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交通肇事罪的责任认定_以行政管理范畴责任与刑法范畴责任的区分为视角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及划分标准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及划分标准交通事故是指在道路上发生的车辆碰撞或涉及车辆的意外事件。
当事故发生时,确定责任并划分责任是处理交通事故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探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及划分的标准和原则。
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1. 法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事故中违反交通法规的一方应承担主要责任。
例如,如果有驾驶员违反红灯信号造成了事故,该驾驶员应承担主要责任。
2. 直接责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应基于直接原因和结果。
当事故中一方的违规行为与产生事故的结果直接相关时,该方应承担主要责任。
例如,某车辆酒后驾驶与撞车直接相关,该驾驶员应承担主要责任。
3. 推定责任:根据常识和经验,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推定一方承担主要责任。
例如,在同车道发生追尾事故时,追尾的一方往往承担主要责任,因为驾驶员应保持足够的距离以预防碰撞。
4. 共同责任:某些情况下,两个或多个当事方都存在责任,共同导致事故发生。
在这种情况下,根据责任大小进行责任划分。
例如,在交叉路口发生碰撞事故时,如果一方闯红灯而另一方超速行驶,责任可能被划分为六、四或五、五。
二、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原则1. 驾驶员违法行为:如果一方驾驶员在事故中存在违法行为,如酒驾、超速或闯红灯等,该驾驶员通常承担主要责任。
2. 事故发生地点:在某些情况下,事故发生的地点也会影响责任划分。
如果一方在无保护设施的非机动车道行驶,而与之发生碰撞的机动车在正常道路行驶,责任可能会更多地归咎于非机动车驾驶员。
3. 车辆类型: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也可能与车辆类型有关。
例如,当电动自行车撞击非机动车时,因为电动自行车的速度较快且具有车辆属性,其驾驶员通常承担主要责任。
4. 驾驶员安全意识:在交通事故中,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应对措施也会影响责任的划分。
如果一方驾驶员在事故前没有采取适当的避让动作,而另一方驾驶员采取了适当的避让动作,责任可能更多地归于未采取避让措施的驾驶员。
在实际生活中,除了以上几个标准和原则,交通事故还需要考虑其他因素,如交通信号灯、交通标线和交通标志等。
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释「全文」
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释「全文」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释「全文」为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将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第四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第五条“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浅谈交通肇事罪争议问题一
浅谈交通肇事罪争议问题(一)一、交通肇事罪概述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罪具有以下的构成要件:1.本罪的客体.是指刑法上所保护的重大交通运输安全.因为只有交通肇事并产生重大后果的才构成本罪。
如果仅仅是交通肇事而没有造成重大后果的不构成本罪,同样也不是刑法上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不能构成本罪的客体。
”交通运输"从广义上来看,包括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管理(石油,天然气)运输。
狭义的"交通运输”仅指公路交通运输。
本罪中所指的只要是发生在航空,铁路运输以外的陆路交通运输和水陆交通运输中的重大交通事故,对特定主体在航空运输和铁路运营中发生重大交通责任事故,应按照刑法有关条款定罪。
”重大交通事故”是指交通运输工具,交通设施的重大安全以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的公私财产的安全.2。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必须存在交通运输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这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也是交通肇事的原因。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是指违反作为保障交通运输安全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规定的注意义务。
所谓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是指国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的保障交通运输的安全,而作出的各种行政法规,规定,包括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的保障交通运输安全运营的各种规范性文件.在本罪中,违规的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2)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必须造成重大事故,导致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
交通肇事罪理论价值评析 论文
交通肇事罪理论价值评析论文
对于对于交通肇事罪理论价值评析这一问题,有许多学者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首先,必须明确“肇事”定义为行为,即在客观上会受到法律责任的性质行为,而“肇事故”则为交通运输过程中因此受到损害的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肇事”和“肇事故”都构成了交通肇事罪的核心内容。
因此,研究
交通肇事罪的价值评析,首先要明确这一行为可能存在的法律后果,然后探究它们是如何与道德和社会价值观相关联的。
从道德的角度来看,交通肇事罪的价值评析在于强调司机的责任感。
肇事者必须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客观上会受到法律责任,从而保证道路安全。
同时,它也强调了把重点放在行为的结果——即安全上,而不只是在行为的过程中。
从社会价值观的角度来看,交通肇事罪既是一个集体责任,也是一种道德评价。
它不仅要求社会中的个体尊重社会道德准则,而且要求个体能够认识到自己的责任,对行为负责,从而更加有助于社会的平衡发展。
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及处罚
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及处罚交通肇事罪是指在道路上行驶时,因交通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
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因交通违法行为造成人员死亡、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二是因失明、晕厥、疾病等原因造成人员死亡或者重伤。
下面将分别从这两种情况进行介绍。
一、因交通违法行为造成人员死亡、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
主观方面:犯罪人必须具有故意或者过失的主观故意。
故意是指犯罪人具有明确的犯罪目的或者预期后果,并有明确的行为来实现这一目的或达到这一预期后果的行为。
过失是指犯罪人没有达到应有的法律标准,对可能发生的后果缺乏必要的预见和注意,因此导致后果发生的行为。
客观方面:犯罪人必须具有明确的行为表现。
交通肇事罪的行为表现主要是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
交通违法行为包括超速、疲劳驾驶、酒后驾驶、闯红灯等行为。
交通事故指在道路上行驶时,由于驾驶者的操作不当,车辆与其他车辆、行人或者其他物体发生碰撞或绝地事件。
在交通事故中,由于犯罪人的行为,造成人员死亡、重伤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就构成了交通肇事罪的客观要件。
交通肇事罪的处罚标准与情节的轻重有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如果造成人员死亡,犯罪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故意杀人罪最高可判处死刑,过失致人死亡罪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
二、因失明、晕厥、疾病等原因造成人员死亡或者重伤这种情况下,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是犯罪人必须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患有疾病,但仍然驾驶机动车上路,并因此导致人员死亡、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如果犯罪人在患病时没有注意自己不能驾驶机动车,不属于犯罪范畴。
交通肇事罪的处罚标准比较严格。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大全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大全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指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以法律依据考察事故事实,根据责任分析,判定经历者和受害者所承担的责任,并分配赔偿义务等等。
责任认定有单方面责任和双方
面责任两种。
1.单方责任
单方责任是指事故的全部责任的法律责任只由其中一方承担,另一方不承担责任。
单
方责任主要分为过错责任和法定责任两种。
(1)过错责任
过错责任是指一方的违法或过失导致交通事故发生,另一方没有相应的违法或过失行
为而承担的责任。
过错责任有普通过错责任、犯罪过错责任、行政过错责任、游览轮船过
错责任、航空公司过错责任、道路运输公司过错责任等。
(2)法定责任
法定责任是依照法律规定,在发生事故后,无需进行责任分析就可明确责任人承担的
责任。
法定责任主要有摩托车少儿驾驶、强制保险责任、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害法定责任等。
双方责任是指双方在事故发生时都有过失或违法行为,两方都承担一定的责任。
一般
双方责任采用同等责任原则,即双方按照同等的比例承担责任;或按照过失程度责任原则,即双方按照其过失的程度承担责任。
3.特殊责任
特殊责任是指特定群体在行使职权等行为中未及时采取维护安全措施却导致交通事故
发生而承担的责任。
特殊责任主要有行政部门责任、公安机关责任、管理部门责任等。
行为无价值逻辑的实务透视——以交通肇事逃逸为视角展开
行为无价值逻辑的实务透视——以交通肇事逃逸为视角展开薛铁成【摘要】交通肇事逃逸以行为无价值为核心和思考起点的进路,不仅导致了交通肇事基本罪刑单位与逃逸罪刑单位的割裂,而且影响了刑法目的的贯彻,不利于被告人的刑事推定推动实务中“唯行为论”与行为无价值的内在逻辑契合;同时行为无价值论也为“唯行为论”提供了理论基础.我国刑法对交通肇事罪的规定是沿着结果无价值进路进行的,故不应将行为无价值理论作为逃逸的正当化根据,不应破坏交通肇罪刑法理论的体系性.【期刊名称】《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年(卷),期】2017(029)004【总页数】7页(P46-52)【关键词】刑事推定;行为无价值;交通肇事;法益保护;肇事逃逸【作者】薛铁成【作者单位】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四川绵阳62101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4.11我国刑法学关于违法性之争构成了两大阵营,行为无价值和结果无价值。
结果无价值以行为是否侵害法益为判断依据;行为无价值以是否违反法规范为判断依据。
后者根据是否将规范违反绝对化,又分为行为无价值一元论和二元论。
行为无价值一元论将规范违反绝对化,行为只要违反了刑法规范,就应当施加刑罚;行为无价值二元论以法益侵害和规范违反为判断依据,首先判断行为是否侵害法益,再次判断刑法是否对该行为评价。
由于我国刑法实务界受传统刑法理论的影响,未形成体系性的思考,所以很难界定实务中结果无价值与行为无价值论谁占上峰。
例如,未遂犯的处罚依据是行为人所欲与所构的行为事实是否对被害人的法益构成威胁,而不是看行为人是否对被侵害法益造成现实具体的危险,是以主观未遂论为依据的行为无价值。
例如排除危害性事由,我国实务界倾向于主观判定,这一切都是行为无价值的判定。
正是在倾向于行为无价值(一元论)的思考方式和不利于被告人的刑事推定下,司法机关不考虑事故现场的情形和行为人离开事故现场的动机,动辄将离开事故现场的行为定性为逃逸,造成了逃逸认定标准过于随意,缺乏正当性依据。
张明楷:警惕交警成为交通肇事案的审判法官
张明楷:警惕交警成为交通肇事案的审判法官交通肇事的刑事责任认定文 | 张明楷清华大学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在交通事故案件中,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前提,依然是其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
客观上,不仅要求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而且要求该结果由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造成;主观上,要求行为人具有刑法上的过失。
交通肇事罪的成立以行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为前提,而行为是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又需要交通管理部门认定。
由于交通事故往往由多种原因引起,交通管理部门不仅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责任,而且认定责任程度。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在实践中,交通管理部门对行为人责任的认定与对行为人是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及其违反程度的认定,几乎是完全一致的。
换言之,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管理部门只是根据行为人是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及其违反程度,确定行为人负有何种责任。
然而,道路交通管理法的目的与刑法的目的存在明显区别;道路交通管理法上的责任(以下简称为道交法责任),明显不同于刑事责任。
也因为如此,确定道交法责任,并不完全是为了确定刑事责任。
所以,刑事司法部门不应当直接根据道交法责任确定刑事责任。
但是,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着以道交法责任认定取代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认定的现象。
这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道路交通管理法上的责任与交通肇事罪刑事责任的关系道交法责任与交通肇事罪刑事责任的关系,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1)有的道交法责任基本上导致刑事责任。
例如,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在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与人行道的情况下,机动车不得在人行道上行使。
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与责任的承担
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与责任的承担一、前言机动车交通事故是社会生活中常见的问题,其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了严重影响。
因此,明确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对于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公民安全、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1. 事故责任主体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首先要明确事故责任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员是机动车交通事故的直接责任主体。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其他人或单位也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事故发生地点机动车交通事故发生地点也是判定归责的重要因素之一。
如果发生在路口或者十字路口等容易出现纠纷的地方,那么往往需要考虑多方面因素来确定具体的归责情况。
3. 事故发生时间事故发生时间也是判定归责的重要因素之一。
如果事故发生在夜间或者雨天等视线不好的情况下,那么往往需要考虑驾驶员是否采取了合理的安全措施。
4. 事故责任比例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往往存在多方责任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根据各方责任的大小来确定具体的归责情况。
如果某一方承担了较大的责任,那么其应当承担相应比例的赔偿责任。
5. 事故证据机动车交通事故中,证据是判定归责的重要依据之一。
如果某一方能够提供充分、确凿的证据来证明自己没有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那么其应当获得相应程度的减轻或免除赔偿责任。
三、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1. 直接损失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直接损失时,受害人有权向侵权人请求赔偿。
直接损失包括财产损失和非财产损失两种。
其中,财产损失包括车辆损失、修理费、医疗费、误工费等;非财产损失包括精神损害赔偿、死亡赔偿金等。
2. 间接损失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间接损失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例如,由于交通事故造成的误工导致收入减少,那么侵权人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3. 违法行为惩罚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如果驾驶员存在违法行为,那么还需要承担相应的违法行为惩罚。
浅析交通肇事罪【毕业论文,绝对精品】
浅析交通肇事罪【毕业论文,绝对精品】交通肇事罪是指在道路交通活动中,因交通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犯罪行为。
本文将从交通肇事罪的概念、构成要件、量刑标准、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深入探讨。
一、交通肇事罪的概念交通肇事罪是指驾驶人通过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或者交通信号,或者机动车发生故障、失控、碰撞等原因,而导致他人伤害或财产受损的行为构成的犯罪。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规定,而且也会对社会造成较大的危害。
二、构成要件(一)主观方面:犯罪分子必须具有过错故意或者过失犯罪故意。
过错故意是指犯罪人明知道自己行为会给他人带来危害,但仍坚持不改而冒险作出的行为;过失犯罪故意是指犯罪人虽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危害,但在本应当知道的情形下,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而进行了危险的行为。
(二)客观方面:需要满足下列构成要件:1. 违反交通安全规定,例如违反交通信号、超速、酒后驾驶、疲劳驾驶等。
2. 因交通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发生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3. 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即行为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发生。
三、量刑标准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标准是根据罪行的轻重程度和危害程度来确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交通肇事罪分为三个等级:轻罪、一般罪和重罪。
分别的刑期范围如下:轻罪: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不超过三年。
一般罪: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重罪:有期徒刑七年以上。
四、法律适用交通肇事罪在传统的刑法中应用比较普遍,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法律制度的完善,法律对于驾驶人违法行为的规范也越来越严格。
现在公安部门也引入了违法积分制度,对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了相应规定和处罚。
但是,交通肇事罪作为犯罪行为的定性是保持不变的,其轻重程度和危害程度都应按照法律规定来进行判断和量化。
总之,交通肇事罪对于社会的影响极其恶劣,违反交通安全规定不仅会对驾驶人本身产生危害,而且会对其他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造成严重威胁。
交通肇事罪责任如何认定
We have to laugh every day in life, and none of us know what happens in the next second of life.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交通肇事罪责任如何认定1、当事人有违章行为。
即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有违犯道路交通法规的行为,也就是俗称的违章行为。
2、违章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当事人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的大小,认定当事人应负交通事故责任的大小。
在司法实践中,交通肇事罪责任如何认定既关系到交通事故赔偿问题,也关系到交通事故罪责问题,因此,我们必须妥善处理。
现在,就在下文为你详细介绍怎么认定交通肇事罪责任,希望对你有所裨益。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1、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2、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根据当事人的过错在导致交通事故中的作用确定各方的责任,作用大的,承担主要责任;作用相当的,承担同等责任;作用小的,承担次要责任;3、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的,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
延伸补充:哪些情形可认定为交通肇事罪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可定交通肇事罪: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注意,此处的30万元以上的数额,不是指事故本身造成的财产损失数额,而是指行为人无力赔偿的数额。
按此标准,财产直接损失数额不到30万元,或者损失虽远远超过30万元但赔偿后不足30万元的,都不构成本罪;4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下列情形之一的:(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严重超载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交通肇事罪应该如何认定 交通肇事罪认定
交通肇事罪应该如何认定交通肇事罪认定交通肇事罪,是我国刑事法律规定的一项重要刑事罪名。
那么,在实践中,我们应当如何认定交通肇事罪呢?下面,让小编来告诉大家交通肇事罪应该如何认定。
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一)主体: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主体不能理解为在上述交通运输部门工作的一切人员,也不能理解为仅指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的驾车人员,而应理解为一切直接从事交通运输业务和保证交通运输的人员以及非交通运输人员。
交通运输人员具体地说,包括以下4种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1)交通运输工具的驾驶人员,如火车、汽车、电车司机等(2)交通设备的操纵人员,如扳道员、巡道员、道口看守员等(3)交通运输活动的直接领导、指挥人员,如船长、机长、领航员、调度员等(4)交通运输安全的管理人员,如交通监理员、交通警察等。
他们担负的职责同交通运输有直接关系,一旦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都可能造成重大交通事故。
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如非司机违章开车,在交通运输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也构成本罪的主体。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指出,在偷开汽车中因过失撞死、撞伤他人或者撞坏了车辆,又构成其他罪的,应按交通肇事罪与他罪并罚这一解释说明,非交通运输人员构成交通肇事罪[1],并不以肇事行为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中为要件。
(二)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交通运输,是指与一定的交通工具与交通设备相联系的铁路、公路、水上及空中交通运输,这类交通运输的特点是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紧相连,一旦发生事故,就会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
造成公私财产的广泛破坏,所以,其行为本质上是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三)主观方面:过失主观要件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这种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而言。
论交通肇事罪的责任认定——以行政管理范畴责任与刑法范畴责任的区分为视角
三、 行政 管理范 畴与刑 法范畴 责任 的区分 根 据 《 路交通 安全法 》 《 道 和 道路 交通 安全法 实施 条例》 的规
定, 认定交通 肇事人 的责任 因素类 型包括 违章驾 车, 酒后 、 吸食毒 品后驾车 , 无驾驶 资格 驾车 , 明知 车辆有瑕 疵 、 无牌 证或报废而 驾
( ) 二 交通肇 事罪 的本质
但是 , 交通 肇事 罪是刑 法规 定 的罪名 , 其本质 是危 害公共 安 人的违 章驾车 行为直接导致 危害结 果的发生 , 是作为责 任认定考
中图 分类号 : 90 D 2. 5 问题的提 出
行政管理范畴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号 :0909 (000.l-2 10-5 22 1)712O 通肇事罪 的主观责 任形式是过 失 , 包括疏 忽大意 的过失和过 于 自
一
、
交通肇事 罪在刑法 条文体 系中属危害 公共安全类 罪, 且是特 信的过失 ; 客观行为 是从事交通运 输人 员违反交通 规则驾驶车辆
或 且 殊 的过失犯 罪形式 。 根据 最 高人 民法 院《 于审理 交通肇事 刑事 的行为 , 非从事 交通运 输人员违 反 交通规 则的行 为, 该行 为 关 案件 具体应 用法律 若干 问题 的解释》 的规 定 , 定交通肇事 罪必 与危害结 果之 间存在着 未介 入非正 常因素 的 因果关系 。 认
L g l y t m A dS de y e aS se n o t
21 0 0年 7月 ( ) 中
{占 l 缸金 } I J
论交通 肇事罪 的责任认定
以行政 管理 范畴责任 与刑法范畴责任 的区分为视 角
陈 波
摘 要 交通肇事罪是特殊的过失犯罪, 事故责任是确定交通肇事行为是 否构罪的基础。而在司法实践中, 对交通管理部 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意见的采信, 存在着一定的认识误 区, 往往导致扩张认定交通肇事罪。本文拟通过对 交通肇事罪的 特征与本质的探究, 以行政管理范畴责任与刑法范畴责任的区分为视 角, 论述只有违章驾车行为才能作为认定交通肇事罪 评价 的责任 因素 , 于严格 意义上 的刑法范 畴责任 因素; 属 并对 司法实践 中如何严 格 区分责任 等问题提 出了相 关见 解。 关键词 责任认定 刑法范畴责任
张明楷:交通肇事罪
张明楷:交通肇事罪一、交通肇事罪的概念与犯罪构成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构成要件的内容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1)从法律规定上看,本罪不属于身份犯。
公路、水上运输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造成公路、水上交通事故的成立本罪;航空人员、铁路职工以外的人员造成重大飞行事故或铁路运营事故的,成立本罪;航空人员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造成飞行事故以外的交通事故的成立本罪;铁路职工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造成铁路运营安全事故以外的交通事故的,成立本罪。
在偷开机动车辆过程中因过失撞死、撞伤他人或者撞坏车辆的,成立交通肇事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10日《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交通案件解释),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监督过失理论可以为这一解释结论提供理论根据。
基于同样的理由,车主将自己的机动车交给醉酒者、无驾驶资格者驾驶,没有防止伤亡结果发生的,驾驶者与车主均成立交通肇事罪。
此外,在高速公路上实施拉车乞讨等行为,引起交通事故的,也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由此可见,非交通运输人员也能成为本罪主体,而且对非交通运输人员不必做出某种限制,一方面刑法并没有对行为主体做出限定;另一方面,没有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也完全可能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而且对之认定为交通肇事罪具有合理性。
(2)必须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
这里的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主要指公路水上交通运输中的各种交通规则、操作规程、劳动纪律等,同时也包括铁路、航空交通运输中的各种管理法规。
(3)必须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单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不成立本罪。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依据和划分标准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依据和划分标准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划分建立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基础之上。
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在我国有统一的规定,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等一系列法律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基础上,对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进行了较为粗略的划分。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事关事故双方是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的关键,也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对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作出的具体认定。
下文是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交通事故认定相关知识,欢迎阅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事关事故双方是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的关键,也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对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作出的具体认定。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实际上是对交通事故因果关系的分析,是对造成交通事故原因的确认,要避免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简单等同于民事责任的分担,应将其作为认定当事人承担责任或者确定受害人一方也有过失的重要证据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必须依法确认事故中各方当事人的法定义务;依法确认各方当事人法定义务的优先原则;确认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确认不同的交通事故责任。
交通事故认定应掌握行为责任原则、因果关系原则、路权原则和安全原则。
(一)行为责任原则如果当事人对某一起交通事故负有责任,则必定因其由行为引起,没有实施行为的当事人不负事故责任。
交通事故认定是确定当事人行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程度的技术认定,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应实事求是地表述当事人行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的程度,不须考虑法律责任问题。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一、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法规,对当事人作出的定量、定性的结论;所谓定性,是指当事人有无责任;所谓定量,是指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在交通事故中所起作用的大小,应承担哪一种责任。
一、认定事故当事人责任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二、事故责任认定的标准1、交通事故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所谓事故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实际上首先是民法上关于民事责任成立要件中的因果关系原则;认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首先要看行为人的行为和事故的发生和损害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如果没有因果关系,即使行为人的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也不承担事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例如某人无证驾驶,严格遵守了通行的规则,也没有任何驾驶错误,在这种情况下,对因后车追尾造成的交通事故不承担事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事故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除了包含因果关系原则外,还发挥了衡量当事人行为对事故形成的原因力的作用;所谓“行为对事故形成的原因力”,主要是指在当事人没有过错或者难以认定过错场合,确定事故损害的一个标准;原因力的研究和运用,在我国目前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实践中涉及较少;《实施条例》的上述规定,实际上为通过“原因力”来分配责任提供了法律空间;2、交通事故当事人过错的严重程度过错在民法上有两种形式:客观上的过错和主观上的过错;所谓客观过错,就是当事人的行为具有明显的违反法律的事实,而不管行为人的主观意识状态,只要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构成过错;主观过错,主要是指当事人的过于自信、疏忽大意等主观意识状态;在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确定以后,对当事人的责任比例的确定,主要是由当事人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在存在双方或者多方事故当事人过错的场合,例如,机动车超速行驶,而被撞的行人又闯红灯,便面临一个对当事人双方的过错进行比较的问题;比较过错又称为过失相抵,是民法尤其是侵权行为法上的一项重要的责任确定制度;我国民法通则和《交通安全法》都明确了这种确定责任、分担损失的制度;但是,在对当事人的过错比例进行比较时,存在着技术上的障碍需要克服,主要表现为如何认定不同过错对促成事故作用力的大小,也就是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过错系数”问题;例如,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制度确定记分分值所依据的原则也是考虑到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因此,在这方面也具有了一定的基础;三、交通事故责任的分类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交通事故调查后,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将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分为4类: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事故当事人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交通事故责任反映了当事人行为对在形成事故中所起的作用以及行为过错的严重程度;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时,交通管理机关将对负有交通事故责任者,依据其责任情况给予违法处罚和肇事处罚;现行处罚方式包括: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有关交通安全法律对其违法行为给予拘留或罚款、吊扣和吊销驾驶执照处罚;四、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方法1、根据因果关系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因果关系是指交通事故当事人造成事故损害后果与涉及违法的事故原因之间的直接关系,即事故的直接原因;引起事故的其他因素如道路、气候等,不应作为加重或减轻当事人责任的原因;交通事故中的因果关系,主要有独立、综合和参与因果关系3种形式;独立因果关系是指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只有一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是造成事故的原因,因此,全部责任均由一方当事人承担;这种因果关系有一因一果,多因一果的形式;一因一果是一个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多因一果,是当事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和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综合因果关系是指在交通事故中双方当事人都有违法行为,而且这些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的发生都存在着因果关系;即事故是由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共同造成的;这种因果关系又分为重复综合和相互综合两种;如果任何一方的违法行为都可以单独地造成该起事故,则称为重复的综合关系;如果其中某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单独存在时,事故不一定发生,而在双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同时存在并相互作用下才能发生事故,则为相互综合的因果关系;一般负主要、同等和次要责任的交通违法行为的因果关系,都属相互综合的因果关系;在交通事故中,一方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和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着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而其他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和事故的发生也存在着一定的联系,不过这种关系是间接的、偶然的,与其它因素发生关系后才起作用,这种因果关系就称为参与因果关系;在责任认定中,承担次要责任的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行为,基本上也属于参与因果关系;2、根据路权原则认定交通事故责任(1)路权路权是指交通参与者根据交通法规的规定在道路的一定空间范围和时间内使用道路进行交通活动的权利;路权包括通行权与先行权,“路权”规定充分体现了公民在道路交通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交通法规中的重要原则之一,也是事故责任认定的重要依据;在事故责任认定工作中,须根据不同的道路条件来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路权;通行权的确定:通行权是交通参与者根据交通法规的规定,在道路某一空间范围内进行交通活动的权利;交通参与者在自己通行的区域内享有通行权利的同时,不得侵犯其他享有通行权者的权利;先行权的确定:先行权是指交通参与者根据交通法规所享有的优先使用道路进行交通活动的权利;先行权建立在通行权的基础之上;有通行权的交通参与者在实现自己的通行权利时可能会遇到时间顺序方面的障碍,这就涉及到谁有优先使用道路进行交通活动的权利;有先行权的交通参与者在规定范围内允许优先通行,而其他交通参与者,应保证有先行权者的权利得到实现;(2)根据路权认定责任大小按照路权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的大小,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①交通事故一方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是违反通行权的过错行为,另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不是违反通行权的行为,则由违反通行权一方当事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另一方当事人负相对应的责任;②双方当事人都有通行权时,则由违反先行权的一方当事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另一方当事人负相对应的责任;③双方当事人都违反了通行权与先行权规定,如没有其他过错行为存在,则双方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④双方都没有违反路权规定或都有违反路权规定以外的过错行为,应通过分析安全因素,再认定事故责任的大小;(3)根据安全因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规中明确体现了交通活动要确保安全的原则;特别是根据因果关系和路权规定无法认定事故责任时,则应根据交通法规中有关“确保安全”的规定,区分事故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与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及其程度,认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大小;因此,在当事人都违反路权规定时,一方当事人违反确保安全规定,另一方未违反,则前者的行为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后者的行为是次要原因;在当事人都违反路权规定和确保安全的规定时,一方违法情节严重,另一方情节相对较轻,则前者的行为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后者的行为则是次要原因;在无法区分情节轻重时,则说明双方的过错行为均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等效原因;(4)特别情况下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实施条例》的这些规定,是在特别情况下认定事故责任的原则规定;事故逃逸是一种恶劣的行为,须严格予以禁止和惩治;刑法和《交通安全法》对于事故逃逸行为规定了严厉的处罚;但是,《交通安全法》对于事故逃逸场合当事人民事责任的问题并未涉及;《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是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必要补充;《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一款的规定是对交通事故当事人逃逸情况下,事故责任认定确立的原则;根据上述规定,对于逃逸当事人的责任可以有以下几种认定结果:①事故因当事人逃逸,而无法认定当事人责任场合,无论事故各方当事人的实际过错如何,均推定逃逸方负全部责任;②事故一方当事人逃逸,而对于事故的认定结果是双方均无责任,即意外事故,也要由逃逸方承担全部责任;③事故一方当事人逃逸,事故的认定结果是逃逸方有违法行为或者驾驶错误,他方没有过错,由逃逸方负全部责任;④事故一方当事人逃逸,事故的认定结果是事故当事人均有过错,在确定过错比例的基础上适当减轻逃逸方的责任;这里有这样一个问题:如果在事故处理的过程中,勘察、检验的结果是逃逸方对于事故的形成没有过错,但是因担心责任而逃逸,而其他当事人应当负全部责任却没有逃逸,这种情况是否仍然要逃逸方承担责任﹖对于这个问题,条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认为,只要逃逸行为对于事故的发生或者损害的扩大没有因果关系,而事故的原因和责任也没有因当事人逃逸而无法认定,就不应当让逃逸方承担事故责任;至于因逃逸而应承担的行政处罚责任,是另外一回事,这不涉及事故责任;《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对上述承担责任的原则的理解,也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①一方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该当事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②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是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的共同行为场合,应当由各方当事人均分责任;如果当事人的主观意图是为了图谋骗取保险等,则还须因此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或者责任;对于一方当事人虽然有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行为,但并没有影响事故责任的认定,在这种场合,应当如何认定责任的问题,对此《实施条例》没有明确;目前有两种不同的理解: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行为是属于有恶意的故意行为,即使对方当事人对事故的发生有过错,也应当让该方当事人承担责任;另外一种观点则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应当加重该方当事人责任的比例,而不应当让该方当事人负全部责任;(5)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规则根据以上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方法,可以归纳成以下几条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规则:当事人有过错行为,其过错行为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应当负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没有过错行为或者虽有过错行为,但过错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过错行为的一方应负全部责任,其他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两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过错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违法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当的,两方负同等责任;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据各自的过错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划分责任;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道路交通事故是现代社会中常见的问题之一,每年都会造成许多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因此,对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探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实际操作。
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律依据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应当依据以下原则:故意行为责任、过错行为责任、无过错行为责任以及无法认定责任。
故意行为责任指的是交通参与者明知可能造成伤害却故意实施的行为,应承担全责。
过错行为责任则是指交通参与者在交通过程中因疏忽、不慎等原因导致事故发生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无过错行为责任是指交通参与者在交通过程中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但仍然无法避免事故的发生,此时应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
无法认定责任是指交通事故发生后,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情况,此时应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
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实际操作在实际操作中,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通常是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当交通事故发生后,相关人员可以向公安交警部门报案,接受调查并提供相关证据。
公安交警部门会根据现场勘查、询问当事人以及目击证人的证言等,并结合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律依据,对事故责任进行判断。
在进行责任认定时,公安交警部门通常会参考以下几个方面的证据:现场勘查报告、事故照片、事故视频、交通监控录像、证人证言以及相关的道路交通法规等。
这些证据可以帮助判断事故的过程、责任的承担以及损失的赔偿等。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律规定和实际操作,当事故责任明确后,相关保险公司将按照约定的责任范围和赔偿方式进行赔付。
同时,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相关规定,当事故责任认定有争议时,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意义和建议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明确认定对于维护交通秩序和保护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合理而准确地认定事故责任可以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提高交通安全水平。
交通肇事罪的认定与处罚
交通肇事罪的认定与处罚随着交通事业的迅速发展,车辆的增多,交通事故已成为主要的“公害”之⼀,对⼈类的⽣命及财产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
我国年均发⽣交通事故20万起,到2000年,交通事故已经上升到77多万起,致死⼈数也飙升⾄10.9万多⼈。
以下就交通肇事罪的认定与处罚进⾏分析;⼀、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及其他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重⼤交通事故,致⼈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损失,危害公共安全的⾏为。
这⾥所说的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是指与保障交通运输安全的各种法规,如道路交通管理规则、海上交通安全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等。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既是造成重⼤交通事故的原因,也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前提条件。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如驾驶故障车上路⾏驶、酒后开车、超速开车、逆⾏开车、疲劳开车等等。
犯罪主体是⼀般主体,既包括从事交通运输的⼈员,也包括⾮交通运输⼈员。
也就是说,不论任何⼈,只要其⾏为符合《刑法》第133条规定的主客观要件——本⼈达到法定年龄、有责任能⼒者,就构成本罪。
即使⾏为⼈是⽆照驾驶者,或者是偷开他⼈机动车辆的过程中肇事的,等等,均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有⽆驾驶资格不影响本罪的成⽴,⽆驾驶资格满⾜此罪条件的,可能作为从重情节。
如果是单位的领导、车辆的承包⼈等司机的上级主管⼈员,强令司机违章驾驶、强⾏超车,结果造成严重后果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没有直接驾驶机动车辆的这些主管领导或者承包⼈,仍构成本罪主体。
.还要注意《最⾼⼈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2款的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员、机动车辆所有⼈、承包⼈或者乘车⼈指使肇事者逃逸,致使被害⼈因得不到救助⽽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交通运输安全。
在特定情况下,驾驶⾃⾏车也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即当⾃⾏车所⾯对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如⼈多的街道上,甲骑⾃⾏车冲撞致使⼀⼈死亡,此时存在微弱的向多处扩展的可能性。
交通肇事罪讲稿
交通肇事罪讲稿尊敬的评委、亲爱的观众:大家好!我今天的演讲话题是交通肇事罪。
随着交通工具的普及和交通道路的拥挤,交通肇事事故的频率也在不断增加。
交通肇事罪是指在道路交通活动中,由于违章、疏忽、技术不娴熟等原因,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犯罪行为。
交通肇事罪不仅是一种道德问题,更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下面我将从交通肇事的危害、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和如何预防交通肇事罪等方面进行阐述。
首先,交通肇事罪的危害不容忽视。
每年,因交通肇事罪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数量都是惊人的。
交通肇事事故不仅影响交通秩序和人们正常的生活,更直接威胁到了人们的生命安全。
无论是肇事者还是被害人,都会因此遭受到巨大的身心创伤。
因此,交通肇事罪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其次,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
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两个方面: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
主观方面是指交通肇事者的主观故意或过失,客观方面是指交通肇事者的实际行为结果。
主观方面要求交通肇事者具备明显的违章、疏忽等主观故意,而客观方面要求交通肇事者的行为结果是造成了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只有同时满足主客观两个方面的要求,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最后,如何预防交通肇事罪。
为了减少交通肇事罪的发生,我们每个人都应有自觉遵守交通规则的意识,提高交通安全意识。
首先,我们要遵守交通法规,尊重交通信号,不闯红灯、不逆行、不超速等。
其次,驾驶员要规范自己的驾驶行为,确保自己具备良好的驾驶技术。
驾驶前要确保自己具备良好的身体和心理状态,不酒后驾驶、不疲劳驾驶。
此外,政府和执法机关也应加强对道路交通秩序的整治,提高交通执法力度,依法查处交通违法行为。
通过今天的演讲,我们了解到交通肇事罪的危害性,明确了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以及提出了预防交通肇事罪的方法。
交通肇事罪严重影响着社会的安全和稳定,我们每个人都应该从小事做起,为交通安全做出自己的努力,减少交通肇事罪的发生。
谢谢大家!。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司法天地・
条例》 第九十二条的规定: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 逃逸的 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如果将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上述条例认定 行为人的全部责任作为评价其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责任 因素, 则违背了根据交通肇事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进行实质分析判 断的原则; 同时, 在此基础上再将上述逃逸行为作为法定刑升格 的情节予以考量, 显然也违背了禁止重复评价原则。 四、 司法实践中应把握和完善的问题 (一) 严格区分责任 1. 在办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中, 应围绕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 件, 严格分清事故责任, 特别是对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运输管 理法规认定的责任仔细甄别, 准确认定行为人的刑法意义责任。 2. 交通管理部门作为勘查事故现场和区分事故责任的职能 部门, 在处理涉嫌犯罪的交通肇事案件中, 应改变现有将行政范 畴责任因素如酒后、 无证驾驶等与刑事范畴责任因素即违章驾驶 综合考量的行政认定模式, 单独考量行为人是否违章驾驶以及违 章驾驶的过错程度, 以准确认定责任。 (二) 刑事追究与行政处理并行 如前文所述, 在办理涉嫌犯罪的交通肇事案件中, 违章驾驶 之外的责任因素并被排除在刑事评价之外。 但是, 从行政管理角 度考量, 行为人诸如酒后、 无证驾驶等行为是发生交通事故的隐 患且妨害行政管理, 如果行为人的交通肇事行为涉嫌犯罪, 交通 管理部门可以在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同时, 针对其违反行政管理的 行为做出行政处罚等处理, 确保对行为人的过错行为全面评价。 (三) 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责任认定 司法实践中, 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事故责任认定往往只根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的规定一概认定为全部责任, 从追究 刑事责任的角度看, 有失偏颇。 但是, 在案件处理中, 行为人逃逸 特别是驾车逃逸的行为给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带来相当大的难 度, 以致于交通管理部门直接根据逃逸行为认定责任。 但这种责任认定如果被采纳为刑事追究的考量依据, 则有可 能错误的追究刑事责任, 使本未违章驾驶或者违章责任未达到构 成犯罪要求的行为人错误的受到追诉。逃逸的行为人应当承担 相应的行政责任, 但不能据此承担刑事责任, 否则有违刑法的实 体正义。为更好的认定事故责任, 笔者认为: 1. 交通管理部门对行为人逃逸的案件应更为细致的勘查现 场和调取旁证等证据, 尽可能的调取更多的证据。 2. 对上述案件的责任认定, 应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 允许一 定程度下的事实推定。 根据一般的常识和经验, 将一定的事实推 定上升为法律推定。 3. 加大对交通肇事逃逸的行政处罚力度, 提高行为人逃逸的 成本。 交通肇事罪中的责任认定应根据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 进行实质的分析判断, 而不能简单的采纳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 定③。 只有严格区分责任, 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才能准确认定犯 罪。
・司法天地・
2010 年 7 月 (中)
论交通肇事罪的责任认定
——以行政管理范畴责任与刑法范畴责任的区分为视角
陈 波
摘 要 交通肇事罪是特殊的过失犯罪, 事故责任是确定交通肇事行为是否构罪的基础。而在司法实践中, 对交通管理部 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意见的采信, 存在着一定的认识误区, 往往导致扩张认定交通肇事罪。本文拟通过对交通肇事罪的 特征与本质的探究, 以行政管理范畴责任与刑法范畴责任的区分为视角, 论述只有违章驾车行为才能作为认定交通肇事罪 评价的责任因素, 属于严格意义上的刑法范畴责任因素; 并对司法实践中如何严格区分责任等问题提出了相关见解。 关键词 责任认定 刑法范畴责任 行政管理范畴 中图分类号: D920.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0592(2010)07-112-02 一、 问题的提出 交通肇事罪在刑法条文体系中属危害公共安全类罪, 且是特 殊的过失犯罪形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 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的规定, 认定交通肇事罪必 须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进行。 司法实践中, 对交通管理部门 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意见的采信, 存在着一定的认识误区, 往往 将事故责任认定的意见作为认定交通肇事罪的唯一依据, 特别是 对交通管理部门根据行政管理法规和条例认定的本与危害结果 无刑法意义因果关系的责任情节, 不加区分的纳入认定交通肇事 罪的责任情节体系, 导致扩张认定交通肇事罪。 如行为人驾车发 生交通事故后逃逸, 由于逃逸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且应负全 部责任的行为, 交通管理部门在进行责任认定时, 根据上述行政 法规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行为认定行为人负全部责任。但 是, 如果行为人没有任何违章驾驶的行为, 却仅仅因为逃逸而要 承担刑事责任, 显然是不公平的。笔者认为, 司法实践中存在的 上述问题与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是相背离的, 亟待厘清和完善。 二、 交通肇事罪的探究 根据我国 《刑法》 133 条的规定, 第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 运输管理法规, 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 致人重伤、 死亡或者使公 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一) 交通肇事罪的特征 交通肇事罪是法定犯的一种, 与行政管理法规有着密切的联 系, 突出体现在该罪名的客观要件中, 即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的肇事行为。 在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司法解释, 明确要求在区分责 任的基础上认定交通肇事罪后, 对交通肇事的认定更凸显出行政 色彩, 即以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做出的责任认定 为参考。 (二) 交通肇事罪的本质 但是, 交通肇事罪是刑法规定的罪名, 其本质是危害公共安 全的犯罪行为。因此, 对交通肇事罪的认定, 一方面根据刑法分 则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不能脱离行政管理法规的规制; 但另一方 面, 更为重要的是必须根据刑法总则关于犯罪构成要件的一般规 定, 准确的认定交通肇事罪。 根据刑法理论通说和立法设计的交通肇事罪法定刑档次, 交
注释: ①③张明楷. 刑法学 (第三版) 法律出版社. . 2007 年版. 209 页, 542 页. 第 第 ②熊选国. 刑法刑事诉讼法实施中的疑难问题.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8 年版. 第 117 页.
113
112
2010 年 7 月(中)
事故责任认定的体系。这是行政执法的特殊性所决定的。 但是, 从交通肇事罪认定角度考量, 上述因素并非直接导致 危害结果发生, 只是存在交通事故的隐患, 是一种潜在的可能性, 而现实的行为是行为人的违章驾车行为。 换言之, 行为人酒后或 无证驾车, 如果没有违反交通规则的驾车行为, 即使发生交通事 故, 由于介入了他人违章驾车的行为, 其对事故的发生是不用承 担刑事责任的。 从因果关系的发展看, 酒后或无证驾车行为与危 害后果之间介入了能独立导致结果发生的违章驾车行为, 而中断 了与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 不能作为刑事责任认定的依据, 只是 导致违章驾车的隐患之一。 (二) “责任与行为同时存在” 原则决定了行为人的主观罪过 是违章驾车行为时的心态 交通肇事罪行为人的责任形式是过失, 即应当预见自己违反 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交通事故, 因为疏忽大意 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 态。如前所述, 酒后或无证驾车行为是导致违章驾驶的诱因。有 一种观点就认为, 行为人酒后或无证驾车时, 应当预见到上述行 为可能导致违章驾驶进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 由于疏忽大意或者 过于自信而发生了重大交通事故。 因此, 酒后或无证驾车行为是 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笔者认为, 上述观点违背了 “责任与 行为同时存在” 的刑法原则。 “责任与行为同时存在” 是现代刑法理论公认的命题, 是指行 为人的主观罪过是应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时的心理态度, 故意、 过失的有无及其形式都应以行为时为基准进行判断①, 准确的说, 应以与危害结果有刑法意义因果关系的行为时为基准。如前所 述, 基于对交通肇事罪因果关系的分析, 只有违章驾车行为是行 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 因此, 行为实施违章驾车行为时 的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心态, 才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 主观基础, 而非行为对酒后或无证驾驶的主观心态。 (三) 司法解释的规定体现了行政管理范畴责任因素与刑法 范畴责任因素的严格区分 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二款, 对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 伤, 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 并具有酒后、 吸食毒品后、 无驾驶资 格驾驶机动车辆, 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安全机件失灵以及无牌 证、 已报废机动车辆而驾驶, 以及严重超载驾驶和为逃避法律追 究逃离事故现场的情形之一的行为, 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这表明, 上述列举的情形并非认定交通肇事罪的责任因素, 只是最高司法机关基于打击犯罪的需要, 将未达到犯罪程度的行 为与上述情节综合考量, 而认定为犯罪行为。因为根据 “禁止重 复评价” 原则, 在定罪量刑时, 禁止对同一犯罪构成事实予以两次 或两次以上的法律评价②; 如果将上述情节作为交通肇事罪构成 要件的责任因素进行评价, 而在此之外又将上述情节与交通肇事 的行为和危害后果综合评价, 意味着将上述情节两次评价, 违背 了 “禁止重复评价” 的法律原则。 又如, 《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司法解释的精神, 应是在交 通肇事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前提下, 将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 跑的情节作为法定刑升格的条件。 但根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
作者简介: 陈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通肇事罪的主观责任形式是过失, 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 信的过失; 客观行为是从事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规则驾驶车辆 的行为, 或非从事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 且该行为 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着未介入非正常因素的因果关系。 因此, 从犯罪的角度认定从事交通运输人员交通肇事罪的责 任因素, 应当是直接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违章驾车行为对危害结 果的发生所起作用力的大小。 因为一方面, 从刑法意义因果关系 的角度分析, 在交通肇事中, 只有违章驾车行为才能直接导致危 害后果的发生, 而不包括违章驾车行为之外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 法规的行为。另一方面, 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既是行政法规, 也是 技术规范。只有违反该技术规范要求遵循的具体驾驶车辆规则 的行为, 才有可能被评价为交通肇事犯罪; 而由于其它原因导致 交通事故发生的情形, 不可能被评价为交通肇事罪。 三、 行政管理范畴与刑法范畴责任的区分 根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和 的规 定, 认定交通肇事人的责任因素类型包括违章驾车, 酒后、 吸食毒 品后驾车, 无驾驶资格驾车, 明知车辆有瑕疵、 无牌证或报废而驾 车, 超载驾驶以及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等情形。 上述 责任因素均是行政管理部门对交通肇事未构成犯罪的行为, 进行 行政处罚的根据。但是, 在认定交通肇事犯罪中, 不能不加区分 的将上述因素都纳入评价范围,才能作为认定交通肇事罪评价的责任因 素, 属于严格意义上的刑法范畴责任因素。 (一) 刑法意义因果关系的判断基础决定了违章驾驶之外的 因素不能作为交通肇事罪评价的责任因素 我国刑法理论对因果关系的研究学说较多, 但通说均认为因 果关系的判断基础是行为对结果的作用力, 且行为与结果之间没 有介入能独立导致结果发生的非正常因素。 在交通肇事中, 行为 人的违章驾车行为直接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 是作为责任认定考 量的依据。 而诸如酒后、 吸食毒品后驾车, 无证驾车, 超载驾车和驾驶有 瑕疵车辆等行为, 是交通事故的潜在隐患, 危及公共安全, 出于交 通管理的需要, 故行政管理法规将上述因素作为行政处罚考量的 依据; 在对交通肇事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时, 同样将上述因素纳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