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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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置和编制配备标准实施意见[修改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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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江苏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置和编制配备标准实施意见江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江苏省财政厅文件江苏省卫生厅苏编办发…2009‟7号江苏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置和编制配备标准实施意见各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局、卫生局:为了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合理配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资源,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发…2009‟7号)精神,现就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置和编制配备标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一)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以保障城乡居民健康为中心,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

(二)坚持政府主导的原则,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的公益性质,同时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多渠道、多元化发展基层医疗卫生服务。

(三)坚持统一规划的原则,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方便群众就医。

(四)坚持精简效能的原则,立足于调整和充分利用现有医疗卫生资源,在区域卫生规划范围内辅之以改扩建和新建,避免重复建设。

(五)坚持分类指导的原则,统筹城乡、区域发展,确保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与各地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保障广大群众享受到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机构设置(一)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组成,具备条件的可实行一体化管理。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由省辖市政府统一规划设置,原则上按照每3至10万居民或街道所辖范围规划设置一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需要规划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

同时按照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加快推进社区卫生多元化发展。

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公益性事业单位,按其公益性质核定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编制为财政补助事业编制,有条件的地区可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要充分利用现有医疗卫生资源,对政府举办的区级医院、街道卫生院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医疗机构等进行转型、改造或功能转换,设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江苏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表彰江苏省爱国卫生工作先进集体和

江苏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表彰江苏省爱国卫生工作先进集体和

江苏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表彰江苏省爱国卫生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发文字号】苏爱卫[2012]17号【发布部门】江苏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发布日期】2012.12.28【实施日期】2012.12.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江苏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表彰江苏省爱国卫生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苏爱卫〔2012〕17号)爱国卫生运动是党的群众路线运用于卫生工作的伟大创举,也是公共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全省各地各部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组织和动员广大人民群众自己动手,改造环境,移风易俗,防治疾病,取得了显著成绩。

为表彰先进,推动爱国卫生运动向纵深发展,省爱卫会决定授予南京市建邺区爱卫会办公室等41个单位“江苏省爱国卫生工作先进集体”称号,授予张赟等116名同志“江苏省爱国卫生工作先进个人”称号。

希望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珍惜荣誉,发扬成绩,再创佳绩。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以先进为榜样,与时俱进,开拓进取,扎实工作,不断开创我省爱国卫生工作新局面,为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江苏省爱国卫生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名单江苏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2012年12月28日附件:江苏省爱国卫生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名单一、江苏省爱国卫生先进集体南京市建邺区爱卫会办公室南京市江宁区爱卫会办公室无锡市爱卫会办公室徐州市爱卫会办公室徐州市铜山区卫生局常州市爱卫会办公室常熟市环境卫生指导中心吴江区爱国卫生指导中心启东市卫生局海门市卫生局赣榆县爱卫会办公室连云港市新浦区爱卫会办公室金湖县爱卫会办公室盐城市卫生局射阳县爱卫会办公室扬州市发展改革委扬州市邗江区卫生局镇江市卫生局句容市城市管理局兴化市卫生局泰州市高港区卫生局靖江市爱卫会办公室泗阳县爱卫会办公室宿迁市宿豫区爱卫会办公室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卫生监督所省血吸虫病防治研究所省委宣传部宣传教育处省环保厅污染防治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村镇建设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城市建设与管理处省商务厅机关服务中心省广电局机关服务中心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省农委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与农村能源处省水利厅农村水利处省教育厅机关服务中心省工商局市场处省妇联办公室。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委员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职责分工的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委员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职责分工的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委员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职责分工的意见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委员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职责分工的意见(1980年10月29日)爱国卫生运动是全党全民的一件大事,是移风易俗,改造国家,保护人民健康,振奋民族精神,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

它涉及到各行各业,关系到千家万户,必须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协同作战,才能把这一运动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收到良好的效果。

现根据经国务院批准,由中央爱卫会转发的《关于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会议的报告》精神,结合我省各地的情况,对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委员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农业、沼气部门:要把“两管五改”纳入农田基本建设和新农村的发展规划,分期分批认真抓好农村饮用水的改良,结合大办沼气,积极建造三联式沼气池,因地制宜搞好人畜粪便管理和进行无害化处理等工作。

二、水利部门:要把山丘、沿海缺水地区人畜饮水的工作纳入国家和地方的水利计划。

建设灌溉深井要尽可能做到饮灌两用,建井地点要尽量靠近村庄。

在血吸虫病流行区要密切结合水利建设消灭钉螺,改变钉螺孳生环境,巩固灭螺成果。

三、城建部门:要在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制订公共卫生设施建设规划,有计划地解决市镇必需的厕所、蓄粪池、垃圾处理场以及其它公共卫生设施,搞好城市粪便、垃圾的无害化处理,积极解决城市污水处理问题。

四、工业部门:要把文明生产、劳动卫生、“三废”治理和职业性危害的防治,列入整顿企业的规划中去,认真抓好厂矿的卫生运动。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15•【字号】苏政办发[2009]145号•【施行日期】2009.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4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江苏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1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委〔2009〕252号),设立省卫生厅,挂省中医药局牌子,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卫生行业科技成果鉴定工作交给市场中介组织;将进口涉水产品、国产水质处理器和防护材料、与饮用水接触的新材料及化学物质的技术评估交给事业单位;将化学品毒性鉴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乙级)、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效果评价、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技术评估交给事业单位。

(三)将餐饮业、食堂等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划给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入省卫生厅;将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和食品生产企业的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的职责划入省卫生厅。

(四)增加组织实施药品法典、建立基本药物制度的职责;加强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职责;加强对医疗服务、公立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深化全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

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卫生部关于印发《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的通知

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卫生部关于印发《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的通知

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卫生部关于印发《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10.29•【文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正文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卫生部关于印发《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爱卫会、卫生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有效防控病媒生物传播性疾病的发生和流行,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全国爱卫会、卫生部组织专家研究制定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九日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防止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病媒生物是指能够将病原体从人或者其他动物传播给人的下列生物:(一)蚊;(二)蝇;(三)蟑螂;(四)鼠;(五)省级以上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规定的其它病媒生物。

第三条县级以上爱卫会要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纳入爱卫会工作规划,负责对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爱卫会各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工作。

第四条全国爱卫会办公室负责全国病媒生物控制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宣传教育;(二)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三)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检查;(四)表彰奖励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先进单位和个人;(五)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遵循以环境治理为主的综合预防控制原则,坚持政府组织与全社会参与相结合、鼓励个人和家庭搞好居家卫生的方针。

关于《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草案)》的说明

关于《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草案)》的说明

关于《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政府•【公布日期】•【分类】规章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草案)》的说明省卫生厅厅长王咏红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就《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一、立法的必要性爱国卫生工作是我国特有的卫生工作方式,是由政府组织、部门协作、全民参与的一项社会性、群众性活动,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各个历史时期,为提升全民健康素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

例如,在2003年抗击“非典”期间,爱国卫生工作的群众优势就得到了充分体现,有效阻断了疫情的传播和蔓延,为夺取抗击“非典”的胜利奠定了坚实基础。

我省积极开展爱国卫生工作,成绩显著,现已建成国家卫生城市23个、国家卫生镇(县城)88个和一批省卫生城镇,有健康城市建设国家试点市2个、省试点市5个;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98.73%,水质合格率达75.1%;农村无害化卫生户厕普及率达73.89%;建成农民健康促进行动国家示范县(市、区)4个、省示范县(市、区)15个;建成省灭鼠、灭蟑、灭蝇先进城市36个、灭蚊先进城市5个。

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人民群众不仅对更高水平的卫生和健康服务有需求,而且对进一步提高生活质量和工作生活环境提出了更高的期望。

当前,我省爱国卫生工作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亟待解决:一是一些地方对爱国卫生工作重视不够,爱国卫生工作的组织和机制不完善,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不相称;二是人民群众健康素养综合水平还不高,卫生保健意识还不够强,一些疾病仍然威胁着群众的身体健康;三是农村爱国卫生工作相对薄弱,改水改厕等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四是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覆盖面和力度需要进一步加大,管理与服务需要进一步规范;五是我省卫生城镇创建的比例还不够高、健康城镇建设工作才刚刚起步等。

党和政府历来十分重视爱国卫生工作,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健康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必然要求。

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第25个世界无烟日活动及相关控烟履约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第25个世界无烟日活动及相关控烟履约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第25个世界无烟日活动及相关控烟履约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5.23•【字号】苏卫爱[2012]7号•【施行日期】2012.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第25个世界无烟日活动及相关控烟履约工作的通知(苏卫爱〔2012〕7号)各市卫生局、爱卫办,省疾控中心:今年5月31日是第25个世界无烟日,今年世界无烟日的主题是“烟草业干扰控烟”,口号是“生命与烟草的对抗”。

为进一步推进烟草烟雾危害控制工作,巩固和发展我省控烟成果,根据卫生部、全国爱卫办《关于开展第25个世界无烟日活动及相关控烟履约工作的通知》(卫妇社发〔2012〕3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开展全省第25个世界无烟日活动及相关履约工作通知如下:一、广泛持久地开展宣传控烟和健康教育活动各地要结合今年世界无烟日主题和口号,因地制宜地开展多种形式的控烟宣传和健康教育活动。

要广泛运用多种媒体和载体,大力宣传和普及烟草烟雾危害以及与禁烟有关的知识和技能,努力营造全社会支持控烟的良好氛围。

积极组织参加卫生部举办的2011-2012年度中国烟草控制大众传播活动。

二、积极开展烟草烟雾危害控制项目工作各地要认真回顾总结2011年度落实《省卫生厅省爱卫办转发卫生部全国爱卫办关于开展第24个世界无烟日活动及相关控烟履约工作通知的通知》(苏卫爱〔2011〕7号)和《2011年度江苏省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干预及效果评估工作方案》情况,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

按照《2012年度江苏省烟草烟雾危害控制项目工作方案》要求,认真做好今年烟草烟雾危害控制项目工作,确保实现预期目标。

三、继续巩固和发展无烟医疗卫生系统成果各地要进一步提高对控烟工作的认识,重点加强卫生行政部门、公共卫生机构和医疗机构,特别是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的全面禁烟工作。

江苏省爱卫会、卫生厅关于开展第十五个爱国卫生月活动的通知

江苏省爱卫会、卫生厅关于开展第十五个爱国卫生月活动的通知

江苏省爱卫会、卫生厅关于开展第十五个爱国卫生月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公布日期】2003.03.18•【字号】苏爱卫[2003]5号•【施行日期】2003.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爱卫会、卫生厅关于开展第十五个爱国卫生月活动的通知(苏爱卫〔2003〕5号)各市爱卫会、卫生局:今年四月是全国第十五个爱国卫生月,也是我省第七个健康教育宣传月。

今年我省爱国卫生月活动的主题是“净化环境、美化生活、关注健康”。

各地要围绕活动主题,着重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大力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切实为群众办几件实事。

各地要针对人民群众对健康的需求和普遍关心的主要公共卫生问题,组织开展较大规模的环境综合整治,认真搞好小街巷、居民小区、城乡结合部及农贸市场的卫生工作。

在农村,要重点抓好改水、改厕,积极开展“清洁村庄、清洁河道、清洁家园”活动,为人民群众提供舒适的生活环境和良好的工作、活动场所。

要进一步强化饮食、饮水和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深入开展以预防肠道传染病为重点的春夏季爱国卫生运动,强化群众的环境意识,社会大卫生意识,增强自我保健能力。

二、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全民健教活动,普及卫生保健知识。

今年4月7日世界卫生日的主题是:为儿童创造健康的环境;口号为:改变未来的生命。

各地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大宣传力度,努力形成全社会人人爱护环境、讲究卫生的良好社会风尚。

省将组织健康知识进社区巡回演讲活动,各地要通过全民健教活动,将健康知识送入社区,送进千家万户。

三、积极开展以灭鼠为重点的除四害工作。

春季是灭鼠的有利时机,各地要坚持采取“以环境综合整治为主,药物消杀为辅”的方法,清除鼠类栖息繁殖场所,降低和控制鼠密度。

要加强鼠药管理,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用的急性鼠药,确保人畜安全。

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爱卫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江苏省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爱卫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江苏省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爱卫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江苏省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12.27•【字号】苏卫疾控[2007]41号•【施行日期】2007.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爱卫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江苏省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的通知(苏卫疾控〔2007〕41号)各市卫生局、爱卫办,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落实国务院批转的《卫生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国发〔2007〕16号)提出的“加强全民健康教育,积极倡导健康生活方式”的有关要求,提高全民健康意识和健康生活方式行为能力,有效控制心血管疾病、糖尿病、慢性呼吸道疾病、癌症等主要慢性病的危害及其危险因素水平,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共同发起开展以“和谐我生活,健康中国人”为主题的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

经省卫生厅、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研究,决定在全省组织开展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是提高国民整体健康水平,实现“健康护小康,小康看健康”的重要工作。

各地要按照行动方案的要求,将这项行动作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与社区、乡镇基层医疗卫生工作相结合的切入点之一,认真组织落实,不断探索和总结经验。

二、为保证行动顺利开展,省卫生厅成立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领导小组,并在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设立省行动办公室。

领导小组负责审核行动的总体规划和实施计划,协调省有关部门和各地工作。

省行动办公室负责行动的全面组织、实施、督导和评价,制订行动实施方案,经我厅批准后下发实施。

三、各地要结合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健康城市、卫生镇(村)和开展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相关工作,以社区和乡镇为平台,在现有工作基础上,参照行动总体方案,制订本地行动计划并组织实施。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9.22•【字号】苏政办发[2000]124号•【施行日期】2000.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00]124号)各市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00年9月22日江苏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69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党政机关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发[2000]16号),保留省卫生厅(挂“省中医药局”的牌子)。

省卫生厅是主管卫生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根据以农村为重点、预防为主、中西医并重、依靠科技与教育、动员全社会参与、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新时期卫生工作方针,对省卫生厅的职能作以下调整:(一)划出的职能1.交给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药政、药检职能:(1)实施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和拟订地方药品管理法规规章及监督实施职能;(2)负责药品的再评价、不良反应监测职能;(3)核发药品、医用生物制品和生物材料的生产、经营、医院制剂的许可证职能;(4)管理麻醉药品、医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职能;(5)全省进口药品的监督和出口药品的审查签证;(6)查处违反《药品管理法》的行为。

2.医疗保险职能交给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转变的职能将卫生建设项目的具体实施、质量控制规范的认证、教材的编写、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和卫生机构、科研成果、相关产品的评审等辅助性与技术性及服务性的具体工作,交给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江苏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命名江苏省卫生县城、卫生镇(乡)和卫生村的决定(2012)

江苏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命名江苏省卫生县城、卫生镇(乡)和卫生村的决定(2012)

江苏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命名江苏省卫生县城、卫生镇(乡)和卫生村的决定(201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12.28•【字号】苏爱卫[2012]15号•【施行日期】2012.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命名江苏省卫生县城、卫生镇(乡)和卫生村的决定(苏爱卫〔2012〕15号)近年来,我省各地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围绕推进新型城镇化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大力开展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和卫生创建工作,城乡卫生设施条件明显改善,环境卫生管理进一步加强,有力促进了人民群众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的提高。

经考核评审和公示,省爱卫会决定命名赣榆县城、东海县城为“江苏省卫生县城”,命名徐州市汉王镇等25个镇(乡)为“江苏省卫生镇(乡)”,命名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建东村等632个村为“江苏省卫生村”。

希望被命名的单位发扬成绩、再接再厉,进一步巩固创建成果,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在爱国卫生工作中不断创造新的业绩。

各地要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积极向先进学习,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把开展卫生创建工作与实施美好城乡建设行动紧密结合起来,大力改善卫生条件和人居环境,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又好又快推进“两个率先”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新命名江苏省卫生县城、卫生镇(乡)、卫生村名单江苏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2012年12月28日附件:新命名江苏省卫生县城、卫生镇(乡)、卫生村名单一、江苏省卫生县城赣榆县城、东海县城二、江苏省卫生镇(乡)徐州市:汉王镇、窑湾镇、李集镇、大吴镇苏州市:浒墅关镇南通市:南阳镇、角斜镇连云港市:朝阳镇、温泉镇淮安市:吕良镇、范集镇、三河镇、红窑镇、丁集镇、刘老庄乡盐城市:安丰镇、西团镇扬州市:望直港镇、界首镇镇江市:珥陵镇、后白镇、皇塘镇泰州市:马桥镇宿迁市:顺河镇、晓店镇三、江苏省卫生村南京市(25个)江宁区:秣陵街道建东村,东山街道泥塘社区,谷里街道双塘社区、周村社区、张溪社区、荆刘社区、柏树社区,汤山街道古泉社区,禄口街道桑园社区、黄桥社区、杨树湾社区、小彭社区,湖熟街道和进社区、湖熟社区、金桥社区,淳化街道青山社区、双岗社区、周郎社区,横溪街道红旗社区、西阳社区、许高社区,江宁街道南山湖社区六合区:雄洲街道钱仓村溧水县:洪兰镇三里亭村,开发区交山村无锡市(12个)宜兴市:徐舍镇翔圩村、长福村、丰台村、五牧村、鲸塘村、西墟村、烟山村、盛家村、汤泉村、奖墅村,高塍镇六圩村、宋渎村徐州市(104个)铜山区:柳新镇魏庄村、新桥村,伊庄镇倪园村,汉王镇汉王村,三堡镇新河村,单集镇闫庄村,利国镇利国村,柳泉镇北村,房村镇温刘村,张集镇梁塘村、张集村,郑集镇石楼村,茅村镇任庄村,徐庄镇龙田村贾汪区:青山泉镇青山泉村、荆台村、唐庄村、八丁村、张庄村、夏朔村,贾汪镇泉东村,汴塘镇河泉村、阚山村,紫庄镇董庄村,塔山镇张场村,大吴镇虎山村,江庄镇铙钹村开发区:大庙镇大庙村、安然村、佟村、东贺村、上山村、侯集村,大黄山镇荆山村、大黄山村、西朱村、狼古墩村、前王村、小黄山村丰县:顺河镇顺河村,师寨镇古庙村,凤城镇闫庄村,赵庄镇大刘集村、袁集村、吴楼村、金刘寨村、赵庄村,华山镇大程庄村、华山庄村,欢口镇欢口村、师桥村沛县:胡寨镇陶庄村、胡寨村,大屯镇夏官屯村、徐庄村、齐心村,杨屯镇彭屯村、卞庄村、孔庄村,张庄镇姚楼村、胡集村,沛城镇汉台居委会、香城居委会,安国镇蔡家村、张双楼村新沂市:马陵山镇钟吾村、岭东村,棋盘镇花厅村,邵店镇邵西村,时集镇山东村,高流镇沟埃村,双塘镇沙沟村,草桥镇古墩村、房场村,港头镇大营村,合沟镇合沟村,窑湾镇五墩村、胜利村、刘宅村、三桥村邳州市:碾庄镇彭庄村、才庄村,炮车镇果园村、陆营村,八义集镇八集村、大张庄村,宿羊山镇陆埠村、殷庄村,铁富镇连后村、半店村,官湖镇授贤村、白龙埠村、新戴场村睢宁县:李集镇郝庄村、轴山村,睢城镇王楼村、和平社区,双沟镇焦营村,邱集镇大社村,姚集镇石碑村,沙集镇和平村、夏圩村,桃园镇魏圩村,魏集镇马王村常州市(49个)金坛市:薛埠镇致和村,朱林镇王家村、唐王村,尧塘镇万新村、林丰村,儒林镇南社村,金城镇湖溪村、新河村溧阳市:溧城镇八字桥村、胥泊村、陶家村、黄墟村、班竹村、北水西村,天目湖镇平桥村,南渡镇旧县村、石街村,竹箦镇道人渡村、长岗村,上兴镇龙峰村、上城村、步村村,别桥镇马家村、塘马村、北山村,社渚镇金山村、大田村,戴埠镇高桥村、南渚村、牛场村、戴南村,埭头镇南埝村,上黄镇浒西村武进区:嘉泽镇观庄村、厚余村、晨山村、夏溪村,郑陆镇省岸村、花园村、舜北村、武城村、三河口村,牛塘镇厚恕村、漕溪村新北区:春江镇前舍村,薛家镇丁家村,罗溪镇灯塔村,西夏墅镇东南村、梅林村苏州市(14个)吴中区:东山镇渡桥村、潦里村、双湾村,甪直镇湖浜村、澄墩村、长巨村,光福镇府巷村相城区:黄埭镇金龙村、旺庄村,黄桥街道北庄村、方浜村,太平街道沈桥村,北桥街道鹅东村、莲花庄村南通市(141个)海安县:李堡镇李灶村、光明村,老坝港滨海新区(角斜镇)江海村,大公镇仲洋村、于坝村,城东镇立发桥村、爱凌村、南屏村,海安镇谭港村、德兴村、隆政村,曲塘镇崔母村、顾庄村,雅周镇鸭湾村、杭窑村,南莫镇姜刘村、黄陈村,白甸镇周垛村,墩头镇双新村、新海村如皋市:磨头镇新港村、朗张村、老户村、场西村、兴韩村、新徐村、十字桥村,江安镇六团村、鄂埭村、周群村、新建村,高明镇高明庄村、黄庄村,白蒲镇朱窑村,郭园镇刘胜村、薛窑村、蔡埠庄村,搬经镇任庄村、肖马村、龙桥村、林上村、加力村、朱夏村,雪岸镇凌云村、南凌村、刘亮村,袁桥镇浦东村、八角井村如东县:掘港镇掘西村、新丰村,大豫镇强民村,栟茶镇江安村、兴镇村,河口镇双港村、双甸镇星光村、中心村,袁庄镇铁果门村,开发区凤阳村,新店镇祝套村、双虹桥村,洋口镇新坝村,马塘镇潮南村、尊三村、潮北村、马丰村,岔河镇振兴村、银河村,丰利镇龙口村、月河村,曹埠镇上漫村启东市:南阳镇启兴村、小塘沙村、南兴村、佐鹤村、新河村、永兴村、东昌镇村、曦阳村、中北村、安平村、聚阳村、耕南村、南阳村、乐庭村、正谊村,惠萍镇长兴村、鸿西村、益成村、拥政村、大兴镇村、果园村、白港村、南清河村,汇龙镇冬藏村、临江村、近江村、爱新村、正诗村、取丰村通州区:十总镇十总村、双墩村、柏树墩村、于家坝村、新雁村,石港镇江海村、石东村,平潮镇赵坊村、颜港村、三港村,平东镇新三十里村、平东村、新生村、金桥村、甸北村,兴仁镇横港居、三庙村、徐庄村,兴东镇土山村、孙李桥村、杨世桥村海门市:货隆镇联同村,海门镇岸角村,王浩镇新岸村,临江新区希圣村,工业园区召良村,包场镇长桥村、宏升村,余东镇殷忠村、长圩村,常乐镇培育村、中南村,德胜镇瑞北村、李彬村,滨海新区闸桥村、港新村,正余镇邢柏村、正基村、正南村,三厂镇青龙港村、厂南村、镇西村连云港市(27个)新浦区:浦南镇尹巷村、浦北村、官阳村连云区:云山街道李庄村、白果树村,宿城乡夏庄村开发区:朝阳镇马山村赣榆县:青口镇一沟村、小盘村、大盘村,赣马镇西官庄村,厉庄镇赤涧一村东海县:白塔埠镇新元村,驼峰乡前蔷薇村、八湖村,黄川镇桃李村灌云县:侍庄乡侍圩村,伊山镇官路口村、披墩村,龙苴镇南李村,杨集镇方庄村、庄场村灌南县:花园乡清泉村、金圩村,百禄镇百禄村、宋庄村,长茂镇三兴村淮安市(43个)金湖县:戴楼镇牌楼村,金南镇南桥村,涂沟镇湖滨村,前锋镇民生村,吕良镇赤水村,陈桥镇张坝村,金北镇刘庄村淮安区:朱桥镇合兴村、闸南村,城东乡站前新村,淮城镇运东村,上河镇谭庄村,溪河镇大车村洪泽县:高良涧镇胡庄村,岔河镇施汤村、岔河村,仁和镇陈向村、乾宁村,万集镇徐庄村,三河镇桥南居委会清浦区:城南乡城南村,武墩镇严集村,盐河镇王元村淮阴区:丁集镇娘庄村、农庄村,刘老庄乡刘老庄村、夹树村,棉花庄镇大福村,渔沟镇新民村涟水县:红窑镇红窑居委会、龙兴村、黄锅甑村、小金圩村、普安村,高沟镇许庄村盱眙县:盱城镇石牛村、太和居委会,旧铺镇人民村,穆店乡莲塘村开发区:东湖办事处机场村、山前村,广州路办事处新兴村、邱圩村盐城市(60个)大丰市:西团镇九一村、西灵村、黄浦村,大中镇恒北村,小海镇徐南村、海团村,南阳镇民心村、吉兴村、广丰村,草堰镇三新村、竹园村,白驹镇三里树村、洋心居委会,大桥镇江岸村盐都区:楼王镇新楼村、庆丰村、花季园村、仁和村,秦南镇东方红村,龙冈镇黄庄村,大冈镇傍徐村,郭猛镇三湾村、杨侍村射阳县:盘湾镇宏大村、新华村、振阳村,海通镇沟浜村、千秋镇联合村、滨兴村,合德镇友爱村亭湖区:南洋镇新洋村,新兴镇三灶村响水县:小尖镇郭庄村,陈家港镇合心村,黄圩镇云梯关村滨海县:五汛镇汛东村、四汛村阜宁县:三灶镇娄子村,益林镇王楼村,郭墅镇兴庄村,开发区花园村东台市:安丰镇丰新村、新榆村、洋洼村、东旭村、红安村、安东村、通榆村,梁垛镇小樊村、沈倪村、梁北村,富安镇西场村建湖县:近湖镇镇北村、镇南村、裕丰村,颜单镇单庄村,钟庄镇大王村,庆丰镇朱港村、沿河镇自强村,高新区李夏村扬州市(43个)宝应县:安宜镇北闸村,范水镇高阳村,柳堡镇团庄村,鲁垛镇何家村,广洋湖镇东溪村,小官庄镇扬蒋村,望直港镇西荡村、北沙村、和平村,射阳湖镇刁夷村,山阳镇春光村高邮市:汉留镇曾钰村,送桥镇李古村,界首镇界首村,龙虬镇龙潭村,郭集镇德华村,菱塘乡龚家村,高邮镇宝塔村,开发区文游台村、杨桥村、花王村仪征市:新集镇光明村,新城镇林果村,大仪镇双涧村、张家村,刘集镇仓房村,陈集镇汪营村,真州镇佐安村、永庆村江都区:郭村镇二姜村,丁伙镇联盟村,真武镇东明村,滨江新城新和村邗江区:瓜洲镇军桥村,杨庙镇赵庄村、花瓶村,槐泗镇陈院村,公道镇桑园村、赤岸村、河西村,城北乡三星村、槐南村,甘泉街道长塘村镇江市(34个)丹阳市:云阳镇大钱村、横塘村,开发区荆林村,司徒镇吴塘村、丁庄村、屯甸村,延陵镇利民村、九里村、麦溪村,珥陵镇黄埝村,导墅镇东新村,皇塘镇鹤溪村,吕城镇西墅村,后巷镇镇北社区句容市:华阳镇下甸村、钱家边村、里巷口村、杨家巷村,郭庄镇东湖村、葛村村、东岗村,宝华镇铜山村、栗庄村,开发区南巷村扬中市:油坊镇老郎村、振兴村,西来桥镇北胜村,开发区德云村、新星村丹徒区:上党镇古洞社区京口区:象山街道红旗社区,谏壁街道雩北村、东京村镇江新区:大路镇西戴村泰州市(22个)靖江市:马桥镇横港村、栗树村、铭坤村、马桥村、白衣村,生祠镇地藏村、金星村,新桥镇礼圣村泰兴市:济川街道房元村,黄桥镇翁庄村,曲霞镇丁桥村,分界镇湖头村,虹桥镇公殿村兴化市:临城镇曹垛村,大邹镇友谊村海陵区:京泰路街道朱塘村,九龙镇府前社区,罡杨镇罡门村,城东街道孙金村高港区:永安洲镇东江社区,胡庄镇薛垛村、大泗镇马龙村宿迁市(58个)沭阳县:北丁集乡周王村,青伊湖镇后乡村,扎下镇卢巷村,汤涧镇大李村,沂涛镇二圩村泗阳县:众兴镇五堆村、大兴村、丁家沟村、二桥村、东祥村,张家圩镇大元村,三庄乡毕滩村,卢集镇潘集村,庄圩乡水庄村,穿城镇静波村,新袁镇坝头村、葛圩村,裴圩镇瓦房村,南刘集乡庄滩村,里仁乡大庄村,王集镇武集村、南圩村,八集乡前荡村,城厢街道南门园村、南园村,来安街道同兴村、双安村、陈大元村,史集街道红星村、滚坝村,爱园镇季圩村,高渡镇南大滩村,临河镇晓店村,李口镇李庄村、八堡村泗洪县:双沟镇双淮村、李庄村,天岗湖乡潘岗村、瑶沟乡崔庄村,梅花镇郭嘴村、段庄村,归仁镇墩伦村、仁园村,界集镇杜墩村,陈圩乡祖姚村,城头乡林业四场,石集乡李台村宿豫区:顺河镇雨露社区、陆河社区、张圩村、蔡老庄村宿城区:南蔡乡长庄村、范庄村、苏黄村,龙河镇姚庄村湖滨新城:晓店镇晓店居委会、周庄村、峰山村。

江苏省爱卫会关于调整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江苏省爱卫会关于调整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江苏省爱卫会关于调整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9.26•【字号】苏爱卫[2013]5号•【施行日期】2013.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爱卫会关于调整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苏爱卫〔2013〕5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因工作需要和人事变动,省政府对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省健康促进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作了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组成人员名单通知如下:主任:毛伟明副省长副主任:朱淮清省军区副司令员黄根清省委副秘书长朱步楼省政府副秘书长王咏红省卫生厅厅长委员:陈少军省政府办公厅副主任韩松林省委宣传部部务委员、省文明办副主任张卫东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胡金波省教育厅副厅长夏冰省科技厅副厅长秦军省公安厅副厅长凌航省民政厅副厅长黄晓平省财政厅副厅长陈励阳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副厅长于红霞省环保厅副厅长王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巡视员梅正荣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李俊超省农委副主任张小马省水利厅副厅长朱益民省商务厅副厅长秦基春省文化厅副厅长汪华省卫生厅副厅长孙连才省工商局副局长张亚青省质监局副局长郭燕荷省广电局副局长朱维宁省体育局副局长俞善浚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经圣贤省旅游局副局长于洪军省级机关管理局副局长刘国平南京铁路办事处副主任龚明洪武警江苏省总队副司令员马永青省总工会副主席司勇团省委副书记李蓁省妇联副主席张艾新华日报社副社长胡万进南京市副市长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省健康促进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厅,办公室主任由省卫生厅副厅长汪华同志兼任。

2013年9月26日。

江苏省卫生厅、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通知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通知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1.08.24•【字号】苏卫疾控[2011]9号•【施行日期】2011.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卫生厅、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通知的通知(苏卫疾控〔2011〕9号)各市卫生局、爱卫办,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近日,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全国爱卫办)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的通知》(卫疾控慢病便函〔2011〕63号),出台《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工作实施方案(2011-2012年)》(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进一步推进全省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各地一并贯彻落实。

一、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在我省启动实施4年以来,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各地通过创造支持性环境、强化社区行动、发展个人技能等活动,丰富行动内容,扩大行动的影响力,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全省13个省辖市都已启动开展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一些地区还将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向基层渗透,开展了示范社区、示范单位、示范食堂、示范餐厅等创建活动。

但从总体上看,全省以县(市、区)为单位开展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的地区仅占三分之一,一些地方还存在领导重视不够、政策支持缺乏、宣传发动不力等问题。

下一步,各地要按照《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工作实施方案(2011-2012年)》的要求,制订2011-2012年度工作计划,加强组织领导,深入宣传动员,强化政策支持,定期开展评估,全面推进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更好地营造有利于健康的社会环境,确保各项活动有效落实。

二、当前,各地要充分利用今年9月1日第五个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日的有利时机,认真制定活动计划,组织做好行动日主题活动,广泛开展社区宣传。

江苏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加强《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宣传贯彻的通知

江苏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加强《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宣传贯彻的通知

江苏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加强《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宣传贯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5.07•【字号】苏爱卫[2014]3号•【施行日期】2014.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加强《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宣传贯彻的通知(苏爱卫〔2014〕3号)各市爱卫会,省爱卫会成员单位,省疾控中心,省卫生监督所:《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于2013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为进一步加强《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动员全社会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条例》是总结我省爱国卫生运动60年实践经验,针对我省爱国卫生运动发展面临的新形势而制定的法规。

《条例》全面规定了爱国卫生运动的组织和职责,明确了环境卫生治理和卫生创建、健康教育与促进、烟草烟雾危害控制、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等管理内容,全面构建了新时期我省爱国卫生运动的法律制度。

《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依法规范我省爱国卫生运动,保护人民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各单位要从促进我省爱国卫生运动科学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条例》学习、宣传和贯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扎实推进《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

二、认真开展《条例》的宣传培训工作通过全方位、多层次、有步骤地组织开展宣传培训活动,使社会各界和各相关单位明确自身的权利、职责和义务,使全省爱国卫生队伍掌握《条例》内容实质,提高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促使全省爱国卫生运动更好地发挥在服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促进人民群众健康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一)广泛宣传,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一是要制订详细的宣传方案,对《条例》的宣传工作进行专项部署。

二是要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站等媒体,开展有声势、形式活泼的宣传活动,扩大《条例》的影响力,使《条例》家喻户晓。

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2017)

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2017)

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2017)《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对爱国卫生工作范围进行了准确界定,明确了各级政府、部门、单位、村居委员会及个人的爱国卫生责任,真正体现了爱国卫生工作“政府组织、部门协作、属地管理、全民参与”的原则,强化了烟草烟雾危害控制,细化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规范了监督考核制度等。

下面是语文迷小编整理的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欢迎大家阅读!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一条为了动员全社会开展爱国卫生工作,保护人民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爱国卫生工作,是指为改善卫生环境,倡导健康行为和生活方式,消除危害健康因素,预防和控制疾病,提高全民健康水平而开展的社会性、群众性卫生活动,包括环境卫生治理(含农村改水改厕)和卫生创建、健康教育与促进、烟草烟雾危害控制、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等工作。

第三条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部门协作、属地管理、全民参与、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方针。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爱国卫生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动员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开展和参加爱国卫生工作,可以对爱国卫生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每年四月为本省爱国卫生月,集中开展爱国卫生活动。

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省、市、县(区)爱卫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设在本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爱卫会的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组织或者人员承担爱国卫生的具体工作。

第八条县级以上爱卫会由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卫生、财政、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市容环境卫生、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文化、体育、环境保护、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和铁路、民航等相关成员单位组成。

江苏省爱卫会、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改厕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苏爱卫[2006]10号

江苏省爱卫会、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改厕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苏爱卫[2006]10号

江苏省爱卫会、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改厕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爱卫会、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改厕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苏爱卫〔2006〕10号)各市、项目县(市、区)爱卫会、卫生局:省政府印发的《农村环境整治工程改厕试点实施方案》和省卫生厅、财政厅制定的《2006年江苏省“中央血防改厕项目”实施方案》均已下发,方案明确了全省“十一五”时期和2006年农村改厕工作目标,并对资金筹集、项目管理、组织实施提出了相应要求,各地要狠抓落实,确保完成。

为进一步推动全省农村改厕工作,落实加强考核督查的要求,保质保量完成省政府确定的目标任务,现将《江苏省农村改厕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各地围绕省政府确定的改厕任务,认真执行改厕工作考核要求。

附件:江苏省农村改厕工作考核办法江苏省爱卫会江苏省卫生厅二○○六年六月十四日附件:江苏省农村改厕工作考核办法一、考核范围:农村改厕试点、中央血防改厕项目市、县(市、区)。

非项目地区参照此办法执行。

二、考核内容:考核重点内容是各地农村改厕任务完成情况、资金筹措及管理、改厕工程质量和项目管理等工作,具体有以下内容:(一)行政推动各级政府将农村改厕工作列入为民办实事内容,列入年度目标和干部政绩考核内容,每年组织专项工作会议,并组织检查和督查;建设、规划部门严格把关,新建农村集中居住区和新建住房同时配套无害化卫生厕所或污水处理设施;环保、建设、农林、卫生等有关部门将农村改厕列入相关创建考核内容,各级疾控中心认真做好技术指导工作。

(二)机构与人员建设项目市、县(市、区)成立农村改厕工作领导机构及办事机构,及时协调解决改厕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爱卫办(项目办)有专职改厕人员,市、县财政安排一定的改厕工作经费。

江苏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爱国卫生督查员聘用管理的通知

江苏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爱国卫生督查员聘用管理的通知

江苏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爱国卫生督查员聘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5.03•【字号】苏爱卫办[2014]14号•【施行日期】2014.05.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爱国卫生督查员聘用管理的通知(苏爱卫办﹝2014﹞14号)各市爱卫办,昆山、泰兴、沭阳县(市)爱卫办:为进一步落实《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加强对爱国卫生督查员的聘用管理,现通知如下:一、督查员条件爱国卫生督查员是各级爱卫办为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监督指导,完成特定任务而聘用的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熟悉爱国卫生工作。

(二)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

(三)坚持原则,公道正派。

(四)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二、督查员职责督查员在执行爱国卫生工作督查任务时,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一)宣传贯彻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方针和政策。

(二)监督、检查、指导爱国卫生工作,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三)执行爱卫办交付的任务。

(四)督查任务结束后,向爱卫办汇报督查情况。

(五)每年年底向爱卫办提交一份年度督查报告。

三、督查员工作纪律(一)严格执行职责范围内的任务,不影响被督查地区和部门的日常工作。

(二)督查工作中遇到重要情况,应及时向爱卫办请示报告。

(三)严格要求自己,自觉执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

(四)不得私自发布被督查地区、部门爱国卫生工作的情况。

四、督查员的管理(一)省、市、县三级督查员人选均需经社会各界推荐,由各级爱卫办最终研究确定。

(二)爱卫办负责督查员的日常联络、协调和督查情况的综合工作,定期向督查员通报有关情况,提供学习材料。

(三)下级爱卫办有义务协助上级爱卫办聘用的爱国卫生督查员开展工作。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成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领导小组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成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领导小组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成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领导小
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
•【公布日期】2010.09.08
•【字号】苏卫社妇[2010]16号
•【施行日期】2010.09.08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爱国卫生
正文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成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领导小组的通

(苏卫社妇〔2010〕16号)
各市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省卫生厅、财政厅、人口计生委《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实施意见》(苏卫社妇〔2009〕9号)精神,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组织领导,规范项目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确保医改重点工作任务的落实,经研究,省卫生厅决定成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领导小组。

名单如下:
组长:姜锡梅副厅长
成员:陈少军厅办公室主任
沈敏华厅规财处处长
周玲厅监督处处长
沈志洪厅社妇处处长
戎火泉省爱卫办副主任(正处级)
葛均厅疾控处副处长
姜仑厅农卫处副处长
王晓芳厅社妇处副处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厅社妇处,负责全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王晓芳同志兼任。

二〇一〇年九月八日。

江苏省爱卫办、江苏省文明办、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广电总台关于

江苏省爱卫办、江苏省文明办、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广电总台关于

江苏省爱卫办、江苏省文明办、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广电总台关于对“健康江苏社区行”活动优秀组织者、优秀讲师、优秀卫生科普宣传品进行表彰的决定【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苏爱卫办[2007]31号【发布部门】江苏省文明办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发布日期】2007.05.10【实施日期】2007.05.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江苏省爱卫办、江苏省文明办、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广电总台关于对“健康江苏社区行”活动优秀组织者、优秀讲师、优秀卫生科普宣传品进行表彰的决定(苏爱卫办﹝2007﹞31号)各市、县(市、区)爱卫会、文明办、卫生局:自2006年以来,各地根据省爱卫会、文明办、卫生厅、广电总台《关于开展健康江苏社区行主题活动的通知》(苏爱卫2005〔20〕号)精神,协调相关部门,组织有关专家,深入社区、乡村,积极开展以“学习科学、拥有健康、享受生活”为主题的健康江苏社区行活动,向城乡居民大力普及卫生保健和医学科学知识,涌现了一批卫生进社区的先进集体和热心卫生科普事业和健康教育工作的先进个人,为鼓励先进,推动健康社区行活动继续深入开展,省爱卫办、文明办、卫生厅、广电总台决定,授予南京市爱卫会等27个单位为2006年度健康江苏社区行活动“优秀组织奖”、授予丁琼等22位同志为健康江苏社区行“优秀讲师奖”、授予健康教育巡展展板等10幅(件)作品为健康江苏社区行“优秀卫生科普宣传品奖”,授予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为健康江苏社区行“公益奖”。

希望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发扬成绩,再接再厉,以求真务实、甘于奉献的精神,继续做好医学科学知识的普及工作,为弘扬健康文化,倡导健康行为,创造健康环境,构建和谐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附件:“健康江苏社区行”活动优秀组织奖、优秀讲师奖、优秀卫生科普宣传品奖获奖名单江苏省爱卫办江苏省文明办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广电总台二○○七年五月十日附件:“健康江苏社区行”活动优秀组织奖、优秀讲师奖、优秀卫生科普宣传品奖获奖名单一、优秀组织奖:南京市爱卫会无锡市爱卫会徐州市爱卫会常州市爱卫会苏州市爱卫会淮安市爱卫会扬州市爱卫会镇江市爱卫会泰州市爱卫会无锡市文明办常州市文明办无锡市南长区爱卫会徐州市云龙区卫生局常州市天宁区爱卫会仪征市爱卫会射阳县卫生局泗洪县卫生局江苏省疾控中心健康教育所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健康频率无锡市疾控中心健康教育部徐州市疾控中心健康教育所扬州市疾控中心健康教育所泰州市疾控中心健康教育科张家港市健康教育所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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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江苏省农村饮水水质卫生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苏卫爱[2009]3号【发布部门】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发布日期】2009.03.03【实施日期】2009.03.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江苏省农村饮水水质卫生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卫爱〔2009〕3号)各市、相关县(市、区)卫生局、爱卫办、疾控中心,省疾控中心:为贯彻落实《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一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45号)、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和水质卫生监测工作的通知》(卫疾控发〔2008〕3号)和全国爱卫办《2008年中央补助地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卫生监测技术方案》等文件精神,我省今年将继续开展全省农村饮水水质卫生监测工作。

为保证水质监测工作顺利开展,省爱卫办组织编制了《2009年江苏省农村饮水水质卫生监测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爱卫办要将水质监测工作列为加强农村爱国卫生工作、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抓紧抓实,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农村饮水水质卫生监测工作,积极争取地方补助经费,加强督察、评估和考核;各级疾控中心要按照《2009年江苏省农村饮水水质卫生监测工作方案》的要求,做好农村饮水水质卫生监测的具体工作,要落实工作队伍,提高业务水平,实行严格的质量控制,加强对监测数据的研究和分析,努力掌握本地农村饮用水水质状况,为提高农村供水水质,保障农民身体健康作出贡献。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二○○九年三月三日2009年江苏省农村饮水水质卫生监测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一五”规划》,规范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理,提高农村饮水卫生管理水平,保障农村居民饮用水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45号)、《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和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和水质卫生监测工作的通知》(卫疾控发[2008]3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一是继续深入开展农村饮水常规监测,扩大监测范围,及时了解水质及经水传播疾病的动态变化,建立监测信息反馈和报告制度,积累饮水水质监测资料;二是开展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和水质卫生监测工作,为供水水质卫生安全提供保障,促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期有效运转。

二、组织结构饮用水卫生监测需要得到各级政府部门的支持,各级业务部门的努力,因此,本规划将建立两个网络体系,即行政网络体系和技术网络体系。

在工作中,两个体系充分发挥各自的作用,方能使城乡饮水水质卫生监测工作顺利进行。

行政网络体系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成,使用行政手段部署此项工作,审查和确定工作计划,组织和协调各级参加单位,签发有关文件,落实工作所需经费,审查总结报告,发布监测公报等。

技术网络体系由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成,由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监测网络的技术工作,负责制订监测方案,编制监测工作中的计算机数据库,组织各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立生活饮用水水质监测网络,进行质量保证,技术指导,编写总结报告等。

各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本区域的技术指导和现场指导,组织、实施辖区内所有市县的城乡饮水监测、上报,并进行总结、分析。

三、农村饮水卫生常规监测(一)监测范围全省59个县(市、区),新增宿城区和淮阴区,其中包括16个国家监测点(部分调整),各地监测点分配数见附件1。

监测对象:农村集中供水的出厂水和末梢水。

(二)监测点数量1、国家和省级监测点:各监测县(市、区)应根据当地情况,监测集中式供水水厂的水质情况,不同水源类型(地面水、地下水)各占一定比例。

农村水厂数量不足的地区,可以增加乡镇加压供水站作为监测点(出厂水),要求每个监测点的出厂水和末梢水比例为1:1。

2、市、县级监测点:除国家和省级监测点之外,各地要增加市、县本级监测点数量,提高农村集中式供水监测覆盖率,对辖区内的农村水厂水质监测达到全面覆盖。

(三)监测内容和方法1、监测县和监测点基本情况集中式供水基本情况:建设和营运时间、投资情况、水源类型,供水方式,供水范围,覆盖人口、水处理工艺等。

按调查表格中的内容,通过查阅资料、现场调查等方式,填写全国统一的调查表(表1~表2)。

2、饮用水水质监测(表3)(1)水样的采集、保存和运输要求:集中式供水监测点在枯水期(1-3月)和丰水期(7-9月)各检测1次,每次采集出厂水、末梢水水样各1份;当发生影响水质的突发事件时,对受影响的供水单位增加水质监测频次。

具体方法按照现行《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5750-2006)进行。

出厂水采样位置应设在出厂后,进入输送管道前,距离供水设施最近的取水口处,末梢水采样位置一般应为用户水龙头处。

(2)评价标准:饮用水水质分析结果按现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进行评价。

(3)监测指标:根据农村饮用水水质特点和现行国家饮用水水质卫生标准,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指标分为必测指标和选测指标。

必测项目:①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13项):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铁、锰、氯化物、硫酸盐、溶解性总固体、总硬度(以CaCO3计)、耗氧量、氨氮。

②毒理指标(3项):砷、氟化物、硝酸盐(以N计)。

③微生物学指标(3项):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

④与消毒有关的指标(1项):应根据水消毒所用消毒剂的种类选择监测指标,如游离余氯、臭氧、二氧化氯等。

监测中发现高砷饮水或高氟饮水时,要在15天内重新抽样检测,经观测后方能确认。

选测项目:各地可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适当增加监测指标。

(3)水性疾病监测通过传染病监测网、全死因疾病监测网等途径,收集农村水性疾病发生流行的相关资料,经进一步调查、分析、整理,逐步建立水性疾病数据库,掌握水性疾病状况。

主要内容包括:①经水传播的重点肠道传染病(伤寒、霍乱、痢疾、甲肝)监测;②饮用水所致的地方病监测;③肿瘤及慢性非传染性疾病死因监测。

(4)饮用水卫生应急监测各地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应急监测预案,在发生饮用水突发事件时启动。

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卫生监测(一)监测范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和水质卫生监测:按照国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监测方案的要求,对已建成《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一五”规划》和2001-2004年农村氟砷改水项目已建成的集中式供水工程进行监测。

根据水利部门提供的资料,2009年我省将在24个县区对建设完工并已通水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开展水质监测,各地监测点分配数见附件2。

(二)监测和评价内容1、供水工程基本情况建设和运营时间、投资情况、水源类型,供水方式,水处理方式、消毒情况、供水范围,覆盖人口等。

按调查表格中内容采取查阅资料、现场调查等方式填报(表5)。

2、水质监测(1)采样点和样本量每个县必须完成方案要求总监测点和样本量(见附件3),监测布点和数据上报以必须以改水工程为单位,每个改水工程必须布置1个出厂水的采样点,然后,在工程覆盖村中随机抽查1个村的1户作为末梢水采样点,即要做到工程数:出厂水:末梢水=1:1:1。

(2)水样的采集、保存和运输:集中式供水监测点一年分枯水期(1-3月)和丰水期(7-9月)检测2次,每次采集出厂水、末梢水水样各1份。

水样保存、运输、检测分析按照《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5750-2006)执行。

(2)评价标准:水质分析结果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进行评价。

(3)监测指标:同常规监测。

五、数据和总结上报1、国家和省监测点监测点。

监测信息报告实行(丰水期、枯水期各报1次,发生突发事件时及时报)逐级汇总报告制。

国家和省监测点监测数据(包括饮水安全工程监测数据)分别于5月初和9月初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通过“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信息系统”进行网络直报,地市级疾病控制中心及时完成审核工作。

监测的原始资料保存在县级疾控中心备查。

2、市、县级监测点。

监测数据于每年11月15日前以EXCEL表格逐级上报。

3、监测工作总结上报。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工作总结于11月10日前上报地市级疾病控制中心,经过审核后于11月20日前上报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县级总结包含全县监测工作情况汇报和水质监测结果分析两部分内容:全县农村水厂基本情况,全县水质监测结果详细分析、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全县农村水厂分布图等;地市总结必须包括全市各县农村饮水开展总体情况、全市农村水质监测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六、监测管理地方各级卫生局、爱卫办负责本辖区内的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的管理工作和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积极协调财政部门落实监测经费,组织开展督导检查工作,按时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指定专职人员负责农村饮用水水样水质检测、数据上报、核实汇总及分析工作,建立监测数据的审核检查制度,加强卫生检测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培训和实验室质量控制工作,保证监测数据的可靠性。

七、质量控制为保证监测数据的可靠性和可比性,参加监测的实验室应采取从现场调查、采样和实验室分析的质量保证措施;建立严格的实验室管理制度;对实验室所用仪器、器械和标准进行定期校准;除定期的实验室间质量控制外,各监测实验室要进行实验室内的质量控制;建立监测数据的审核检查制度。

省疾控中心开展质控样品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实验室颁发证书。

八、数据审核和录入1、资料审核: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对资料进行审核。

2、资料录入:地市、县级和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分别组织对水质卫生监测资料的录入和审核。

九、考核省卫生厅、爱卫办每年组织对各市、县城乡饮水水质卫生监测工作考核,内容包括监测任务完成情况和质量控制情况等。

十、调查表表1 监测县农村生活饮用水基本情况调查表表2 监测县农村生活饮用水水源类型及取水方式调查表表3农村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结果报告表表4 农村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报告表表5 农村集中式饮水安全工程基本情况和水质结果报告表十一、附件附件1:2009年农村饮水水质常规监测任务分配表附件2:2009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监测任务分配表术语和名词1 监测点:农村饮水卫生监测的基本抽样单位,指能代表本省/县的水源类型、供水方式、覆盖(或代表)人口的集中式供水系统或分散式供水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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