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著作权侵权赔偿
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标准数额
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标准数额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2、《商标法》第56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3、《专利法》第65条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二、知识产权侵权赔偿原则有哪些1、全部赔偿原则全部赔偿原则也称为全面赔偿原则,是现代民法的最基本的赔偿原则,是各国侵权行为立法和司法实践的通例。
全部赔偿原则的含义,是指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应当以加害人侵权行为所造成损害的财产损失范围为标准,承担全部责任。
也就是说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应当全部赔偿,赔偿应以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为限。
2、法定标准赔偿原则鉴于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特殊性,其损害事实、后果的不易确定性,不少国家的知识产权立法规定了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法定赔偿制度。
即规定实施某种侵权行为,应当赔偿的数额多少。
这在著作权立法中尤为突出。
所谓法定标准赔偿原则,是指由知识产权法律明文规定不法侵害知识产权造成损害,应赔偿损失的具体数额(或数额幅度)。
同一销售行为同时侵犯著作权和商标权赔偿数额如何计算
同一销售行为同时侵犯著作权和商标权赔偿数额如何计算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普及,各种在线销售平台如雨后春笋般涌现,为消费者提供更为便捷的购物方式,同时也给商家带来了更大的销售机会。
然而,在销售过程中,有些商家为了谋取不当利益,不顾法律法规,侵害了他人的著作权和商标权。
那么,这种同一销售行为同时侵犯著作权和商标权的赔偿数额该如何计算呢?本文将从理论和实践角度探讨这个问题。
一、同一销售行为同时侵犯著作权和商标权的法律依据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对于著作权和商标权的保护都有专门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分别对著作权和商标权的保护范围、权利人、侵权行为等做了详细规定。
在具体的判定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虑。
一般而言,同一销售行为同时侵犯著作权和商标权有以下两种情况:1.同一商品或服务使用了他人的著作权和商标权例如,在销售某品牌手机的时候,商家把该品牌手机的外包装、说明书或使用指南,甚至是手机自带软件的界面等都复制了下来,这就侵犯了其它企业的著作权。
而如果这些手机的商标标识、形状、颜色等与原来品牌的商标标识、形状、颜色相同或相似,那就构成了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2.使用他人的著作权代表其销售商品或服务另外一种情况就是商家在销售过程中使用了别人的著作权,来达到某种宣传营销的目的。
比如,在微信群里,这家商家上传一张图片,图片上有一张写着某品牌名字的特色汽车。
这张图片原本是某汽车品牌的宣传广告,而这家商家没有得到授权,就无权使用该广告。
商家使用该广告内容就侵犯了著作权。
二、同一销售行为同时侵犯著作权和商标权的赔偿数额的计算原则对于商家侵犯别人的著作权和商标权,受侵权人有权向商家进行赔偿。
具体的赔偿数额应该如何计算呢?1.对商家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一般而言,商家的侵权行为会给受侵权人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
有时候是被取代了,有时候是营销受到了影响,等等。
这时,法律会给受侵权人赔偿损失的权利。
知识产权:著作权侵权案例
知识产权:著作权侵权案例题目:知识产权:著作权侵权案例案例概述:本案涉及一起著作权侵权案件,原告为作家甲,被告为作家乙及出版社。
原告声称被告侵犯了其作品的著作权,并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并停止侵权行为。
下面将通过详细叙述事件经过、事实分析以及律师的点评来解析此案。
时间:2007年6月10日至2008年9月15日经过:2007年6月10日,作家甲在某杂志上发表了一篇名为《夏日的回忆》的小说,该小说风格独特、情节曲折,引发了读者一致好评。
不久后,作家乙在同一杂志上发表了一篇名为《无尽思念》的小说,该小说在情节和架构上与作家甲的小说极为相似。
2008年3月,作家甲发现作家乙的小说与自己的作品极为相似,认为作家乙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
于是,作家甲委托律师提起了侵权诉讼,请求法院追究侵权责任。
在庭审过程中,作家甲提供了多份证据:首先,他提供了自己发表的原创小说《夏日的回忆》的杂志刊物及发表日期等证明;其次,他通过调取作家乙发表的小说《无尽思念》发表日期及内容的证据,证明作家乙的小说与其作品高度相似。
被告作家乙进行了辩护,他承认自己阅读过作家甲的小说,但称自己并没有抄袭,仅仅是《夏日的回忆》给了他灵感。
同时,作家乙辩称,他的小说内容有所不同,只是在架构和情节上与甲的小说相似是不可避免的巧合。
事实分析:根据著作权法规定,作家对其原创作品享有著作权,包括署名权、修改权和发表权等。
而他人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复制、发表或篡改他人作品,即构成对他人著作权的侵犯。
在本案中,作家甲的小说《夏日的回忆》与作家乙的小说《无尽思念》存在架构和情节高度相似的情况。
虽然作家乙辩称这是巧合,但从两篇小说之间的相似度来看,难以自圆其说。
律师的点评:本案是经典的著作权侵权案例。
在著作权纠纷中,证据是最关键的,而作家甲通过提供自己小说的杂志刊物证明和作家乙小说的发表日期及内容证明,成功证明了作家乙的侵权行为。
此外,律师还应充分发挥作用,提供更多涉及两篇作品相似性的证据,加强原告的立场,并在庭审过程中有力地反驳被告的辩解。
浅议我国著作权侵权行为归责原则
归责 原则 决 定 着 民事责 任 的构 成要 件 、 害 赔 损 偿 的范 围平 举证 责任 的 内容 。 直接 影 响 到 当事 人 ¨ 它
的利 益 , J 权 行 为 法 中 占有 很 重要 的地 位 。无 论 在r 曼
归 责 的结 果 。 任 的成 立 与 否 。 决 于行 为人 的行 责 取
一
归贵 原 则 的 内涵
赔偿 责 任 的准则 或依 据 。
存在争议 。侵犯 著作权 的民事责任 , 是一个涵盖多
种 救 济手 段 的法 律 制 度 体 系 ,它 以损 害赔 偿 为 主 , 同时包 括翼: 任 形式 。这些 责 任形 式具有 内在 的 他责 逻 辑联 系 利 不 同 的 救 济 功 能 , 保 护 著 作 权 、 裁 对 制 不法行 为人 起着 重 要 的作 用 。著 作权侵 权 归责 原则 是确 定侵 权 赔偿 责任 时 的归 责原 则 , 文 分别 对 侵 本 权行 为法 上 的归 责 原 则 的 内涵 以及 著 作 权 侵 权 行 为 的归责原 则体 系 进行 探 讨 。
W ANG Yun - — wu
( u n U i rt Hm zo 105 C i ) S r n e i, tghu 3 0 1 ,hn he v sy a
Ab t a tB s d n h d f i o o te ib ly r cpe n a lsi e a ay i f h sr c : a e o te e nt n f h l i t p n il a d casf d n ls o te i i a i i i s ifig me t c p rg t te p p r ons o t ta te d cr e o d a l bl y c tro w t nrn e n o y h, h a e p it u h t h o t n f u l i i t r e n i i i a i i i h c p r ̄ t s ny eae wi te ibl y t p y o e st n . i n c s ay o d p te o y ih i o l r ltd ; t h l i t o a c mp n ai h a i o I s e e sr t a o t h t d cr e o u ll bl y c tr n ..futl bl y a d p e u d fut l b ly n c n e u n e t o t n f d a i i t r e o ,i i a i i i e a l i i t n r s me a l i i t.I o s q e c ,i a i a i i o d pe o a o tte No - eie c ib ly s n t a a td t d p h n n l n e l i t. g a i Ke wo d : a i t rn il ;nr g me t c p rg tc mp n ain y r sl l y p cpe if n e n o y h ;o e s t i i b i i i o
著作权案例及其分析
著作权案例及其分析标题:著作权案例及其法律分析引言:著作权案例在我们的生活中普遍存在,无论是文学作品、音乐作品还是电影作品,都涉及到著作权问题。
然而,由于著作权具有特殊的法律属性,许多人在这一领域常常陷入纠纷。
本文通过一个具体的著作权案例,探讨了著作权法律问题的实践应用,并针对未来发展提出了展望。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一桩音乐作品的著作权纠纷。
原告是一首著名歌曲的作者,被告是一位知名歌手。
被告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将原告的歌曲进行了改编并在自己的演唱会上演唱。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法院首先明确了著作权的基本概念及其范围。
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权利。
因此,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改编其歌曲并在演唱会上演唱的行为,构成了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任何人在使用他人的作品时,必须遵守著作权法的规定,并尊重著作权人的权利。
本案中,被告的行为违反了著作权法的规定,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首先,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对原告的歌曲进行了改编,这是对著作权的复制权和改编权的侵犯。
其次,被告在演唱会上演唱改编后的歌曲,这是对著作权的表演权的侵犯。
此外,被告的侵权行为还可能涉及到其他权利,如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讨论与总结: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著作权侵权案件,反映了著作权法在实际应用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通过法律分析,我们可以看到著作权法对保护著作权人的权利、促进文化创新和知识传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针对未来的发展,我们应当加强对著作权法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著作权法的认识和尊重。
同时,政府和社会各界应当共同努力,建立健全的著作权保护机制,严厉打击侵权行为,为著作权人提供更加有力的保护。
此外,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网络侵权行为日益严重,这也给著作权法的实施提出了新的挑战。
知识产权法中的著作权侵权案例分析
知识产权法中的著作权侵权案例分析著作权是知识产权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赋予了作者对其创作作品的独立权利,包括复制、发行、展示和修改等权益。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著作权侵权案件时有发生,引发了广泛的讨论和争议。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典型的著作权侵权案例,探讨著作权侵权的原因、解决方法以及应对措施。
案例一:盗版图书售卖事件在网络时代,盗版图书的售卖成为了一个严重的问题。
以某知名畅销书作品《X小说》为例,该小说作者拥有完全的著作权,但在不法分子的侵犯下,出现了大量的盗版图书在各大网络平台上销售。
这严重侵犯了作者的著作权,损害了他的合法权益。
针对这种情况,著作权法规定了作者的权益保护措施。
作者可以通过起诉盗版者、侵权平台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加大力度打击盗版行为,加强网络监管以及合作机制,减少盗版图书的传播。
案例二:音乐作品未经授权传播音乐作品的侵权案例也屡见不鲜。
以某著名歌手的歌曲为例,该歌曲获得了广泛的认可和喜爱,但在网络上出现了大量未经授权的传播。
这种行为不仅剥夺了作者的收益,也损害了他的声誉。
在这种情况下,著作权法为作者提供了保护措施。
作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侵权行为带来的经济损失,并要求停止侵权行为。
同时,加强版权保护意识的宣传和教育,增加违法侵权的成本,也是有效应对这类侵权案件的重要措施。
案例三:软件著作权侵权在软件行业,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案件也屡有发生。
以某款知名软件为例,该软件的源代码未经许可被他人使用、修改和再开发,给软件开发者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对于此类情况,著作权法提供了一系列的保护措施。
首先,软件开发者可以要求法院判令违规使用者停止侵权行为,同时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其次,加强对软件著作权保护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开发者的版权意识,也是解决此类案件的关键之一。
综上所述,著作权侵权案例在知识产权法领域中非常普遍。
针对这些案例,我们需要加强对著作权法规的宣传和教育,提高社会对著作权保护的重视程度。
论全部赔偿原则对著作权法定赔偿制度的指导价值
2 2年 4月 0l
Ap 2 2 r, 01
论全部赔偿原则对著作权法 定赔偿制度 的指导价值
卫 绪 华
( 国人 民大 学 法 学 院 , 中 北京 10 7 ) 0 8 2
[ 摘 要 ] 全 部 赔偿 原 则是 我 国著 作 权 侵 权 损 害赔 偿 的指 导原 则 ,有 利 于防 止 我 国著 作 权 法 定赔 偿 制 度 在 适 用 中 的泛 化 现 象 以及 随 意性 。为 了著 作 权 法 定 赔偿 的 适 用 能贯 彻 全部 赔偿 原 则 . 建 立 对 作 品 价值 的 正 确 理 解 , 定 适 应 社 会 经 济发 展 水 平 的 法 定 赔 偿 幅度 , 应 设 强化 举 证 程
著 作 权 法 定 赔 偿 制 度 中体 现 惩 罚 性 赔 偿 原 则 , 认 为 “ 国法 院 在 确 定 法 定 赔 偿 的 具 体 数 额 时考 虑 我 侵权 人 的主 观过错 , 主观 恶意者 则 给予较 高 的赔偿 ,
因而也 可以解 释为 法定赔 偿具 有惩罚 功 能 ”] [ 3 统 一 执 法 标 准 必 须 建 立 在 对 法 律 基 本 原 则 的 统
赔 偿 制 度 适 用 随 意 。我 国 现 行 立 法 没 有 明 确 规 定 统 一 的法 定 赔 偿 数 额 的 确 定 依 据 ,法 定 酌 定 情 节 内 容 相 当 多 。在 不 同 的 案 件 中 法 官 行 使 自 由裁 量 权 时 如 何 参 照 适 用 ,不 但 与 案 件 的 客 观
著作权 法定赔偿 制度 , 指著作权 法直接 规 是
定 侵 权 人 应 当 承 担 的损 害 赔 偿 金 的 金 额 幅 度 , 由
人 民法 院 依 法 在 该 幅 度 内确 定 具 体 赔 偿 金 额 的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指导意见-京高法发[2005]12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指导意见正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指导意见(京高法发[2005]12号2005年1月11日)为切实维护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效制裁侵权行为,规范文化市场秩序,统一执法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结合北京市法院著作权审判工作实际,现就如何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提出如下意见: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第一条被告因过错侵犯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的合法权利且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原告应当提交被告侵权的相关证据。
被告主张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否则须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第二条被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其具有过错:(一)经权利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被告没有合理理由仍未停止其行为的;(二)未尽到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的审查义务的;(三)未尽到与公民年龄、文化程度、职业、社会经验和法人经营范围、行业要求等相适应的合理注意义务的;(四)合同履行过程中或合同终止后侵犯合同相对人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五)其他可以认定具有过错的情形。
第三条被告虽无过错但侵犯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的合法权利且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可判令其返还侵权所得利润。
如果被告因其行为获利较大,或者给原告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依据公平原则,酌情判令被告给予原告适当补偿。
第四条共同被告构成共同侵权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的判定
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例分析
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例分析案例标题: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例分析引言:著作权侵权纠纷一直是法律领域的重要问题,涉及到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与他人的自由表达之间的平衡。
以下案例将回顾一起发生在2010年之前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例,详细分析事件经过、争议焦点及法庭判决。
同时,律师将根据法律条文提供专业点评,以期对读者提供深入了解著作权侵权纠纷的重要案例。
案例背景:时间:2008年3月地点:杭州市主要当事人:甲方(原告)、乙方(被告)争议内容:乙方是否侵犯了甲方的著作权事件经过:2008年3月,甲方在杭州市举办一场艺术展览,展览作品《花神》是由甲方设计、创造并完成的。
该作品以其独特的风格和创意赢得了广泛关注和认可,成为该艺展的焦点之一。
然而,在该艺展过后的一个月,乙方在上海市天坛艺术展示中心开办了一场名为《花与美》的艺术展览。
甲方发现,乙方的展览作品《花灵》与他在杭州举办的展览作品《花神》从主题、构图、色彩等方面极为相似。
甲方对乙方的行为感到愤慨,认为乙方未经其许可,擅自展示名为《花灵》的作品,致使该作品抄袭了《花神》,侵犯了甲方的著作权,并向杭州市著作权保护中心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1.乙方的作品是否与甲方的原创作品近似或相同;2.乙方是否未经甲方许可擅自使用、展示原创作品;3.乙方的行为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
法庭审理:时间:2009年5月地点:杭州市著作权保护中心知识产权法庭审理过程:1.甲方提交了包括展览图片、创作稿、版权等证据以及相关证人证言;2.乙方辩称其作品并非抄袭甲方作品,而是有自己的独立创意,并提供了创作时间、过程以及相关设计理念;3.审判长组织鉴定机构对该案作品进行详细比对、分析,并聆听了专家鉴定意见。
法庭判决:法庭在案件审理后于2010年1月作出了判决:1.乙方的作品《花灵》与甲方的原创作品《花神》在构图、色彩、主题等方面高度相似;2.乙方未经甲方许可,擅自展示《花灵》一作,侵犯了甲方的著作权;3.法院判决乙方停止展示《花灵》,对该作品的侵权行为进行赔偿,并追究其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著作权侵权案例分析
著作权侵权案例分析著作权侵权案例一直是知识产权领域的热点问题,其涉及范围广泛,涉及的行为也多种多样。
下面我们将通过具体案例来对著作权侵权进行深入分析。
案例一,某公司未经授权使用他人作品。
某公司在进行广告宣传时,未经授权使用了他人创作的图片作为宣传海报。
原作者发现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分析,在该案例中,公司未经授权使用了他人的作品,构成了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不仅仅是指复制、传播、展示等行为,还包括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作品进行宣传、推广等商业行为。
因此,公司应当为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等。
案例二,网络文学作品被他人抄袭。
某作家在网络上连载了一部小说,该小说在网络上受到了广泛的好评。
然而,不久之后,发现有人将其小说内容抄袭并发表在其他网站上,导致原作者的作品受到了侵权。
分析,在这个案例中,抄袭行为严重侵犯了原作者的著作权。
网络文学作品的抄袭行为属于侵权行为的一种,不仅侵犯了原作者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网络文学作品的创作环境。
因此,原作者有权要求侵权者停止侵权行为,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未经许可使用音乐作品。
某商场在进行促销活动时,未经许可使用了一首知名歌曲作为背景音乐。
音乐版权所有者发现后向商场提出了侵权诉讼。
分析,在这个案例中,商场未经许可使用了音乐作品,侵犯了音乐版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无论是商场、餐厅还是其他公共场所,未经许可使用他人音乐作品都属于侵权行为。
因此,商场应当为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等。
综上所述,著作权侵权案例涉及的领域广泛,形式多样。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我们应当增强著作权意识,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同时,对于侵权行为,我们也应当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作品不受侵害。
希望通过以上案例分析,能够增强大家对著作权侵权问题的认识,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共同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环境。
浅析著作权侵权归责原则
的情 形 ,即不 需要 承担 责任 。 ( 3 )无过 错 原 则 是 指发 生侵 权 行 为造 成 损 害 后 , 既
不考虑侵权行为人的过失,也不考虑受害人的过失的一种 担民事责任 ”。但是笔者认为这是我 国承认过错原则的表 没有过 错 ,但法律 规 法定责任形式。 由于无过错责任原则属于严格责任的范 现 。同时,第一百零六 条第三款 规定 “
则。他们认为侵权的意 图不能成为判断侵权 的条件 ,但是
成 为判 定赔 偿数 额 的条件 之一 。 日本 《 著作权 法》第一 百一十三条规 定著作权 直接侵权 属于无过错 责任原则 ,间接 侵权属于过错 责任 原则。 由此我 们 可 以看 出 日本对著作权侵 权方式 的不同实行不 同的归责原 则,并且详细列举了不同侵权归责原则的适用情况 。 ( 二 )我 国著 作权 归责原 则 的立法 现状 我国 《 著 作权 法 》未 明确规 定侵 权 归 责原 则 ,只 是在 《 民法通 则》第一 百零 六条第二款规 定 “ 公 民、法人 由于 过 错侵害 国家、集体 的财 产 ,侵害他 人财产 、人 身的 ,应 当承
畴 ,某 些 国家 的法律 对 其有 明确 规 定 ,主要 适用 于工 业 事 故 、交 通事 故等致 人损 害或 高度 危险 的情 形 。 定应 当承担 民事责任 的 ,应 当承 担 民事责任 ”。这又表 明 了
我国法律不否认无过错责任原则仍适用于某些特殊场合。 最近 ,我国 《 著作权法》修正案在法律责任方面新增
关键词 :著作权 ;侵权 ;归责 中图分类号 :D9 2 3 . 4 1 文献标 识码 :A 文章编 号 :1 6 7 1 — 8 0 8 9( 2 0 1 3) 0 8 — 0 0 6 6 — 0 2
浅析网络著作权侵权与赔偿责任认定
fn e n) r gmet。辅 助 侵 权 行 为 是 行 为 人 出 于 明 知 , 唆 、 助 i 教 帮
他人 实施 侵权 的行为 , 其构 成要件 有 : 、 一 行为人 知道侵权行 为存 在 , 主观上有过错 ; 行为人 以怂 恿、 二、 唆使 的方 式 , 或提 供物品 、 场地等帮助实施 侵权。关 于辅助侵权行 为在我 国现 行的法律规范 中已有明确 的法律依 据 , 关于 审理涉及 计算 《 机网络著作权 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 释》 中第 5条 有关 ” 提供内容服务 的网络服务 提供 者 , 明知 网络用户 通过 网络实施 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 , 仍不采取移 除侵权 内容 但 等措 施以消除侵权后果 的” 构成 ” 同侵 权” 共 的规定 , 是辅 正 助侵权 规则 的体现 。根据侵权行为法 的一般 原理 , 如果行为 人明知他人意欲实 施侵权行 为 , 却仍 然提供 实质性 帮助 , 即
络服务提供者。
[ 关键词] 网络 ; 著作权 ; 赔偿责任 [ 中图分类号]1 2 .1 [ 7 34 ) 9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10 —5 4 (0 90 —0 4 —0 0 8 192 0 )6 0 8 2
近年来 , 随着 网络技术 的不断发展 , 以及互联 网用户的 日渐增多 , 关作 品 的传 播使 用方 式也正 发生 着 巨大 的变 有
登的向公众传播的内容承担法律责任 , 只要 网络 内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提 供者
[ 收稿 日期 ]0 9 8 0 20 —0 ~1
[ 作者简介 ) 笑时 (9 7 , , 耿 17 一)男 内蒙古通辽市人 , 飞利浦( 中国) 投资有 限公司职员。
我国著作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必要性研究
在 我 国 , 于 著 作 权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问题 并 没 有 在 我 国立 法 中 关
明确 是 否 支 持 精 神 损 害赔 偿 制 度 。我 国 虽 出 台 过 一 些 司 法 解 释 规 范 这 方 面 的 问题 , 是 当 著 作 人 身 权 受 到 损 害 时 , 行 法 律 所 规 定 但 现
识 的 不 断 提 升 , 们 在 保 护 一 系 列 传 统 权 利 的 同时 , 于 知 识 产 权 人 对 有 了更 多 的认 识 , 且 对 于 知 识 产权 保 护 的要 求 越 来 越 高 , 知识 并 在 产 权 体 系 中 , 作 权 作 为 其最 早 产 生 的 知识 产 权 在 其 体 系 中 的地 位 著 不 容小 觑 , 的保 护 对 象 是具 有 独 创性 并 能 以某 种 有 形 方 式 复 制 的 它
痛 苦 加 以 弥 补 的一 种 救 济 手 段 。著 作 权 包 括 了著 作 人 身 权 和 著 作
财 产 权 两 方 面 , 是 只 有 在 损 害 了著 作 人 身 权 的情 况 下 才 有 可 能 但 引发著作权精神损害赔偿 。
二 、 国著 作 权 精 神 损 害赔 偿 的立 法缺 位 我
智 力创 造 成 果 。而今 更 多 的人 在著 作 权 侵 权 案 件 之 中 , 仅 是 提 出 不 了 实 际财 产 诉 求 , 且更 多 的提 出 了精 神 损 害 赔 偿 的诉 求 。 而
我 国近 年 来 出现 了不 少 这 样 的 案 件 。其 中 知 名 人 物 吴 冠 中诉 被 告 上 海 朵 云轩 、 港永 城 古 玩 拍 卖 出售 假 冒其 名 画 案 件 中 。最 高 香 人 民法 院 在答 复 上 海 市 高 级人 民法 院 的请 示 函 中表 示 : 神 损 失 的 精 范 围和 数额 , 该根 据 原 告 因 侵权 行 为 受 到 的 物 质损 失 和 精 神 损 害 应 的全 部 实 际损 失 , 以及 本 案 的 综 合 情 况 给 予 肯 定 。最 后 , 海 高 级 上 人 民法 院判 令 各 个 被 告共 同赔 偿 原 告 损失 700 人 民 币 。 30 元 还 有 较 为 早 期 的“ 大 荒 拆 除 篱 笆 墙 ” 访 文 章 被 剽 窃 案 件 北 采 中 , 尔 滨 市 中 级 人 民法 院 判 决 侵 权 人 赔 偿 原 告 精 神 损 失 费 九 万 哈
论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额的确定
害 和 精 神 损 害 , 际 损 失 即等 同于 因侵 犯 著 作 权 而 导 致 的 财 实 产 损 失 。 损 失 不 同 于 损 害 ,逻 辑 上 , 者 是 一 种 种 属 关 系 . “ 两
人 全 部 实 际损 失 , 外 , 可 依 据 侵 权 违 法 所 得 标 准 和 法 定 另 还
赔偿 标 准 。《 高 人 民法 院 关 于审 理 涉 及 计 算 机 网络 著 作 权 最 纠纷 案件 适 用 法 律 若 干 问题 的解 释 》 1 第 0条也 规 定 , 民 法 人 院 在 确 定 侵 权 赔 偿 数 额 时 , 以 根 据 被 侵 权 人 的请 求 , 照 可 按 侵 权 行 为 所 造 成 的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和 所 失 预 期 应 得 利 益 计 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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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3卷 第 6期
6 V0 . 3 N O. 13
河 南 师 范 大 学 学报 ( 学社 会 科 学版 ) 哲
J OURNAL OF HENAN NoRM AL UNI ERS T V IY
20 0 6年 1 1月
侵权 作 品 的 实 际 经 营 所 得 , 没 有 获 得 利 润 的情 况 下 又 怎 样 在
数 额 。侵 权 人 不 能 证 明 其 成 本 或 必 要 费 用 的 , 侵 权 行 为 所 其
得 收 入 即 为所 得 利 益 。被 侵 权 人 损 失 数 额 不 能 确 定 的 . 民 人 法院 依 被 侵 权 人 的请 求 , 以 根 据 侵 害 情 节 在人 民 币 5 0元 可 0 以上 3 O万 元 以 下 确 定赔 偿 数 额 , 多 不得 超 过 人 民 币 5 最 O万
赔 偿 数 额 ; 可 以按 照 侵 权 人 因侵 权 行 为所 得 利 益 计 算 赔 偿 也
侵权典型案例分析
侵权典型案例分析正文: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侵权案件也不断增加,给社会治理和法律维权带来了新的挑战。
本文将就一个侵权典型案例展开分析,通过对该案例的深入研究,探讨侵权问题所涵盖的法律维权范畴,并提出相应的解决策略。
案例背景:A公司是一家互联网科技公司,专注于研发和销售智能手机。
B公司是一家竞争对手,也从事同样的业务。
A公司开发了一款新型智能手机,取得了很大的市场成功。
然而,不久后,他们发现B公司发布了一款智能手机,其外观和功能与A公司的产品几乎完全相同。
侵权问题分析:根据我国法律,著作权和专利是保护知识产权的主要手段。
在本案中,A公司的智能手机外观设计和功能创新都属于其独特的知识产权。
而B公司未经许可,擅自抄袭并销售与A公司产品几乎完全相同的手机,已构成侵权行为。
首先,就著作权侵权问题而言,A公司可以依据我国著作权法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B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毋庸置疑,A公司对智能手机的研发和设计付出了巨大的努力和成本,拥有其独特的著作权。
其次,从专利侵权的角度来看,A公司可以依据我国专利法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其对于智能手机外观设计和功能创新所拥有的专利权,并要求B公司支付合理的专利使用费用。
专利法的主要目的就是保护技术创新成果,给予创新者合理的权益保护。
解决策略:针对本案中的侵权问题,A公司可以采取以下解决策略:1. 发送警告函:A公司可以先向B公司发出正式的警告函,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警告函往往能起到震慑对方的作用,若B公司对此不予理会,则可进一步采取法律措施。
2. 寻求法律救济:若警告函无效,A公司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法判决B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经济赔偿。
在此过程中,A 公司需要认真收集相关证据,并委托专业律师进行代理,以确保维权行动的顺利进行。
3. 引起公众关注:A公司可以通过媒体发布新闻稿或在社交媒体上公开发表声讨侵权行为的声明,从而引起公众的关注和舆论压力。
著作权案例分析
著作权案例分析著作权案例分析著作权是指对作者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权利。
在现实生活中,著作权案例屡见不鲜,下面我们就以一起著作权案件为例,进行分析。
某高校学生小明在大学期间写下一篇优秀的学术论文,并发表在国内知名学术期刊上。
不久之后,小明发现他的论文被一家国内的公司无授权使用,并盈利转售他的论文。
小明对此深感气愤,并选择了法律行动维护自己的权益。
首先,这个案件涉及的主体是小明和侵权公司。
小明作为论文的作者,拥有著作权,并享有对论文的署名权、修改权以及复制、发表、展览权等权利。
而侵权公司则以未获得授权的方式使用了小明的论文,涉嫌侵犯了小明的著作权。
其次,关于小明是否是论文的合法作者需要进行求证。
小明在大学期间独立完成了这篇学术论文,因此可以认定他是合法的作者。
在著作权案件中,确定原作者的身份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只有原作者才有权利主张著作权。
再次,侵权公司对小明论文的使用是否构成侵权。
根据著作权法,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其他人不得对著作权作品进行复制、发表等行为。
侵权公司未经小明的许可,将小明的论文进行了复制、发表和转售,这明显构成了对小明著作权的侵犯。
最后,小明可采取的维权措施包括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行为以及赔偿损失等。
小明可以向法院提起著作权侵权诉讼,要求侵权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自己因侵权所受到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综上所述,小明的个人权益受到了侵犯,他有权采取法律措施维权。
通过对这个案件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著作权的保护是非常重要的,同时也需要加强社会对著作权的尊重和保护意识。
只有通过加强法律的保护,才能促进创作和知识产权的繁荣发展。
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探略
[ 收稿 日 2 0 — 1 2 期】09 0 — 0 [ 基金项 目] 湖南省教 育厅项 目(5 55 0C 3 ) [ 作者简介】 柳励和(94 , 湖 南汩罗人 , 16 一)男, 湖南工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6 0
在通 常情 形 下 , 求著 作 权人证 明侵 权行 为 要 推定原则以及公平责任原则; 另一观点则认 为, 国 到侵 害 , 我 侵权 责任 的归 责 原 则 应 包 括 过错 责 任 原 则 、 过 错 人具 有 过错 是 比较 困难 的 , 无 因此 , 适用无 过 错责任 原 。特别 是在 我 责任 原则 以及公平 责 任 原 则 。学 者们 对 于侵权 归 责 则更 有利 于对著 作权 人 权 利 的保 护 J 原 则 的理论 争 议 同样 反 映 在 著作 权 侵 权 行 为 之 中。 国已经加 入 WT 的情 况下 , 国的法律规 定应 当与 O 我
2 J 任的归责 原则包括过错 责任 原则和无 过错责 任原 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应为无过错责任原则L 。其所 则 。三元说 又可 以分 为 两 种 观点 : 种 观 点认 为 , 一 我 持的主要理由为: 与一般的民事权利相 比, 著作权具 相 更 国侵权责任 的归责原则应包括过错 责任原则、 过错 有无 形性 的特点 , 对 于债 权 和物权 而 言 , 容易受
确定行为人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在侵权法中占有 利 , 犯著 作 权 的行 为 当然属 于 民事 侵权 行为 , 民 侵 而
重要地 位 , 承担侵 权 责 任 的基 础 , 接 体 现 了侵权 事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为过错责任原则 , 是 直 因此著作 行 为法 的立 法 取 向 和 价 值 判 断 , 法 律 应 以行 为 人 权 侵权行 为 的 归 责 原 则 应 为过 错 责 任 原 则 。第 二 , 即
著作权侵权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著作权侵权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摘要:著作人身权,又称精神权利(moral right)是指作者就作品中所体现的人格或精神所享有的权利。
从作品的创作来看,它是一个智力劳动过程,许多作品在创作过程中注入了创作人的情感因素,著作权人的人身权与其作品紧密相联。
从著作人身权的设立目的来看,它是为了促进社会公众对作者内心情感的尊重,保护作者的精神利益,鼓励人们进行创作,从而促进社会文化繁荣而设立的一项权利。
当著作人身权受到侵害时,会造成作者精神上的痛苦或精神利益的损失或丧失,因此,笔者认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作为对精神损害的救济,理应包括著作人身权精神损害赔偿之诉。
关键词:著作权;精神权利;精神损害赔偿一、著作人身权概述著作权精神权利又被称为著作人格权,著作人身权。
德文“urkeberperson lichkeiesrecht”译作著作人格权,法文称为”droit moral”译作精神权利。
何为著作权精神权利,学界的定义不尽一致。
一说”著作人身权是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享有的一种人身非财产权利。
”[1]又说”作者就作品中所体现的人格或精神所享有的权利。
”[2]另认为”系指基于作品的创作活动所产生的以创作主体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权利”[3]。
各种定义围绕着三点,一是作者,二是作品,三是权利。
本文对著作精神权利(moral right)的定义是作者就作品中所体现的人格和精神所享有的权利。
《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这是我国法律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依据,也使我国民事赔偿制度趋于完善。
著作人身权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在《民法通则》的民事权利分类中,知识产权又独立于财产权、人身权之外,具有自身的法律特征,是否也能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呢?著作人身权是作者对自己的智力创作作品所享有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它是随作品的产生而产生,是作者专享的不得转让和不可侵夺的专属权。
著作权侵权案件中的关键问题分析
著作权侵权案件中的关键问题分析摘要:著作权作为一种法律形态,源于对文学艺术作品的商业性利用而带来的利益。
著作权侵权行为是指除著作权法特别授权以外,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擅自对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行使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利,而使权利受到损害的违法行为。
对于著作权侵权案件,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实务中,存在着很多的问题,本文将对著作权侵权案件中的三类常见以及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讨论。
即著作权精神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网络服务商的间接侵权行为认定、避风港规则在著作权侵权案件中适用的问题。
关键词:著作权精神损害赔偿过错责任原则一、著作权精神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著作权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对著作权侵权行为能否造成精神损害,能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我国相关法律并没有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正确理解和掌握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既是实践中处理好该类案件的首要问题,也是完善我国著作权保护制度的核心。
归责原则是民事侵权行为法及其理论的重要核心,也是人民法院审判民事侵权损害赔偿案件的基本准则。
众所周知,著作权具有民事权利最一般的特征,然而它较物权、债权等一般民事权利确有其特殊性。
著作人身权也与民法中一般的人身权有所不同,这些特殊性也决定了著作权精神损害赔偿的特殊地位,因此归责原则也应有所不同。
在这里主要讨论三种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以及无过错责任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在著作权精神损害赔偿中的适用近代民法的三大理论支柱之一,就是过错责任原则,即行为人仅对自己的过错行为承担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在著作权精神损害赔偿侵权责任中主要适用于以下两个方面:其一,决定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
精神损害的侵权行为有两类:一是不法过错侵害他人人格权益等造成精神损害的,二是以违背善良风俗方式加害他人的。
这两类侵权行为如果成立侵权责任,必须有侵权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
应当注意的是,无论是故意或过失,均可作为这两类行为构成侵权责任的归责性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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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国从近代引入了著作权制度,并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实施。
长期以来,著作权人的权利受到漠视,利益遭侵犯甚至被剥夺。
加入WTO及签署TRIPS协议之后,中国必须对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加大打击的力度,其中包括行政处罚,特别是民事诉讼程序。
本文全面介绍了著作权侵权形态,侵权归责原则、侵权赔偿的范围以及赔偿的具体计算方式等等。
关键词:著作权、著作权侵权行为、侵权责任前言加入WTO及签署TRIPS协议之后,中国必须对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加大打击的力度,其中包括行政处罚,特别是民事诉讼程序。
我国从近代引入了著作权制度,并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实施。
长期以来,著作权人的权利受到漠视,利益遭侵犯甚至被剥夺。
由于对著作权的了解不足,在司法实践中,对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侵权的赔偿标准怎样,各地法院的标准并不是很一致。
本文将从著作权侵权形态,侵权归责原则、侵权赔偿的范围以及赔偿的具体计算方式等方面对著作权侵权赔偿问题进行全面的分析。
著作权侵权赔偿第一章:著作权概述一、著作权定义著作权,也称版权,是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而产生的法律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民事主体的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
是指作者基于对特定的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是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等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以及全面支配该作品并享受其利益的财产权的总称。
“著作权”和“版权”的概念普通民众并不是很清楚两个词汇的真正含义。
“著作权”和“版权”都是外来词,“著作权”和“版权”的起源有所不同,分别反映了著作权立法史上各国对相关法律保护重点、保护对象、保护内容和保护形式的不同选择。
“著作权”和“版权”在我国学术界也产生过分争,至今相关著作有称“著作权”,也有称“版权”的。
著作权法是随印刷技术的推广而出现的,所以早期法律更多保护的是印刷专有权“翻印权”copyright 日本学者译作“版权”,保护的是出版商的利益,而作者的权利受到漠视。
随着要求保护作者的权利的呼声越来越高,英国于1709年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著作权法《安娜法》,该法从主要保护印刷者而转为主要保护作者。
法国1793年颁布了《作者权法》,大陆法系国家的著作权制度都沿用了法国的“作者权”概念,我国的“著作权”来自日本,著作权即是著作人的权利,等同于作者权。
在著作权立法现代化、国际化潮流的推动下,其立法基本制度和基本原则已经出现相当程度的整合与趋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四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版权,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
”法律如此规定表明著作权即为版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的著作权即版权”。
二、著作权包含的权利《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除外;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即著作权的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
《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至第四项规定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为人身权,其他权利为财产权。
三、国际公约中规定的其他著作财产权著作权有关国际公约和一些国家的著作权法律还规定了其他一些著作财产权,这些权利包括:1、追续权一般是指美术包括艺术作品被出售后,如果购买人又转售给他人并获得了高于购买时支付的金额,则作品的原作者有权要求分取这个数额中的一定比例。
无论作品转售几次,只要售价比购买价高,原作者就有权分取其中的一部分。
2、公共借阅权即指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对图书馆、录像带出租商店收取版税,然后分配给有关作者和其他权利人的权利。
3、角色商品化权是指将作品的角色作为商品或服务标志使用的权利。
4、收回权是指作者享有对自己的作品进入不再传播状态的权利。
5、收取录制和复印设备版税权是指由制造或者进口录制设备、复印设备的厂商或进口商通过录制、复制设备销售而扣取版税权。
6、接触权是指当作者行使某些原件所有权已转移的某些美术或摄影作品的著作财产权,需要接触作品原件的权利。
7、畅销书条款权是指作者有分享其已转让作品高额利润的权利。
第二章著作权侵权行为一、著作权侵权行为概述(一)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概念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是指未经著作权人的同意,又无法律上的根据,不属于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擅自对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进行利用或以其他非法手段行使著作权人专有权利的行为。
侵犯著作权的行为,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有侵权的事实即行为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按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条件,擅自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以及表演、音像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
著作权侵权行为,既没有征得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同意,也不属于合理使用和法定使用的情形,这是对作品的擅自使用,因而是一种违反著作权法的行为。
这种侵权行为既可能是对他人的著作人身权造成了损害,也可能对他人的著作财产权造成损害,还可能同时损害他人的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
如非法复制他人作品可能只侵害了他人的著作财产权,而假冒他人作品,则往往同时侵害了他人的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
2、行为具有违法性著作权是一种绝对权,任何人都负责有不能侵犯该项权利的不作为义务。
他人在使用著作权作品时必须遵守著作权法及其他法律有关规定,如果行为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其行为即具有违法性。
至于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未能取得著作权的作品,或者是已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其他人在使用时不存在侵权问题。
3、行为人主观有过错所谓过错,是指侵权人对其侵权行为及其后果所抱的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
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绝大多数是故意的;也有少数既可以由故意构成,也可以由过失构成。
区分过错的形式,在确定侵权人的法律责任时有一定的意义。
一般说来,故意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重于过失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侵犯著作权行为的特征著作权侵权行为的主要法律特征是:1、侵权对象的多重性著作权具有权利的多重性及可分性特点,包含著作财产权和著作人身权,其中著作财产权又包含复制、表演等十多项权利。
上述权利既可独立行使,也可结合行使。
相应地,著作权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也会表现出这些特点:一是财产权与人身权同时被侵害;二是多项财产权与人身权同时被侵害。
此外,著作权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还包括合同债权,如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
2、被侵害主体的特定性侵权行为所侵害的主体,一是对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的著作权人,包括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
其他著作权人包括通过继承、接受遗赠、根据委托关系而获得著作权的权利人,即作品使用权利的受让人,如享有专有著作权的人。
这些都是与著作权有着直接或间接联系的特定主体。
3、侵权行为表现为使用他人作品的非法性一是使用他人作品未经权利人允许;二是使用他人作品无法律根据,包括不按著作权法规的使用条件使用他人作品。
4、侵权形式的多样性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有一人单独实施的侵权行为和两人或两人以上因共同过错实施的共同侵权行为两种形式。
在著作权侵权行为中,除这两种形式外,还存在第三种状态,即由数个行为人分别对同一权利人进行的侵害。
三、侵权的种类1、直接侵权未经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许可而以任何方式复制、出版、发行、改编、翻译、广播、表演、展出、摄制电影等行为,均构成对著作权的直接侵权。
这种侵权行为是主要打击的对象。
2、间接侵权是指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是他人侵权行为的继续,从而构成间接侵权;或某人须对他人的行为负一定责任,而他自己并没有直接从事任何侵权的行为。
3、违约侵权这种侵权行为主要发生在著作权转让及著作权许可活动中,如著作权受让人或被许可人违反合同约定,擅自超出转让协议或许可协议的约定使用著作权。
这种行为既构成违约又构成侵权。
这种情况在计算机软件转让与许可使用中发生比较多。
4、部分侵权侵权行为人不是全部复制、改编、翻译或以其他方式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而使用他人的作品,而是部分侵权使用他人的作品。
部分侵权行为发生最为广泛,现实生活中书商编辑大型工具书基本上用的就是这种方法,从各种书籍上大幅摘抄,编辑成工具书。
由于部分侵权行为处于侵权与“合理使用”的模糊边际,很容易被人恶意利用,在诉讼实务中要认定是否是侵权行为有一定的难度。
二、著作权侵权的形态(一)侵权行为的种类1、《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侵权行为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5剽窃他人作品的;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2、《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侵权行为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5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6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7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8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