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重点法条精读_司法考试_法条解析_背诵版_打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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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米文库汇编之司法考试合同法重点法条精读十一

度米文库汇编之司法考试合同法重点法条精读十一

度米文库汇编之司法考试合同法重点法条精读(十一)第十一章赠与合同「重点法条」第一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相关法条」本法第190条;《民通意见》第128~130条。

「意思分解」赠与合同性质:(1)单务合同;(2)无偿合同;(3)诺成合同(《民通意见》第128条失效)。

合同法通过之前,我国法学界和司法界多认为赠与合同为实践性合同,但合同法采诺成合同说。

只要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赠与合同即告成立,依法成立的赠与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不以赠与人交付赠与物为合同的生效要件。

因为赠与合同是单务、无偿合同,所以受赠人不要求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不要混淆」依第190条,赠与合同可以附义务。

此种义务不构成赠与人交付赠与物的对价,故不影响赠与合同的单务性、无偿性。

「重点法条」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三条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相关法条」本法第188条。

「意思分解」关于赠与人的撤销权规定,为司法考试重点,应予掌握。

第186条,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注意三类合同不得任意撤销(第2款)。

另外,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后的赠与合同亦不得任意撤销。

但须注意,赠与人若存在第195条规定的情形时,可以不履行赠与义务。

第192条,赠与人享有法定撤销权的三种情形。

了解第193条赠与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的法定撤销权。

司法考试合同法总则分则重点法条精读已整理

司法考试合同法总则分则重点法条精读已整理

(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第88条;《民通意见》第105条。

【意思分解】以上三个条文是司法考试重点和难点,也是《合同法》不同于原《经济合同法》的关键点之一。

理解以上三个条文的立法精神,对把握整个《合同法》的任意性规范特征至为重要。

1 第12条规定的八个条款并非每个合同都必须具备的“必备条款”、“主要条款”。

事实上,每个合同应具备哪些条款是依合同情形而不同的。

换而言之,第12条之规定仅具有提示性意义,并无任何强制效力。

如果一个合同缺少了第12条规定的某一个或某几个条款,该合同是否成立呢?依第61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条款,可采用以下几种方法补救:(1)协议补充;(2)按照合同的其他条款确定;(3)依交易习惯确定。

如果依以上三个方式还不能补救,则依第62条的规定进行确定。

换而言之,缺少某一个或几个条款并不当然导致合同不成立,当事人可依约定或法定的方式进行一系列的补救,使之成立。

合同法重点法条

合同法重点法条

合同法重点法条
合同法是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包含了许多重要的法条和规定。

在合同范本的起草过程中,我们需要特别关注一些重点法条,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以下是一些合同法的重点法条,供您在起草合同范本时参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合同的订立、履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五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权依法约定合同的内容,但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背公共道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可以依照合同的性质、当事人的意思以及交易习惯约定合同的条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对合同的解释发生争议的,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当事人的意思以及交易习惯等因素予以确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三条,合同一方对合同解
释发生争议的,对方可以选择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确认。

在起草合同范本时,我们需要根据以上法条的规定,确保合同
的内容符合诚实信用原则,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共利益,同时也要
考虑到合同的解释和争议解决机制。

希望以上信息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有任何疑问,欢迎随时与我联系。

度米文库汇编之司法考试合同法重点法条精读七[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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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米文库汇编之司法考试合同法重点法条精读(七)[1]第七章违约责任「重点法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相关法条」本法第111~116条。

「意思分解」如果说违约责任是整个合同法的核心,那么第107条则是第七章“违约责任”的核心。

不理解第107条,就无法理解违约责任制度。

联系本章其他条文,第107条共规定了三大制度:1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采无过错原则。

换而言之,当事人一方只要有违约事实,就要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论其主观心态如何。

但应指出的是,我国合同法对违约责任归责采无过错原则,仅为原则性规定,是有例外的,如分则中的保管合同、委托合同等的违约责任即采过错原则(第374、406条等)。

2 违约行为形态体系各个国家合同法对违约行为形态的划分都是不一样的。

我国合同法对违约行为形态体系作如下划分:对上图表作如下解释:(1)预期违约(第108条)与实际违约分界的时间点在于合同履行期限。

我们可对合同的各个阶段划分如下:①订立;②成立;③生效;④终止。

依合同订立、成立、生效、终止(清偿等行为)四个行为先后顺序,整个合同程序分为五个时间段:订立开始之前,也即双方当事人开始接触、磋商之前的阶段①,不受合同法调整,无任何合同法律关系。

从当事人开始磋商到合同成立为订约阶段②,此阶段期间会发生缔约过失责任(第42、43条),当事人之间存在前契约义务关系。

从成立到生效的期间为阶段③(假定合同成立与生效不在同一时间),此阶段期间合同会产生《合同法》第8条的效力。

从生效(履行期限届至)到合同终止为阶段④,实际违约即发生在该阶段期间,该期间内当事人之间存在契约权利义务关系(第107条)。

合同终止之后为阶段⑤,当事人之间存在后契约义务关系(第9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复习重点).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复习重点).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99年3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1999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十二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十六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第三十八条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

合同法司法考试重点背诵复习精心排版打印版

合同法司法考试重点背诵复习精心排版打印版

合同法重点背诵第一章合同法概述一、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法律特征: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行为;是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行为;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

二、合同法广义指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指由立法机关通过严谨的立法技术创制的、具有系统性和科学性的、以合同法命名的基本法,可以称为合同法典。

我国于1999年3月15日通过了新合同法,并于当月公布,于当年10月1日实施。

合同法调整平等主体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财产关系,不调整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分关系。

三、合同法的本质是财产流转关系的法律。

地位是民法体系中的民事单行法。

四、合同法的特点:1、从实际出发,总结与借鉴相结合;2、充分体现交易与意思自治的理念;3、表现了合同法制定和实施的时代特色;4、经济效率与社会公正、交易便捷与交易安全的价值取向相互兼顾;5、普遍化的合同制度与类型得到全面规制;6、新的法律框架科学严谨,各种新制度构筑完备;7、立法技术不断提高,方法语言日趋规范。

五、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对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贯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规则。

1、平等原则是指民法赋予民事主体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并要求所有的民事主体受法律的约束。

这一原则意味着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

具体表现:①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②不同的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地位;③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必须平等协商。

2、自愿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充分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并根据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具体内容:①缔结合同的自由;②选择相对人的自由;③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④变更、解除合同的自由;⑤决定合同方式的自由。

合同自由不是绝对的自由,它要受到国家法律、法规的限制。

3、公平原则包含了等价有偿的意思,即在民事活动中,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当事人取得他人财产利益应向他方给付相应的对价。

度米文库汇编之司法考试合同法重点法条精读三[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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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米文库汇编之司法考试合同法重点法条精读(三)[1]第三章合同的效力「重点法条」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合同法解释(一)》第九条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七、九十六条第二款所列合同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相关法条」本法第45~46条。

「意思分解」对第44条的准确理解,是把握《合同法》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的基本前提,也是每一位考生理应具备的理论基础知识。

1 首先看第44条与第8条的关系依第8条,合同依法成立即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此处的法律拘束力是指合同对当事人的一般拘束力。

这种拘束力的内容是: (1)当事人应当信约;(2)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由此可见,合同的一般拘束力是指当事人对依法成立的合同应有最一般的尊重。

而且,任何一个合同的一般拘束力的内容都是一样的。

第44条规定的则是合同的效力。

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为实现各自目的而达成的合意,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而意思表示包括效果意思、表示意思和表示行为。

合同的效力即体现为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效果意思产生法律效力。

如此说来,每一个合同的效力都是特定的,各个合同之间的效力都是不同的。

如买卖花瓶的合同的效力体现在一方负有交付花瓶义务而取得价款的权利,另一方负有交付价款义务而取得花瓶的权利上。

合同法重点法条解读(一)(1)

合同法重点法条解读(一)(1)

合同法重点法条解读(一)第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法条解读:1.合同当事人必须具备合同主体资格,确定法人主体资格主要审核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经营期限和年检,并且通过登录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实相关信息(网址/)。

2.分公司的设立和注销比较简单,与分公司签署合同也应当查验分公司营业执照。

对标的额较大,又必须与分公司签署合同的,应当由公司出具分公司可以缔结合同的授权书。

3.除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经营规定外,法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并非一概无效,但应尽量避免交易内容超出经营范围。

第十二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法条解读:一般而言,能够确定当事人、标的和数量的,即可认定合同成立,本条规定的八个条款并非每个合同都必须具备的“必备条款”,但是相关条款的欠缺或约定不明极易产生争议和纠纷,因此我们在签署合同的时候要以这些条款为基础,根据交易实际来拟定合同文本。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法条解读:1.签字与盖章之间是选择关系,即当事人既可以只签字而不盖章,也可以只盖章而不签字,也可以既签字又盖章。

双方当事人的签字、盖章行为既可同时同地完成,也可异地完成。

在后一种情形下,以最后一方当事人完成签字或盖章时间为合同成立时间。

2.有权签字的法定代表人或有授权委托的授权代表,其中应当注意审查授权委托权限与交易内容是否相适;印章必须是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不能是公司部门印章,还应核对印章名称与合同开头当事人名称是否一致。

第三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完整版)司法考试刑法法条必备背诵版

(完整版)司法考试刑法法条必备背诵版

司法考试刑法法条必备背诵版1、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国领域内,就认为是在中国领域内的犯罪。

2、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刑法规定之罪的,适用刑法,但是按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3、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或公民犯罪,而按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适用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4、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5、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7、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8、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9、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0、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11、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2、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3、如果被教唆之人未犯被教唆之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4、管制期限:3个月——2年拘役期限:1个月——6个月有期徒刑期限:6个月——15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1年——5年(除刑法第57条规定外)15、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当然也不适用死缓。

对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以前,被告人在羁押期间做人工流产的,应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能判处死刑;怀孕妇女因涉嫌犯罪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后,又因同一事实被起诉,交付审判的,应当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

16、在死缓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年以上10年以下。

17、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合同法重点法条

合同法重点法条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117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110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第74条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第121条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第122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第67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第68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 Nhomakorabea逃避债务;
第64条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65条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司法考试合同法重点法条

司法考试合同法重点法条

司法考试合同法重点法条司法考试合同法重点法条一、双方的基本信息甲方:(姓名/机构名称)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机构代码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

乙方:(姓名/机构名称)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机构代码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

二、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1. 甲方的身份是律师事务所代表,具有合法代理权;乙方的身份是司法考试报名人,具有自愿报名权。

2. 甲方的权利是收取乙方的服务费用,协助乙方通过司法考试;乙方的权利是享有甲方提供的法律服务和获得司法考试证书。

3. 甲方的义务是提供完整、准确的备考指导和资料,并协助乙方报名和进行考试;乙方的义务是如实提供个人信息和资料,并严格遵守甲方的考试指导和要求。

4. 甲方的履行方式是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向乙方提供服务和指导;乙方的履行方式是按照甲方提供的指导进行备考和参加考试。

5. 甲方的期限是在考试前提供指导和服务,并在考试后及时提供证书;乙方的期限是根据考试时间和甲方要求完成报名、备考和考试。

6. 如果双方违反了本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三、需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本合同的签订、履行和解释应当依照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双方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

四、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甲乙双方应当在本合同中明确自己的权力和义务,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遵守性。

五、明确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本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双方应当在签署时理解其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执行。

六、其他1. 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根据需要补充补充协议;3. 本合同一式两份,各方各持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度米文库汇编之司法考试合同法重点法条精读十九[1]

度米文库汇编之司法考试合同法重点法条精读十九[1]

度米文库汇编之司法考试合同法重点法条精读(十九)[1]第十九章保管合同「重点法条」第三百六十五条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第三百六十六条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是无偿的。

第三百六十七条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相关法条」本法第395条。

「意思分解」保管合同又称寄存合同、寄托合同。

原《经济合同法》未区分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只规定了仓储保管合同。

合同法区分了作为民事合同的保管合同与作为商事合同的仓储合同,保管合同也因而得以成为独立的有名合同。

保管合同法律特征:实践性合同(第367条);原则上无偿合同(第366条);不要式、双务合同;保管合同仅移转标的物的占有,而非由保管人取得所有权或使用权。

「不要混淆」注意饭店、旅馆的住宿客人将携带的行李等物品存于饭店、旅馆的合同不是无偿合同,因为虽然保管本身不收费,但是住宿法律关系是有偿的,该有偿服务包括了寄存服务。

保管合同是双务合同,不以保管的有偿无偿为转移。

即使在无偿的保管中,寄存人仍须负担支付保管人为保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的义务。

「重点法条」第三百六十八条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保管凭证,但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三百六十九条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

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除紧急情况或者为了维护寄存人利益的以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第三百七十一条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管人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对保管物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七十二条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三条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的以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合同法重点法条精读 司法考试 法条解析 背诵版 打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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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重点法条精读总则篇第一章一般规定【重点法条】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意思分解】1 我国《合同法》调整的合同是民事合同,既包括设定债权债务关系的债权合同,也包括设定物权关系的物权合同,如抵押合同等。

2 注意第2款不属于《合同法》调整的其他民事协议。

3 下列协议,是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农村承包经营权合同。

4 下列协议,不属于本条所称的合同:(1)企业承包经营协议;(2)市政府与县政府签订的行政责任合同。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重点法条】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三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三十七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相关法条】《民通意见》第65~66条。

【意思分解】1、推定是指当事人以一定的积极行为表达于外部,从而使他人可以推定其意思表示的形式,在《民通意见》第66条中又称为作为的默示,《合同法》第36、37条也规定了这种形式。

沉默是指既无言词又无行动的表示的不作为形式。

它不同于推定,推定形式是无言词而有行动表示。

沉默在《民通意见》第66条中又称为不作为的默示。

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保持沉默是无任何法律意义的,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赋予当事人的不作为以一定的表示意思,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

司法考试 合同法总则分则 重点法条精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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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合同法总则分则重点法条精读合同编号:__________甲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乙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为乙方提供司法考试合同法总则分则的重点法条精读服务,双方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服务内容1.1 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为乙方提供司法考试合同法总则分则的重点法条精读服务。

1.2 甲方应确保提供的服务内容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含有违法违规内容。

第二条服务时间2.1 甲方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内,为乙方提供重点法条精读服务。

2.2 服务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司法考试结束之日止。

第三条服务费用3.1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支付服务费用。

3.2 服务费用为人民币____元整(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乙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日内,将服务费用支付至甲方指定的账户。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4.1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服务费用。

4.2 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为乙方提供重点法条精读服务。

4.3 甲方应确保提供的服务内容合法合规,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5.1 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享受甲方提供的重点法条精读服务。

5.2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服务费用。

5.3 乙方应遵守我国法律法规,不得利用甲方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违约责任6.1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者造成对方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6.2 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6.3 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服务费用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争议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8.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度米文库汇编之司法考试合同法重点法条精读八[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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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米文库汇编之司法考试合同法重点法条精读(八)[1]第八章其他规定「重点法条」第一百二十四条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意思分解」本条确立了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规则:(1)适用合同法总则规定;(2)参照分则或其他法律关于有名合同的最相类似规定。

无名合同是相对于有名合同而言的。

有名合同,又称典型合同,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合同。

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指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的名称与规则的合同。

债法对债的类型、内容、效力等方面不实行法定主义,故承认无名合同的合法性。

债法的意定主义区别于物权法的物权法定主义。

「重点法条」第一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

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

「相关法条」本法第41条。

「意思分解」本条确立了合同解释的六大规则:(1)文义解释规则;(2)整体解释规则;(3)习惯解释规则;(4)诚实信用解释规则;(5)目的解释规则;(6)文本解释规则。

重点掌握文本解释规则(第2款):(1)约定两个以上文本有同等效力的,推定各文本的词句含义相同;(2)各文本词句不一致的,以目的解释规则解决。

「重点法条」第一百二十六条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相关法条」《民法通则》第145条。

「意思分解」涉外合同当事人可选择适用法律;未选择的,适用最密切联系地原则;特别注意三类合同的专属法律适用。

2024年最全司法考试合同法重点笔记

2024年最全司法考试合同法重点笔记

最新最全司法考试合同法重点笔记第一章合同的基本理论1. 合同的定义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建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2. 合同的特征•合同是一种协议,必须经过当事人的共同意思表示,具有协商一致的基础;•合同是为了产生、变更或者消除民事法律关系而订立的;•合同是形式多样的,可以是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

3. 合同的法律效力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在合同履行中,当事人应当遵守协议意愿,确保合同得到有效履行。

第二章合同的成立1. 合同成立的要素•意思表示;•客体;•客体的合法性;•客体的数量等于书面约定或者口头约定的数量。

2. 合同的订立•客观要件的订立;•费用和合同履行规定的订立;•合同形式的规定。

3. 合同成立的时限和地点合同的成立时限和地点应当经过当事人约定,若没有明确约定,可以根据常规结论来确认。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和解除1. 合同效力的原则合同效力的原则是按照合同的法律约定,确保合同得到全面有效的履行。

2. 合同效力的时间合同效力的时间是从合同达成的时间开始,到合同履行完毕或者解除合同为止。

3. 合同的解除合同的解除应当经过当事人共同协商,并且需要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1. 合同履行的原则合同履行的原则是确保当事人的权利和利益得到充分保障。

2. 合同履行的方式合同履行的方式可以是履行义务、免除义务、代替履行义务等。

3. 合同履行中的损害赔偿当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违约行为时,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章合同的效力消失1. 合同效力消失的原因合同效力消失的原因包括履行完毕、解除合同、因为某种情况对合同效力的确认、法律规定等。

2. 合同效力消失的时间和方式合同效力消失的时间和方式要遵守合同法律规定,确保消失的方式和时间得到充分有效保障。

第六章合同的附则1. 合同的补充和修改当合同出现漏洞时,可以通过补充和修改合同的方式来解决。

2. 合同的转让合同的转让需要经过当事人的同意,并且需要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

司法考试合同法重点法条

司法考试合同法重点法条

合同法重点法条总则篇【重点法条】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意思分解】我国《合同法》调整的合同是民事合同,既包括设定债权债务关系的债权合同,也包括设定物权关系的物权合同,如抵押合同等。

注意第2款不属于《合同法》调整的其他民事协议。

下列协议,是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农村承包经营权合同。

下列协议,不属于本条所称的合同:(1)企业承包经营协议;(2)市政府与县政府签订的行政责任合同。

【重点法条】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三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三十七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相关法条】《民通意见》第65~66条。

【意思分解】依第10、11条之规定,合同的形式可分为:上图中表明,合同的书面形式是十分复杂的,并不仅限于许多考生所理解的“合同书即是合同的书面形式,合同的书面形式即为合同书”。

推定是指当事人以一定的积极行为表达于外部,从而使他人可以推定其意思表示的形式,在《民通意见》第66条中又称为作为的默示,《合同法》第36、37条也规定了这种形式。

沉默是指既无言词又无行动的表示的不作为形式。

它不同于推定,推定形式是无言词而有行动表示。

沉默在《民通意见》第66条中又称为不作为的默示。

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保持沉默是无任何法律意义的,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赋予当事人的不作为以一定的表示意思,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

合同法重要法条

合同法重要法条

重点法条97 重点法条97 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356、359、363条 第356、359、363条 重点法条98 重点法条98 保管合同的性质 365、367条 第365、367条 重点法条99 重点法条99 保管人的义务 第368、369、371、372、373、374、375条 368、369、371、372、373、374、375条 重点法条100 重点法条100 仓储合同的性质 381、382条 第381、382条
重点法条94 重点法条94 技术开发合同 330、337、338、339、340、341条 第330、337、338、339、340、341条 技术合同解释》 17、18、20条 《技术合同解释》第17、18、20条 重点法条95 重点法条95 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范围 第342条 342条 技术合同解释》 22条 《技术合同解释》第22条 重点法条96 重点法条96 技术转让合同的后续成果 354条 第354条
合同法适用范围 第 2条 重点法条2 重点法条2 合同的形式 10、11条 第10、11条 重点法条3 重点法条3 合同内容 12条 第12条 重点法条4 重点法条4 合同的订立方式 13条 第13条
重点法条5 重点法条5 要约 第14、15、16、17、18、19、20条 14、15、16、17、18、19、20条 重点法条6 重点法条6 承诺 21、22、23、24、25、26、27、28、29、30、 第21、22、23、24、25、26、27、28、29、30、 31条 31条 重点法条7 重点法条7 合同成立时间 第32、33、36、37条 32、33、36、37条 重点法条8 重点法条8 格式条款 39、40、41条 第39、40、41条
重点法条30 重点法条30 赔偿损失 112、113条 第112、113条 重点法条31 重点法条31 违约金 114条 第114条 重点法条32 重点法条32 违约金与定金的关系 第116条 116条 重点法条33 重点法条33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122条 第122条

度米文库汇编之司法考试合同法重点法条精读九[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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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米文库汇编之司法考试合同法重点法条精读(九)[1]第九章买卖合同「重点法条」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一百七十四条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当事人约定易货交易,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意思分解」买卖合同的特征: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买卖合同确立了有偿合同的一般规则(第174条)。

买卖合同确立了转移标的物所有权合同的一般规则(第175条),如赠与合同、易货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及借款合同。

「重点法条」第一百三十三条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四条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第一百三十五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义务。

第一百四十条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相关法条」本法第167条;《民法通则》第72条;《海商法》第9条;《民用航空法》第14条。

「意思分解」第133条在第九章“买卖合同”中的地位,犹如第107条在第七章“违约责任”中的地位。

该条所确立的所有权转移时间规则,是买卖合同的灵魂。

理解了第133条,就抓住了买卖合同的根本,至少从司法考试的角度看,买卖合同是合同法分则中最重要的有名合同。

有关第133条的所有权移转规则,分解如下:(1)第133条“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中的“标的物”应作狭义解释,指动产。

动产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

(2)第133条“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是指两种情形:①不动产所有权自登记之日起转移。

如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出卖人虽将房屋交付给买受人,但并不产生转移房屋产权的效力。

只有办理登记手续之后,房屋产权才转移给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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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重点法条精读总则篇第一章一般规定【重点法条】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意思分解】1 我国《合同法》调整的合同是民事合同,既包括设定债权债务关系的债权合同,也包括设定物权关系的物权合同,如抵押合同等。

2 注意第2款不属于《合同法》调整的其他民事协议。

3 下列协议,是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农村承包经营权合同。

4 下列协议,不属于本条所称的合同:(1)企业承包经营协议;(2)市政府与县政府签订的行政责任合同。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重点法条】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三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三十七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相关法条】《民通意见》第65~66条。

【意思分解】1、推定是指当事人以一定的积极行为表达于外部,从而使他人可以推定其意思表示的形式,在《民通意见》第66条中又称为作为的默示,《合同法》第36、37条也规定了这种形式。

沉默是指既无言词又无行动的表示的不作为形式。

它不同于推定,推定形式是无言词而有行动表示。

沉默在《民通意见》第66条中又称为不作为的默示。

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保持沉默是无任何法律意义的,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赋予当事人的不作为以一定的表示意思,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

这种效果多是消极的,如《合同法》第47、48条规定,第三人催告限制行为能力的法定代理人或无权代理中的被代理人追认的,法定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

又如《继承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受遗赠人在知受赠后两个月内未作表示接受或放弃受遣赠的,视为放弃。

但也有产生积极法律效果的情形,如《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表示的,视为同意。

又如《继承法》第25条第1款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就接受或放弃继承作出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再如《合同法》第171条,试用期满买受人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这里要强调的是,当事人可以事先约定一方沉默行为的法律意义。

但是,如果当事人没有事先约定,又不存在大家公认的交易习惯的情形下,任何一方不得单独课以另一方沉默所表示的法律意义。

如甲工厂向乙商店发出的要约中载明:“如果在15日内不作出承诺表示,也不作出拒绝表示的,视为接受要约。

”如果甲、乙双方在此之前从未有过如此约定,也不存在此类交易习惯,则甲的单方约定对乙并无拘束力。

3 以上四个条文中还有一个关键问题是,如果法律明确规定或事先双方当事人约定,订立合同要采用书面形式,但后来双方又未订立书面合同,那么该合同能否成立?换而言之,书面形式的法定或意定要求是合同成立的要件吗?这是许多考生不明白的一个问题。

应该说,如果法律明确规定或双方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后来双方当事人又未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并不成立。

但这个原则有例外,即体现在第36、37条上。

此时若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又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如此说来,合同的其他形式应为合同书面形式的有效补充。

切记切记!【不要混淆】1 对第36、37条的适用,应掌握以下几点:(1)强调一方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

若只是履行了一小部分义务,并不能成立合同。

(2)强调只要“一方”履行就可以了,不需“双方”均为履行。

(3)此时的“合同”成立,是指口头约定的内容成立,而不仅仅是“已经履行的部分”成立。

2 对沉默在不同情形下积极或消极的法律意义,应予牢记,不可混淆。

【重点法条】第十二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相关法条】《民法通则》第88条;《民通意见》第105条。

【意思分解】以上三个条文是司法考试重点和难点,也是《合同法》不同于原《经济合同法》的关键点之一。

理解以上三个条文的立法精神,对把握整个《合同法》的任意性规范特征至为重要。

1 第12条规定的八个条款并非每个合同都必须具备的“必备条款”、“主要条款”。

事实上,每个合同应具备哪些条款是依合同情形而各个不同的。

换而言之,第12条之规定仅具有提示性意义,并无任何强制效力。

如果一个合同缺少了第12条规定的某一个或某几个条款,该合同是否成立呢?依第61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条款,可采用以下几种方法补救:(1)协议补充;(2)按照合同的其他条款确定;(3)依交易习惯确定。

如果依以上三个方式还不能补救,则依第62条的规定进行确定。

换而言之,缺少某一个或几个条款并不当然导致合同不成立,当事人可依约定或法定的方式进行一系列的补救,使之成立。

2 一定要详细识记第62条的六项规定。

【不要混淆】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并无法律效力,只对当事人订立合同起参考作用。

【重点法条】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十五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意思分解】订立合同的要约、承诺规则,系合同法的基本制度,也是考试的重点内容,每年必考2~3分以上,务求准确掌握。

1 要约与要约邀请(引诱)之区别是考试的热点和难点。

二者区别是:(1)要约邀请是指一方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而不是像要约那样由一方向他人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约邀请不是一种意思表示,而是一种事实行为。

换而言之,邀请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在发出要约邀请时,当事人还未进入订约阶段(状态)。

(3)要约邀请只是引诱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在发出邀请后,要约邀请人撤回其中邀请,只要未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邀请人并不承担法律责任。

2 区分要约与要约邀请是很复杂的,同时也正是司法考试的热点。

依第15条的规定,以下四个法律文件肯定为要约邀请:(1)寄送的价目表;(2)拍卖公告;(3)招标公告;(4)招股说明书。

难点在于商业广告。

商业广告原则上为要约邀请,个别情形下符合要约规定的,方视为要约。

3 判断一商业广告是否为要约,关键看其是否符合了第14条要约的条件。

(1)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所谓“具体”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

如果没有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承诺人难以作出承诺,即使作了承诺,也会因为这种合意不具备合同的主要条款而使合同不能成立。

所谓“确定”,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而不能含糊不清,否则无法承诺。

(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拘束。

原则上,要约应向一个或数个特定人发出,即受要约人原则上应当特定。

但这并不是说法律要严格禁止要约向不特定人发出,一方面,法律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允许向不特定人发出,如商业广告。

另一方面,要约人愿意向不特定人发出要约,并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在法律上也是允许的。

但是向不特定人发出要约,必须具备两个要件:其一,必须明确表示其作出的建议是一项要约而非要约邀请。

其二,必须明确承担向多人发出要约的责任。

【不要混淆】1 关于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法学界争论很大,主要有单方法律行为说和要约说两大主张,合同法对此未予规定。

一般认为,悬赏广告是单方法律行为。

2 在拍卖过程中,拍卖公告是要约邀请,拍卖(出价)的意思表示是要约,拍定是承诺。

3 在招标过程中,招标公告是要约邀请,投标是要约,定标(决标)是承诺。

【重点法条】第十六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第十七条要约可以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八条要约可以撤销。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意思分解】1 对于要约的生效时间,合同法采大陆法系的到达主义(第16条第1款)。

注意第2款关于数据电文的到达时间界定。

2 注意要约撤回与撤销的时间差别(第17、18条)。

3 特别掌握第19条要约不得撤销的三种情形:(1)要约人明定了承诺期限的;(2)要约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的;(3)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该要约不可撤销,并且已经为履约作了准备工作。

注意第三种情形强调受要约人主、客观条件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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