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星电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11年1月) 2011-01-26
大富科技: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XXXX年10月
深圳市大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二零一零年十月深圳市大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3)第三章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4)第四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7)第五章附则 (8)深圳市大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深圳市大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9 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工作的公告》(证监会公告[2009]34 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大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
具体包括以下情形:1、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2、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0 年修订)》(以下简称“《第15 号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3、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七星电子: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2011年1月) 2011-01-26
北京七星华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2011年1月)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报信息披露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北京七星华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三条独立董事应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北京市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主管部门关于年度报告的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为独立董事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条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30日内,公司管理层应及时向独立董事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同时,公司安排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进行实地考察。
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第六条独立董事对公司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有证券业务资格、以及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核查。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至董事会召开会议审议年度报告前,应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及审计委员会成员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
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九条独立董事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就年度内公司对外担保、关联方资金占用等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条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漏信息及违规交易。
第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奥维通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10年4月) 2010-04-09
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一〇年四月七日1第一条 为提高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的信息披露质量和透明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遵循的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分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重大差错是指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以及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情形:1、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2、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3、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4、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5、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6、其他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
第五条 如发生第四条中所述重大差错情形的,董事会应当落实有关责任人,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该责任人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还应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要求逐项如实披露更正、补充或修正的原因及影响,并披露董事会对有关责任人采取的问责措施及处理结果。
公司内部人员追究责任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21、责令改正并作检讨;2、通报批评;3、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4、赔偿损失;5、解除劳动合同。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规范运作水平,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的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其中定期报告指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其他信息为临时公告;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人员: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各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与信息披露工作相关的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及各分支机构的其他管理人员等(以下简称“公司有关人员”)。
第五条在公司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者因其他个人原因而造成公司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公司有关人员,按照本制度追究其行政责任、经济责任。
第六条本制度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相对等的原则。
第二章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编制、披露的职责与分工第七条公司证券管理部负责组织公司各部门编制公司定期报告、临时公告。
财务管理部负责公司定期报告、临时公告中财务部分、募集资金报告等部分的编写。
其他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应当按照分工及总体进度提供满足要求的基础资料,并对其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有关人员应按相关制度规定在知悉公司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以面谈或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长报告并知会董事会秘书,并在24小时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传真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第八条公司证券管理部全面负责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大富科技: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XXXX年10月
深圳市大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二零一零年十月深圳市大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3)第三章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4)第四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7)第五章附则 (8)深圳市大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深圳市大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9 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工作的公告》(证监会公告[2009]34 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大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
具体包括以下情形:1、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2、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0 年修订)》(以下简称“《第15 号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3、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银河电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11年3月) 2011-03-28
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重大差错是指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以及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情形:(一)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二)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三)发生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的业绩快报修正;(四)发生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有责必问、有错必究;责任与权利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的原则。
第五条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董事会应当落实有关责任人,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该责任人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还应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相关规定的要求逐项如实披露更正、补充或修正的原因及影响,并披露董事会对有关责任人采取的问责措施及处理结果。
第六条公司内部人员追究责任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二)通报批评;(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四)赔偿损失;(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失职,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董事会将视事件情节严重或提请股东大会免除其职务。
第八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负责人因重大差错在进行上述处罚时,还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确定。
七星电子: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6-18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七星华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金证法意2011字0617第148号致:北京七星华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受北京七星华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星电子”或“公司”)董事会聘请和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委派,本所律师为七星电子2010年度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北京七星华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所律师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提案审议情况,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现场核验,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七星电子2010年度股东大会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召开,并于2011年5月27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公告了召开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召开方式为现场投票表决方式。
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为2011年6月17日上午09:30,会议地点为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东路1号公司会议室。
会议由副董事长张建辉先生主持。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根据《北京七星华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2011年6月13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管理制度-神州泰岳: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XXXX年4月) XXXX-04-
北京神州泰岳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北京神州泰岳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公司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做好上市公司 2009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工作的公告》(证监会公告[2009]34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北京神州泰岳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
具体包括以下情形:(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0年修订)》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0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和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七星电子: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0-09-09
证券代码:002371 股票简称:七星电子 公告编号:2010-023北京七星华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北京七星华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通知于2010 年8月27日以电话、电子邮件方式发出。
2010年9月 8日上午10:30会议如期在公司第一会议室召开,应到董事9名,实到9名,会议由董事长王彦伶先生主持,以现场方式召开,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通过决议如下:1、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鉴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为顺利完成董事会换届选举,根据《公 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提名王彦伶先生、张建辉先生、严卫群先生、叶晨清先生、曹东英先生、赵义恒先生、朱煜先生、郇绍奎先生、徐扬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其中朱煜先生、郇绍奎先生、徐扬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公司独立董事朱煜先生、郇绍奎先生、叶甜春先生就董事会换届选举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提名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董事会的提名。
以上各被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简历见附件。
该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逐项审议,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成员,其中独立董事候选人尚需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对《公司章程》做如下修改:一、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二十五条、(三) 董事会有权批准公司或公司拥有50%以上的权益的子公司单项不超过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贷款。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1. 背景为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公众的利益,上市公司需要按照法律法规和市场准则及时、准确、全面地披露信息,特别是对于重大差错应该采取追究责任的措施,从而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
因此,本文将探讨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制度。
2. 定义所谓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是指上市公司在年报中披露的重要信息与实际情况存在重大偏差、不真实或者遗漏重要信息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涉及业务重大事项的披露不当;•财务报表存在虚假记载和不当处理的情形;•存在违规行为和违规操作的行为。
3. 需求对于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的需求,主要有以下方面:3.1 维护市场秩序和诚信上市公司作为重要的市场主体,其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对于投资者的决策和市场的稳定至关重要。
因此,建立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可以有效维护市场秩序和诚信。
3.2 加强公司治理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可以使上市公司加强内部管理,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和制度执行,约束公司管理层和相关人士诚信履职,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为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3.3 保护投资者利益通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可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避免或减少其因为信息披露不当而导致的投资风险和损失,从而增强其信心和信任度。
4. 意义建立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有着深远的意义。
首先,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可以起到警示作用,提高信息披露含金量,规范其日常运作,防范诈骗和欺诈行为,增强其自身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性。
其次,对于投资者而言,可以增强其保护和维权的意识,避免盲目跟风和盲目跨界投资,增强其投资决策的理性和科学性。
最后,对于整个市场而言,可以提高市场透明度和公平性,降低投资风险,增强市场活力和市场竞争力,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
5. 制度设计建立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应该包括以下关键要素:5.1 定义和界定制度应该明确界定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范围和标准,以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范围和标准,包括公司高管、内部部门负责人、信息披露专员等。
思源电气: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10年6月) 2010-06-24
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了提高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及下属公司(包括子公司和分支机构,下同)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中介机构。
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 公司证券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致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七星电子: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10年4月) 2010-04-22
北京七星华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10年4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北京七星华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六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能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的目的、原则和内容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是:(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
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
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背景在当前企业信息化程度高度发达的情况下,管理层需要在尽可能短时间内完成大量财务数据汇总与处理,以及信息披露工作。
这增大了财务人员与管理层在信息汇总和披露过程中出现重大差错的风险。
近年来,由于财务数据的重要性和公众对企业财务信息的关注度不断提高,差错信息披露案例频繁出现。
而针对重大的差错需要企业建立起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以保护公司的声誉和投资者的权益。
制度设计管理层责任公司管理层应对信息披露内容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可信度承担相应责任,应未雨绸缪,建立和完善完善信息披露差错的责任追究机制,确保上市公司年报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披露。
角色分工在责任追究制度中,应有明确的负责人,涉及到的责任追究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高管、财务人员、审计以及监管机构等。
责任追究人员要根据不同的角色、负责区域,制定出相应的责任追究方案。
差错情形判定对于信息披露中的重大差错情形,公司应该采取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明确差错责任人,实现差错责任的追究,要求建立明确、透明、规范的惩罚机制。
具体的责任追究方案应根据具体的财务数据,确定差错情况是否严重,是否对公司造成了严重影响,是否违反法律法规;再由责任追究人员根据情况确定责任追究对象。
差错责任追究一旦发现信息披露中出现了严重的差错情形,公司应当迅速启动责任追究程序。
公司应当及时地向外界公布相应的差错情形和公司的处罚决定,增加信息透明度。
责任追究应以目的、程序、程序等原则出发,针对受到差错影响的人需在合法程序下追究法律责任。
控制措施为预防和识别重大差错风险、防范和减少差错风险,公司应当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例如设置相应的内部控制程序和审计流程、制定预算和预测等。
公司应当确保资金使用和财务数据的记录与汇总是真实和准确的。
后续改进随着市场环境和法律法规的不断变化,公司也需要不断完善监管机制、加强内部管理和强化内部审计流程,在不断优化现有责任追究制度基础上建立风险监测与预警机制,提升信息披露质量与水平。
海兰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XXXX年9月)
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10年9月制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提高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下称“《创业板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号——创业板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等相关规定及《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下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及办事处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证监会公告[2011]41号
证监会公告[2011]41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41号为增强上市公司2011年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维护资本市场“三公”原则,各上市公司及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严格遵照本公告的要求,切实做好2011年年报编制、审计和披露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总体要求上市公司应严格遵守信息披露规范要求,认真执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做好2011年年报披露工作。
上市公司应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好2011年财务报告的编制工作。
上市公司应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上市公司应建立健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
2011年年报审计是我国新审计准则实施的第一年,各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注册会计师在上市公司年报审计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新审计准则要求开展审计,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有效执行质量控制制度,勤勉尽责、审慎执业,做好2011年年报审计工作。
二、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一)强化责任意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上市公司应完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强化信息披露责任意识,建立内部责任追究机制,促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
上市公司应在年报“内部控制”部分披露建立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的情况。
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以及业绩预告修正等情况的,应逐项如实披露更正、补充或修正的原因及影响,并披露董事会对有关责任人采取的问责措施及处理结果。
(二)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重视内控信息的披露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的相关要求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
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应当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和《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等的要求披露董事会出具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东方铁塔: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11年2月) 2011-03-01
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财务部负责人以及公司内部负责年报数据提供的部门负责人及直接经办人、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上述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二) 财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0年修订)》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证监公司字[2007]212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南风股份:年度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11年3月) 2011-03-16
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年度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本制度经2011年3月15日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提高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即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公司对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因违反相关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其所负职责和义务以及因其他个人原因致使公司年报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以及业绩预告修正等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情况的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以保障和增强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并提高年报信息披露质量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公司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相关的财务、审计等部门人员。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的组织与分工第四条 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工作在董事会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按照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履行指导与监督职责。
第五条 公司设立年度报告编制工作小组,由董事会秘书任组长,全面负责年度报告编制过程中的总体协调,小组成员由涉及到的相关部门负责人及业务骨干、财务会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年审会计师等相关人员组成。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为年报编制工作提供帮助与指导,并对所提供的用于编制年报的书面资料的准确性负责。
第七条 公司年度财务报表由财务部门统一组织编制,并对其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涉及到年报编制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年报编制工作小组的统一要求,及时、准确地提供第一手核算资料和相关业务的书面资料。
第八条 经过年度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由公司证券部负责通过网上业务专区或直接报送至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关部门,并对操作的准确性和报送的及时性负责。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一、总则(一)为了进一步提高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
(三)公司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主要责任。
二、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一)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
2、定期报告披露的内容与事实不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与实际披露的财务数据存在重大差异。
4、未按照规定披露重大关联交易、重大对外担保、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项。
5、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处理程序1、发现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后,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
2、公司应当及时对重大差错进行更正和公告,并在公告中详细说明差错的性质、原因、影响以及更正后的财务数据等内容。
3、公司应当对重大差错的责任进行认定,并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三、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一)责任追究的原则1、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2、有责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3、责任与权利对等的原则。
(二)责任追究的形式1、警告、通报批评。
2、罚款、扣发薪酬。
3、降职、撤职。
4、解除劳动合同。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形式。
(三)责任追究的对象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各部门、所属子公司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3、参与年报编制、审核、披露等工作的其他相关人员。
万丰奥威: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10年4月) 2010-04-21
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经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九日三届二十二次董事会审议批准)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提高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强化信息披露责任意识,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40 号)、《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9 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工作的公告》(中国证监会公告[2009]34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是指在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业绩预告修正等情况,或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及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有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五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
具体包括以下情形:(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0 年修订)》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 年修订)》(证监公司字[2007]212 号)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09]33 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创业板上市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1年)
[创业板上市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公司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的信息披露质量和透明度,强化信息披露责任意识,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
第四条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五条公司证券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责任的认定及追究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中国证监会关于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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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七星华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11年1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章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以及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范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公司资本证券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责任的认定及追究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1、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2、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3、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
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4、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5、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6、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7、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对相关责任人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2、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3、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4、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5、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6、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责任人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1、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2、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3、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4、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九条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责任追究的形式
第十条追究责任的形式:
1、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2、通报批评;
3、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4、赔偿损失;
5、解除劳动合同;
6、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公司责任人员出现责任追究范围内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
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情节轻重进行具体确定。
第十二条公司在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等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2011年1月25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