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年秋_民法总论修订版(崔)

合集下载

民法总论历年真题.doc

民法总论历年真题.doc

(2010年)1.下列哪一情形下,乙的请求依法应得到支持?A.甲应允乙同看演出,但迟到半小时。

乙要求甲赔偿损失B.甲听说某公司股票可能大涨,便告诉乙,乙信以为真大量购进,事后该支股票大跌。

乙要求甲赔偿损失C.甲与其妻乙约定,如因甲出轨导致离婚,甲应补偿乙50万元,后二人果然因此离婚。

乙要求甲依约赔偿D.甲对乙承诺,如乙比赛夺冠,乙出国旅游时甲将陪同,后乙果然夺冠,甲失约。

乙要求甲承担赔偿责任【答案】C2.甲十七岁,以个人积蓄1,000元在慈善拍卖会拍得明星乙表演用过的道具,市价约100元。

事后,甲觉得道具价值与其价格很不相称,颇为后悔。

关于这一买卖,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买卖显失公平,甲有权要求撤销B.买卖存在重大误解,甲有权要求撤销C.买卖无效,甲为限制行为能力人D.买卖有效【答案】D3.甲十五岁,精神病人。

关于其监护问题,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监护人只能是甲的近亲属或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B.监护人可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C.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可直接请求法院裁决D.为甲设定监护人,适用关于精神病人监护的规定【答案】B4.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关于法人,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成立社团法人均须登记B.银行均是企业法人C.法人之间可形成合伙型联营D.一人公司均不是法人【答案】C5.某校长甲欲将一套住房以50万元出售。

某报记者乙找到甲,出价40万元,甲拒绝。

乙对甲说:“我有你贪污的材料,不答应我就举报你。

”甲信以为真,以40万元将该房卖与乙。

乙实际并无甲贪污的材料。

关于该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存在欺诈行为,属可撤销合同B.存在胁迫行为,属可撤销合同C.存在乘人之危的行为,属可撤销合同D.存在重大误解,属可撤销合同【答案】B25.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组建一有限公司。

出资协议约定甲以现金十万元出资,甲已缴纳六万元出资,尚有四万元未缴纳。

某次公司股东会上,甲请求免除其四万元的出资义务。

民法总论课件

民法总论课件

• 确立行为规则旳功能
• (1)民事主体正当竞争 • (2)民事主体信守承诺 • (3)不得滥用权利
• 弥补法律或协议漏洞旳功能 • 衡平旳功能 • 解释旳功能
• 1.在协议法中旳利用:等价有 偿、显失公平
• 2.在物权法中旳利用:相邻关 系
• 3.在侵权法中旳利用:公平责 任原则;损益相抵原则
人格权
人身权
支配权、绝对权、对世权
身份权
按内容 按作用
财产权
支配权 祈求权 抗辩权 形成权
物权:支配权、绝对权、对世权 债权:祈求权、相对权、对人权
按效力范围 按依从关系 按派生关系
绝对权(对世权)
相对权(对人权) 主权利
从权利: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地役权 原权利
救济权
• 二、民事权利旳分类 • (一)人身权和财产权 • 综合性权利:知识产权、继承权、社员权
• (一)民法为私法 • (二)民法为权利法,一方面奉行私法自
治理念,另一方面表白民事法律规范多为 任意性规范。 • (三)民法为文明法 • (四)民法为实体法,既是行为规范又是 裁判规范 • (五)民法为国内法
• 公私法区别原则三种学说:
• 1.利益说:罗马学者乌尔比安
• 2.意思说:德国学者拉邦德
• (二)民事法律关系内容
• 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旳权利、能够行使 旳权力、所承担旳义务以及受到旳其他 法律拘束。
• 特定民事主体行使私法上旳权力,相对 人就要受到相应旳拘束,服从权力旳行 使。(监护权、代理权、经营管理权)
• 私法上权力旳特殊性:服务于特定民事 主体旳利益
• (三)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况,从而全方面地把握案件旳性质和当事人旳权 利、义务关系,并在此基础上经过逻辑三段论旳 合用以精确适使用方法律,做出妥当旳判决。 • 其合用分两个环节: • 1.考察案件事实所涉及旳法律关系 • 2.考察法律合用

民法总论1 概述

民法总论1 概述
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 主体:自然人、法人 客体:物、智力产品、劳动...... 内容:权利、义务 各要素之间的关系:
主体
■ 客体 权利、义务 权利、义务
主体
七、民法的构造 ——两种不同的构造体系 两种不同的构造体系
1、以契约和所有权为基轴的体系化 英美法系:契约法、财产法 侵权法、家庭法 法国: 人 财产 财产取得方法:契约为中心侵 权法也在内 2、物权、债权为基轴 德国:债权包括契约和侵权 物权
案例2 案例2:28月9日,被媒体称为“告状大王”的四川成都市 退休职工杨立荣到法院起诉,状告中央电视台主持人赵忠 祥侵犯其名誉权。 杨立荣起诉称:2004年8月2日,《三 联生活周刊》第31期对赵忠祥专访一文中有如下问答: “三联生活周刊问:她设这个局,是一个人还是她有一个 团队。赵忠祥答:她有一个团伙。”这是赵忠祥对出现在 饶颖身边的人的评价,是降低这些人社会人格的言论;是 赵忠祥不分黑白,一根竹竿打伤一船人,赵忠祥的这个句 言论是对关注声援饶颖官司的杨立荣人格及名誉的损害, 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忠祥登报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并赔偿损失一分钱。
民法
课程说明
课时设置:64课时 课时设置:64课时 参考书目: 参考书目:
梁慧星著,《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梁慧星著, 《裁判的方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王泽鉴著,《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王泽鉴著,《法律思维与民法案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马俊驹 余延满著,《民法原论》,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王利明著,《民法总则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摘自 梁慧星 “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二十世纪民法回 顾”载《中外法学》,论文期号199702,论文页号19-30

民法总论讲稿(崔吉子)

民法总论讲稿(崔吉子)

民法总论讲稿(崔吉子)49民法总论讲稿华东政法大学供稿人崔吉子系。

3、欺诈的效力其一,欺诈人为当事人之一方,表意人得撤销其意思表示;其二,欺诈人非当事人之一方,在无相对人之意思表示,表意人得撤销其意思表示,在有相对人之意思表示,则仅以相对人明知或应知其受欺诈为限,表意人得撤销其意思表示。

其三,因欺诈而撤销意思表示,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中国民法通则规定欺诈、胁迫的法律效果为无效。

1999年通过的合同法对此有所修正,其第五十二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该合同无效;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可见,中国民法考虑到欺诈、胁迫是否损害国家利益,而分别规定其法律上的效果:损害国家利益的,无效;此外,为可撤销。

第五十二条所谓“损害”应解释为“直接损害”,所谓“国家利益”以解释为“社会公共利益”为宜。

换言之,仅在因欺诈、胁迫所订立合同的内容和目的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时,才能依据该条认定合同无效;此外,依据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属于可撤销合同。

4.欺诈的认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通则的意见(1988.4.2)所作解释: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二)胁迫1、胁迫的意义胁迫指以不法加害威胁他人,使其产生恐惧心理,并基于该恐惧心理而为意思表示之行为。

2、胁迫的构成要件其一,须有胁迫之故意。

所谓胁迫故意,即胁迫意思。

胁迫意思由两个意思构成:使被胁迫人产生恐惧心理之意思,及使被胁迫人基于该恐惧心理而为意思表示之意思。

其二,须有胁迫行为。

即以加害威胁被胁迫人。

须达到使被胁迫人产生恐惧之程度。

加害的对象,不限于被胁迫人自身,包括其亲友;受害之客体,包括生命、身体、自由、名誉、财产等有受损害可能者。

民法总论一超级课件

民法总论一超级课件
本书是王泽鉴先生的经典著作之一。
民法总论一超级
3、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 (1-8册),
本书是著名民法学家王泽鉴先生所著“天
龙八部” 。本书论述了现行台湾民法自
制定以来的民法实务与理论的演变,尤其
是里面的大量实务案例和真实判例,无不
在引导读者了解、学习、研究民法的基本
体系和具体的内容。作者倾注了他研究民
民法总则是统领民法典为民法各个部分共同适用的基本规则,也是民法 中最抽象的部分。本书在深入把握民法总则国外立法和理论研究发展趋 势的基础上,对我国民法总则的立法与司法实践经验进行了全面的梳理 和总结,对民法中各基本范畴进行了清晰的界定。全书体系完整科学, 内容新颖翔实,构建了我国民法总则理论体系。本书对我国民法方法论 进行了开拓性的研究,初步建立了我国民法方法论体系,为适用民法提 供了清晰的思路。同时,作者对司法实践中重大疑难问题的深入研究, 对于司法实践也具有重要的参民考法价总论值一。超级
民法总论一超级
6、星野英一:《民法的另一种学习方 法》,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星野英一,1926年出生,1951年毕 业于东京人学法学院,现为日本学士 院会员,东京大学名誉教授。
《民法的另一种学习方法》虽然提供的是有关民法的 一种新的教育、学习方法,它同时也提出了有关民法 学的一种新主张,一个新命题。不管从纵向还是从横 向来学习民法,我们更多地是要钻入民法中学习。但 是,我们也应该跳出民法,站在民法之外(的角度) 来学习、考察民法,避免民法只总论见一超树级 木不见森林之嫌。
《民法总则(最新版)》是研习民法者的入门参考书,以私权利贯穿始终,开 篇就转载了德国法学家耶林的名著《法律的斗争》,为全书定下了基调: 即民法是保障私权利的基本法。接着从权利主体(自然人及法人)、权利客体 (物)、权利变动(尤其是法律行为,既属重要,全书亦主要围绕之详加论述) 及权利的行使等角度进行论述,力图把民法的权利本位、私法的价值理念 与原理原则全方位地展现给读者。《民法总则(最新版)》的另一特色是用实 例引导读者发掘问题、思考问题民,法总并论带一超着级问题去探求私法上的解决途径。

中国政法大学-民法总论99—07年试卷(无答案)

中国政法大学-民法总论99—07年试卷(无答案)

中国政法大学1999——2000年度第二学期民法学期末试卷一、选择题(含单项和多项)(共30分)1.依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即能使民事权利凡胜变动的权利,谓:()A.形成权B.请求权C.支配权D.抗辩权2.确定自然人是否具有行为能力的标准是:()A.民事权利能力B.民事权利C.年龄D.精神状况3.某航空公司一架客机于1993年6月30日失事,乘客甲生死不明,若甲的厉害关系人欲申请宣告甲死亡,应于()才可向法院申请A.95年6月30日B.95年7月1日C.97年6月30日D.97年7月1日4.宣告死亡被撤销后,发生()法律效果。

A.婚姻关系当然恢复B.与子女的亲属关系C.返还被继承或受遗赠的财产D.与子女的亲属关系不当然恢复5.某甲对某乙说:“张某要我告诉你,他有了一部使用了一年的25英寸松下电视机,拟以3000元转卖给你,你要不要?”某甲的语言构成:()A.代理B.传达C.事实行为D.单方法律行为6.代理权授予是:()A.双方法律行为B.事实行为C.代理行为D.单方法律行为7.代理权滥用,属于:()A.无权代理B.表见代理C.越权代理D.有权代理的代理8. 曾完梓先生向中国政法大学捐赠资金若干,作为对优秀教师和学生的奖励基金,称作曾完梓基金,曾完梓的行为属于:()A.社团法人的设立行为B.财团法人的设立行为C.为赠与的民事法律行为D.事实行为9. 因违反国内货物买卖合同受到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A.1年B.2年C.4年D.半年10. 根据《民事通则》有关规定,以下情形,行为人有权通过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销:()A.行为人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B.法律行为不成立C.恶意串通的民事行为D.违法的法律行为11.我国法人的终止,以()终止时间。

A.终止事由发生B.清算完成C.办理注销登记完毕D.办理注销公告12. 一下人员当然是未成年人的第二顺序的监护人:()A.父母B.祖父母,外祖父母C.兄、姐D.曾祖父母13. 属于主物与从物的关系的是:()A.土地与建筑物B.锁和门C.鸡和鸡蛋D.抽屉和桌子E.甲的电视机和遥控器14.()属于民法上的用益物权:A.质权B.所有权C.地役权D.典权E.相邻权15.甲在公园游玩丢失手表,乙拾得奖该表交有关部门。

(2024年)《民法总论》ppt课件完整版

(2024年)《民法总论》ppt课件完整版

2024/3/26
9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
2024/3/26
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
指因一定的法律事实出现,在当事人之间形成民事权利义 务关系。例如,合同的成立、侵权行为的发生等都可以导 致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
指因一定的法律事实出现,使原有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 化。例如,合同内容的变更、履行方式的改变等都可以导 致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
物权的保护
物权的保护方式包括确认物权、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和损害赔偿等 。
22
债权
债权的概念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
,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义务。
债权的种类
根据债的发生原因,债可以分为合同之债、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和无因管理之 债等。
30
诉讼时效的种类和期间计算
种类
普通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
2024/3/26
期间计算
一般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 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损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 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31
期间的概念和种类
人格权和身份权是人身权的两大类。 人格权是与生俱来的,包括生命权、 健康权等;身份权则是基于特定的身 份关系而产生的,如亲权、配偶权等 。
人身权的保护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消 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和赔偿 损失等。
2024/3/26
24
05
民事责任
2024/3/26
25
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民法学 第一至四章

民法学 第一至四章
• 概念
– 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主体之 间发生的、符合民事法律规 范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 社会关系,是民法对其管辖 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加以 调整的结果
• 特征
– 主要为私法关系 – 主要根据当事人的意志发生 – 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现
• 分类 – 人身权关系和财产权关 系:是否可以转让自己 的权利 – 绝对权关系和相对权关 系:确定义务主体的范 围及其所承担义务的性 质 – 单一民事法律关系和复 合民事法律关系:正确 适用民法规范
民法的概念
• 民法是运用事前调整和事后调整的方法调 整主要为私人利益性质的人身关系和财产 关系的法律部门。
第二节 民法的性质
• 民法为权利法
– 民法的一切制度都以权利为轴心建立 – 民法规范多为授权性规范,是以权利为本位的法 – 私权神圣:人格权神圣、财产权神圣和契约神圣三个基本点
• 民法为公私混合法(平衡保护私人自治和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两个基本点)
• 基础
– 纯粹的意思自治原则是20世纪的民法的原则,奠基于完全的理性 和完全的意志力的假设 – 意思自治与国家的保护性干预相结合原则是21世纪的民法原则, 假定有限的理性和有限的意志力
• 意思自治原则的有限适用
– 在适用法律行为制度的民法内容中,都适用意思自治原则 – 契约自由原则,是意思自治原则的最经常的运用形式
– 学说、事理之性质和同法族的外国法
第五节 民法的适用范围
• 对人的适用范围
– 原则上,我国民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一切人 – 例外
• 境外的中国自然人和法人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和中国签订的国际条约或国际 惯例应适用中国法的,仍适用中国法 • 在我国境内的外国外交人员,按照协议或国际惯例并根据对等原则,享有管 辖豁免,涉及他们的民事案件不归中国法院管辖,但他们自愿放弃豁免权接 受中国法院管辖的,法院应适用中国民法并参考国际惯例

07年秋_民法总论修订版(崔)

07年秋_民法总论修订版(崔)
整理课件
2、公序良俗原则的功能 (1)公序良俗为一般条款(概括条款) 1)它是将人的基本权利纳入保护领域的媒介 2)特殊情形,作为裁判依据 (2)对意思自治原则加以必要的限制 确定民事行为无效的依据 3、公序良俗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之间的关系 (1)前者是效力控制条款,后者是权利行使
规则; (4)公平责任的依据; (5)不当得利制度建立的依据; (6)某些风险负担规则的依据; (7)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可撤销制度的
依据之一。
整理课件
公共秩序 善良风俗
1、概念 《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的社会公共利益,相
当于公共秩序,社会公德相当于善良风俗。法 国法也基本如此。当然,它们并不完全相同, 在基本原则领域,各国和地区的立法例大多使 用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用语。 日本法及其理论,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无法明 确区分,区别仅在于,前者着眼于国家社会秩 序,后者着眼于道德观念。 中国台湾的大体如此。
控制条款 (2)在两者都可以适用于同一个案件时,前
者优先于后者适用。
整理课件
(3)前者从当事人以外的视野看待和调整民 事关系,后者主要考虑当事人之间的信赖和利 益关系。
4、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考虑因素 (1)当事人实施民事行为的动机,是违反该
整理课件
自愿原则
1、自愿原则的含义:民事主体根据自己 的意愿,自主地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行 使民事权利。
2、自愿原则的体现: (1)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实施法律
行为;
整理课件
(2)民事主体自愿撤销、解除民事法律 行为;
(3)民事主体自愿变更民事法律关系; (4)民事主体自愿放弃民事权利、选择
整理课件
五、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民法基本原则的种类

民法总论

民法总论
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满足权利人利益的法 律约束手段。 二、分类 (一)民事权利的分类 1,财产权与人身权 2,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与形成权
14
3,绝对权与相对权
4,主权利与从权利 5,既得权与期待权 (二)民事义务的分类 1,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 2,作为义务与不作为义务 3,本义务与附随义务 三、民事权利的保护
二、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 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 权利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吗?
17
三、物 (一)概念与特征 (二)物的分类
1.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 2.动产与不动产 3.特定物与种类物 4.主物与从物 5.原物与孳息 四、智力成果 五、人身利益(人格与身份)
18
案例分析
28岁的李某是一名文学青年,致力于诗歌创作, 多年来一直为创作一部中国的史诗而神魂颠倒。某 日,李某购买笔记本电脑一台,以方便创作。但该 电脑技术上存在瑕疵,李某一个月内修理了3次。 李某愤而要求退货,多次交涉未果。遂找到销售经 理,盛怒之下,李某用该电脑拍了经理的脑袋,随 后将电脑扔进垃圾桶。不料经理当场死亡。
6
第四节 民法的历史发展
一、古代民法 罗马法是从《十二铜表法》到《查士丁尼国 法大全》罗马奴隶制国家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资本主义民法 1804年《法国民法典》 1896年《德国民法典》 三、原苏东国家民法 四、中国民法 1911年大清民律草案 1929年中华民国民法典 1986年民法通则
7
第五节 民法的渊源
1,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平衡 2,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平衡 3,风险分担的平衡 如动产交付之前发生意外灭失的风险
10
五、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起源于罗马法。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发展过程。 诚实信用原则主要体现为: 1.在设立或变更民事法律关系时,诚实不欺。 2.民事法律关系设立后,当事人应履行义务, 维护对方的利益(如悬赏广告) 3.民事法律关系终止后,当事人为维护对方 的利益,应实施一定的行为或不实施一定的 行为(如通知、保密)

民法总论获奖课件

民法总论获奖课件

第四章
民事权利、民事义务、 民事责任
第一节 民事权利
一、民事权利旳概念
✓1.民事权利是民事法律规范赋予民事主体为满足 其利益旳意思而允许其行为旳界线。 ✓2.与权利有关旳概念 ➢(1)权限。指法律所确认旳为达成别人享有利益 旳具有意思支配力旳法益。 •例如代理权、代表权。精确地说应为代理权限、代 表权限。权限更接近于法律义务旳概念. ➢(2)权能。权能是权利旳详细作用或实现方式, 是权利旳详细内容。
(二)民事财产关系 •民事财产关系也称“民法调整旳财产关系”。
✓民法调整旳财产关系旳特征 ➢(1)民法调整旳是详细旳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 转关系。
➢①财产归属关系涉及下列两类财产关系: A.物质财产支配关系——物权法。 B.智慧财产专有关系——知识产权法。 ②财产流转关系涉及: A。商品互换关系——协议法 B。投资及盈利分配关系——企业法 C。劳动工资及保险关系——劳动法、保险法 D。遗产继承关系——继承法
二、意思自治原则
(一)含义 ➢意思自治原则又称为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 法律要求旳范围内自主参加民事活动,其在民事活 动中旳意志自由(根据自己旳意志设定权利和义 务),不受国家权力和其他民事主体旳非法干预。 (二)基本内容 ✓1。民事主体能够自己决定是否参加民事活动。 ✓2。允许民事主体经过法律行为调整他们之间旳关 系。 ✓3。当事人旳意愿优于任意性规范。 ✓4。民事主体旳行为不受国家权力与其他民事主体 旳非法干预。
客人均能够在房间内拨打免费市内电话。张
某在投宿期间连续使用电话拨打特种服务电
话,使该宾馆电话费用大幅增长。宾馆若向
张某索赔,根据旳原则是( )
A.公平原则
B。等价有偿原则
C。诚信原则
D。意思自治原则

西北政法大学考研参考书目

西北政法大学考研参考书目

西北政法大学考研参考书目初试各专业考试课程参考书目
1.张俊浩《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韩松《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3.彭万林《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4.范健《商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
5.高在敏《商法》法律出版社
1.吴明童《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
2. 董少谋《中国民事诉讼法》厦门大学出版社
3.董少谋《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07年8月版
4.江伟《民事诉讼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
5.韩松《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复试阶段各专业笔试课程
1.刑法
2.民法
1.刑法
2.民法
1.刑法
2.民法
1.刑法
2.民法
方向:
1.刑法
2.民法01-03方向:
①张俊浩《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②韩松《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③彭万林《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④范健《商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
⑤高在敏《商法》法律出版社
1.刑法
2.民法①吴明童《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② 董少谋《中国民事诉讼法》厦门大学出版社
③董少谋《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07年8月版
④江伟《民事诉讼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
方向:
1.刑法
2.民法
1.刑法然资源法学、
2.民法
1.刑法行政诉讼法;
2. 民法
1.刑法
2.民法
1.刑法
2.民法
1.刑法
2.民法。

民法学总论(全)

民法学总论(全)
依法行使其民事权利,不得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
案 例

2003年12月,甲建筑公司向乙水泥厂订购水泥1000吨,双方在合 同中约定:乙水泥厂自2004年1月1日起的一年内用火车分四批将水 泥发送至甲所在地,甲每次收货后即结算当期的货款和运费。2004 年春节一过,乙即发送水泥300吨,但进入3月后,市场水泥价格上 涨,乙则不再发货,而是将生产出来的水泥全部销往市场。甲去电催 促未果,为赶工期,遂从市场高价购买了410吨。10月过后,市场 水泥价格下降。乙于11月初给甲发去200吨,月底发送250吨,甲见 状,赶紧去电言明,自己已不再需要水泥,剩余的250吨不必再送,

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的区别:
①本质及取得条件不同
②内容不同
③与主体的意志及人身联系性不同
(2)民事行为能力

是法律确认的民事主体以自己的行为取得
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 系并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前提 条件,民事行为能力则是民事主体以自己
的行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并取得民事权利
2、意思自治原则

意思自治:是指参与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
内享有完全的自由,可按照其真实意愿设立、变更、终止民
事法律关系
3、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以诚 相待、恪守信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公序良俗)

权利不得滥用: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
3、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宣告
案例
第二节 住所
一、住所的概念及认定

住所:是自然人主观上想久居且客观上长期居住 的处所。

法学必读书目(按门类分类)

法学必读书目(按门类分类)

法学必读书目(按门类分类)李信宇编一、《法学概论》必读书目1、《法学概论》(第10版,2007年9月),吴祖谋,李双元,法律出版社。

2、《法学概论》,张建飞,北大出版社,2004年3月。

3、《法学概论案例分析教程》,刘佳,中国编译出版社,2004年10月。

4、《法学基础概论》(修订版),张恒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7年1月。

5、《法学概论教学案例解析》,徐磊,上海交大出版社,2006年9月。

二、《中国法制史》必读书目(一)法学论著:1. 【清】沈家本.《历代刑法考》:中华书局,1985年版.或中国监察出版社,2003年版2.倪正茂.《批判与重建:中国法制史研究反驳》: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3.[台湾]陈顾远.《中国法制史》,商务出版社,1959年版《中国文化与中国法系》,台湾三民书局,1969年版4. [台湾]李钟声.《中华法系》(上下二册志),台北华欣事业文化中心1985年版5.杨鸿烈.《中国法律发达史,上海书店,1990年6.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1981年7.张仲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二版8.梁治平.《法辨:中国法的过去现在与未来》,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二)法典史料:1.《历代刑法志》:集体作品. 群众出版社,1962年初版,1988年再版.2.《唐律疏议》:【唐】长孙无忌著. 刘俊文点校.中华书局,1983年或商务出版社,1929年版.3.《六法全书》民国(1912-1949) 法政学社编无论出版社或出版时间4.《宋刑统》法律出版社 1990年版5.《大明律》《大明律》,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三、《经济法学》必读书目1.[美]保罗.A.萨繆尔森;威廉.D.诺德豪斯《经济学》北京经济学院出版 1999年2.[英]凯恩斯:《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商务印书馆。

3.[英]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邓正来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4.[日]金泽良雄:《经济法概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

民法总论

民法总论

民 法 总 论第一章 民法概述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1、民法:调整平等主体①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②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③。

① 民事法律主体要求“平等主体”,若有一方(例如政府)高于另一方(例如建筑公司)强加意志——胁迫,则合同无效。

② “其他组织”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作为民事主体(例如国债),而不是市政府、省政府。

这两者是作为法人的形式存在的。

③ “总和”指的是广义上的民法,即法的渊源。

2、民法相关含义介绍● 形式上的民法:民法典实质上的民法:在我国,无民法典,但有《民法通则》以及大量单行的民事法规和法律。

我国不存在形式上的民法,但是有实质性的民法● 广义上的民法: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狭义上的民法:调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不包括婚姻法、继承法和属于传统商法内容的法律法规。

● 民法典:按照一定的体例,系统地将民法的各项制度编纂在一起的文件。

(罗马式和德国式)民法通则:我国于1986年颁布,基本概括了商品经济活动的一般行为准则。

● 民法学:以研究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为对象的学科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一、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财产关系: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的过程中所形成的巨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财产关系是以社会关系为基础的。

我国民法调整的是一定范围内的财产关系,即发生在平等主体指尖的关系,这种关系以财产的所有和交换为内容。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特点:1、民事主体在民法上的地位是平等的。

2、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意志表达自由 3、等价有偿(只用于债权的合同关系--等价有偿的法域是有限的。

物权不适用) 当事人依法形成赠与、借用、无偿保管、无偿代理等民事关系是法律允许的。

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包括财产所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财产所有关系是指因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财产流转关系是指因转移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崔建远民法总论

崔建远民法总论

崔建远民法总论崔建远,男, 1956 出生,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学位分委员会主席,法学院民法研究中心主任。

兼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检察院咨询监察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减员,北京等仲裁委员会仲减员。

人民日报(国外版)法律顾问,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生兼职指导教师,国家法官学院兼职教授。

第一章民法概论一、民法的看法民法, Civil Law,在罗马法上是指合用于所有市民的法律。

在中国大陆,指调整同等主体之间的财富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

它相当于一般法系的Property Law, Contract Law, Torts, Restitution, Family Law.一、民法的看法财富关系·人身关系二者之间的差别:1.能否可用钱币权衡、评论;2.能否能够同主体相分别;3.救援手段的差别。

同等主体:注意是在详细的法律关系中。

二、民法的特点(一)民法是私法的基本法:重申同等、自治、公正、正义;民法总则不单是民法的总则,并且是劳动法、经济法、行政法等相关法律的总则。

(二)民法属于实体法;采纳民事权益——民事义务——民事责任的构造。

(三)民法例范多为随意性规范。

(四)民法的调整方法主假如财富方法。

三、民法的基本构造民法总则;人身权法;物权法;债法;家属法;知识产权法;继承法。

四、民法的渊源宪法;民事法律;行政法例;司法解说;部门规章;地方性法例;习惯。

五、民法的基来源则(一)民法基来源则概括1.民事立法、执法、司法的基本准则;2.实行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准则;3.贯串于民法一直的基本准则;4.民法调整对象的本质要乞降集中反应;5.民法理念的集中表现。

(二)民法基来源则的功能1.指导功能:指导民事立法、执法、司法、实行民事法律行为。

2.拘束功能:对民事立法、司法、民事法律行为都拥有拘束力,不得违犯。

3.增补功能:法律有详细规定,第一合用详细规定;法律有破绽的,依照民法基来源则予以增补。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控制条款
(2)在两者都可以适用于同一个案件时,前 者优先于后者适用。
h
23
(3)前者从当事人以外的视野看待和调整民 事关系,后者主要考虑当事人之间的信赖和利 益关系。
4、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考虑因素
(1)当事人实施民事行为的动机,是违反该 原则的因素之一。如赠与财产给“二奶”,有 效与否,看赠与动机。
h
11
(三)民法基本原则的种类
平等原则 自愿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公平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
h
12
平等原则
1、平等原则的含义
2、平等原则的体现:
(1)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2)民事主体之间在具体的法律关系 中没有隶属和服从的关系,意思表示是 自主和自愿的;
(3)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处于对 等的状态;
(4)民事权益平等地受到保护。
h
13
3、平等原则与其他民法基本原则的 关系:
平等原则是自愿原则、等价有偿原则、 公平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基础和 前提,没有平等原则,它们就失去了存 在的根基。
h
14
自愿原则
1、自愿原则的含义:民事主体根据自己 的意愿,自主地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行 使民事权利。
h
8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1. 指导功能:指导民事立法、执法、司 法、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 约束功能:对民事立法、司法、民事 法律行为都具有约束力,不得违反。
3. 补充功能:法律有具体规定,首先适 用具体规定;法律有漏洞的,依据民法 基本原则予以补充。
h
9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4. 请求权基础:适用具体规定会导致极 不适当的后果时,可以放弃具体规定的 适用,直接依据基本原则进行裁判。
h
2
一、民法的概念
财产关系·人身关系 二者之间的区别:
1. 是否可用货币衡量、评价; 2. 是否可以同主体相分离; 3. 救济手段的差异。
平等主体:注意是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
h
3
二、民法的特征
(一)民法是私法的基本法:强调平等、 自治、公平、正义;民法总则不仅是民 法的总则,而且是劳动法、经济法、行 政法等有关法律的总则。
民法总论
清华大学法学院 崔建远
h
1
第一章 民法概论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Civil Law,在罗马法上是指 适用于所有市民的法律。在中国大陆, 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 关系的法律。
它相当于普通法系的Property Law, Contract Law, Torts, Restitution, Family Law.
(二)民法属于实体法;采取民事权 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的结构。
(三)民法规范多为任意性规范。 (四)民法的调整方法主要是财产方法。
h
4
三、民法的基本结构
民法总则; 人身权法; 物权法; 债法; 亲属法; 知识产权法; 继承法。
h
5
四、民法的渊源
宪法; 民事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部门规章; 地方性法规; 习惯。
2、自愿原则的体现: (1)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实施法律
行为;
h
15
(2)民事主体自愿撤销、解除民事法律 行为;
(3)民事主体自愿变更民事法律关系; (4)民事主体自愿放弃民事权利、选择
民事权利等;
(5)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优先于任意性规 范。
h
16
诚实信用原则
1、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 2、诚实信用原则的表现:
依据之一。
h
21
公共秩序 善良风俗
1、概念
《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的社会公共利益,相 当于公共秩序,社会公德相当于善良风俗。法 国法也基本如此。当然,它们并不完全相同, 在基本原则领域,各国和地区的立法例大多使 用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用语。
日本法及其理论,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无法明 确区分,区别仅在于,前者着眼于国家社会秩 序,后者着眼于道德观念。
中国台湾的大体如此。
h
22
2、公序良俗原则的功能 (1)公序良俗为一般条款(概括条款) 1)它是将人的基本权利纳入保护领域的媒介 2)特殊情形,作为裁判依据 (2)对意思自治原则加以必要的限制 确定民事行为无效的依据
3、公序良俗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之间的关系 (1)前者是效力控制条款,后者是权利行使
诚实信用原则; (2)补充合同漏洞; (3)附随义务的产生根据; (4)解释法律的依据;
(5)补充法律的不足。
h
19
公平原则
1、公平原则的含义 2、公平原则与平等原则之间的关系: 后者指法律地位平等,前者指权利义务均
衡; 后者注重形式平等,前者注重实质公平。 3、公平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之间的关系,观
(1)不为欺诈行为; (2)恪守信用、尊重交易习惯; (3)不得曲解合同条款; (4)正当竞争; (5)尊重社会公共利益; (6)不得滥用权利。
h
17
3、诚实信用原则的本质: (1)市场经济活动的道德准则及其法律
化;
(2)实质是授予法院以自由裁量权。
h
18
4、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 (1)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遵守
5. 解释法律的依据:例如解释《合同法》 第54条第1款第2项关于显示公平的合同 可以撤销的规定,需要依据公平原则。
h
10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6. 解释民事法律行为的依据:例如解释 格式条款,需要依据公平原则。
7. 补充合同漏洞的依据:例如买卖合同 欠缺价格条款,依据《合同法》第62条 第2项的规定,予以补充。
点不一。 我赞同所应用的场合不同:诚实信用原则
适用的范围更广,如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场合。
h
20
4、公平原则的功能: (1)权利义务对等性的依据; (2)确立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依据; (3)确立赔偿范围的依据,如过失相抵
规则;
(4)公平责任的依据; (5)不当得利制度建立的依据; (6)某些风险负担规则的依据; (7)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可撤销制度的
h
6
五、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民法基本原则的种类
h
7
(一)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1. 民事立法、执法、司法的基本准则; 2. 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准则; 3. 贯穿于民法始终的基本准则; 4. 民法调整对象的本质要求和集中反映; 5. 民法理念的集中体现。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