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涉外律师冯伟律师_外汇资本金可以质押吗
沈阳谁外律师冯伟_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法院
沈阳谁外律师冯伟_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法院不管是国内案件还是国外案件的起诉,当事人首先必须知道的就是,自身所要起诉的案件管辖法院,然后才能提起诉讼。
那么,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怎么确定呢?沈阳涉外律师冯伟为你讲解。
1.被告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案件的管辖。
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由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
民事诉讼法规定,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
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3.应诉管辖。
民事诉讼法规定,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
这条规定是应诉管辖,又称为默示管辖,即涉外民事诉讼的原告即使向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该案的被告未向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前来应诉进行实质性答辩的,视为其承认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
4.专属管辖。
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
这一规定,明确了外国法院对这类纠纷无管辖权。
以上就是沈阳谁外律师冯伟为你讲解的“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相关知识,如果你遇到的情况较为复杂,欢迎到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将有专业的律师为你详细讲解。
10号文的曲折发展历程
10号文〞的曲折2006年9月8日,商务部、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证监会、外管局六个部委联合出台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2006年第10号〕生效,这就是此后对外资并购和红筹上市产生重大影响的“10号文〞。
“10号文〞主要在两个方面对外资并购作出了规定:一是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需要满足的条件作出了更加具体的规定,例如,增加了关联并购的概念和反垄断审查的要求。
二是对外资并购完成的方式,特别是对以股权为收购对价、通过SPV〔特殊目的公司〕进行跨境换股等技术手段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其中第二方面原本是为了开放外资并购的“正门〞,堵塞“旁门左道〞的良法。
然而在具体执行效果上恰恰相反,正门紧闭,捷径歧出,最终对于“小红筹〞模式产生了摧毁性的影响。
“出台两年来,还没有一家境内企业经商务部批准完成了标准意义上的跨境换股,从而实现红筹结构的搭建。
〞一位长期从事跨境投融资法律业务的资深律师说。
与此同时,“协议控制〞、“代持股份〞等未经监管部门正式认可的做法广泛的被采用,形成了中国企业海外上市中普遍的法律风险。
从“11号文〞到“10号文〞所谓“小红筹模式〞,是指境内公司在海外成立控股公司,把境内的经营性主体变成境外控股公司的子公司,通过境外控股公司进行融资或完成上市的操作模式,这个公司结构产生的过程在形式上是外商投资或并购的过程。
在2006年以前,这一模式大行其道,包括蒙牛、国美、携程、盛大等一批知名的民营企业赴海外融资、上市,无不采用这一方式。
从2005年初开始一直到“10号文〞出台,先是出于限制资本外逃、防止逃税等目的,继而又借以“保护民族产业〞和“反垄断〞大旗,从外管局到商务部,对于外资并购的管制一日严于一日。
2005年1月外管局发布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资并购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11号文),4月21日发布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登记及外资并购外汇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29号文),但以重重审批、登记环节,根本上遏止了红筹之路。
沈阳涉外律师冯伟_涉外债务强制执行怎么申请
沈阳涉外律师冯伟_涉外债务强制执行怎么申请随着中国企业尤其是进出口公司越来越多地进人欧洲市场,越来越多的问题也随之出现,其中欠账的问题最为严重。
随之出现的涉外债权债务纠纷又越来越多,如果债务人不清偿债务怎么办呢?涉外债务强制执行怎么申请呢?沈阳涉外律师冯伟为你介绍。
人民法院在审理国内民商事案件过程中,因追加当事人而使得案件具有涉外因素的,属于涉外民商事案件。
符合集中管辖规定的,有关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高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那么,涉外案件的强制执行该怎么申请呢?一、涉外案件申请强制执行的手续有哪些?涉外案件申请强制执行,首先是需要确定这个涉外案件的管辖问题,如果是像我们国家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话,那么需要做的手续就包括申请强制执行提交申请强制执行的申请书以及相关的材料,然后有关部门会进行受理通知被执行方履行义务,否则就进行强制执行。
首先是应当在2年内向被申请执行人所在地或主要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的。
递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后法院审查后受理并实施强制执行。
二、如何追讨涉外欠款?1、依法维权2、警告令和执行令3、民事诉讼4、强制返还综上所述,追回欠款是一门技术活。
如果债务人拖欠钱款,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颁发警告令。
由于诉讼程序费时、费力,很多诚心要解决纠纷的当事人大都能够达成和解协议。
如果债务人还是拒绝付款的话,债权人的权益就要通过法院强制执行来实现了。
法院可以根据执行条款扣押债务人的动产,对非钱款的动产,法院通过公开拍卖取得钱款。
如果债权人一开始就保留了所有权,一旦债务人拒绝付款,债权人可要求归还货物。
以上是沈阳涉外律师冯伟为你整理的有关涉外债务强制执行怎么申请的相关问题,希望能帮助大家。
涉外案件的强制执行申请应该递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给法院,法院确认之后就会启动强制申请程序。
论涉外股权质权的实现
根据这 一规 定, 以看 出涉 外股 权 的实现主要 有两 种情况 : 可 第 一 , 外股 权质押 期 间, 债权 因为履行 、 偿 、 消等 消 涉 如 清 抵 灭, 则质 权也相 应 的消灭 。但是 根据登 记公 示原则 , 权消 灭也 质 自办理 撤销 登记 时消灭 。 第二, 若涉 外股权质 押期满 , 务人不 能清偿债权 , 时就涉 债 此
2 o 年 l 月 , 《 权法》 o8 O 继 物 出台后 , 国家 工商总 局发 布了《 工 是为他人 的债 务设立 质押 。
商行政 管理 机关股 权 出质登记 办法》 以下简称 《 ( 登记办 法》 , )进
一
步规 范 了股权质 押登 记, 为激 活股权 、 进 资本流 动奠定 了法 关 , 在外商 投 资企业 的股权 出质 当中 , 以有限责 任公 司的涉 促 而 又
家工商 行政管 理局 19 年 联合 发布 的 《 商投 资企业 投资者 股 偿所 担保 的债权 的 , 97 外 质权 人 应当返还 质押 财产 。 债务 人不 履行到 权 变更 的若干 规定》 以下简称 《 ( 若干 规定》 第 2 规定 , 商投 期债 务或者发生 当事人 约定的 实现质权 的情形 , ) 条 外 质权 人可 以与 出 资企业 的股权 可 以出质 。第 6 、 7 条 第 条规 定 , 外商投 资企 业 质人 协议 以质押财 产折 价 , 经 也可 以就拍 卖 、 变卖 质押财 产所 得的 将 股权质 押 的, 必须报 经有权 审批 的机 关批 准 , 即需经 国家各 级 价款优 先受偿 。这一条 规定 了质权的 实现 方式 , ” 同时也适用 于涉
。
关键词
涉外股权
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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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涉外律师冯伟_采取反倾销措施的条件及其调查程序
沈阳涉外律师冯伟_采取反倾销措施的条件及其调查程序当一国或地区的商家以明显低于其本地价格或成本价格向另外一个国家出口产品时,这种情况我们称之为倾销。
当一个国家遭遇倾销时,往往会进行反击,言则反倾销。
采取反倾销措施的条件是什么?在反倾销之前会先经过调查程序,调查程序是怎样的呢?下面,沈阳涉外律师冯伟为你详细介绍。
一、采取反倾销措施的条件
(一)倾销存在
(二)损害存在
(三)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在这三个条件都具备的情况下,就会出现国际反倾销。
二、调查程序
(一)初步裁定
(二)最终裁定
(三)行政复审
(四)司法审议
以上,就是沈阳涉外律师冯伟关于采取反倾销措施的条件及反倾销调查程序的介绍,希望对你有帮助。
要采取反倾销的措施必须满足上述三个条件,不可以随随便便对一国出口商采取反倾销措施,不然很可能沦为一国压制另一国经济的手段。
更多有关采取反倾销措施的条件及其调查程序,可以到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咨询专业的律师。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外汇质押人民币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46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外汇质押人民币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外汇质押人民币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46号2011年11月1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为逐步消除中外资企业融资政策差异,缓解中小企业贸易融资难问题,在前期政策试点的基础上,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中资企业外汇质押人民币贷款政策。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境内金融机构在向中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境内企业)发放人民币贷款时,可以接受债务人提供的外汇质押,质押外汇来源仅限于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除外)内的资金。
二、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开户行应按照境内外汇划转等规定,凭质押贷款合同办理相关外汇划转。
外汇质押项下人民币贷款合同执行完毕,如债务人未发生违约,所质押外汇由质押账户开户行审核相关凭证后划回原资金划出账户。
如债务人发生违约,由贷款行按未偿还人民币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金额以及当日该行挂牌的现汇买入价,计算应收外汇金额并直接办理结汇,剩余部分外汇划回原资金划出账户。
三、外汇质押币种仅限于银行间外汇市场挂牌交易的外币。
四、办理外汇质押人民币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上月外汇质押人民币贷款业务情况(附表1和附表2)。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各分局)应于每季度初1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汇总上报上季度辖内金融机构办理外汇质押人民币贷款业务情况(附表3)。
论涉外股权质权的实现
论涉外股权质权的实现作者:严翊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23期摘要涉外股权的质押,是指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作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其拥有合法处分权的涉外股权作为债权的担保。
涉外股权质权的实现主要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在债权消灭的情况下,办理质权撤销登记时质权消灭;第二种是在债务到期而得不到清偿的情况下,质权人可以通过涉外股权的自愿转让和强制转让行使优先受偿权,以实现涉外股权质权。
关键词涉外股权质权登记转让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8-080-02一、背景介绍2008年10月,继《物权法》出台后,国家工商总局发布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以下简称《登记办法》),进一步规范了股权质押登记,为激活股权、促进资本流动奠定了法律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223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由此可见权利出质制度,已经在我国得到确立。
而我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现商务部)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7年联合发布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可以出质。
第6条、第7条规定,经外商投资企业将股权质押的,必须报经有权审批的机关批准,即需经国家各级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批准。
根据这一规定,涉外股权的质押具有特殊性,值得专门研究。
二、外商投资企业与涉外股权质押概述(一)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部门或全部资金来自境外、外国投资者有相应的支配、控制权的企业或公司,是国际私人资本对中国进行直接投资的方式。
外商投资企业,一般都采取公司的组织形式,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我国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也做了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属于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既可以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也可以不具备法人资格,外资企业一般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经批准也可以采取其他组织形式。
外商独资企业对境外机构提供抵押担保的法律问题与操作流程
外商独资企业对境外机构提供抵押担保的法律问题与操作流程外商独资企业对境外机构提供抵押担保的法律问题与操作流程广东雅尔德律师事务所阙凌云近来,笔者代理了几宗涉及外商独资企业为境外企业向境外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的项目。
这些项目基本类似,担保人均为境内外商独资企业,借款人为在香港注册的公司,且为担保人的关联公司,贷款银行为国内银行在香港的全资机构。
担保人以自有土地及房产向贷款银行抵押担保,抵押物在国内办理抵押登记后,贷款银行向借款人放款。
不同项目涉及国内不同地区,相关部门对此类该业务受理较少,甚至没有先例,因此理解和做法很不一致。
有的认为此类担保中当事人不符合相关法规规定;有的需要外经贸委(局)等前置审批,有的则不需要。
甚至亦有未经外汇管理部门登记或审批,当地国土房产部门即予以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形。
至于该业务办理的文件要求,如抵押贷款合同的形式、抵押贷款合同是否需要公证、审计报告的提供年限、评估报告有否特别要求等等,亦各不相同。
鉴于此类业务常有发生,经对所涉法律及相关规定的深入研究,结合实际操作过程,在此对外商独资企业此类业务的法律问题及操作程序做简要分析和介绍。
一、外商独资企业对外担保的法律问题(一)外商独资企业对外担保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4、《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5、《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6、《外资企业法》7、《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8、外经贸部《关于对外资企业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问题的答复》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提供对外担保有关问题的批复》1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解释境内机构提供对外担保有关规定的函》(二)外商独资企业对外担保的法律分析1、对外担保的相关概念(1)对外担保根据《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下称“《办法》”)第二条规定,对外担保,是指中国境内机构(境内外资金融机构除外,以下简称担保人)以保函、备用信用证、本票、汇票等形式出具对外保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下称“《担保法》”)中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财产对外抵押或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章第一节规定的动产对外质押和第二节第七十五条规定的权利对外质押,向中国境外机构或者境内的外资金融机构(债权人或者受益人,以下称债权人)承诺,当债务人(以下称被担保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偿付债务时,由担保人履行偿付义务。
银行外汇资本金结汇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外汇资本金结汇业务管理办法xx总发〔xx〕293号,xx年12月24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02〕59号)、《关于改进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审核与外债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汇发〔xx〕4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xx]14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补充通知》(汇综发[zz]8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xx]5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推广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的通知》(汇发[xx]17号)的规定,为加强我行外汇资本金结汇业务的内部管理,防范风险,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外汇局授权范围内的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业务。
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是指以外商投资企业为主体设定的资本金流入限额内的企业资本金账户内的外汇资金的结汇。
第三条外汇资本金结汇业务由各授权部门在外汇局核定的授权范围内严格办理。
第二章资本金账户的管理第四条资本金账户开立所需审核资料:(一)加盖外管局业务公章的业务办理凭证。
(二)机构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经审核已通过年检。
(三)机构组织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办理涉外业务批文原件及复印件。
(五)公司章程。
(六)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七)印鉴卡一式三份。
(八)(一般存款账户用)账户开立申请表一式二份。
第五条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的办理原则:(一)账户应以外商投资企业名义开立,同时应根据业务办理凭证列示的信息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查询控制信息表,确认合规后方可办理该账户的开立。
(二)同一外商投资企业可于不同银行开立多个资本金账户;允许异地开户。
(三)账户收入范围:外国投资者汇入的外汇资本金或认缴出资(含非居民存款账户、离岸账户、境外个人境内外汇账户);外国投资者通过境外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转划入的外汇资本金和认缴出资;原由本账户划出至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委托贷款账户、资金集中管理专户、境外放款专用账户、保本型银行理财专户后划回的资金;同名资本金账户划入资金;经外汇局核准或登记的其他收入(经常项目账户划入、外债账户划入资金等)。
外汇质押人民币借款合同7篇
外汇质押人民币借款合同7篇第1篇示例:外汇质押人民币借款合同一、借款人信息1. 借款人(以下简称“借款人”)姓名:2. 借款人身份证号码:3. 借款人联系地址:4. 借款人联系电话:二、借款金额及用途根据双方协商一致,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金额为人民币(以下简称“借款金额”),用于(详细描述借款用途)三、贷款利率1. 贷款利率:本次借款的年利率为(详细描述利率),按照等额本息还款方式计算利息。
2. 贷款利率调整:借款利率自借款日开始计算,借款期限内固定不变。
四、借款期限本次借款期限为(详细描述借款期限),自借款日起至借款到期日止。
五、还款方式1. 还款方式:借款人应按照协商的还款计划,按照等额本息还款方式每月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
2. 还款期限:借款人应按照约定的还款期限按时还款,逾期应支付逾期罚息。
六、风险提示1. 外汇市场波动:借款人应认识到外汇市场存在波动性,借款人应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谨慎操作,避免风险。
2. 借款用途:借款人应保证借款资金用于合法合规的用途,不得用于违法活动。
3. 合同变更:如需修改合同内容,双方应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七、违约责任1. 如借款人逾期还款或未按约定还款金额偿还,应承担逾期罚息及相关违约责任。
2. 如借款人存在其他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出借人有权采取必要的法律手段追索借款本息及逾期罚息。
八、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约定(其他双方约定事项)本合同共存正本(正本数),借款人与出借人均签字确认。
借款人(签字):出借人(签字):签订日期:年月日以上是关于外汇质押人民币借款合同的详细内容,双方应仔细阅读并遵守合同约定,确保借款及还款过程顺利进行。
第2篇示例:外汇质押人民币借款合同甲方:(贷款人名称)乙方:(借款人名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目的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人民币借款,乙方将外汇作为质押品,作为还款保障。
沈阳涉外律师冯伟对国际贸易纠纷解决的方式
沈阳涉外律师冯伟对国际贸易纠纷解决的方式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进行,国际之间的贸易也在不断发展,有利益的地方谅容易发生纠纷,需要找到合适的纠纷解决方式。
那么,国际贸易纠纷解决的方式有哪些呢?今天,沈阳涉外律师冯伟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调解
调解的含义本身就包括对某些界限不清的事实、责任含糊不究,互谅互让,以达到既解决纠纷又不伤和气的目的。
调解的局限性表现在,如果不是通过法院或者仲裁庭的主持下进行的,那么调解是不具有司法强制力的。
二、仲裁
是指民事争议的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选定的第三者根据一定程序规则和公正原则做出裁决,并有义务履行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
仲裁通常为行业性的民间活动,是一种私行为,即私人裁判行为,而非国家裁判行为,它与和解、调解、诉讼并列为解决民(商)事争议的方式。
三、诉讼
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案件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办理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所进行的一种活动。
诉讼的优点是程序性强,判决效力有司法手段保障。
缺点是判决书效力有区域性,如果涉及到涉外,判决书在别国无效,在这点上不如仲裁。
以上就是沈阳涉外律师冯伟为您整理的内容,如果发生国际贸易纠纷的话,可以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以由第三方进行调解,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方式是最权威、最有力的方式。
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可以到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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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涉外律师冯伟律师_外汇资本金可以质押吗
企业是有外汇资本金账户,可能在账户里面也有一定的钱。
在企业发展陷入到了困境或是需要用到钱的时候,一些企业会打算将外汇资本金进行质押,只是并不清楚外汇资本金的功能是否能够质押等。
下面由沈阳涉外律师冯伟律师进行简单介绍。
一、外汇资本金可以质押吗
理论上应该不行,到时候结汇如何处理?而且现在文件规定质押的只有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了。
资本金账户支出范围为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和经外汇局核准
的资本项目外汇支出。
可以用于进口支付,或者结汇在国内使用。
也可以按照规定用于投资。
二、法律规定
资本金结汇是必须专款专用,具体见汇综发[2008]142号《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
题的通知》。
如结汇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
2.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支付命令函。
3.资本金结汇后的人民币资金用途证明文件。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一期验资报告(须附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的回函)。
5.前一笔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按照支付命令函对外支付的相关凭证及其使用情况明细清单(格式见附件2)和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的发票等有关凭证的复印件。
若该笔结汇为一次性或分次结汇中的最后一笔,企业应当于结汇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银行提交前述材料。
6.银行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材料。
以上沈阳涉外律师冯伟律师对外汇资本金可以质押吗总结的内容。
外汇资本金要进行质押也需要符合相关的条件,并不是所有的都外汇资本金都能够进行质押,大家对此要能够区分清楚避免麻烦。
对于外汇资本金进行质押的时候也要清楚具体的内容,无法解决的时候应该要找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帮助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