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出口合同备案有关数据处理问题的通知

合集下载

关于外管局备案注册问题

关于外管局备案注册问题

关于外管局备案注册问题相关领导:新注册的企业,有进出口业务,现已办理完毕外经委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和海关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

外管局备案登记需要什么手续?谢谢!最佳答案到外管局办理相关核销手续一、核销开户。

出口单位申请办理“中国电子口岸”IC卡及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开户登记手续应提供以下材料:(1)单位介绍信、开户申请书,核销员身份证及复印件;(2)经贸部门批准经营进出口业务批件正本及复印件;(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4)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及复印件;(5)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复印件;(6)出口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需提供《外汇登记证》;二、申领核销单。

出口单位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应提供以下材料:(1)企业核销员证(首次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应提供单位介绍信,内容包括核销员姓名和领单份数及出口合同复印件);(2)出口企业核销员本人“中国电子口岸”操作员IC卡。

三、收汇核销。

1、全额收汇核销:(1)企业出口收汇核销手册;(2)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核销单正本及退税联;(3)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正本;(4)商业发票正本。

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供由税务部门统一制定的出口发票,加盖企业公章或发票专用章;其他出口企业提供的出口发票须加盖企业发票专用章。

(5)银行出具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应具备银行“业务公章”和“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章”、“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字样、相应的核销单编号等必备要素),异地收汇核销专用联的,应加盖收汇地外汇局“出口收汇核销业务监管专用章”确认的水单。

2、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方式出口按照工缴费办理收汇核销:(1)企业出口收汇核销手册;(2)全额核销中2、3、4、5点的单据。

(3)海关登记手册、企业合同及外经贸部门批准件(正本及复印件)。

3、进料加工抵扣出口收汇差额核销:(仅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企业每次申请办理抵扣差额核销时,应提供以下材料:(1)外经贸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海关进出口登记手册、进出口合同(须经外经贸主管部门、海关审批备案);(2)全额收汇核销中的1、2、3、4、5点的单据;(3)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及企业外汇核销IC卡;4、其它特殊贸易方式出口,按照《实施细则》要求办理出口收汇核销。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等六部门关于软件出口有关问题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等六部门关于软件出口有关问题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等六部门关于软件出口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对外经济贸易部(已更名)•【公布日期】2001.01.04•【文号】外经贸技发[2000]第680号•【施行日期】2001.01.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正文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信息产业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统计局关于软件出口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技发[2000]第6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厅、局)、信息产业厅(局、办)、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外汇管理局、统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特派员办事处,机电商会: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鼓励我国企业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努力开拓两个市场,促进软件出口,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软件出口有关政策(一)软件出口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采取通关或网上传输方式向境外出口软件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包括:1、软件技术的转让或许可;2、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3、信息数据有关的服务交易。

包括:数据开发、储存和联网的时间序列、数据处理,制表及按时间(即小时)计算的数据处理服务、代人连续管理有关设备、硬件咨询、软件安装,按客户要求设计、开发和编制程序系统、维修计算机和边缘设备,以及其他软件加工服务;4、随设备出口等其它形式的软件出口。

(二)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万元人民币)的软件企业,可享有软件自营出口权。

(三)软件出口企业可向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中小企业和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以扩大软件出口和开拓国际市场。

(四)凡需通过GB/T19000-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和CMM(能力成熟度模型)认证的软件出口企业,可向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认证费用资助。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合同登记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合同登记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合同登记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8.04•【字号】京商务服贸字[2014]26号•【施行日期】2014.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租赁合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正文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合同登记管理的通知(京商务服贸字〔2014〕26号2014年8月4日)各区、县、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及相关企业:根据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服务外包统计报表制度》(商服贸字〔2007〕12号)和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服务外包统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办服贸函〔2010〕880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和方便企业的报送合同备案,落实国家对“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服务外包企业给予的税收减免、财政扶持及我市财政支持等优惠政策,实现管理关口前移,形成区县商务委审核、市商务委审定、商务部核查三级负责制的管理体系,现将“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业务管理”的审核工作由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定于2014年10月1日起在部分区县试点执行。

首批试点的区县有: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昌平区、大兴区、通州区、顺义区、房山区、门头沟区、平谷区、怀柔区、密云县、延庆县和经济技术开发区(详细联系方式见附件1)。

请首批试点区县按照《北京市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合同登记管理说明》(详见附件2)的要求,认真做好所辖企业的服务外包业务审核管理工作;试点区县的相关企业,自2014年10月1日起,到所在辖区的商务主管部门办理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合同登记手续。

非试点区县的相关企业,到市商务委办理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合同登记手续。

附件1附件2北京市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合同登记管理说明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工作,方便企业的报送合同备案,更好落实国家对“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服务外包企业给予的税收减免、财政扶持及我市财政支持等优惠政策,特制定《北京市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合同登记管理说明》(以下简称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数据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数据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数据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1.12.27•【文号】国税函[2001]997号•【施行日期】2001.12.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机关工作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数据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1〕997号2001年12月27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经过多年的努力和发展,目前,已经初步建成并投入使用四级广域网;金税工程正式在全国运行;全国统一税收征管软件的推广工作跨上一个新的台阶,由以地市为单位进行试点应用提升到在三省一市以省为单位进行推广;办公自动化系统的应用已覆盖大部分省级单位,并逐步向地市级单位延伸。

随着各项应用的不断深入,各类数据量的积累逐步增加。

为做好各类应用系统数据的传输、储存、加工、维护等数据管理和处理工作。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数据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随着税务系统各项应用的逐步深入,各应用系统收集和存储的数据量急剧增加,特别是一些关键系统,如金税系统,出口退税系统、办公自动化系统数据的积累不断增加,这些数据对税收管理工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一旦丢失,将对整个税收管理工作产生严重影响,后果不堪设想。

因此,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到数据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充分关注数据的存储、备份和安全管理,切实做好数据管理工作。

二、明确任务,分步实施数据管理工作内容繁多,任务艰巨,需要长期坚持不懈的努力,有重点地分步实施。

同时要关注新技术地发展,制定长期地数据管理规划。

近期应本着充分利用现有设备地原则,重点考虑关键的业务数据。

要在以下两方面做好数据管理工作:(一)数据管理的内容1、数据的存储、备份。

要做好数据的存储、备份工作,并保证存储的数据不被非法变更与破坏,以确保数据的严肃性与权威性;2、数据的恢复。

一旦系统遭到破坏,所备份的数据能够及时、准确、完整地恢复;3、存储与备份地数据要严格保密,未经批准不得泄漏。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11 茗
维普资讯
2 序号 为 1 1 . 0 税则号为 3 2 2 9 的 “ 9 0 0 0 其他丙烯聚合物制板 、 、 。 片 带 修订为 : 9 0 0 0 0 3 2 2 9 9 非泡沫聚丙烯板 、 、 箔及扁条 退税率为 儿 鬈 片 膜、 , 。 3 序号为 1 3 . O 税则号为 3 2 4 0 的 9 0 3 0 按重量计 增靼剂含量不小于 6 的聚氯乙烯板 、 、 鬈 片 膜、 箔及扁条 修订为 : 9 0 3 0 0 聚氯乙烯板、 膜、 。 3 24 09 ‘ 片、 箔及扁条 退税率为 l 鬈 , 1。 4 序号为 1 4税则号为 3 2 4 0 的 。 . 0 9 0 9 0 按重量计增靼剂含量小于 6 的聚氯乙烯板 、 、 、 鬈 片 膜 箔
( ) 整 四 调 降低 出口 退 税率 商 品 清单 中的 部 分税 则 号 。
1 序号为 9 . 9税则号为 3 2 1 9 9 0 0 0的“ 其他乙烯 聚合物制板 、 、 片 带 , 拆分为 : 9 0 9 2 32 1 00 0
“ 烯 一 四氟 乙烯 膜 . 税 率 为 1 %: 9 0 0 0 0 非 泡 沫聚 乙烯 板 、 、 、 及 扁 条 退税 率 为 乙 遇 1 32 19 9“ 片 膜 箔 ,
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通知》 财税 ( 0 6 i 9 ) ( 2 0 ] 3 号 下发以后, 各地反映了一些有关执行和附件中存在
的 问题 。 为此 。 补 充 如下 : 特

对财税( 0 6 1 9号文件附件中有关商品税号适用退税率规定 2 0 )3
( ) 仍适 用原 退 税 率的 商 品。 在 “ 低 出口 退税 率 商 品清 单 降 中下 歹 商 品仍 适 用原 退 税率 :见文 0 (

合同审查常用法规汇编

合同审查常用法规汇编

合同审查常用法规汇编(201908)一、国际条约 5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6国际商事合同通则(2010年) 30二、法律 69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7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年修订) 10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 13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订) 138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97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270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89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016年修订) 335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9年修订) 346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订) 356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修订) 36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 376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修订) 416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015年修订) 427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修订) 438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修订) 447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453三、行政法规 461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2011年修订) 462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2011年修订) 470四、司法解释及最高院其他文件 47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47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48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48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49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土地开荒后用于农耕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49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50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5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5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52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53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54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 54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法院错判导致债权利息损失扩大保证人应否承担责任问题的批复 55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55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557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 563五、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 604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605关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办法》的公告 609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发布《反倾销价格承诺暂行规则》的命令 612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合同监督暂行办法 617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机关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62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和执行民事商事案件保障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通知 622 工商总局关于制定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工作的指导意见 625关于认真学习贯彻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628关于明确涉外著作权合同登记工作性质的通知 630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 631工商总局关于发布《网络交易平台合同格式条款规范指引》的公告 63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利用外资处置不良债权案件涉及对外担保合同效力问题的通知 638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639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办法 643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的通知 64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合同备案有关数据处理问题的通知 660。

关于合同备案中材料价格调整的规定

关于合同备案中材料价格调整的规定

关于合同备案中材料价格调整的规定说到合同备案中的材料价格调整,大家可能第一时间会皱眉,觉得这事儿听起来很复杂,其实仔细一琢磨,背后有不少的“玄机”呢!简而言之,就是合同中涉及的材料价格如果出现了变化,比如原材料涨价了,怎么办?是不是可以找理由调整合同价格?哎,这可不是一件简单的事,得看、看法律,不能随便乱来哦!咱先从头说起,合同备案本来就不是一件轻松的事。

通常来说,合同一旦签了,那就像是盖了个“章”,似乎一切都已经板上钉钉了。

可现实中,很多行业的价格都会受到外部因素的影响,特别是原材料的价格,稍微风吹草动,价格就跟着飞起,这时候如果不调整合同,大家都得亏本。

所以,如何在合同备案时明确材料价格调整的条件,就变得特别重要了。

咱们得搞清楚,材料价格调整并不是随便说说的,它必须要有依据。

什么意思呢?就是得有合理的证明材料,不能只是说“哎,原材料涨价了,我得多点钱”就行。

比如说,你得有当时的市场价格、行业普遍的涨幅数据或者供应商的通知单之类的东西,不能光凭口说。

否则,人家一查,你的依据不充分,合同就可能被退回,那可真是吃了闷亏了。

咱可不想让合同成了“纸上谈兵”,对吧?接着说说具体的调整机制。

一般来说,材料价格的调整不是一拍脑袋就能定下来的。

要是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调整的方式,那就得按规定的程序来。

通常,合同会写明,如果材料价格超过某个百分比的涨幅,双方可以协商调整价格。

这种调整不是随便就能搞定的,得有个“门槛”,不是说涨一点点就能变。

比如,某材料的价格涨了10%,这个百分比可能在合同中就已经注明了,超过这个幅度才能调整。

如果只是小幅波动,可能就不行,大家就得咬咬牙,忍一忍。

再说说,为什么合同备案中要特别注意材料价格调整的规定呢?很多时候,大家在签合同的时候,特别是建筑、工程类合同,容易忽视这个问题。

毕竟谁能预见到材料价格的波动呢?然而现实是,没几年,钢筋水泥的价格就能翻个跟头。

这时候,若是没有清楚的价格调整条款,后期就会产生很大的矛盾。

关于合同登记的问题和建议

关于合同登记的问题和建议

关于合同登记的问题和建议干这行这么久,今天分享点合同登记的经验。

合同登记这事儿啊,真不是那么简单的。

我刚开始做的时候,那叫一个懵。

我觉得首先遇到的一个大问题就是搞不清楚到底哪些合同需要登记。

我记得有一回,我们公司签了个小的合作协议,我下意识就没管登记的事儿,结果后来发现这属于特定业务范畴内必须登记的合同,搞得很被动,被上司批了一顿呢,唉。

这时候可能就有人问了,那怎么才能清楚知道哪些要登记呢?我感觉啊,得把公司的业务类型和对应的合同管理要求分得明明白白才行。

比如我们公司涉及工程项目和贸易业务,这两种相关合同的登记要求就差别很大。

工程项目的合同登记重点在施工进度和款项拨付相关的条款记录,贸易业务的合同主要就是产品规格、交货日期这些基本信息登记。

你得对公司的业务流程框架捋得特别清楚。

然后呢,时间点也是个关键因素。

登记早了吧,有些信息可能还不完整,万一后面有修改又得返工;登记晚了呢,又可能落下一些该记录的内容。

我就吃过这个亏,有个大的订单合同,当时忙着处理其他紧急事务,就把登记的事儿往后拖了拖,结果等我开始登记的时候,发现项目开工日期都过去一星期了,这起始数据就不准确了。

我觉得最好定个规则,合同签订后的一到两个工作日内必须开始着手进行大致的框架登记,后续随着合同执行逐步补充完善内容。

哦对了还有保密合同这一块,这登记的时候得特别小心。

我感觉像涉及到技术研发之类保密内容的合同登记必须要限制访问权限。

我听说别的公司发生过因为保密合同登记不当导致技术信息泄露的事儿呢。

这就好比家里有个非常珍贵的宝贝,你不能就那么随随便便放在外面让人随便看一样的道理。

在这个情况下,专门设置安全等级比较高的登记文档或者系统模块就很有必要。

登记的准确性也非常重要。

有一次我因为粗心,在一个合同金额的数字登记上多写了个零,这可不得了。

好在后来核对的时候发现了。

所以一定要仔细检查,可能还得多找一两个人帮着核对一下。

这就好似盖房子打地基,地基要是没打好,房子肯定不稳当了。

出口企业单证备案管理规定

出口企业单证备案管理规定

出口企业单证备案管理规定在国际贸易中,出口企业需要面对众多的单证和复杂的流程。

为了规范出口企业的单证管理,确保企业的出口业务合法、合规、有序进行,特制定本出口企业单证备案管理规定。

一、单证备案的范围出口企业应将以下单证进行备案: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2、出口发票。

3、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应包括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代理出口协议副本。

4、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5、出口收汇核销单(已核销的提供)。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单证。

二、单证备案的时间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次月起至次年 4 月 30 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单证,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免退税申报。

同时,完成相关单证的备案工作。

三、单证备案的方式1、纸质备案企业可以将相关单证按照一定的顺序整理装订成册,注明企业名称、海关代码、出口货物报关单号、出口日期等信息,并加盖企业公章。

2、电子备案有条件的企业可以采用电子数据的方式进行备案。

电子备案应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查阅性,并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进行数据存储和报送。

四、单证备案的管理要求1、准确性备案的单证信息应与实际出口业务一致,包括货物名称、数量、金额、贸易方式等。

2、完整性备案的单证应齐全,不得有遗漏。

3、真实性企业应保证备案单证的真实有效,不得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单证。

4、保存期限企业备案单证的保存期限为 5 年。

在保存期限内,企业应妥善保管备案单证,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5、内部管理企业应建立健全单证备案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人员,规范单证的收集、整理、审核和归档流程。

五、税务机关的核查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对出口企业的单证备案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内容包括单证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以及保存情况等。

1、定期核查税务机关可以定期对企业的单证备案情况进行抽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5.08.03•【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施行日期】2015.08.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为加强后续管理,现就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取消“对办理税务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的核准”后的有关管理问题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税务机关即时办理。

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税务机关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税务机关应当切实履行对纳税人的告知义务,及时提供咨询服务,强化内部督查和社会监督,提高登记办理效率。

按照纳税人不重复填报登记文书内容和不重复提交登记材料的原则,加强部门之间信息、数据共享工作。

二、关于取消“偏远地区简并征期认定”后的有关管理问题加强对实行偏远地区简并征期申报的纳税人日常管理及监控,实行税源跟踪管理,及时掌握纳税人经营变化情况。

强化计算机管税,采取“人机结合”的方式,提高征期申报率和入库率,防止漏征漏管。

简化办税程序,建立纳税服务新机制,降低纳税人办税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三、关于取消“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注销”“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格的认定”“集团公司具有免抵退税资格成员企业认定”“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代理外国企业、外国自然人出口货物备案登记及备案核销的核准”后的有关管理问题(一)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于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以下资料,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申报退(免)税。

1.内容填写真实、完整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附件1),其中“退税开户银行账号”须从税务登记的银行账号中选择一个填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3.10.13•【文号】财税[2003]222号•【施行日期】2004.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3]2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对现行出口货物增值税退税率进行结构性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下列货物维持现行出口退税率不变(一)现行出口退税率为5%和13%的农产品;(二)现行出口退税率为13%的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工业品(本通知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除外);(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增值税征税税率为17%、退税税率为13%的货物(本通知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除外);(四)船舶、汽车及其关键件零部件、航空航天器、数控机床、加工中心、印刷电路、铁道机车等现行出口退税率为17%的货物(商品代码及名称见附件一);二、小麦粉、玉米粉、分割鸭、分割兔等附件二所列明的货物的出口退税率,由5%调高到13%。

三、取消原油、木材、纸浆、山羊绒、鳗鱼苗、稀土金属矿、磷矿石、天然石墨等附件三所列明货物的出口退税政策。

对其中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也相应取消出口退(免)消费税政策。

四、调低下列货物的出口退税率(一)汽油(商品代码27101110)、未锻轧锌(商品代码7901)的出口退税率调低到11%;(二)未锻轧铝、黄磷及其他磷、未锻轧镍、铁合金、钼矿砂及其精矿等附件四所列明的货物的出口退税率调低到8%;(三)焦炭半焦炭、炼焦煤、轻重烧镁、莹石、滑石、冻石等附件五所列明的货物的出口退税率调低到5%;(四)除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及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货物外,凡现行出口退税率为17%和15%的货物,其出口退税率一律调低到13%;凡现行征税率和退税率均为13%的货物,其出口退税率一律调低到1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合同备案有关数据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合同备案有关数据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合同备案有关数据处理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6.09.25•【文号】国税函[2006]877号•【施行日期】2006.09.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合同备案有关数据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和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通知》(财税[2006]1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47 号)文件精神,为及时准确做好出口合同备案及后续相关出口退税工作,经研究,总局决定对出口合同备案有关资料采用电子数据方式进行备案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出口企业根据财税[2006]139号、国税函[2006]847 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出口合同备案时,应通过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出口合同备案相关模块完成备案合同的数据采集、检查工作,将生成的《出口合同备案申请表》(见国税函[2006]847 号文件附件1,下同)等电子数据,以及两份《出口合同备案受理回执》(见本通知附件1)一并报送税务机关。

二、税务机关受理出口企业出口合同备案时,须将纸质的备案合同、表格等资料与相关的电子数据进行对比,主要对出口合同备案份数、记录条数及总金额进行核对。

对核对不符的,以及受理环节就发现不符合国税函[2006]847 号文件第一、二条规定的,应将不符合规定的出口合同退还出口企业,今后也不再受理该出口合同备案。

同时将该出口合同相关纪录从备案表及电子数据中删除。

对于受理中发现出口企业录入错误及技术问题导致报送的电子数据有误的,可以要求企业修改后重新上报。

受理后,税务机关在《出口合同备案受理回执》签字盖章,一份退还出口企业,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关于出口合同备案有关数据处理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6]877号

关于出口合同备案有关数据处理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6]877号
税 进 行 审 核
维普资讯
五、 为配合 出口合同备案 的电 _ f 数据 管理 , 局将 出 口退税 申报 、 系统进 行了升级 , 总 审核 升级后的生产企业 出口退税 申报系统 ( 版本号 6 ) . 、外贸企业出 口退税 申报 系统 ( 2 版本 号 8 )出口退税审核系统 ( . 、 2 版本号 6 P ) . S3 与本通知一并下发 0 本次出口退税 申报 系统有关出 口合同备案升级的主要内容是 :增加 了出 口合 同备案 相关参数 配置 、备案合同数据采集 、 检 查、 上报 、 撤销等相关 功能 出 口退税审核系统升级 的主要内容是 : 增加了出 口合同 备案数据 凄入 、 、 、 调整 审核 复核 、 回执 、 出具 反馈数据等相关功能 具体操 作说明 见《 1合同 备案 申 出: 3 报、 审核系统升级设 汁方案 》 见附件 3 。 ( ) 六、 系统发布及技 术支持 出 口退税 申报 、 审核 系统升级 软件放置 在 “ 总局应 用系统技 术支持 网站”及 “ 总局进 出 口司服 务器\ 程序发布 \ l 税网络 管理系统” 出E退 。各地税务机 关 F 出口退 税审核 系统补 载 丁后 , 可直接安装 升级 ; 地税 务机关 下载 出口退税 申报 系统补 r后 , 当确认 软件 可以正 各 应 常安装 , 发放给 出L企业使 用 . I 也可通知出 H食业登录 W Wt r Idcn n 费下载软 件。 W .xeJ . l 免 a fn o 目前出 口退税 系统 的技术支持服务已纳入总局税务管理信息系统 呼叫中心 。 务系统 人 税 员需贾支持服务时 , 请按照 《 务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办法 ( 税 试行 ) 国税发 [05 》( 20 ] 18 )和 《 2号 国家税 务总 局关 于建立 总局 税 务管理 信息 系统 呼叫 中心 的通知 》( 囤税 函 [0 5 83 ) 定 , 20 ]3 号 规 通过热线 电话 ( 08 136 或 支持 网站 ( 40 l26 ) 内刚 10 .28 提起服 务 3. 1 4 ) 9. 浦求。 请各地税务机关注意收集软件运行 中的问题 , 并及时向总局 ( 进出 口税收管理司 ) 反馈。 反磷方式 : 将电 子文档上传至进 出口税司 兀'通讯 服务器 ( P 内网 I:0. . 5 5 “ P 101 1 . ) 各地 l 622 I 传/ 情况反映”目录内。 L、 各地税 务机关应立 即向出 口企业做好宣 传辅导工作 , 保出 口合 同备案电子数据 处 确 理工作及时开展。 附件 :. 口合同备案受 理回执 ( ) 1 出 略 2 口合同备案审核结果 回执 ( ) . 出 略 3 . 出口合同备案申报 审核 系统升级设计方案 ( ) 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号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号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号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号为大力推进贸易便利化,进一步改进货物贸易外汇服务和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2012年8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并相应调整出口报关流程,优化升级出口收汇与出口退税信息共享机制。

现公告如下:一、改革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方式改革之日起,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企业不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对企业的贸易外汇管理方式由现场逐笔核销改变为非现场总量核查。

外汇局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全面采集企业货物进出口和贸易外汇收支逐笔数据,定期比对、评估企业货物流与资金流总体匹配情况,便利合规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对存在异常的企业进行重点监测,必要时实施现场核查。

二、对企业实施动态分类管理外汇局根据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的合规性及其与货物进出口的一致性,将企业分为A、B、C三类。

A类企业进口付汇单证简化,可凭进口报关单、合同或发票等任何一种能够证明交易真实性的单证在银行直接办理付汇,出口收汇无需联网核查;银行办理收付汇审核手续相应简化。

对B、C类企业在贸易外汇收支单证审核、业务类型、结算方式等方面实施严格监管,B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由银行实施电子数据核查,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须经外汇局逐笔登记后办理。

外汇局根据企业在分类监管期内遵守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A类企业违反外汇管理规定将被降级为B类或C类;B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期内合规性状况未见好转的,将延长分类监管期或被降级为C类;B、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期内守法合规经营的,分类监管期满后可升级为A类。

三、调整出口报关流程改革之日起,企业办理出口报关时不再提供核销单。

四、简化出口退税凭证自2012年8月1日起报关出口的货物(以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时,不再提供核销单;税务局参考外汇局提供的企业出口收汇信息和分类情况,依据相关规定,审核企业出口退税。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2021年修订)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2021年修订)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202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21.05.10•【文号】商务部令2021年第2号•【施行日期】2021.05.1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正文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4号发布,根据商务部令2016年第2号《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商务部令2019年第1号《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和商务部令2021年第2号《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促进对外贸易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外贸法》)第九条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或商务部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商务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

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本办法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的报关验放手续。

第三条商务部是全国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实行全国联网和属地化管理。

商务部委托符合条件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登记机关)负责办理本地区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受委托的备案登记机关不得自行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备案登记。

备案登记机关必须具备办理备案登记所必需的固定的办公场所,管理、录入、技术支持、维护的专职人员以及连接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网络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登记网络”)的相关设备等条件。

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备案登记机关,商务部可出具书面委托函,发放由商务部统一监制的备案登记印章,并对外公布。

备案登记机关凭商务部的书面委托函和备案登记印章,通过商务部备案登记网络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对于情况发生变化、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以及未按本办法第六、七条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备案登记机关,商务部可收回对其委托。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合同备案有关数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合同备案有关数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合同备案有关数据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出口合同备案,数据处理
【颁布单位】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豫国税函﹝2006﹞327号
【发文日期】2006-10-09
【实施时间】2006-10-0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出口退税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合同备案有关数据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77号)转发给你们,为做好出口合同备案有关数据处理和后续退(免)税工作,结合我省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南京市商务局关于办理“软件出口合同登记”流程的通知

南京市商务局关于办理“软件出口合同登记”流程的通知

南京市商务局关于办理“软件出口合同登记”流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商务局•【公布日期】2011.05.04•【字号】宁商务[2011]180号•【施行日期】2011.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南京市商务局关于办理“软件出口合同登记”流程的通知(宁商务[2011]180号)市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做好全市“软件出口合同登记”工作,现将有关登记流程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依据商务部《关于印发〈软件出口管理和统计办法〉的通知》(外经贸技发〔2001〕604号),对属于自由类的技术进出口,实行合同备案登记管理。

该项备案登记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从事对外经贸经营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采取通关或网上传输方式向境外出口软件产品、转让软件技术和提供相关服务,包括:(一)软件技术的转让或许可;(二)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三)信息数据有关的服务交易。

包括:数据开发、储存和联网的时间序列、数据处理,制表及按时间(即小时)计算的数据处理服务、代人连续管理有关设备、硬件咨询、软件安装,按客户要求设计、开发和编制程序系统、维修计算机和边缘设备,以及其他软件加工服务;(四)随设备出口等其它形式的软件出口。

二、登记流程1、在线登记申请备案单位将合同有关内容录入商务部“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信息管理系统”(),并提交所在区、县(开发区)商务部门进行初审。

2、报送材料申请备案单位向市商务局服务贸易处(建邺路148号)报送下述材料:(1)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表(2)软件出口企业信息表(3)软件出口合同正本(外文合同需提交中文译文)(4)签约双方法律地位证明文件复印件(外文文件需提交中文译文)及其它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及证明。

注:所有材料需加盖报送单位公章3、核准登记市商务局服务贸易处对申请材料和合同在线登记内容进行核对(3个工作日)4、颁发登记证书合同登记内容核对无误后,由市商务局颁发《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

出口货物单证备案管理要求的公告

出口货物单证备案管理要求的公告

东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出口货物单证备案管理要求的公告为进一步优化出口退税服务,提高服务质量,方便东莞市出口企业开展出口货物单证备案工作,结合当前实际情况,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以下简称“财税39号文”)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所申报退(免)税货物的下列单证,按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附件1),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

(一)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订的补充合同等。

(二)出口货物装货单。

根据当前工作实际,出口企业可以用《通关无纸化出口放行通知书》替代《出口货物装货单》。

如上级税务部门明确调整,按上级税务部门公告、通知执行。

(三)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以及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单证)。

若有无法取得上述原始单证情况的,出口企业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单证进行单证备案。

视同出口货物及对外提供修理修配劳务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

二、对于出口企业备案的单证是电子数据或无纸化的,出口企业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其中之一进行备案。

(一)对于出口企业没有签订书面购销合同,而订立的是电子合同、口头合同等无纸化合同,凡符合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出口企业将电子合同打印、口头合同由出口企业经办人书面记录口头合同内容并签字声明记录内容与事实相符,加盖企业公章后备案。

对于其他单证的备案,如果属于国家有关行政部门采取了无纸化管理办法使出口企业无法取得纸质单证或企业自制电子单证等情况,出口企业可采取将有关电子数据打印成纸质单证加盖企业公章并签字声明打印单证与原电子数据一致的方式予以备案。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合同备案有关数据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8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和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通知》(财税…2006‟1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47 号)文件精神,为及时准确做好出口合同备案及后续相关出口退税工作,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出口企业根据财税…2006‟139号、国税函…2006‟847 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出口合同备案时,应通过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出口合同备案相关模块完成备案合同的数据采集工作,将生成的《出口合同备案申请表》(见国税函…2006‟847 号文件附件1,下同)等电子数据,以及两份纸质《出口合同备案受理回执》(见本通知附件1)一并报送税务机关。

二、税务机关受理出口企业出口合同备案时,必须将纸质的备案合同、表格等资料与相关的电子数据进行对比,主要对出口合同备案份数、记录条数及总金额进行核对。

对核对不符的,以及受理环节就发现不符合国税函…2006‟847 号文件第一、二条规定的,应将不符合规定的出口合同退还出口企业,今后也不再受理该出口合同备案,同时将该出口合同相关记录从备案表及电子数据中删除。

对于受理中发现出口企业录入错误及技术问题导致报送的电子数据有误的,可以要求企业修改后重新上报。

受理后,税务机关在《出口合同备案受理回执》上签字盖章,一份退还出口企业,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税务机关受理后应严格按照国税函…2006‟847 号文件规定进行审核,对于审核中发现不符合规定退回企业的出口合同,今后一律不再受理该出口合同备案,同时将该出口合同相关记录从备案表及电子数据中删除。

对于审核中发现出口企业录入错误及技术问题导致报送的电子数据有误的,应进行修改。

审核结束后,税务机关须将确认的电子数据读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作为电子底账,以备今后审核出口退税时使用。

同时,税务机关打印两份《出口合同备案审核结果回执》(见本通知附件2),一份反馈出口企业、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三、对于本通知下发前出口企业已完成出口合同备案的,如果税务机关已给出口企业出具了备案出口合同的受理和审核结果单据的,出口企业不必补办《出口合同备案受理回执》和《出口合同备案审核结果回执》;未出具的,必须按本通知规定补办《出口合同备案受理回执》和《出口合同备案审核结果回执》。

此外,税务机关应要求出口企业按审核确定的备案出口合同,通过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生成《出口合同备案申请表》电子数据提供给税务机关。

四、企业于2006年9月15日至2006年12月14日期间报关出口备案合同中的货物,申报退(免)税时需在出口退税申报明细表的备注栏内填写“HTBA”字样(合同备案的拼音字头,字体大写)。

由于目前出口合同备案中货物审核退税相关功能
的软件正在抓紧升级中,在此之前,税务机关受理企业申报后,采取人机结合的方式,对出口合同备案出口货物退(免)税进行审核。

五、为配合出口合同备案的电子数据管理,总局将出口退税申报、审核系统进行了升级,升级后的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版本号6.2)、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版本号8.2)、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版本号6.0 SP3)与本通知一并下发。

本次出口退税申报系统有关出口合同备案升级的主要内容是:增加了出口合同备案相关参数配臵、备案合同数据采集、检查、上报、撤销等相关功能。

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升级的主要内容是:增加了出口合同备案数据读入、调整、审核、复核、出具回执、反馈数据等相关功能。

具体操作说明见《出口合同备案申报、审核系统升级设计方案》(见附件3)。

六、系统发布及技术支持
出口退税申报、审核系统升级软件放臵在“总局应用系统技术支持网站”及“总局进出口司服务器\程序发布\出口退税网络管理系统”。

各地税务机关下载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补丁后,可直接安装升级;各地税务机关下载出口退税申报系统补丁后,应当确认软件可以正常安装,发放给出口企业使用,也可通知出口企业登录免费下载软件。

目前出口退税系统的技术支持服务已纳入总局税务管理信息系统呼叫中心。

税务系统人员需要支持服务时,请按照《税务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总局税务管理信息系统呼叫中心的通知》(国税函…2005‟833号)规定,通过热线电话(4008112366)或支持网站(内网130.9.1.248)提起服务请求。

请各地税务机关注意收集软件运行中的问题,并及时向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反馈。

反馈方式:将电子文档上传至进出口税司FTP通讯服务器(内网IP:100.16.125.25)“各地上传/情况反映”目录内。

七、各地税务机关应立即向出口企业做好宣传辅导工作,确保出口合同备案电子数据处理工作及时开展。

附件:1.出口合同备案受理回执
2.出口合同备案审核结果回执
3.出口合同备案申报审核系统升级设计方案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九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