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收费自动计算表格(0003)--2008年141号文
四川【2008】141号文收费计算
3.6 0
9
5 5000 3 13 0 1.4 0 1.6 0 7.8 0 2.2 0
11 -1 -2 -3 -4
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 设计变更经济分析 合同造价条款变更、管理 预付款、进度款、变更款、 索赔款审核 材料、设备价咨询
12 0 1.2 0 1.4 0 7.5 0 1.9 0 12
10
>1亿元 0.1 0 1.3 0 0.6 0 2
合计 3000.00 3000.00 3000.00
系数
104000 115000 400000 2.7 2.5 2 108000 125000 400000 3.3 3 2.7 132000 150000 5456.4084 1.1 0 3 0 4.4 0 0.9 0 2.8 0 4 0 0.7 0 2.6 0 3.5 0
0.00
0.00
18592.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648200.00 664300.00 324656.41
1.125
3000.00
3000.00
23240.00 14400.00
0.8
11 0 1 0 1.2 0 7.2 0 1.6 0 12
10 0 0.8 0 1 0 6.9 0 1.3 0
9 0 0.6 0 0.8 0 6.6 0 1 0
7 0 0.2 0 0.3 0 5.9 0 0.6 0
序号 1 2 3 4 5 6 7 投资估算
收费项目
收费基数 投资额 投资额 投资额 工程造价 300000000 工程造价 300000000 工程造价
102020892.00
(‰) ≤100万元 ≤500万元 1 0.8 0 0 2.5 2.3 0 0 1.5 1.3 0 0 3.2 3200 3.5 3500 4 4000 1.6 0 3 12000 3.2 12800 3.8 15200 1.4 0 3.4 0 4.8 18240
四川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自动计算表(2008【141】号文)
30000-50000元
14
计时咨询(持有注册造价工程 师、造价员资格证书人员)
-1 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元/日
1500-2000
-2 高级工程师
元/日
1200-1500
-3 工程师
元/日
1000-1200
15 造价信息咨询
-1 咨询工程造价
元/数据
20-100
-2 建材价格行情
元/数据
10月20日
-3 建材供求信息
0.7
20,000,000.00 80.00% 19,760.00
8
审核工程预算(招标控制价或 送审工程
标底)
造价
3.6
3.4
3.2
3
2.8
2.6
20,000,000.00 80.00% 50,560.00
9 审核竣工结算
送审工程 造价
5
4.8
4.6
4.4
4
3.5
20,000,000.00 80.00% 72,960.00
投资额 2.5
2.3
2
1.7
1.5
1.3
4,000,000.00 80.00% 7,520.00
3 编制工程设计概算
投资额 1.5
1.3
1.2
1
0.8
0.6
9,000,000.00 80.00% 9,200.00
4
编制工程预算(招标控制价或 标底)
工程造价
3.2
3
2.8
2.6
2.3
2
21,000,000.00 80.00% 46,240.00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计算表
(‰)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发〔2008〕141号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发〔 2008〕141 号发送到手机| 收藏全屏阅读模式字体:小| 大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2008年7月24日川价发〔2008〕141号各市、州物价局,建设局:经过两年对川价发〔2005〕248 号文的试行以及我省建设中的实际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149 号令)、《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国家计委计价格〔99〕2255 号)及国家和省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等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面向社会,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服务,承担建设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招标控制价或标底)、中期付款、竣工结算、工程量清单编制、复核,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以及其他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根据本通知规定和要求执行。
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实施收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办理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营业执照》;2、经国家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3、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取得税务登记证书;4、向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
三、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所提供的有偿服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委托方与咨询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要求,使用《工程造价咨询合同》范本依法签订书面协议或合同,明确收费项目(内容)和收费标准,并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造价咨询单位为有关当事人服务,更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四、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工程造价政策依法办事,严禁弄虚作假。
并对其所提供的工程造价咨询结果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川建价发(2008)141号]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发〔2008〕141号各市、州物价局,建设局:经过两年对川价发〔2005〕248号文的试行以及我省建设中的实际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149号令)、《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国家计委计价格〔99〕2255号)及国家和省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等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面向社会,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服务,承担建设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招标控制价或标底)、中期付款、竣工结算、工程量清单编制、复核,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以及其他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根据本通知规定和要求执行。
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实施收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办理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营业执照》;2、经国家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3、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取得税务登记证书;4、向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
三、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所提供的有偿服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委托方与咨询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要求,使用《工程造价咨询合同》范本依法签订书面协议或合同,明确收费项目(内容)和收费标准,并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造价咨询单位为有关当事人服务,更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四、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工程造价政策依法办事,严禁弄虚作假。
并对其所提供的工程造价咨询结果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五、工程造价站解释定额,招投标机构审查标底,投资主管部门审查工程结算不得收费。
设计院(所)进行工程设计,不得另行收取该工程概算编制费。
六、符合以上条件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经省造价工程师协会审核,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
(川价发-141号文件)四川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精编版
造价服务收费标准四川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川价发2008-141号文件)说明:一、工程量清单、工程预算(招标控制价或标底)、竣工结算的编制及审核中的钢筋按定额含量,若放样另按第11项钢筋抽筋计算费用。
二、差额定率累进收费计算:如第5项审编制竣工结算造价为3000万元,服务收费计算如下:100万元×3.5‰=0.35万元(500-100)万元×3.2‰=1.28万元(1000-500)万元×3.0‰=1.50万元(3000—1000)万元×2.7‰=5.40万元合计8.53万元三、编制工程量清单含预算控制价时,其收费系数乘1.25。
四、本标准是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制定的,如系公路、铁路、水、坝等土木工程,收费应降低50%计算。
五、审核竣工结算时,所有基本审核费由委托单位负担。
另按审减或审增额度可加收3-5%审核费用(具体幅度由双方在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审增减率在5%以内(含5%),由委托单位负担审核费用;审减率在5%以上的,5%以内(含5%)的审核费用由委托单位承担,超过部分由编制单位承担;审增部分审核费用由编制单位承担。
六、工程造价争议案件鉴定由具有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暂定资质除外)承担,如因鉴定结论失误造成案件重审的,经省工程造价总站重新鉴定,确认原结论误差在±3%以上的,由原鉴定单位全额退回原收鉴定费。
七、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周期,按施工合同工期加2个月为正常服务期限;非造价咨询单位原因造成超期服务,按以正常服务期限和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收费计算的月均服务乘以超期服务时间计算超期服务费。
八、单独委托的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和技术改造工程应在上述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增加20%。
九、本收费以单项工程为计算基础,凡单项收费金额低于人民币3000元,按3000元收取。
十、非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原因造成同一项目重复或增加咨询工作量20%以上的,应按本收费标准另行计算增加工作量的费用。
川价发【2008】141号文
某某省物价局某某省建设厅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发〔2008〕141号各市、州物价局,建设局:经过两年对川价发〔2005〕248号文的试行以与我省建设中的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价格法》、《某某省价格管理条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方法》〔建设部149〕、《中介服务收费管理方法》〔国家计委计价格〔99〕2255号〕与国家和省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等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面向社会,承受委托,对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确实定与控制提供专业服务,承当建设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招标控制价或标底〕、中期付款、竣工结算、工程量清单编制、复核,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以与其他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根据本通知规定和要求执行.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实施收费必须具备如下条件: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办理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营业执照》;2、经国家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3、依法进展税务登记,取得税务登记证书;4、向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三、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所提供的有偿服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如此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如此.委托方与咨询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合同法》的要求,使用《工程造价咨询合同》X本依法签订书面协议或合同,明确收费项目<内容>和收费标准,并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造价咨询单位为有关当事人服务,更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四、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工程造价政策依法办事,严禁弄虚作假.并对其所提供的工程造价咨询结果承当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五、工程造价站解释定额,招投标机构审查标底,投资主管部门审查工程结算不得收费.〔所〕进展工程设计,不得另行收取该工程概算编制费.六、符合以上条件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经省造价工程师协会审核,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严格按《收费许可证》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亮证收费,并在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法、收费标准等.除地震重建外,凡低于本标准最低限80%以下的收费,属恶意竞争,由省造价工程师协会按行业自律公约处理.七、各级价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监视管理,对无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并收费,或强行服务收费等某某行为,由同级价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法严肃查处.八、本通知自二○○八年八月一日起执行.原川价发〔2005〕248号同时废止.国家有新的收费规定,从其规定.附件:某某省工程造价咨询收费服务标准附件:某某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说明:一、工程量清单、工程预算〔招标控制价或标底〕、竣工结算的编制与审核中的钢筋按定额含量,假如放样另按第11项钢筋抽筋计算费用.二、差额定率累进收费计算:如第5项审编制竣工结算造价为3000万元,服务收费计算如下:100万元×3.5‰=0.35万元〔500-100〕万元×3.2‰=1.28万元〔1000-500〕万元×3.0‰=1.50万元〔3000—1000〕万元×2.7‰=5.40万元合计8.53万元三、编制工程量清单含预算控制价时,其收费系数乘1.25.四、本标准是按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制定的,如系公路、铁路、水、坝等土木工程,收费应降低50%计算.五、审核竣工结算时,所有根本审核费由委托单位负担.另按审减或审增额度可加收3-5%审核费用〔具体幅度由双方在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审增减率在5%以内〔含5%〕,由委托单位负担审核费用;审减率在5%以上的,5%以内〔含5%〕的审核费用由委托单位承当,超过局部由编制单位承当;审增局部审核费用由编制单位承当.六、工程造价争议案件鉴定由具有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暂定资质除外〕承当,如因鉴定结论失误造成案件重审的,经省工程造价总站重新鉴定,确认原结论误差在±3%以上的,由原鉴定单位全额退回原收鉴定费.七、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周期,按施工合同工期加2个月为正常服务期限;非造价咨询单位原因造成超期服务,按以正常服务期限和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收费计算的月均服务乘以超期服务时间计算超期服务费.八、单独委托的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和技术改造工程应在上述收费标准的根底上增加20%.九、本收费以单项工程为计算根底,凡单项收费金额低于人民币3000元,按3000元收取.十、非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原因造成同一项目重复或增加咨询工作量20%以上的,应按本收费标准另行计算增加工作量的费用.十一、本收费标准为合理工期和正常工作日条件下的费用标准,假如委托人要求赶工或占用国家法定休息时间,应增加20-30%的咨询费.。
[川建价发(2008)141号]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发〔2008〕141号各市、州物价局,建设局:经过两年对川价发〔2005〕248号文的试行以及我省建设中的实际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149号令)、《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国家计委计价格〔99〕2255号)及国家和省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等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面向社会,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服务,承担建设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招标控制价或标底)、中期付款、竣工结算、工程量清单编制、复核,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以及其他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根据本通知规定和要求执行。
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实施收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办理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营业执照》;2、经国家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3、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取得税务登记证书;4、向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
三、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所提供的有偿服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委托方与咨询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要求,使用《工程造价咨询合同》范本依法签订书面协议或合同,明确收费项目(内容)和收费标准,并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造价咨询单位为有关当事人服务,更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四、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工程造价政策依法办事,严禁弄虚作假。
并对其所提供的工程造价咨询结果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五、工程造价站解释定额,招投标机构审查标底,投资主管部门审查工程结算不得收费。
设计院(所)进行工程设计,不得另行收取该工程概算编制费。
六、符合以上条件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经省造价工程师协会审核,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
(川价发-141号文件)四川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精编版
造价服务收费标准四川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川价发2008-141号文件)说明:一、工程量清单、工程预算(招标控制价或标底)、竣工结算的编制及审核中的钢筋按定额含量,若放样另按第11项钢筋抽筋计算费用。
二、差额定率累进收费计算:如第5项审编制竣工结算造价为3000万元,服务收费计算如下:100万元×3.5‰=0.35万元(500-100)万元×3.2‰=1.28万元(1000-500)万元×3.0‰=1.50万元(3000—1000)万元×2.7‰=5.40万元合计8.53万元三、编制工程量清单含预算控制价时,其收费系数乘1.25。
四、本标准是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制定的,如系公路、铁路、水、坝等土木工程,收费应降低50%计算。
五、审核竣工结算时,所有基本审核费由委托单位负担。
另按审减或审增额度可加收3-5%审核费用(具体幅度由双方在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审增减率在5%以内(含5%),由委托单位负担审核费用;审减率在5%以上的,5%以内(含5%)的审核费用由委托单位承担,超过部分由编制单位承担;审增部分审核费用由编制单位承担。
六、工程造价争议案件鉴定由具有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暂定资质除外)承担,如因鉴定结论失误造成案件重审的,经省工程造价总站重新鉴定,确认原结论误差在±3%以上的,由原鉴定单位全额退回原收鉴定费。
七、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周期,按施工合同工期加2个月为正常服务期限;非造价咨询单位原因造成超期服务,按以正常服务期限和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收费计算的月均服务乘以超期服务时间计算超期服务费。
八、单独委托的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和技术改造工程应在上述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增加20%。
九、本收费以单项工程为计算基础,凡单项收费金额低于人民币3000元,按3000元收取。
十、非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原因造成同一项目重复或增加咨询工作量20%以上的,应按本收费标准另行计算增加工作量的费用。
141号收费文件
附件:四川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说明:一、工程量清单、工程预算(招标控制价或标底)、竣工结算的编制及审核中的钢筋按定额含量,若放样另按第11项钢筋抽筋计算费用。
二、差额定率累进收费计算:如第5项审编制竣工结算造价为3000万元,服务收费计算如下:100万元×3.5‰=0.35万元(500-100)万元×3.2‰=1.28万元(1000-500)万元×3.0‰=1.50万元(3000—1000)万元×2.7‰=5.40万元合计8.53万元三、编制工程量清单含预算控制价时,其收费系数乘1.25。
四、本标准是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制定的,如系公路、铁路、水、坝等土木工程,收费应降低50%计算。
五、审核竣工结算时,所有基本审核费由委托单位负担。
另按审减或审增额度可加收3-5%审核费用(具体幅度由双方在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审增减率在5%以内(含5%),由委托单位负担审核费用;审减率在5%以上的,5%以内(含5%)的审核费用由委托单位承担,超过部分由编制单位承担;审增部分审核费用由编制单位承担。
六、工程造价争议案件鉴定由具有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暂定资质除外)承担,如因鉴定结论失误造成案件重审的,经省工程造价总站重新鉴定,确认原结论误差在±3%以上的,由原鉴定单位全额退回原收鉴定费。
七、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周期,按施工合同工期加2个月为正常服务期限;非造价咨询单位原因造成超期服务,按以正常服务期限和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收费计算的月均服务乘以超期服务时间计算超期服务费。
八、单独委托的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和技术改造工程应在上述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增加20%。
九、本收费以单项工程为计算基础,凡单项收费金额低于人民币3000元,按3000元收取。
十、非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原因造成同一项目重复或增加咨询工作量20%以上的,应按本收费标准另行计算增加工作量的费用。
2008141号文件通知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2008年7月24日川价发〔2008〕141号各市、州物价局,建设局:经过两年对川价发〔2005〕248号文的试行以及我省建设中的实际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149号令)、《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国家计委计价格〔99〕2255号)及国家和省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等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面向社会,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服务,承担建设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招标控制价或标底)、中期付款、竣工结算、工程量清单编制、复核,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以及其他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根据本通知规定和要求执行。
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实施收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办理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营业执照》;2、经国家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3、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取得税务登记证书;4、向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
三、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所提供的有偿服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委托方与咨询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要求,使用《工程造价咨询合同》范本依法签订书面协议或合同,明确收费项目(内容)和收费标准,并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造价咨询单位为有关当事人服务,更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四、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工程造价政策依法办事,严禁弄虚作假。
并对其所提供的工程造价咨询结果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五、工程造价站解释定额,招投标机构审查标底,投资主管部门审查工程结算不得收费。
设计院(所)进行工程设计,不得另行收取该工程概算编制费。
六、符合以上条件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经省造价工程师协会审核,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
造价收费自动计算表格(0003)--2008年141号文
本表格按照川价发[2008]141号文编制,按141号文 说明条文第九款,收费以单项工程为计算基础 1 2 3 4 5 6 7 8 9 (7+8+9).1 审核附加收费 (4+5+6+7+8+9) 抽筋附加收费 11 11.1 11.2 11.3 11.4 12 备注1: 投资估算 可行性经济分析 编制设计概算 编制控制价 编制结算 编制工程量清单 (含控制价时,乘以1.25) 审核概算 审核控制价 审核结算 审增、审减金额 钢筋抽筋 全过程控制 设计变更经济分析 合同造价条款变更、管理 预付款、进度款、变更 款、索赔额审核 材料、设备价咨询 工程造价争议鉴定 蓝色为需要自行输入数据 白色为参考数据 黄色为已锁定系统自动计算区域 如发现有误请联系QQ:729197016
收费基数:除钢 应收费 打折率 筋为T外,其余 (单位:万元) 单位为万元 0 0 0 0 8.935 0 0 0 0 5 1.2 201.6 0 0 0 0.0022 3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备注2: 1 100 100 1000 25000
四川141号文自动收费
除钢筋抽筋收费单位为元外,其余数字为千分比 <=100W 1.00 2.50 1.50 3.20 3.50 4.00 1.60 1.26 5.00 <=500W 0.80 2.30 1.30 3.00 3.20 3.80 1.40 1.19 4.80 <=1000W 0.60 2.00 1.20 2.80 3.00 3.60 1.30 1.12 4.60 50.00 12.00 13.00 1.40 1.60 7.80 2.20 12.00 1.20 1.40 7.50 1.90 11.00 1.00 1.20 7.20 1.60 30.00 10.00 0.80 1.00 6.90 1.30 9.00 0.60 0.80 6.60 1.00 7.00 0.20 0.30 5.90 0.60 <=5000W 0.40 1.70 1.00 2.60 2.70 3.30 1.10 1.05 4.40 <=1亿 0.20 1.50 0.80 2.30 2.50 3.00 0.90 0.98 4.00 >1亿 0.10 1.30 0.60 2.00 2.00 2.70 0.70 0.91 3.50
Hale Waihona Puke 收费基数:除钢 本表格按照川价发[2008]141号文编制,按141号文说 应收费 打折率 筋为T外,其余 明条文第九款,收费以单项工程为计算基础 (单位:万元) 单位为万元 1 2 3 4 5 6 7 8 9 (7+8+9).1 审核附加收费 (4+5+6+7+8+9) 抽筋附加收费 11 11.1 11.2 11.3 11.4 12 备注1: 投资估算 可行性经济分析 编制设计概算 编制控制价 编制结算 编制工程量清单 (含控制价时,乘以1.25) 审核概算 审核控制价 审核结算 审增、审减金额 钢筋抽筋 全过程控制 设计变更经济分析 合同造价条款变更、管理 预付款、进度款、变更 款、索赔额审核 材料、设备价咨询 工程造价争议鉴定 蓝色为需要自行输入数据 白色为参考数据 黄色为已锁定系统自动计算区域 如发现有误请联系QQ:729197016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备注2:
[川建价发(2008)141号]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发〔2008〕141号各市、州物价局,建设局:经过两年对川价发〔2005〕248号文的试行以及我省建设中的实际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149号令)、《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国家计委计价格〔99〕2255号)及国家和省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等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面向社会,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服务,承担建设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招标控制价或标底)、中期付款、竣工结算、工程量清单编制、复核,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以及其他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根据本通知规定和要求执行。
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实施收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办理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营业执照》;2、经国家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3、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取得税务登记证书;4、向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
三、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所提供的有偿服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委托方与咨询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要求,使用《工程造价咨询合同》范本依法签订书面协议或合同,明确收费项目(内容)和收费标准,并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造价咨询单位为有关当事人服务,更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四、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工程造价政策依法办事,严禁弄虚作假。
并对其所提供的工程造价咨询结果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五、工程造价站解释定额,招投标机构审查标底,投资主管部门审查工程结算不得收费。
设计院(所)进行工程设计,不得另行收取该工程概算编制费。
六、符合以上条件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经省造价工程师协会审核,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
川价发[2008]141号(工程造价收费标准)
附件:四川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发〔2008〕141号各市、州物价局,建设局:经过两年对川价发〔2005〕248号文的试行以及我省建设中的实际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149号令)、《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国家计委计价格〔99〕2255号)及国家和省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等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面向社会,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服务,承担建设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招标控制价或标底)、中期付款、竣工结算、工程量清单编制、复核,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以及其他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根据本通知规定和要求执行。
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实施收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办理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营业执照》;2、经国家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3、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取得税务登记证书;4、向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
三、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所提供的有偿服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委托方与咨询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要求,使用《工程造价咨询合同》范本依法签订书面协议或合同,明确收费项目(内容)和收费标准,并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造价咨询单位为有关当事人服务,更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四、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工程造价政策依法办事,严禁弄虚作假。
并对其所提供的工程造价咨询结果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五、工程造价站解释定额,招投标机构审查标底,投资主管部门审查工程结算不得收费。
设计院(所)进行工程设计,不得另行收取该工程概算编制费。
川价发〔2008〕141号
四川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通知说明:一、工程量清单、工程预算(招标控制价或标底)、竣工结算的编制及审核中的钢筋按定额含量,若放样另按第11项钢筋抽筋计算费用。
二、差额定率累进收费计算。
三、编制工程量清单含预算控制价时,其收费系数乘1.25。
四、本标准是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制定的,如系公路、铁路、水、坝等土木工程,收费应降低50%计算。
五、审核竣工结算时,所有基本审核费由委托单位负担。
另按审减或审增额度可加收3-5%审核费用(具体幅度由双方在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审增减率在5%以内(含5%),由委托单位负担审核费用;审减率在5%以上的,5%以内(含5%)的审核费用由委托单位承担,超过部分由编制单位承担;审增部分审核费用由编制单位承担。
六、工程造价争议案件鉴定由具有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暂定资质除外)承担,如因鉴定结论失误造成案件重审的,经省工程造价总站重新鉴定,确认原结论误差在±3%以上的,由原鉴定单位全额退回原收鉴定费。
七、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周期,按施工合同工期加2个月为正常服务期限;非造价咨询单位原因造成超期服务,按以正常服务期限和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收费计算的月均服务乘以超期服务时间计算超期服务费。
八、单独委托的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和技术改造工程应在上述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增加20%。
九、本收费以单项工程为计算基础,凡单项收费金额低于人民币3000元,按3000元收取。
十、非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原因造成同一项目重复或增加咨询工作量20%以上的,应按本收费标准另行计算增加工作量的费用。
十一、本收费标准为合理工期和正常工作日条件下的费用标准,若委托人要求赶工或占用国家法定休息时间,应增加20-30%的咨询费。
[川建价发(2008)141号]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发〔2008〕141号各市、州物价局,建设局:经过两年对川价发〔2005〕248号文的试行以及我省建设中的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149号令)、《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国家计委计价格〔99〕2255号)及国家和省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等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面向社会,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服务,承担建设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招标控制价或标底)、中期付款、竣工结算、工程量清单编制、复核,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以及其他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根据本通知规定和要求执行。
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实施收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办理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营业执照》;2、经国家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3、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取得税务登记证书;4、向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三、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所提供的有偿服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委托方与咨询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要求,使用《工程造价咨询合同》范本依法签订书面协议或合同,明确收费项目(内容)和收费标准,并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造价咨询单位为有关当事人服务,更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四、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工程造价政策依法办事,严禁弄虚五、工程造价站解释定额,招投标机构审查标底,投资主管部门审查工程结算不得收费。
设计院(所)进行工程设计,不得另行收取该工程概算编制费。
六、符合以上条件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经省造价工程师协会审核,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
四川省物价局[2008]141号文件(工程造价咨询收费标准)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发〔2008〕141号各市、州物价局,建设局:经过两年对川价发〔2005〕248号文的试行以及我省建设中的实际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149号令)、《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国家计委计价格〔99〕2255号)及国家和省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等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面向社会,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服务,承担建设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招标控制价或标底)、中期付款、竣工结算、工程量清单编制、复核,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以及其他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根据本通知规定和要求执行。
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实施收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办理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营业执照》;2、经国家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3、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取得税务登记证书;4、向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
三、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所提供的有偿服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委托方与咨询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要求,使用《工程造价咨询合同》范本依法签订书面协议或合同,明确收费项目(内容)和收费标准,并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造价咨询单位为有关当事人服务,更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四、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工程造价政策依法办事,严禁弄虚作假。
并对其所提供的工程造价咨询结果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五、工程造价站解释定额,招投标机构审查标底,投资主管部门审查工程结算不得收费。
设计院(所)进行工程设计,不得另行收取该工程概算编制费。
六、符合以上条件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经省造价工程师协会审核,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
造价咨询费用收费自动便捷计算表缩
712970000
造价咨询服务费 (元)
308388
803467
单独编制 依据施工图编制或审核工 预算造价(预算价、招
工程量 或审核工 程量清单,出具工程量清
标控制价)
工程 清单计 程量清单
单书或审核报告
费用
3
预算 价法预 的编 算编制 制或 审核
单独编制 或审核预
算造价
依据施工图、工程量清单 编制或审核工程量清单报 价,出具工程报价书或审
1.8‰
231000 0.8‰ 116200 2.‰ 277500 2.5‰ 345000
5
工程结算审 查
基本收费
依据竣工图、签证资料、 工程结算书等进行审核,
出具工程结算审核报告
效益收费
工程量清单编制开始到工 6 工程实际阶段造价控制 程结算审核的造价咨询服
务
送审结算价 费用
核减额/核增额 概算价 费用
类别
服务内容
依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
1
投资估算的编制或审核
方案编制或核对项目投资 估算,出具投资估算报告
或审核报告
依据初步设计图纸计算或 2 工程概算的编制或审核 复核工程量,出具工程概
算书或审核报告
收费基数(万元) 估算价 费用 概算价
费用
100万元 以内
1.3‰
101-500 万元
1.1‰
501-1000 万元
13759.19
工作小时;工程造价初级资格专业人员:60元/人·工作小时
2,100,000.00
5750
0
0
0
216000000
610000
216,000,000.00 0.00
造价咨询标准合同含141号文件收费明细表--实用.docx
造价咨询合同 - 含 141 号文件收费明细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GF-2002-021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委托人:委托人:咨询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名称:屏山县鸭池中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年月日开始实施,自年月日终结。
七、本合同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贰份。
委托人:屏山县鸭池乡委托人:屏初级中学校咨询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住所:委托代理人:住所:住所: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帐号:电话:电话:电话:传真:传真:传真: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1、“委托人” 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2、“咨询人” 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的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
[川建价发(2008)141号]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发〔2008〕141号各市、州物价局,建设局:经过两年对川价发〔2005〕248号文的试行以及我省建设中的实际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149号令)、《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国家计委计价格〔99〕2255号)及国家和省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等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面向社会,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服务,承担建设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招标控制价或标底)、中期付款、竣工结算、工程量清单编制、复核,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以及其他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根据本通知规定和要求执行。
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实施收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办理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营业执照》;2、经国家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3、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取得税务登记证书;4、向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
三、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所提供的有偿服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委托方与咨询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要求,使用《工程造价咨询合同》范本依法签订书面协议或合同,明确收费项目(内容)和收费标准,并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造价咨询单位为有关当事人服务,更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四、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工程造价政策依法办事,严禁弄虚作假。
并对其所提供的工程造价咨询结果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五、工程造价站解释定额,招投标机构审查标底,投资主管部门审查工程结算不得收费。
设计院(所)进行工程设计,不得另行收取该工程概算编制费。
六、符合以上条件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经省造价工程师协会审核,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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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表格按照川价发[2008]141号文编制,按141号文 说明条文第九款,收费以单项工程为计算基础 1 2 3 4 5 6 7 8 9 (7+8+9).1 审核附加收费 (4+5+6+7+8+9) 抽筋附加收费 11 11.1 11.2 11.3 11.4 12 备注1: 投资估算 可行性经济分析 编制设计概算 编制控制价 编制结算 编制工程量清单 (含控制价时,乘以1.25) 审核概算 审核控制价 审核结算 审增、审减金额 钢筋抽筋 全过程控制 设计变更经济分析 合同造价条款变更、管理 预付款、进度款、变更 款、索赔额审核 材料、设备价咨询 工程造价争议鉴定 蓝色为需要自行输入数据 白色为参考数据 黄色为已锁定系统自动计算区域 如发现有误请联系QQ:729197016
除钢筋抽筋收费单位为元外,其余数字为千分比 <=100W 1.00 2.50 1.50 3.20 3.50 4.00 1.60 1.26 5.00 <=500W 0.80 2.30 1.30 3.00 3.20 3.80 1.40 1.19 4.80 <=1000W 0.60 2.00 1.20 2.80 3.00 3.60 1.30 1.12 4.60 50.00 12.00 13.00 1.40 1.60 7.80 2.20 12.00 1.20 1.40 7.50 1.90 11.00 1.00 1.20 7.20 1.60 30.00 10.00 0.80 1.00 6.90 1.30 9.00 0.60 0.80 6.60 1.00 7.00 0.20 0.30 5.90 0.60 <=5000W 0.40 1.70 1.00 2.60 2.70 3.30 1.10 1.05 4.40 <=1亿 0.20 1.50 0.80 2.30 2.50 3.00 0.90 0.98 4.00 >1亿 0.10 1.30 0.60 2.00 2.00 2.70 0.70 0.91 3.50
收费基数:除钢 应收费 打折率 筋为T外,其余 (单位:万元) 单位为万元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备注2:
1:公路、铁路均服务费乘以超期服务时间计算超 期服务费 3:单独委托的装饰工程、安装工程、技术改造工程在上述收费标准基础上 增加20% 4:本收费以单项工程为计算基础,凡单项收费低于人民币3000元,按3000 元计取 5:非咨询单位原因造成同一项目重复或增加咨询工作量20%以上的,按收费 标准另行计算增加工作量的费用 6:本收费标准为合理工期和正常工作日条件下的费用标准,若委托人要求 赶工或占用国家法定休息时间,应增加20-30%的咨询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