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投资估算3000万元以下建设项目收费标准 桂价经字【2000】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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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工程咨询项目收费标准

广西工程咨询项目收费标准

国家《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计价格[1999]1283号
一、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收费标准
注:1、估算投资额是指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估算总投资额
2、建设项目的具体收费标准,根据估算总投资额在相对应的区间内插入法计算。

3、根据行业特点和各行业内部不同类别工程的复杂程度,计算咨询费用时可分别乘以行业调整系数和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见附件二)
附件二
二、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收费的调整系数
注:工程复杂程度具体调整系数由工程咨询机构与委托单位根据种类工程情况协商确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3000万元以下收费标准
(桂价经字[2000]88号)
注:1、估算投资额是指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估算总投资额
2、建设项目的具体收费标准,根据估算总投资额在相对应的区间内插入法计算。

3、根据行业特点和各行业内部不同类别工程的复杂程度,计算咨询费用时可分别乘以行业调整系数和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见国家计委计价格[1999]1283号文附件二)。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发布《广西定价目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发布《广西定价目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发布《广西定价目录》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1.10.28
•【字号】桂价综[2011]144号
•【施行日期】2011.1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发布《广西定价目录》的通知
(桂价综〔2011〕144号)
各市、县物价局,区直各有关单位:
《广西定价目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定批复同意,现予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

原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桂价综字〔2003〕10号)停止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附件:
说明:一、地方定价目录应当适时修订,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文件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或者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项目,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后进入或者退出本目录。

二、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由本级价格主管部门承担具体工作。

三、国家机关收费按现行有关规定管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以下简称《清单计价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07号)及有关法律、法章、规章,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房屋建设工程,司机只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及附属设施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桥梁、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绿化、路灯、污水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自己投资为主(以下简陈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是西工程量清单计价,并执行《清单计价规范》和本办法。

其他投资性质的建设工程,应首先选择使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也可采用定额计价办法。

工程量清单办法和工料单价计价办法不能在同一工程项目中混合使用。

第四条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全区建设工程计价工作的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建设工造价管理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计价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设工程计价,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城实、信用的原则,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发包人、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工程造价计价依据1、国家法律及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规定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

3、广西壮族自治区各消耗量定额及其费用定额(以下简称〈广西消耗量定额>).4、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人工、材料、机械台办等价格信息以及组价办法等。

5、发、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及有关补充协议、会议纪要以及招、投标文件。

6、工程施工图及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以及经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设计或方案。

7、现场签证现场政是指经发包人现场代表或其授权的监理工程师、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及合同价款之外的前任证明。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取消和放开我区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取消和放开我区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取消和放开我区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08.31•【字号】桂价费〔2017〕52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取消和放开我区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司法厅、气象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若干措施的意见》(桂政发﹝2016﹞20号)精神,为进一步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优化企业发展环境,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取消、放开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取消以下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一)取消地籍档案资料信息咨询服务收费。

(二)取消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费,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建设项目现场踏勘、选址等规划技术服务工作是围绕《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选址许可开展的工作,是政府职责范围内工作事项,不得交由事业单位或中介机构承担并收取费用。

(三)取消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土资源及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执行现有收费标准。

上述相关经营服务性收费取消后,各地和有关专业服务机构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收费。

属于政府职责的工作事项不得转移为市场经营服务收费,各职能部门履行职责所需的相关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二、放开以下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供需双方协商形成价格:(一)城市住宅自来水管道工程配套建设和维护收费;(二)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仍实行政府定价,除高速公路外的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三)司法鉴定中的建筑工程造价鉴定、司法会计鉴定、资产评估鉴定、知识产权鉴定和种子、化肥鉴定服务收费;(四)防雷装置定期安全检测收费。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公布日期】2007.04.03•【字号】桂价格[2007]122号•【施行日期】2007.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价格[2007]122号)各市、县物价局、建设局自治区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桂价格[2005]138号)颁布实施以来,对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随着物业管理业的发展,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我们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并征求各地意见,对原《办法》重新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国家和自治区未出台物业管理服务等级评定标准前,暂由各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物业管理服务试行收费标准。

各地在贯彻执行中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二OO七年四月三日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区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印发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的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开展物业服务活动的收费管理。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广西工程咨询项目收费标准

广西工程咨询项目收费标准

计价格[1999]1283号一、单位:万元一、编制项目建设书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三、评估项目建议书四、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3000万元—1亿元6—14 12—284—85—105亿元—10亿元—50亿1亿元—5亿元50亿元以上元元14—3728—758—1210—1537—5575—11012—1515—2055—100110—20015—1720—25100—125200—25017—2025—35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收费标准注:1、估算投资额是指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估算总投资额2、建设项目的具体收费标准,根据估算总投资额在相对应的区间内插入法计算。

附件二二、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收费的调整系数行业一、行业调整系数1、石化、化工、钢铁调整系数(以表所列收费标准为1)1.32、石油、天然气、水利、水电、交通(水运)、1.2化纤3、有色、黄金、纺织、轻工、邮电、广场、、1.0电视、医药、煤碳、火电(含核电)、机械(含船舶、航空、航天、兵器)4、材业、商业、粮食、建筑二、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0.8~1.25、建树、交通(公路)、铁道、市政公用工程0.7注: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3000万元以下收费标准(桂价经字[2000]88号)一、编制项目建议书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三、评估项目建议书四、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500万元以下500万元~1000万元~3000万元1~1.52~40.5~11~1.51.5~2.54~61~1.5~2.52.5~66~121.5~42.5~5注:1、估算投资额是指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估算总投资额2、建设项目的具体收费标准,根据估算总投资额在相对应的区间内插入法计算。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财政投资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财政投资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财政投资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15.11.12•【字号】桂财办〔2015〕70号•【施行日期】2015.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财政投资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桂财办〔2015〕70号区直各部门: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本级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加强财政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及《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自治区本级实际,制定了《自治区本级财政投资评审实施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2015年11月12日自治区本级财政投资评审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本级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加强财政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及《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自治区本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治区本级财政投资评审,是指财政厅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对自治区本级安排或拨付的财政性资金的建设项目进行审查与评价。

本办法所指“财政性资金”主要包括: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和其他专项建设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由政府按规定授权举债融资取得的建设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

使用外国政府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基本建设项目,应当执行本办法,但国家及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财政厅根据业务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聘请相关专业人员协助开展投资评审工作。

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7.03•【字号】桂办发[2000]117号•【施行日期】2000.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桂办发[2000]117号)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建设厅、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七月三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解决建筑施工企业劳动保险费的来源和劳动保险费用负担畸重畸轻的问题,建立平等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建筑业深化改革和社会保险统筹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对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以下简称劳保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建筑市场中各类所有制建筑企业并存和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管理由定额管理逐步向合同价管理过渡的特点,改革原建筑安装工程劳保费计取办法,实行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劳保费管理机构代收取,统一向建筑施工企业拨付调剂的管理办法。

第三条凡在我区境内的新建、扩建、改建、技改、维修等建筑安装(包括市政、仿古园林、装饰装修等)工程项目,以及承担工程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分投资来源、隶属关系、资质等级和经济类别,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安装工程劳保费,是指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所列的劳动保险费。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参加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社会保险,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统筹费。

第二章劳保费收取与缴纳第五条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在与建筑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后、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前,到工程项目报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劳保费管理机构缴纳劳保费。

广西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

广西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计价格[1999]1283号
一、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收费标准
2、建设项目的具体收费标准,根据估算总投资额在相对应的区间内插入法计算。

3、根据行业特点和各行业内部不同类别工程的复杂程度,计算咨询费用时可分别乘以行业调整系数和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见附件二)
附件二
二、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收费的调整系数
商确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3000万元以下收费标准
(桂价经字[2000]88号)
2、建设项目的具体收费标准,根据估算总投资额在相对应的区间内插入法计算。

3、根据行业特点和各行业内部不同类别工程的复杂程度,计算咨询费用时可分别乘以行业调整系数和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见国家计委计价格[1999]1283号文附件二)。

广西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表

广西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表

广西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表注:1、工程量清单计价收费含清单编制及计价编制两项工作内容,如单独编制工程量清单按40%计费。

2、单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收费按收费标准计费不足3000元的,按3000元计费。

3、单独钢筋抽样分析按10元/吨收费。

4、安装、二次装饰、园林绿化工程预(结)算、标底编制及工程预(结)算、标底审核按上述收费标准乘上1.2系数计收;一般市政工程收费标准按上述收费标准乘上0.8系数计取,市政桥梁工程收费标准按上述收费标准计取。

5、水电安装工程含主材价格,不含设备价格。

6、工程预算、标底、结算、决算的审核如果只需对部分工程量进行审核,应按实际审核工程量收取费用。

7、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实行差额累进计费方式。

如:某土建工程预(结)算、标底的工料单价法计价,其总造价为5000万元,计算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额如下:500万元×4.00‰=2.00(万元);(1000-500)万元×3.00‰=1.50(万元);(5000-1000)万元×2.00‰=8.00(万元);合计收费:2+1.5+8=11.5(万元)工程结算审核公式=基本费(送审造价×相关费率)+效益费(核增(减)造价×相关费率)如:某土建工程送审造价5000万元,核减200万元,则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为:基本费:500万元×4.00‰=2.00(万元)(1000-500)万元×3.00‰=1.50(万元)(5000-1000)万元×1.50‰=6.00(万元)效益费:200万元×5‰=19.50(万元)8、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是指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接受委托人委托,对建设项目从前期(立项、可行性研究)、实施(设计、施工)到竣工结算(决算)各阶段环节工程造价进行全过程监督和控制。

注:对政府组织开发的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公办幼儿园和中小学校、公办医院和社会福利院,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减免20%。

2018建设工程前期工作咨询费收费计算表

2018建设工程前期工作咨询费收费计算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3000万元以下收费标准
(桂价经字[2000]88号)
咨询评估项目 一、编制项目建议书 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评估项目建议书 四、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 500万元 500万元 1000万元 以下 ~1000万 ~ 3000万 1~1.5 1.5~2.5 2.5 ~ 6 2~4 0.5~1 1~1.5 4~6 1~1.5 1.5~2.5 6 ~12 1.5 ~ 4 2.5 ~ 5
项目投资额 单位:万元
收费基价 单位:万元
行业调整系数 单位:万元 0.7
1000 2500 9533 28863 100000 500000
2.500 5.125 13.466 24.846 55.000 100.000
0.7 0.7 0.7 0.7 0.7 0.7 0.7 0.7
一、编制项 目建议书
33.640926
实际收费 单位:万元 0 1.75 3.94625 9.4264 20.00121113 38.5 70 0 0 4.2 6.552 11.232 36.0397002 70.739844 84.875 0 0 1.05 2.8 5.6 8.4 10.5 11.9 0 0 1.75 11.207532 7 10.5 14 17.5 0
二、编制可 行性研究报 告
3000万元-1亿元 1亿元-5亿元 5亿元-10亿元 10亿元-50亿元 50亿元以上 500万以下 500万-1000万 1000万-3000万
1000 3000 10000 50000 100000 500000
1.500 4.000 8.000 12.000 15.000 17.000
国家计委计价格[1999]1283号文附件二 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收费的调整系数 行业 一、行业调整系数 1.石化、化工、钢铁 2.石油、天然气、水利、水电、交通(水运)、化纤 3.有色、黄金、纺织、轻工、邮电、广播电视、医药、煤 炭 、火电(含核电)、机械(含船舶、航空、航天、兵器) 4.林业、商业、粮食、建筑 5.建材、交通(公路)、铁道、市政公用工程 二、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 调整系 数 1.3 1.2 1 0.8 0.7 0.8-1.2

桂价费[2011]55号

桂价费[2011]5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11〕55号)【字体:大中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环境保护厅,各市、县物价局: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降低或免收部分建设项目收费(一)降低或减免部分住房交易手续费限价商品住房(含危旧房改住房改造中的限价住房)、各类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含集资建房,以及危旧房改住房改造中按经济适用住房和集资建房方式改造的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住房转让手续费,在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公布经营性收费、公益性收费、中介服务收费清理整顿结果的通知》(桂价费〔2007〕572号)规定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减半收取,即每平方米1.25元;因继承、遗赠、婚姻关系共有发生的住房转让免收住房转让手续费;依法进行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租赁行为免收租赁手续费;住房抵押不得收取抵押手续费。

(二)降低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降低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按下列收费标准执行:(三)降低部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降低中标金额在5亿元以上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调整后的招标代理服务费按下表执行:货物、服务、工程一次招标(完成一次招标投标全流程)代理服务费最高限额分别为350万元、300万元和450万元,并按各标段中标金额比例计算各标段招标代理服务费。

中标金额在5亿元以下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基准价仍按原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以下简称《办法》)附件规定执行。

按《办法》附件规定计算的收费额为招标代理服务全过程的收费基准价格,但不含工程量清单、工程标底或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编制费用。

(四)规范和降低部分工程监理收费标准对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计费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施工阶段的工程监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见下表:其中,实施农业、林业、渔业、水利、市政、社会事业与服务建设项目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各工程监理机构在上表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下调20%收取。

3000万元以下项目分档收费文件及标准

3000万元以下项目分档收费文件及标准

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新价房字[2000]3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物价局、计委:现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格[1999]1283号《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该《暂行规定》的要求,对建设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分档计费标准见附表。

2000年1月15日起执行。

对《暂行规定》要求的除编制、评估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服务的收费标准,除自治区物价局、计委发布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暂行办法》(新价非字[1994]30号)已有的收费标准外,其它由自治区物价局会同自治区计委另行通知。

附件:国家计委计价格[1999]1283号附表: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3000万元以下项目分档收费标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价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二OOO年元月五日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3000万元以下项目分档收费标准单位:万元项目名称估算投资额500万元及以下500万元-10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编制项目建议书0.5~2 2~3 3~4 4~6 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1~5 5~7 7~9 9~12 评估项目建议书0.2~1 1~2 2~3 3~4 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0.3~2 2~3 3~4 4~5表注:1.上表说明同计价格[1999]1283号文附件一表注;2.建设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也可按计价格[1999]1283号文附件三所列标准的50~80%计算工程咨询人员工日费标准;3.上表第一档按100~500万元使用插入法,100万元及以下的项目按最低标准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暂行标准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暂行标准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暂行标准的通知
桂价费字[2002]310号
自治区建设厅,各地、市、县物价局:
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建议制定广西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收费标准的函》(桂建函字[2002]97号)悉。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并参照部分外省收费标准,经研究,同意具有审查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对建设单位报送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可收取审查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以国家规定的现行工程勘察设计收费额为计费基数,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属中介服务收费,审查机构须持建设部或自治区建设厅颁发的《施工图设计审查许可证》,到同级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依法纳税。

三、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为暂行收费标准,试行期为一年。

自治区建设厅在试行期满前一个月,须将收费单位的有关收费情况报送我局,以核定正式收费标准。

试行期间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从文到之日起执行。

附件:施工图文件审查收费标准
序号工程概(预)算M(万元) 施工图审查收取勘察设计费的α(%)
1 M
2 500≤M
3 1000≤M
4 5000≤M
5 10000≤M
6 30000≤M
7 80000≤M
8 200000≤M α最高不超过5%。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以下简称《清单计价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07号)及有关法律、法章、规章,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房屋建设工程,司机只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及附属设施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桥梁、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绿化、路灯、污水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第三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自己投资为主(以下简陈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是西工程量清单计价,并执行《清单计价规范》和本办法.其他投资性质的建设工程,应首先选择使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也可采用定额计价办法。

工程量清单办法和工料单价计价办法不能在同一工程项目中混合使用。

第四条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全区建设工程计价工作的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建设工造价管理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计价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设工程计价,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城实、信用的原则,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发包人、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工程造价计价依据1、国家法律及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规定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

3、广西壮族自治区各消耗量定额及其费用定额(以下简称〈广西消耗量定额>).4、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人工、材料、机械台办等价格信息以及组价办法等。

5、发、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及有关补充协议、会议纪要以及招、投标文件。

6、工程施工图及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以及经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设计或方案。

7、现场签证现场政是指经发包人现场代表或其授权的监理工程师、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及合同价款之外的前任证明.包括上方签字认可的非工程量清单项目用工签证、机械台办证、零星工程签证以及材料价格的变动签证等。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公布我区经营性收费、公益性收费、中介服务收费清理整顿结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公布我区经营性收费、公益性收费、中介服务收费清理整顿结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公布我区经营性收费、公益性收费、中介服务收费清理整顿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公布日期】2007.12.25•【字号】•【施行日期】2008.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公布我区经营性收费、公益性收费、中介服务收费清理整顿结果的通知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各市、县物价局:为了进一步转变干部作风,提高行政效能,优化发展环境,减轻企业和消费者负担,促进我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决定》(桂发[2007]11号)精神,自治区物价局组织开展了全区经营性收费、公益性收费、中介服务收费的清理整顿工作。

通过对各地、各部门上报的经营性收费、公益性收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全面审核,提出了处理意见。

现将清理整顿结果和处理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经营性收费、公益性收费、中介服务收费清理结果(一)取消31项自治区设立的经营性收费、公益性收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

其中,经营性收费项目18项,公益性收费项目3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10项(详见附件1)。

(二)降低726项经营性收费、公益性收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

其中,经营性收费项目452项,公益性收费项目133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141项(详见附件2)。

(三)下放16项经营性收费、公益性收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的部分审批权限,改按隶属关系实行分级审批管理。

其中,经营性收费项目1项,公益性收费项目1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14项(详见附件3)。

(四)将78项经营性收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转为市场调节价管理。

其中,经营性收费项目37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41项(详见附件4)。

二、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一)对公布取消、降低收费标准、下放权限或转为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性收费、公益性收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各地、各部门和各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名义推迟执行或拒不执行。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_计价格[1999]1283号、桂价经字[2000]88号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_计价格[1999]1283号、桂价经字[2000]88号

计价格[1999]1283号一、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收费标准单位:万元一、编制项目建设书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三、评估项目建议书四、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3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50亿元以上6—1412—284—85—1014—3728—758—1210—1537—5575—11012—1515—2055—100110—20015—1720—25100—125200—25017—2025—35注:1、估算投资额是指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估算总投资额2、建设项目的具体收费标准,根据估算总投资额在相对应的区间内插入法计算。

附件二二、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收费的调整系数行业一、行业调整系数1、石化、化工、钢铁2、石油、天然气、水利、水电、交通(水运)、化纤3、有色、黄金、纺织、轻工、邮电、广场、、电视、医药、煤碳、火电(含核电)、机械(含船舶、航空、航天、兵器)4、材业、商业、粮食、建筑5、建树、交通(公路)、铁道、市政公用工程二、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以表所列收费标准为1)1.31.21.00.80.70.8~1.2注: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3000万元以下收费标准(桂价经字[2000]88号)一、编制项目建议书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三、评估项目建议书四、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500万元以下500万元~1000万元~3000万元1~1.52~40.5~11~1.51.5~2.54~61~1.51.5~2.52.5~66~121.5~42.5~5注:1、估算投资额是指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估算总投资额2、建设项目的具体收费标准,根据估算总投资额在相对应的区间内插入法计算。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收费许可证管理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2009)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收费许可证管理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2009)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收费许可证管理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2009)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公布日期】2009.10.26•【字号】桂价费[2009]397号•【施行日期】2009.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收费许可证管理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桂价费〔2009〕397号)各市、县物价局: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检查和收费条例》、《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印发〈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8〕2084号)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完善收费许可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48号)规定,我局对《广西壮族自治区〈收费许可证〉管理实施办法》(桂价费〔2005〕42号)进行了重新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收费许可证》管理实施办法(修订)二OO九年十月二十六日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收费许可证》管理实施办法(修订)第一条为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检查和收费条例》、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印发〈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8〕2084号)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完善收费许可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48号)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实施诉讼收费的人民法院,收取车辆通行费以及法律、法规和自治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另有规定需办理《收费许可证》的单位。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收费许可证》的主管机关,依法负责对《收费许可证》的发放和执行、年度审验等进行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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