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产入宪更待法律全副武装
论私有财产权的入宪过程背景及意义
论私有财产权的入宪过程背景及意义计算机与信息工程学院软件工程130707班 20134070334 郭洒洒一,我国私有财产权的入宪过程背景我国自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来,人们对财产权作为一种人权的问题开始关注,近几年来,工商联、法学界一再呼吁私有财产权应当成为一项基本人权而写入宪法,“不久的将来”这一建言终将变为现实。
2003年12月,《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明确了对私有财产权的保障。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将有关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障问题摆上了颇为显著突出的地位,建议将《宪法》第13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宪法》第10条第3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
”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传统“财产权”概念的核心是所有权。
为此,近代宪法中的财产权概念,基本上指的就是财产所有权,而所谓的所有权,在大陆法系民法上通常被理解为是物权的一种形态,指的是对物的全面的、一般性的支配权,包括对所有物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随着经济权利的发展,现代宪法在所有权概念的基础上推演出更广义的财产权这一概念,用以泛指财产上的权利,即一切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
从其内容看,它不仅包括物权,也包括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传统私法上所创设的权利,同时还包括具有财产权性质的公物使用权,如国有土地使用权、水利权。
另外,许多外国学者认为,财产权甚至还应包括合同的自由,因为财产权的保障,不仅意味着财产权不可侵犯,而且还意味着对这种权利的行使不能干涉。
在我国,对“私有财产权”的理解有了统一的认识,即为以私人资格出现的公民或者私人团体所享有的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民法上的权利和具有财产权性质的公物使用权。
我国《宪法》修改后的公民财产权保护
我国《宪法》修改后的公民财产权保护时间:2005年11月26日上午地点:工人俱乐部主讲人:莫纪红主持人:各位律师朋友上午好!今天我们请到法学所研究院莫纪红老师为我们讲座,题目是“2004年修宪后私有财产的法律保护”,我简单介绍一下莫纪红老师,在法学所当研究员,同时也是博士生导师,国际宪法学协会理事,中国法学会理事,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的副会长,全国也是全国律协、北京律协宪法与人权专业委员会顾问,2005年度被评为全国10大杰出青年法学家,主要研究领域是宪法、行政法和国际人权法,因为这个选题是北京律协宪法与人权专业委员会向北京律协推荐的一个讲座,大家知道,宪法修改以后,公民财产权的保护应该说已经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今年我记得有一个比较突出的案例,也就是说相对有影响的,云南省唐县在打击毒品犯罪时候,要炸毁一个毒贩的别墅,当时在整个新闻界和法学界引起了轩然大波,就是说你没有定性之前能不能炸毁毒贩的私有财产,就是他的别墅,地方当局的县长认为这套别墅从公安笔录上看已经是他通过贩毒的毒资建造的,从取得来是说非法的,但是没有经过一个法律的程序认定,只是为了造声势把它炸毁。
因为涉及到这些问题,我们特意请到莫老师从学术上包括实务上谈一些公民财产权的保护,现在有请莫老师。
莫纪红:谢谢李律师,也谢谢在座各位今天来参加讲座的所有律师,很荣幸有这样一个机会跟大家探讨一下我们国家2004年修宪之后,宪法明确的把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受宪法保护这样的规定写进了宪法,也就是很多人说的私有财产入宪和私有财产权入宪,会给我们国家法制建设,以及对公民财产的保护带来哪些影响呢?这也是我们最近一年宪法学界正在研究和探讨的问题,最近我们宪法学界还要与民事法学界还有其他经济法学界一块共同探讨,从立法、执法和司法各个角度探讨如何贯彻宪法精神,能够建立一套比较好的财产制度,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
老实说关于私有财产法律保护,关于财产权,这块本人研究也不是很多,很多地方理解的还有错误,我今天只是根据宪法学理论研究的状况,同时结合其他学科的研究成果,另外本身我也是兼职律师,已经有13年从业经验了,接触很多公民财产保护方面的案例,也有一些个人经验。
浅析我国现行《宪法》第116条之规定
浅析我国现行《宪法》第116条之规定作者:宋仕友来源:《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33期摘要本文从现行宪法第116条存在“疏漏”这个问题作为探讨的切入点,推演出完善和精简我国宪法文本的问题,而精简了宪法文本,在一定程度上就为“激活”宪法解释提供了动力。
关键词宪法违宪审查宪法解释中图分类号:D9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11-117-022004年修宪是当年全国的热门话题,“人权入宪”和“私产入宪”等修宪成果更是令人欢欣鼓舞;而在修宪前后,由于中央高层的重视和“孙志刚案”等的推动,关于实施宪法和进行违宪审查的讨论也变得越来越热烈。
如何把握修宪和实施宪法之间的关系是笔者近来一直思考的问题。
宪法第116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宪法的这一条规定,在1997年以前从表述上说没有什么问题,因为当时的三个直辖市(北京,上海和天津)都没有下辖民族自治地方,而在1997年重庆升格为直辖市后,这个表述便产生了“疏漏”。
重庆升直辖市后,下辖的黔江开发区(原四川省黔江地区)代管5个民族自治县。
后来其中的黔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改为区,重庆如今尚辖有4个自治县,即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和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正是这4个自治县的存在,与宪法的第116条规定产生了冲突。
那么,在冲突产生之后,重庆市辖下的这4个自治县是不是由于缺乏宪法依据就没有行使民族立法权呢?以下摘录《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2004年工作总结和2005年工作要点》(2004年12月14日市二届人大民宗侨外委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一段内容:“4.依法审查民族自治地方单行条例。
高二政治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二)
高二政治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第三课国家机关以民为本第一节我国的国家权力机关第一框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一、教学目标1.知识与技能:通过学习,初步了解全国人大在我国国家机构中居于最高地位、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的职权。
学习收集资料、微型调查、制作课件等基本技能。
2.过程与方法:通过新闻观察、人大代表的调查,与国计民生有关的人大立法措施的了解。
体现全国人大在国家政治生活的特有地位。
从而进一步了解我国国家权力机关的构成。
课堂教学中,师生共同制作多媒体课件交流,培养学生整理材料,分析材料的能力3.情感、态度与价值观:通过学习,培养学生民主意识,促进学生关注全国人大,关心并在一定程度上参与和支持国家大政方针的制定和实施,做当家作主的主人。
二、课前准备1.指导学生进行课前探究性学习(实地调查):结合本校实际,实地调查本校的市,区(或全国人大)的教师代表,提出问题。
(一组)关注我们身边的人大代表,在社区对人大代表进行调查和采访,提出问题(一组)。
对采访内容进行整理。
2.结合教材分小组以收集资料的方式举具体的实例说明①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怎样产生最高国家机关领导人等(p67操作平台)②人大在近一年中的立法活动,哪些法律和未成年人有关(p66操作平台)③实例,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具有至高无上性。
④搜集最新的有关国计民生的人大重要立法,并对这些立法作简单介绍。
分四组同学进行资料查找并整理。
3.学生制作多媒体课件。
4.教师制作多媒体课件:①2006年3月的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全国人大代表集中反映的一些热点提案议案②多媒体(中央国家机关组织系统简表)③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宪法》的部分内容④(视频)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十一五规划纲要草案》现场情况。
三、教学过程热点问题讨论、讲评【导入新课】--在2006年3月的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全国人大代表集中反映的一些热点提案议案(房价高、看病贵、上学难,如今被人戏称为新的"三座大山)(多媒体展示)【学生讨论】学生可以就这些热点问题谈自己的感受(如自己家附近的小区的房价,学费是否高昂等)就学生身边的问题开展感性交流。
为私产保护入宪喝彩
为私产保护入宪喝彩
陈共德
【期刊名称】《中国总会计师》
【年(卷),期】2004(000)003
【摘要】刚刚闭幕的十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十三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这一新的表述虽然只有短短的十几个字,却字字千钧,非同寻常
【总页数】1页(P53)
【作者】陈共德
【作者单位】《中国总会计师》时事观察员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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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私产保护入宪与政治文明建设 [J], 潘弘祥
2.保护私产任重道远——写在私产入宪一周年之际 [J], 邓之南;王子麦
3.保护私产终于入宪了——解读私产入宪 [J], 宋梅;贾俊
4.保护私产入宪是我国法治建设的亮点 [J], 杨继远
5.三个代表和保护私产入宪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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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私有财产权入宪与政治体制改革的关系
支配、 流通和分配关系的法律表现。 也有人定义 为: 这个术语从严格意义上来讲 , 用来指财产所有 权 ,法 律 规范 规定 物 的所 有权转 移 的情形 便 是 如 此。 此外 , 这个 术语 也被 人们更 经常地 在转 换 了的
的制度保障和国际保障。 加入《 国际人权和公 民权 利公约》和 《 经济、 文化及社会权利国际公约》 表 明, 中国开 始承认 存在 着一 种超 越 国界 , 越政治 超
制度 和超越 意 识形 态 的普遍 的 政治 价值 。 这些普 遍 政治 价值 在 中国的 实现应 该说 还将 是 一个 长期 的过 程。 喜 的是 , 国政 府 已将 保 护私有 财产权 可 中
实 的 。 史 唯物 主义告 诉我 们 , 济基 础决定 上层 历 经 建筑 。 旦 在经济 上实 现 了对外 开放 , 一 参与 了经济 全球 化进 程 , 内政治 或 多或少 、 国 或迟 或早就会 发
生相 应 的变化 , 一逻辑 以人 的意志 为转移 , 这 也
的政治体制改革首先取决于改革的总体 目标, 总体 目 标是要建立富有效率充满活力的有中国特色的 社会 主义政治体制 , 发展 社会 主义 民主政 治的各 种 手段 , 都必须是在 党 的领导 之下 有步骤 、 有秩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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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 《 济 、 化及社 会权 利 国际公 约》等一 系列重 经 文 要 国际条约 。这 些举 措将 大 大增 加保 护公 民权 利
经 济利 益 的权利 。 具有 物质 财富 的内容 , 般 可 它 一 以货 币 进行 计算 。 是一定 社会 的物质 资料 占有 、 它
保护私有财产促进世界和谐.doc
保护私有财产促进社会和谐-针对在城市房屋拆迁、民营企业合同纠纷和农民转包土地过程中有些人利益受到损害,影响社会和谐的情况,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王振民近日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专业委员会主办的私有财产权利法律保护研讨会上说:关于私有财产保护,从宪法的层面已经解决了,但是在观念和法律层面,还有大量的工作要做。
我们国家的宪法对私有财产保护有一个发展演变的过程,1954年的宪法,是保护私有财产的,但在1956年公私合营之后,宪法保护私有财产已经形同虚设。
1978年宪法就把此项内容取消了,那时私有财产在中国的存在是非法的。
到了1982年宪法,对保护私有财产有一点突破。
王振民说,改革开放开始允许公民个人办企业,最后产生了很多的私有财产,对这些私有财产的保护,当时可以说是个法律困难。
1988年的宪法,使私营企业合法化,因此1988年的修宪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尤其2004年的修宪对私有财产保护,更具有重要意义。
其中三个代表入宪,是有非常深层的政治、经济和法律意义的。
尽管宪法修改之后,对有关的立法进行了补充和修改,但是还不充分,王振民认为,现在对法律财产的保护还是不平等的,还应尽快制定国家补偿法,因为现在我们根据2004年宪法修正案,对私有财产,你可以征用,但是必须要给予补偿,但是这个补偿的标准是什么呢?现在只有国家赔偿法,没有国家补偿法。
一些地方政府和司法部门,对私有财产入宪的政治和经济意义还认识不够,也造成在行政和司法的实际操作中损害了部分群众的利益,影响了个别地方的社会和谐。
因此,地方政府和司法部门应该从政治高度进一步强化保护私有财产意识,促进社会和谐。
王振民说,还有一个问题是私营企业自己也要有一些转变,什么转变呢?宪法允许私营企业的存在,允许它发展,私营企业就要有一定的公益的社会责任感?尤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社会主义国家和资本主义国家最大的区别就是对财富的分配,政府要强有力的介入。
我感觉政府通过税收的方法,对社会财富进行再次分配,肯定是必要的。
秋风:私人财产权入宪的语境问题
秋风:私人财产权入宪的语境问题在宪法中写入私有财产权保护条款,似乎已经成为学界的一个共识,并且,有种种迹象表明,在明年的宪法修正立法中,这一条款很可能真正入宪;尽管该条款将如何写,我们目前尚不得而知——其实,这样重大的问题,理应进行更为公开、透明的政治与法律技术层面上的公共辩论。
暂且不讨论这个问题。
值得注意的另一个问题是,有关宪法写入财产权条款的建议,最初似乎主要是由工商联及支持私营企业发展的经济学家们提出来的,而不是法学家提出的。
有人更明确指出,它是经济体制改革发展到一定程度后,现实的经济力量对比的变化所催生的一种在现有体制框架内具有一定可行性的政治诉求。
然而,也正是这一点,使财产权条款一经提出,即引起广泛的争议——尤其是遭到自认为沉默的大多数、代表普通民众利益的一些政治思想群体的反对。
我们不能轻易地忽略这一群反对者——事实上,在制宪及修宪过程中,也不应忽视任何人的声音。
面对这样的批评,我们不得不对这一修宪提议及辩论过程进行一番检讨,我们不得不承认一个毋庸置疑的事实:工商联是代表着一个特殊利益集团的政治性游说团体,最起码也是某种功能性团体。
就目前而言,它代表的是新兴的、比较富裕的私营企业主的利益。
这些企业主积累了比较多的财富,他们希望这些财产获得稳定的保障。
某些经济学家也主要关注的经济增长目标,而保护私营企业的财产,可以鼓励民间投资、推动经济增长。
当然,工商联及经济学家们代表私营企业主提出的修宪要求,不能说不正当,立宪在一定程度上就是政治的结果。
然而,目前,社会大众及部分知识分子,对于这些私营企业主财产来之正当性,表示了强烈的怀疑。
笔者以为,这样的怀疑对于大量普通企业主来说是不公正的,但在社会科学研究中,无来由的情绪本身就构成了我们必须严肃面对的政治事实。
在社会活动中,对于事情的解读,比事情本身更为重要。
正是基于对于私营企业主积聚的财产的不同解读,导致了围绕了财产权问题的激烈辩论。
事实上,近两年来,关于财产权条款的宪法辩论,在一定程度上变成了有关目前的富人们的财富是否有“原罪”、是否应当清算这样纯粹政治性的讨论,其中充满了道德的激情。
高三政治-高三政治私产入宪意义非凡 最新
高三政治私产入宪意义非凡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其中,将宪法第十三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这一被称为“私产入宪”的重大举措,引起了人们的热烈反响和广泛关注。
“穷人的寒舍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
”这则经典宪政寓言,强调的是社会对于公民财产权的保护、尊重乃至敬畏。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我国公民拥有的私人财产普遍有了不同程度的增加,特别是越来越多的公民有了私人的生产资料,群众对用法律保护自己的财产有了更加迫切的要求,党的十六大也做出了关于“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的战略部署。
在这样的背景下,本次宪法修正案不仅进一步明确了国家对全体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的保护范围(既包括生活资料,又包括生产资料),而且用“财产权”代替了原条文中的“所有权”,使得权利的含意更加准确、全面;特别是增加规定对私有财产的征收、征用制度,对于正确处理私有财产保护和公共利益需要的关系,完善私有财产保障机制,促进生产发展,增加社会财富,意义非凡。
首先,“私产入宪”鼓励了个人创业。
私有产权是一种允许用时间、知识和金钱进行投资并让个人收获他应得好处的制度安排,其特征是排他性,即不让他人拥有和使用该项资产。
正是由于排他性的存在,财产的所有者才会受到激励,从而努力工作以增加财富。
同时,私有产权也是创造力的源泉。
从电灯泡到相对论,无不源于强烈的自我意识,无不基于个人知识产权。
如果产权混乱、收益无法确保归自己所有,那么人们自然会选择偷懒。
改革开放前的大锅饭现象,根本原因就在于此。
鉴于人的追求财富的本性,私产入宪鼓励的是去创业,无疑这是促进民营经济蓬勃发展的催化剂,必将有力地促进十六大报告中提出的“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目标的实现。
“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能否写入宪法
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与宪法的基本原则生产力水平的伟大变革与提高,使人们有可能取得剩余产品。
剩余产品相继出现之后,给人类社会提出的一个直接问题就是:剩余产品的归属(国家、群体、个人),剩余产品的分配,剩余产品的法的保护。
数千年人类社会的文明史似乎在证明,剩余产品由生产她的劳动者或合法取得者个人所有,在最大的程度上可以非常之有效地激发人们的劳动热情和创造力,从而使整个社会获得高速发展和进步。
一、私有财产权与法的保护自然人个人为满足自己的生活或生产需要而获得或拥有的财产(包括货币和实物)就是私有财产,与国有、单位所有的财产是相对而言的。
私有财产既然是为满足自然人个人的生活或生产需要而存在的,那么,人类共同创造的所有物质财富就应当由自然人个人拥有和使用。
物质财富的本质是给人们提供生活或生产方面的需要和便利的,因此,在人类社会中自然人个人拥有物质财富是不可避免的。
在人类社会历史上之所以形成过生产资料的不同所有制形式,究其本质是为了或源于组织经济、组织社会生产的需要。
并且,这种组织的形式与当时的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是相一致的。
无论是原始的、奴隶的、封建的,还是资本主义的,都是如此。
否则,这种为组织社会生产而形成的所有制形式就不会存在或不会长期存在。
法的主要特征之一就是它的经济性,法随着私有制产生以来便对各种所有制形式加以确认和保护,充分地发挥着它基于经济并保障和促进经济的功能。
在社会的物质财富不是极大丰富并能无限满足人们的各种物质需要的社会条件下,私有财产的存在便有其充分的合理性。
所以,国家便制定和颁布相关的法律保护私有财产这种合理性的存在。
法对私有财产的保护主要是通过如下方式实现的:第一、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自然人个人合法所有的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非经法定程序不得由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剥夺,私有财产的所有权受国家法律的严格保护。
第二、私有财产的合法使用受法的保护,无论这种使用是为了生活需要还是进行生产。
第三、法保护私有财产的依法转让。
论现代化的几个_前提假设_
[ 收稿日期 ] 2010- 07- 13 [ 作者简介 ] 王勇, 管理学博士,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副教授, 江苏 省行政学院 廉政教育 研究中心研 究员, 主要从事行政哲学研究 。
几个前提假设, 对于正确推进我 国现代化进程有着重要启 示, 例如须重视 发掘经济 人的利他意 涵, 推动性
恶论为基础的宪政文化 的形成, 以及塑造真正符合世俗化审美情趣的理性人。
[ 关键词 ] 经济市场化; 政治民主化; 文化世俗化; 经济人; 性恶论; 理性人
[ 中图分类号 ] B01
[文献标识码 ] A
经济市场化的逻辑前提是 经济人 假设。 古典政治经济学鼻祖斯密在 国 富论 一书中 这样描述经济人: 我们每天所需的食 料和饮 料, 不是出自屠户、酿酒家或烙面师的恩惠, 而
是出自他们自利的打算。我们不说唤起他们利他 心的话, 而说唤起他们利己心的话, 我们不说我 们自己需要, 而说对他们有好处。 斯密对经济 人的这番刻画, 其实并非持有一种批判和嘲讽的 态度。相反, 斯密肯定了经济人自私的逐利行为 反而能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社会福利水平的提 高。斯密另有一段经典论述对此作了说明: 每 个人都力图用好他的资本, 使其产出能实现最大 的价值。一般说来, 他既不企图增进公共福利, 也不知道他能够增进多少。他所追求的仅仅是一 己的安全或私利。但是, 在他这样做的时候, 有 一只看不见的手在引导着他去帮助实现另外一种 目标, 尽管这目标并非他的本意。追逐个人利益 的结果, 使他经常地增进社会的利益, 其效果要 比他真的想要增进社会的利益时更好。 斯密这 里所说的 看不见 的手 实际上就是指 市场的 竞争秩序, 它推动了价值规律的形成并据此引导 和调节市场主体的生产行为, 从而成为市场的效 率之源。而竞争之所以形成和维系, 正是在于每 个市场主体都是经济人, 为谋取私益最大化, 他 们展开了相互间的竞争。
转型期中国的社会公平问题
转型期中国的社会公平问题文章录入:乌有之人]讲座:转型期中国的社会公平问题主讲人:卢周来时间:2003年12月7日晚(根据录音整理,已经主讲人审阅校改)演讲内容:很高兴有机会与大家一起共同探讨当下中国的社会公平问题。
我发言的内容分成这样三块:首先,我想讲一讲探讨社会公平问题的复杂性;然后讲一讲我对中国改革中社会公平问题的看法,最后想对当前主流经济学界与中国社会公平问题相关的几个观点进行述评。
首先讲第一个问题:探讨当下中国社会公平问题的复杂性。
当下中国的社会公平问题,是一个富有挑战性的话题。
而这个话题之所以富有挑战性,就是因为这个问题十分复杂。
尤其对于经济学者来说,这个问题的复杂性主要表现在:第一,现代主流经济学本身并不涉及社会公平问题。
原因有两个,一是社会公平,本身就是价值判断的范畴,而现代主流经济学宣称,经济学研究要排除价值判断。
用他们自己的话讲,叫“经济学不能讲道德”。
其二,一谈到社会公平问题,就与收入分配联系在一起,而现代主流经济学却不包括分配问题。
什么是现代经济学,仍然延用的是罗宾斯在1932年的定义,即,经济学是关于在稀缺资源的各种用途之间进行选择,以使其效率最高的学问。
也就是说,这个社会上资源总是有限的(稀缺),怎么样用才能将其发挥最高的作用。
比如我作为一个消费者,我当然想有汽车洋房高学历,但我口袋里仅有一千元钱,经济学就考虑这一千钱如何花最值。
用更通俗的话讲,现代主流经济学宣称,他们主要是研究摊大饼的学问,即怎样将饼做大,而至于如何分配这张饼,他们不予考虑。
据西方经济学家的考证,这个传统首先来类推于斯密。
斯密的书叫《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讲的是财富怎么来说,也就是说,研究是的如何摊大饼,而根本不讲分配。
斯密之后又追溯到约翰?斯图尔特?穆勒,这位在经济思想史上号称天才的人物,在其《政治经济学原理——及其在社会哲学中的若干应用》(后人一般简称其《政治经济学原理》)一书中公开宣称,“就经济学的规律而言,与分配问题是无关的”。
'私产入宪'的意义、缺憾及补救建议
作者: 丁万星[1];刘涛[2]
作者机构: [1]河北建筑工程学院,河北张家口075024;[2]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广东广州510620
出版物刊名: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页码: 59-62页
主题词: 私有财产权;人权;宪法保障
摘要:私有财产保护制度在宪法中得以确立深刻影响现行宪法的价值本位和未来走向,尤其是它与人权同时入宪,标志国家在意识形态上的重大转变。
尽管如此,宪法修正后的私有财产保护规范仍不完善。
表现为权利结构错位、逻辑不清;保护力度与公共财产比较仍然存在较大落差;相关法律法规尚未衔接配套;缺乏真正有效的宪法监督机制等。
最新-私产入宪与原罪赦免 精品
“私产”入宪与“原罪”赦免自从中国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后期将工作重点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特别是形成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后,各级党委和政府对一个中心的理论有一种错误的理解,就是认为只要将生产力提高了,本地区本部门的国民生产总值提高了,就等于抓住了中心,就完成了党和政府的主要任务,将党的基本路线通俗地等同于的增长在这种思想意识的指导下,判断一个地方,一个部门及其党政领导干部能力和政绩大小的最重要的标准,就是的增长速度这种唯论的观点,导致了党政部门工作思路的偏差,比如一说到对外开放,就机械地将吸引外资的数量当作经济发展的目标,甚至将招商引资的指标层层分解到各个部门甚至官员个人头上,搞出了合同利用外资、协议利用外资实际利用外资等即使专家也莫名其妙的新鲜名词,这也是大量存在假外资,假外商,假合资现象的重要原因。
现在又有新的理论,要快速提高本地区数值,必须大力扶持和发展民营经济,而发展民营经济,就要对其原罪予以豁免。
如果仅仅限于特定阶层的一厢情愿也还罢了,毕竟在多元化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各个阶层都有正当的权利诉求和利益表达,然而作为以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代表的某些地方政府,却用正式文件的形式肯定了原罪豁免论,这不能不使人感到惊奇。
2019年的最后一天,河北省出台了《关于政法机关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创造良好环境的决定》,这一被称为30条的红头文件第七条规定,对民营企业创业初期的犯罪行为,已超过追诉时效的,不得启动刑事追诉程序;在追诉期内,要综合考虑犯罪性质、情节、后果、悔改表现和所在企业在当前的经营状况及发展趋势,依法减轻、免除处罚或判处缓刑。
如果普通百姓还是弄不明白其中的隐藏含义的话,河北省某位领导的讲话就说的很明白了。
这位领导在出席省两会时,鼓励民营企业放心大胆创业,这位领导说,司法机关对民营企业合法权益,要理直气壮的保护,对侵犯民营经济合法权益的事情要坚决予以纠正,河北省不再追究民企原罪,政法部门不得超过时效算旧账。
公共基础知识题海模拟一
2016年山东统考题海实战班第一轮《公共基础知识》模拟一一、单项选择题1.下列对稳中求进中“稳”与“进”的辩证关系的理解不正确的是()。
A.没有“稳”,“进”就失去了基础和条件B.没有“进”,“稳”就失去了动力和方向C.“稳“是动态的,绝对的,而不是静止的、相对的D.“稳”不是消灭了矛盾,而是矛盾各方在运动中实现了平衡2.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公报指出,面对复杂的国际形势和艰巨繁重的国内改革发展稳定任务,要坚持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着力(),沉着应对各种风险挑战,全面推进社会主义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
A.保增长、调结构、促改革B.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C.稳增长、促结构、调改革D.保增长、调结构、稳改革3.下面关于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的叙述不正确的是()。
A.目前,最高法院在深圳和上海分别设立巡回法庭B.与普通法院相比,受地方党政制约更少,办案更加自由、独立C.法官不常驻法庭,没有严格的组合关系D.主要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案件和民商事案件4.“十三五”规划建议于2015年11月4日公布,这份建议是确立发展理念、明确发展思路的重要文件。
这是“关系我国发展全局的一场深刻变革”“有着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下列关于“五大发展理念”说法不正确的是()。
A.创新发展主要解决发展动力问题,着力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B.协调发展主要指协调区域、城乡、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国内国外发展。
C.开放发展主要解决发展内外联动问题,着力实现合作共赢。
D.共享发展的部署包括推进健康中国建设、促进人口均衡发展等。
5.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明确要求必须把()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
A.开放B.协调C.创新D.共享6.唯物辩证法的实质和核心是()。
A.对立统一规律B.质量互变规律C.否定之否定规律D.联系和发展的规律7.在全球化趋势下,一国安全问题解决的好,可以惠及别国;反之,则会殃及他国。
下列选项中与上述说话无关的哲学观点是()。
私有财产权入宪的宪法学思考
私有财产权入宪的宪法学思考作者:孙茂红来源:《法制博览》2016年第07期摘要:我国是法治国家,坚持走依法治国道路,所以国家对于法律是十分重视的。
在我国法律法规中,宪法的地位是极其突出的,为了保证宪法的权威性以及先进性,我国会定期对宪法进行修改,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中,通过了第四次宪法修正案,在此修正案中,明确提出要将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归属到宪法中。
这一决定的出现,将会对我国的发展产生一定的影响,所以本文对私有财产权入宪进行了分析,并阐述了自己的见解,以供参考。
关键词:私有财产权;宪法;思考中图分类号:D9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0-0251-01作者简介:孙茂红(1990-),女,汉族,山东济南人,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宪法。
公民所具有的私有财产权是非常重要的一项权利,能够保证人们的利益不受侵犯,但在以前,因为宪法中对此规定不全面,从而导致私有财产权得到保障的权利有限,但当前因为将已经将私有财产权归入到宪法中,所以此权利已经能够得到宪法的保障,人们的权益更加不会受到侵害。
一、以修宪为契机,宣传私有财产权入宪的宪政价值(一)能够对社会以及法治的进一步发展产生影响私有财产权入宪对于将会对我国的法治以及社会发展产生进一步的影响,此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中:第一,通过宪法来对私有财产权进行有效的保护,可以进一步的对公共权力进行限制,将权利范围的活动控制在一定范围内;第二,在宪法中对私有财产权进行明确的保护,可以促使各政府部门以及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对私有财产权进行有效的保护,遵循法律界限;第三,公民的私有财产顾名思义就是公民通过正当手段所获取的经济效益,当这部分经济效益能够得到有效的保护之后,公民才能更有动力参与经济活动,这样公民在获取自身利益的同时也能够促进社会财富的增加[1]。
(二)能够保持社会财产和个体财产之间的平衡虽然国家立法部门已经将公民私有财产权归入到了宪法中,但是规定在现实生活中能否得到有效的实施受到了人们的广泛关注。
“保护私有财产”与“消灭私有制”的统一性
势地位成为最大的受害群体 ,究其原因 ,就是私权没能从宪 法的高度得到制 度保 护和价值肯定 的结果。 当前 ,城市拆 ” 迁 和对 农 民的土 地 征 用可 以说 是对 公 民财产 的侵犯 最 严 重 的 表现。老百姓 的房子说拆就拆 ,而且给予极不合理的补偿 , 多是 根 据 地 方性 法 规 、政 府 规 章 ,甚 至是 城 市 的一 个 拆迁 办 法 。这从根本上说都是 因为没有从宪法上给予私产真正的保 护 ,从很大程度上造成了国家权力对私产 的侵犯。而私产入
社 会 公 正 的 角度 看 ,这 些 年 ,社会 底 层 的 老百 姓 由于处 于 弱
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党 的十五大报告指出 :“ 非公有制经 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 分。对个体 、私营 等非公有制经济要继续鼓励 、引导 ,使之健 康发展 。 只有 ”
这 样 ,才 能 加速 发 展 社会 生 产 力 ,增 加 就业 ,满 足人 们 多样 化 的需要 ,也 才是 真 正 把握 住 了马克 思 主 义 的精 神 实 质 。 近年 ,我 国外 逃 资本 的 数量 越 来 越 大 。据 初 步发 展 的潮 流 。能 更 好地 推 进 社 会 主义 市 场经 济 的 健康 、快 速发 展
根据对北京 、上海 、广州三大城市 70位市民作了问卷 0 调查 , 结果 显示 9 %的受访 者赞 同宪法修正案提出的保护公 3 民私有财产 ,仅有 7 %的居民表示反对。中国改革开放 以来 , 私营经济得到快速 、健康的发展。2 0 的统计 数字表明 , 03年
北 京 市地 税 局 共组 织 税 收 收入 546亿 元 ,其 中非 公 经济 税 4. 收 收入 4 1 0 亿元 ,占到 伞部 收 入 的 7 . ,已经 超 过 全部 收 37 % 人 的 7 【。事 实表 明 , 公有 制经 济 是 我 国社 会 主 义市 场 成 l 】 非
从我国财产征收征用制度看私有财产权入宪问题
从我国财产征收征用制度看私有财产权入宪问题
胡慧敏;王亚明
【期刊名称】《现代商业》
【年(卷),期】2008(000)023
【摘要】财产权是人类社会进化史中一个不可或缺的事实问题.我国的私有财产权长期以来在国家的政治生活中受到坚决的排斥.但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写入宪法,这是一个巨大的历史进步.本文试图从公权与私权关系的准确定位,借助我国财产征收征用制度来思考我国私有财产权入宪所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法.
【总页数】2页(P285,284)
【作者】胡慧敏;王亚明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430079;武汉大学,43007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
【相关文献】
1.论我国宪法财产权制度的发展与完善--由私有财产权入宪所引发的思考 [J], 李华丰
2.完善征收征用法律制度,切实保障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权 [J], 胡秀杰;;;;
3.私有财产权入宪的冷思考--中国违宪审查制度司法化再探讨 [J], 李燕萍
4.从私有财产权入宪看公民财产权利的宪法保护 [J], 宋娟红
5.从私有财产权入宪看我国公民私有财产权的法律保护 [J], 裴斐;汤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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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产入宪:中国宪政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私产入宪:中国宪政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章建华
【期刊名称】《教学月刊(中学版)》
【年(卷),期】2004(000)006
【摘要】十届人大二次会议把备受各方关注的“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这一条款写进了宪法,从此公民拥有的合法的私有财产得到了国家宪法的保障。
私产入宪,被人们称为中国宪政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将对中国社会产生极大影响。
【总页数】2页(P17-18)
【作者】章建华
【作者单位】浙江省慈溪市杨贤江中学,31530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633.2
【相关文献】
1."人权入宪"--中国宪政史上新的里程碑 [J], 赵肖筠;孙剑纲
2.中国铁路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J],
3.人权入宪是中国人权事业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 [J], 莫振
4.科学发现史上又一个重要里程碑--获取宇宙最初一刻的吉光片羽 [J], 无
5.私产入宪——中国经济改革的里程碑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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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挡侵害宪法被“拿”在手上宪法修订后一个多月间,就有三则公民以宪法抵制强制拆迁的新闻见诸报端:先是北京的黄振沄老人怀抱新宪法抵挡强制拆迁的推土机;后是广州艺术村居民打出“捍卫宪法”的横幅对抗强制拆迁令;接着,开封市的38家市民走上街头,摆出一条写着“捍卫宪法”的红条幅,在拆迁中的断壁残垣前宣传宪法,目的也是抗拒强制拆迁。
这里的宪法不仅是一张纸,正所谓“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
宪法修正案中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这让面对权力伤害一筹莫展的公民找到了自我保护的利器,宪法已被他们“拿”在手中!宪法的强大威力,分明生动地在全社会面前展示。
私产入宪是公权力的“紧箍咒”在现代社会,对私有财产的侵犯主要有三种渊源:一是刑事犯罪,二是民事侵权,三是被滥用的政府权力。
遏制第一种力量靠刑法典,遏制第二种力量靠民法典,遏制第三种力量则靠宪法。
而第三种力量-被滥用的政府权力,却是威胁私有财产的最深刻、最隐蔽、最强大的力量。
质言之,“私产入宪”的根本宗旨与其说是为了规范私人之间的侵权行为,毋宁说是要预防和制止公家任意践踏私有财产权。
宪法不仅是一张纸,它还是执法人员的一道“紧箍咒”。
必须明确的是,宪法上的公民权利,是公民本来就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人民通过宪法要求国家权力给予充分保障。
而国家权力恰恰是人民所赋予,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的基础,这就要求国家权力在行使过程中以公民权利为出发点,而不能以任何理由加以侵犯。
以宪法的形式明示政府权力与公民财产的界限,是现代文明社会的重要标志,也是政治文明的基本内涵。
几乎每一个现代化国家,在进入经济与社会的高速发展之前,都奠定了这一基本制度,保障政治国家权力之下的市民社会的空间和公民的基本权利。
以宪法规定公民享有以财产权为核心的基本权利,这是为权利划定的一个不受权力干预的领域,它是权力的边界。
法律并不具有天然的违宪免疫力宪法条款本身长没长出能够“啃硬骨头的牙齿”还有待社会实践来证明。
有学者指出,“私产入宪”本身只能在一定程度上使私有财产权也终于获得宪法上的正当化根据,并不等于同时自然而然地具备了事实上的效力。
在市场经济确立了根本地位之后,把私人财产的所有权作为一项公民基本权利而加以制度化也就势在必然,这也成为社会的主流认识。
尽管如此,似乎还是不能把过去二十多年间经济改革的成果化约成一个单纯的“私产入宪”公式。
仅就“私产入宪”而言,也面临着相应的价值如何构成、如何衡量、如何实现等一系列的具体作业,各种配套的制度性措施亟待完善。
回顾历史就会发现,法律并不具有天然的违宪免疫力。
今天,我们依然无法回避许多现实问题:如何遏制一些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行政规章等对正当的私有财产和权利可能构成的侵害?例如一些部委规章对民营企业的歧视性规定。
如何遏制司法机关面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受到侵害时拒绝救济的不作为行为?如何抑制行政审批和许可制度的扩张?如何保障这些公法化的财产的分配之公正性?私有财产保护中的涉及更深的问题还有:政府征用范围过宽,公益目的不明确;政府税收决定行政性较强,作为被征收对象的私营企业或个人缺乏参与税收立法的机会;行政罚款数额较大、行政机关进行处罚的自由裁量权过高等等。
私有财产保护法律还需全副武装其实,这些都是关系私有财产保护和分配的根本性的问题,因为私有财产决不仅仅是可视可触的物,其本质是社会制度所建构的各种权利,它们首先都是宪法问题。
这些都构成了对私营企业以及个人财产权的普遍性侵害。
私有财产保护,还必须充分落实宪法原则,对我国现行有关法律体系应进行相应完善和修改:我国目前对私有财产权的规定缺乏程序性保障,应当对财产权保护的内容明确规定。
具体内容包括:财产的使用应为社会福利服务。
只有为社会福利才能允许征用。
只能由法律或依法实行征用,法律应规定赔偿的限制和程度。
这种赔偿取决于建立公共利益和有关人的利益之间的公正平衡。
纳税的规定必须通过法律来确定。
确立正当法律程序原则。
这对财产权的保护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它主要用以排除政府随意剥夺、恣意侵犯财产权的行为。
在权力行使上确立严格的“越权无效”原则,这样权利就获得了对抗权力足够的力量。
为充分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利,应当设定对财产权的救济。
尤其是增加在关于赔
偿的数额发生争执的情况下,可向普通法院提出诉讼的内容。
无救济即无权利。
任何法律的制定,其最终的指向都是法院,宪法也不例外。
建立合宪审查机制,其基本功能是将违反宪法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宪行为确定为无效并予以排除,最终使宪法的规定能够在法律法规及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那里得到贯彻,否则,将极不利于对财产权的保护。
因为,虽然宪法规定了私人财产不受侵犯,但其他法律法规乃至一些规章就可以对财产权予以限制或剥夺。
财产权是一项完全平等的权利。
不能因为财产权或者公民个体归属于不同的企业就受到不同的对待。
对这些企业的不平等保护,其实质是对公民个体的不平等。
在我国《民法通则》中关于财产的表述区分为三种,构成了一个明显的关于财产权的差序格局。
第73条的“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第74条的“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第75条的“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
这之间的级差必然将对各类非公共财产构成权利界限上的不平等关系,从而违背了市场经济下产权平等的交易原则,产权平等的原则要求每一张面额相同的人民币在法律面前都应具有平等的地位,获得平等的保护。
如此之类,急需修改,以确立对财产的一体保护。