围列入和省、市以及有关部门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以及少数科技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

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法定的专门机构审查确认的科技成果以及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对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环境、资源造成危害的科技成果不组织鉴定。

第三条鉴定技术材料鉴定技术材料一般应包括:1.成果鉴定大纲。

2.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

3.研究总结报告。

4.技术试验报告。

5.分析、测试、质检报告。

6.产品质量标准。

7.查新检索报告。

8.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证明。

9.用户使用报告。

10.国内外学术论文发表情况及其它需要说明的材料。

第四条鉴定组织列入和省、市以及有关部门科技计划内的项目,均由下达项目的单位组织鉴定。

对部分计划外的项目,由科研处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组织鉴定。

第五条鉴定形式根据科技成果的特点可选择下列鉴定形式:1.检测鉴定:由组织鉴定单位经过科技部、省、市科委或有关部门认定的专业技术检测机构,通过检验、测试性能指标等方式,对科技成果进行评价。

专业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是检测鉴定的主要依据。

科技成果管理制度范本

科技成果管理制度范本

科技成果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科技成果的管理与运用,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科技成果的登记、评价、转化、保护、保密和监督等活动。

第三条科技成果管理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公正公开、注重实效、保护创新的原则。

第四条单位应当明确科技成果管理的责任部门,建立健全科技成果管理制度,确保科技成果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科技成果的登记与评价第五条科技成果是指在科学技术研究、技术开发、技术改造、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技术成果:(一)取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或者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的;(二)取得专利权的;(三)取得植物新品种权的;(四)取得软件著作权登记的;(五)其他具有实用价值或者市场潜力的技术成果。

第六条科技成果的登记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科技成果的基本情况和权利归属等信息。

第七条科技成果的评价应当客观、公正、科学,根据科技成果的性质、应用前景和经济社会效益等进行综合评价。

第三章科技成果的转化与保护第八条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提高科技成果的经济社会效益。

第九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遵循市场规律和科技创新规律,充分发挥市场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作用,加强产学研用结合,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第十条科技成果的权利人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实现科技成果的价值:(一)转让;(二)许可使用;(三)作价投资;(四)其他方式。

第十一条科技成果的权利人应当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防止科技成果被侵犯。

第四章科技成果的保密与监督第十二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科技成果保密制度,对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和重大利益的科技成果,实行严格的保密管理。

第十三条科技成果的保密工作应当实行责任制度,明确保密责任人和保密要求。

第十四条单位应当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监督,确保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

《黑龙江省科技成果使用、处置、收益管理改革的实施细则》(黑科联发〔2015〕40号)

《黑龙江省科技成果使用、处置、收益管理改革的实施细则》(黑科联发〔2015〕40号)

黑龙江省科技成果使用、处置、收益管理改革的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政策环境和制度环境,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和《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集聚人才体制机制激励人才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意见》(黑发〔2015〕6号)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赋予国有企事业单位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

以尊重知识、尊重创新,充分体现智力劳动价值为分配导向,以促进科技成果就地转化、加快转化,提升区域发展核心竞争力为目标,按照权责统一、利益共享、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业。

驻我省中直企事业单位可以参照执行。

第二章科技成果的使用与处置第四条事业单位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自主决定通过自行投资、转让、许可、合作实施、作价(作股)投资等方式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第五条鼓励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优先在省内转化,科技成果使用、处置不再经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或备案。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以及科技成果向境外实施转化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条事业单位科技成果可通过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协议定价等方式确定科技成果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的价格。

实行协议定价的,按照本单位内部管理章程及规定程序决定,并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拟交易价格和技术入股方案等信息。

第七条国有企业科技成果转化涉及的定价、交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科技成果的收益与分配第八条事业单位科技成果转化所得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纳入本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处置收入不上缴财政,不冲抵财政经费拨款。

第九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首先用于对科技成果完成人、为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其余部分用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知识产权管理及技术成果转化等工作。

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依法规范我校科技成果的转化管理工作,提升我校教职员工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维护学校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依据《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假设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当前的具体情况,特制订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我校(含直属医院)教职员工在职期间利用本单位的科研条件及各级政府支持的科研经费,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模式,开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四条科技成果转化应当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那么,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利益、承当风险。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保护知识产权,遵守法律, 维护国家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公司指导协调、落实全校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第六条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公司负责学校科技成果转化过程管理,制定并执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政策。

第三章科技成果推广第七条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公司负责整理、发布学校科技成果信息和企业需求信息,以及提供其他中介服务。

除本方法另有规定外,学校持有的科技成果原那么上必须通过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公司进行转化。

第八条学校持有的科技成果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

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学校及成果完成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拟交易价格和受让方信息,公示时间为15天。

第九条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公司每年向领导机构报送学校上一年度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一)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的总体成效和面临的问题。

(二)依法取得科技成果的数量及有关情况。

(三)科技成果转让、许可和作价投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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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大学科技成果管理条例
(2006年6月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科技成果的管理,促进科技成果的交流、应用与推广,根据国家、省及省教委科技成果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经过我校师生员工调查考察、试验研究、分析综合、理论探讨后,取得的具有一定学术价值的科学理论成果和具有一定创造性、先进性和实用价值的应用研究成果,均为我校科技成果。

第三条科技成果的管理,是指科技成果的鉴定、登记、上报、评奖、归档统计分析、推广交流等一系列工作。

第二章科技成果的范围
第四条本条例规定管理的科技成果范围是:
1.具有一定学术价值的科学理论研究成果,包括学术专著、编著、译著、教材、工具书、科学普及读物和学术论文。

2.具有一定创造性、先进性和实用价值的应用研究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矿产新品种、研究报告、调查报告等。

3.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对促进科技、政治、经济、文化与社会协调发展具有一定作用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4.周期较长的重大科学技术项目,取得的具有一定学术价值或独立应用价值的阶段性成果。

第三章科技成果的认定
第五条科技成果的认定以鉴定和验收两种方式进行。

第六条科技成果的鉴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部、省科技厅、教育厅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科技成果的验收由各级成果管理部门执行,以成果的文字材料加盖校级或校级以上科技成果管理专用章视为有效。

第八条申请鉴定的科技成果应具备如下条件:
1.被鉴定的科技成果必须是列入校和校以上各级科研计划的科研项目。

2.必须完成科研计划(合同或协议)所列的科研任务,达到规定的技术要求,并完成财务决算,写出研究工作总结报告。

3.应用技术成果必须经过实际应用和运行考核,证明技术性能和经济效益都显著优于现有技术。

4.学术或技术资料必须齐全,并符合省科技厅、教育厅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科技成果的鉴定原则上由下达科研计划的管理部门组织进行;校级科研项目的鉴定,由学校审核后报请上级有关部门组织鉴定。

科技成果鉴定的申报程序如下:
1.凡在年度内拟申请鉴定的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和个人须在每年年初向校
科技处提交科技成果鉴定计划。

2.列入鉴定计划的成果,项目完成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第八条要求对申请鉴定的成果认真进行审查。

3.审查通过后,在鉴定前一个半月向校科技处提交《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一式两份和完整齐全的学术、技术资料。

4.校科技处接到成果鉴定申请表和学术、技术资料后,应按有关要求认真审核,在两周内答复完成单位和个人是否同意鉴定,并说明理由。

5.学校审核后,上报组织鉴定单位审批。

第四章科技成果登记
第十条凡我校科技成果(包括已鉴定和未鉴定的成果),都必须进行科技成果登记。

只有登记的科技成果,学校才予以承认,才能参加申请学校及其它各级各类科技成果奖励的评选。

第十一条科技成果的登记,分为学校、省(包括省属厅、局)、国家三级登记。

1.校级登记:凡收入校科技成果目录公报的成果均视为校级登记。

2.省及省教育厅级登记:凡符合省教育厅和省级科技进步奖奖励条件的成果,经科技处上报省教育厅科技处和科技厅成果处办理成果登记手续,并发给省级科技成果证书。

3.国家登记:凡符合国家科技进步奖、发明奖、自然科学奖奖励条件的成果,经省级成果登记后,再向国家科技部申请成果登记,并由登记部门发给国家级科技成果证书。

第十二条根据申报登记日期在先的原则作为查新的依据,经过登记的科技成果,登记部门将发布科技成果公报;对公布的科技成果,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权提出异议。

第五章科技成果的奖励
第十三条经过鉴定或视同鉴定的科技成果,凡符合奖励规定条件的,均可按成果性质类别分别申请各级奖励。

第十四条每一项成果只能获一次奖,凡已获国家级奖励的成果,不能再申请省(部)级科技奖,如奖励级别提高时,则只补给扣除原发奖金的差额,扣除部分留作科技成果管理活动费用。

第十五条学校优秀科研成果奖的申请,按《黑龙江大学优秀科研成果评奖条例》办理;国家、省(部)级和市、省厅、局级奖励,可分别按相应奖励条例办理。

第十六条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成果,由完成单位协商后共同申报,不得各自单独申报。

第十七条对授奖项目主要完成者,由授奖单位发给获奖证书和奖金,事迹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的依据之一。

对那些项目大、周期长、参加人员多的科研项目,获奖后有些完成者得不到获奖证书,可由课题负责人出具证明,并由校科技处认可。

第十八条各级奖励的奖金,应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不搞平均主义,一般由课题负责人提出分配方案,征得校科技处核准后执行。

第十九条奖金的分配原则为课题组得奖金总额的 80%,教研室得奖金总额
的5%,院、系得奖金总额5%,学校得奖金总额的10%。

第二十条如发现授奖项目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现象,经查明属实,应撤消其奖励,追回资金,并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六章科技统计和成果的推广应用 第二十一条科技成果是国家的宝贵财富,是科技人员辛勤劳动的结晶,学
校各级管理部门应切实做好科技统计和成果推广应用工作。

第二十二条科技处每年将登记的重要科研成果编印成《黑龙江大学科研成果目录公报》,报送有关部门,并与兄弟院校交流。

对于登记的科研成果,学校将通过技术市场等对外联络形式,促进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加速科技成果的商品化和产业化。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对于未纳入本条例管理的科技成果,学校将不予承认。

在考核,晋升和评定职称时也不予考虑。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若与上级有关规定矛盾,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条例解释权属校科研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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